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务会计期末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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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法务会计毕业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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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努力学习是为了更美好的未来!有关法务会计毕业论文范文篇一《高职法务会计人才培养方案》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对会计、咨询、审计、法律等现代服务业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但是伴随而来的是众多重大财务舞弊事件的发生以及上市公司民事诉讼案件的增加。

因此,投资者合法利益的保障以及具有会计类别法律问题的处理等成为当前资本市场急需解决的问题,法务会计专业的人才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然而,与国际发达地区的法务会计专业的发展相比,我国法务会计刚处于起步阶段,在法务会计理论、实务实施情况以及专业人员培训等方面都相对比较落后,不能满足当今资本市场快速发展的需要。

高技能法务会计人才培养只有不断创新才能促进法务会计实务的快速发展,才能适应社会对人才的需求以及市场转型的需要。

高职院校作为高端技能型人才的培养重地,其法务会计专业人才培养战略的实施是决定法务会计专业不断创新发展的源泉,也是高职院校可持续发展的新动力,对于资本市场的健康良性发展具有一定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1我国高职院校法务会计专业人才培养发展现状1.1高职院校法务会计专业学科属性不能准确定位法务会计不是单纯的会计学科,而是融合了法律学、审计学、鉴定学等各学科于一体的多学科专业。

因此,法务会计专业的学科定位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法学界认为法务会计属于司法会计的一个分支,而会计界认为法务会计包括司法会计。

激烈的学科之争导致了法务会计专业学科属性定位的不确定。

在高职院校中,法务会计学科属性定位的不确定致使该学科课程体系设置不确定,人才培养方向模糊混乱,从而制约了法务会计专业的长远发展。

因此,在高职法务会计专业学科定位中,应该严格地按照所归属的学科进行深层次人才培养模式的制定以及课程体系的建设和改革。

1.2高职院校法务会计专业人才培养模式模糊法务会计专业属于新生学科,并没有被纳入我国专业学科检索目录中,因此目前高职院校对该专业的开设还处于自由阶段。

关于法务会计毕业生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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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务会计毕业生论文法务会计是20世纪末兴起于北美的一项会计学新分支,在欧美一些国家的法律支持系统中发挥着越来越明显的作用。

下面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法务会计毕业生论文,供大家参考。

关于法务会计毕业生论文篇一1拓展法务会计业务的理论与现实基础在党和国家不断深化“依法治国”,改革逐渐步入“深水区”的当下,各种新的经济法律纠纷层出不穷,法律活动与经济活动的结合日益紧密。

法务会计作为一门将会计和法律进行有机结合的新兴学科,是指运用相关知识,对财务会计事项中有关法律问题的关系进行解决处理,并向法庭提供相关证据。

由20世纪90年代至今,法务会计得到了迅速发展,在美国和加拿大等西方国家法务会计已经有了较为深厚的学术理论基础,并且拥有相关的职业组织及资格考试。

虽然,我国法务会计的研究和实践起步较晚,但通过借鉴欧美法务会计发展的经验,国内学术界及实务界对法务会计进行了积极的探索。

对于我国法务会计的理论要素与结构,黎仁华指出中国法务会计的理论要素应包括法务会计的执行主体、执行客体、执行标准、实现形式、体现本质五项,这构成了法务会计的要素体系,并清晰地反映了法务会计的行为方式。

在现实基础方面,国内会计师事务所处于改制转型的重要发展阶段。

从市场需求及长远发展的角度考虑,财政部56号文件及中注协积极倡导会计师职业领域拓展。

而法务会计业务作为事务所非审计业务中的新兴领域,其收入贡献潜力巨大,理应提上我国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战略规划的议程之中。

此外,我国新的《刑事诉讼法》与新的《民事诉讼法》已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注册会计师作为司法鉴定人或专家辅助人参与到庭审过程中,提供规范的司法鉴定报告成为法务会计业务发展的一大亮点。

不难发现,发展法务会计不仅受到政策支持、符合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国际惯例,更是来源于市场经济发展进程中的内生需求,其存在和发展具有必然性和必要性。

2事务所法务会计业务在我国的发展及应注意的问题2.1我国会计师事务所法务会计业务的发展现状就法务会计的内容和领域而言,不同国家及不同历史时期的范围不同,并不断衍生出新的社会功能,成为社会治理的重要工具。

法务会计及其对传统会计的影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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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会计及其对传统会计的影响论文法务会计及其对传统会计的影响论文一、法务产生的必要性法务会计是会计学和法学相结合的一间新型的边缘性学科。

