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新规定
新民法总则111条是什么?

新民法总则111条是什么?新民法规定了很多项内容,并且与大家的生活息息相关,工作生活中的很多事情都离不开民法的规定。
当人们之间发生了小的矛盾,但是又不至于上升到刑法、治安法等。
这时候我们就需要民法的帮助。
那么新民法总则111条是什么呢?下面我将为大家进行详细的解释。
新民法规定了很多项内容,并且与大家的生活息息相关,工作生活中的很多事情都离不开民法的规定。
当人们之间发生了小的矛盾,但是又不至于上升到刑法、治安法等。
这时候我们就需要民法的帮助。
那么新民法总则111条是什么呢?下面我将为大家进行详细的解释。
▲新民法总则111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解读应该说这是《民法总则》的创新点之一。
因为这一条的存在,就可以使法官更加确信对于个人信息的侵犯,属于《侵权责任法》上的一般侵权,加害人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不过这里面临一个问题,这里的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之间关系如何?如果两者存在包含关系,那么其中一条规定(第110条与第111条)没有存在必要。
如果两者存在交叉,于此会涉及两个问题:第一,如何区分究竟是构成对个人信息的侵犯还是对个人隐私的侵犯;第二,如果某一情形属于两者交叉的情形,究竟适用对侵害隐私的保护,还是侵害个人信息的保护。
于此关键在于,适用两者的法律效果是否存在差异?还需考虑的问题在于,受到保护的个人信息的范围是什么,“个人信息”的定义究为何?这些都是在保护个人信息过程中需要明确的问题,但是本条仅仅做了宣示性的规定,有所缺憾。
往更深的角度看,主要的争议是没有出现“权”字,没有说个人信息权,这就涉及到法益保护模式的区分,也就是行为规制模式和权利化模式的区分。
很难找到这方面的展开资料,对法益的保护有两种选择,一是权利化模式,设定具体权利类型以涵盖相应利益,并将相应利益划归权利人享有,赋予权利人一般性的排他可能性。
民法总则56条内容是什么?

民法总则56条内容是什么?法制化程度比较高的社会中我们需要用法律的手段来进行处理很多纠纷问题,这样的情况下我们更需要不断的去学习法律知识,和我们联系比较大的法律就是民法总则,民法总则基本上包括了我们生活中所有的遇到的纠纷,那民法总则56条内容是什么?下面就详细介绍。
法制化程度比较高的社会中我们需要用法律的手段来进行处理很多纠纷问题,这样的情况下我们更需要不断的去学习法律知识,和我们联系比较大的法律就是民法总则,民法总则基本上包括了我们生活中所有的遇到的纠纷,那民法总则56条内容是什么?下面就详细介绍。
一、民法总则56条内容是什么?第五十六条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二、相关内容第一章基本规定第一条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第三条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五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九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第十条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十一条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自然人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第十三条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最新民法总则第46条的内容有哪些?

最新民法总则第46条的内容有哪些?最新民法总则第46条的内容有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下落不明满四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最新民法总则第46条的内容有哪些?民法总则第四十六条: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1、下落不明满四年;2、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公民死亡的案件,一般要经过以下几个阶段或者步骤:1、申请和受理宣告公民死亡,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对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认为手续不完备且无法补正的,驳回申请;认为手续完备的,受理案件,进行审理。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清理下落不明人的财产,并指定审理期间的财产管理人。
2、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人民法院受理宣告死亡案件之后,必须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
被申请宣告死亡的公民下落不明满4年或者因不测的事故下落不明满2年的,公告期间为1年;被申请宣告死亡的公民因遇到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其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
公告期间是寻找下落不明人、等待其出现的期间,也是宣告公民死亡的必经期间,人民法院不得缩短或者延长。
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公民失踪后,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人死亡,从失踪的次日起满4年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宣告失踪的判决即是该公民失踪的证明,审理中仍应当依据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1年。
3、判决在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期间,被申请宣告死亡的公民出现,或者确知其下落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驳回申请的判决,终结案件的审理。
▲民法总则的民事权利第一百零九条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民法总则对意思表示的新规定是什么?

