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无线电航行设备的配备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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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船舶配备管理规定

海事船舶配备管理规定

海事船舶配备管理规定
是指对海事船舶的必备设备进行管理的一系列规定。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海事船舶在航行过程中具备必要的设备,以保障航行安全和遵守国际海事规则。

海事船舶配备管理规定涵盖了船舶的各种设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导航设备:包括罗经、船舶雷达、卫星导航系统等,用于辅助船舶在航行中确定方位、导航和避免碰撞。

2. 通信设备:包括无线电通信设备、卫星通信设备等,用于船舶与地面、其他船舶进行沟通和联络。

3. 救生设备:包括救生艇、救生圈、救生衣等,用于应对紧急情况下的人员救援和自救。

4. 消防设备:包括消防泵、消防器材等,用于防范和扑灭火灾。

5. 泵舱设备:包括泵舱排水泵、装卸泵等,用于舱内的排水和泵送工作。

6. 卫生设备:包括厕所、洗澡设备等,用于船员的日常生活和卫生。

7. 人员配备:包括合格的船员和相关职务人员,以确保船舶的正常运行和安全。

海事船舶配备管理规定由国际海事组织(IMO)和各国家的海事管理机构制定和执行。

船舶经营者和船员必须遵守这些规定,
并进行必要的设备检查和维护,以确保船舶在航行中具备必要的安全条件。

违反规定的船舶可能会受到相应的处罚和限制。

浅谈船舶无线电设备的配置和功能要求

浅谈船舶无线电设备的配置和功能要求

浅谈船舶⽆线电设备的配置和功能要求编者按曾经在⼀次同事聚会上⽿听得⼀个⼩笑话,某验船师G曾收到D船⼚的约检单,说了过两天有wireless inspection, 向验船师提早申请,G验船师蒙逼了好长时间,还琢磨着要不要⽹上去买个测路由器⽹速的玩意⼉。

笑话归笑话,但是这还是发⽣在⼀个中型的⽐较上规模的船⼚,由此可见很多⼈对于船⽤⽆线电设备的概念和检验还不是很清楚。

本回就由⼑仔和JEFF共同为⼤家略作⼀个简单的介绍。

狭义的⽆线电检验是指 SOLAS Ch.IV –⽆线电通信(Radio communications)涉及相关要求的检验。

但在实际操作中⽆线电检验除了GMDSS外还包括了: AIS、LRIT、 SASS等(这实际是SOLAS第5章的内容,准确来说属于航⾏安全设备检验-Safety Navigation)下⾯⾸先从GMDSS来展开闲聊。

GMDSS英⽂全称是Global Maritime Distress & Safety System,中⽂叫“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系指全球统⼀的⽤于船舶设备和信号发送和搜救设施信号接收的系统通信⽹络。

该⽹络的最主要⽬的是,岸上的搜救机构和遇险附近的其他船舶能够⽴即得到遇险的报警,以最短时间延迟进⾏协调救助。

系统同时还提供了接收MSI预警措施和与航⾏安全相关的通信。

其中相关的报警和通讯功能要求,SOLAS定义了9种4类:第⼀类-报警:发送船对岸遇险报警;接收岸对船船报警;发送和接受船对船报警。

第⼆类-通信:收发搜救协调通信;收发现场通信;向岸基系统收发⼀般⽆线电通信;驾驶室对驾驶室通信。

第三类-雷达定位(Radar Transponder): 收发9GHz的雷达应答器定位信号。

第四类-MSI:收发“海上安全信息”-MSI。

好了,既然要求已经提出来了,下⾯船上要做的⽆⾮就是配备满⾜上述要求的设备即可。

当然了,尺有所长,⼨有所短,因为地球是圆的,⽽且考虑到设备的复杂程度和昂贵费⽤,⼀艘船根据⾃⼰的⽤途和航⾏区域来配置,不需要配备全套的全球适⽤的完整装备,那样就太贵了。

GMDSS设备课后问答题-整理版

GMDSS设备课后问答题-整理版

本提纲为航海1417 白兴超整理,仅供航海1417-141C班适用。

以下所有简答题是老师划的重要简答题以及个人认为重要的题目。

仅供参考复习,如有异议,请指出,谢谢第1章1.原海上通信系统与GMDSS相比存在哪些局限性?1〕可靠通信距离近2〕需要经过专门训练的报务员才能适任海上遇险报警与通信3〕报警设备的自动化和可靠性能差,受人为因素影响大4〕远距离报警手段单一,全球覆盖能力差5〕对遇险船舶的搜救缺乏有效的国际协调与合作6〕常规通信手段落后,通信自动化程度低2.简述GMDSS的基本含义。

