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新民法典具体修改了哪些内容民法通则和民法总则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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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与民法分则的区别是什么?

民法总则与民法分则的区别是什么?

民法总则与民法分则的区别是什么?继实施多年的民法通则之后,我国又推出了民法总则,其内容较通则有了大幅的补充,并添加了很多新内容,以适应当今社会的发展。

在民法体系,除了总则之外,还有不少分则,两者既有联系也有区别。

那么民法总则与民法分则的区别是什么?下面小编给大家具体介绍下相关知识。

继实施多年的民法通则之后,我国又推出了民法总则,其内容较通则有了大幅的补充,并添加了很多新内容,以适应当今社会的发展。

在民法体系,除了总则之外,还有不少分则,两者既有联系也有区别。

那么民法总则与民法分则的区别是什么?下面小编给大家具体介绍下相关知识。

一、民法总则与民法分则的区别是什么?总则是统领整个民法的,里面多为规定一些民法的原则和基本精神,譬如诚实信用原则、风俗良俗原则、诉讼时效和契约自由等等能够贯穿整部民法的基本原则,具有普适性。

分则是根据具体的情况分别作出明确的规定,具有特殊性。

《民法总则》作出的概括性、抽象性规定对民法分则的编修起着决定性作用,分则必须要服从总则,对总则的规定作出应对。

总则确立起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在很多方面发生了重大改变,现有的《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侵权责任法》《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等单行法律和《民法总则》新的规定在很多方面不协调,因此要在民法分则编纂过程中对其进行修订。

由于总则的一般性规则是决定性的,因此在规定物权、债权、侵权、亲属、继承这些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时,必须要按照一般性的规则去处理,除非在某一具体法律关系中有特别规则,这时相对《民法总则》来说才是特别法的问题。

比如在规范离婚这一民事法律行为时,如果需要有不同于规范一般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别规定时,才能有特别规定,如果没有特别的需要,应该服从民法总则一般性规定。

二、《民法总则》对民法分则编修一般的影响是什么?《民法总则》作出的概括性、抽象性规定对民法分则的编修起着决定性作用,分则必须要服从总则,对总则的规定作出应对。

《民法典》主要内容概括是什么 民法典内容

《民法典》主要内容概括是什么 民法典内容

《民法典》主要内容概括是什么民法典内容一、民法典主要内容包括哪7篇?一、民法典主要内容包括哪7篇?民法典包括七大篇章,分别是总则、物权、合同、人格、婚姻家庭、继承和侵版权责任权。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二、公民民事权利内容1、根据民事权利是否以财产利益为内容,民事权利可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

财产权,是指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

财产权既包括物权、债权、继承权,也包括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

人身权,是指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与主体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

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2、根据权利的作用,民事权利可分为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和形成权。

支配权,是指主体对权利客体可直接加以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

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都属于支配权。

请求权,是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抗辩权,广义上是指抗辩请求权或否认他人的权利主张的权利,有的称为异议权;狭义上是指对抗请求权的权利。

形成权,是指权利人得以自己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

3、根据民事权利的效力范围,民事权利可分为定权和相对权。

定权,又称对世权,是指其效力及于一切人,即义务人为不特定的任何人的权利。

物权、知识产权、人身权都为定权。

相对权,又称对人权,是指其效力及于特定人的权利,即义务人为特定人的权利。

债权为典型的相对权。

4、根据两项相互关联的权利之间的关系,民事权利可分为主权利与从权利。

主权利,是指两项有关联的权利中不依赖另一权利可独立存在的权利。

从权利,是指两项有关联的权利中其效力受另一权利制约的权利。

5、根据相互间是否有派生关系,民事权利可分为原权利与救济权。

原权利为基础权利,是权利性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

民法典总则编解读

民法典总则编解读

民法典总则编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其总则编更是整个民法典的基石和纲领。

总则编规定了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对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民事权利和义务、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责任等重要内容作出了基础性的规定。

一、民事主体民事主体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参与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则根据年龄和精神健康状况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

例如,年满 18 周岁的成年人通常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而 8 周岁以上不满 18 周岁的未成年人,在一定范围内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

营利法人如公司,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非营利法人像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特别法人包括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等。

非法人组织则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如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

二、民事权利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利益范围和实施一定行为以实现某种利益的可能性。

总则编对各类民事权利进行了概括性规定,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人身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人格权如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是保障人的尊严和自由的重要权利。

身份权如亲属权等,与特定的身份关系相关。

财产权利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等。

物权是对物的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如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债权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在我国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的区别是什么?

