《法律论证原理》读书报告(正式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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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证理论及案例分析(3篇)

法律论证理论及案例分析(3篇)

第1篇摘要:法律论证理论是法学领域的重要理论之一,它关注法律判断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本文首先介绍了法律论证理论的基本概念和主要理论,然后通过具体案例分析了法律论证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最后对法律论证理论在当代法学研究中的价值进行了探讨。

一、法律论证理论概述1. 法律论证的定义法律论证是指法律判断的提出者(如法官、律师等)为了证明其判断的合理性,所进行的推理和论证过程。

法律论证旨在通过逻辑推理和事实证据,使法律判断具有说服力。

2. 法律论证的主要理论(1)逻辑论证理论:认为法律论证是一种逻辑推理过程,强调论证的严谨性和逻辑性。

(2)辩证论证理论:认为法律论证是一种辩证过程,强调论证的动态性和发展性。

(3)修辞论证理论:认为法律论证是一种修辞过程,强调论证的说服力和感染力。

(4)道德论证理论:认为法律论证是一种道德论证过程,强调论证的道德价值和伦理意义。

二、法律论证案例分析1. 案例背景某市发生一起故意杀人案,被告人刘某因与被害人发生纠纷,持刀将被害人刺死。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刘某提出无罪辩护,认为自己是在自卫的情况下将被害人刺死。

2. 法律论证过程(1)逻辑论证:被告人刘某在法庭上提出,自己在案发时被被害人攻击,为了保护自己的生命安全,采取了防卫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第20条第3款的规定,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

因此,被告人刘某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2)辩证论证:辩护律师在法庭上提出,本案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问题。

一方面,被害人攻击行为是否存在,以及攻击的严重程度,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另一方面,被告人刘某的防卫行为是否超过必要限度,也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3)修辞论证:辩护律师在法庭上强调,本案的判决结果将直接影响被告人的生命和自由。

如果判决被告人有罪,则是对其生命和自由的严重侵犯;如果判决被告人无罪,则是对被害人合法权益的损害。

因此,本案的判决结果需要慎重考虑。

(4)道德论证:辩护律师在法庭上提出,本案的判决结果需要符合道德伦理的要求。

法律论证理论及案例分析

法律论证理论及案例分析

法律论证理论及案例分析一、法律论证理论概要法律人都知道,适用法律最直接的目的在于获得正当的法律决定。

那么, 我们如何判断法律人所做的法律决定是正当的?按照通常的理解, 法律人要得到一个正当的法律决定, 需要确认大前提法律规范和小前提案件事实, 然后从大小前提中推导出法律决定1。

因为证成往往被定义为给一个决定提供充足理由的活动和过程。

2所以,通过大小前提来为法律决定提供支持程度不同的理由的法律适用过程,也就是一个法律证成的过程。

根据阿列克西的法律论证理论,法律证成可以区分为内部证成和外部证成两个层面,内部证成指的是按照一定的逻辑规则通过各个前提逻辑的推导出法律决定,它关注的是各个前提与结论之间的逻辑关联问题;而外部证成则指的是对法律决定所依赖的前提的证成,它关注的是法律决定所依赖的前提的正确性和合理性。

(一)内部证成的形式和规则1、内部证成的基本形式对大陆法系的法律适用而言,内部证成的基本形式主要指的是为所有法学学者所熟悉的所谓的法学三段论。

例如:大前提T1:故意杀人者应判处死刑。

小前提T2:X故意杀人。

结论C:X应判处死刑。

2、内部证成的规则在法律论证理论一书中,阿列克西指出,内部证成必须遵循以下两个规则:(1)欲证立法律判断,必须至少引入一个普遍性的规范;(2)法律判断必须至少从一个普遍性的规范连同其他命题逻辑地推导出来;3这两个规则说明内部证成应该遵循逻辑上的一些推理规则,也即“法律人在法律适用或法律推理中所要运用的推论主要包括了演绎推论、归纳推论、类比推论和设证推论4”。

其中,演绎推论是从一般到个别的推论, 其经典的方法是上文所提到的三段论推理。

与演绎推论不同, 归纳推论是从个别到一般的推论。

而类比推论则是从个别到个别的推论,这是英美法系法律推理中的典型推理形式。

设证推论是对从所有能够解释事实的假设中优先选择一个假设的推论。

虽然设证推论是一种效力很弱的推论, 但是它在法律适用的过程中是不可放弃的。

法律论证理论案例分析(3篇)

