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经济法的精神
国际经济法论文

国际经济法论文国际经济法是指调整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的法律。
下文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国际经济法论文的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参考!国际经济法论文篇1论国际经济法的价值追求摘要国际经济法价值论是建立在价值论基础上的有关国际经济法律制度的深层次的、系统的理性认识。
国际经济法价值观在国际经济法理论形态中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它是相对于国际经济法较高层次的概念,对于国际经济法的规范状态和现实状态具有重要的导向意义。
正义、主权、自由、秩序、公平和公正等都是人们在调整国际经济法律关系中所需要的,因而被视为国际经济法价值的存在形态。
而其中正义价值应被作为国际经济法价值的基本价值。
关键词国际经济法价值正义国际经济法的价值就是国际经济法所追求的目标。
而国际经济法追求的目标就是打破原来旧的国际经济秩序,建立一个经济主权,公平互利,全球合作的新的国际经济秩序。
国际经济法的价值就是建立这个新的国际经济秩序,满足国家、国际组织和个人等国际经济主体对国际经济法的渴望和需求,即国际经济法对这些主体的意义和功能。
法的价值中包括法所中介的价值,即法所中介的经济、政治、社会制度的价值,也包含着人们所追求的而且也是法可以中介的其他一些价值,如正义、自由、秩序、效益等等[1]。
国际经济法的价值也在于实现这些目标,并在实现的同时更为具体地体现国际经济法部门的特征,其内容包括:正义价值、主权价值、自由价值、公平公正价值,它们本质上是统一的,但又表现为不同的方面。
其中正义价值是国际经济法最基本的最重要的价值。
一、国际经济法的正义价值正义是社会的一种首要价值,始终被人们视为人类社会一种最基本的美德和价值理想。
正义是国际经济法的逻辑前提,国际经济法是正义的客观要求,正义因国际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而得以保障、发展。
正义观引导和制约着国际经济法的发展,体现在国际经济法的制度之中,成为国际经济法的发展变化的灵魂和精神。
可见,正义是国际经济法的实质和宗旨,国际经济法只能在在正义中发现其适当的具体内容,也只能在正义中显现其价值。
[关于,经济法,现代性]关于经济法的现代性与后现代性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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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经济法的现代性与后现代性辨析论文关键词:经济法现代性后现代性论文摘要:现代性是以形式理性、个人自由为精髓,后现代性则是以实质理性为核心,对自由精神进行重塑。
经济法具有浓厚的后现代性:首先,在经济法领域,自由不再是现代性的个体自由,而是社会自由、实质自由;其次,经济主体以个人和团体的形式积极参与经济运行,从而彰显了经济法的后现代性;再次,经济法的有效政府定位正是对现代性下有限政府观念的反思和重构。
编辑。
经济法学界对经济法的后现代性很少有人提起,学者更多地是对经济法的现代性给予了关注。
而笔者认为,经济法却是后现代之法,具有浓厚的后现代性。
本文拟从现代性与后现代性的内涵出发,对此进行论证。
一、经济法的现代性之误解综合学者的观点①来看,主要是从历史起点、内在精神以及制度构成三个方面说明经济法与传统部门法的联系与差异,以阐释经济法现代性。
其基本思路是:从经济法内在和外在的特殊性出发,分析其与传统法律部门的差异,从而得出经济法现代性的结论。
然而是否可以仅仅因为与传统法律部门的“传统性”差异就冠之以现代性之名?笔者认为,答案是否定的。
要分析经济法是否具有现代性,应当从什么是现代性谈起。
首先,从时间角度来看,在今天,现代性主要是指大约从17世纪开始以来的这一段历史演变时期或这个时期的人与事物所具有的性质或状态。
吉登斯认为:“现代性指社会生活或组织模式,大约十七世纪出现在欧洲,并且在后来的岁月里,程度不同地在世界范围内产生的影响。
②”学者宋林飞也指出,“现代性是一个历史断代的术语,是指接踵中古世纪或封建制度而来的新纪元,涉及各种经济的、政治的、社会的以及文化的转型。
③”其次,现代性还可以从外在的社会结构层面上来理解。
韦伯认为,理性化和合理性是区分现代社会与传统社会的关键。
基于工具合理性和价值合理性或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的区分,他认为现代性主要表现为工具合理性和形式合理性。
