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外给排水设计规范
室外排水规范2011

UDC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P GB 50014—2006室外排水设计规范Code for design of outdoor wastewater engineering报批稿(2011年版)2011-XX-XX 发布 20XX-XX-XX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前言本规范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0年工程建设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0]43号)的要求,对《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进行局部修订。
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本规范。
本次局部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补充规定除降雨量少的干旱地区外,新建地区应采用分流制;补充规定现有合流制排水地区有条件应进行改造;补充规定应按照低影响开发(LID)理念进行雨水综合管理;补充规定采用数学模型法计算雨水设计流量;补充规定综合径流系数较高的地区应采用渗透、调蓄措施;补充规定塑料管使用的条件;补充规定雨水调蓄池的设置和计算;更正生物滤池的设计负荷等。
本规范中下划线为修订的内容,波浪线为移除的内容;黑体字表示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负责具体管理,由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至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室外给水排水设计规范国家标准管理组(地址:上海市中山北二路901号,邮政编码:200092)。
本次局部修订的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审查人:主编单位: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参编单位:北京工业大学上海市政交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杭州智慧给排水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政设计研究院主要起草人:张辰(以下按姓氏笔划为序)支霞辉石红朱广汉陈芸陈嫣陈贻龙肖峻邵尧明周玉文主要审查人:李艺厉彦松孔令勇王秀朵李树苑罗万申1 总则1.0.4排水体制(分流制或合流制)的选择,应根据城镇的总体规划,结合当地的地形特点、水文条件、水体状况、气候特征、原有排水设施、污水处理程度和处理后出水利用等综合考虑后确定。
GBJ14-87室外排水设计规范

普及程度等因素确定 可按当地用水定额的
采用
第
条 生活污水量总变化系数宜按表
采用
生活污水量总变化系数
表
污水平均日流量
总变化系数
注 当污水平均日流量为中间数值时 总变化系数用内插法求得 当居住区有实际生活污水量变化资料时 可按实际数据采用
第
条 工业企业内生活污水量 淋浴污水量的确定 应
与国家现行的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 的有关规定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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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
条 为使我国的排水工程设计 符合国家的方针 政
策 法令 达到防止水污染 改善和保护环境 提高人民健康水平的
要求 特制订本规范
第
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 扩建和改建的城镇 工业企
业及居住区的永久性的室外排水工程设计
第
条 排水工程设计应以批准的当地城镇 地区 总
体规划和排水工程总体规划为主要依据 从全局出发 根据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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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二 排水管道与其他地下管线 构筑物 的 最小净距
附录三 生物处理构筑物进水中有害物质容许浓度 附录四 习用的非法定计量单位与法定计量单位的
换算关系 附录五 本规范用词说明 附录说明 本规范主编单位 参加单位和