法律论证理论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论证理论是近年来在法学领域备受关注的研究领域。

它旨在揭示法律论证的规律和特点,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指导。

本文将以美国著名的“辛普森杀妻案”为例,分析法律论证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探讨法律论证理论在案件审理中的重要性。

二、案件背景1994年6月12日,美国著名橄榄球运动员辛普森的前妻尼科尔·布朗·辛普森和她的朋友罗纳德·高曼在洛杉矶的贝尔艾尔被残忍杀害。

警方很快将嫌疑人锁定为辛普森,并在他的住所和车辆中发现了大量血迹。

然而,在随后的审判过程中,辛普森的辩护律师运用法律论证理论,成功地为他辩护,最终使得辛普森被判无罪。

三、法律论证在案件审理中的应用1. 辩护律师的法律论证策略在辛普森案中,辩护律师采用了以下法律论证策略:(1)证据质疑。

辩护律师对警方提取的证据提出了质疑,认为证据可能被污染或篡改,从而影响了证据的效力。

(2)证人可信度质疑。

辩护律师对警方证人的可信度提出了质疑,认为他们可能受到警方压力或利益驱使,从而影响了证词的真实性。

(3)证明责任倒置。

辩护律师要求检方证明辛普森的犯罪事实,而不是由辛普森证明自己的清白。

2. 检察官的法律论证策略在辛普森案中,检察官也运用了法律论证策略:(1)证据确凿。

检察官强调警方提取的证据确凿,包括血迹、指纹和DNA等。

(2)证人证言可信。

检察官强调证人证言可信,认为他们是在目睹了犯罪现场后提供的证词。

(3)证明责任在检方。

检察官坚持证明责任在检方,认为只有检方有责任证明辛普森的犯罪事实。

3. 法官的法律论证策略在辛普森案中,法官在审理过程中也运用了法律论证策略:(1)证据规则。

法官依据证据规则对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了审查,判断证据是否合法、有效。

(2)证人证言。

法官对证人证言进行了审查,判断证言是否真实、可靠。

(3)无罪推定原则。

法官依据无罪推定原则,要求检方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辛普森的犯罪事实。

四、法律论证理论在案件审理中的重要性1. 提高司法公正性。

法律论证理论分析案件(3篇)

法律论证理论分析案件(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论证理论是近年来法学领域的一个重要分支,它关注的是法律论证的规则、方法以及法律论证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

本文以一起典型案例为切入点,运用法律论证理论对案件进行分析,旨在探讨法律论证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及其对案件判决的影响。

二、案件背景本案是一起民事侵权纠纷案件,原告甲因被告乙在其经营的小区内摔倒受伤,将乙诉至法院。

被告乙辩称,原告甲在小区内行走时未尽到注意义务,故其对原告甲的损害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就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三、法律论证理论分析1. 法律论证的定义与特征法律论证是指以法律规范为依据,运用逻辑推理、事实调查等方法,对法律问题进行论证的过程。

法律论证具有以下特征:(1)合法性:法律论证必须符合法律规范的要求,以法律规范为依据。

(2)逻辑性:法律论证必须遵循逻辑推理规则,确保论证过程的严密性。

(3)客观性:法律论证应基于客观事实,排除主观臆断。

2. 法律论证的方法(1)演绎推理:从一般到特殊的推理方法,以法律规范为大前提,具体案件事实为小前提,得出结论。

(2)归纳推理:从特殊到一般的推理方法,通过对具体案件的归纳总结,形成普遍的法律规范。

(3)类比推理:以类似案件为依据,对当前案件进行推理,得出结论。

3. 法律论证在案件中的运用(1)事实认定:双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存在争议,法院需运用法律论证理论对事实进行认定。

在本案中,原告甲主张其在行走时并未尽到注意义务,而被告乙则认为原告甲在行走时未尽到注意义务。

法院需通过证据调查、证人证言等方式,运用法律论证理论对事实进行认定。

(2)法律适用:法院需根据案件事实,运用法律论证理论对法律规范进行解释和适用。

在本案中,法院需判断被告乙是否承担赔偿责任,需要适用《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规范。