在我国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的区别是什么?

在我国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的区别是什么?当代社会,对于很多普通老百姓来说明法的相关规定大家多多少少都会知道一些但是却不是非常的清楚,又说我国出台了民法总则,因此许多人都想要清楚的了解一下在我国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的区别是什么?那么,接下来小编将为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当代社会,对于很多普通老百姓来说明法的相关规定大家多多少少都会知道一些但是却不是非常的清楚,又说我国出台了民法总则,因此许多人都想要清楚的了解一下在我国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的区别是什么?那么,接下来小编将为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一、在我国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的区别是什么?《民法通则》1986年4月12号颁布,1987年1月1号开始施行的,《民法通则》制定于改革开放初期,那时候我们面临的是解决中国人吃饭穿衣的温饱问题,当时中国人创造物质财富的能力不足以满足我们的生活需要,这个背景下的《民法通则》,非常看重经济功能。

在《民法通则》第二条里面在表达调整对象的时候,是这样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先谈财产关系,再谈人身关系。

《民法通则》第五章有关民事权利的规定这样安排:第一节是财产所有权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第二节是债务权,第三节是知识产权,第四节才是人身权利,也是先谈财产权利再谈人身权益。

说明《民法通则》的确体现出对民法经济功能的重视。

《民法总则》就不同了,《民法总则》制定于21世纪的第二个十年,中国人创造物质财富的能力足以满足中国人生活的需要。

这样的背景下,尽管经济建设仍是核心任务之一,但我们更加重视刚才所说的人文关怀,所以看《民法总则》第二条,在表达民法调整对象的时候这么讲: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二、顺序的调整顺序的调整像很多立法机关的同志提到的,绝不仅仅是法律表述上的改变,背后是法律理念的重大调整,说明《民法总则》把人身关系的民法调整放在了更为优先的序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新旧条文对照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新旧条文对照表