只是被部分国家所接受。

它强调秩序的规范,不但要建立、健全各种保障体系,而且更主要的是关注己经颁布实施的各种法律制度的规范状况和执行力度,并对这种执行结果进行归类量化,认真确认;对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偏差加以检验,判断定性,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及时处理,以保障现代市场经济的有序运行,良性竞争;监督权利人在获得合法财产权益和既定利益的同时,全面履行法律规定的各种义务。

产生法务会计有其必然性。

(一)单纯会计专业知识的局限性使得现代会计控制力度不足。

虽然,现代会计和实务的不断和完善大大提高了会计在经济管理中的中心地位和作用,但是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迅速发展,现代工具的不断创新,当代的经济现象变得越来越扑朔迷离,同时也使得有关部l门对经济活动的管理日趋复杂。

为了应付这一社会特征的需要,近几年,世界各国不仅强化了对经济活动监管的力度,同时也颁布了成倍于前几年的会计规范,力求便会计语言尽可能正确反映复杂的经济现象,以便使会计报表使用者不仅能通过会计语言对经济现象作出正确的决策,而且,还可以通过会计这一信息系统来加强对社会经济活动的控制。

然而,不管各国政府作了多大的努力,面对经济过程的复杂化与多元化,使得具有控制与反映作用的会计日渐乏力。

比如,某国有破产清算时,共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为若干万元。

而这项资产转让所得的处理则涉及到《企业破产法》、《民法通则》、《税法》、《合同法》、《国有资产管理法》等一系列法律制度的规定,这些规定不是会计专业知识和技能本身所解决的。

因此,现代会计要适应社会经济发展法制化的要求,不但要求会计能随时解决计量和核算等常规,还应能有效地解决破产企业财产清算、保险理赔、海损事故损失分割、税收理算、侵占公司财产等特殊问题。

(二)会计量化标准的不严格和证明力度的乏力。

高职院校法务会计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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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职院校法务会计论文高职院校法务会计论文1.对法务会计的认识1.1法务会计的定义“法务会计”标准英文翻译应该是“ForensicAccounting",是指与法律、庭审有关的会计。

对于法务会计翻译过来的含义,国内学者们有诸多见解,本文在综合诸多国内学者见解的基础上,认为“,法务会计是指法务会计师通过对会计学知识、法学知识、审计学知识、案件调查技术的融合与运用,旨在通过调查获取经济违法中有关会计证据资料,来解决有关法律问题的一门融会计学、审计学、法学、证据学、调查学、犯罪学、犯罪心理学等学科的有关内容为一体的边缘学科。

”法务会计是市场经济在法制化发展过程中产生的会计学分支,它是法学与会计学相互统一的边缘学科,是当今学术研究的一个热点。

法务会计人员主要涉及的方面有诉讼活动、经济纠纷和仲裁活动,主要是为当事人提供财务证据、制定诉讼策略,作为当事人在法庭上发表专家意见也是法务会计人员一项重要的服务内容。

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法制化建设的发展需要法务会计来提供专业服务。

但是在我国的法务会计理论研究是一个新兴专业,具体的实务活动尚未普遍展开,法务会计人才奇缺,所以建设法务会计职业组织和相关规范就是一种空谈。

因此,本文试图通过对法务会计的基本理论进行研究,重点分析法务会计在诉讼支持活动中的相关问题,并尝试着构建我国高职院校的法务会计人才培养模式。

1.法务会计产生的基础法务会计的产生、发展与适应是与我国的国情相适应,法务会计学科在我国是一个刚刚起步的职业,很多的理论都是从国外引进,虽然我们可以借鉴一些国外制度建设与业务经验,但是却不能生搬硬凑,必须要与我国的国情想吻合。

虽然在今天我国法务会计业务集中在经济领域,并且诉讼支出业务比重也很小,但是不能因此而不重视,我过的法务会计业务只要包括四个方面,诉讼支持、调查会计、损失计量和舞弊甄别。

2.我国法务会计的现状分析2.1法务会计的需求分析当前,法务会计在国际会计市场上具有强大的活力和发展趋势,业务领域随着经济和法制的发展一直在不断扩展。

法务会计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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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会计毕业论文范文一:我国法务会计的理论结构摘要:法务会计是我国新兴的一门学科,是我国市场经济长期发展的产物,在会计领域备受关注。

