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解读(上传版)
民法典总则编解读

民法典总则编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其总则编更是整个民法典的基石和纲领。
总则编规定了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对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民事权利和义务、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责任等重要内容作出了基础性的规定。
一、民事主体民事主体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参与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则根据年龄和精神健康状况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
例如,年满 18 周岁的成年人通常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而 8 周岁以上不满 18 周岁的未成年人,在一定范围内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
营利法人如公司,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非营利法人像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特别法人包括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等。
非法人组织则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如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
二、民事权利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利益范围和实施一定行为以实现某种利益的可能性。
总则编对各类民事权利进行了概括性规定,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人身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人格权如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是保障人的尊严和自由的重要权利。
身份权如亲属权等,与特定的身份关系相关。
财产权利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等。
物权是对物的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如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债权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民法总则》简要评析

《民法总则》简要评析举世瞩目的《民法总则》正式版本终于在昨日下午公布了。
小编连夜进行了阅读,由于时间问题,简要评析如下;一、关于诉讼时效1. 根据第188条的规定,诉讼时效适用的客体为民事权利,但自第190条开始,转身一变,变成了请求权。
因此,诉讼时效的客体为请求权,当属无疑。
而请求权,有基于物权者,有基于人格权者,有基于债权者。
何者适用诉讼时效?根据最高法《诉讼时效解释》的规定,只有债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但根据《民法总则》第196条的规定,除机动车、船舶等需要登记的动产外,其他动产的返还请求权,虽然属于物权请求权,但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第一百九十六条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2. 根据第191条的规定,强奸罪的受害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改变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受害人不得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违法作法。
但性侵案之外,因犯罪行为导致精神痛苦的,根据现有司法解释及司法实践,仍然无法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一百九十一条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二、关于民事责任第一百七十六条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评析:这一条属于废话,删除了不影响法官适用法律。
第一百七十七条二人以上依法承担按份责任,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第一百七十八条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评析:其一,按份责任与连带责任,是民法债法总则的内容,但在《民法总则》里进行了规定,由此可知,立法者已经放弃规定债法总则。
民法总则讲义(下)

第七章权利的客体第一节概述一、权利客体的概念1、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有形或无形的利益)2、权利客体与处分客体权利客体:支配权或利用权的标的;处分客体:客体是权利或法律关系。
二、客体的范围因为是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因此客体的范围和权利的类型有密切的关系。
第二节物一、物的概念与法律意义1、指存在于人身之外,能够满足人们社会需要同时又能被人所控制的物质。
原则上是有体物,因为人类社会在早期阶段,所能利用的物质资料以有体物为限。
随着生产力水平的发展,不仅有固定形状和体积的物体,液体、气体包括可以为人们控制的电、热等无体物,也都进行交易的范围,因此也成为民法上的物。
——民法上的物的范围与交易的范围和深度成正比2、物的法律意义多数法律关系与物有紧密的联系。
物的法律意义主要由其在各种法律关系中的作用体现;而其作用是通过对物的类型的划分和适用不同规定来实现的。
3、几个问题(1)人本身:人本身虽然是物质实体,但并非权利客体;人格权的客体的人格利益,而不是人的物理构成。
与人体分离的部分,可以依据交易习惯成为民法上的物,如血液。
(2)动物:德国民法称“动物不是物”——实际上是为了使人们无法随意对待动物(概念美容术)二、物的分类(一)动产与不动产1、区分的标准能否移动且移动对价值和效用的影响(不是从绝对意义上区分,而是就物的功能和性质来确定;也可能考虑交易习惯)2、动产:能够移动且不降低其价值和效用的物3、不动产:不能移动或移动会降低其价值或效用的物不动产的种类:(1)土地:地球上土地连成一片;但通过行政手段予以划定界限;(2)地上定着物:长期依附于土地,按照交易习惯被视为土地的一部分的物;(3)未与土地分离的出产物*例外:未分离的林木4、区分的意义(1)物权变动的要件不同(2)物权类型不同(3)纠纷管辖方面有差异(4)流通性质和范围有所区别:不动产中除了土地、公路、铁路等为禁止流通物外,其他一些多为限制流通物;动产则多为流通物。
民法总则重大修改立法解读③:诉讼时效为何延长为三年?

