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行政处罚是根据什么制定的
行政处罚的设定范围是什么

行政处罚的设定范围是什么行政处罚的设定的范围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设定任何种类行政处罚;国务院可以依法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部委规章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
为了管理和规范我国的社会秩序,国家在制定相对应的管理措施的时候一直就是分层次的,有的时候人们就算是不懂某些处罚的专业的法律概念,但实际上也能够深刻的体会得到给当事人造成的法律后果也是由轻到重的。
并且本身在生活当中最经常打交道的应该就是行政处罚了,可是人们对于行政处罚的设定范围却并不清楚。
一、行政处罚的设定范围是什么?《行政处罚法》第2条规定: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也就是说《行政处罚法》的适用范围包括两个方面:行政处罚的设定和行政处罚的实施。
行政处罚的设定是指法律规定的有权力设定行为规范的国家机关首次独立自主地规定何种行为是违法行为,并规定给予该种违法行为以何种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设定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哪一级国家机关、哪一类性质的国家机关有设定何种行政处罚的权力。
具体地说,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各自具有设定哪一种行政处罚的权力。
二、行政处罚法的设定行政处罚的设定一般有三种情况:一种是由立法机关通过制定法律直接授予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处罚的权力;一种是国家的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通过制定行政法规的形式明确行政处罚的内容;一种是相关的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法律和法规的授权,规定行政处罚的内容。
这三种情况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程序、处罚的内容、对象、结果都是有区别的。
具体何种性质的行政处罚由哪一级别的法律法规设定,要由《行政处罚法》来决定。
行政处罚的设定是行政处罚的第一环节,是行政处罚的基础。
但是法律的生命力在于执行,《行政处罚法》还调整行政处罚的实施。
三、行政处罚法的实施实施行政处罚,是指依法实施法律、法规的行政机关或者他组织,依照法定依据和法定程序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2022年行政人员执法人员执法证考试选题库(共300题,含答案)

2022年行政人员执法人员执法证考试选题库及答案(共300题)一、单选题1.【单选题】关于行政处罚的立法目的,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B:保障行政处罚的规定C:监督行政处罚的设定D:只维护公共利益答案:A2.【单选题】关于行政处罚的立法依据,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行政法规是立法依据B:宪法是立法依据C:法律是立法依据D:地方性法规是立法依据答案:B3.【单选题】关于行政处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根据法律规定,行政机关享有行政处罚授权B:任何国家机关都享有行政处罚权C:对于犯罪的相对人可以先给与处罚,再追究刑事责任D:行政处罚的手段表现为减损合法权益答案:A4.【单选题】关于《行政处罚法》的适用范围,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行政处罚的设定适用本法B:行政处罚的实施适用本法C: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适用本法D:具体领域的处罚行为认定也必须适用本法答案:D5.【单选题】关于处罚法定原则,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依据法定,包括法律、法规B:主体法定,指的是有权的行政机关C:对象法定,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D:处罚法定是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答案:A6.【单选题】关于公正原则,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同等情形同等对待B:同等对象同等对待C:同等情形和同等对象适用法律相同D:只要对象相同,就不能作出不同的处理结果答案:D7.【单选题】关于公开原则,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依据公开B:程序公开C:结果公开D:内部会议也必须公开答案:D8.【单选题】关于过罚相当原则,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设定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B:不能以罚代刑C:根据违法行为具体状态来考量处罚行为的设定和决定D:对于虽然没有产生严重危害后果,但是具有不良示范作用的行为,执法人员可以自主决定加重处罚答案:D9.【单选题】关于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行政简答题

1.行政法的法源形式有哪些?(1)宪法和国际条约。
宪法是国家的根据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一切立法的依据.(2)法律。
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制定法律。
(3)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4)地方行政法规和地方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委会,省、自治区人了政府所在地的市、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及经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设立的经济特区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不与宪法规定法,法律相抵触的情况下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总称。
(5)与行政法有关的法律解释:我国正式有效的法律规定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和地方解释。
2.行政法的特点是什么?内容上:(1)缺乏统一的法典;(2)行政法规范数量多,内容广泛;(3)行政法渊源的多样性和复杂性;(4)对社会变动具有很大的适应性与灵活性;形式上:(5)行政权的支配性;(6)实体法与程序法的模糊性;(7)效力的多元性;(8)与行政诉讼关系的紧密性。
3.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内容?(1)行政合法性原则;(2)行政合理性原则。
