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安消防总队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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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安消防总队文件

关于明确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临时资质

审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开展浙江省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临时资质许可工作的通知》(浙公消办[2014]204号)要求,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临时资质已于2014年10月27日开始接受申请。为进一步做好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临时资质审批工作,提高一次审批合格率,经研究,决定将临时资质审批工作分文件资料审查、现场条件核查、人员技能考核、评审结果公示四个阶段进行,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文件资料审查

收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申请材料后,浙江省公安消防总队严格依据公安部第129号令、《浙江省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暂行办法》和有关规定,对申报资料载明的场所条件、人员资格、设施配备、执业记录和质量控制文件等内容进行审查,其中质量控制文件审查内容见附件1。文件资料审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求单位在15日内补齐或改正相关资料,逾期不提交资料和补齐后仍不符合要

求的,视为文件资料审查不通过并判定为不合格。

二、现场条件核查

对文件资料审查通过的单位,浙江省公安消防总队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条件核查,申请单位需对照附件2准备相关材料。现场条件核查分设备设施组和文件审查组,设备设施组负责检查申请单位的实际办公条件、库室设置、仪器设备完好率等内容;文件审查组负责对质量控制文件内容(包括质量手册、程序性文件、作业指导书、各类表单记录)进行审查。对申请消防设施检测维护保养临时三级资质的单位,严格按《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GA95)检查并对人员能力进行测试。现场条件核查未通过的单位,告知具体理由和整改措施,并要求单位在15日内整改完毕后重新申请现场条件核查(复审产生的费用由申请单位承担),逾期不提交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判定为不合格。

三、人员技能考核

对现场条件核查通过的单位,浙江省公安消防总队制定人员技能考核计划,组织专家进行人员技能考核,其中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护保养临时一、二级资质的人员技能考核统一在浙江省公安消防总队培训基地(绍兴袍江)进行。人员技能考核根据申请单位提供的分组结果,随机抽取1个工作组进行考核,由浙江省公安消防总队提前1天告知申请单位考核时间和考核地点,并告知考核需准备的仪器设备和资料。现场抽取2个自动消防系统进行检测(维护保养),其中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为必抽项目,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应急照明疏散指示系统等6类系统为选抽项目。考核依据《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25201-2010)、《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GA503)、《关

于实施《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第2版-2)》等的通知》(浙消协[2014]16号)和审查通过的单位质量控制文件,要求单位完成合同签订、现场操作、结果报告等所有程序。

四、评审结果公示

浙江省公安消防总队在作出审批决定前,将评审结果在浙江消防信息网(外网)公示,公示期3天,接受社会单位的监督。公示期内反映的问题,由浙江省公安消防总队在15日内予以核实。

五、有关要求

(一)浙江省公安消防总队依据专家评审结果作出审批决定,对审批通过的单位,颁发、送达临时资质证书;判定为不合格的单位,出具不合格的审批意见并载明理由。对于浙江省公安消防总队判定不合格的单位,自作出不合格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重新申请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临时资质。

(二)各单位应严格按我省的相关规定,如实准备有关资料,强化人员培训,进一步规范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护保养)操作规程,积极配合开展临时资质审批工作。对在审批工作中弄虚作假或者不如实提供文件资料的单位,由浙江省公安消防总队认定并将单位及法定代表人、主要股东和相关责任人列入黑名单。

附件:1.质量控制文件要点

2.接受现场考核单位应提供的文件资料清单

浙江省公安消防总队

2014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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