(3)判决理由:法院在作出判决时,需运用法律论证理论对判决理由进行阐述,确保判决的合法性、合理性和说服力。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原告甲主张被告乙在经营小区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其受伤,要求被告乙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经典《法政学》读书报告

法律经典《法政学》读书报告

法律经典《法政学》读书报告《法政学》是一本经典的法律著作,为了更好地理解和掌握其中的内容,我决定撰写这篇读书报告。

通过深入阅读和思考,我从中获得了许多有关法律的重要知识和思想启示。

以下是我对《法政学》的读后感和总结。

在《法政学》一书中,作者对法律的本质和作用进行了深刻的分析与探讨。

他强调了法律作为社会管理的一个重要工具,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中起到了关键作用。

同时,他也指出了法律制度自身存在的问题和局限性,以及对个体权利和社会公平的影响。

对我而言,最让我深思的是作者对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进行了深入的思考。

他认为法律和道德是相互关联又相互独立的两个概念。

法律是社会对行为规范的具体化,而道德则是个体对行为的内在准则。

虽然二者之间存在重叠和交集,但并不是完全一致的。

这使得我意识到,在具体的法律实践中,我们不能只依靠法律规定,而需要更深刻地思考道德的引导和价值观的建设。

另一个让我印象深刻的概念是作者对法律的发展和变革的讨论。

他认为法律不能只是僵化地固守于传统和既有的规定,而应该随着社会的变化和发展而不断调整和完善。

这使得我反思了法律的角色和意义,并意识到了法律改革的重要性。

此外,《法政学》中还有许多对具体法律问题的深入分析和研究,如法律责任、合同法等。

通过这些案例和论证,我对相关法律问题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

同时,作者在书中引用了大量的法律文献和案例,这使得我对法学研究的方法和思路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

总的来说,通过对《法政学》的阅读,我受益匪浅。

这本经典的法律学著作为我打开了一扇通往法律世界的大门。

通过深入学习和思考,我对法律的本质和作用、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以及法律的发展和变革有了更深刻的理解。

我相信这些对我今后的法律学习和实践都将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通过《法政学》的阅读,我明白了法律的重要性和价值,也对法学研究充满了浓厚的兴趣。

我将继续学习和探索法学领域,不断提升自己的法律素养和能力。

同时,我也希望将来能够运用所学的法律知识,为社会公正与公平的实现做出自己的贡献。

法律论证理论研究

法律论证理论研究

法律论证理论研究摘要:法律论证是判断法律案件是否具有合法性和正当性的过程,它包含法律事实、法律条文和法律原则等因素。

本文主要从法律论证的定义、特点、分类以及实践应用等方面展开探讨,旨在深入了解法律论证的本质和意义,以便更好地指导实践操作。

关键词:法律论证;合法性;判断过程;实践应用一、引言法律论证是法律实践中至关重要的步骤,它是判断法律案件是否具有合法性和正当性的过程。

法律论证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不仅是司法裁决的依据,而且对于公民和企业等社会成员来说,也具有基本的生活意义和实践价值。

本文主要从法律论证的定义、特点、分类以及实践应用等方面展开探讨,以期深入了解法律论证的本质和意义,从而更好地指导实践操作。

二、法律论证的定义法律论证是指在法律实践中,基于法律事实、法律条文和法律原则等因素,对法律案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进行判断和分析的过程。

简而言之,法律论证就是通过分析具体案件中的各项事实和法律条款等因素,来确定相关的法律责任和法律后果。

三、法律论证的特点(一)论证过程不确切法律论证的过程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会根据具体案件的不同情况而变化。

不同案件之间存在巨大的差异,这就需要论证人员具有一定的辨别能力,能够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相关的论证方式。

(二)论证过程中多元参考法律论证的过程中不仅要考虑法律条文和法律原则,还要考虑实际的情况和利益关系等因素。

因此,在进行论证过程中需要多元参考,将各种因素充分考虑并加以分析、权衡。

(三)引导司法裁判法律论证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引导司法裁判,对相关案件做出合理的判断和决策。

因此,在进行论证过程中必须清晰明确,清楚地表明相关的思路和内容,便于公正的司法人员作出客观、公正的判断。

四、法律论证的分类(一)事实论证事实论证是指通过对案件相关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分析和评估,从而确定案件的事实基础和涉及的法律关系。

