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个被判死缓的公安厅长 郭政民
一百个中国大案侦破纪实01

一百个中国大案侦破纪实01:新中国第一个杀人狂解密新中国第一刑事大案27年后当地仍封锁案件详细信息而当地的村民还是谈案色变2011年3月16日,陕南商洛市的王墹(音:jiàn)村春光明媚。
57岁的张彩娥带着小孙孙坐在自家门前,晒太阳。
"一晃,就这么多年过去了。
"张彩娥对记者说,不知道杨峪河畔的那些冤魂们是否已经重新投胎做人。
1985年,陕西省商洛地区商县杨峪河乡(现商洛市商州区杨峪河镇)王墹村村民龙治民与妻子共同在家中谋害48人案发。
近年来,这起特大杀人案不断被网友提起。
去年年底公开出版的《陕西省志·公安志》,也首次刊出了"杀人魔"龙治民的照片。
那么,龙案是如何发生,又有哪些警世意义呢?案发27年后,记者赶赴西安和商洛,调查案件中的隐秘细节。
寻找失踪者1983年—1985年,在商县各乡出现怪事。
一些外地打工归来或者上城买东西的农民,离奇失踪。
到1985年5月,向公安部门报告的失踪者就有37人之多。
刘湾乡叶庙村40多岁的杜长英就是其中之一。
1985年5月16日,他起了个大早,跟哥哥一起去城里赶集给猪买豆饼。
两人分手后,杜长英却再也没有回家,家人四处寻找。
5月27日黄昏,哥哥杜长年再一次从城里寻觅回来。
路过县造纸厂时,他找到出纳员、表弟侯义亭,说了杜长英十余天未回家的事。
侯愣怔了片刻,叫道:"哎呀!"神色变得严峻起来:两天前,有名男子拿一张金额1.85元卖麦草的条子来领钱,条子上的名字却是杜长英。
侯问那人怎么回事,那人说杜欠他钱,一直赖着不还,他在街上堵住杜,杜把这借钱的条子给了他。
5月28日,经侯义亭辨认,领钱人是44岁的龙治民。
杜长年等人随即扭住龙,要带他去派出所。
僵持不下的时候,一黑脸小伙上前,说也正找这人。
黑脸小伙是另一支寻人队伍的成员。
1985年元月11日,上官坊乡某村副支书姜三合等人从西安做活回来,在西关车站打算回家,碰到个头矮小的龙治民。
魏鹏远一审被判死缓女子常某为何对执行提异议

青锋在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这一消息的同时,相关执行裁定书早些时候还披露出外人尚不知道的一个信息,即魏鹏远一审被判死缓且生效后,保定中院在追缴相关涉案财产时,女子常某以案外人曾对执行提出异议。
魏鹏远受贿案之所以被称为反腐大戏《人民的名义》赵德汉的原型被人们关注。
是大家都可能记得,《人民的名义》中的贪官赵德汉,私藏的现金足以砌成一堵墙。
而原任国家能源局煤炭司副司长(正处级)的魏鹏远案发,专案组在对其一处房屋所存的大量现金清查时,曾协调中国银行保定分行的十多名工作人员、五台点钞机分两批次赶赴现场参与清点。
连续工作时间长达14个小时,清点起获现金折合人民币2亿多元时,由于点钞机长时间不间断工作,其中一台被当场烧坏。
一下子吸引了人们眼球,并让人们大感惊愕。
那么,执行过程中,女子常某为何会作为案外人提出异议呢?澎湃新闻报道表明,案发之前,魏鹏远曾与一名“80后”女性常某共同生活并育有3名子女,且最小的孩子,还是在魏鹏远被查两个月前,即2014年2月才出生的。
鉴于这样的情况,作为85后,也即1986年出生的女子常某,向保定中院请求中止对“北京市朝阳区两处房产的拍卖程序,依法确认申请人财产后,按照拍卖价格比例退还(或折抵)申请人常某等人所有的合法财产”。
从相关报道看,女子常某提出执行的异议,理由是“法院在执行魏鹏远涉案财产过程中,其中一处房产包含申请人常某出资,有部分权益归申请人所有”,应“依法剥离涉案房产中归申请人所有部分”。
与此同时,女子常某还“请求依法在没收的财产中保留魏鹏远应当抚养的3个未成年子女的费用,共计1335946.6元(以北京市2018年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得出),同时恳请保留朝阳区一处房产给无辜的子女生活居住”。
作为一般人,从人之常情看,女子常某提出执行异议的申请,有一定道理。
但是,法不容情。
最终,经保定中院审理后认定,“案外人对位于朝阳区某处房产及车位主张部分财产利益与魏鹏远一审刑事判决有关,不是执行异议所审查的范围,应通过其他程序解决。
2014年十大冤案改判

2014年十大冤案改判“无罪”:从念斌案到呼格吉勒图案2014-12-27 08:58:48|来源:中国网|字号:十八大以来,我国加速了纠正冤假错案的步伐。
十八届四中全会也进一步确立了我国“依法治国”的方略,让“法治中国”的构想更趋清晰。
冤假错案不仅会令大众不寒而栗,也给受害人及其家庭造成了难以弥补的伤害。
所以,敢于、勇于纠错彰显的正是法治精神,大众呼唤“司法公正”有错必纠,则是“迟到”的公平正义。
据中国网记者不完全统计,2014年共纠正了10余件冤假错案,现为您逐一盘点。