法务会计作为一门学科,同其他学科一样,有一套自身的理论结构框架,其主要目标、基本要素、构建原则以及理论假设都是这个理论框架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本文对法务会计的发展及其相关概念做了简要阐述,并分析了其发展的必要性,针对法务会计的理论结构做了具体分析,以期为法务会计相关研究提供参考意见。

关键词:法务会计;必要性;理论结构作为一门交叉性学科,法务会计所涵盖的知识面非常广,在会计学和法学知识的基础之上融入了各种调查技术与审计方法。

市场经济的发展方向逐渐趋于法制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产生便是法制化经济的一个重要表现。

由此可见,法制建设正在逐渐成为我国各项发展工作的重点。

在此过程当中,各种与会计和法律相关的问题无法避免。

法务会计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这些问题扩展所造成的严重性,为经济建设的发展提供了指导意义。

一、法务会计简述上世纪七十年代末到八十年代初,因美国的股票舞弊和信贷行业丑闻,法务会计首次进入人们视野当中。

从那以后,欧美各国也开始了对法务会计的探索研究,我国目前对法务会计的探索研究还处于初级阶段,起步较晚。

理论上讲,法务会计是会计学的分支学科,具有会计学的基本功能和属性。

与此同时,法务会计又融入了不少法学的理念和方法,使其在一定程度上具备了部分法学的属性和功能。

由此可见,会计学和法学的相互交叉渗透成就了法务会计,其以一门边缘学科的身份在不断探索中得到发展。

历年来不少专家学者都对法务会计进行了积极探索研究,由于侧重点和思维方式的不同,其对法务会计概念的理解和定义也就不同。

然而万变不离其宗,虽然各专家学者侧重点及其表述方法可能会有不同,但是其实质却是一样的。

有国外学者指出,法务会计的含义是通过其功能体现出来的,最主要的功能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用于结合法律鉴定处理企业问题与财务事实之间关系,二是其常常被用在法庭之上。

法务会计研究毕业生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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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会计研究毕业生论文法务会计是综合运用会计学、审计学、财务学、侦查学等各类学科的方法下面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法务会计研究毕业生论文,供大家参考。

法务会计研究毕业生论文篇一江苏省淮阴中等专业学校法务会计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法律制度完善而产生的一个会计新领域,近几年受到了业内专家越来越多的关注。

就目前经济环境而言,研究法务会计在我国的发展方向和发展模式,分析桎梏法务会计发展的因素并提出解决方案,建立符合国情的法务会计执业规范体系,对妥善解决经济纠纷、客观公正度量经济损失、打击经济犯罪、有效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一、什么是法务会计目前,国内对法务会计这一概念的定义理论界和实务界各有侧重。

理论界认为,法务会计是运用会计的相关技能,对未决事项中的法律问题进行判断,为法庭提供证据(美国会计学家G.杰克.贝罗格尼和罗贝特.林德奎斯特于1995年提出)。

实务界认为,法务会计是一种通过对财务技能的运用及对未决事项的调查,与证据规则结合的会计学科,它处理财务事实与企业问题的关系,并将结果运用于法律鉴定(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于1998年在舞弊与法务会计的研讨会上提出)。

后一种说法更符合司法会计这一称呼。

究其实质,法务会计的核心内容是“研究和解决法律中的会计问题”,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法务会计的认识有相当的共性:(一)法务会计是会计与法律的交集学科首先,法务会计涉及到会计知识和技能,必须依靠会计工作来了解客户企业的经济事项、经营管理和市场运作。

其次,法务会计涉及到法律知识,只有熟悉相关的法律条例才可能充分利用专业人员的发现协助司法工作,保障客户利益。

最后,法务会计必须拥有辨别舞弊的能力和相当的调查技术,缺乏这些技术,就无法发现企业经济事项中的潜在问题,挖掘出问题的根源。

(二)法务会计的关注点是经济事件中的法律问题会计一直是为经济服务的。

无论是对外提供信息的财务会计,还是对内服务的管理会计,抑或是对会计成果进行监督的审计,和为经济矛盾提供解决方案的法务会计,会计至始至终都致力于经济的发展。

关于法务会计的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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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务会计的毕业论文法务会计视角的虚假出资案件甄别研究虚假出资问题一直在我国大量长期普遍存在,国家也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来抑制虚假出资问题,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所致,虚假出资问题一直未得到圆满解决。