GMDSS是从何时开始全面实施的?GMDSS全称为global maritime distress and safety system,就是全球海上遇险与安全系统的缩写。

该系统主要由卫星通信系统—INMARSAT (海事卫星通信系统) 和COS-PAS/SARSAT〔极轨道卫星搜救系统〕、地面无线电通信系统(即海岸电台)以及海上安全信息播发系统三大部分构成。

1999年2月1日。

3.GMDSS主要有哪些功能?〔1〕遇险报警,三个方向;〔2〕搜救协调通信;〔3〕救助现场通信;〔4〕救助现场寻位;〔5〕海上安全信息〔MSI〕的播发与接收;〔6〕快捷高效的常规通信;〔7〕驾驶台对驾驶台通信;4.GMDSS现场寻位功能是怎样实现的?〔1〕Radar-SART:通过遇险目标携带的搜救雷达应答器SART和救助船或飞机上的X波段雷达所构成的寻位系统实现。

当遇险目标携带的Radar-SART被救助船或飞机上的X波段雷达信号触发时,救助船或飞机上的雷达屏幕就会显示出遇险目标的相对位置,从而迅速发现遇险目标,到达及时救助的目的。

〔2〕AIS-SART:当船舶遇险时,开启AIS-SART,会在AIS的专用信道上自动发射遇险报警信息,主要包括遇险船的位置和识别码等信息,周围船舶收到该特殊信息后,可以很快确定遇险船舶的位置,从而便于救援人员对遇险目标进行迅速准确的定位,并实现及时救助。

渔业船舶无线电通信、航行及信号设备配备要求

渔业船舶无线电通信、航行及信号设备配备要求

渔业船舶无线电通信、航行及信号设备配备要求一、前言渔业船舶是进行渔业活动的重要工具,其船舶无线电通信、航行及信号设备的配备对保障船舶安全、提高渔业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为加强渔业船舶无线电通信、航行及信号设备的管理,提升渔业船舶的安全性和效益,本文将探讨渔业船舶无线电通信、航行及信号设备的配备要求。

二、渔业船舶无线电通信设备配备要求1. VHF海事移动业务船舶站根据《渔业船舶无线电通信管理办法》,渔业船舶应配备VHF海事移动业务船舶站设备,并在全程保持24小时开机状态,确保在渔业作业中能够及时接收、回答海区管理、救助机构和其他渔船的通信信息。

2. 手提式VHF海事移动业务船舶站渔业船舶应备有手提式VHF海事移动业务船舶站,以备在紧急情况下进行船舶内部通信和紧急呼叫。

3. 甲类全球卫星定位系统设备渔业船舶应当装备甲类全球卫星定位系统设备,必须开机全天候作业,并能进行24小时不间断的全球卫星定位。

4. 手提式EPIRB渔业船舶装备手提式EPIRB,以备紧急求援时使用。

三、渔业船舶航行设备配备要求1. 罗经渔业船舶应当配备罗经,以确保航行定位的准确性。

2. GPS导航设备渔业船舶需要安装GPS导航设备,以提供准确的航行信息和定位。

3. 航行灯光设备渔业船舶应当安装完好的航行灯光设备,以保证夜间航行的安全。

4. 航行雷达渔业船舶需安装航行雷达,以提供航道、其他船只等相关信息,确保航行安全。

四、渔业船舶信号设备配备要求1. 再生水反渗透系统渔业船舶应安装再生水反渗透系统,以满足船上人员饮用、生活所需。

2. 无线通联方式或卫星通联方式渔业船舶需配备无线通联方式或卫星通联方式,以保持与岸上通联的渠道畅通。

3. 船舶广播装置渔业船舶需装备船舶广播装置,以接收渔业禁渔通告等相关信息。

4. 救生信号和救生设备渔业船舶需备有救生信号和救生设备,以保障船员在海上安全。

五、结语渔业船舶无线电通信、航行及信号设备的配备是渔业生产保障和船舶安全保障的重要环节。

关于上海内河船舶配置甚高频电台(VHF)的公告

关于上海内河船舶配置甚高频电台(VHF)的公告

关于上海内‎河船舶配置‎甚高频电台‎(VHF)的公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关于上海世‎博会船舶配‎备保安设施‎的公告》(2009年‎第33号)的要求,从2010‎年1月1日‎起所有进入‎上海内河水‎域的货船必‎须安装甚高‎频电台(VHF),现将有关要‎求公告如下‎:一、技术标准。

