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山县教育局公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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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县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管理办法【新版精品资料】

象山县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管理办法【新版精品资料】

象山县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办学行为,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设置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应有明确的办学方向、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应遵循教育规律,满足社会的多种教育需求,努力办出特色.第二章设立第四条举办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举办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联合举办的,应签订联合办学协议。

第五条培训机构的负责人(校长、主任)应当具备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和较高的职业道德素质,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具有5年以上教育管理工作经历;具有与办学内容相对应的专业优势;男70岁以下,女65岁以下。

国家机关现职工作人员,全民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担任教育机构教师或其他职务的须由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出具同意其兼职的证明.个人不得同时兼任两个及以上培训机构负责人.外地的办学许可证不得在我县设点招生办学。

第六条培训机构要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专职和兼职教师队伍。

所聘教师必须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与所设专业相适应。

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任教资格。

其中专职教师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一。

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

第七条培训机构要有稳定的办学资金来源。

培训机构的注册资本金不少于30万元人民币.第八条培训机构要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稳定、集中、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

教室内每生使用面积不得少于0.8平方米,每班人数一般不超过45人.租赁校舍的,租期不少于3年.教学用房必须具有安全性,楼房居民住宅、简易建筑、危房、旅馆(饭店、舞厅、)等建筑物的一部分和其它不适于教学活动的场所不得作为教学用房。

市教育局机关公文处理管理办法(WORD15页)

市教育局机关公文处理管理办法(WORD15页)

市教育局机关公文处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市机关公文处理会议和市教育局机关作风整顿会议精神,强化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使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结合市教育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教育局。

第三条公文处理系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公文”系指:上级、同级和下一级的党、政、军、群等机关的正式文件、白头文件、电子文件、传真文件及市政府办公室转交文件。

第五条公文处理应遵循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六条市教育局机关科室主任应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并加强对本科室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第七条各科室要切实落实文件拟稿人和校对人的责任。

机关科室领导是本科室拟成稿的责任人,要对文件质量负总责;科室主任因故不在可委托科室其他人代为负责,出现问题,科室主任承担责任。

拟稿人要按照公文管理的有关要求认真起草文件。

第八条局办公室负责市教育局的公文处理并指导各科室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九条市教育局机关各科室应明确一名同志负责公文处理(办理)工作。

第二章公文种类第十条市教育局的公文种类主要有:(一)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二)公告。

适用于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三)通告。

适用于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周知的事项。

(四)通知。

适用于传达要求各直属单位与机关各科室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五)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情况。

(六)报告。

适用于向市委、市政府和省教育厅等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七)请示。

适用于向前项所述的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八)批复。

适用于答复各直属单位的请示事项。

公文制发管理办法

公文制发管理办法

公文制发管理办法公文制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文的制发工作,提高行政效率,便于信息传递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文制发工作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进行,不得随意修改、篡改、泄露和滥用公文。

第三条公文可分为内部公文和外部公文两类,内部公文仅在机关内部流转,外部公文向外发布。

第四条制发公文应贯彻简明扼要、客观真实、科学规范、效率高、易于理解等原则。

第五条公文的制发应有具体的编号,编号规则由负责公文管理的部门负责制定并管理。

第六条重要公文应设立报送制度,要经过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后,方可发布或发放。

第二章公文的制定和审核第七条公文的制定应由主管部门牵头,负责起草,经相关单位审核,最后由主管部门负责人签署。

第八条公文的制定与审核应做到科学合理,确保内容全面而具体,形式美观大方。

第九条公文的制定过程中,应确保机密级别的保护,涉及保密事项的公文应分级处理。

第十条公文制定和审核的程序应严格按照预定流程进行,不得随意调整。

第三章公文的发文和发放第十一条内部公文的发文应由主管部门负责,外部公文的发文应由主管部门指定的具体人员负责。

第十二条发文应确保公文的准确传达和及时送达,且应有截止日期以便后续工作的衔接。

第十三条发文前应对公文进行仔细的校对,确保文句通顺、格式规范、错误和遗漏的内容及时修改。

第十四条发放公文应采用加盖公章的方式,以确保公文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四章公文的管理和归档第十五条公文须妥善保管,不得遗失、丢失或滥用。