民法典与相关法律规定对照表(左栏删除线部分为删除的内容ꎬ右栏黑体部分为增加的内容ꎬ两栏下划线部分为修改的内容)相关法律规定民法典第一编㊀总㊀㊀则第一章㊀基本规定«民法通则»①第一条㊀为了保障公民㊁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ꎬ正确调整民事关系ꎬ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ꎬ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ꎬ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ꎬ制定本法ꎮ第一条㊀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ꎬ调整民事关系ꎬ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ꎬ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ꎬ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ꎬ根据宪法ꎬ制定本法ꎮ第二条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㊁法人之间㊁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ꎮ第二条㊀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㊁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ꎮ第五条㊀公民㊁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ꎬ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ꎮ第三条㊀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㊁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ꎬ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ꎮ1①在民法典编纂的过程中ꎬ全部立法分为两步ꎬ第一步制定 民法总则 ꎬ第二步再将民事立法的基本法律整合ꎬ结合民法总则成为民法典ꎮ«民法总则»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17年3月15日通过ꎬ2017年3月15日公布ꎬ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ꎮ由于«民法典总则编»与«民法总则»基本相同ꎬ因此特将«民法典总则编»与«民法通则»对照ꎬ但«民法典总则编»对«民法总则»作出实质性修改的ꎬ也将二者予以对照ꎮ 第一编㊀总则 对照表左侧列中ꎬ没有特别标注法名的ꎬ内容为«民法通则»条文ꎮ中国法制出版社相关法律规定民法典第三条㊀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ꎮ第四条㊀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ꎮ第四条㊀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㊁公平㊁等价有偿㊁诚实信用的原则ꎮ第七条㊀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ꎬ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ꎬ扰乱社会经济秩序ꎮ第五条㊀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ꎬ应当遵循自愿原则ꎬ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㊁变更㊁终止民事法律关系ꎮ第六条㊀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ꎬ应当遵循公平原则ꎬ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ꎮ第七条㊀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ꎬ应当遵循诚信原则ꎬ秉持诚实ꎬ恪守承诺ꎮ第八条㊀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ꎬ不得违反法律ꎬ不得违背公序良俗ꎮ第九条㊀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ꎬ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㊁保护生态环境ꎮ第六条㊀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ꎬ法律没有规定的ꎬ应当遵守国家政策ꎮ第十条㊀处理民事纠纷ꎬ应当依照法律ꎻ法律没有规定的ꎬ可以适用习惯ꎬ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ꎮ第十一条㊀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ꎬ依照其规定ꎮ第八条第一款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ꎬ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ꎬ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ꎮ第十二条㊀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ꎬ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ꎮ法律另有规定的ꎬ依照其规定ꎮ第二章㊀自㊀然㊀人第一节㊀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第九条㊀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ꎬ具有民事权利能力ꎬ依法享有民事权利ꎬ承担民事义务ꎮ第十三条㊀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ꎬ具有民事权利能力ꎬ依法享有民事权利ꎬ承担民事义务ꎮ2中国法制出版社相关法律规定民法典第十条㊀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ꎮ第十四条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ꎮ«民通意见»①1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时开始ꎮ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ꎻ没有户籍证明的ꎬ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ꎮ没有医院证明的ꎬ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ꎮ第十五条㊀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ꎬ以出生证明㊁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ꎻ没有出生证明㊁死亡证明的ꎬ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ꎮ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ꎬ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ꎮ«继承法»第二十八条㊀遗产分割时ꎬ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ꎮ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ꎬ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ꎮ第十六条㊀涉及遗产继承㊁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ꎬ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ꎮ但是ꎬ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ꎬ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ꎮ第十一条㊀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ꎬ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ꎬ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ꎬ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ꎮ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ꎬ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ꎬ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ꎮ第十二条㊀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ꎬ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㊁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ꎻ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ꎬ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ꎮ第十七条㊀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ꎮ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ꎮ第十八条㊀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ꎬ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ꎮ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ꎬ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ꎬ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ꎮ第十九条㊀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ꎬ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㊁追认ꎻ但是ꎬ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3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简称«民通意见»ꎮ中国法制出版社相关法律规定民法典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ꎬ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ꎮ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㊁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ꎮ第二十条㊀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ꎬ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ꎮ第十三条第一款㊀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ꎬ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ꎮ第二十一条㊀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ꎬ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ꎮ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ꎬ适用前款规定ꎮ第十三条第二款㊀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ꎬ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ꎻ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ꎬ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ꎮ第二十二条㊀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ꎬ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㊁追认ꎻ但是ꎬ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㊁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ꎮ第十四条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ꎮ第二十三条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ꎮ第十九条㊀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ꎬ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ꎮ被人民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ꎬ根据他健康恢复的状况ꎬ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ꎬ人民法院可以宣告他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ꎮ第二十四条㊀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ꎬ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ꎬ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ꎮ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ꎬ经本人㊁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ꎬ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智力㊁精4中国法制出版社相关法律规定民法典神健康恢复的状况ꎬ认定该成年人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ꎮ本条规定的有关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㊁村民委员会㊁学校㊁医疗机构㊁妇女联合会㊁残疾人联合会㊁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㊁民政部门等ꎮ第十五条㊀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ꎬ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ꎬ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ꎮ第二十五条㊀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ꎻ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ꎬ经常居所视为住所ꎮ第二节㊀监㊀㊀护«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㊀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ꎻ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ꎮ第二十三条㊀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ꎮ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㊁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ꎬ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ꎮ第二十六条㊀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㊁教育和保护的义务ꎮ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㊁扶助和保护的义务ꎮ第十六条第一款㊁第二款㊀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ꎮ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ꎬ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㊁外祖父母ꎻ(二)兄㊁姐ꎻ(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㊁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ꎬ经未成年人的父㊁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㊁村民委员会同意的ꎮ第二十七条㊀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ꎮ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ꎬ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㊁外祖父母ꎻ(二)兄㊁姐ꎻ(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ꎬ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㊁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ꎮ5中国法制出版社相关法律规定民法典第十七条第一款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ꎬ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ꎻ(二)父母ꎻ(三)成年子女ꎻ(四)其他近亲属ꎻ(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㊁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ꎬ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㊁村民委员会同意的ꎮ第二十八条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ꎬ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ꎻ(二)父母㊁子女ꎻ(三)其他近亲属ꎻ(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ꎬ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㊁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ꎮ第二十九条㊀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ꎬ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ꎮ«民通意见»15 