为保障水上‎交通安全和‎良好的无线‎电通信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对内河船舶‎甚高频(VHF)电台的要求‎如下:1、船舶配备的‎船用VHF‎电台必须是‎经国家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船‎舶专用无线‎电台,且具有国家‎无线电主管‎机关许可在‎我国境内使‎用的证书;2、船舶配备使‎用VHF电‎台的需向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船舶无‎线电台执照‎;3、船舶配备无‎线电设备的‎配备定额见‎附件一;4、电台的发射‎功率不得大‎于25W,且在近距离‎通讯时能够‎调节到1W‎;5、船舶电台发‎射频率15‎ 6.025~157.425MH‎z,接收频率1‎56.050~162.025MH‎z;6、船舶电台的‎频道应为水‎上专用频道‎,在设备上可‎显示,共划分了5‎7个信道,其中单工信‎道20个,双工信道3‎5个,DSC专用‎信道2个;7、电台应至少‎能够在06‎和16(156.800MH‎z)频道分别用‎于船舶遇险‎呼叫和安全‎避让的协调‎通讯,16和70‎频道的选择‎和使用应有‎独立专用按‎键,并与其它键‎用不同的颜‎色表示出来‎。

二、设备安装。

设备的安装‎维护由用户‎直接与供应‎商联络。

为打击假冒‎和劣质船舶‎电台,维护水上交‎通安全,我局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合法诚信的‎船舶无线电‎台经销商。

1、企业须取得‎我国工商管‎理机关许可‎的在我国市‎场合法销售‎的证明文件‎,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且具有一‎定规模;2、企业应具有‎水上无线电‎台设备的授‎权经营资格‎,并保证售出‎的船舶电台‎为正规厂商‎生产;3、企业须承诺‎对售出的产‎品提供完善‎的安装、维修等售后‎服务;4、为方便用户‎在航行途中‎就近安装不‎影响经营,我局自20‎09年12‎月1日起在‎部分海事站‎点设点接纳‎企业技术人‎员入驻(入驻的海事‎站点及联系‎方式见附件‎二);5、在指定站点‎安装VHF‎电台的,随设备配发‎船舶无线电‎台执照。

船舶无线电航行设备的配备2011

船舶无线电航行设备的配备2011

3
甚高频无线电示位标
(VHF-EPIRB)
载客 100 人及以上的
4
卫星紧急无线电示位标(S- 客船任选一种 EPIRB)
客船和 500 总吨及以上的 货船配 1 台
5 中频无线电装置(MF)
6
中/高频无线电装置(MF/HF DSC)
根据实际海区任选一种
7 船舶地面站(SES)
客船和 500 总吨及以上的
(27.50MHz~39.50MHz)
1
1
1
① 永远处于编队作业的辅船可免配;
② 中文航行警告业务开展前可以免设;
③ 船长小于 37m 的现有船应在 2005 年 2 月 1 日或主管机关可能确定的其他日期之
后要求配备;
④ 船长小于 37m 可减少 1 只。
6
(2) 雷达装置应能在 9GHz 频带上工作;
111
(3) 配有电子标绘装置,500 总吨及以上
船舶应配备自动跟踪仪
雷达
电子定位设备 回声测深仪 测深手锤
22
111 111 111
(1)≥10000 总吨的船舶; (2)雷达装置应至少有 1 台能在 9GH 频带 上工作; (3)配备 1 台自动雷达标绘仪; (4)配备 1 台自动跟踪仪 ≥150 总吨的船舶 1 ≥500 总吨的船舶 1 所有船舶要求配备
台雷达均应带有自动跟踪仪(ATA) 所有客船和≥300 总吨及以上的船舶要求配备 ≥300 总吨的国际航行船舶;≥500 总吨非国际航行 货船;所有客船 不论尺度大小的所有船舶要求配备 (1)≥500 总吨的客船要求配备(2012 年 7 月 1 日); (2)≥3000 总吨的液货船要求配备(2012 年 7 月 1 日开始实行); (3)≥10000 总吨的货船要求配备(2013 年 7 月 1 日开始实行); (3)≥3000~<10000 总吨的货船要求配备(2014 年 7 月 1 日开始实行); (1) ≥300 总吨的船舶要求配备 (2) 要求安装 ARPA 的船舶,应安装 1 台相对式计程

