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利弊

合集下载

浅谈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缺陷与完善

浅谈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缺陷与完善

浅谈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缺陷与完善一、新《劳动合同法》的重要性1994年,我国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为建立全国统一的劳动合同制度奠定了基础,这部法律的出台大大提高了企业用工的规范性,对于发挥人力资源优势、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

然而,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多元化发展,企业用工形式日趋复杂和多元化,《劳动法》的诸多条款已经滞后于时代和社会的发展,现实中用人与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非常普遍,劳动合同短期化现象比较严重,劳动者缺乏职业安全感,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在此背景下,2008年1月,我国出台并实施了新的《劳动合同法》,这部法律在制订过程中,广泛征求全社会的建议,引起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激烈讨论,对于普及劳动法律意识起到了重要作用,很多用人单位自觉的学习《劳动合同法》,完善劳动规章制度,完善工资管理、工时休假制度,切实维护了职工合法权益。

劳动者也充分意识到自己的劳动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提高了工作积极性,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愈发和谐和稳定。

二、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缺陷与完善措施(一)竞业限制之经济补偿条款的缺陷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出于对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保护的目的所采取的一种有效的手段,该措施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用人单位的自身合法权益,尤其在侵权行为严重的当下。

《劳动合同法》对竞业限制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但在实践中我们发现,仍然存在一些不完善的地方。

最近几年,与竞业限制相关的案例屡见不鲜,例如在2008年,某互联网公司向法院起诉原公司的15名员工,理由是这些员工已经与公司签订了竞业限制条款,约定在其离职后的2年内不得在与某互联网公司相关业务有竞争的企业就业,而且某互联网公司已经按照相关规定,在员工就职期间,每月支付给员工200元的竞业限制补偿金。

但事实上,这些员工在离职后的2年内,都从事与原来相关的工作,损害了某互联网公司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

但员工方的律师指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条款,在合同解除后的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要给予离职的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但该案中,这些员工在就业期间随工资支付的200元,不属于竞业限制的补偿金,因此员工可以不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劳动合同法利弊

劳动合同法利弊

劳动合同法利弊篇一:劳动合同法利弊简析学院:城市建设学院姓名:何凯学号:XX08123023劳动合同法利弊简析关键词: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解除问题权益保障国家对劳动的立法是应该偏向劳动者,还是应该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权益并重平等保护,一直是立法的难题,经过长时间的探索,终于,《劳动合同法》于XX年6月29日颁布、于XX年1月1日实行,这无疑是给劳动者的福音,但是,《劳动合同法》在保护劳动者的权益的同时不免也会遇到一系列的问题,所以现在络上很多类似“劳动合同法究竟保护了谁?”的帖子满天飞,但我相信,08年后新版劳动法出台,利还是要大于弊的。

准确的说,《劳动合同法》在明确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权利义务并重规范基础上,又特别提出了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

可以说,相对于《劳动法》来说,《劳动合同法》作了“有限度的让步”。

从这层意义上讲,《劳动合同法》还是要偏向于劳动者的。

当今社会普遍存在用工不合理现象,如试用期过长、过分压低试用期劳动报酬,甚至不过工作实际表现的好坏就随意解除和员工之间的劳动合同等,而针对这些情况,《劳动合同法》都做出了有利于劳动者的决策,例如对各种类型的工作人员都约定了试用期。

对试用期附加了约定,即换一次岗位就约定一个试用期,即便是一个员工在同一个单位内部进行调整,每调整一次,就约定一个试用期,试用期内用工单位或者员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是无效的。

还有一个地方的有明显的加强,那就是维护劳动者利益和稳定劳动关系的书面合同形式。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章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即只要用工行为已经存在,即被视为劳动关系成立,这时,劳动者就应该享有法律规定的相应权利。

又如,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的利_1

劳动合同法的利_1

劳动合同法的利篇一:劳动合同法十大利坏《劳动合同法》实施对企业劳动用工十大利坏影响《劳动合同法》颁布后,HR管理者更多的感觉到恐惧,虽然《劳动合同法》是约束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但《劳动合同法》对企业的限制会变得更加具体细致,让HR管理者在工作中感到危机重重,如果触犯哪条规定将给企业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

一、用工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将面临高昂的成本《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的精神一样,用人单位用工需要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所不同的是,《劳动合同法》设计了相应的约束机制,如果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企业将为此支付高昂的用工成本。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约束机制主要体现以下几个方面:1.用人单位应自用工之日1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用人单位用工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1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但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3.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旦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没有法律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无法辞退劳动者,否则,违法辞退要支付2倍的经济补偿金。