①平等对待原则;②行政适度原则;③严重不合理原则;④信赖保护原则。
(3)行政正当原则;(4)行政效率原则;4.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1)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具有恒定性2)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具有法定性3)内容设定的单方面性4)内容的法定性5)权力(利)处分的有限性5.行政主体的特征是什么?答:1)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活动的组织;(2)是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的组织;(3)是能够独立对外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6.行政职权的特征是什么?(1)强制性:行政职权是法定权力,具有国家强制力。
(2)不可处分性;行政权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职权未经法律许可,不得转移或放度。
(3)职权与职责的统一性。
行政职权的行使过程与行政职责的履行过程是一致的。
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什么部门决定

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什么部门决定范本一:正式风格一: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行政处罚部门是什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以下部门决定:1. 国务院安全监管部门国务院安全监管部门是负责全国安全生产的监管和行政处罚的最高机构。
以国务院为名义行使行政处罚权,负责制定安全生产法规和政策,依法对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2. 地方安全监管部门地方安全监管部门是根据地方安全生产管理的需要,负责管理和实施安全生产法规的行政处罚。
地方安全监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不同级别的安全监管机构,以便更好地管理和实施行政处罚。
3. 其他相关部门除了国务院安全监管部门和地方安全监管部门外,其他部门也可以根据职责范围决定行政处罚。
例如,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对危险化学品的非法生产、储存和使用等行为进行处罚;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可以对违反劳动安全生产法规的企业进行处罚。
二:法律名词及注释1. 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项法律法规,旨在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秩序。
安全生产法规定了各类单位和个人在生产过程中应当遵守的安全要求,并规定了责任主体、行政处罚和法律责任等内容。
2. 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规的单位和个人采取的法律制裁措施。
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拘留等,具体处罚措施视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而定。
3. 国务院安全监管部门国务院安全监管部门是由国务院领导并负责全国安全生产监管的部门。
该部门负责制定安全生产法规和政策,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依法对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三:附件本文档未涉及附件。
范本二:简洁风格一: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决定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以下部门决定:1. 国务院安全监管部门2. 地方安全监管部门3. 其他相关部门二:法律名词及注释1. 安全生产法2. 行政处罚3. 国务院安全监管部门三:附件本文档未涉及附件。
最新___《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单项选择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110)

最新___《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单项选择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110)最新___《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单项选择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110)1.下列案件中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是(。
)。
A。
因人民政府对某工作人员的开除决定引起的纠纷B。
因政府制定关于植树造林的规范性文件引起的纠纷C。
因某国家机关对其内部某公务员的降职决定引起的纠纷D。
因人民政府责令某企业停产治理环境污染的决定引起的纠纷2.行政主体不明确或者明显超越相应职权的行政行为,属于(。
)。
A。
有效的行政行为B。
无效的行政行为C。
可撤销的行政行为D。
可废止的行政行为3.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
A。
在我国,乡(镇)人民政府是最基层的人民政府,领导和管理所辖行政区域内的行政事务B。
派出机关是指由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有权机关批准,在一定区域内设立的,不是一级人民政府C。
乡(镇)人民政府内部只设办事机构,不设职能部门D。
在我国,居委会是最基层的人民政府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营业执照,属于行使(。
)。
A。
行政处置权B。
行政合同的签订权C。
行政许可权D。
行政确认权5.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一般情况下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
)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A。
15B。
20C。
30D。
606.某行政机关违法作出没收公民___的录像机的决定,___气愤之极而砸毁了自己的录像机。
对此,(。
)。
A。
国家承担行政赔偿责任B。
国家承担部分行政赔偿责任C。
国家承担大部分行政赔偿责任D。
国家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7.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一般由(。