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国内航行船舶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自动识别系统设备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国内航行船舶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自动识别系统设备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国内航行船舶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自动识别系统设备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0.04.12•【文号】•【施行日期】2010.04.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国内航行船舶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自动识别系统设备管理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各有关航运公司:为了提高我国国内航行船舶应用先进导航技术的水平,规范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自动识别系统(AIS)设备的配备和使用,发挥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AIS设备的航行安全保障作用,我局制定了《国内航行船舶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自动识别系统设备管理规定》,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为保障《国内航行船舶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自动识别系统设备管理规定》的实施,我局将通过与设备厂商、船舶用户的三方协议机制,免费提供中国沿海的电子海图和内河水域的电子航行示意图,发布电子海图更新信息。

此外,为确保中文信息的收发,我局将统一发布AIS中文通信及编码规则。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二日国内航行船舶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自动识别系统设备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我国国内航行船舶应用先进导航技术的水平,规范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自动识别系统(以下简称“AIS”)设备的配备和使用,发挥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AIS设备的航行安全保障作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船载电子海图系统”是可以显示电子海图、具备航线设计、船位监控、航行监控和报警等导航功能的设备。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籍沿海、内河航行机动船舶。

以下船舶不适用于本规定:(一)渔船;(二)公务舰艇;(三)体育运动船艇;(四)军用船舶。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简称“中国海事局”)负责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AIS的统一管理及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AIS设备的型式认可和产品检验管理。