民法总则对意思表示的新规定是什么??民法总则对意思表示的新规定中的意思表示在法律上是一个复杂的理论,有六种情况:明示、默示、公告、撤回、解释和有无相对人。
意思解释方法具体要根据当时的情况,依据两方使用判断,体现了法律超强的严谨性。
和365小编一起来看一下吧:民法总则对意思表示的新规定中的意思表示在法律上是一个复杂的理论,有六种情况:明示、默示、公告、撤回、解释和有无相对人。
意思解释方法具体要根据当时的情况,依据两方使用判断,体现了法律超强的严谨性。
和365小编一起来看一下吧:▲民法总则对意思表示的规定我国《民法总则》第142条将意思表示解释规则分为"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和"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并采取不同的解释规则。
前者要侧重相对受领人可理解的意义,后者侧重追求表意人的真意。
本条规定首次在我国民法上统一了意思表示解释规则,并且明确解释意思表示应考量的因素包括:所使用的词句、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
这些因素作为意思表示解释的方法指引,但这些因素或方法之间并不存在严格的优先顺序,应依赖当事人和裁判者结合具体情事进行运用和判断。
此外,意思表示解释广义上还包括补充性解释,是对于意思表示或法律行为的漏洞填补。
法律行为补充性解释的目标是查知当事人"假设的规范性意思"。
▲一、意思表示的生效(一)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二)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
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三)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表示完成时生效。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四)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发布时生效。
民法典总则 条款汇总

民法典总则条款汇总一、总则民法典总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第一部分,共分为十个章节,涵盖了全民法典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和一般规定。
民法典总则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和人格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调整社会关系,促进社会发展。
二、主要条款1.第一章总则:这一章主要介绍了民法典总则的基本原则,明确了依法平等、自愿协商、公平交易、有偿让与、诚实信用等原则的重要性。
2.第二章自然人权:这一章规定了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和人格权的保护范围和内容,明确了公民的基本人权要受到法律的尊重和保护。
3.第三章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这一章规定了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设立、法定代表人的权力和义务,以及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权益和责任。
4.第四章民事权利与行为能力:这一章规定了民事权利的取得和行使条件,以及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限制。
5.第五章民事法律行为:这一章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和成立条件,明确了民事法律行为的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
6.第六章民事责任:这一章规定了民事责任的种类和承担方式,明确了损害赔偿责任的原则和范围。
7.第七章时间计算:这一章规定了时间计算的一般原则和特殊规定,明确了时间计算的起点和截止点。
8.第八章定义和解释:这一章明确了民法典中的一些专用术语的定义和解释,以便于法律适用的准确性。
9.第九章法律弥补:这一章规定了法律空白的补充原则和方法,以确保法律的适用和实施的完整性和连贯性。
10.第十章适用法律和法的适用:这一章规定了法律适用的原则、方法和程序,以确保法律的公正和权威性。
三、总结民法典总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民法典的实施提供了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和一般规定的框架。
民法典总则的主要内容包括总则、自然人权、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民事权利与行为能力、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责任、时间计算、定义和解释、法律弥补以及适用法律和法的适用等方面的条款。
这些条款的制定旨在保护公民的基本权益,促进社会的公平和正义,为社会和经济的发展提供稳定和可靠的法律保障。
民法总则第七条规定了什么?

民法总则第七条规定了什么?民法总则在今年最新被制定出来之后也就受到了所有老百姓的关注,因为总则的规定内容就是与人们生活权利有直接联系的,就比说民法总则的第七条就规定了要求人们在生活工作中必须首先遵循的诚实原则。
下面来看看具体的规定内容。
民法总则在今年最新被制定出来之后也就受到了所有老百姓的关注,因为总则的规定内容就是与人们生活权利有直接联系的,就比说民法总则的第七条就规定了要求人们在生活工作中必须首先遵循的诚实原则。
下面来看看具体的规定内容。
一、民法总则第七条规定了什么?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相关知识: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简称诚信原则,要求人们在民事活动中应当诚实、守信用,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的一项基本道德准则,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一项基本法律规则,诚实信用原则是一种具有道德内涵的法律规范。
诚实信用原则是做人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合同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合同法第6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市民社会必然的道德信条,必然关系着一个时代一个国家,一个法律系统对人性的基本认识和基本态度。
它在当代法律中的作用呈不断加强的趋势,成为整个民法领域得“帝王条款”。
诚实信用原则也因此成为当今世界具有特殊意义的法律问题。
一般认为,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当事人在市场活动中应讲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追求自己利益的同时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维持双方的利益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一种民事立法的价值追求,本身不直接涉及民事主体具体的权利义务,其性质具有高度的抽象性,自然也就会产生模糊性。
诚信原则的内涵和外延因此也都不具有确定性。
功能1、指导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功能(即指导当事人正确进行民事活动,相当于行为规范功能);2、完善立法机制,承认司法活动能动性(即授予自由裁量权功能,“法官造法的空白委任状”);3、有助于克服成文法的局限性(即不合目的性、不周延性、模糊性、滞后性);4、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的功能(有助于保障交易安全)对法官和法院的导向和规制主要体现(一)对法官的自由心证进行控制。
民法总则新法适用规则是什么