现代社会的政治、经济结构就是以形式理性为核心观念通过一系列的制度安排而建构起来的,因而现代性在社会结构上表现为社会规范的制度化、形式化和程序化。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B.国际经济条约是国家及国际经济组织为确定其之问的权利义务所达 成的书面协议
C.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被国际社会公认的、对国际经济法的各 个领域都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原则
D.国际经济法主体是指在国际关系中能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律人 格者
2、经济主权原则要求国家对以下那些内容享有完整的永久主权() A.一切财富 B.一切经济活动 C.一切机构 D.一切自然资源
2、公平互利原则
国际公法传统意义上的主权平等 从主权平等到平等互利 从平等互利到公平互利 公平互利原则的宗旨——树立和贯彻新的平等观 公平互利原则的体现——普惠制待遇
3、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
南北合作之初步实践:《洛美协定》和《科托努协 定》
南南合作的实践:77国集团
练习
1、下列关于国际经济法的各项陈述,哪些是正确的?( ) A.国际商业惯例是在长期的国际经济交往中经过反复使用而形成的成
国际经济交易法的基本原则
1、意思自治。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适应的法律、争端 解决方式、合同内容形式等,除非违反国家的强行法 和公共秩序。
2、诚实信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解释出现争 议时解释的方法。
3、公共秩序。对公共秩序的理解不同。 4、维护交易简便迅捷
国际经济管理法的基原则
1、经济主权原则。
各国对本国内部以及本国涉外的一切经济事务,享 有完全、充分的独立自主权利,不受任何外来干涉
各国对境内一切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 各国对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享有管
理监督权; 各国对境内的外国资产有权收归国有或征用; 各国对世界性经贸大政享有平等的参与权和决策权 经济全球化对主权原则的挑战。
知识点四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指的是贯穿于调整国际经济 关系的各类法律规范之中的主要精神和指导思想,是 这些法律规范的基础和核心。
对经济法的认识和理解

对经济法的认识和理解经济法作为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规范和调节市场经济活动、保障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经济法的定义、经济法的功能、经济法与其他法律领域的关系以及经济法的发展趋势等方面,对经济法进行深入的认识和理解。
一、经济法的定义经济法是指调整国家在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包括各种经济法、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是市场经济活动的重要保障。
二、经济法的功能1、规范市场主体:经济法通过规定市场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保障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竞争的公平和有序。
2、维护市场秩序:经济法通过规范市场交易行为,防止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为,维护市场秩序的稳定和公平。
3、调控宏观经济:经济法通过规定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措施,保障经济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4、保障劳动者权益:经济法通过规定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就业机会的平等和劳动关系的和谐。
三、经济法与其他法律领域的关系1、与民法的关系:经济法与民法都是调整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两者相互补充、相互协调。
民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经济法则主要调整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和管理。
2、与行政法的关系:经济法与行政法都涉及到国家对经济的干预和管理,但两者的侧重点不同。