1、念斌案2006年7月27日夜,福建省平潭县澳前村17号两户居民家中多人出现中毒症状,其中两人经抢救无效死亡。
警方经过侦查,很快确定是人为投入氟乙酸盐鼠药所致,并把作案嫌疑人锁定为其邻居念斌,遂被逮捕,提起公诉。
后该案历时8年10次开庭审判,4次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2014年8月22日,福建省高院终审宣判念斌无罪。
2、杨波涛案2001年,一起强奸杀人碎尸案,打破了26岁杨波涛的幸福生活,他成为了警方的嫌疑对象。
2003年12月27日,杨波涛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监视居住。
从2005年起,这起杀人碎尸案进入了一审判决、二审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反反复复之中。
杨波涛先后被判死缓、死缓、无期,但均因“事实不清”被河南省高院发回重审。
期间,杨波涛多次上诉。
2013年8月23日,商丘市检察院以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决定撤回起诉。
8月26日,商丘市中院下达刑事裁定:准许商丘市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杨波涛的起诉。
2014年2月12日,杨波涛被取保候审,终于走出了看守所。
3、张光祥案1999年12月9日,被害人许晋在织金县八步镇街上其私人诊所内被害,公安机关立案进行侦查至2002年仍未侦破。
2003年,公安机关得知张光祥与许晋平时关系较好,但许晋死后其未去看望及参加葬礼。
公安机关因此认为张光祥有作案嫌疑将其刑事拘留,并报请检察机关批准后将其逮捕。
【90年代腐败大案回眸(一)】贵州省原公安厅长郭政民受贿案

【90年代腐败大案回眸(一)】贵州省原公安厅长郭政民受贿案贵州省原公安厅长郭政民受贿案这些案例中的主要人物,都是具有相当级别的领导干部。
他们犯罪的共同特征就是凭借手中执掌的权力进行权钱交易。
由于特殊的身份和地位,他们犯罪的危害性也特别大。
这不仅是由于他们非法侵吞了数额巨大的公私财产,直接破坏了国家正常的经济秩序,更是由于他们的行为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败坏了改革开放的声誉,严重破坏了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关系,这种危害是无法用数字衡量的依法严惩这些头戴乌纱帽的犯罪分子,对于保证我们党和国家政权的纯洁性,维护社会安定,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都是非常必要的。
这是大快人心之举,体现了社会主义法制“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和“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严肃性,也显示了我们党惩治腐败的决心。
我们完全可以相信,通过一系列大案要案的查处,必将极大地震慑那些贪污、受贿等严重经济犯罪分子,增强广大人民群众对于反腐败斗争的信心。
应当指出,广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绝大多数是清正廉洁,克己奉公的,走上犯罪道路的只是极少数人。
这些人都曾受到党多年的培养教育,并得到重用和提拔。
毋庸讳言,他们曾为人民做过有益的工作,但是在改革开放新形势下,在金钱的诱惑面前没有经受住考验,把党和人民赋予的为人民服务的权力变成为个人谋取私利、大发横财的工具,一步步堕入犯罪的深渊。
我们的党员、干部,特别是担任各级领导职务的干部,都应当从中汲取沉痛的教训,珍惜党和人民的信任,珍惜个人的历史和荣誉,坚持一辈子为人民做好事,不做坏事,作一名既经得起枪林弹雨和艰难困苦的考验,也经得起灯红洒绿和金钱物质考验的先锋战士。
各级党组织要坚持不懈地对全体党员和干部进行理想、道德教育和党的优良传统的教育,进行党风党纪教育和法制教育,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的侵蚀,牢记党的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和自己肩负的光荣历史使命,正确对待和使用手中的权力,不断巩固反腐倡廉的思想基础。
郭生贵案大起底

郭生贵案大起底作者:豫京桂来源:《检察风云》2008年第24期被媒体称为“浸淫北京司法系统30余年的司法官员”郭生贵,以一种令人不齿的形象告别了昔日的司法舞台。