主要起草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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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干道 重要地区或短期积水即能引起较严重后果的
地区 一般选用
并应与道路设计协调
注 特别重要地区和次要地区可酌情增减
第
条 雨水管渠的设计降雨历时 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
降雨历时
地面集水时间
视距离长短 地形坡度和地面
室外给排水设计规范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时间:2006-03-11浏览次数:4449中国工程检测网: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使我国的排水工程设计,符合国家的方针,政策、法令,达到防止水污染,改善和保护环境,提高人民健康水平的要求,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城镇、工业企业及居住区的永久性的室外排水工程设计。
第1.0.3条排水工程设计应以批准的当地城镇(地区)总体规划和排水工程总体规划为主要依据,从全局出发,根据规划年限、工程规模、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正确处埋城镇、工业与农业之间,集中与分散、处理与利用、近期与远期的关系。
通过全面论证,做到确能保护环境,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
第1.0.4条排水制度(分流制或合流制)的选择,应根据城镇和工业企业规划、当地降雨情况和排放标准,原有排水设施,污水处理和利用情况、地形和水体等条件,综合考虑确定。
同一城镇的不同地区可采用不同的排水制度,新建地区的排水系统宜采用分流制。
第1.0.5条排水系统设计应综合考虑下列因素:一、与邻近区域内的污水与污泥处理和处置协调。
二、综合利用或合理处置污水和污泥。
三、与邻近区域及区域内给水系统、洪水和雨水的排除系统协调。
四、接纳工业废水并进行集中处理和处置的可能性。
五、适当改造原有排水工程设施,充分发挥其工程效能。
第1.0.6条工业废水接入城镇排水系统的水质,不应影响城镇排水管渠和污水厂等的正常运行;不应对养护管理人员造成危害;不应影响处理后出水和污泥的排放和利用,且其水质应按有关标准执行。
第1.0.7条工业废水管道接入城镇排水系统时,必须按废水水质接入相应的城镇排水管道,污水管道宜尽量减少出口,在接入城镇排水管道前宜设置检测设施。
第1.0.8条排水工程设计应在不断总结科研和生产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积极采用经过鉴定的、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第1.0.9条排水工程设备的机械化和自动化程度,应根据管理的需要,设备器材的质量和供应情况,结合当地具体条件通过全面的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对操作繁重、影响安全、危害健康的主要工艺,应首先采用机械化和自动化设备。
室外给排水管线综合中对管道间距的要求

室外给排水管线综合中对管道间距的要求
今天综合整理了《建筑给排水设计规范》、《室外给水设计规范》、《室外排水设计规范》三个规范中对于给排水管道与其他管道之间间距的要求,大家可以在管线综合时根据三个规范综合考虑,确定管道间距。
建筑给排水设计规范:
净距指管外壁距离,管道交叉设立套管时指套管外壁距离,直掩埋式热力管指保温管壳外壁距离;
电力电缆在道路的东侧(南北方向的路)或南侧(东西方向的路);通信电缆在道路的西侧或北侧。
均应在人行道下。
室外排灌设计规范: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
所列数字除标明者外,水平净距均所指外壁净距,横向净距系指下面管道的外顶与上面管道基础底间净距。
采取充分措施(如结构措施)后,表列数字可以减小。
与建筑物水平净距,管道掩埋厚薄于建筑物基础时,不必大于2.5m,管道掩埋深深于建筑物基础时,按排序确认,但不该大于3.0m。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J14-8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J14-87(1997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公告第12号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J14-87,由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了局部修订,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局部修订的条文,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该规范中相应条文的规定同时废止。
