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全生产法(图文版)
新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版)

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版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6)第三章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15)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17)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23)第六章法律责任 (26)第七章附则 (37)第一百一十七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37)(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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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法十大亮点
亮点八: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增加了按日计罚制度 进一步加大了安全生产违法成本。
罚款的金额更高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按照罚款数额的2倍以上5倍以下,
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以罚款,最高可至1个亿。
惩戒力度更大一方面不仅处罚额度大幅增加;
另一方面规定五年内不得从事相关工作,情节严重的,实行终身行业和 职业禁入。
新安法十大亮点
亮点七:增加了违法行为的处罚范围
新《安全生产法》增加了很多须规制的违法行为。比如,《安全 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四)项,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 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 其相关数据、信息的;第(八)项,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 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
新《安全法生产法》
新修订《安全生产法》于2021年9月1日实施
汇报人:ABC办公 汇报时间:20XX
新《安全生产法》
2021年6月1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 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安全生产法的决定。修改后的 《安全生产法》将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目 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民航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 内对相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2. 新兴行业、领域由县级以上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 3. 相关部门要建立相互配合、齐抓共管、信息共享、资源共用,依法加强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 4. 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编制规定是此次新增加的条文,以防止有关部
新安法十大亮点
亮点九:高危行业的强制保险制度
新《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九条,明确高危行业
必须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 改革发展的意见》,高危行业领域主要包括八大类行业:矿山、危险化学品、 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安 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障范围,不仅包括本企业的从业人员,还包括第三方的 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相关救援救护、事故鉴定、法律诉讼等费用。因 此,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有效转移风险、及时消除事故损害的一种行之 有效做法。
新《安全生产法》要点解读(企业适用版)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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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事故责任单位进行严惩。
新增:第一百零九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 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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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完善隐患排查治理规定
(一)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必须建立生
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排查出的隐患要做到“五落实”: 整改责任人、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整改时限和应急预案。 (第 38条)
(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是事故排查治理的监
管主体。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推动安全工作从事后查处向事
第九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 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 元以下的罚款(旧法是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 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 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全面安全
安
全
本质安全梦持久安全 Nhomakorabea202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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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条文数量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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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新安法的16个主要 亮点与操作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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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全生产法》的摆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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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安全生产工作机制的完善
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 会监督的机制。(第8条)
《新安全生产法》PPT课件

规范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程序
规定高危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报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方(hòufāng) 可开始施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 查结果负责。负责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或者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安全设施设计后四十五 日内作出审查意见书,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审 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安全风险较大的建设项目 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 者有关部门备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 关部门应当进行抽查。
第十页,共五十七页。
新增了高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预防 效果的评价
新增了高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预 防效果的评价。高危建设项目竣 工(jùngōng)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建设 单位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 条件的技术服务机构对其安全设 施的预防效果进行评价,与《职 业病防治法》相一致。
第十一页,共五十七页。
第二十九页,共五十七页。
八、强化安全监管行政执法措施
增大查封、扣押违法范围
对不符合(fúhé)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 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 器材和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储存、 使用的危险物品以及作业场所予以查 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三十五日内依 法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十页,共五十七页。
建立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 制度
第一页,共五十七页。
一、明确了立法(lì fǎ)目的和调整范围
明确立法目的:
明确规定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预 防(yùfáng)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 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 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
第二页,共五十七页。
调整范围:
(1)删除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最新版)2022.9.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最新版)2022.9.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最新版)2022.9.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护公共利益和私人财产,预防和减少事故灾害的发生,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合用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从事的生产、经营、服务等活动中的安全生产活动。
第三条国家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化、全民化、法制化,鼓励群众参预安全生产事务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安全生产的组织和管理第四条安全生产是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重要职责,必须纳入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经营管理和组织体系,实行综合管理。
第五条国家支持和鼓励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建立安全生产组织机构,设立专门岗位,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人员和设施设备。
第六条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编制安全生产措施,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分别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第七条有关生产经营的职能部门应当指定组织对产品、生产设备、安全装置和消防设施等进行安全技术监督检验。
第八条对企事业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不得影响企事业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九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救援组织,及时查处事故隐患和事故责任,保障事故损失的迅速控制和恢复重建。
第十条国家对安全生产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和发布,及时通报和处理安全生产重大事故。
第三章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第十一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和实施安全生产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十二条进入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职工、访客和协作单位,应当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定。
第十三条各类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国家的安全、卫生、环保和防火标准,不得伤害职工、公众和社会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利益。
第十四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机制,运用科学的方法和技术,及时、准确地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消除事故发生的条件和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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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全生产法》十条重点内容
04.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
新《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设置专职安 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新《安全生产法》十条重点内容
05.违法将更多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了新的生产安全罪名。例如危险作业罪,对妨害安全 装置类、拒不改正类、擅自从事类的三类违法行为,即使未发生安全事故造 成人员财产损失,只要“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 的”,将依法追究危险作业罪的刑事责任。与此相配套,新安全生产法也多处 作出规定。
严格动火、临时用电等危险作业要求
在原来规定的爆破、吊装作业的基础上,增加动火、临时用电作业时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 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新《安全生产法》修订背景
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有以下十大亮点:
➢ 一、将“三个必须”写入了法律 ➢ 二、进一步明确了各部门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能 ➢ 三、进一步压实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 四、增加了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的人文关怀 ➢ 五、对矿山项目建设外包、危险作业等做了针对性修改
险隐患,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新《安全生产法》修订背景
安全生产法之矿山安全
规范矿山建设项目外包施工管理
新增规定“矿山、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应 当加强对施工T 项目的安全管理,不得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 资质,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 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不得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武器
新《安全生产法》修订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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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 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 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一条 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 度。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 全的工艺、设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 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 并实施监督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 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议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 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 他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 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 出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六条 从业人员有权利对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 评、检举、报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 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 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 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 发展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 者行业标准。
安全生产法(最新版)

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5)第三章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15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17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22第六章法律责任.........................................25第七章附则 (3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 年修订)(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修正自2014年12 月1 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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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教育 生产经营单位
按规则佩戴、使用
从业人员
符合国家标准 或行业标准
经常性检查 安全管理人员
检查及处理情况 如实记录在案
立即处理
立即处理
43
报有关 负责人
不及时 处理
安全管理人员可以向 主管安监部门报告, 接到报告部门应依法及时处理
生产经营单位
44
安全培训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安全评价
29
矿山建设项目 金属治炼建设项目 生产危险物品建设项目 贮存危险物品建设项目 装卸危险物品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
30
设计单位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矿山建设项目
金属治炼建设项目 生产危险物品建设项目 贮存危险物品建设项目