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协议确定监护人的ꎬ应当由协议确定的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ꎮ第三十条㊀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ꎮ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ꎮ第十六条第三款㊀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ꎬ由未成年人的父㊁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㊁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ꎮ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ꎬ由人民法院裁决ꎮ第十七条第二款㊀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ꎬ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㊁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ꎮ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ꎬ由人民法院裁决ꎮ第三十一条㊀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ꎬ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㊁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ꎬ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ꎬ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ꎻ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ꎮ居民委员会㊁村民委员会㊁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ꎬ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ꎮ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ꎬ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㊁财产6中国法制出版社相关法律规定民法典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ꎬ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㊁村民委员会㊁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ꎮ监护人被指定后ꎬ不得擅自变更ꎻ擅自变更的ꎬ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ꎮ第十六条第四款㊀没有第一款㊁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ꎬ由未成年人的父㊁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㊁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ꎮ第十七条第三款㊀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ꎬ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㊁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ꎮ第三十二条㊀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ꎬ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ꎬ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㊁村民委员会担任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ꎬ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㊁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㊁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ꎮ监护人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ꎬ依法承担监护责任ꎮ老年人未事先确定监护人的ꎬ其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ꎬ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确定监护人ꎮ第三十三条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ꎬ可以与其近亲属㊁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ꎬ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ꎬ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ꎬ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ꎮ7中国法制出版社相关法律规定民法典«民法总则»第三十四条㊀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ꎬ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㊁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ꎮ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ꎬ受法律保护ꎮ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ꎬ应当承担法律责任ꎮ第三十四条㊀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ꎬ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㊁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ꎮ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ꎬ受法律保护ꎮ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ꎬ应当承担法律责任ꎮ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ꎬ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ꎬ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ꎬ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㊁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ꎮ第十八条㊀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ꎬ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㊁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ꎬ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ꎬ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ꎮ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ꎬ受法律保护ꎮ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ꎬ应当承担责任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ꎬ应当赔偿损失ꎮ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ꎬ撤销监护人的资格ꎮ第三十五条㊀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ꎮ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ꎬ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ꎮ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ꎬ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ꎬ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ꎬ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ꎮ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ꎬ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ꎬ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㊁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ꎮ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ꎬ监护人不得干涉ꎮ第三十六条㊀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ꎬ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ꎬ撤销其监护人资格ꎬ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ꎬ并8中国法制出版社相关法律规定民法典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ꎻ(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ꎬ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ꎬ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ꎻ(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ꎮ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㊁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ꎬ居民委员会㊁村民委员会㊁学校㊁医疗机构㊁妇女联合会㊁残疾人联合会㊁未成年人保护组织㊁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㊁民政部门等ꎮ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ꎬ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ꎮ第三十七条㊀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㊁赡养费㊁扶养费的父母㊁子女㊁配偶等ꎬ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ꎬ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ꎮ第三十八条㊀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ꎬ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ꎬ确有悔改表现的ꎬ经其申请ꎬ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ꎬ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ꎬ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ꎮ9中国法制出版社相关法律规定民法典第三十九条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ꎬ监护关系终止:(一)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ꎻ(二)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ꎻ(三)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ꎻ(四)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ꎮ监护关系终止后ꎬ被监护人仍然需要监护的ꎬ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ꎮ第三节㊀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第二十条第一款㊀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ꎬ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ꎮ第四十条㊀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ꎬ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ꎮ第二十条第二款㊀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ꎬ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ꎮ第四十一条㊀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自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ꎮ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ꎬ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ꎮ第二十一条第一款㊀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㊁父母㊁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㊁朋友代管ꎮ代管有争议的ꎬ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ꎬ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ꎮ第四十二条㊀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㊁成年子女㊁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ꎮ代管有争议ꎬ没有前款规定的人ꎬ或者前款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ꎬ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ꎮ第二十一条第二款㊀失踪人所欠税款㊁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ꎬ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ꎮ第四十三条㊀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ꎬ维护其财产权益ꎮ失踪人所欠税款㊁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ꎬ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01中国法制出版社相关法律规定民法典人的财产中支付ꎮ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ꎬ应当承担赔偿责任ꎮ第四十四条㊀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㊁侵害失踪人财产权益或者丧失代管能力的ꎬ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ꎮ财产代管人有正当理由的ꎬ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ꎮ人民法院变更财产代管人的ꎬ变更后的财产代管人有权请求原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ꎮ第二十二条㊀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ꎬ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ꎬ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ꎮ第四十五条㊀失踪人重新出现ꎬ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ꎬ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失踪宣告ꎮ失踪人重新出现ꎬ有权请求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ꎮ«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㊀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ꎬ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ꎻ(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ꎬ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ꎮ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ꎬ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㊀公民下落不第四十六条㊀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ꎬ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ꎻ(二)因意外事件ꎬ下落不明满二年ꎮ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ꎬ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ꎬ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ꎮ11中国法制出版社相关法律规定民法典明满四年ꎬ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ꎬ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ꎬ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ꎬ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ꎬ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ꎮ申请书应当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㊁时间和请求ꎬ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ꎮ«民通意见»29 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须程序ꎮ公民下落不明ꎬ符合申请宣告死亡的条件ꎬ利害关系人可以不经申请宣告失踪而直接申请宣告死亡ꎮ但利害关系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ꎬ应当宣告失踪ꎻ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ꎬ有的申请宣告死亡ꎬ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ꎬ则应当宣告死亡ꎮ第四十七条㊀对同一自然人ꎬ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ꎬ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ꎬ符合本法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ꎬ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ꎮ«民通意见»第36条第1款㊀被宣告死亡的人ꎬ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ꎮ判决书除发给申请人外ꎬ还应当在被宣告死亡的人住所地和人民法院所在地公告ꎮ第四十八条㊀被宣告死亡的人ꎬ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ꎻ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ꎬ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ꎮ第二十四条㊀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ꎬ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ꎬ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ꎮ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ꎮ第四十九条㊀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ꎬ不影响该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ꎮ第五十条㊀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ꎬ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ꎬ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死亡宣告ꎮ21中国法制出版社。