)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A。
地方人民政府所在地B。
行政机关所在地C。
行政相对人住所地D。
违法行为发生地8.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被告是(。
)。
A。
复议机关B。
由上级行政机关指定C。
由原告认定D。
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9.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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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释义2005年8月整理行政处罚法第1章第1节标题:立法目的法条内容: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对我国行政处罚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一、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
行政处罚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给予的制裁措施。
行政处罚有以下几个特征:1.决定并实施处罚的机关是国家行政主管机关(还包括法律、法规授权和受委托的机关或组织);2.行政处罚只适用于违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3.行政处罚的承受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非法人组织;4.行政处罚是一种严厉的行政行为,可以直接限制或剥夺违法行为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因此对行政处罚要规定较为严格的限制条件。
二、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是制定本法的“两保障”之一。
制定行政处罚法以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简单说就是既保障,又监督。
三、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行政处罚法在于使违法行为人承担所应负的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
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其刑事责任,关于刑事责任,我们已经制定了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以及20多个补充规定;关于民事责任,制定了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对于行政责任,我们已有行政诉讼法。
行政处罚法的制定对完善我国行政法律建设是非常重要的。
四、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两保障”的另一项保障。
本法严格规定行政处罚的创设权和行使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从法律制度上防范行政机关的侵权行为,以避免有些行政执法人员用手中的处罚权做交易,以权谋私。
行政处罚法第1章第2节标题:设定和实施的法定原则法条内容: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释义:本条是对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的法定原则的规定。
一、行政处罚的设定权是国家立法权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采取严格慎重的法定原则,即法无明文规定的,不处罚。
行政处罚民法典的重要法律规定
行政处罚民法典的重要法律规定近年来,我国政府加大了对行政处罚的力度,以保障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法制建设的进程。
为了更好地规范行政处罚的实施,我国在民法典中制定了一系列重要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重点介绍行政处罚在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这些法规。
一、行政处罚的定义和性质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主体实施的强制措施。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法律制裁活动的一种,具有行政性质,同时也具备民事影响。
行政处罚的目的是维护公共利益,保护社会秩序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为了确保行政处罚的公正和合理,民法典明确了以下基本原则:1. 法定性原则:行政处罚必须基于法律依据,即必须以法律为根据和依据进行,并且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
2. 罪刑法定原则:行政处罚的种类、范围和程度必须在法律中有明确规定,不得任意扩大或减轻处罚。
3. 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行政处罚不仅仅是对违法行为的惩罚,更重要的是起到教育、震慑和警示的作用,促使被处罚人改正错误。
4. 公正、公平原则:行政处罚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依法严格履行程序要求,确保对事实的准确把握和对违法行为的客观评判。
5. 量刑适度原则:行政处罚的幅度应当相对合理,既不能过重造成不必要的社会负担,也不能过轻削弱法律的威慑力。
三、行政处罚的法律程序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行政处罚应当经过以下基本程序:1. 事先告知和申辩: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向违法行为主体告知其所违反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给予其申辩的机会。
2. 确认事实和证据:行政机关在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时,应当采集充分的证据,确保对违法事实的准确了解。
3. 作出处罚决定: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调查结果和证据,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在决定书中明确罚款数额、停业整顿期限等相关内容。
4. 监督和申诉:被行政处罚的当事人有权对处罚决定提出申诉,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对其申诉进行监督和处理。