作为北京司法系统落马级别最高的法院官员,他在案发前的短短8年间,利用司法权力和职务之便共计敛财700余万元。
直接或间接牵涉其中的,有案件当事人,有私营企业乃至大型国企的负责人,更有4名律师和该法院前副院长等多名肩负维护社会公正职责的司法人员。
将郭生贵案进行病理性解剖,不难发现,一个没有道德底线,没有职业操守,一门心思想着个人私利的人,当他是个法官,当他是个法院院长时,他的存在,不仅是块“脏布”,其侵蚀作用更大,甚至让司法公正这道最后的防线出现危机。
本刊这期在新辟的“贪腐解码”栏目用较大的篇幅刊登此案,其警示意义也正在于此。
郭生贵其人其案10月30日,被媒体极度关注,并一度被视为敏感事件的京城西城区法院院长的郭生贵案件,在涉案一年零四个月后,终于尘埃落定,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处郭生贵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郭生贵贪腐案发,缘于嫌疑人家属李某的举报。
2006年1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原中华高级财会人员培训中心总经理、华信培训发展中心法定代表人刘位申涉嫌挪用公款罪、贪污罪,向西城法院提起公诉。
起诉前,刘位申被取保候审。
但起诉后,法院承办人找不到刘位申,就将案件退回检察院。
之后,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将刘位申逮捕并再次提起公诉。
刘位申之妻李某为求西城区人民法院对刘位申取保候审和从轻判罚,托人找到西城区人大内司委的崇某,并一起找到郭生贵。
李某特地请著名画家刘大为创作一幅国画《千里之行》送给郭生贵,并送郭1万美元。
郭生贵收了画,但将1万美元经崇某退还给李某。
之后,郭生贵及崇某就非常关注刘位申案件,郭多次通过副院长刘某向承办人传达指示,并催促尽快开庭。
第一次开庭后,郭生贵和崇某召集副院长刘某、庭长谢某、承办人徐某等人听取汇报,崇某提出能不能先取保候审,刘、徐表示庭没开完不可能取保。
佘祥林案件

佘祥林简介1966年3月7日-,中国湖北省京山县雁门口镇人,原是当地派出所治安巡逻员,1998年因涉嫌杀害妻子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事后女儿辍学、其母病故、亲友为他上访时曾被扣押,但2005年3月其“亡妻”突然出现,他被无罪释放。
他披露当时认罪因被殴打了10日10夜,事件哄动全国。
大事记1994年4月11日,湖北省京山县雁门口镇吕冲村发现一具无名女尸。
认定死者是佘祥林失踪的妻子。
1994年4月,以涉嫌故意杀害妻子为由,公安将佘拘留,并批准逮捕。
1994年10月13日,湖北省原荆州地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佘祥林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1995年1月10日,佘祥林上诉至湖北省高级法院,后来被撤销一审判决,将该案发回重审。
1998年6月15日,京山县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佘祥林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
1998年9月22日,湖北省荆门市中级法院驳回佘祥林上诉,维持原判,佘祥林随后在湖北沙洋监狱服刑。
2005年3月28日,佘祥林“死亡”11年的妻子突然出现。
2005年4月1日,佘祥林出狱。
2005年4月13日,京山县法院宣判佘祥林无罪。
2005年10月底,因“杀妻”罪名蒙冤下狱11年的佘祥林及其家人,向国家提出1000万的赔偿,最终累计获得70余万元国家赔偿。
佘祥林案的启示湖北京山青年佘祥林1994年10月被法院认定杀害其妻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通过佘祥林的上诉和其家人的上访奔波,后经省高院二审,改判为15年有期徒刑。
2005年3月28日,其妻张在玉突然出现,佘祥林杀妻一案不攻自破,已在狱中呆了近11个年头的佘祥林被释放回家。
这一消息经媒体披露,引起舆论大哗,人们纷纷拷问,是什么原因导致了佘祥林家破人亡,冤屈入狱?从媒体披露的消息看,事件发生的原因十分简单:佘祥林妻子张在玉突然失踪了,而同时,佘祥林所在的村子又发现一具无名女尸,警方在调查中认定此女尸便是张在玉,而疑凶便是佘祥林。
事件还原:内蒙古退休公安厅长枪杀妙龄女

事件还原:内蒙古退休公安厅长枪杀妙龄女摘要:“内蒙古副部级官员涉嫌杀害一名与其较为亲密女性”的消息爆出,曾任内蒙古公安厅厅长、自治区政协副主席、枪杀亲密女性等信息一一被曝出。