行政法主要调整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和行政程序,而经济法则主要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措施及其监管。
3、与商法的关系:经济法与商法都涉及到商业活动和商业关系,但两者的调整范围不同。
商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商业关系,而经济法则主要涉及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和管理。
四、经济法的发展趋势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全球化的加速,经济法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挑战和机遇。
未来,经济法将呈现出以下发展趋势:1、更加注重保护消费者权益: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成为越来越重要的议题。
未来,经济法将更加注重保护消费者权益,加强监管力度,打击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为。
论经济法与宪法的协调发展

论经济法与宪法的协调发展一、概述经济法与宪法作为现代法律体系中的两个重要分支,各自承担着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的关键职能。
经济法主要调整经济活动中的各种社会关系,保障经济运行的公平、公正和高效而宪法则规定了国家的基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国家治理的根基。
在当代社会,经济法的制定和实施越来越需要与宪法的精神和原则相协调,以确保法律体系的内在统一和整体效能。
从历史发展的角度来看,经济法与宪法的协调发展是法律体系演进的必然趋势。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关系的复杂化,经济法逐渐从传统的私法体系中独立出来,形成了专门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部门。
这一过程中,宪法对于经济法的发展起到了指导作用,为其提供了合法性基础和原则性指引。
从功能定位来看,经济法与宪法的协调发展是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和保障公民权利的需要。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所有其他法律都应当与之保持一致。
经济法作为宪法的具体化,其制定和实施应当遵循宪法的规定和精神,以确保法律体系的内在统一和协调。
从实际效果来看,经济法与宪法的协调发展有助于提高法律的实施效率和效果。
当经济法与宪法的精神和原则相一致时,法律的执行将更加顺畅,有助于形成稳定的社会预期,降低法律实施成本,提高社会管理的效率。
深入探讨经济法与宪法的协调发展,不仅有助于丰富和发展我国的经济法理论,而且对于指导我国经济法的立法和实施,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1. 论文背景介绍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发展,经济法在调整经济关系、规范经济行为、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其在经济法领域的指导地位和作用尚未得到充分体现和发挥。
经济法与宪法之间的不协调、不衔接问题日益凸显,不仅影响了经济法的实施效果,也制约了宪法作用的发挥。
深入研究经济法与宪法的协调发展问题,对于完善我国经济法体系、推动宪法实施、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第2章 经济法的概念

第二章经济法的概念第一节经济法定义第二节经济法特征第一节经济法定义一、中外关于经济法的学说与流派经济法定义可谓众说纷纭,至今没有一个统一的认识和定义表述。
中外学者见仁见智,这里择要介绍有关经济法的一些学说。
(一)国外关于经济法的学说与流派1、德国德国经济法学说主要是在二战以前,是早期的经济法学说。
前述形成有方法论说、世界观说、集成说、对象说、机能说等多种经济法学说。
(1)方法论说。
代表人物有盖勒(Geiler)、威斯霍夫(Westhoff)。
认为经济法就是用社会学的方法来研究与经济有关的法律,换言之也就是一种用于法学研究的社会学方法而已。
(2)世界观说。
代表人物是赫德曼(Hedemann,《经济法基础》)。
认为法学研究应当注意时代精神,现代社会是以“经济性”为其时代精神,“经济性”就是现代法的特征,具有这种现代法特征、渗透着现代经济精神的法就是经济法。