现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7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J14/87(1997年版)主编部门:上海市建设委员会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施行日期:1987年12月1日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局部修订公告第12号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J/87由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了局部修订,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局部修订的条文,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该规范中相应条文的规定同时废止。
现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7年12月5日关于发布《室外排水设计规范》的通知计标〔1987〕666号根据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字第546号《关于印发一九八二年至一九八五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规范编制、修订计划的通知》,由上海市建委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室外排水设计规范》TJ14/74(试行)已修订完毕,并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修订后的《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J14/87为国家标准,自一九八七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原《室外排水设计规范》TJ14/74(试行)自一九八七年十二月一日起废除。
本规范由上海市建委管理,具体解释工作由上海市政工程设计院负责。
出版发行由我委基本建设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国家计划委员会一九八七年四月二十八日修订说明本规范是根据原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81)建设字第546号通知,由上海市建设委员会负责主编,具体由上海市政工程设计院会同设计、大专院校等有关单位,对《室外排水设计规范》TJ14/74(试行)修订而成。
原规范自一九七四年试行以来,规范管理组按统一计划,组织全国有关单位开展科研协作,进行了调查研究和必要的科学试验研究工作。
室外给排水设计规范

室外给排水设计规范室外给排水设计一般需符合以下规范:1.排水系统设计要符合当地建筑法规和相关标准。
在进行室外给排水设计之前,应先了解并遵守当地的建筑法规和标准,以确保设计满足法律和安全要求。
2.排水系统应能有效排除雨水和污水。
室外排水系统应合理设计,能够有效地排除建筑物内的雨水和污水,以确保建筑物内部保持干燥、清洁和舒适。
3.排水管道的布置应合理。
在进行室外排水管道的布置时,应充分考虑地势和建筑物周围环境的因素,确保排水管道的倾斜度达到要求,排水畅通。
4.排水口的设置应合理。
在室外排水系统设计中,应根据实际需要合理设置排水口,确保排水口的数量、位置和大小满足建筑物的需求,并能够有效排除雨水和污水。
5.排水管材料的选择应合适。
室外给排水系统中的排水管道应选用适合的材料,如塑料管道、钢管道等,以确保管道的强度和耐久性。
6.雨水收集利用系统的设计应合理。
在进行室外给排水系统设计时,应考虑将雨水收集利用系统纳入设计范围,以实现雨水的合理利用,减少排水量和环境污染。
7.室外给排水系统应考虑环保要求。
室外给排水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环保要求,尽量减少排放污水和废水,并确保排放的污水经过适当处理后再排放到环境中。
8.排水系统的设计应充分考虑日常维护和清洁。
室外给排水系统的设计应考虑到日常维护和清洁的便利性,以确保排水系统的正常运行和长久使用。
总之,室外给排水设计规范主要涉及到排水系统的布置、排水口的设置、排水管材料的选择、雨水收集利用系统的设计、环保要求和日常维护等方面,设计师应根据具体的项目要求和当地建筑法规和标准进行设计,以确保室外给排水系统的安全、有效和可持续运行。
室外给排水设计规范

室外给排水设计规范一、引言室外给排水系统是建筑物的重要组成部分,用于排除建筑物内部产生的废水和雨水,保证室内环境的洁净和安全。
设计一个合理有效的室外给排水系统,能够确保排水通畅、防止水涝、防止污水回流,对于建筑物的正常运行至关重要。
本文将介绍室外给排水设计的一些规范和要求。
二、设计原则1.合理布局:室外给排水系统应根据建筑物的具体情况进行合理布局,确保排水管道的疏通和维修方便。