第十六条公文的管理包括公文的整理、分类、归档和保密等工作。

第十七条公文的归档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保公文的查阅和利于追溯等方面。

第十八条公文的保存期限根据公文的重要程度和需求进行确定,期满后可以进行销毁处理。

第五章公文的修订和废止第十九条公文的修订应由制发公文的主管部门负责,修订内容要明确,确保修订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第二十条公文的修订应经过相应的审核和审批程序,不能随意修改或废止。

xx市教育局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xx市教育局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xx市教育局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进局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根据《xx市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有关精神和要求,结合机关工作的特点和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公文处理指公文的拟制、办理、管理、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的工作。

第四条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合法、准确、快捷、安全、保密、规范。

第五条行政办公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指导下级机关(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六条行政办公室设专职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负责公文处理的文秘人员应当恪尽职守,具备相当的相关专业知识。

第二章常用公文种类第七条常用公文种类主要有:(一)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单位)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二)通知: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三)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四)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事项。

(五)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六)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单位)的请示事项。

(七)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八)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九)会议纪要: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精神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公文格式第八条公文格式一般由眉首、主体和版记三部分组成。

公文眉首指首页红色反线以上部分,包括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上行文的签发人和会签人。

(一)发文机关标识(俗称公文版头或红头)。

主要包括三种:第一种是印明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并加“文件”二字的版头(俗称“大字头”),即“xx市教育局文件”、“中共xx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文件”、“中共xx市委教育工委、xx市教育局文件”、“中共xx市教育局党组文件”;第二种是印明发文机关全称不加“文件”二字的版头(俗称“小字头”),即“xx市教育局”;第三种是“办公室通报”;第四种是“明传电报”;第五种是使用“xx市教育局专用信笺”的函件。

公文管理办法

公文管理办法

公文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提高公文处理的效率和质量,实现公文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内各类公文的收发、登记、传阅、归档、保管等工作。

二、公文种类(一)命令(令)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

(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四)通告适用于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五)通知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六)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七)议案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八)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九)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

(十一)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十二)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三)纪要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三、公文格式(一)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

(二)公文的排版格式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包括字体、字号、行距、页边距等。

(三)公文的用纸应采用国际标准 A4 型纸。

四、公文的拟制(一)公文拟制应当做到:内容简洁,主题突出,观点鲜明,结构严谨,表述准确,文字精炼。

(二)拟制公文,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行文;如有分歧,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出面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时,主办部门可以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并与有关部门会签后报请上级机关协调或裁定。

关于规范学校公文信息及公共资料管理、公文行文的管理意见

关于规范学校公文信息及公共资料管理、公文行文的管理意见

关于规范学校公文信息及公共资料管理、公文行文的管理意见为加强公文信息及公共资料规范管理,保障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特拟定本管理意见。

一、统一管理。

所有部门收到的上级文件通知、各类证书牌匾、合同协议等资料根据需要一律在第一时间自行复印留存,当日内转办公室登记,或公文传阅,或直接登记存档。

二、固定流程。

办公室收取公文传输文件或部门转发通知文件后,打印存档,同时钉钉转校长签批,办公室登记公文传阅流向部门,钉钉签署意见,钉钉内设定公文传阅接收人。

各类证书牌匾、合同协议等资料进行交接登记。

文件原件存档。

三、设定密级。

加强保密管理,根据文件内容,设定文件密级,各密级对应相应传阅范围。

传阅范围内人员不得随意复印、转发文件,不得扩散文件内容。

疫情防控工作文件均在表头插入:“内部资料、请勿外传”。

可以直接从本范例中复制粘贴,注意位置。

四、行文管理。

学校所有制度、实施方案、管理意见、人事调整、科室调整、职务变动、荣誉表彰等文案内容按照职责由各分管部门领导负责起草,报办公室审阅,交校长签批后定稿形成文件,编制文号,作为学校唯一确定文件。