A hero is a person who goes all out for everything, from beginning to end, with no distractions.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民法总则新法适用规则是什么导读:在我国,广大人民群众生活中的一些民事纠纷,民商业活动,都适用于我国的民法典。
近年来,我国对民法总则做出了一些新的修订,民法总则是我国民法典的总责编。
在民法典中起着领导性的作用,在适用规则上,当然也是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的。
下面就为大家介绍民法总则新法适用规则是什么的问题。
在我国,广大人民群众生活中的一些民事纠纷,民商业活动,都适用于我国的民法典。
近年来,我国对民法总则做出了一些新的修订,民法总则是我国民法典的总责编。
在民法典中起着领导性的作用,在适用规则上,当然也是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的。
下面就为大家介绍民法总则新法适用规则是什么的问题。
一、民法总则12条第十二条【民法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民法总则新法适用规则是什么?在什么地方和在什么时间发生的效力。
正确理解民事法律规范的适用范围,是正确适用民事法律规范的重要条件。
(一)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就是指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范围,即是指民法生效时间和失效时间,以及民事法律规范对其生效前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有无溯及力。
民法生效的时间,即民事法律规范生效的时间,一般根据民事法律规范的性质和实际需要而定。
主要有以下两种类型:1、自民事法律规范公布之日起开始生效有些民事法律规范的施行不需要准备工作,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如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54条规定,该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事法律规范公布后经过一段时间后生效有些民事法律涉及面广,情况比较复杂,需要经过一定准备时间才便于实施的,法律明文规定颁布后经过一定时间才生效。
新民法总则27条的规定是怎样的?