2.通畅排水:室外给排水系统应保证排水管道的坡度适宜,确保废水和雨水能够顺利排出,防止积水和排水不畅。
3.防止回流:室外给排水系统应设置适当的阀门和排气装置,防止污水回流到建筑物内部,确保室内环境的安全和卫生。
4.合理尺寸:室外给排水系统的管道尺寸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和使用人数进行合理选择,以确保排水和污水处理的效果。
三、设计要求1. 废水排水设计要求1.废水管道宜采用PVC管道,具有耐腐蚀性能,能够承受一定的压力和冲击。
2.废水管道的坡度应符合国家标准,一般为1%~3%之间,以确保废水能够顺利排出。
3.废水管道的分支、汇合和转弯处应采用弯头或三通,避免废水的反流和积水。
4.废水管道应预留清洗口,方便管道清洗和维修。
2. 雨水排水设计要求1.雨水管道宜采用铸铁管道或UPVC管道,具有耐腐蚀性和耐压性能。
2.雨水管道的坡度应符合国家标准,一般为0.5%~1%之间,以确保雨水能够顺利排出。
3.雨水管道的分支、汇合和转弯处应采用弯头或三通,避免积水和排水不畅。
4.雨水管道应预留检查井,方便检查和疏通管道。
3. 排水口设计要求1.排水口宜采用不锈钢材质,具有耐腐蚀性和耐压性能。
2.排水口的数量和布局应根据建筑物的面积和使用情况进行合理配置,以确保排水的均匀和畅通。
3.排水口的尺寸应根据排水量进行合理选择,以满足建筑物的排水需求。
4.排水口应设置防虫装置,防止小动物进入管道,避免堵塞和积水。
4. 管道维护要求1.室外给排水系统的管道应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管道的畅通和顺利排水。
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

2.1.32自灌 self-priming
卧式离心泵的泵顶、立式多级离心泵吸水端第一级(段)泵体置于最低设计启动水位标高以下,启动时水靠重力充入泵体的引水方式。
2.1.33水景 waterscape,fountain
人工建造的水体景观。
2.1.34生活污水 domestic soil
但设计下列工程时,还应按现行的有关专门规范或规定执行:
1湿陷性黄土、多年冻土和胀缩土等地区的建筑物。
2抗震设防烈度超过9度的建筑物。
3矿泉水疗、人防建筑。
4工业生产给水排水。
5建筑中水。
1.0.3建筑给水排水设计,应在满足使用要求的同时还应为施工安装、操作管理、维修检测以及安全保护等提供便利条件。
1.0.4建筑给水排水工程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2.1.38立管 vertical pipe,riser,stack
呈垂直或与水平线夹角小于45°的管道。
2.1.39横管 horizontal pipe
呈水平或与水平线夹角小于45°的管道。
1横支管 horizontal branch
连接器具排水管至排水立管的管段
2横干管 horizontal main
热水管系与大气相通的热水供应系统。
2.1.82闭式热水供应系统 closed system for hot water supply
雨水管渠汇集降雨的面积。其计算单位通常以㎡或ha表示。
2.1.72重力流雨水排水系统 gravity storm system
按重力流设计的屋面雨水排水系统。
2.1.73压力流雨水排水系统
按压力流设计的屋面雨水排水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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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外排水设计规范时间:2006-03-11 浏览次数:4449中国工程检测网: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使我国的排水工程设计,符合国家的方针,政策、法令,达到防止水污染,改善和保护环境,提高人民健康水平的要求,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城镇、工业企业及居住区的永久性的室外排水工程设计。
第1.0.3条排水工程设计应以批准的当地城镇(地区)总体规划和排水工程总体规划为主要依据,从全局出发,根据规划年限、工程规模、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正确处埋城镇、工业与农业之间,集中与分散、处理与利用、近期与远期的关系。
通过全面论证,做到确能保护环境,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
第1.0.4条排水制度(分流制或合流制)的选择,应根据城镇和工业企业规划、当地降雨情况和排放标准,原有排水设施,污水处理和利用情况、地形和水体等条件,综合考虑确定。
同一城镇的不同地区可采用不同的排水制度,新建地区的排水系统宜采用分流制。
第1.0.5条排水系统设计应综合考虑下列因素:一、与邻近区域内的污水与污泥处理和处置协调。
二、综合利用或合理处置污水和污泥。
三、与邻近区域及区域内给水系统、洪水和雨水的排除系统协调。