一是保证文件的权威性,二是保证政令不庶出,三是以便今后查阅参考。

文档规范要求:题目二号加粗宋体,正文三号仿宋,注明发文部门和时间,段落清晰,保证格式内容正确规范(仿本文件体例)。

如遇最后三两行转页,可缩小行距,调整成一页,注意保证美观。

如遇题目转行,根据具体情况,可转行也可不转行,不转行要保证原字号,调整字间距缩放比例。

需要签字的,设置好签字顺序流程。

五、责任追究。

泄露文件通知内容,未尽到保密职责;不按要求随意截留文件,造成信息滞后;不按规定和规范及时提交文案,潦草应付,造成内容不充分不准确;不按流程,私自行文等等。

对于以上违规情况,学校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按照《学校管理规定》,进行批评、通报、警告、记过等处分,在评优树先、职称评聘、职务晋升等方面进行相应参考。

公文管理办法

公文管理办法

公文管理办法公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文管理,规范公文标准,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文件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各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以及参照执行政府文件管理的其他单位、社会团体等的公文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文管理工作应遵循“简明扼要、规范标准、及时快捷、保密可靠”的原则。

第四条公文应严格按照文种及文号编号,按照制度规定及时、准确、统一、完整地传递,应杜绝并纠正因疏忽大意、急于求成、私自修改、不按规定流转、形式死板等引起的瑕疵和错误。

第二章发文管理第五条发议事文件、公告、通知、通报、通告、指示、命令、登记表、通讯等文件,应当按照规定的文种分类编制,统一命名,标明主题辞及文种,经领导审批签字后印制、复印、装订成册。

第六条发布的公文应当注明文件立场、目的、内容、精神、意义、依据、主体、对象、范围、时限、效力、复制范围以及密级、保密期限等必要要素,使文意清晰、易于理解。

第七条发文人员应当认真分析、总结和汇报有关情况,综合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充分吸收关于制度、政策的菁华,求同存异,针对性地提出项目执行近况、存在的问题、对策及具体建议等内容。

第八条发文人员应当严格控制全网发布范围,确保送达到有关收件单位及时、准确和全面。

第九条发文人员和收文人员都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防止机密、秘密、机要文件外泄,泄密者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章收文管理第十条收件登记环节是公文管理工作的基础,收件人应当及时判断文种、分类、编号,并作好电子文档和实物文件的归档工作,极力避免收发文失误。

第十一条收件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办理时限,对全部来文进行及时回复、阅示、承办、备案、指示、传阅、审批等处理。

第十二条收件人对于重要文件应当采用传阅、签收等方式确认,并对原件进行保密措施,防止泄露。

第十三条收件人在处理完收文后应当及时将实物档案移送档案室,并在电子文档中进行归档管理。

第四章工作流程第十四条发文环节:拟稿—审稿—签字—公章盖印—复制—装订—发出。

县教育局公文管理办法

县教育局公文管理办法

县教育局公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我局机关的公文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公文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和市局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育局(以下简称本局)的公文,是本局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的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五条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六条公文处理工作,应遵循“党政分开”的原则。

中共象山县教育局委员会的文件按照《中国共产党公文处理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七条本局办公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局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二章公文种类第八条本局的公文主要有:(一)通知——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

(二)决定——适用于对重大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

(四)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五)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六)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七)公告——适用于向本系统或社会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八)通告——适用于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九)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十)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一)会议纪要——适用于记载和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公文格式第九条公文一般有秘密等级、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印发份数(页数)和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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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县教育局文件象教办〔2010〕 5 号象山县教育局公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我局机关的公文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公文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和市局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育局(以下简称本局)的公文,是本局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的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五条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六条公文处理工作,应遵循“党政分开”的原则。

