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国民法典对中国民法的影响
国外的民法典与对中国的借鉴

国外的民法典与对中国的借鉴随着中国不断融入国际社会,对国外法律体系的学习和借鉴变得尤为重要。
国外的民法典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律制度,为中国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教训。
本文将探讨国外的民法典,以及它们对中国法律体系的借鉴意义。
## 一、国外的民法典简介国外的民法典是各国民事法律体系的核心。
它规定了民事关系的基本原则,包括契约、财产权利、家庭法律等。
不同国家的民法典在细节上存在差异,但它们都共享一些基本特征。
### 1. 民事法律体系的基石国外的民法典通常构成了该国民事法律体系的基石。
它们规定了个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保护了合同的执行和财产权益。
这一法律框架有助于确保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 2. 法律的可预测性民法典的存在使法律更加可预测。
法律明文规定了各种法律事务的处理方式,这有助于降低争议和法律不确定性,同时也鼓励了法治精神的发展。
### 3. 法律体系的连贯性民法典为法律体系提供了内在的连贯性。
不同领域的法律都建立在相似的原则之上,这有助于确保法律的一致性和协调性。
## 二、国外民法典对中国的借鉴中国一直在改革和完善自己的法律体系,国外的民法典为中国提供了许多有益的经验和启示。
以下是一些国外民法典对中国的借鉴之处:### 1. 契约法的完善国外的民法典通常对契约法有着详尽的规定,明确了合同的要素、成立和履行条件、违约责任等。
中国可以借鉴这些经验,进一步完善自己的契约法,以提高契约的执行效率和可靠性。
### 2. 财产权利的保护国外的民法典强调财产权利的保护,包括知识产权、土地权利等。
中国可以学习如何建立更加健全的财产权利保护体系,以吸引国内外投资并促进经济发展。
### 3. 家庭法律的发展家庭法律是国外民法典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涵盖了婚姻、离婚、子女抚养等方面的规定。
中国可以从国外的家庭法律中汲取经验,以更好地适应社会变迁和家庭结构的变化。
### 4. 法律体系的透明度国外的民法典通常非常透明,法律文本容易理解和访问。
浅析德国民法典及其对中国的影响3000字

浅析德国民法典及其对中国的影响3000字摘要:德国民法典作为大陆法系的代表法典之一,德国民法典以其内容和编制影响着许多国家民法的发展,研究与探讨德国民法典,取长补短,是我国制定民法典的重要任务。
以下我将对德国民法典的五编进行解析,阐述目前我国制定民法典的国情,介绍德国民法典的编制及其对中国的影响。
关键词:德国民法典;中国民法;我国国情;问题;影响从政治上说,一个国家不能缺少宪法,从市民生活上说,一个社会不能缺少民法。
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阶段,市场经济的发展必然导致在我国形成市民社会,而市民社会所要求的自由、民主、平等、法治、诚信等理念支撑下的运行机制,必须有民法典将之具体化、系统化,从而为实现法治社会实现现代化奠定基础。
目前我国正在起草、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值此之际,研究《德国民法典》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德国民法典的编制德国民法典分为五编:总则、债的关系法、物权法、亲属法、继承法。
与法国民法典比起来,主编结构的特点在于:总则编的设置、债与物权的严格划分、继承编的独立。
以下就这三点加以论述。
(一)关于总则编德国民法典的总则编是最引人注意、最引起争议的问题。
首先是整个民法有没有“总则”,即从人法与物法两部分里能否抽象共同的规则。
在潘德克顿学派看来,回答是肯定的。
总则编就是在这个理论的基础上形成的。
从理论上说,这是能成立的。
因为在人法和物法两部分里,确实存在着共同的问题,从而应当有共同的规则。
例如主体,客体,权利的发生、消灭与变更,权利的行使等。
这样,在人法和物法之上,设一个总则编,规定人的能力、法律行为等,是可能的。
再说,如果民法只能划分为人法和物法,这两部分之间没有共同之处,民法就成为这两部分的机械的合并。
有了总则,人法和物法两部分就成为一个有机结合的整体,民法才是一个完整的整体了。
因此,从逻辑上说,总则是应该有的。
无论如何,为民法设立一个总则编,是一个伟大的尝试。
总则编至少大两方面有其不可否定的意义。
外国民法对我国制定民法典的启示

外国民法对我国制定民法典的启示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和国际交流的日益频繁,各国法律制度之间的相互借鉴和学习成为了一种必然趋势。