行政处罚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释义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释义]:本条是对我国行政处罚法立法目的的规定.一,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给予的制裁措施.行政处罚有以下几个特征:1.决定并实施处罚的机关是国家行政主管机关(还包括法律,法规授权和受委托的机关或组织);2.行政处罚只适用于违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3.行政处罚的承受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非法人组织;4.行政处罚是一种严厉的行政行为,可以直接限制或剥夺违法行为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因此对行政处罚要规定较为严格的限制条件.二,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是制定本法的"两保障"之一.制定行政处罚法以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简单说就是既保障,又监督.三,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行政处罚法在于使违法行为人承担所应负的法律责任.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其刑事责任,关于刑事责任,我们已经制定了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以及20多个补充规定;关于民事责任,制定了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对于行政责任,我们已有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的制定对完善我国行政法律建设是非常重要的.四,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两保障"的另一项保障.本法严格规定行政处罚的创设权和行使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从法律制度上防范行政机关的侵权行为,以避免有些行政执法人员用手中的处罚权做交易,以权谋私.第二条[设定和实施的法定原则] 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释义]: 本条是对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的法定原则的规定.行政处罚的设定权是国家立法权中的一项重要内容.采取严格慎重的法定原则,即法无明文规定的,不处罚.行政处罚按其性质划分,大体可以分为四类:一是涉及人身权利的人身自由罚;二是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等的行为罚;三是罚款,没收非法财产等财产罚;四是警告,通报批评等申诫罚.我国设定行政处罚权的立法原则:第一,要符合我国的立法体制;第二,要区别各类行政处罚的不同情况,区别对待;第三,根据法制原则来规范,对现行某些不规范的做法要适当改变,又要考虑我国法制建设的实际情况.根据以上原则,本法对行政处罚的设定权作出了明确规定,并在本条强调了行政处罚的设定权由本法统一调整,采取法定原则. 本法规定的处罚设定权可以概括为:法律可以设定各种类型的行政处罚权;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各类行政处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二,行政处罚的实施要依本法的规定.实施处罚涉及两个问题,一是实施的主体,一是实施的行为或实施的原则和程序.即:1.不是所有的行政机关都有行政处罚权,哪些行政机关有行政处罚权,由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对此应注意一点,执法主体应是国家行政机关,但又不都是行政机关,法律开了一个小口子,规定了授权和委托,但有限制性规定;2.行政机关只能对自己主管业务范围内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给以行政处罚;3.每个行政机关有权给予什么种类的行政处罚,依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此法律也作了具体规定.第三条[实施行政处罚要有法定依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释义]: 本条两款是对实施行政处罚要有法定依据,无法定依据不得处罚的原则的规定.一,关于行政处罚的适用范围要注意三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主体适用对象应包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就是说,既包括个人也包括各种组织形式的单位;第二,要具有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即这种行为是客观存在的,有事实的侵犯行政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第三,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其含义在于,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并非全部都应给予行政处罚,应区分不同情况根据法律的规定给予不同的处理.如果有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十分严重,构成犯罪的,就应根据刑法的规定处罚,而不适用行政处罚;有些极轻微违反了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构不成本法规定的应予处罚的标准的,则不应给予行政处罚.二,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不是任意性的,而是有法律限定的. 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使行政处罚规范化,法律规定: 1.只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的,才能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只能是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本法没规定有权实施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则不能实施处罚; 3.实施行政处罚要依照本法所规定的程序实施,不能违反法定的程序.三,本条第二款是对法定原则的强调.第四条[行政处罚原则]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释义]: 本条是对行政处罚应遵循的原则的规定.一,必须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公正,是指行政机关在处罚中对受罚者用同一尺度平等对待.公正原则主要表现在:1.行政处罚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2.实行回避制度,包括执法人员自行请示回避和行政管理相对人申请回避;3.处罚程序适宜.行政处罚规定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简易程序的适用也要严格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进行;4.