《民法典》显失公平制度立法与适用的完善——基于《民法总则》颁布以后若干司法判例的分析

《民法典》显失公平制度立法与适用的完善——基于《民法总则》颁布以后若干司法判例的分析

2020年11月(第11期,总第283期)社会科学家SOCIAL SCIENTISTNov.,2020(No.11,General No.283 )【法学与法制建设】《民法典》显失公平制度立法与适用的完善—基于《民法总则》颁布以后若干司法判例的分析冯辉,靳岩岩(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家对外开放研究院、法学院,北京100029)摘要:显失公平是我国《民法典》中的重要制度《民法总则》改变了《民法通则》与《合同法》的相关制度设 计,将乘人之危纳入显失公平制度并明确了主客观要件相结合的认定规则,后该制度在《民法典》的总则编得到进一步确认,具有重要的法理意义:但从《民法总则》颁布后的司法实践来看,显失公平制度在构成要件、裁判思路和救济方式等方面尚有不足,从鼓励实质公平和提高交易效率的角度出发,应通过制定专门司法解释和发布指导性案例的方式,在实体规则层面确立主观和客观构成的双要件体系并在此基础上细化时间要件,适当^广大主观要件的认定情形,促进主观要件认定与客观要件认定的有机结合,并以合适的方式逐步恢复显失公平合同的可变更救济,同时在司法适用层面统一裁判思路,发挥指导性案例的作用并鼓励法官合理裁量关键词:显失公平;主客观要件;可变更救济;实质公平;交易效率中图分类号:丨)923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3240(2020 >11-0111-06一、问题及其意义我国《民法典》总则编第151条规定了显失公平制度:“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闲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 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显失公平是 各国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均具有重要意义的制度。

从我国民事立法的有关规定来看,显失公平制度经历了 长期的构成要件一元论(客观要件)与二元论(主观要件加客观要件)的争议。

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了“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 以变更或者撤销……(二)显失公平的”,将显失公平归入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范畴中,但因规定中未涉 及当事人的主观过错,且有侧重于评价主观状态的乘人之危制度与之并行,从而形成了显失公平制度的单一 的客观要件说。

民法典的法条对比分析

民法典的法条对比分析

民法典的法条对比分析作者:林金生傅旋李羽来源:《西部论丛》2018年第06期摘要:文章主要讲解《民法总则》和《民法通则》之间的关系,两者总体上有何差异,它们之间的细节之处有什么区别,修改后的地方有什么有益之处又有什么不利之处,都值得我们去探讨。

关键词:总体;细节1总体对比首先,民法总则是什么?民法典将由总则编和各分编组成。

总则编是民法典编纂工作“两步走”中的第一步,其内容是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统领各分编。

总则编和各分编形成一个有机整体,共同承担着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的任务,可谓公民社会生活的“总规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在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闭幕会,大会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

该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民法通则又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是中国对民事活动中一些共同性问题所作的法律规定,是民法体系中的一般法。

1986年4月12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修订通过,1987年1月1日起施行。

从上述中,我们最先可以发现两者的不同——《民法总则》是我国正在编纂的民法典中的一部分,是对未来民法典规范的所有民事关系的概括性和综合性的规定,《民法总则》并不单独成为一部法律,但它在未来民法典中起到了总领性作用。