民法作为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重要法律,在不同国家有着各自的特点和发展历程。
研究外国民法,对于我国制定民法典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首先,我们来看看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
以德国民法为例,其具有严谨的体系结构和精确的法律概念。
德国民法典以其高度的逻辑性和体系化著称,将民法的各项制度按照总则、物权、债权、亲属、继承的顺序进行编排,形成了一个层次分明、逻辑严密的体系。
这种体系化的编排方式有助于法律的适用和理解,使法律规范之间的关系更加清晰明确。
我国在制定民法典时,可以借鉴这种体系化的思路,构建一个逻辑清晰、结构合理的民法典框架,避免法律规定之间的冲突和矛盾。
再看英美法系国家的民法。
英美法系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但在民事领域也有大量的制定法。
例如,英国的货物买卖法对买卖合同的成立、履行、违约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具有很强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美国的侵权法在产品责任、医疗事故等领域不断发展和创新,为受害人提供了更加充分的救济途径。
英美法系注重通过具体的案例来解释和适用法律,这种判例法的思维方式对于我国民法典的实施和司法解释具有一定的启示作用。
我国可以加强案例指导制度的建设,通过发布典型案例来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增强民法典的适应性和灵活性。
此外,外国民法在一些具体制度上也为我国提供了有益的参考。
比如,在物权制度方面,许多国家对不动产登记制度进行了完善,建立了统一、高效的登记体系,保障了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的实现。
我国在制定民法典物权编时,可以借鉴这些经验,优化不动产登记制度,提高登记的效率和准确性。
在合同制度方面,国际上通行的合同解释规则、违约责任的认定标准等都可以为我国民法典合同编的完善提供借鉴。
在侵权责任方面,国外对于环境侵权、网络侵权等新型侵权行为的规定和处理方式,也有助于我国民法典在侵权责任编中更好地应对现实生活中的复杂侵权问题。
民法典的颁布对我国法律体系的影响与启示

民法典的颁布对我国法律体系的影响与启示近日,我国新民法典正式颁布实施,这标志着我国民法领域的重要改革迈出了关键一步。
民法典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公民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探讨民法典颁布对我国法律体系的影响,并从中汲取启示。
一、推动民事法律制度的统一与完善民法典的颁布对我国法律体系的最显著影响就是推动了民事法律制度的统一与完善。
在此之前,我国的民事法律制度分散在不同的法律法规中,各个方面的规定存在不协调的情况。
例如,涉及婚姻家庭、继承、合同等多个领域的规定分散在不同的法律中,导致了司法实践中的困惑和裁判不一的情况。
而民法典的颁布则将相关规定集中在一部法典中,统一了民事法律制度的规范。
这有助于消除各种法律法规之间的冲突,提高司法裁判的一致性与公正性,为公民和法律从业者提供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
同时,民法典还填补了之前民事法律制度的一些空白,弥补了法律保护漏洞,为构建更加完善的法治环境奠定了基础。
二、加强法律意识与法治精神的普及民法典的颁布对我国法律体系的另一个重要影响是加强了法律意识与法治精神的普及。
民法典是对一国民事关系的综合规范,它所涵盖的内容与人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
而民法典的颁布将推动全社会对法律的了解和重视程度的提升。
通过学习民法典,人们能够更加深入地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知晓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民法典的颁布也提醒人们应当依法行事,遵守法律规范,培养正确的法律意识和法治精神。
这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有着重要的意义。
三、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与法治环境建设民法典的颁布还将对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和法治环境建设产生积极的影响。
其中一个重要方面是对私权的保护,这将进一步促进民间交易与投资的规范化和制度化。