同时,他指出,正如18世纪以“自然”为时代精神而导致自然法的兴旺一样,现代社会的经济发展必然导致经济法的发达。
赫德曼称自己的学说为“世界观理论”,实则他主要是提出了经济法研究的一种方法。
(3)集成说。
代表人物是努斯鲍姆(Nussbaum,《德国新经济法》)。
认为经济法是一个集合的概念,是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汇集综合。
他通过对德国一战时期(战前、战中、战后)出现的新法现象进行研究,认为凡以直接影响国民经济为目的的规范的总体就是经济法。
而间接影响国民经济的法律和以个人生活为对象的法律则不属于经济法集合。
(4)对象说。
包括有两种学说:一是组织经济法说。
代表人物是哥特施密特(Goldschmidt,《帝国经济法》)。
认为经济法是“组织经济固有的法”。
所谓“组织经济”,是指为改进生产而被规制了的交易经济和共同经济,也就是卡特尔、辛迪加、托拉斯等市场支配或垄断形式的经济现象,其具有组织化特征,在国民经济中占有独立地位。
调整这种“组织经济”特有的法就是经济法。
二是企业管理法说。
经济法读书报告

通过最近的阅读与学习,我经历了从过去对经济法学的懵懂状态到现在对经济法学有了一定的整体性和综合性认识的过程。
在这一学习的过程中,我阅读了王卫国老师、李东方老师主编的《经济法学》和李东方老师独著的《证券监管法律制度研究》等有关经济法学的书籍,对经济法的历史发展、法律性质定位、调整对象以及基本原则等方面有了初步的认识。
首先,我觉得就整个经济法体系来讲,它主要是建立在市场经济的基础之上的,旨在维护一种衡平状态,即政府监管和市场自由发展之间的衡平亦或是公平与效率之间的衡平亦或是自由与秩序的衡平。
在有了这一总体认识的基础上,我认为经济法与民法和刑法不同的一点在于它较前两种法律相比,其变动性可能更大些,也就是说经济法不同于民法与刑法那样能保持一种长时间的稳定性。
当然这并不是说经济法不具有稳定性,任何法律都是具有一定稳定性的,也并不是说民法与刑法不具有发展性。
我在这里的意思是说相比之下,经济法的稳定性要小些。
我也并不是说稳定性小的法律就好,稳定性大的法律就不好,因为法律的好与坏并不是稳定性这一单一指标所能评定,而是应该看其是否是符合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律的。
我认为经济法的功能在于维护市场经济有序、健康的发展,而在我国这样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级阶段的国家,随着市场主体种类的不断增加,各种形式经济活动的日益展开,我国的经济发展呈现出了总体水平向上的经济发展态势,这是积极方面。
然而在伴随经济发展的同时,市场经济的弊端不断显现,这就需要国家积极、及时、有效的作出相应的政策调整和法律法规的修改与完善。
所以我认为经济法发展的脚步是应该与时俱进,应该更加具有变动性的。
其次,经济法是以社会公共性为本位的法律,是维护公共利益的法律。
在此,我想到行政法中有关拆迁的“公共利益”的界定问题,众所周知,行政法中有关拆迁的“公共利益”的界定是学者们讨论比较激烈的地方,那么我想提一个问题,对于经济法中的“公共利益”我们应该怎么界定呢?是否要与行政法中的“公共利益”一致呢?我自己的思考是,它没有具体得评判标准,但它应该始终志在调和市场主体各方的利益,不偏袒任何一方,而是力求追求各方利益并存且使之最大化,达到这一目的,那么所谓的“公共利益”也就达到了,不知道我这样的理解是否正确,还请各位同学帮我解答下。
论和谐社会与经济法精神

经济法对个体利益最大化 的追求 , 还体现在 经济法对人 的直接关怀。民法对 人 的关怀主要是通过所有权 , 即对物的关怀 来实现 间接的对人 的关 怀 。 而经 济法对人 的关怀则是直接通过人 自身的物权 的关怀来 实现的, 这是对人权 的深人关怀 , 充分体现经济法对个体利益最 大化 的追求 。 经济法对个体 利益普遍化的追求 , 指经济法 的社会整体利益不是简单 是 ( 信阳师范学院政法学院 河南信阳 4 40 ) 6 0 0 的个体利益的相加 。 而是谋求最大多数人 的最大幸福 。 通过不 同个体利益 并 摘 要 : 济 法 的本 质 是 雏 护 社 会 整体 利 益 , 经 由此 引 申 出经 济 法 以 人 为 本 、 的对 比, 特别倾 向于对弱者利益的保护 。 以形 式的不平 等来达到实 质上的平 平衡协调 、 社会责任本位等本质精神 , 这些精神 蕴涵着和谐社会的理念 , 决定 等。社会与个人的对立 , 在大多数情况下实质上表 现为个体利益最大化和个 了经济法是构建和谐社会 的重要法律部 门, 将对 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 全程跟 体利益普遍化的对立, 经济法正是致力于协 调两者之 对立 , 并在无 法协调时 随。 牺牲最大化 以保障普遍化 。在市场 自由的竞争中 , 当部分 的个体 的行为损害 关键词 : 和谐 社会 ; 济法精神 ; 经 契舍 了普遍个体 的利益 , 损害了市场 自由时 , 经济法便 开始积极 地介人。