中共象山县教育局委员会的文件按照《中国共产党公文处理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七条本局办公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局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二章公文种类第八条本局的公文主要有:(一)通知——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

(二)决定——适用于对重大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

(四)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五)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六)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七)公告——适用于向本系统或社会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八)通告——适用于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九)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十)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一)会议纪要——适用于记载和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公文格式第九条公文一般有秘密等级、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印发份数(页数)和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应当分别表明密级(秘密、机密、绝密)和保密期限,具体写法为“密级★保密期限”。

绝密、机密级公文还应当标明份数序号。

(二)紧急公文应当根据紧急程度分别标明“特急”、“急件”。

(三)发文机关标识应当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主办机关排列在前。

(四)发文字号包括机关代字、年份、序号。

联合行文,只标明主办机关发文号。

本局公文发文字号如下表:中国共产党象山县教育局党委的发文字号为:象教党[年号]XX号,主要用于干部任免,局党委发布、传达党的方针、政策,部署重要工作,向县委及有关部门报告、请示工作,转发上级党委机关文件,纪检工作方面的意见、通知、通报,对党员干部的党内纪律处分决定及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五)上行文应当在首页注明签发人、会签人姓名。

其中“请示”应当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

(六)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标明发文机关和公文种类。

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七)主送机关指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

(八)公文如有附件,应当在正文之后、成文日期之前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

草拟公文时,应当将附件顺序和名称填写在发文稿纸的“附件”栏内。

(九)公文应当加盖印章。

联合上报的公文,由主办机关加盖印章;联合下发的公文,发文机关都应当加盖印章。

(十)成文日期,以签发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为准;联合行文和会签文,以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的签发日期为准。

(十一)会议通过的文件,应在标题之下正文之上注明会议名称和通过日期。

(十二)公文如有附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应当加括号标注。

(十三)公文应当标注主题词。

一份公文的主题词,不得超过6个。

上行文应当按照上级机关的要求标注主题词。

(十四)抄送机关指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

(十五)文字从左至右横写、横排。

第十条公文中各组成部分的表识规则,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公文用纸一般采用国际标准A4型(宽210毫米、长297毫米)。

左侧装订。

张贴的公文用纸大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四章行文规则第十二条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

公文由办公室统一收发、审核、用印、传递和销毁。

第十三条凡本局的行文应当根据隶属关系和工作需要,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进行,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和报告。

第十四条依据本局职权,可以与县政府其他各部门相互行文和向镇(乡)、街道政府的相关业务部门行文,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一般不得向镇(乡)、街道政府正式行文;如确需行文的,应报县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本局可以与县政府其他部门和镇(乡)、街道政府联合行文;可以与本局党委联合行文;可以与县委工作部门和县级人民团体以及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联合行文。

第十六条本局的内设机构不得对外正式行文,可以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向下级机关的相关部门和其他机关的有关部门行非正式公文,即对外行文时只能使用“便函”,用于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不作为正式公文。

第十七条“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如需要同时送其他机关,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下级机关。

“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第十八条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未与有关部门协商或协商意见不一致时,不得向下行文。

第十九条本局所属事业单位,不得以局名义对外行文;因工作确需对外行文,须经局领导批准,使用办公室或相关科室的发文字号。

第五章发文办理第二十条发文办理指以本局名义制发公文的过程,包括草拟、审核、签发、复核、缮印、用印、登记、分发等程序。

第二十一条草拟公文应当做到:1、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2、情况属实,观点明确,表达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直述不曲,字词规范,标点正确,篇幅力求简短;3、文种应当根据行文目的、本部门的职权和与主送机关的行文关系确定;4、拟制紧急公文,应体现紧急的原因,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紧急程度;5、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准确;引用公文应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引用外文应当注明中文含义;日期应当写明具体的年、月、日;6、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7、应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8、文内使用非规范化简称,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使用国家组织外文名称或其缩写形式,应当在第一次出现时注明准确的中文译名;9、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日期、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在词、词组、惯用词、缩略词、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使用阿拉伯数字。