而《民法通则》,它则只是民法体系中的一般法,合同法、物权法等民事法律相对它来说则是特别法。

为何我国在制定《民法通则》之后,又制定了一部与之内容相近、用处相似的《民法总则》呢?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由于当时学术水平以及各种条件的限制,在那时的中国,并不能制定出十分详尽完整的民法典。

而民法典,是需要民法总则作为基础以及领导作用,还需要各个分则支撑完善,才能算是一部完整的民法典。

但是由于环境对法律急需确定,制定民法典太过繁杂而且漫长,所谓时间不等人,既不能让民法典由于赶工变得不伦不类,又不能影响社会发展与安定,于是乎,才敲定了《民法通则》这一般法。

《民法典》第三十四条新增规定的应用及其人文主义价值的探讨

《民法典》第三十四条新增规定的应用及其人文主义价值的探讨

南方论刊·2022年第1期民主法制一、引言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即《民法典》,正式生效;与此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正式废止。

《民法典》影响着人们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在社会保障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监护制度的完善也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有着密切的联系。

当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如果法律对民政部门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缺乏明确的权责归属说明,可能会导致监护缺失和个体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等问题。

为了更周密地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明确对弱势群体监护职责的转交和责任是非常必要的。

针对《民法典》新增的规定,通过使用文献研究法对该法典第三十四条新增第四款的内容进行深入的剖析,并结合国内外人文主义的发展与其在法律中的应用进行价值探讨;这样不仅能更好地理解该新增款的渊源与内涵,而且还能丰富《民法典》的相关研究,为正确解读和深入了解《民法典》提供了更为丰富的研究基础。

二、社会保障制度与人文主义的发展哈罗德·拉斯韦尔[1]明确提出政策与制度需要关注社会中人的基本问题,它区别于应用科学。

一直以来,社会保障制度与人文主义的发展始终难以分割,两者以一种共同发展、相互影响的态势不断前进。

从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历史来看,社会保障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不断地追求人文主义的价值取向,它将人文主义价值的内容进行了具象化和实践化,以保障人们的基本权益。

起初,社会保障制度与人文主义的变化是以人性为推动力的主动慈善事业。

社会保障最早是以慈善事业的形式出现,其来源可以是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的组织或个人[2];比如早期典型的中国富豪赈灾施粥以及西方教会开展的各类慈善救济活动就体现了社会责任和人文精神。

然而,一些个人或组织表面上披着人性和道德的光辉,实质上是为了个人事业或宗教传播的发展,具有一定的目的性。

接着是国家主动的社会救济和私人行为的共同发展。

随着社会的发展,政府对社会方方面面的影响更为明显。

如英国政府在1601年颁布的《伊丽莎白济贫法》对社会保障机构、社会保障场所、社会保障对象和社会保障财政来源进行了较为明确的规定[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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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新民法典具体修改了哪些内容?民法通则和民法总则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总则编,规定了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在民法典中起统领性作用。

共分基本规定、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责任、诉讼时效、期间计算和附则11章、206条。

2020新民法典具体修改了哪些内容?
1.新增三大抗疫规定
监护人“失联” 民政部门兜底负责;增加紧急情况下使用公用维修资金特别程序;完善国家订货合同制度。

2.设置离婚冷静期
近些年来,我国离婚率比较高。

有些人结婚很盲动,上午要结婚,下午就去离婚,结婚过于冲动,离婚也过于冲动。

那么,有一个冷静期的规定,让双方有冷静下来考虑的机会,重新审视一下离婚是否为真实意愿。

3.性骚扰要承担赔偿责任
性骚扰是规定在人格权编的。

以性骚扰被告到法院的话,会涉及侵害人格尊严问题。

性骚扰是个顽疾,在各个社会都有,有些还特别严重。

民法典(草案)中对其规定强调两点,一是利用从属关系,二是违背被骚扰一方的意愿。

4.网店等虚拟财产可以继承
民法典(草案)的一大特点是,具有浓厚的信息时代气息。

它规定了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网络虚拟财产和数据。

在侵权责任编,对网络上的侵权责任也作出规定。

5.见义勇为免责
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6.小区共有场所收入归业主
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7.禁止高利放贷
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8.保护个人信息
规定:处理自然人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是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二是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三是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四是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

9.增加遗嘱形式
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10.守护“头顶上的安全”
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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