【事发还原:内蒙古退休公安厅长枪杀妙龄女】19日,曾任内蒙古公安厅长的赵黎平与28岁死者还在酒店过夜。
次日晚,距酒店仅5分钟车程处,赵连开两枪未致命,女子随即拦下一辆车,并在逃跑时报警。
赵驾驶着黑色奥迪车追赶,追上后将人杀死、焚烧抛尸。
【内蒙古退休高官枪杀妙龄女】据悉,被害者是一位28岁女性,在赤峰从事服装生意。
赵黎平3月20日晚,开车到内蒙古赤峰市松山区步行街附近作案,死者临死前曾打电话报警。
赵黎平杀人后,随即将尸体装入自己奥迪车的后备箱,抛尸。
目前,死者尸体已在赤峰市松山区当铺地满族乡内找到。
【赵黎平涉嫌故意杀人卷入公款送礼案】涉嫌杀人的内蒙古自治区政协原副主席赵黎平,还被牵扯进一起贪污受贿案。
2014年12月,呼和浩特市中院在审理杜文贪污案中,杜文当庭供称,涉案款项中有130万元实际上给了赵黎平,对方称将用这笔钱购买古董,赴京公关相关领导。
案发前俩人酒店过夜3月20日傍晚,一名年轻女子向赤峰市警方报案称,自己被前任公安厅长追杀。
该女子就是28岁的李某某,赤峰市翁牛特旗人。
据一名警方人员透露,当天傍晚在205国道桥北附近,赵向女子开了两枪,但并未致命。
女子随即拦下一辆车,并在逃跑途中报了警。
赵驾驶着黑色奥迪车追赶,至百合花园后将人杀害。
案发后四五个小时,根据峰城区里摄像头记录下的行车踪迹,警方看到车从205国道经过,最终在克什克腾旗将赵抓获。
据了解,杀人后,赵将女子尸体装入所开奥迪车中,半路抛尸。
这是为什么警方并未在其车中发现尸体与作案工具。
但对于持枪杀人一事,赵“拒不承认”。
根据警方调查,赵与被害女子事发前一天曾在赤峰港湾世纪酒店住过一晚上,该酒店距赵第一次枪击女子桥北的距离仅有5分钟车程。
与羊倌放羊踩点抛尸地被拍在经过了五六个小时的地毯式搜索后,警方终于在当铺地满族乡新井村的山上发现了受害女子李某某的尸体,这里距案发地十余公里。
“好人”贪官沦为死缓

河南省政协原副主席孙某武,利用职权受贿910万元,被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孙不服提起上诉。
2010年3月25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该案。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由于孙某武在洛阳主政期间颇有业绩,无数人为之扼腕,有民众甚至说孙是“好人贪官”。
此案发人深省!曾经创下辉煌2008年1月13日,农历春节即将来临。
一则高官被移送司法机关查处的消息在中州大地引发关注。
被查者竟是河南政坛的铁腕人物孙某武——河南省政协原副主席、党组副书记。
孙某武,历任河南省洛阳玻璃厂党委书记、开封市委副书记、三门峡市委书记、洛阳市委书记(河南省委常委),2006年60岁时调任河南省政协副主席、党组副书记。
孙某武在洛阳创下了辉煌的政绩,他的落马让人们既惊讶又惋惜……时间回溯至2001年,洛阳发生“12·25”大火事故,孙某武临危受命,从三门峡市委书记赴任洛阳市委书记。
其到任不久,即以实干家的姿态,大刀阔斧地兴起了城市建设。
当时,“经营城市”的理念正开始主导地方执政者的治理思想。
孙某武的城建政绩,集中在旧城改造和洛南新区建设两个方面。
当时,洛阳旧城改造的难点是中州路。
这条路因涉及住户太多,规划制定十年后还未打通,孙某武到任后,不足半年就完成了这项任务。
他还提出,“高楼要快建快批,矮楼旧楼要快拆快规划,要早日实现洛河新区耸立一百幢高层建筑的目标”。
洛阳是个“有山有水”的好地方,孙某武借此浓墨重彩地做好了生态文章。
“东西绵延18公里的河南省规模最大的开放公园——洛浦公园、占地3000亩的隋唐城遗址植物园、周山森林公园、上清宫森林公园、中国国花园、亚世广场、周王城广场、牡丹广场等一大批公园广场“好人”贪官沦为死缓文/张新法治在线·名案回眸602002年至2006年,孙某武接受洛阳凯瑞集团公司董事长王某的请托,为其下属的洛阳凯瑞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解决拆迁困难的问题,并为其开发君临广场房地产项目提供帮助;孙某武为王某父亲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洛阳古城机械有限公司增加搬迁补偿款和新厂用地等事项协调帮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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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个被判死缓的公安厅长郭政民
郭政民收受外商贿赂案「案情」被告人:郭政民,男,52岁,河北省灵寿县人,原系贵州省公安厅厅长。