民法典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更加清晰的交易规则和法律保护,有助于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和提高法治环境的稳定性。
此外,民法典还对合同法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包括了各类合同的成立、履行、变更和解除等方面的规则。
民法典对法的影响

民法典对法的影响民法典的颁布对整个法律体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作为我国首部民法典,它为我国法律发展的道路指明了方向,对于保护公民权益、维护社会秩序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就民法典对法的影响进行论述。
一、强化了合同法的地位民法典的颁布使得合同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得到了进一步的强化。
合同作为民法领域的核心内容,对于市场经济的有序运行至关重要。
民法典系统地规定了合同的成立、生效、履行和解除等方面的内容,进一步加强了对合同自由原则的保护。
合同法的完善不仅有助于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也提高了各方当事人的交易信心,进而推动了社会经济的稳定和繁荣。
二、加强了财产保护在民法典的编纂过程中,财产权的保护被赋予了更高的重要性。
民法典中规定了财产权的享有与保护原则,明确了国家对财产权的保护责任。
这对于保护公民的财产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民法典加强了对于不正当侵占、排除干扰和追索财产损失等行为的法律保护,进一步增强了人们对财产权益的保护意识,有利于促进社会的经济稳定和法治进程。
三、规范了婚姻家庭民法典对婚姻家庭关系的规范也发挥了重要的影响。
通过民法典,我国家庭法律制度的完善得到了进一步加强。
民法典规定了婚姻的自由、婚姻关系的成立与解除、夫妻的权利与义务等方面的内容,为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与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同时,民法典中明确了对家庭暴力等侵权行为的打击与惩戒,有力地保护了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推动了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四、增加了侵权责任的力度民法典的颁布还加大了对侵权责任的力度。
侵权行为对于个人和社会的伤害不可忽视,因此加强对侵权责任的规范具有重要意义。
民法典中规定了侵权行为的主体、责任以及赔偿额度等方面的内容。
通过明确侵权责任的范围和赔偿标准,民法典为侵权行为的消除和惩罚提供了更加清晰和具体的法律依据。
这有助于提高市民的法律意识,减少社会矛盾和纠纷的发生,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综上所述,民法典的颁布对法的影响是巨大的。
民法典对我们的影响

民法典对我们的影响
民法典对我们的影响是非常深远的。
首先,作为我国法律体系的基本法律之一,民法典规定了人民的民事权利和义务,保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
其次,民法典明确了财产权的保护和转移规则,规范了合同的成立和履行、侵权责任、婚姻家庭等方面的民事关系,为个人、家庭和商业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
民法典的实施对于促进人民的自由、平等和公正发挥着重要作用。
它确立了民主、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加强了私有财产权的保护,鼓励人们参与经济活动,推动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
此外,民法典还对公民的人身权利、合同自由、买卖、租赁、财产继承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增加了人们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提高了社会公众的法律素质和法律意识。
最后,民法典为我国法律体系的完善和国际法律交流提供了重要基础。
通过制定和实施民法典,我国的法律体系更加系统完备,与国际社会的法律接轨程度也得到了提高。
总之,民法典对我们的影响是全面的,不仅体现在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也关系到社会和国家的整体发展。
它为公民提供了法律保障和规范,促进了社会公正和稳定,深刻影响着每个人的生活和工作。
外国民法对我国制定民法典的启示