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订立门槛大大降低《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规定差别很大。

《劳动法》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条件规定的比较严格。

《劳动法》第20条第2款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由此可见,《劳动法》规定的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条件是:(1)劳动者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2)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3)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实际上若用人单位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不管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实际工作了多少时间,都无法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缺陷

劳动合同法缺陷

劳动合同法缺陷劳动合同法作为保护劳动者权益和规范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自实施以来,在促进劳动市场的健康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劳动关系的日益复杂化,劳动合同法在实践中也暴露出一些缺陷和不足之处。

首先,劳动合同法在适用范围上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该法律主要针对的是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而对于非全日制、临时性、兼职等灵活就业形式的劳动者保护力度相对较弱。

随着新经济形态的兴起,越来越多的劳动者选择灵活就业,他们的权益保护成为劳动合同法需要关注的重要问题。

其次,劳动合同法在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方面,虽然规定了较为详细的程序和条件,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模糊地带。

例如,对于劳动合同的变更,法律虽然规定了协商一致的原则,但在实践中,由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和谈判能力差异,劳动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难以真正实现平等协商。

再者,劳动合同法在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上也存在一定的不足。

虽然法律设立了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制度,但由于仲裁程序复杂、耗时较长,劳动者往往难以及时获得救济。

此外,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也受到一定质疑,影响了仲裁裁决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此外,劳动合同法在劳动者权益保护方面也存在一些缺陷。

例如,对于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工资支付保障、职业安全健康等方面的规定,虽然在法律层面有所体现,但在实际执行中,由于监管力度不足、执法手段有限等原因,劳动者的这些权益往往难以得到充分保障。

综上所述,劳动合同法在保护劳动者权益、规范劳动关系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适用范围、合同执行、争议处理和权益保护等方面仍存在一些缺陷和不足。

为了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有必要对劳动合同法进行适时的修订和完善,以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_劳动合同法_对劳资双方利弊之分析

_劳动合同法_对劳资双方利弊之分析
《劳动合同法》 对劳资双方利弊之分析
★黄胜男
劳动合同: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 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 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 的;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 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 或者非因工负伤, 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女 产期、 哺乳期的。这些条款, 职工在孕期、 保护劳方在患病期间免招解除劳动合同之 解除后顾之忧。 困,能够安心养病, 6.保护劳方履行较短的试用期。《劳 动合同法》 规定,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 不满一年的, 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劳动 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 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 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 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
探 讨
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 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 月的, 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 动合同期限内。这些条款使得劳方履行试
漫画 / 王启峰
用期有了法律依据,大大缩短了试用期的 期限。
28
《劳动合同法》 的实施对企业劳资关系影响巨大, 它重塑了一种新的 劳资关系。本文从 《劳动合同法》 的相关条款来分析该法的实施对劳资双 方可能产生的利与弊。
企业的知识产权和核心竞争力,激发企业 的创新热情, 提升企业的竞争力。 4.有利于企业留住高端人才。 《劳动合 同法》 规定,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 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 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 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 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 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这一规定, 对于那些职 薪水高的高端人才, 企业以前不敢解 位高、 雇他们, 因为解雇他们的成本太高了, 动辄 几十万, 现在有了这一条法律的依据, 无形 中加大了高端人才跳槽的机会成本,使企 业解雇高端人才的成本降低了许多,从而 更有利于企业留住高端人才。 5.有利于企业做好工作交接。 《劳动合 规定,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 同法》 这条规定 知用人单位, 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制约了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通知用 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充分考虑了 企业的实际需要,便于企业可以重新物色 人选, 做好工作交接, 使企业的各项日常工 作可以照常进行。

论述劳动合同制度的利与弊

论述劳动合同制度的利与弊

论述劳动合同制度的利与弊概述;劳动合同法律制度是劳动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自从实施以后很显然一定程度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且也相应的减少了用人单位对一定风险的承担,但是基于我国整体法律制度还在不断完善中的大氛围下,劳动合同制度也不例外,依旧存在一定的问题,劳动关系自身的复杂性和特殊性,在劳动合同管理中不规范的攮作、欺诈、侵权等行为屡屡发生,从而引发劳动争议颇多。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劳动关系劳动者用人单位利与弊正文;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根据《劳动法》第十六条第2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这就说明劳动合同的订立,具有法律强制性,也确保劳动合同订立的正当性必须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劳动合同制对于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护和促进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的流动起到了积极作用对劳动者权益保护的体现(一)签合同前用人单位须履行告知义务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二)不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须按月付双薪《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论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缺陷与完善