1993年12月14日被逮捕。
1992年9月,香港亚里澳工程贸易有限公司董事长、深圳新王朝酒店董事长、西安台湾酒店董事长、贵州丽晶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外商金凯利(又名凌秉强,秘鲁籍,另案处理)到贵州从事商务活动。
期间,经贵州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董事长阎××、贵阳市公安局副局长樊××介绍,被告人郭政民认识了金凯利。
金要郭帮助他异地办理其妻刘艳及生意合伙人李宏(深圳新王朝酒店总经理)赴香港的单程通行证。
郭政民表示同意,遂从贵州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拿了两张《本国公民出境申请表》交金凯利填写并贴上相片,后由郭在申请表上签署“同意其申请”的意见,交有关部门办理。
同年12月4日下午,郭政民将办妥的两份通行证交给金凯利,当晚金凯利宴请郭政民。
饭后,金拿出3万元人民币,以“厅长基金”的名义送给郭政民。
1993年2月,被告人郭政民根据樊××的建议,同意吸收金凯利为贵州省公安厅干部。
同月即办好各种手续。
3月17日,郭政民又应金凯利的要求,为金办理了贵州省公安厅工作证,明确金为副处级侦查员。
3月19日,郭政民安排其长子郭
×专程前往上海,将工作证送交金凯利。
次日,金凯利拿出10万元人民币交给郭×,让他带回贵阳交给郭政民。
当日,郭×乘飞机回到贵阳,将10万元人民币交给了郭政民。
后郭政民之妻杨××分别于3月30日、4月7日以自己及郭政民的名义将此款中的8万元存入银行,定期三年。
1993年5月中旬,被告人郭政民赴美国考察期间,其妻杨××因病到北京治疗。
金凯利得知此事后,即指使其手下职员艾×、贾××对杨××赴京治病予以照顾。
艾×、贾××分别从贵州丽晶公司、西安台湾酒店各提款3万元于5月12日到达北京。
5月17日,郭政民从美国回到北京,当晚与金凯利、艾×、贾××等人见面。
当郭与金交谈时,贾××将郭政民的次子郭×叫到门外,将4万元人民币拿给郭×,郭×说:“我爸没对我说,我不能要。
”贾××指着里面谈话的郭、金二人说:“那边谈好了的。
”郭×便收下了4万元人民币。
当晚,郭×将此款交给郭政民,郭政民说:“留就留下吧!等应急用。
”此后,郭政民将这4万元存放在北京其妹处。
1993年12月初,被告人郭政民为掩盖其受贿事实,急于将所得赃款转移。
经与樊××商量后,将前两次受贿的13万元作为公安业务经费支出,并叫领款人将领款时间倒签为1993年3月26日。
案发后,检察机关在贵阳、北京两
地将郭政民受贿所得的17万元赃款查获。
郭政民被捕后能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有重大立功表现。
「审判」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不公开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郭政民身为公安厅厅长,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达17万元之巨,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当其罪行行将败露之时,又与他人合谋制造假象,掩盖受贿罪行,妄图逃避惩处。
郭政民收受贿赂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对国家危害极大,应依法从严惩处。
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第(1)项、第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于1994年9月5日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郭政民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随案移送的赃款17万元人民币予以没收,上交国库。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郭政民不服,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其上诉理由是:本案中的4万元是私人馈赠,不是受贿;另13万元是用于公安业务,不是转移赃款;本人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的立功表现,原判量刑过重等。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认为,上诉人郭政民身为贵州省公安厅厅长,利用职