因此,在虚假出资案件中引进、加强法务会计工作,应该可以对目前所存在虚假出资问题有所遏制。

一、我国法律关于出资的立法现状一股东出资的形式我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由此可见,我国法律明确列举了四种可以作为出资的财产,即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和土地使用权。

同时,法律也明确规定了可以作为出资的财产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可以用货币估价,二是必须可以依法转让。

只有全部满足了这两个条件的财产才可以作为股东的出资。

而且,为了避免股东在非货币财产出资时高估财产价值,损害资本充盈原则,法律规定了这些非货币财产在出资时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因此,对非货币财产进行评估作价是公司设立时的一个必经程序,否则就可能会因为公司设立瑕疵而导致公司设立失败。

二虚假出资时股东所承担的法律责任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虚假出资的股东和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所认缴的出资根据财产性质的不同,分别规定了不同的缴付办法。

关于法务会计学的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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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务会计学的论文范文高校法务会计学科建设构想一、我国法务会计学科建设中存在的不足1.1学科属性划分中存在的问题正确、合理、科学地划分法务会计的学科属性不仅可以给法务会计学科的发展道路奠定坚实的基石,并且为法务会计实务的应用拓展前进的道路。

法务会计跨越会计学、法学、审计学等学科领域的特点使得各学科的学者对法务会计持有各自不同的学术观点,并都愿意将法务会计纳入自己学科的分支。

法学界于上世纪五十年代从前苏联引进了法务会计,在名称上将其界定为司法会计。

当时由于我国实行计划经济体制,经济形式单一,除了少量会计人员贪污案件之外,法律事务几乎不涉及会计问题,因此司法会计在我国法律诉讼中很少应用。

直至80年代中期,我国从计划经济转为市场经济,检察机关在侦查贪污案件中逐步涉及到了司法会计鉴定,司法会计逐步得以发展,因此,法学界认为法务会计是法学的一个分支。

会计界对法务会计的研究开始于二十世纪末,随着我国加入WTO,法律法规逐渐完善,会计准则、审计制度趋于向国际惯例靠拢,在此阶段,涉及会计信息的刑、民事案件也急剧增加,涉及到了非常复杂的会计专业知识,引起会计界的高度重视,因此国内会计界在借鉴国外各个流派法务会计观点的基础上,开始迈上我国的法务会计研究的台阶,因此,我国会计界认为法务会计是会计学的分支。

流派纷呈虽然可以百花齐放,但百家争鸣引发的门派之战,也成为制约法务会计发展的最主要因素。

1.2课程设置中存在的问题从我国高校法务会计课程设置现状不难看出,在高校本科阶段,法务会计课程涉及的学科领域较广、课程门数较多,法务会计课程基本是会计学课程和法学课程的叠加。

所以,仅仅依赖本科院校四年制的教学培养,本科阶段学生其实是很难领会和掌握法务会计知识内涵的,更别提将其在诉讼中进行灵活应用了。

鉴于此,已有一些高校取消了本科阶段的法务会计的招生计划而着重于进行法务会计研究生的培养工作。

法务会计研究生阶段的课程设置虽然比本科生课程设置更加符合法务会计的实务应用特性,但在法学课程和会计学课程设置上难免与法学本科生和会计学本科生的课程重复,造成教师资源浪费、学生学习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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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2013~ 2014学年第二学期期末考试案例题目 空壳公司敛财 非法集资诈骗——潘学成课程编码 02692 选课班 A01课程名称 法务会计 任课教师 荣莉学 号 0111739 姓 名 曾艳子学 院 会计学院 专 业 注会考试时间 2014年6月4日附件3江西财经大学2013~2014第二学期课程案例分析考试评分表课程名称及代码:法务会计 02692 提交时间:2014/6/4任课教师:目录一、背景 (1)二、案情 (1)2.1 利用外国公司身份,侍机行骗 (2)2.2 假借海外上市融资,骗取合作 (2)2.3 印制空壳公司股票,公开销售 (3)2.4 承包经营加大激励,疯狂敛财 (3)2.5 假冒公司股东签名,继续行骗 (3)三、罪行剖析:集资诈骗罪和非法经营罪 (4)3.1 集资诈骗罪基本特征 (4)3.1.1 犯罪客体 (4)3.1.2 犯罪客观方面 (4)3.2 集资诈骗罪基本解释 (4)3.3 集资诈骗立案标准 (4)3.4 集资诈骗罪的量刑标准 (5)3.5 非法经营罪的基本特征 (5)3.5.1 犯罪客体 (5)3.5.2 犯罪客观方面 (5)3.5.3 犯罪主体 (5)3.5.4 犯罪主观方面 (5)3.6 非法经营罪的基本解释 (6)3.7 非法经营罪的立案标准 (6)3.8 非法经营罪量刑标准 (6)四、犯罪手法与判决 (7)4.1 犯罪手法 (7)4.2 判决 (7)五、启示 (7)参考资料 (9)空壳公司敛财非法集资诈骗——潘学成一、背景2004年4月,潘学成(台湾省籍)、韩枫通过他人以韩枫名义在美国加州设立了美国必得利财金集团公司,又以张桃盛为首席代表,设立了上海代表处,并开始以西安现代新农业股份公司将向海外上市为名,向不特定投资者非法出售股票。