论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缺陷与完善

论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缺陷与完善《劳动合同法》于2007年5月1日正式实施,是我国旨在维护和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法律。

但自其实施至今,作为一部刚刚兴起的法律,《劳动合同法》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和不足,需要进行完善。

首先,《劳动合同法》未能充分考虑服务提供者和就业形式的变化。

如果《劳动合同法》仅仅针对传统的劳动关系,那么就无法保护经济发展中新出现的工作和服务形式,如特许经营、劳务派遣等经济活动模式。

因此,《劳动合同法》需要根据当前就业市场的情况和发展需要,完善弹性就业制度、拓宽就业形式,促使劳动合同与市场发展相适应。

其次,《劳动合同法》在政策层面未能实施到位。

实施《劳动合同法》关键在于完善政策,而目前却存在着政策的空白。

缺少明确的政策和有效的执行,使得人们很难遵守该法,劳动合同得不到充分的保护。

因此,各级政府应制定相应的政策,推动劳动合同的执行和落实,同时要采取有效的措施,做到“禁止”与“合法性”的有效结合。

最后,《劳动合同法》未能充分维护劳动者权益。

《劳动合同法》缺乏有效的补偿机制,一些劳动者遭受到不公正的待遇时,无力追究权益;组织形式也是一个问题,劳动组织过于零散,影响着劳动者的正当权益。

因此,应当进一步完善《劳动合同法》,增加有关劳动者权益的条款,提高对劳动者权利的保护水平;同时,完善和谐劳动关系维护机制,建立完整的劳动组织等方式,全面维护劳动者权益。

总之,《劳动合同法》是我国维护和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法律,但存在着一定的缺陷。

为此,我们应当完善《劳动合同法》,增加对就业形式改革的调整、实施政策的制定、提高劳动者权益的保护水平以及建立完整的组织机构等方面的内容,以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的保障。

浅析新《劳动合同法》利弊

浅析新《劳动合同法》利弊

浅析新《劳动合同法》利弊2008年1月1日,我国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新《劳动合同法》的颁布是在总结我国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为改善当前不平衡的劳资关系,切实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正确规范劳动关系而制定的。

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

有利于建立全面和谐的社会。

一、新《劳动合同法》的积极作用1990年代,我国基本完成了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全面转变,建立了全面的市场经济体制。

在市场经济体制的影响下,我国经济取得了长足发展,稳步发展。

当然,在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各种问题也暴露出来,尤其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劳动合同问题,使我国在建立劳动法制方面面临重大挑战。

面对这样的现实问题,我国积极建立和完善法律制度,积极应对这一挑战,最终颁布实施了具有重要意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一)突出劳动者合法权益新《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突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倾向.新《劳动合同法》继承了《劳动法》的立法宗旨,注重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了双方当事人的关系,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二)促进企业规章制度的民主化新《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或者决定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和劳动定额管理等事项时规章制度或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由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解决。

代表平等决定。

”这使得劳动者在协调与企业的关系中享有平等、实质性的话语权,其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三)确保劳动者及时领取劳动报酬获得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的基本权益,理所当然,受法律保护。

虽然《劳动法》明文规定,劳动者有权获得足额、及时的劳动报酬。

然而事与愿违,拖欠农民工资的现象在现实生活中屡见不鲜,有时甚至严重。

新《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应当足额、及时地获得劳动报酬,为劳动者提供了实质性的法律依据,对广大劳动者起到了激励作用。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劳动合同法利弊篇一:劳动合同法利弊简析学院:城市建设学院姓名:何凯学号:XX08123023劳动合同法利弊简析关键词: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解除问题权益保障国家对劳动的立法是应该偏向劳动者,还是应该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权益并重平等保护,一直是立法的难题,经过长时间的探索,终于,《劳动合同法》于XX年6月29日颁布、于XX年1月1日实行,这无疑是给劳动者的福音,但是,《劳动合同法》在保护劳动者的权益的同时不免也会遇到一系列的问题,所以现在络上很多类似“劳动合同法究竟保护了谁?”的帖子满天飞,但我相信,08年后新版劳动法出台,利还是要大于弊的。

准确的说,《劳动合同法》在明确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权利义务并重规范基础上,又特别提出了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