在这一过程中,需要细致入微地分析每一个相关事实,并将每一个事实都联系起来,进行全面、深入的分析和论证。

菲特丽丝法律论证原理的读书笔记

菲特丽丝法律论证原理的读书笔记

菲特丽丝《法律论证原理》的读书笔记武荣(法1201班)《法律论证原理——司法裁决之证立理论概览》一书是荷兰伊芙琳.T.菲特丽丝博士的著作。

本书主要是写法律论证原理中司法裁决之证立理论,在中文版序和导论中,作者开篇即点明,本书是对各国不同理论背景下的法律论证研究与研究中的基本问题的评论性概览,侧重点是对法律论证的分析与评价,并在结论部分提供了一个能以成体系的、原则的方式体现各种研究路径的理论框架。

本书中我印象最深的一句话是,“提出某一法律命题的人都要提供支持该命题的论述”[1],确实如此,这不仅是作者写本书的主要目的,也是在法学方法论实际的运用中所达到的目标,律师需要通过论述证立其案件,法官需要通过论述证立其裁决,任何一个法律命题都需要论述来证立其自身的主张。

但证立的做出并不是都是合理的,书中不同学者的预设了不同的合理性规范,运用不同的方法对法律论证理论做出了分析与评价,同时提出不同的对于评价的理性标准。

本次读书报告主要以概括全书为主,对作者的详细论述做一个简单的总结。

主要是由于人本身记忆之有限,需以文字来记录自己所读,在对全书做出一个简单的概要后,从整体来把握作者所写、所思。

在第一章中,作者概述了法律论证的一般研究背景,并提出了所要研究的主要问题。

法官在案件的裁决中需要根据案件事实来运用法律规则,首先需要发现正确裁决的过程,其次需要对判断进行证立以及选择在评价判断时所使用的评价标准,而对于第一种发现的脉络,是法官个人的心理过程,对于第二种证立的脉络属于研究论题。

所以法律论证合理性的研究是有关在证立过程中提出的相关要件,而非心理过程。

同时,利用法理论中理性重构,即“出于理性评判之目的对法律裁决的重新构型”[2],对支持一种解释的论证进行重构,挖掘其隐含因素,来检验论证的正当性。

对于简易案件,法律规则在特定的情况下含义清晰,无须再对法律规则的适用做进一步解释,而对于疑难案件,由于法律规则的简明化、一般化和缺乏预见性,需要进一步证立以阐明其解释,在大陆法理论中最为人们熟知的有语法或语意解释、历史解释、体系解释、发生学解释、目的论解释,还可援引先例、使用一般法律原则或采用法律学者的观点,总之“法律论证的各种理论就是探讨这样的证立为使法律裁决合理须满足的条件”。

关于法律理论书籍读书心得体会

关于法律理论书籍读书心得体会

关于法律理论书籍读书心得体会法律理论是法学的基础和核心,是法学科学研究的理论基础。

通过阅读相关的法律理论书籍,我对法律理论产生了深刻的理解和体会。

下面,我将就我读过的几本法律理论书籍,分享我的读书心得和体会。

第一本书是《法律哲学与法律理论》。

这本书主要介绍了法律哲学的基本概念和法律理论的主要流派。

通过阅读这本书,我初步了解了法律哲学的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以及法律哲学对法律理论的重要作用。

作者详细讲解了自然法学、实证主义、法律实证主义、法学主义和批判法学等主要流派的理论观点和主张。

在了解这些不同流派的理论之后,我意识到法律理论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以及在法学研究中不同理论流派的相互关系和争论。

此外,书中还介绍了一些新兴的法律理论,如后现代主义法学和多元文化主义法学等。

通过学习这些新兴的理论,我认识到法律理论是一个不断发展和演变的领域,需要与时俱进,不断拓展研究领域和方法。

第二本书是《法律解释与法律论证》。

这本书主要介绍了法律解释和法律论证的基本概念、理论和方法。

作者详细讲解了法律解释和法律论证的主要流派和观点,如逻辑学派、实证派和规范派等。

通过阅读这本书,我深入了解了法律解释和法律论证的内涵和方法,认识到法律解释和法律论证对于法律实践和法律研究的重要性。

书中还介绍了一些具体的法律解释和法律论证的案例,通过分析这些案例,我学会了如何恰当地进行法律解释和法律论证,以及如何运用不同的解释和论证方法来解决实际的法律问题。