同年5月,潘学成、韩枫获悉陕西唐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欲赴海外上市后,又与陕西唐宇签订协议书,约定由陕西唐宇在海外设立公司,设定2,000万股权,由必得利公司以每股1元价格负责在境外募集资金。

协议签订后,潘学成即指使韩枫通过他人以陕西唐宇负责人王群安等人名义在美国加州设立王氏国际控股公司并印制了王氏公司股票。

其后,潘学成制作了虚假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战略投资人说明书”等宣传资料,虚构了王氏公司投资陕西唐宇1,400万元的事实,夸大必得利公司、王氏公司和陕西唐宇的规模,编造了陕西唐宇海外上市模式等。

潘学成、韩枫还指使被告人张桃盛等人招募员工,采用拨打电话等方式,向被害人散发上述虚假宣传资料,将所谓“反向兼并、买壳上市”的操作方式灌输给被害人,以投资获利周期短、回报率高和承诺回购为诱饵,以每股0.6美元的价格骗取不特定被害人购买王氏公司股票。

在销售王氏股票过程中,还诱骗被害人支付一定的差价后将部分先前投资的新农业股票转换为王氏公司股票。

其后,通过各种方式设立投资咨询公司等继续对外销售股票。

至2005年2月案发,被告人潘学成、韩枫共骗得章某等数百名被害人购买王氏公司股票,折合人民币2,000余万元二、案情被告人潘学成、韩枫,潘学成是持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台湾居民,他在上海认识了黑龙江女子韩枫。

潘学成在获悉韩枫长期在上海从事推销国内“一级半市场”的股权转让工作,并拥有一定客户群及推销人员的情况下,起意与韩枫合作,利用国内投资者对境外金融市场的不了解,通过销售所谓“海外市场”股票实施诈骗。

两人一拍即合,希望在非法证劵交易上有所作为。

2004年3月,潘学成、韩枫通过美国必得利财金集团公司上海代表处,招揽张某某、宗某某、金某及孔某某等人,以西安某农业股份公司海外上市为名,向投资者推销美国现代新农业公司股票。

2004年5月至6月,潘学成、韩枫谎称可以帮助陕西某药业公司通过“反向兼并、买壳上市”的操作方式赴美国上市融资,引诱该药业公司股东王某某在美国设立“王氏国际控股公司”,并印制王氏公司股票1000张。

2004年7月至10月,潘学成、韩枫注册上海晔利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和上海炯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设立销售点,采用拨打电话等方式,以每股0.6美元的价格对外出售王氏公司股票。

此外,二人还诱骗部分投资人将原先购买的农业公司股票转为王氏公司股票。

截至案发,共有252人购买了王氏公司股票430余万股,涉案金额折合人民币2000余万元,其中大部分被潘学成、韩枫二人占有和挥霍。

2.1 利用外国公司身份,侍机行骗所谓的美国必得利公司,实际上是潘学成、韩枫通过网络找到一家可以代办在美国注册登记公司的中介,仅支付数千余元办理费用,以韩枫名义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设立的空壳公司。

其目的就是利用中国投资者对境外金融市场不了解,借机行骗敛财。

之后,潘学成搜意韩某在上海设立必得利公司代表处,并在上海万航渡路的环球大厦租了三套房子作为办公地点。

从上海代表处的工商登记来看,其业务范围是从事有关能源、环保工业、农业、制造业领域的市场调研及业务联络,并不具有经营证劵业务资格。

2.2 假借海外上市融资,骗取合作2004年5月,潘学成、韩枫经他人介绍结识陕西某药业公司股东王某某。

在获悉该公司欲赴海外上市筹集资金用于发展后,便起意以该药业公司海外上市为由,通过销售境外公司股票方式实施诈骗。

于是,潘学成和韩枫一同来到西安,由潘学成以必得利公司执行长名义与药业公司签订综合顾问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由药业公司设立海外公司,并提供海外公司2000万股权,由必得利公司以每股1元人民币价格负责在境外募集资金,其中1400万元归药业公司使用,剩余资金供必得利公司辅导其海外上市使用。