行政处罚作出以前要通知被处罚人将要作出的内容,理由以及提出意见的途径,方式和期限,以便使其有陈述意见,提出反证等参与的机会;5.现场勘查,物品检验要通知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到场;6.职权分立.事实的调查和作出处罚决定分立,复议,申诉受理与作出处罚决定分立,处罚决定与处罚执行分立.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对于有关行政处罚的法律规范,执法人员身份,主要事实根据等与行政处罚有关的情况,除可能危害公共利益或者损害其他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并由法律,法规特别规定的以外,都应向当事人公开.公开原则在行政处罚上的主要表现是:(1)法的公开.有关行政处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及政府规章等规范性文件都要以适当途径公开,使行政管理相对人有了解的可能;(2)执法人员的身份公开.执行调查,处罚送达,执行等职务的执法人员必须出示证件或者佩带标志.受委托执行行政处罚职务的,要出示委托证明; (3)有关文书,除法律,法规规定限制的以外,允许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阅览,摘记及复制;(4)案例公开,行政处罚形成的案例以一定形式和途径公开发表.二,必须以事实为依据.这种事实必须是客观存在,并且是已经发生的行为,不能以"可能是"而进行处罚.没有违法事实的,不得给予处罚.三,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就是说罚要当罚,防止滥罚.实施处罚要综合衡定以下因素:1.违法行为的事实是否该罚;2.其性质如何,是否属于行政处罚的范畴;3.情节怎样,区别出是否有情节严重应该给予刑事处罚的行为,或情节轻微不够行政处罚的;4.社会危害程度怎样,是严重危害社会还是对社会无大危害.四,本条第三款是对公正,公开原则的进一步强调和具体化.根据人大代表的意见,法律补充规定了本条第三款,强调对于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如遇此种不公布规定而给予行政处罚的情况,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拒绝接受处罚,也可以以此条为依据对这种处罚行为提起诉讼.本法具体规定了告知制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缺席听证制度等等.第五条[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释义]: 本条是对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的规定. 设定行政处罚,不仅仅是惩罚违法者,并通过惩罚防止其再次违法,而且是寓教育于惩罚之中,使违法者通过处罚受到教育,自觉遵守法律秩序,同时也教育他人维护法律,提高法制观念. 本法不仅在本条规定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而且在其他法律条文中为贯彻这一原则具体规定了告知.通过告知,可以使当事人受到法制的教育.此外,听证制度也是进行法制宣传和教育的一种很好的形式,在听证过程中通过陈述事实,列举证据,援引法律,给各方面人员都留下深刻印象,从中受到教育.第六条[受到行政处罚者的权利]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释义]: 本条是对受到行政处罚者的权利的规定.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了受到行政处罚者的各项权利,包括行政处罚行使之中和行政处罚之后,主要有:一,陈述和申辩权.陈述是指行为人为自己的行为进行客观的说明和介绍的一种行为;申辩,是指当事人为自己的行为申述理由和辩解的行为.这是当事人在行政处罚之中所享有的一项权利.为了从行政执法程序上保障当事人的权益,法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时,依本法的规定,有权就行政机关拟对自己的处罚和自己的行为进行陈述和申辩,证明自己没有违法事实的存在,行政机关要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保证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的行使.不仅如此,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处罚之前要明确告知当事人违法的事实,将给予的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使当事人有条件和可能为自己的行为进行陈述和申辩.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权.这是当事人在受到行政处罚之后所依法享有的一项权利.行政复议是指行政机关经当事人或有关单位提出申请或请求后,对已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重新审查的一种行为;行政诉讼是指当事人受到国家行政机关的处罚之后不服,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经向原处分机关的直接上级机关提出复议后,对其作出的决定仍有不服的,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撤销或者变更原处分或决定的行为. 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自上而下的一种法制监督.具有强制性和权威性.对于提出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要对其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和适当进行审查,对于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可以变更. 法律给予当事人以选择权,可以选择司法监督程序,即不服行政机关的处罚,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经行政复议后,对复议决定不服的,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三,要求行政赔偿权.这是行政处罚之后已认定行政处罚是错误,而对当事人进行行政救济的一项措施.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在执行行政职务,进行行政处罚时,违法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权利时,国家对于受害人所给予一定赔偿的行为.行政赔偿有以下涵义:1.行政赔偿责任的形式是赔偿,即恢复原状或金钱赔偿,行政赔偿责任是行政侵权责任的一种.2.行政赔偿是国家责任的一种;国家责任是指国家根据国际法或国内法对自己的行为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国家责任分国际责任和国内责任两种,国内责任即国家对其公民应负的责任,可分为国家立法损害责任,国家行政侵权责任,国家司法损害责任与国家民事责任四种.行政侵权赔偿责任,只是国家责任中的一种形式,是国家对行政侵权行为所负的赔偿责任.3.行政赔偿产生的原因是行政行为侵权.