外国民法对我国制定民法典的启示在当今全球化的时代背景下,法律的交流与借鉴日益频繁。
各国的民法体系虽然各具特色,但也存在着一定的共通之处。
研究外国民法的发展历程、制度设计以及实践经验,对于我国制定民法典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外国民法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丰富多样的体系和特点。
以大陆法系的德国民法和法国民法为例,德国民法以其严谨的逻辑结构和高度的体系化著称。
其通过总则、物权、债权、亲属、继承等篇章的精心构建,形成了一个条理清晰、层次分明的法律体系。
这种体系化的构建方式,有助于法律的适用和理解,减少法律漏洞和冲突。
法国民法则更注重个人自由和平等的价值理念,强调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和宣示。
英美法系的民法虽然没有像大陆法系那样明确的法典形式,但通过长期的判例积累,也形成了一套相对稳定和灵活的法律规则。
例如,英国的信托制度在财产管理和传承方面发挥了独特的作用,为财产的灵活安排提供了更多的可能性。
美国的侵权法在保障公民的人身和财产权益方面有着详细的规定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外国民法在制度设计上也有许多值得我们借鉴的地方。
在物权制度方面,一些国家对于物权的种类和内容规定得较为详细和具体,对于不同类型的物权有着明确的界定和保护规则。
这对于我国完善物权制度,保障物权人的合法权益具有参考价值。
在债权制度中,关于合同的成立、履行、违约责任等方面的规定,外国民法往往有着更为细致和全面的规范,能够为我国合同法的进一步完善提供有益的思路。
在人格权保护方面,外国民法的发展趋势是不断强化对个人人格尊严和隐私的保护。
一些国家通过专门的法律或在民法典中明确规定人格权的具体内容和保护方式,为公民的人格权益提供了更有力的法律保障。
这对于我国在民法典中进一步充实人格权的相关规定,适应社会发展对人格权保护的新需求具有重要的启示。
然而,在借鉴外国民法的过程中,我们不能盲目照搬,而应充分考虑我国的国情和社会实际。
我国有着独特的历史文化传统、社会制度和经济发展状况,民法典的制定必须立足于这些实际情况。
民法典对法的影响和衔接

民法典对法的影响和衔接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施行,这是我国历史上首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基础性文件,也是我国民事法律体系的总纲。
作为一部全面系统的民事法典,它对法的影响和衔接不可忽视。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探讨民法典对法的影响以及如何衔接,以便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这一重要的法律文书。
一、对法律领域的影响民法典的施行对我国整个法律领域会产生深远的影响。
首先,它将对各类民事关系的调整起到统一的作用,更加明确了公民与公民、公民与法人、公民与国家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其次,民法典的出台将加强对合同、权利、婚姻家庭、继承等民事行为的保护,并为相关争议解决提供了更加完善的制度框架。
此外,它还充分考虑了社会发展的变化和个人权益的保护需求,添加了网络、个人信息保护等新兴领域的规定。
可以说,民法典的施行将对我国的法律发展起到积极推动的作用。
二、对司法实践的影响民法典作为一部具有高度指导性和权威性的法律文书,对司法实践也有着重要的影响。
它提供了较为明确的法律适用原则和规则,使司法裁判更具可预见性和统一性。
民法典综合了我国历年来的民事立法成果,对一些有争议的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这将有助于降低司法判决的不确定性,减少司法决策的主观性。
此外,民法典对民事诉讼的条款进行了调整,加强了对诉讼程序的规范和司法公正的保障,有利于提升司法效率和司法公信力。
三、与既有法律的衔接民法典的施行对既有法律的衔接是一项重要任务。
在实际操作中,为了确保各项法律之间的衔接和协调,我们需要拿出一定的方式方法来解决与既有法律的衔接问题。
一方面,我们可以通过相关条文的过渡性规定来衔接既有法律。
这种方式可以将其他法律与民法典的规定进行串连,并确保既有法律在新法的实施过程中不失效。
另一方面,我们还可以通过修改、废止或修订既有法律来与民法典形成衔接。
这需要在具体操作中谨慎权衡各项法律的关系,充分考虑到民法典的规定与其他法律的配套性和对外部环境的适应性。