四、接纳工业废水并进行集中处理和处置的可能性。
五、适当改造原有排水工程设施,充分发挥其工程效能。
第1.0.6条工业废水接入城镇排水系统的水质,不应影响城镇排水管渠和污水厂等的正常运行;不应对养护管理人员造成危害;不应影响处理后出水和污泥的排放和利用,且其水质应按有关标准执行。
第1.0.7条工业废水管道接入城镇排水系统时,必须按废水水质接入相应的城镇排水管道,污水管道宜尽量减少出口,在接入城镇排水管道前宜设置检测设施。
第1.0.8条排水工程设计应在不断总结科研和生产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积极采用经过鉴定的、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第1.0.9条排水工程设备的机械化和自动化程度,应根据管理的需要,设备器材的质量和供应情况,结合当地具体条件通过全面的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对操作繁重、影响安全、危害健康的主要工艺,应首先采用机械化和自动化设备。
第1.0.10条排水工程的设计,除应按本规范执行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1.0.11条在地震、湿陷性黄土、膨胀土、多年冻土以及其它特殊地区设计排水工程时,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专门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排水量第一节生活污水量和工业废水量第2.1.1条层民生活污水定额和综合生活污水定额应根据当地采用的用水定额,结合建筑内部给排水设施水平和排水系统普及程度等因素确定,可按当地用水定额的80%~90%采用。
第2.1.2条生活污水量总变化系数宜按表2.1.2采用。
注:(1) 当污水平均日流量为中间数值时,总变化系数用内插法求得。
(2) 当居住区有实际生活污水量变化资料时,可按实际数据采用。
第2.1.3条工业企业内生活污水量、淋浴污水量的确定,应与国家现行的<<室外给水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协调。
第2.1.4条工业企业的工业废水量及其总变化系数应很据工艺特点确定,并与国家现行的工业用水量有关规定协调。
第2.1.5条在地下水位较高的地区,宜适当考虑地下水渗入量。
第二节雨水量第2.2.1条雨水设计流量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式中Q ———雨水设计流量(L/s);q ———设计暴雨强度(L/s·ha);———径流系数;F ———汇水面积〔ha)。
注:当有生产废水排入雨水管道时,应将其水量计算在内。
第2.2.2条径流系数可按表2.2.2-1采用,汇水面积的平均径流系数按地面种类加权平均计算;区域的综合径流系数,可按表2.2.2-2采用。
第2.2.3条设计暴雨强度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式中q ——设计暴雨强度(L/s·ha);t ——降雨历时(min);P ——设计重现期(a);A1, C, n, b ——参数,根据统计方法进行计算确定。
在具有十年以上自动雨量记录的地区,暴雨强度公式可按本规范附录一的有关规定编制。
注:在自动雨量记录不足十年的地区,可参照附近气象条件相似地区的资料采用。
第2.2.4条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应根据汇水地区性质(广场、干道、厂区、居住区)、地形特点和气象特点等因素确定。
在同一排水系统中可采用同一重现期或不同重现期。
重现期一般选用0.5~3a,重要干道、重要地区或短期积水即能引起较严重后果的地区,一般选用2~5a,并应与道路设计协调。
注:特别重要地区和次要地区可酌情增减。
第2.2.5条雨水管渠的设计降雨历时,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式中t ——降雨历时(min);t1 ——地面集水时间(min),视距离长短、地形坡度和地面铺盖情况而定,一般采用5~15min;m ——折减系数,暗管折减系数m=2,明渠折减系数m=l.2;t2 ——管渠内雨水流行时间(min)。
注:在陡坡地区,采用暗管时折减系数m=1.2~2。
第三节合流水量第2.3.1条合流管道的总设计流量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式中Qz ——总设计流量(L/s);Qs ——设计生活污水量(L/s);Qg ——设计工业废水量(L/s);Qy ——设计雨水量(L/s);Qh ——溢流井以前的旱流污水量(L/s)。
第2.3.2条溢流井以后管段的流量应按下列公式计算:第2.3.3条截流倍数n。
应根据旱流污水的水质和水量及其总变化系数、水体卫生要求、水文、气象条件等因素经计算确定,一般采用1~5。
第2. 3.4条合流管道的雨水设计重现期可适当高于同一情况下的雨水管道设计重现期。
第三章排水管渠及其附属构筑物第一节一般规定第3.1.1条排水管渠系统应根据城市规划和建设情况统一布置,分期建设。