经济法 党的十六届 四中全 会在( 中共中央关 于加强 党的执政 能力建设 的决定 > 对个体 自由的限制是为大多 数个体 与市场 整体 的 自由, 实现 的是真 正的 自 中首次完整提出了“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 会” 的概念 。和谐 社会是社 会资 源 由, 经济法 以经济 自由出发点与归宿 , 了自由而干预、 为 限制 自由因而就被西 兼容共生 、 社会结 构合理 、 社会运筹得当的社会, 以人为本 、 是 公平正义社 会。 方国家奉为“ 自由企业大宪章 ” 。经济法追求个体利益普遍化 , 体现 了经济法 然而 , 和谐社会绝 不会 自 发生成 , 和谐社会 的构建必须依 赖于法 律制度 的推 的经济民主理念 。 动, 必须借助于法治的践行 。在众多 的法律部 门中, 经济 法立足 于社会 整体 三、 经济法的平衡协调本质契 合和谐社会对 多元化利益协调 的要求 利益 . 强调社会责任本位 的本质精神为 经济法学 界所 公认 , 中国经济法 集中 “ 和谐社会” 是社会结构合理 的社 会。社会 的各 个组成部分 之间有一个 反映了以人为本 、 平衡协 调、 社会责任本位 、 可持续发展 和经济 自由与 经济秩 比较均衡、 比较稳定 的关系。要“ 形成全体人 民各尽其能、 各得其所而又和谐 序统一 为一体的人文精神。经 济法 的精神契合着和谐社会 的理念 , 应了当 顺 相处的社 会”就必须客观面对并合理解决社会多元利益、 , 多层 次主体之 间的 代社会发展 的潮流 。 矛盾和冲突。实 际上 , 科学发展 观与和谐社会理 论的提 出, 正是党和 国家领 经济集 中与经济民主的对立统一契合构建和谐 社会对政 府执政能力 导人在认识到现实的矛盾和冲突之后 而有针对性提 出的。综合起来看 , 国 我 的 要 求 改革发展正处 在关键时期 , 综合国力竞争 日 趋激烈 , 外部环境 日 复杂多变; 趋 构建社会 主义和谐社会对党和政府 的执政能力提 出了更高 的要求。十 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加快, 经济结构 调整加 速, 村大量富余 劳动 农 六大对党的执政 能力建设提 出的要求是 : 科学判断形势 , 驾驭市场经济 , 应对 力向非农领域转移 ; 经济市场化程度迅速提高, 体制创新进人攻坚阶段, 深化 复杂局面 , 依法执政 和总揽全局 。这些要求可 以集 中归纳为对党和政府驾驭 改革进一步触及深层次 的矛盾和问题 , 区发展不平衡 , 地 经济社会发展 不平 市场经济的能力 与政府有效行政管理 能力 的要求 。要提 高驾驭市场 经济 的 衡, 缩小地 区发展 差距和促进经济社会协 调发展任务 艰巨 ; 国经济对 外依 我 能力 。 需要进行政府 管理创新 , 提高执政 能力 , 归纳起来 , 就是 寻求 治理市场 存度不断提高 , 世界经济对我国发展 的影 响明显加深 ; 民群众 的物质 文化 人 失灵与政府失 灵的有效途径 。而治理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 , 恰是经济法产 恰 需要不断提高并更趋多样化 , 社会 利益关 系更 趋多样化 , 会利益关系更趋 社 生的历史背景 , 是经济法 的天然使命 。在西方, 也 自由资 本主义制度 最充分 统筹兼顾各方面利益难度加大。 地实现了资产阶级的经济 民主 , 但它从一开始 就以排斥必要的经济集 中为其 复杂, 认识到 了多层次主体利益之间的冲突 , 就必须寻找合理的解决途径。赫 存在的前提和条件。当资本 主义制度发展到一定阶段时 , 资本主义 国家不得 克曾指 出:法的每个命令都 决定一 种利益 的冲突 : “ 法起源 于对立利 益的斗 不改变根本不干预经济生活 的政策 , 国家的经济集 中解决垄 断的集 中, 用 干 争, 法的最 高任务是平衡利益 。0但是 , ” 由于法律部 门的个性 差异 , 其对平衡 预、 参与经济生活 , 解决市场 固有 的缺陷 , 实现了经济集 中与经济 民主 的对 立 而行政法又 以国家 统一 。这一过程的法律表现便是资 本主义经济法 的出现 。中国经济法 的产 理念的追求也不相同。民商法是 以个体权力为本位的法 , 生表现 出的是另外一种 完全相反 的过程 。计划经济是另一种经济集 中, 在 利益为主 导。经济法是 协调解决社会整体利 益和社 会个体利益之 间矛盾 以 这 早期是必要的 , 甚至是合理 的。但其后强化过度 , 至畸形发展经济集 中 , 及协调解决与社会 整体利 益直 接相关 的社 会个体 利益 之 间矛盾 的法 律部 甚 严 门 @经秽 的立法和执法是从 整个 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 和社 会整体利益出 触 重限制 了社会主义的经济民主。为此需要进行经济体制改革 , 这种改革实 质 , 来调整具体经济关系 , 协调经济利 益关 系 , 以促进 、 引导或强 制实现社会 即是在保持必要的经济集 中的前 提下 , 恢复 和发扬经济 民主 的过程。 ∞东 西 发 , 使各方都处于应有的位置和最佳 的联结状态。 