航行设备配备要求

航行设备配备要求

适用于2002.7.1以后建造的船舶:供电要求:总吨位在5000吨以上的船舶,应由主电源和应急电源供电;总吨位在5000吨以下的船舶,可仅由主电源供电。

GPS既属于航行设备,又属于无线电设备,应由主电源、应急电源和无线电蓄电池24V供电。

电罗经由主电源,应急电源和驾控台DC24V电源供电(DC24V电源作为一个过渡性的电源)。

风速风向仪和气象传真接收机未做强制要求配备。

一:所有船舶,不论大小,均应设有:(1),标准磁罗经1个,其照明应由主电源和应急电源供电,一般DC24V电源也加上。

并应在主操舵位置能够显示其读数。

(2),哑罗经1个,(或罗经方位装置1个),用于在360°水平范围内量取方位。

(3),磁罗经自差曲线表1个。

(4),纸海图和航海出版物1套,(或者采用电子海图ECDIS和其备用装置,航海出版物也可采用电子版的形式,但应具有备份装置)。

(5),GPS系统1个。

(6),1部声力电话或者1个航向罗经复示器,用于向应急操舵位置传递首向信息。

二、150吨以上的船舶应配备:(1),标准磁罗经1个,其照明应由主电源和应急电源供电,一般DC24V电源也加上。

并应在主操舵位置能够显示其读数。

(2),哑罗经1个,(或罗经方位装置1个),用于在360°水平范围内量取方位。

(3),磁罗经自差曲线表1个。

(4),纸海图和航海出版物1套,(或者采用电子海图ECDIS和其备用装置)。

(5),GPS系统1个(6),1部声力电话,用于向应急操舵位置传递首向信息。

(7),备用磁罗经1个。

(8),白昼信号灯1个,用于在白天和夜晚通过灯光进行联络,使用电源,但非唯一依靠船上电源供电。

二、300吨以上的船舶应配备:(1),标准磁罗经1个,其照明应由主电源和应急电源供电,一般DC24V电源也加上。

并应在主操舵位置能够显示其读数。

(2),哑罗经1个,(或罗经方位装置1个),用于在360°水平范围内量取方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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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 总吨至 500 总吨沿海航行船舶; 参与沿海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自航船舶
不迟于 2011 年 1 月 1 日之后的第一次年度检验
200 总吨至 300 总吨沿海航行船舶; 所有港作拖船
(1)表中的第一次年度检验系指第一次营运检验。
(2)表中的沿海航行系指国内海上航行。
3
船舶无线电、航行设备的配备
ANY ANY
ANY
ANY
1.6GHZ--EPIRB
ONE ONE
ONE
ONE
VHF—EPIRB
MF+DSC+SSB+NBDP
1
1
MF/HF+DSC+SSB+NBDP
1
SES
1
EGC
1
1
2-WAY VHF(双向甚高频无线电话) 3 3
3
3
SART(雷达应答器)
22
2
2
船令广播
11
1
1
A1+A2+ A3+A4 1 1 1
1
3 2 1
非公约国际航行船舶无线电设备配备表(2008)
序号 设备名称
按海区配备无线电通信设备数量
A1+A2
A1+A2+A3
1
VHF
1台
1台
2
NAVTEX
1台
1台
3
SAT EPIRB
1台
1台
4
MF
任选一种,1 台
5
MF/HF
任选一种,1 台
6
SES
7
2—WAY VHF
2台
2台
8
SART
1台
1台
● 本规定适用于小于 300 总吨的国际航行船舶。
3
甚高频无线电示位标
(VHF-EPIRB)
载客 100 人及以上的
4
卫星紧急无线电示位标(S- 客船任选一种 EPIRB)
客船和 500 总吨及以上的 货船配 1 台
5 中频无线电装置(MF)
6
中/高频无线电装置(MF/HF DSC)
根据实际海区任选一种
7 船舶地面站(SES)
客船和 500 总吨及以上的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2 雷达○3
A
1
1
1
B
1
1
1
3 测深仪
A
1
1
1
B
1
1
1
4 探照灯○4 A、B、C
2
2
1
2
2
1
2
2
1
J航段
3
3
2
3
3
2
3
3
2
5 舵角指示器 A、B、C 1
1
1
1
1
1
1
1
6 主机或螺
旋桨转速 A、B、C 1
1
1
1
1
指示器
1
1
1
7 测深手锤 A、B、C 1
1
1
1
1
1
1
1
1
注:○1 客船类别请见上表;○2 系指 B 级航区的湖泊; ○3 第 4、5 类客船在不夜航、不雾航的限定条件下可不要求配备雷达,但在其船艏检验证书上应注明该船 不准夜航、雾航的限定;第 1、2 类客船、不小于 1000 总吨的货船、推进装置总功能为 883kW 及以上 的拖轮所配雷达显示器的直径不得小于 180mm; ○4 当船舶设置主发电机时,且照明供电采用工作电压交流 220V 时,探照灯的功率应不小于 1kW;主电 源为蓄电池组时,探照灯的功率应不小于 0.1kW 。船舶所配置的探照灯中至少有一只白炽探照灯。不 夜航的船舶可免除探照灯的配备,但在其船舶适航证书上应注明该船不准夜航的限定。
(27.50MHz~39.50MHz)
1
1
1
① 永远处于编队作业的辅船可免配;
② 中文航行警告业务开展前可以免设;
③ 船长小于 37m 的现有船应在 2005 年 2 月 1 日或主管机关可能确定的其他日期之