按国家有关规定 安全设施设计 报经有关部门审查
国家加强 应急能力建设
应急救援基地 应急救援队伍
应急救援队伍, 配备应急装备和物资, 提高应急救援的专业化水平
建立全国统一的生产安 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 统,,建立健全相关行业 、领域应急救援信息系 统。
77
县级以上政府 组织有关部门制定
8.1
国务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国民经济和 社会发展规划
安全生产规划 并组织实施
衔接
城乡规划
国务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加强对 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 依法履行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职责
建立健全 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
8.2
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8.3
乡、镇人民政府 以及强安全
生产管理
13
……… 安全生产责任仍有 ……… 本单位负责
……
…… ……
生产经营单位
委托
(为安全生产提供) 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
…
…
提供技术、管理服务
……… ……… ………………
国家实行生产安全 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依照本法和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追究生产安全事故 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派遣劳动者 实习生
实习生
安全培训
PPE
学校协助
建立档案,如实记录 时间、内容、考核结果
新工艺
新技术
了解、掌握
从业人员
安全技术特性
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26
安全培训
新材料
新设备
27
特种作业人员 取得资格,方可上岗
特种作业人员范围 由安监总局会同国务 院有关部门确定
28
新建
同时设计
改建
同时施工
扩建
同时使用
74
•进行安全生 产公益宣传 教育
权利与义务
•对违反安全生 产法律、法规 的行为进行舆 论监督
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职责的部门
74
向社会公告 通报行业主管部门
投资主管部门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有关金融机构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76
安全管理机构 安全管理人员
23
恪尽职守 依法履行职责
作涉及安全的 经营决策
听取
安全管理机构 安全管理人员的意见
安全管理人员依法 不得 履行职责
降低工资、福利等待遇 或解除劳动合同
高危行业
告知
安全管理人员任免
主管的安全监督部门
24
企业负责人 安全管理人员
具备
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应 的安全知识与管理能力
受理
调查 核实
70
有关负责人签字 督促落实
书面材料
71
单位
事故隐患或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职责的部门
72
居民委员会
事故隐患或安全生 产违法行为
所辖区域内生产经 村民委员会 营单位
当地人民政府 或有关部门
73
举报违法行为有功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
及其有关部门 报告重大事故隐患 给予奖励
作出书面记录
检查人员签字 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
拒绝 签字
记录在案 向部门报告
负有安全监督 职责部门
负有安全监督 职责部门
66
安全检查 互相配合 实行联合检查
确需分别进行检查的, 应当互通情况
发现的问题应属于其他部门 处理的,应移交其他部门
67
安全监督部门
重大事故隐患
停产停业、 停止施工、 停止使用相关设施 或者设备的决定
21
安全生产 委员会
生产部
XX部
XX部
组织或参与拟订制度、 SOP和应急预案
22
组织或者参与安全培训 如实记录
督促落实重大危险 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安全管理 人员
检查安全生产状况,
及时排查事故隐患,
提出改进建议
督促落实本单位安
全生产整改措施
组织或者参与应急 救援演练
制止和纠正违章指 挥、强令冒险作业 、违反SOP的行为
危险物品、矿山、 冶金、建筑施工、
道路运输
考核合格
危险物品、矿山、 冶金、建筑施工、
道路运输
配备
注册 安全工程师
鼓励
其他行业
25.1
安全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
从业人员
未经 培训合格
保证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
不得上岗作业
熟悉有关安全制度和SOP 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
了解事故应急措施,知悉权利和义务
25.2
54
第54条 1、 在作业过程中:
•2、 接受安 全教育和培 训,掌握安 全生产知识, 提高安全生 产技能,增 强事故预防 和应急处理 能力。
55
•3、发现事 故隐患或者 其他不安全 因素时,应 立即向现场 安全管理人 员或者负责 人报告;接 到报告的人 员应当及时 予以处理。
56
57
有权对“三同时”进行监督 有权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纠正违法行为
制定应急预案
告知紧急情况下应急措施
报地方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和有关部门备案
38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发现并消除 事故隐患
如实记录 排查治理情况
及时通报 从业人员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政府负有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急建立健全重大 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 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维护、保养。(记录、签字)
设计
制造
安装
使用
检测
维修
符合国家标准 或者行业标准
改造 报废
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
涉及人身安全、危险较大的 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 矿山井下特种设备
专业生产单 位生产
34
并经专业资质 检测、检验机构
合格
取得安全使用证 或安全标志
对检测检验 结果负责
投入生产 和使用
不得使用
14
The
15
国家鼓励和支持 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 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 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16
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防止生产安全事故
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 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17
生产经营单位 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
不具备
发现问题,督促整改
安全管理协议 约定各自职责
47
生产安全事故
主要负责人 立即组织挽救
事故调查处理 期间不得 擅离职守
48
生产经营单位 为从业人员 缴纳保险费
国家鼓励投保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49
载明有关保障劳动安全 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 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 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4、拒 绝违章
权
5、停止作业权:发现直 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 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 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 撤离作业场所。
52
53
•6、索赔权: 因生产安 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 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 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 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 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 位提出赔偿要求。
从业人员的义务
35 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危险工艺
危险设备 淘汰
国监总局会同 制定公布 国务院有关部门
淘汰目录
省级人民政府
制定公布
具体淘汰目录
36
危险化学品
生产
经营
运输
储存
使用 处置废弃
生产经营单位
法规、标准
建立安全 管理制度
采取可靠措施
审批 接受监督
37 重大危险源:
登记建档
定期检测、评估监控
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 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
消防部门 交通运输部门 环境保护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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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国务院有关部门
生产经营单位 依法执行
应急按照
制定
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 修订
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
11
有关协会组织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
提供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 培训等服务
发挥自律作用
有权对违章指挥等提出解决建议 有权建议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 有权参加事故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58
从业 人员
=
派遣工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59
县级以上 各级政府
根据本区域 安全生产状况
组织有关部门按职 责分工,严格检查
容易发生重大 事故单位
安监部门
按分类分级监管的要求 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