通过学习这本书,我培养了批判性思维和分析问题的能力,为将来从事法律研究和法律实务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第三本书是《法律逻辑学》。

这本书主要介绍了法律逻辑学的基本概念、原理和方法。

作者详细讲解了命题逻辑、谓词逻辑和模态逻辑等基本逻辑概念和推理规则,以及这些逻辑方法在法律研究和法律实践中的应用。

通过阅读这本书,我理解了法律逻辑学对于法律解释、法律论证和法律推理的重要作用,学会了如何运用逻辑方法进行法律逻辑推理,以及如何运用逻辑方法来解决实际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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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证原理——司法裁决之证立理论概览》读书报告(正式版)王作凯学号:09210860老师以及各位同学,早上好。

今天我要报告的书是《法律论证原理——司法裁决之证立理论概览》,它的作者是荷兰学者伊芙琳.T.菲特丽丝。

这场报告主要分三个部分,第一是对这本书的整体概貌做一个陈述,第二是对这本书的部分章节做重点讲述,第三是一个简短的结语。

首先看该书的整体概貌。

这本230多页的薄薄的东西,与其说是一本书,不如说是一个长篇的学术史。

因为它通篇都是在介绍性地讲述前人对法律论证这个问题的研究方法和成果。

所以,该书的核心问题是:人们提出了哪些方法去分析和评价法律论证?从这个核心问题又衍生出来一些相关性的问题,你比如说,法律论证应当达到何种法律正当性的标准?法官论及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则就足够了吗?或者说他也必须解释法律规则对该具体案件可以使用吗?对某一规则的解释怎样证立才是可接受的?在法律证立的情境下,法律规则、法律原则和一般道德规范与价值的关系如何?要进行下一步的讨论,我们必须首先弄懂什么叫法律论证。

该书没有对法律论证下一个很详细的定义,它只是说,提出某一法律命题的人都要提供支持该命题的论述。

接着列举了法律论证的几种表现形式,比如说,律师向法院提交案件时,必须通过论述证立其案件;法官作出裁决,则要通过论述支持其裁决;立法者在议会提出一个法案时,要有充足的理由支持他的提案;甚至法学者向学生表述某些观点时,也必须对其予以证立(当然,后两者是广义的法律论证)……即任何提出法律主张并期望为他人接受的人,都必须提出论证充分的论述。

既然论证在法律中起着如此重要的作用,那么自然就有必要对它进行研究。

而在国外,已经有一批论证理论家、哲学家、法理论学者和发哲学家对法律论证进行了研究。

而他们所阐发的有关法律论证正当性标准的观点,也即他们提出了哪些理论来分析和评价法律论证,这正是本书的核心内容。

在这里,有必要事先声明,上述学者所提出来的用来分析和评价法律论证的各种理论,都是有其自身的研究范围的,并不指涉到法律论证这个问题的方方面面。

法律论证有两个脉络:发现的脉络和证立的脉络。

发现的脉络涉及发现正确裁决的过程(有点像法官运用直觉、法感寻找正确裁决的过程),证立的脉络则关涉判断的证立以及在评价判断中所使用的评价标准。

法律论证理论的触角只能延伸到证立的脉络,而不能进入到发现的脉络。

因为法律论证理论的目的是是对各种法律证立的质量进行分析和评价,其研究的对象是在证立的脉络中提出的与论述相关的要件,而不是那些作出裁判的过程,即发现的脉络的相关要件。