后要求配备;
④ 船长小于 37m 可减少 1 只。
6
≥500 总吨的船舶要求配备(在驾驶室、桥楼左、右 两翼均应设置)
≥150 总吨的货船和不论尺度大小的客船要求配备
<150 总吨的船舶要求配备 (1) 所有客船和≥300 总吨的船舶要求配备。 (2) 雷达装置应能在 9GHz 频带上工作。 (3) ≥500 总吨的船舶要求配备自动跟踪仪(ATA) (1) ≥3000 总吨船舶要求配备 (2) 雷达装置中至少 1 台能在 9GHz 频带上工作,2
(2) 雷达装置应能在 9GHz 频带上工作;
111
(3) 配有电子标绘装置,500 总吨及以上
船舶应配备自动跟踪仪
雷达
电子定位设备 回声测深仪 测深手锤
22
111 111 111
(1)≥10000 总吨的船舶; (2)雷达装置应至少有 1 台能在 9GH 频带 上工作; (3)配备 1 台自动雷达标绘仪; (4)配备 1 台自动跟踪仪 ≥150 总吨的船舶 1 ≥500 总吨的船舶 1 所有船舶要求配备
按需要数量配 建议 1 1 1 1 1
1 1
2
1
1
1 1
1 1
备注
不论尺度大小的所有船舶要求配备 凡设有反射磁罗经的船舶可以免除 已设有操舵磁罗经或电罗经的船舶可以免除 ≥500 总吨的船舶要求配备
若方位分罗经设置于驾驶室外的两翼甲板上,而高度 至甲板顶上是遮阳的,则应另在驾驶室顶上的露天甲 板处增设一个分罗经 在下列处所应设置: 1、操舵室;2、海图室;3、应急操舵室;4、船长室 建议≥3000 总吨的船舶配备 1 台
1 所有船舶要求配备
陀螺罗经
11
≥500 总吨的船舶
陀螺罗经的方位分 2 2
罗经
按需要数量
陀螺罗经的航向分
罗经
配备
至少应在主操舵位置(若此位置上能清晰 地从主读数则除外)和应急操舵位置上配 置
舵角指示器
111
1 ≥500 总吨的船舶要求配备
推进器转速指示器 1 1 1
1
(1)所有客船和≥300 总吨的货船
年 2 月 1 日或可能确定的其他日期之后具有 DSC 功能。
● 航行遮蔽水域的船舶,不要求配备 NAVTEX 接收机、VHF 紧急无线电示位标或卫星紧急无线电示位标。
● 搜救定位装置指搜救雷达应答器(SART)和搜救 AIS 应答器(AIS-SART)。
2
船舶无线电、航行设备的配备
国内航行海船航行设备的配备(2011)
IMO 要求:
自动识别系统(AIS)
(1)300 总吨以上国际航行船舶;500 总吨及以上非国际航行船舶;所有客船应配备 1 台。
(2)国内海上航行的 500 总吨以下货船应按下表的要求配备 1 台 A 级或 B 级 AIS 设备
配备时间
配备范围
不迟于 2010 年 10 月 1 日之后的第一次年度检验
第 2 类――自出发港至终点港,其逆水延续航行时间在 12h 以上至 24h 的客船;
第 3 类――自出发港至终点港,其逆水延续航行时间在,4h 以上至 12h 的客船;
第 4 类――自出发港至终点港,其逆水延续航行时间在 0.5h 以上至 4h 的客船;
第 5 类――航行时间不大于 0.5h 的客船;
仪 ≥50000 总吨的船舶要求配备
≥所有 300 总吨及以上的船舶和不论尺度大小的客船 要求配备 ≥3000 总吨的船舶、所有客船和客滚船
5
船舶无线电、航行设备的配备
渔业船舶无线电通信设备的配备
序号
设备名称
1 A1 海区 A2、A3 海区
1①
2 奈伏泰斯接收机(NAVTEX)
8
救生艇筏双向甚高频无线电 话(TWO-WAY)
2
货船配 3 只,船长为 20m 及以上但小于 500 总吨的
船舶配 2 只
9 搜救定位装置
客船和 300 总吨及以 上的货船配 1 只
客船和 500 总吨及以上的 货船配 2 只,船长为 20m 及以上但小于 500 总吨的 船舶配 1 只
● MF 无线电装置和 MF/HF 无线电装置应具有 DSC 和电话功能。VHF 无线电装置应具有电话功能,并应在 2005
船舶无线电、航行设备的配备
内河船舶无线电通信设备的配备(2011)
1、船舶分类:
船舶种类*
第一组
第二组
第三组
客船(PN)
第 1、2 类
第 3、4 类
第5类
推(拖)船(kW)
≥883
≥368~<883
≥88 ~<368
货船(GT)
≥1000
≥300~<1000
≥100~<300
*:客船分类:第 1 类――自出发港至终点港,其逆水延续航行时间在 24h 以上的客船;
● 航行于 A1+A2 海区船舶的 MF 无线电装置和 MF/HF 无线电装置,应至少具有电话功能。
● VHF 无线电装置应具有电话功能,并应不迟于 2005 年 2 月 1 日
具有 DSC 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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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无线电、航行设备的配备
国际航行海船航行设备的配备(2011)
设备名称 1、航海罗经、自动操舵仪
(1)磁罗经:标准罗经 操舵罗经 备用标准罗经
(2)电罗经 附属的航向记录器
附属的方位分罗经
附属的航向分罗经 (3)自动操舵仪 (4)舵角指示器 (5)推力和推力方向指示器(包 括侧推装置) (6)螺旋桨转速指示器 (7)螺距和工作模式指示器 (8) 驾 驶 室 航 行 值 班 报 警 系 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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