方经济法产生 的过程相反却相成 , 揭示 了现代经济法只能是在经济集 中与经 整体 目标与个体 目标的统一 , 在经济法 的视野 中, 要解决市场失灵 , 限制个人 利益 以追求社 会整体利 济民主对立统一 中, 市场之手” 国家之手” 在“ 与“ 的协调并用 中才能产生 这一 另一方 面也要解决政府失灵 , 限制 国家利益 以追求社会 整体利益 。作为 客观规律 。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的对 立统一无疑是政 府机关经 济行 为的原 益 , 企业首先 具有经 济属性 , 履行 自己的经济责 因。 0而 且前 , 国作为发展中的市场经济国家 , 我 必须充 分发挥市场 调节的作 从事社会经济活动 的主要部 门, 同时, 还必须履行 和实现应 负的社会责任 , 即在 以营 用, 但政府 的适 当调控也是客观需求 , 应当 由“ 看不见 得手” 。 得见 的手” 任 , 与 看 追求利润 的最大化 , 利为 目的的生产经营活动中, 履行 回报社会、 支持公益、 救助贫 困等多种社会 两 者有 机 结 合 。 必须根据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 经济法理念 中的干预是社会公 共干预 , 不仅包括 政府机关 所行使 的干 责任。企业要想获得大发展 , 既尊重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竞 争的规 律, 又尊重企业 在社 会环境 预, 还包括社会性 团体的干预。 0随着社 会 自治权力 的勃兴 , 在公权 与私权的 的总要求 , 把 对抗 间开辟 了一个权力的新来源 , 并在私人与 国家两个孤立 的主体概 念间形 中生存 和发展 的规律 , 履行社会 责任作 为提高企 业核心 竞争力 的重要 内 容。社会利益也不是国家利益 的同一 体 , 国家作 为阶级统治 的工 具 , 必然代 成了如消费者协会 、 行业协会等的社会利益共 同体 , 这一新 的市场 主体发挥 统治集 团的利 益而不可能代 表全社 会的利益 , 并且 国家作为一 着其 独特 的促进社会和经济发展的功能 。一方 面 , 它促进 政府职能转 变 , 表统治阶级、 是 经济法也要限制 国家利益以 政府 的管理职能从直接管理向间接管理转化 , 社会 自治组织 能协调 市场与政 个会异化的权力机器有时会损害社会整体利益 , 府的关系使政府摆脱大量的具体微 观事务 。 提高 管理层次和 宏观调控 能力。 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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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经济人有限理性决定了限制经济自由和赋予经济自由具有同样的意义。
经济法作为限制经济自由之法与保障经济自由的民法共同成为市场经济的法律基础。
市场中个体利益和公共利益的矛盾和冲突要求法律内部对二者关系正确定位和分工调整。
经济法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本位和民法以个人权利为本位的精神分别强调了两种利益,实现了二者在法律内部的共容。
在法治社会依法行政原则制约下,政府为实现公共利益而对经济干预的经济思想与主张要成为社会实践,必须首先获得法律的准许和依法进行。
经济法就是政府干预经济的法律依据和形式。
同时,作为一种裁判规则,经济法对以主动性为特征的政府干预行为在实体上也进行着限制。
编辑。
关键词:经济自由;社会公共利益;政府干预。
法律是一个以部门法为单位不断增长的体系。
作为时代的产物,部门法反映了不同历史时期人类的需要和精神。
作为继民法之后现代市场经济的产物,经济法自有贴近时代精神的特点。
经济法的精神是架构于价值与制度之间的一座桥梁,是连接人们主观世界和社会经济生活的通道。
在什么是经济法的问题尚未达成共识之前,认识经济法的精神也许有助于理解经济法的内涵,也使盲目、分散的经济立法活动和散乱的经济法规范有一个统一的纲领。
一、经济法是限制经济自由之法建立在经济人理性假设基础之上的经济自由,是市场经济的首要前提和市场经济活力的源泉。
以经济自由为理念的法律制度安排,既证明了国家对市场经济的认同,也证明了与此相适应的法律制度的成就。
“追求自由是人类固有的本性”①。
不管是经济学、政治学,还是法学,以自由作为自己的哲学基础是人类思想的极大进步,是对人的基本需要的尊重。
社会成员应当享有经济自由,是因为他们具有“能根据市场情况、自身处境和自身利益之所在做出判断,并使自己的经济行为适应于从经验中得到的东西,从而使所追求的利益可能最大化”②的理性。
在这一基础上,每个人“都是由一只看不见手引导着并最终增进了社会的利益,虽然这最终的结果并非出自其个人的意愿”③。
可以说,没有对政治自由和经济自由的肯定,也就没有我们今天社会的文明。
所以,将自由作为法的价值目标得到了法学家的一致肯认。
经济自由作为人类认识史上的伟大成就,不仅仅是一种思想成果,而且需要人们做出具体的制度安排,将其转化成社会财富。