民法总则重大修改立法解读③:诉讼时效为何延长为三年?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公布日期】2017.04.27•【分类】法律问答正文民法总则重大修改立法解读③:诉讼时效为何延长为三年?《民法总则》重大修改条文: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及起算规则、最长权利保护期间的规定。
《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条文对照:《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释解与适用: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一、普通诉讼时效期间本条第一款规定了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在《民法总则》起草过程中,关于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究竟规定多长比较合适,一直存在不同的观点和认识。
有的认为,为了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和持续性,建议维持《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的规定不变,主要理由有以下几点:一是现代社会中,信息技术高度发展,个人与组织的身份、资格都很明确,财产变化与流转速度加快,2年的期间已经能够保障权利人实现权利。
二是《民法通则》实施30多年来,社会公众对《民法通则》规定的2年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已经比较熟悉,实践中没有发现大的问题。
三是诉讼时效制度应有利于稳定相关法律关系和社会秩序,减少法院诉累,延长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不符合已经形成的法律观念和诉讼时效制度的价值目标,2年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能够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
民法总则PPT课件

延展到人的生前死后。从出生前还是胎儿时,其继承遗产、
接受赠与等利益就受民法总则的保护。比如,在分割遗腹
子父亲的遗产时,应该为遗腹子留有份额。而人去世后,
其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仍会受保护。现实中,侵害
英雄烈士等逝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时有发
生,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反映强烈,因此民法总则特
这次《民法总则》给善良的做好事的人们一剂镇心丸,对 见义勇为行为的多个情况进行了明确。
譬如:
(1)因见义勇为受损害,由加害人负责,没有加害 人的,谁得好处谁补偿;
(2)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 (3)“可以”还可以理解为,不管见义勇为者受损 13
9.个人信息非法买卖
【法律条文】 第一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 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 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 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 人信息。
.别规定,这种侵害行为应该承担民事责任。
8
4.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调整为8周岁
【法律条文】 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 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 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 行为。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儿童的认知水平比30年前民法 通则制定时,有了显著提高,独立意识更强。为了尊重儿 童的独立意愿,让他(她)们适度参与社会生活,同时维 护交易秩序和安全,有必要适当降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的年龄下限。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独立获得不附 义务的赠与,也可以从事买作业本、交学费、借书等与其 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总则》重大修改立法解读①:8岁以下儿童可否独立实施纯获益行为?

《民法总则》重大修改立法解读①:8岁以下儿童可否独立实施纯获益行为?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公布日期】2017.04.25•【分类】法律问答正文《民法总则》重大修改立法解读①:8岁以下儿童可否独立实施纯获益行为?《民法总则》重大修改条文: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规定。
第二十条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规定。
《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条文对照:《民法总则》第十九条释解与适用: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本条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年龄下限标准由《民法通则》规定的10周岁下调为8周岁。
本条在起草过程中,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关注。
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民法总则》草案一审稿,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年龄下限规定为6周岁。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在《民法总则》草案一审稿的说明中提出,将《民法通则》规定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标准从“十周岁”降到“六周岁”,主要考虑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生活教育水平的提高,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的成熟程度和认知能力都有所提高,适当降低年龄有利于其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更好地尊重这一部分未成年人的自主意识,保护其合法权益。
这一调整也与我国《义务教育法》关于年满6周岁的儿童须接受义务教育的规定相呼应,实践中易于掌握、执行。
一、各方面意见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全国人大代表、地方以及社会公众提出不同意见,认为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从10周岁调整为6周岁,要有充足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解释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解释是什么在全世界各国很多国家都有自己国家的民法典,我国为了促进民法的实施,规范民法,民法总则也已经表决通过,并且于10月1日起正式实行。
民法总则的内容是全国人民十分瞩目的,正是由于民法对于我们的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是有联系的。
接下来小编为大家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解释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一下吧。
在全世界各国很多国家都有自己国家的民法典,我国为了促进民法的实施,规范民法,民法总则也已经表决通过,并且于10月1日起正式实行。
民法总则的内容是全国人民十分瞩目的,正是由于民法对于我们的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是有联系的。
接下来小编为大家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解释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一下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解释是什么?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获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民法总则是中国民法典的开篇之作。
通过梳理总结,有以下八大亮点。
亮点1:儿有继承接受赠与权利第16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解读:比如母亲怀孕时,胎儿遭受了人身伤害,此条法律赋予了胎儿在出生后提起赔偿的权利。
亮点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年龄为8岁第19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解读:这意味着年满八周岁的孩子可以做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事情。
比如打酱油、赠与东西,以及在父母离异时,自主选择跟父亲还是母亲生活。
亮点3:成年人可协议确定监护人第33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有关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
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解读《民法典》总则编——民事权利