实施民法典,要求我们在实践中不断与既有法律进行对接和衔接,确保法律制度的有效运行和相互之间的协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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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国民法典对中国民法的影响————————————————————————————————作者:————————————————————————————————日期:四国民法典对中国制定民法典的影响中国虽没有属于自己的民法典,但关于中国民法法典化的课题,成为众多学者关注的一个热门课题。
勿庸置疑,中国民法的法典化,确是中国法制进程中的奠基性事业。
因而,对于此项工作,不应有丝毫的大意和急躁,应钻研、吸收、消化和借鉴西方各国民法典的优良传统,尤其是德国、法国、日本、瑞士四国的民法典。
当代中国,包括大陆、台湾和澳门的法制实际都是在借鉴和继受大陆法系法制,特别是德国法制的基础上建立的。
无论从法律传统还是从现实情况看,我国目前正在进行的民事立法及将来的法典编纂没有特别的理由偏离这一既定取向,德国法对当代中国大陆民法的影响通过立法、司法、法学理论研究这三这三个方面同时发生的。
在立法方面,首先是《民法通则》,其在体系上受到《德国民法典》的影响,其前四章依次为“基本原则”、“公民”、“法人”、“民事法律行为”,再加上第七章“诉讼时效”,实质上构成古典民法中的总则。
《民法通则》所使用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法人、代理、债权、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概念和制度是新中国建立以后第一次正式在立法上加以采用,而这些都源于《德国民法典》,除此之外,我国的《担保法》、《合同法》法的制定受德国法的影响也清晰可见;司法方面,德国民法对当代中国大陆民事司法的重要影响,例如情事变更原则和一般人格权制度就是因立法欠缺而由最高司法机关借鉴德国民法的;德国对当代中国大陆民法学的影响较之对立法和司法的影响更具有深远意义,众所周知,当前大陆民法学的教材是以德国民法的体例结构和理论概念为蓝本的,当代中国大陆民法显然仍在沿用德国民法的基本概念和体系结构,并正从通过苏联民法、日本民法、台湾民法间接接受德国法的影响转向直接借鉴德国法,从具体的法律制度借鉴转向法律思维和方法的继受,这使德国法在可预见的将来得以继续加深对中国大陆民法的影响。
受西方列强资本主义民法典的影响,日本民法典虽在制定之初就贯彻了资本主义民法传统原则,但其仍又许多地方值得我国借鉴。
首先,日本民法典体现其现代化与现实性,由于明治维新之前的日本社会是个等级森严的封建社会,特别是日本的家族制度根深蒂固,所以颁布之初日本民法典的身份法部分就只得向现实社会作出了某种程度的妥协。
该法典亲属编基本上沿用了德川幕府时代以男性为中心的“家”的制度,对户主的特权与家属成员的从属地位做了具体规定;即使在财产法部分,该法典也保留了诸如永佃制度等具有封建色彩的部分内容,从而凸现其现实的保守性。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对民法典亲族、继承编中不合时宜的规定作了根本修改,强调个人尊严及两性实质平等,从而实现了民法典身份法部分的现代化。
其次,本土化与国际性,一部民法典编纂的特点,根本上是要由它所赖以产生的特定历史条件来决定的。
任何两个国家的法律制度都不可能完全一样,法律是一种文化的表现形式,如果不经过某种本土化的过程,它便不可能轻易地从一种文化移植到另一种文化。
”日本民法典的起草者们既大胆学习借鉴甚至移植人类的共同的精神财富,尤其是法、德民法典的基本精神,又兼顾日本的历史与现实,从而有机地将二者结合起来。
日本民法典的成功之处就是将移植过来的西方法律制度在日本加以同化和整合,实现了本土化。
再次,法典化与融合性,为了使得法典在适应性和稳定性中达到平衡,日本民法典既规定了一些基本原则来实现法典的稳定,又通过判例法和特别法对法典漏洞进行必要的补充,使法典具有生命力。
针对法学理论的发展和社会的客观需求,日本民法典为整个民法乃至整个私法规定了一些根本性的总的原则。
1804年公布施行的《法国民法典》是一部典型的近代民法典,是第一部资本主义国家的和以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为基础的民法典。
《法国民法典》的自由和平等原则、所有权原则、契约自治原则三大立法原则尤其重要。
自由和平等原则的指导下,第8条规定。
“所有法国人都享有民事权利。
第488条规定:满21岁为成年(1974年改为18岁),到达此年龄后,除结婚章规定的例外外,有能力为一切民事生活上的行为。
法典第544~546条给与动产和不动产所有人以充分广泛的权利和保障。
所有权的定义是“对于物有绝对无限制地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
国家征收私人财产只能根据公益的理由,并以给予所有人以公正和事先的补偿为条件。
不论是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人,都有权得到该财产所生产以及添附于该财产的一切物。
这一规定使资产阶级的生产资料可以自由地使用、收益和出售,同时农民的私有土地也得到了保障。
该法典还规定了对他人财产的用益物权和地役权,这正是所有权原则的体现。