自由市场经济思想诞生不久出现的近代民法集中体现了经济自由精神,是将经济自由思想成果运用到社会生活的一个法律部门。
所有权神圣、当事人意思自治和合同自由等原则既是经济自由的法律化形态,也是民法具体规则的最高抽象。
在近代民法中,与经济人完全理性假设前提相适应的是当事人也完全理性,因而,完全自由的理念贯穿于民法内容的始终。
以经济自由为核心的市场经济在民法的呵护下,把个人的潜能、智慧、创造精神、冒险精神等发挥到了极致,也使个人和社会财富飞速增长,社会利益在个人利益的基础上得以实现。
实践证明,以经济自由为基础并以维护经济自由为主旨的近代民法制度是适合人类社会经济发展规律的。
但是,事实证明,经济自由以经济人完全理性的假设存在着不足,由此做出的制度安排也存在着诸多缺陷。
有限理性的经济人一方面“有理智、会计算、有创造性”地在追逐个人利益最大化,同时也促进了社会利益的增长,另一方面,非理性的本性决定了经济人必然存在着忽视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偏好和行为倾向。
由于经营者并不具有完全的理性,追求自身利益是经济人的经济行为的根本动机,而且单个的经济人“实际上并没有增进公共利益的打算”④,所以,一些经营者为了实现个人利益最大化不惜滥用经济权利和自由,在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中满足个人利益,如滥用法人制度逃避债务和转嫁经营风险;滥用所有权侵犯他人权利;滥用合同自由,牟取垄断利润、限制竞争、侵犯消费者或劳动者权益;滥用经营权破坏生态环境。
这些现象充分说明了经济人的非理性本性。
在自由市场经济阶段前期,社会分工比较简单和生产社会化程度较低以及个体经营者规模较小,经济人的个体行为对社会公共利益的负面影响还非常有限。
但是,随着社会生产进一步分工和生产的社会化程度不断提高,特别是个体势力的日益壮大,经营者的个体行为与社会整体利益的关系就日渐密切,个体行为更具有社会层面的意义。
其非理性行为有时影响的不仅仅是与其发生交易的特定的个人或组织的利益,而是关系到整个经济秩序和公共利益。
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的历次经济危机,追根溯源和经济人的非理性行为难解干系。
垄断、欺诈消费者、破坏生态环境、侵犯劳动者利益等非理性行为既暴露了经济人完全理性假设的疏漏,也显现出以当事人完全理性为假设前提民法制度安排的不足。
经营者的上述经济行为从形式看似乎符合意思自治和合同自由等原则,至多侵害的是其他个体的利益,但实质上这些行为已超越了特定当事人之间关系的范畴,涉及到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具有一定程度的社会危害性。
尽管后来民法在不断改进中也顾及了公共利益的问题,并以社会化的方式对经济自由的原则进行了修正并对一些制度重新做出了安排,但民法以个体权利为本位分配权利和义务的方法,实际很难突破传统的窠臼,最终还是只能强调以个体利益为主,社会公共利益为辅。
而且,由当事人通过自行设定民事义务与启动责任追究机制来约束和消弭其危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实际上绝难实现。
自由和限制自由的矛盾决定了民法不可能同时二者兼顾。
为此,限制经济自由和当事人非理性行为的法律制度,必须在民法之外寻找。
经济法从诞生之日起就以限制经济人或当事人的经营自由为自己的特色。
不管是反垄断法,还是战时经济法和危机对策法,虽然目的各异,但都体现了对经济自由的限制。
以反垄断和保护公平竞争为首要特质的法律制度是经济法的最早形态,它与现代市场经济有着必然的联系,而和战争的联系却是偶然的。
战时经济法只是利用了经济法限制经济自由的功能实现战争的目的,而与现代市场经济无缘,和市场缺陷与经济人非理性无关。
旨在纠正市场失灵的危机对策法,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限制经济自由和国家干预经济的现代经济法精神,构成经济法的一项主要内容⑤。
“由于个人归根到底只是社会整体的一部分,因此他的自由总是要受到社会法则的制约”,否则,“也就等于失去了自由”⑥。
法律既要保障自由,也要为了保障自由而限制自由,只是“法律的目的不是为了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⑦。
对经济自由的限制是在对经济人有限理性和经济自由科学认识基础上的一种制度选择趋向。
经济人具有理性,所以他应当有经济自由;经济人具有非理性一面,所以必须限制其经济自由。
经济自由既体现着经营者和消费者、劳动者等主体个人之间的关系,也体现着经营者和社会之间的关系。
法律既要对体现前者经济自由的社会关系进行调整,也要对体现后者经济自由的社会关系进行调整。
民法是保障个人权利和自由之法,是实现经济自由的基本法律制度,民法中的各项民事权利是个人自由包括经济自由的具体化。
在经济自由的思想指导下,由当事人决定民事权利的分配是民法调整民事关系的基本特征。