解读《民法典》总则编——民事权利第五章民事权利第一百零九条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条文要义本条是对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权的规定。
本条至第111条规定的都是人格权。
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专属享有,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为维护民事主体独立人格所必备的固有民事权利。
本条规定的“人格尊严”是一般人格权。
由于民法典第990条也规定了一般人格权,这里只对一般人格权作概括性解释。
一般人格权的性质是抽象人格权。
其与民法典第130条规定的自我决定权和第993条规定的公开权一道,构成抽象人格权的体系。
一般人格权更为抽象和具有概括性,不同于各项具体人格权,而是个人的基本权利。
一般人格权属于抽象人格权,不是一种主观权利,不具有独立的权利地位,主要是一种权能性的权利,但具有一定的独立性。
一般人格权的范围极其广泛,在内容上不可能列举穷尽,因而需要采用高度概括的方式,阐释一般人格权的具体内容。
一般人格权的内容是人格独立、人格自由和人格尊严。
一般人格权的这三项基本内容,是一般人格权客体的三大法益,可以概括一般人格权的所有内容。
一般人格权的功能,是指一般人格权在人格权体系中所发挥的基本作用,包括解释功能、创造功能和补充功能。
这些功能分为两种,一种是抽象功能,包括解释功能和创造功能,发挥的是一般人格权的母权利和渊源权的作用;另一种是具体功能即补充功能,为对具体人格权无法提供保护的其他人格利益提供保护。
人身自由权是指自然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进行行动和思维,人身不受约束、控制或妨碍的权利。
其客体人身自由,是自由中的一种表现形式,指人的身体和思维的不受约束、不受控制和不受限制的状态,包括身体自由和思维自由。
人格权法研究的自由,是人身自由,而不是一般的自由。
人身自由权的内容包括身体自由权和思维自由权。
民法典第791条规定的是身体自由权。
第一百一十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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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体系
现行民法体系 《民法通则》 《民法总则》 《物权法》 《合同法》 《担保法》 《拍卖法》 《收养法》 《侵权责任法》 《继承法》
《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
2020年民法典体系 《总则编》 《物权编》 《合同编》
2017年颁布
2018年整体提交全国人大常 委会审议,2020年整体提交 全国人大表决
七、自然人行为能力(第17-24条)
判断标准
(1)年龄; (2)精神健康状况 (因精神疾病、其他疾病、 年龄等原因导致失智、失 能)
01
1. 完全行为能力:年满18周岁;
特例: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02 03
2、限制行为能力: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1)法定代理人代理其法律行为; (2)纯获利益的法律行为; (3)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法律行为。
问题
02
“总则”以 “通则” 为基 01 础,按照“提 取公因式”的 “总则”是未来 民法典的总则编, 方法,将其他 民事法律中具 “通则”是简化 有普遍适用性 版的民法典 的规定写入总 则
03
“总则”生效后, “通则”暂不废除, 不一致的以“总则” 为准,“总则”未 规定的,仍适用 “通则”,待民法 典颁布后,废除 “通则”。
五、民法的渊源(第10条)
第三层次:法理或判例(法官造法),但未做 规定
民法的渊源
第二层次:习惯,但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通则”表述为“遵守国家政策”
第一层次:法律
六、自然人权利能力的特别规定: 胎儿利益的保护(第16条)
案例:
李某、郭某阳诉郭某和、童某某继承纠纷案 原告李某与郭某顺为夫妻。婚后,郭某顺以自己的名义购 买了房屋。之后,李某和郭某顺到医院为李某实施了人工 授精,李某怀孕。李某怀孕期间,郭某顺得知自己患了癌 症,向李某表示不要这个孩子,但李某不同意人工流产, 坚持要生下孩子。随后,郭某顺在医院立下自书遗嘱,在 遗嘱中声明他不要这个人工授精生下的孩子,并将涉案房 屋赠与其父母郭某和、童某某。郭某顺于5月23日病故。李 某于当年10月22日产下一子,取名郭某阳。
2.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客观需要 3.形成完备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体系的必然要求
01 02
二、现行民法通则已经被“掏空”
1. 1987年生效,距今已经30年,经济社会已经发生巨大变化 2. 目前能够有效适用的仅剩10余个条文
三、《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的关系
其他现行民事法律与“总 则”不一致的,如何处理? 是否当然排除适用?
条文: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 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 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 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原则:胎儿不具有权利能力。
例外:符合法定条件的,拟制(“视 为” )为人。 适用范围:继承、赠与,侵权损害赔
偿等。
排除规则:分娩为死体的,除外。
问题:
郭某阳是否具有继承郭某顺遗产之资格?
《婚姻法》
《婚姻家庭编》
《侵权责任编》 《继承编》
思考:债法总则编、人格权 编、国际私法编是否应当在 《民法典》中独立成编?
二、为什么要制定民法总则?
一、编纂民法典的需要
对现行民事法律规范进行系统、全面整合,编纂一 部内容协调一致、结构严谨科学的法典。
1.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
3、无行为能力: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未成年人。
法定代理人代理其法律行为。
限制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的认定:利害关系人、有关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 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四、民法基本原则
环保原则(第9条) 新原则,体现五大发展理念明确规定,“通 则”表述为“社会公 德、社会公共利益”
诚信原则(第7条)
07 06 05
01 02 04 03
平等原则(第4条)
自愿原则(第5条)
公平原则(第6条)
五大发展理念: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