实施侵权行为主体可能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也可能是被授权为某种行政行为的组织或个人.4.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不同.行政赔偿通常是由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包括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的违法或不当行为所引起的,而行政补偿则是由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合法行为所引起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取得赔偿. 但行使这项权利时应注意:(1)这种赔偿的请求,是当事人就行政机关执行行政处罚而产生的,如果不是行政机关执行处罚则不能提起.(2)这种处罚是国家行政机关代表国家执行公务的行为(不能是私人行为).(3)这种执行行政处罚的行为确实给当事人造成损害了.(4)这种赔偿是由国家对受害人进行赔偿的. 能否给予当事人赔偿,要通过法定程序,由上级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做出裁定;第七条[违法行为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释义]: 本条是对违法行为人所应承担的不同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承担的不同的法律责任可分为: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一,关于民事责任的承担.给予行政处罚是当事人因违法而承担的行政处罚的责任,与民事责任属不同的法律责任范畴,但又是同一种违法行为所引起的.受到行政处罚之人同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是特定的,即行为人因违法对他人造成损害.但要说明一点,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是行政机关,而民事赔偿责任首先是当事人自己协商解决,可以进行调解,如仍达不成一致意见,可以经法院判决,由司法途径解决. 二,关于刑事责任的承担.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从理论上讲应该是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如果情节,后果严重就构成犯罪了,为了不放纵犯罪,法律规定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在将要进行行政处罚时,已经知道违法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了,可以直接移送有关部门起诉,进行刑事处罚,不能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反之已经进行过行政处罚的,则仍有可能进行刑事处罚.只是在进行刑事处罚时要考虑已进行过的行政处罚. 此处要将行政处罚后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与行政处罚中的一事不再罚原则区别开来.行政处罚中的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指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依据,给予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同一事实是指同一个违法行为;同一依据,是指同一法律依据.但实践中往往同一行为违反了不同的法律规定,即产生规范竞合现象.在这种情况下,一般的处理原则是: 1.同一行为违反两个以上法律规范时,应依据不同法律规范分别处罚. 2.如果一个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人已经给予处罚的,其他行政机关不得再科以同类处罚. 3.在给予其他各类的处罚时,可以考虑违法行为人已受到处罚的事实,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事不再罚的原则以后还会详细论述).第二章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第八条[行政处罚的种类] 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释义]: 本条是对行政处罚的种类的规定. 本法确定了六种处罚种类: 一,警告.指行政机关对有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告诫,使其认识所应负责的一种处罚.警告一般适用于那些违反行政管理法规较轻微,对社会危害程度不大的行为.一般可当场做出. 二,罚款.指行政机关依法强制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人(包括法人及其他组织)在一定期限内缴纳一定数量货币的处罚行为.罚款是一种财产罚.罚款是一种适用范围比较广泛的行政罚.为了避免罚款的随意性,行政处罚法对罚款进行了一些限定性的规定.对已经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中没有罚款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不能增加规定罚款的处罚.为了避免罚款执行人营私舞弊,法律规定作出罚款决定的机关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罚款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罚款的设定与执行要运用适当,罚与过相当.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产.指国家行政机关根据行政管理法规,将行为人的违法所获得的财物或非法财物强制无偿收归国有的一项行政处罚措施.没收是一种较为严厉的财产罚,其执行领域具有一定程度的限定性,只有对那些为谋取非法收入而违反法律法规的公民,法人及组织才可以实行这种财产罚. 四,责令停产停业.指国家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工商企业或个体经营户,依法在一定期限内剥夺其从事某项生产或经营活动权利的行政处罚,属于行为罚的一种.由于责令停产停业的处罚将直接影响企业的生产与经营利益,因此对比较严重的行政违法行为才适用.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许可证与执照指行政主管机关应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颁发的准许申请人从事某种活动的书面文件.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某种权利的凭证.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实行暂时扣留其许可证或执照,剥夺其从事某项生产或经营活动权利的行政处罚.这是一种比责令停产停业更为严厉的一种行为能力罚.因此,只有法律和行政法规能够设定这一处罚. 六,行政拘留.指公安机关对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公民,在短期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处罚措施,也是治安管理处罚措施中最严厉的一种.