民法虽然也有限制经济自由的功能,但这种限制仍然是与当事人理性的理念保持了一致,即以当事人自行设置义务并由当事人决定是否对侵犯经济自由的行为寻求国家救济的方式限制自由。
在当事人的经济自由只涉及特定人的利益时,这种限制是有效的,而一旦自由行为的后果超越了个体利益的范畴,以当事人自律方式限制经济自由往往是无效的。
二十世纪以来,为适应社会之需,民法出现了社会化的立法态势,通过限制契约自由和所有权绝对原则以及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来限制经济自由。
但“所谓社会化法制,在于矫正19世纪立法过分强调个人权利而忽视社会利益之偏颇,其基本出发点,仍未能脱离个人及权利观念。
”⑧在保障自由和限制自由这一矛盾的命题之间要寻求妥协,民法至多只能做出诸如“不得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⑨一类原则性的规定。
其基本理念决定了无法在同一部法律中调和个人权利和社会利益、个人本位和社会本位、契约自由和限制契约自由的等之间的矛盾,而必须以社会本位作为指导思想,通过限制当事人的经济自由,以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公共利益。
经济法对经济自由的限制是通过限制经营者经营自由的方式进行的,即在经济活动中为经营者附加某些强制性或禁止性义务,如上市公司如实披露信息、禁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不得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禁止生产伪劣产品和破坏生态环境等。
以附加义务的方式限制经济自由实际是权利和义务在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再分配,是通过对市场主体行为的规范实现利益格局的重新调整。
因为法律对社会关系的调整,首先是在社会主体之间分配权利和义务,将那些对社会有益的行为(如自由)确定为法律权利,将有害于他人或社会的行为设定为法律义务(积极的或消极的)。
经济关系作为社会关系的一个重要内容始终是法律调整的一个对象,对经济关系的调整效果关键取决于对导致经济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基本事实——即经济行为的认识以及在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配置。
经济法之前,人们对经济关系的认识仅局限在自由市场经济的水平上,认为经济关系主要是平等的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对个体经济行为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关系的认识严重不足。
所以,在此基础之上设计的民法制度必然是把分配权利和义务的决定权和处分权完全授予民事当事人本人。
民事义务是当事人的自我限制或互相限制,在这种限制中,当事人只关心和自身利益相关的行为,对关系自身以外的他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行为,当事人则普遍采取漠视的态度。
事实证明,将权利和义务完全交给当事人去分配是对社会整体利益的漠视,在法律中长期忽视或不重视社会公共利益的恶果是整个社会经济的倒退和每个人的利益受损。
纠正忽视社会公共利益倾向的方法,就是必须改变以往的权利和义务配置方法,将公共利益作为一个独立的利益单元予以重视。
“自由的实质是个人与社会、个人的独立和自决与社会的统一和公决、个人的发展与社会发展的关系,因而也是个人与社会之间双向的权利义务配置”⑩。
但公共利益是一个非人格化的群体利益,是关系到每个社会成员而和社会成员不直接关联而内部又十分分散的利益。
在经济活动中侵犯公共利益的,主要是那些从事营利性活动的经营者(有时也包括政府),因此,把个人自由和社会利益统一起来,在经营者和社会整体之间重新分配权利和义务,以法律义务的形式约束经营者的某些经营行为是维护公共利益的主要方法,也是经济(对经营者来说)经济法是义务法和责任法,法调整经济关系的一个基本方法。
从这一角度讲,是限制经济自由和经营自由之法。
二、经济法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之法法律自产生之日起就和利益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
“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
法律应该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现”[11]。
“法律的功能在于调节、调和与调解各种错综复杂和冲突的利益,------以便使各种利益中大部分或我们文化中最重要的利益得以满足,而使其他的利益最少地牺牲”[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