裁判过程即发现的脉络,是一种心理过程,因而属于另一种研究论题。

法律论证的理论只涉及法官证立其裁决时所遵守的标准,而不管这些裁决是如何作出的。

了解这一点很重要。

下面再来简单地介绍一下研究法律论证的方法,有:第一,逻辑方法即用“前提——结论”的形式,重构法律论述,然后以这个逻辑形式的有效性去检验论述的合理性。

逻辑学方法主要关注法律论证的形式向度,它只能评价推导过程和结论是否合法,而对前提和结论的可接受性(涉及实质内容)则无能为力。

第二,修辞方法这种方法注重论述的内容,是对逻辑方法及其强调法律论证形式方面的回应。

第三,对话方法即把法律论证视为一种理性的沟通、商谈方式。

但理性沟通、商谈不是一种常态,而是一种理想状态,所以他们设定了要达到理性商谈的各种形式的标准和实质的标准。

在这种称作对话的方法中,法律论述被看成是一场关于某种法律观点可接受性对话的组成部分。

论述的合理性取决于沟通、商谈程序是否符合他们所设定的关于可接受性的那些标准。

以此相适应地,还要简单介绍一下法律论证研究的论题,有以下:哲学论题:涉及法律论证合理性的标准,以及法律规范合理性与其他道德规范合理性之间的差异等问题。

理论论题:人们提出各种法律论证的理论模型,其中法律论述的结构和论述可接受性的标准与规则都得到明确的阐述。

重构论题:如何在某一分析模型中重构法律论证。

这种重构的目的是:对论证过程的阶段、明确和隐含的论述以及论述结构,获得一个清晰的印象。

理性重构构成评价各种论述的基础。

用通俗一点的话说就是,把一个法律论证进行拆解,然后再按照一种理论预先设定的标准,把拆解出来的东西重新组装起来。

在拆解和重新组装的过程中,更为清晰地分析和评价该法律论证。

经验论题:研究法律实际运行中论述的建构和评价。

确定法律实践在哪些方面与理论模型相符合或相冲突,进而考察如何解释潜在的差异。

实践论题:在法律实践中,哲学的、理论的、分析的和经验的论题所促成的各种结论如何加以运用。

以上第一、二章是该书的开篇部分,是一种总括性介绍,讲了很多内容,但都是点到即止。

第三章至第十一章,是该书的主体部分,是围绕着这个核心问题而展开的,即,介绍和评价各种用来分析法律论证的方法和理论。

我给大家简单地介绍一下该书所评介的方法和理论。

而第十二章是结论部分。

由于时间的关系,不可能对每一章的内容进行讲述,我只能挑几章我自认为读得比较懂的来给大家进行报告。

下面就进入本场报告的第二部分,重点讲述部分。

首先,我们来看该书的第三章,逻辑方法。

上面讲了这么多,想必大家心中已经产生疑问,即似乎存在一些标准,去验证法律论证达到某种程度就算是可被接受的。

我来为大家解答这个疑问,这个标准,首先,在实质向度上,也就是在内容方面,论证必须是可接受的:事实必须是众所周知的或已获证明的,且法律规则必须是有效的或者是对某一有效法律规则所作的可以接受的解释。

其次,在形式向度上,论证必须是正确的:裁决必须是从证立所提出的理由中得出。

从这个意义上讲:逻辑有效性是法律论证的可接受性的一个必要非充分条件。

即是说,从一个法律论证具有逻辑有效性不一定能得出该法律论证是可接受的,而从法律论证具有可接受性则一定可以推出该论证具有逻辑有效性。

那么,什么是逻辑有效性呢?举个例子:如果某人行为违法且该违法行为给其他人造成损害,那么他必须赔偿因该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如果p,那么q)A的行为违法,并且该行为给B造成损害(p)A必须赔偿损害(q)这种有效论述形式被称作“肯定式”。

这里,“有效”的确切含义,应该搞清楚。

在这种有效的论述中,前提为真,则结论一定为真。

在逻辑上,一个有真值的前提的有效论证被称作正确的论证。

但是,有效论述的前提并不要求为真。

因为逻辑有效性所要考虑的是一个论述的形式,而非其实质内容。

举个例子2:如果你是个律师,那么你就是个法官(如果p,那么q)约翰是个律师(p)所以,约翰是个法官(q)该论述尽管有效,但其结论并不为真,因为它的第一个前提——认为每个律师都是法官并不为真。

于是,这就导致了逻辑方法在分析法律论证中的一个硬伤:评估前提之真值性或可接受性,不属于逻辑学的范畴。

逻辑旨在评估前提和结论之间的形式关系。

而评估法律论述的前提在内容上的可接受性时,只能诉诸逻辑方法以外的理论,逻辑方法无能为力。

这也就是说,在实际运用中,如果有人赞同某一有效论述的前提,他就必须接受从这些前提中逻辑地推导出来的结论,否则,他的行为就是不被支持的。

比如像上面的例子,如果A承认了前面两个前提,那么他必须接受这个结果(裁决);或者说如果某人不赞同某裁决(结论),他就必须证明其前提是不可接受的、是不具有真值性的。