行政拘留是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一种人身自由罚,也是行政处罚中最严厉的处罚之一.由于其严厉性,因此行政处罚法对于此种处罚的限制规定也是最严格的,只有法律能够规定涉及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拘留罚,其他如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都不能设定此种处罚.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上面所列六种处罚只是行政处罚的基本种类,也是运用得最多的种类.为了防止现有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处罚的遗漏和今后立法中可能出现了新的处罚措施而设定此项.第九条[行政处罚的设定权] 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释义]: 本条是法律对于行政处罚的设定权的规定.设定,是指对一项权力的创设和规定,"设定"不同于"规定",主要区别在于设定有创新之意.由于行政处罚的设定权首先涉及的是立法权的划分问题,因此各国在行政处罚权的设定上,一般遵循这样几条准则:一是行政处罚的设定权集中在代议机关(立法机关);二是行政机关设定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律明确具体的授权;三是行政机关设定的处罚一般都是程度较轻,影响较小的.本条第二款强调"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规定",这一项特别规定,具有排他性,即除法律以外,其他任何形式的规范性文件都不得规定涉及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人身自由权是公民权利中最基本的一项权利,限制人身自由是一种相当严厉的处罚,只有法律才可以规定此类处罚,即使是法律规定,也要采取慎重的态度.第十条[行政法规对于行政处罚的设定权限]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释义]: 本条是对规定行政法规对于行政处罚的设定权限的规定. 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对于行政法规设定和规定行政处罚权要掌握两点:第一,除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以外,行政法规可设定其余各类行政处罚;第二,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不能超越已有的法律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的范围. 本法给予行政法规以行政处罚设定权,但同时给了一定的限制,这种限制包括前面提到的两个方面: 一,关于设定权.行政法规不能设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这是一项硬性的原则性规定.除这项排除性规定外,行政法规可以设定其余五类处罚.二,关于规定权.法律对于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的,行政法规如果需要,可以对法律作出具体规定.但行政法规关于行政处罚的规定,不能超出原来法律所规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
我国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我国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我国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处罚法定原则: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
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这包括行政处罚的设定权法定、实施主体及其职权法定、处罚的依据法定、类型法定、内容和程序法定。
法无明文规定不得处罚,受处罚行为应是法定的。
2.公正公开原则:行政处罚应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
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公正就是公平正直、没有偏私,要求“过罚相当”,不能畸轻畸重,不得滥用自由裁量权。
公开就是要增强处罚行为的透明度,包括处罚的依据公开、过程公开和结果公开。
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终极目标是无
人违法、无行政处罚。
除了惩戒违法者、弥补社会损失之外,更重要的是通过对违法者的惩戒对其本人及社会公众产生教育效果,以减少甚至避免违法行为的发生。
4.保障当事人陈述权利原则: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
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这些原则贯穿于行政处罚的全过程,对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提出了总体要求,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在实际操作中,这些原则应得到严格遵守和执行,以确保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行政处罚法》的适用范围包括哪些方面行政处罚的范围
《行政处罚法》的适用范围包括哪些方面行政处罚的范围《行政处罚法》的适用范围包括哪些方面? 法律的适用范围,就是指法律所适用的效力范围。
《行政处罚法》第2条规定: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也就是说《行政处罚法》的适用范围包括两个方面:行政处罚的设定和行政处罚的实施。
行政处罚的设定是指法律规定的有权力设定行为规范的国家机关首次独立自主地规定何种行为是违法行为,并规定给予该种违法行为以何种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设定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哪一级国家机关、哪一类性质的国家机关有设定何种行政处罚的权力。
具体地说,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各自具有设定哪一种行政处罚的权力。
行政处罚的设定一般有三种情况:一种是由立法机关通过制定法律直接授予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处罚的权力;一种是国家的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通过制定行政法规的形式明确行政处罚的内容;一种是相关的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法律和法规的授权,规定行政处罚的内容。
这三种情况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程序、处罚的内容、对象、结果都是有区别的。