务之便,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先后收受他人贿赂人民币17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
郭政民收受贿赂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一审法院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无不当。
鉴于本案在二审期间,发现郭政民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有重大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
据此,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于1995年1月9日作出判决:一、维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中对郭政民的定罪和没收赃款部分。
二、撤销该判决中对郭政民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量刑部分。
三、郭政民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评析」本案是在反腐败斗争中揭露出来的又一起贿赂要案。
被告人郭政民身为党员领导干部、公安厅厅长,本应模范地遵守党纪国法,严肃地执行法律法规,而他却以权谋私,收受巨额贿赂,影响恶劣,危害极大。
一是执法犯法,严重败坏专政机关的声誉。
郭政民利用手中的权利,置党纪国法于不顾,尽量满足外商的非法要求,为其追逐非法利益大开方便之门,这是绝对不能允许的。
二是卖官鬻爵,严重破坏党的干部政策。
郭政民为谋一己私利,居然把专政机关的
干部职位拱手出卖给不法外商。
在他看来,只要有钱什么都可以卖,侦查员的职权可以卖,处级干部的身份也可以卖。
这是赤裸裸的权钱交易,也是从内部瓦解无产阶级专政的背叛行为,必须坚决予以打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郭政民对其先后3次收受金凯利17万元的事实供认不讳,但多次辩称其中13万元已用于公安业务经费开支,另外4万元属于私人馈赠,均不是受贿。
这种辩解是不能成立的。
事实表明,郭、金二人之间进行的是一种权钱交易,正因为郭政民利用职权为金凯利谋取了一系列非法利益,金凯利才在不到半年的时间里先后送给郭政民17万元。
透过现象看本质,金3次送钱给郭政民,既不是对公安机关业务经费的公开赞助,也不是私人之间礼尚往来的馈赠,而是对郭政民为其谋取非法利益的回报,同时也是与郭政民继续进行权钱交易的投资,是地地道道的行贿行为。
郭政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金凯利谋取利益从而收受其钱财的行为,完全符合受贿罪的特征。
至于郭政民辩称13万元已用于公安业务经费一节,不过是郭政民在受贿问题行将暴露之时,伙同他人弄虚作假转移赃款,用以掩人耳目而己,并不影响其受贿罪的成立。
因此,一、二审法院对郭政民的无理辩解不予采纳是完全正确的。
附带指出,本案一审法院的判决书在引用法律条文方面尚有值得商榷的地方。
该判决书的理由部分,除引用刑法和全国
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的有关条款外,还引用了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
这项条款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
但是有关国家机密或者个人阴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判决书引用此项条款的用意,在于表明本案实行不公开开庭审理的法律依据,但在判决书的理由部分引用此项条款似乎并不恰当。
因为法院在制作判决书时,整个案件已经审理终结,判决书的理由部分所要论证的内容,应当是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犯的什么罪,适用什么刑罚或者免除刑罚。
因此作为对被告人作出有罪判决的判决书,在理由部分应当引用实体法作为定罪量刑的法律依据。
如果在这一部分再夹杂引用有关是否公开审理的程序法,就显得不必要和不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