如上面的例子2,如果有人不赞同“约翰是个法官”的结论,他就必须去证明第一个前提是不可接受的。

事实上各位在日常生活中也是这样做的。

总而言之,逻辑方法只涉及前提和结论之间的形式关系,而对于从实质意义上,前提是否能够令人接受,已经在各种法律规则之间做出的选择是否得以证立的问题,它不置可否。

下面来看佩雷尔曼的新修辞学。

佩雷尔曼认为形式有效性的逻辑标准不是评价日常语言中论述的充分基础,这点在刚才的逻辑方法中已经讲过了。

在佩氏看来,如果论述者成功地使他所面对的听众接受了他的主张,那么这一证立就是理性的。

这里所定义的“听众”是指演说者通过其论证来影响的人的总称。

听众可以指一个具体的人群,例如法庭的成员。

如果论辩者向这样一些被佩氏成为特殊听众的具体人群讲话,其论证旨在劝说这一听众。

听众也可以指所有被认为是理性的人。

追求这一普通听众认同的论证,称为说服。

那么,应该如何来获得听众的认可?为此,论述者必须从某个确定的起点开始,然后运用确定的论证方案,去赢得听众对其观点的认可。

所谓“起点”,有两类,涉及“真实”的起点和涉及“什么是更可取”的起点。

在涉及真实的起点中,是为了获得普通听众的认可。

这类起点包括事实、真理和推论。

有关什么是更可取的起点则针对特殊听众的偏好。

这种起点包括价值、价值位序和“论题”。

其中,事实和真理是那些被认为无须讨论、被所有理性人接受了的起点;推论指某种主张是真实或现实的起点,也被认为是取得了普通听众的认同。

价值涉及特殊听众对一事物的偏好胜于另一事物的起点。

价值位序是表示一种价值从属于另一价值的起点比如我们熟知的法的价值,自由大于正义,正义大于秩序。

论题是特殊听众的偏好,它们具有非常普遍的性质,能用来证立价值或价值位序。

说实在的,我不太懂什么叫论题。

而论证方案则有如下多种:矛盾论述、相似性论述、类推论述、充分论述、完备性论证、融贯性论证、心理学论证、历史论证、目的论论证、典型论述和系统论述。

矛盾论述指,如果一项特定规则是为专门范畴的人士或客体而定,那它就不适用于不属于这一范围的人或客体。

如果所有到20岁的男人必须参军,那么可以用矛盾论述说明女人无此义务。

相似性论述指,如果一项特定规则应用于特定范围的人或客体,那它也应用于在相关特征上相似的那些人或客体。

如有一项法规禁止旅客带狗进入火车站台,那么可以用相似性论述说明携带能够引起同样危险的动物也是被禁止的。

充分论述类似于我们所说的“举重明轻”或“举轻明重”。

如果致人伤害者应受到惩罚,那致人死亡者更应受到惩罚。

如果禁止在草地上行走,那么在程度上更要禁止在草地上拔草。

……还有一些论证方案,就不一一解释了。

总之,听众、起点和论证方案,构成佩氏论证理论的三个关键词。

佩雷尔曼的理论开始关注论证过程中的各项实质性内容。

这符合我们前面所讲到的研究法律论证的修辞学方法的含义。

但佩雷尔曼的理论是比较粗糙的。

因为它只指出了法律应该是那样子的,而对法律论证如何去进行语焉不详。

即他没有阐明法官如何知道在一个特定的案件中应当适用哪种论证方案,在选择某种论证方案时又是何种考量发生了作用。

他也没有对法学中各种听众、起点和论证方案之间的关系作出清晰的描述,在他的眼里,至少是在他的笔下,这三个关键词似乎是割裂的,没有内在的细致的联系。

下面再来看重点讲述的最后一部分,麦考密克的法律裁决证立理论。

麦考密克把法律裁决的证立分为两个层级。

在第一层级,裁决借助法律规则和案件事实得以维持。

在他看来,如果事实能够被视为满足规则所使用的条件,支持裁决的论述便被推定为演绎正当的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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