The way to grow is to know how to shut up and work hard, to be low-key and humble, to learn to be strong, and to be the person you want to be in every cherished day.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新民法总则27条的规定是怎样的?在当今这个社会,大家都比较关注法律的一些变动,年我国出台了新民法总则。
在这部新的民法中,出现了许多亮点,也对以前的一些规定做出了一些改变。
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其实对于新民法并不是非常的了解,比如说新民法总则27条对未成年人监护人的规定是什么?那么,接下来将为大家详细的解释一下这个问题。
在当今这个社会,大家都比较关注法律的一些变动,2017年我国出台了新民法总则。
在这部新的民法中,出现了许多亮点,也对以前的一些规定做出了一些改变。
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其实对于新民法并不是非常的了解,比如说新民法总则27条对未成年人监护人的规定是什么?那么,接下来将为大家详细的解释一下这个问题。
一、2017《民法总则》27条关于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规定第二十七条【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及其监护顺序】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二、在理解法定监护人的顺序规定时应注意以下两点:1、在先顺序人优先于在后顺序人担任监护人。
但是,此顺序可依监护人的协议加以变更。
2、在先顺序人为二人以上时,既可全体同作监护人,也可依其协议只由部分人做监护人。
三、什么是法定监护人?法定监护人,法律术语。
监护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对特定自然人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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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诉讼时效期间由两年延长为三年
重要性:★★★★★
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将普通诉讼时效的期间由两年延长为三年。
有关期间的修改,在实务中最需要注意的是法律的溯及力问题。
关于溯及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有可能会制定专门的司法解释。
在解释未公布前,可以作为参考的是1999年施行的《合同法》对此前《技术合同法》(已被《合同法》废止)中关于技术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作出延长时,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所确立的溯及力原则。
《技术合同法》规定,技术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一年。
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技术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应适用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就此确立的原则是,技术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施行之日超过一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一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两年。
参考该解释,本次《民法总则》将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由两年延长为三年,有可能确立的溯及力规则为: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民法总则》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民法总则》施行之日超过两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两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
需要引起关注的是,虽然《民法总则》已经公布,但施行日期为今年的10月1日,在此之前,仍以两年标准为确定诉讼时效,切勿因此延误主张权利而导致诉讼时效经过。
二、重大误解撤销权行使期间缩短为三个月
重要性:★★★★★
第一百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
《民法总则》的该条文是吸收了《合同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但需要注意的是对于重大误解撤销权的行使期间,由《合同法》规定的一年缩短为三个月,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算。
相关条文:
《合同法》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三、撤销死亡宣告对婚姻关系的影响
重要性:★★★★
第五十一条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
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民法通则》对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人身关系如何处理未作规定,但《民法通则解释》第37条就撤销死亡宣告后婚姻关系确立了原则恢复、例外不恢复的规则。
《民法总则》大体吸收了该条文的规定,但差别在于,如被宣告死亡者的配偶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则婚姻关系不能自行恢复,在法律上赋予配偶选择是否恢复婚姻关系的权利。
相关法条:
《民法通则解释》37.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
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四、胎儿民事利益的保护
重要性:★★★★
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我国《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从法律规则的角度而言,关于胎儿的继承问题,《民法总则》与《继承法》的规定并无变化,所增加的规则是涉及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五、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重要性:★★★
第一百九十六条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关于诉讼时效制度,除《民法通则》及《民法通则解释》外,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颁布了《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诉讼时效解释》),关于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时效起算点,《民法总则》吸收了该解释的许多规定。
关于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民法总则》与该解释相比则有较大创新,《诉讼时效解释》将适用范围限制在债权请求权,《民法通则》该条文虽然是排除部分请求权的适用,但从其规定来看,并未像《诉讼时效解释》那样将物权请求权完全排除在诉讼时效客体之外,而是区分类型,对于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不适用,对于物权请求权中的返还原物请求权(除第二项规定的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应当予以适用。
六、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最低年龄由十岁降低为八岁
重要性:★★★
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最低年龄由十岁调整为八岁,在全国人大讨论《民法总则(草案)》时引起了较大关注,并由原草案中的六岁修改为八岁,但在司法实务中较少涉及此问题,只需概念性了解即可。
七、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推定规则的改变
重要性:★★★
第十五条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
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
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民法通则》对该问题并未做出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后文简称《民法通则解释》)第1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时开始。
出生的时间以户籍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
《民法总则》改变了户籍和出生证明对出生时间的证明力规则,《民法通则解释》户籍的证明力优于出生证明,《民法总则》中出生证明优于户籍证明。
八、诉讼时效的特殊起算点
重要性:★★★
第一百九十一条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该条文为《民法总则》新增加的一项法律规则,根据立法者对《民法总则(草案)》的说明,确定该特殊起算点,是给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成年后提供寻求法律救济的机会,保护未成年人利益。
九、法人清算义务人的改变
重要性:★★
第七十条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
的,依照其规定。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确立的清算组的组成规则,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义务人为股东。
而《民法总则》所确立的规则与《公司法》存在较大差异,是以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
虽然《民法总则》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公司的清算义务人还是应当按照《公司法》确定,但对其他法人,需要引起注意,《民法总则》确立的原则已与《公司法》不同。
十、沉默的法律效力
重要性:★★
第一百四十条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
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在民法原理中,沉默一般不能视为意思表示,在司法实践中也广泛得到认可,但对此缺少法律的明确规定。
《民法总则》首次用明确的法律条文确立了这一法律规则,今后在司法实务中可以直接援引该规定。
本文主要从实务应用的角度,提取了一些《民法总则》新增或修订的重要规则,因此并不“求全责备”,也可说是挂一漏万。
《民法总则》作为《民法典》的开篇之作,吸收了大量之前民事法律、司法解释的成熟规则,也不乏创新之处,值得每一位法律人认真、全面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