协议签订后,潘学成指使韩枫通过他人,支付1万余元代办费用,以药业公司股东王某某等11人名义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设立了王氏公司,公司注册股份5000万股,由王某某担任公司总裁,韩枫任秘书。

一个没有实际资金投入的空壳公司就这样诞生了。

2004年8月,药业公司以增资扩股、设立中外合资公司为由,向商务部申请批文。

商务部申请批文。

商务部同意药业公司从原3600万股(元)增资扩股至5000万股(元),由王氏公司以1400万元人民币的价格认购增加的1400万股,并将药业公司变更为中外合资企业(王氏公司实际并未出资,工商登记实缴资本仍为3600万元)。

2.3 印制空壳公司股票,公开销售王氏公司设立后,潘学成,韩枫通过他人分两次印制了王氏公司股票共计1000张。

同时,潘学成虚构王氏公司投资药业公司1400万元的事实,夸大必得利公司、王氏公司和药业公司的规模,编造药业公司海外上市模式,制作虚假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战略投资人说明书”等宣传资料,指使张某某、宗某某、孔某某等人招募员工,并对员工进行培训,采用拨打电话等方式、以投资获利周期短、回报率高和承诺回购为诱饵,骗取投资人以每股0.6美元的价格购买王氏公司股票。

2.4 承包经营加大激励,疯狂敛财2004年7月至10月,潘学成、韩枫先后以张某某、金某为法定代表人,注册了上海晔利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和上海炯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分别以这两家公司名义在多处设立销售点,并以每销售1股提成1.5元人民币的方式承包销售王氏公司股票。

潘学成、韩枫还以赠送和打折名义,鼓励公司部分员工购买王氏公司股票。

2.5 假冒公司股东签名,继续行骗2004年9月,在必得利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融资款,并且获悉潘学成、韩枫等人在国内非法销售王氏公司股票,做不实宣传后,药业公司股东王某某拒绝在销售股票上签名、盖章,同时函告必得利公司终止合作关系。

为继续骗取投资人、掩盖罪行,潘学成指使韩枫刻王氏公司的印章,通过扫描、打印方式伪造了王某某的签名,编写英文版投资协议书,继续对外销售王氏公司股票,并通过南京某网络服务公司设立所谓必得利公司境外网页,将投资人姓名和认购数目不定期公布在网页上。

同时以潘学成个人名义通过福建某律师以10万美元价格购买了在美国证劵管理委员会备案,但尚未获准上市的Tuttle公司。

2004年12月13日,潘学成、韩枫召开新闻发布会,谎称王氏公司和必得利公司成功收购已在美国OTCBB上市的Tuttle壳公司,并合并为W&B公司,还谎称王氏公司股票将在2005年3月在美国OTCBB上市公开交易。

三、罪行剖析:集资诈骗罪和非法经营罪3.1 集资诈骗罪基本特征3.1.1 犯罪客体集资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投资者的财产所有权和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

3.1.2 犯罪客观方面集资诈骗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对于集资诈骗罪的概念,学界争论不大,均以刑法第192条的罪行表述作为集资诈骗罪的概念。

从概念上看,集资诈骗罪的犯罪构成有以下三个特征:(1)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2)非法集资必须采用诈骗的方法;(3)诈骗数额必须较大。

3.2 集资诈骗罪基本解释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对于集资诈骗罪的概念,学界争论不大,均以刑法第192条的罪行表述作为集资诈骗罪的概念。

从概念上看,集资诈骗罪的犯罪构成有以下三个特征:(1)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2)非法集资必须采用诈骗的方法;(3)诈骗数额必须较大。

《刑法》第192条对集资诈骗罪的罪状表述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可见,刑法规定的集资诈骗罪客观方面构成要件为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

通说认为,集资诈骗罪客观方面构成要件有三:“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

3.3 集资诈骗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2.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3.4 集资诈骗罪的量刑标准根据刑法条文,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条将刑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修改为:“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之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一条将刑法第二百条修改为:“单位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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