可以说,相对于《劳动法》来说,《劳动合同法》作了“有限度的让步”。

从这层意义上讲,《劳动合同法》还是要偏向于劳动者的。

当今社会普遍存在用工不合理现象,如试用期过长、过分压低试用期劳动报酬,甚至不过工作实际表现的好坏就随意解除和员工之间的劳动合同等,而针对这些情况,《劳动合同法》都做出了有利于劳动者的决策,例如对各种类型的工作人员都约定了试用期。

对试用期附加了约定,即换一次岗位就约定一个试用期,即便是一个员工在同一个单位内部进行调整,每调整一次,就约定一个试用期,试用期内用工单位或者员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是无效的。

还有一个地方的有明显的加强,那就是维护劳动者利益和稳定劳动关系的书面合同形式。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章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即只要用工行为已经存在,即被视为劳动关系成立,这时,劳动者就应该享有法律规定的相应权利。

又如,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只要这部分劳动者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努力工作,单位就没有理由解聘。

即便是岗位调整,单位也会慎重对待。

关键岗位员工,即企业的经营、管理、技术等重要职位,企业离不开这些人才,劳动合同到期了会续订,达到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后,只要劳动者同意,企业会主动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类似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立法对劳动者的保护可见一斑。

在劳动合同解除的环节上,针对《劳动法》实施以来,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现象时有发生,部分弱势劳动者屡屡遭受侵权的状况,《劳动合同法》强化了对部分弱势员工的强制保护。

比如,在劳动者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

不难看出,法律对年龄较大、再就业困难和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劳动者,给予了更加强化的保护,充分体现了《劳动合同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

类似的条款都很清晰,很明显,新的劳动法偏向于对劳动权益的保护。

《劳动合同法》的成果暂且不论,从出发点上,它是为劳动者谋福利,而事实也正是如此。

当然,任何事情都不是绝对的,在显性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同时,这部法律也一定程度上保护了用人单位的权益。

《劳动合同法》的宗旨之一就是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也是需要维权的。

用人单位利用新的劳动合同法完全可以实现劳资共赢,加强了对用人单位的保护力度。

具体的体现是满足了用人单位灵活用工的需要,可以劳务派遣,也可以非全日制用工,鼓励用人单位加强对员工的培训,不断提高劳动者的各项技能,通过公费专项培训的劳动者,如果辞职,要想单位支付一定的违约金。

对高收入的劳动者,单位如果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计发基数和计发年限得到了调整,目的是降低用人单位对员工的解雇成本。

新的劳动合同法增加了用人单位保护自己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的条款。

按新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中用工单位和劳动者可以约定保守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的义务,违犯规定的劳动者要向遭受损失的用人单位支付一定数量的违约金。

这种方式使企业在用人制度方面更加灵活。

那么,说完新立法的优点,我们再来谈缺点。

作为一个新生事物,与其它任何的事物一样,存在着两面性,有其有利的、积极的一面,也有其消极的不利的一面。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满足“已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条件后,可以与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成为永久员工。

对此,华为的做法是,拿出10亿的赔偿,这样,这些工作满8年的员工可以得到少则几万元、多至十几万元的赔偿。

但同时这些员工自身的身份也改变了,他们是重签1至3年劳动合同的新员工。

他们到明年新的劳动合同法开始执行后,将无缘享受与华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无缘成为华为的终身员工。

若让华为的这一杀手锏取得成功,无疑会给全社会树立起一个应对新劳动合同法的样板。

倘若社会上更多的企业予以效仿,势必会伤害老员工的权益,使新的劳动合同法明年开始执行时,其保护老员工权益的条款,在这些企业中形同虚设。

《劳动合同法》的即将实施,恰似“潘多拉魔盒”,让一些企业与单位的“恶行”一下子“释发出来”,我们可以认为是一种“灾祸”,加剧了就业的难度,让一些在岗职工“提前”失去了岗位。

而这种现象的发生无疑是社会稳定的不利因素,即一定程度上,企业对《劳动合同法》的反应过于偏激也会带来不好的反响。

就《劳动合同法》本身而言,条款中也存在弊端。

第一,新劳动合同发中对劳动关系的涵义和劳动者主体认定不够清楚。

虽然《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的范围做出了明确规定,但是,对于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却没有能够给出明确的规定。

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劳动关系、雇佣关系、劳务关系等概念的认定存在一定的困难,很难区分,这些问题不能因为本法的颁布而得到妥善的解决。

第二,关于违约金的规定操作性不强、标准不够科学。

虽然劳动合同期限为劳动合同必备的条款,但是,本法却规定劳动者可以不需要任何理由提前30日通知用人单位,以此来解除劳动合同,且不得对劳动者设定违约金或者追究赔偿责任。