第二十二条公文初稿由各科室拟订,经科室负责人审稿后,送办公室核稿;审核的重点是:是否需要行文,行文方式是否妥当,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和拟制公文的有关要求,公文格式是否符合规定。

第二十三条公文经办公室审核后,送局领导签发,一般业务工作公文由分管局长签发,重大事项、重要人事任免由局长签发。

未经办公室审核的公文,局领导一律不予签发。

局领导签发的公文,未经签发人同意,不得擅自改动。

第二十四条以局名义报送上级的请示、报告和意见等公文,局与其他单位联合上报的会签文,经分管局长审查后由局长签发。

涉及两个以上局领导分管工作的公文,一般应先请公文所涉内容的分管局长同意后由主办的分管局长签发,或者由局长签发;涉及重大问题又有意见分歧的公文,应由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五条拟办的公文,如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行文;如有分歧,经充分协商(包括主要负责人出面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应列明各方依据并提出建设性意见报县政府协商或裁定。

第二十六条需要其他部门会签的公文,应先经局领导审签。

其他部门来会签的公文,有关科室要提出修改意见并报分管局长会签。

第二十七条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按照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和法律审查工作的通知》(象府法[2006]6号)文件办理。

第二十八条公文被撤销,视作自始不产生效力;公文被废止,视作自废止之日起不产生效力。

第二十九条以局名义制发的公文,由办公室编号。

第三十条以科室名义发的便函等,由科室负责人签发;重要的函件,需报经分管局长同意。

第六章收文办理第三十一条收文办理指对收到公文的办理过程,包括签收、登记、审核、拟办、批办、承办等程序。

第三十二条寄送本局的信函,由办公室拆封分办;寄送本局各科室的信函,由各科室拆封。

第三十三条需要办理的公文,由办公室登记,不涉及密级的文件,录入办公自动化系统,通过办公自动化系统送给办公室主任。

办公室主任根据文件内容批办,送局领导和有关科室阅办。

第三十四条涉密文件,办公室登记后,由办公室主任根据内容批办,走纸质程序。

各科室涉密文件的收发、传递和保管,由科室长负责。

上级的公文,除绝密级和注明不准翻印的以外,可以翻印。

翻印时,应当注明翻印的单位、日期、份数和印发范围。

公文复印件正式使用时,应当加盖复印机关证明章,视同正式文件妥善保管。

第三十五条各科室收到公文后,应迅速指定专人承办。

涉及一个科室的,由责任科室办结,涉及多个科室的,由牵头科室负责汇总其他科室意见办结,无牵头科室的,由各业务科室提出意见报办公室汇总,由办公室办结。

第三十六条来文有明确时间要求的,按要求时间办理,无时间要求的,原则上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七章公文立卷、归档第三十七条公文办理完毕后,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及时将公文原稿、正本和有关材料交档案室整理、归档。

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公文。

第三十八条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进行整理、要保证归档公文的齐全完整,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三十九条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机关整理、归档,其他机关保存复印件或其他形式的公文副本。

第四十条拟制、修改和签批公文,应当使用钢笔或签字笔,不得使用铅笔和圆珠笔,书写及所用纸张和字迹材料必须符合存档要求。

第四十一条不具备归档和存查价值的公文,经过鉴别由局领导批准,可以销毁。

销毁秘密公文的组织和监销工作由办公室负责,到指定场所由二人以上监销,要保证不泄密,不丢失,不漏销。

禁止将公文和内部资料出售。

第四十二条内部机构合并时,所有公文应当相应合并管理;内设机构撤销时,需要归档的公文,整理(立卷)后按有关规定移交档案部门。

工作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当将本人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三条外事方面的公文处理办法,依照外交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四条以前与本文规定不符的,以本文为准。

二〇一〇年二月四日主题词:机关管理制度象山县教育局办公室 2010年2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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