具体何种性质的行政处罚由哪一级别的法律法规设定,要由《行政处罚法》来决定。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的行政处罚有哪些也就是说,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行政处罚法对公正原则的一个具体规定是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即“过罚相当”的原则。
法律咨询:中顾法律网律师回答: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除企业营业执照外的其他执照;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行政处罚,不能够设定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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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行政处罚是根据什么制定的
1、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
它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其中,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2、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
它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3、地方性法规是由有地方立法权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
4、行政规章,是由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
行政处罚制度是我国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的时候由国家法律制度所赋予的一种职权,其实国家方方面面的发展本质上都是离不开行政管理的,跟行政管理相适应的行政处罚也是有法可依的,一般行政处罚在生活当中非常普遍,可能大家还不了解我国的行政处罚是根据什么制定的?
一、我国的行政处罚是根据什么制定的?
在规范性文件中设定行政处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否则所设定的行政处罚无效,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哪些规范性文件可以设定哪些行政处罚种类,应符合下列规定:
1、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
它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其中,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2、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
它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3、地方性法规是由有地方立法权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
它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4、行政规章,是由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
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②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的罚款。
5、地方规章,是由有地方规章制定权的人民政府制定的。
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②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地方规章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的罚款。
二、行政处罚的种类
行政处罚法列举规定了六类行政处罚,并规定了其他行政处罚种类的规定办法。
这六类处罚不是按照单一标准划分的,也没有穷尽性质。
这种规定的主要根据,是它们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影响程度,对行政管理秩序的保护作用,便于划分不同国家机关对各种行政处罚的设定权限。
这六类行政处罚分别是:
1、警告。
它是国家对行政违法行为人的谴责和告诫,是国家对行为人违法行为所做的正式否定评价。
从国家方面说,警告是国家行政机关的正式意思表示,会对相对一方产生不利影响,应当纳入法律约束的范围;对被处罚人来说,警告的制裁作用,主要是对当事人形成心理压力、不利的社会舆论环境。
适用警告处罚的重要目的,是使被处罚人认识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对社会的危害,纠正违法行为并不再继续违法。
2、罚款。
它是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人强制收取一定数量金钱,剥夺一定财产权利的制裁方法。
适用于对多种行政违法行为的制裁。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没收违法所得,是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占有的,通过违法途径和方法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没收非法财物,是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非法占有的财产和物品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
4、责令停产停业。
它是行政机关强制命令行政违法行为人暂时或永久地停止生产经营和其他业务活动的制裁方法。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它是行政机关暂时或者永久地撤销行政违法行为人拥有的国家准许其享有某些权利或从事某些活动资格的文件,使其丧失权利和活动资格的制裁方法。
6、行政拘留。
它是治安行政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短期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制裁方法。
对于上述各种处罚以外的其他处罚种类的设定,只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公布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公布的行政法规规定。
这就是说,行政处罚新种类的创设权集中在全国人大和国务院,其他机关没有这种权力。
由此可见,关于行政处罚的制定主要是根据我国的行政法规,而行政处罚也只能是由法律来进行设定的,各种行政规章和地方规章等都是行政处罚的制定依据,本省制定的一些行政章对全体公民也是具有约束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