在这样的情况下,劳动合同期限条款实际上就成为约束用人单位的单方条款,对于劳动者确没有约束力。

到现在,《劳动合同法》已经出台实行了7个年头,社会各界对其也是褒贬不一。

它在加强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上得到的成果是毋庸置疑的,但由此伴生的制度不完善、并没有协调好各方的利益等问题也层出不穷,现状虽是如此,但是若是多考虑劳资双方的意见,尽可能考虑好各方的利益,弊端一定可以最小化,而这与其立竿见影的对劳动者的保护相比较就显得不那么重要了。

参考文献:[1] 劳动合同法(XX年修订版)[2]浅析新劳动合同法利与弊.经济论坛,XX-11月上[3]劳动合同法(XX年修订版) 劳动合同法对单位权益做出有限让步.中国青年报,XX-6-30[4]常凯.关于劳动合同法立法的几个问题[J].人大报刊复印资料,XX年03期[5]周建元.《中国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法条释义与案件分析。

中国书籍出版社,200-7篇二:论新劳动合同法的利弊与分析论新劳动合同法的利弊与分析前言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在XX年6月29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并予以XX年1月1日起施行新法。

新劳动合同法因其内容以及近、远期影响,因涉及人群、领域众多,自从公布就引发了社会广泛的关注和激烈的争论。

新劳动合同法相比旧劳动法,新增加了若干有利于劳方的条款,一度引发“政策向劳动者一边倒”的市场争论,并出现一系列“增加企业成本”、“不利于雇主和企业发展”等消极论调。

那么究竟新劳动合同法的出台,究竟给劳动者带来了哪些方面的权益保护范围?带来多大的保护效力?关键词:劳动合同法劳动者劳工权益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在XX年6月29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新劳动法),并予以XX年1月1日起施行新法。

一部新的劳动合同法,在经历了两年多的反复酝酿之后,终于在四审时通过;从其立法历程来看,就昭示了这部新法的争议和艰辛。

新劳动法,关乎普通百姓劳动权益的保护依据,关注劳资双方最基层利益冲突的解决依据,尽管有着“抗法派”经济学家称新劳动法的实施对中国经济的打击将会是“灾难性的”,甚至称新劳动法是中国经济改革30年“唯一的政策大错”,新劳动法还是在社会的争论中稳步推进。

站在劳工者的角度,新劳动法究竟带来了什么?一、新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的显性保护分析1、立法宗旨利于确保劳工权益保护依据作为最集中体现一部法律基本价值判断准则的立法宗旨,它的确立关乎我们对于一部法律的性质的基本认识。

新劳动法在审议过程当中,立法宗旨四度易稿,其中没有变化的是“强调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强调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两项立场,无疑表明新劳动法对脆弱的劳工权益提出保护偏向,也由此引发社会对新劳动法的“单、双保护”的立法宗旨争论。

所谓的“单保护”观点,即是“劳动法区别于民法的根本标志是,劳动法基于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是相对弱者的假设,在保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偏重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故立法目的条款中作‘单保护’表述”[1]。

而“双保护”观点是“《劳动合同法》不是劳动标准法,也不同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是规范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法律制度。

”[2]新劳动法是以合同化与基准化相结合的立法模式作为依据来确定立法宗旨,难免要从“倾斜立法”的视角来概括“保护劳动者的原则”,以保护弱者的态度和保持社会和谐稳定为基础进行立法依据,新劳动法的目标第一保护劳动者,第二促进建立长期就业关系,第三调整维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

新劳动法不仅从经济学的角度出发,还从尊重人的尊严和保护人的基本生存权力的角度出发,承继劳动法立法宗旨的基础上集中突出了劳动合同法中私法的因素,使我们对倾斜保护的社会法思路进行重新的认识。

新劳动法的实施,从立法宗旨的角度,对维护弱势群体利益,强调社会和谐稳定,规范企业,保护人权、保护私法倾斜,以人为本法治等方面都有着明显的偏向特征,这也为我国劳工权益保护的法律依据提供了多元的立法基础。

2、新增条款利于扩大劳工受保范围新劳动合同法是在我国实施《劳动法》十年之后,为解决快速发展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出现的用工新问题,特别为促进就业、保障民权、创建和谐等突出的社会性问题提供法律依据。

新劳动法共八章九十八条,对劳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较多调整,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进行了详细规定,并增加了集体合同、劳务派遣和非全日制用工等三项特别规定,还提高了对员工的保护力度,极大提高了企业的违法成本。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