排水管渠应按远期水量设计。
第3.1.2条管渠平面位置和高程,应根据地形、道路建筑情况、土质、地下水位以及原有的和规划的地下设施、施工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第3.1.3条管渠及其附属构筑物、管道接口和基础的材料,应根据排水水质、水温,冰冻情况、断面尺寸、管内外所受压力、土质、地下水位、地下水侵蚀性和施工条件等因素进行选择,并应尽量就地取材。
第3.1.4条输送腐蚀性污水的管渠必须采用耐腐蚀材料,其接口及附属构筑物必须采取相应的防腐蚀措施。
第3.1.5条当输送易造成管内沉析的污水时,管渠形式和断面的确定,必须考虑维护检修的方便。
第3.1.6条厂区内的生产污水,应根据其不同的回收、利用和处理方法设置专用的污水管道,经常受有害物质污染的场地的雨水,应经预处理后接人相应的污水管道。
第3.1.7条雨水管道、合流管道的设计,应尽量考虑自流排出。
计算水体水位时,应同时考虑现有的和规划的水库等水利设施引起的水位变化情况。
当受水体水位顶托时,应根据地区重要性和积水所造成的后果,设置潮门、闸门或泵站等设施。
第3.1.8条设计雨水管渠时,可结合城市规划,考虑利用湖泊、池塘调蓄雨水。
第3.1.9条污水管渠系统上应设置事故排出口。
第3.1.10条雨水管道系统之间或合流管道系统之间。
可根据需要设置连通管。
必要时可在连通管处设置闸槽或闸门,连通管及附设闸井应考虑维护管理的方便。
第3.1.11条设计污水管渠时,对每一独立系统或设置泵站的管道,宜在总出口处设置计量设施。
第二节水力计算第3.2.1条排水管渠的流速,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式中v ——流速(m/s);R ——水力半径(m);I ——水力坡降;n ——粗糙系数。
第3. 2.2条管渠粗糙系数宜按表3.2.2采用。
第3.2.3条排水管渠的最大设计充满度和超高,应遵守下列规定:一、污水管道应按不满流计算,其最大设计充满度应按表3.2.3采用。
二、雨水管道和合流管道应按满流计算。
注:在计算污水管道充满度时,不包括沐浴或短时间内突然增加的污水量,但当管径小于或等于300mm时,应按满流复核。
三、明渠超高不得小于0.2m。
第3.2.4条排水管道的最大设计流速,应遵守下列规定:-、金属管道为10 m/s;二、非金属管道为5 m/s。
第3.2.5条排水明渠的最大设计流速应遵守下列规定:一、当水流深度为0.4~1.0m时,宜按表3.2.5采用。
二、当水流深度在0.4~1.0m范围以外时,表3.2.5所列最大设计流速应乘以下列系数:h<0.4m时系数=0.85;1.0<h<2.0m时系数=1.25;h≥2.0m时系数= 1.40.注:h为水流深度。
第3.2.6条排水管渠的最小设计流速,应遵守下列规定:一、污水管道在设计充满度下为0.6m/s 。
注:含有金属、矿物固体或重油杂质的生产污水管道,其最小设计流速宜适当加大。
二、雨水管道和合流管道在满流时为0.75m/s 。
三、明渠为0.4 m/s 。
注:①当起点污水管段中的流速不能满足以上规定时,应符合本规范第3.2.9 条要求。
②设计流速不满足最小设计流速时,应增设清淤措施。
第3.2.7条生活污水压力输泥管的最小设计流速,一般可按表3.2.7采用。
第3.2.8条压力管道的设汁流速宜采用0.7~1.5 m/s 。
第3.2.9条管道的最小管径和最小设计坡度,宜按表3.2.9采用。
注:①管道坡度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可酌情减小,但应有防淤、清淤措施。
②自流输泥管道的最小设计坡度宜采用0.01。
第3.2.10条管道在坡度变陡处,其管径可根据水力计算确定由大改小,但不得超过2级,并不得小于最小管径。
第三节管道第3.3.1条各种不同直径的管道在检查井内的连接,宜采用水面或管顶平接。
第3.3.2条管道转弯和交接处,其水流转角不应小于90度。
注:当管径小于等于300mm,跌水水头大于0.3m时,可不受此限制。
第3.3.3条管道基础应根据地质条件确定,对地基松软或不均匀沉降地段,管道基础或地基应采取加固措施,管道接口应采用柔性接口。
第3.3.4条设计合流管道时,应防止在压力流情况下,使接户管发生倒灌。
第3.3.5条污水管道和合流管道应根据需要设通风设施。
第3.3.6条管顶最小覆土厚度,应根据外部荷载,管材强度和土的冰冻情况等条件,结合当地埋管经验确定,在车行道下,一般不宜小于0.7m 。
注:当土的冰冻线很浅(或冰冻线虽深但有保温措施),且管道保证不受外部荷载损坏时,其覆土厚度可酌情减小。
第3.3.7条冰冻层内污水管道埋设深度,应根据流量、水温、水流情况和敷设位置等因素确定,一般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无保温措施的生活污水管道或水温与生活污水接近的工业废水管道,管底可埋设在冰冻线以上0.15m。
二、有保温措施或水温较高的管道,管底在冰冻线以上的距离可以加大,其数值应根据该地区或条件相似地区的经验确定。
第3.3.8条在冰冻层内埋设雨水管道,如有防止冰冻膨胀破坏管道的措施时,可埋设在冰冻线以上。
第3.3.9条设计压力管时,应考虑水锤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