③受契约自治原则的指导,在第1134条中:“依法成立的契约,在缔结契约的当事人间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契约一经合法成立,当事人必须按照约定,善意履行,非经共同同意,不得修改或废除。
契约当事人的财产,甚至人身(该法典原来规定了对违约债务人的民事拘留),都作为履行契约的保证。
基于这些观念,立法者作出了一系列规定:契约义务的强制履行、不履行的损害赔偿、履行迟延、债务人的破产程序等等。
瑞士民法典是一个很有特色的法典,对我国的民事立法有很大影响,值得我们专门对之加以研究。
从旧中国到新中国,我国的民事立法都是在“民商合一”的大原则之下进行的。
民商合一的原则是受瑞士民法的启示而确立的。
然旧中国的立法院当时采行这个原则的背景与瑞士当时实行民商合一的背景完全不同,但在法国和德国的民商分立原则影响到所有的大陆法国家(包括日本),也影响到清朝末年的立法者的情形下,瑞士的先例对旧中国的民事立法是起了决定性作用的。
(一)瑞士民法典包含的内容之丰富,远超过了法国德国的民法典与商法典之和。
瑞士民法典以5编2000余条的容量,除包含了德国民法典与德国商法典规定的事项外,还包含有德国一些单行法所规定的事项,瑞士民法典除了普通的实体法规定外,在许多地方规定了举证责任和诉讼程序。
瑞士民法典没有集中规定时效,而将时效分散规定在有关事项之后。
各种登记制度也分别规定在有关事项之后。
这样的规定方法在适用时较为方便。
瑞士民法典条文数较少而内容含量多,因而就必然要把条文写得比较简单,这就是茨威格特和克茨所说的,瑞士民法典的“条文规定得有意识地不完备”,也就是“有意地不求条款的完备”。
瑞士民法典是“大众化的法典”,要让那些由人民选举出来的、非法学家的法官读得懂、会运用法典既然简单,就必然要赋予法官以“补充”、“充实”的权力。
这是瑞士民法典的另一个特点。
瑞士民法典较之德国民法典在更高的程度上运用了一般条款。
这就是它把诚实与信用原则提高到整个民法的最高原则的地位。
当然这也是它用来供法官补充和充实法律具体规定的一种手段。
但意义不仅在此。
诚实与信用原则在德国民法典里的适用局限于债法的范围。
瑞士民法典突破了这一局限,在第2条第1款规定:“任何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均应依诚实信用为之”。
这种规定不仅不再限于债法范围中适用,而且也不仅规范义务人的行为,并要规范权利人的行为。
这样使诚信原则真正成为全部民法的最高原则。
40年后(1947年),日本把这一规定移植到日本民法的第1条中。
瑞士民法的这一规定,以后日益得到人们的重视,展现出它的理论意义和在实践中的价值。
论者认为这是对19世纪个人主义民法的纠正,民法走向社会本位的标志。
事实上,德国虽没有修改它的民法中的规定,但它的判例和学说也扩大了诚信原则的适用范围。
瑞士民法典在很大程度上保留了地方的传统立法与制度.瑞士也是个联邦,不过各州有分权的传统,而各州的制度上的差异也不易统一,所以瑞士民法典很尊重州法的地位,将许多问题交给州法去处理,也保留了某些固有的传统。
瑞士民法典在许多条文中,特别在有关物权和监护继承方面,把许多权力交给州、甚至交给更下级的地方。
例如在继承的特留分上,就允许各州自行规定而不要求一致(第472条),在所有权的范围方面,先许按照“地方通常习惯”或“地方通常见解”决定何为物的组成部分或者何为从物,而不要求有一致的标准(第642、644条)。
在相邻权(相邻关系)方面,更是多处准许州法自行作出规定(第702、703、705、709条)。
从瑞士民法典对地方法制的态度,可以看出,在一个地方传统习惯甚至连语言都各不相同的国家里,“统一”和“分歧”是如何得到协调的。
迈向新世纪的中国,需要一部民法典。
由于我国市场经济体系的建立为民法典的制定奠定了经济基础,我国司法实践中已为民法典的制定工作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广大民法学者也做了大量的理论准备,因此颁行一部体系完整、内容充实、符合中国国情的民法典是完全可行的,并将为我国在21世纪经济的腾飞、文化的昌明、国家的长治久安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我们有充分的理由相信,一部有中国特色的、先进的、体系完整的民法典的问世在不远的将来将成为现实。
如果说19世纪初的法国民法典和20世纪初的德国民法典的问世,成为世界民法发展史上的重要成果,则21世纪初中国民法典的出台,必将在民法发展史上留下光辉的篇章。
总之,在中国这样一个缺乏民法法典化传统甚至民法传统的国家里要制定一部面向新世纪的现代民法典,将会是一项极为艰巨的工程。
这其间,将会经历传统与现代、理想与现实之间的左右徘徊,法典的体系化问题还只是这其中的一个集中反映而已。
面对这样的一些难题,我们更需要冷峻的思考而不是狂燥的激情、广泛的探讨而不是过早的共识、勇敢的超越而不是抱残的固守,只有这样,一部真正成功和现代的民法典,才有可能出现在古老而又年轻的东方大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