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悟《论法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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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读后感(通用5篇)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通用5篇)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通用5篇)《论法的精神》读后感(通用5篇)当品读完一部作品后,大家心中一定是萌生了不少心得,不妨坐下来好好写写读后感吧。

想必许多人都在为如何写好读后感而烦恼吧,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论法的精神》读后感(通用5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1最早认识孟德斯鸠是从那本《忏悔录》,尽管从初中开始就知道《论法的精神》这本巨著,然而这是我第一次完整的拜读。

孟德斯鸠认为法律应该和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地理状况有关,和不同人种的生活方式有关,和某个特定的政治制度所能容忍的自由程度有关系,与人的宗教、性格、财富、人口、贸易、风俗、习惯相适应。

法律和法律之间也有传承或借鉴的关系,法的渊源,法的目的,法调整的社会关系都是考察法的精神所应考虑的因素,这些,就是孟德斯鸠在本书中详加论述的法的各个方面。

孟德斯鸠之所以如此被后世赞誉,除了其三权分立学说以外,更主要的是其所处的时代造就了其伟大。

孟的理论基础为神本与人本作出了更为明确的分界,即较之文艺复兴时期的人文主义更加理性、更加科学的现代人文主义,这也是其理论被广为接受的社会背景基础,这种精神内核实现了一种由人性到理性的跨越,一次由社会文化向政治制度的进发。

孟是最早思考有关(近现代意义的)阶级与政治制度的人之一——如果一定要加上之一的话。

他对阶级这个概念的提出要比马克思早上100年。

另外,本书多次谈及当时的“中华”法,我们应该感激孟的这些提及,因为它们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欧洲大陆对东方法律制度的某些偏见,这也是孟对启蒙运动的精神内核“科学”与“理性”的一种体现,是孟德斯鸠所一直坚持的科学的地理观、史学观给人类带来的益处了吧。

孟德斯鸠正是他所称的自由主义法学中的一位杰出代表。

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他通过对法律与地理、气候、人种、风俗、习惯、宗教信仰、人口、商业等关系的分析,揭示出法的精神的内在本质。

他站在一种理性主义的立场上,假设存在一种以人性为基础的普遍的人类理性,而法律即由这种一般理性产生,是普遍的永恒法律的统一体。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3000,论法的精神读后感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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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得体会】《论法的精神》是18世纪上半叶杰出的启蒙思想家,近代资产阶级政治与法理学思想体系的主要奠基人,近代历史学派的创始人之一孟德斯鸠(C·L·Montesquieu,1689-1755)的最主要著作。

下面是分享的论法的精神读后感,欢迎阅读参考!篇一论法的精神读后感从学哲学开始,就知道物质决定意识,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一个时代所产生的意识性的东西肯定有这个时代的深深的烙印,现在21世纪如此,同样把目光转到18世纪上半叶也是如此。

法律,其本质是什么,不同的时代有着不同的解释,马克思主义把法律总结为两个方面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的内容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马克思主义的解释是经过多少代人总结、补充、完善所得到的,是站在前人的肩膀上作总结的。

那么在没有前人明确的概括与总结的条件下,我们该如何一步一步的去摸索法律的本质,为后来者指明方向呢,让我们跟着孟德斯鸠的思路来一点理清。

18世纪上半叶,正值启蒙运动发展的时期,在这之前已经有了“文艺复兴”运动,而在文艺复兴之前是被称为“黑暗的中世纪”,封建主义与宗教相结合的势力统治者这片大陆,人们的思想比较僵化,欲望与人性被压制。

不可否认,在生产力较为落后的条件下,这是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但是社会是发展的,在生产力发展的条件下,人们的就要求更多的享受,包括物质与精神的,这时原来的社会制度与思想就不在适合。

“文艺复兴”只是提出了一些最基本的要求反对禁欲,要求自由,对宗教腐败现象的不满,这是最基本的。

就像我国在与封建主义斗争时,也是先从最基本的开始,要求官吏清廉,赋税减轻等等,而后才发展到制度的,思想层面的批判,这也符合生产力的发展规律与社会历史的发展规律,这里不再赘言。

那么到了启蒙运动就面临着“推翻一个世界”与“重建一个世界”的任务。

孟德斯鸠选择了法律的这条路,因为他从古希腊、罗马法中得到启示,这如他自己说的“只有法律才能保障人民的自由权利”,他认为的法律不应是统治者一个人或一群人随便制定出来,法律应该同政体、自然地理环境、宗教、风俗习惯等各种因素有关系,法律之间也有关系,总而言之就是即法律符合人类理性的必然性和规律性,就是“法的的精神”。

《论法的精神》经典读后感5篇.doc

《论法的精神》经典读后感5篇.doc

《论法的精神》是孟德斯鸠的著作。

《论法的精神》凝结了孟德斯鸠毕生心血,被称为是“亚里斯多德以后第一本综合性的政治学著作、是到他的时代为止的最进步的政治理论书”。

【篇一】《论法的精神》经典读后感在书中,作者指出法律同政体、自然地理环境、宗教、风俗习惯等各种因素有关系,法律之间也有关系。

这些关系构成“法的精神”。

然而,马克思认为:“对于孟德斯鸠的幻想‘法的精神’,林格用一句话‘法的精神即是所有权’,就把它全部*了。

”那么,法的精神究竟是什么呢?是公平吗?书中认为,法律是首先为了维持立法者所代表之团体利益而制定;其次更是为了维持自身的发展而制定的。

就此论断而言,法律显然无法超越个体(包括个人和团体)自身利益的羁绊。

但公平要求做到不偏不倚,所有的参与者(人或者团体)的各项属性(包括投入、获得等)平均平等。

个体之间利益不可调和的矛盾,决定了法律自制定起,就不带有公平属性。

孟德斯鸠也认为:“所谓的平等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第一,结果平等(不可能的);第二,起点平等(也不可能);第三,机会平等(不完全可能);第四,规则平等(比较可取)。

”那么,法的精神是正义吗?“正义”一词,在我国最早见于《荀子》,“不学问,无正义,以富利为隆,是俗人者也”,流淌着满满的道德味道。

在西方,柏拉图认为,人们按自己的等级做应当做的事就是正义。

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把既存的主导西方社会的正义理论分为功利主义的正义观和直觉主义的正义观。

柏拉图无异属于前者,而荀子则属于后者。

无论是哪种主义的正义观,都显然不可能是法律所能捍卫的。

国人似乎对正义有天生的狂热追求,格外推崇“路见不平一声吼”,然“扶不扶”的问题,在法律范畴里怎么处理都显得那么尬。

那么,法的精神是自由吗?人类似乎一生下来,就有追逐自由的本能与冲动。

从装翅膀飞翔到换脑移植,人类不停地从广、深、宽、厚、长多个纬度探索扩张着自由度。

孟德斯鸠认为,人类的普世自由便是凌驾众生,上帝因此为上帝。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精选7篇)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精选7篇)

《论法的精神》〔精选7篇〕《论法的精神》〔精选7篇〕《论法的精神》篇1从接触法学这一学科的时候,总觉得法离我们是那么遥远,而在学习了近一年的法之后,又觉得法是那么神圣,尤其在读了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之后,对法又有了更深的理解。

按照孟德斯鸠所讲,从最广泛的意义上讲,法是从事物的性质中产生出来的必然的关系。

在此意义上,所有存在之物均有自己的法。

上帝有自己的法;物质世界有自己的法;位于人类之上的“慧神”有自己的法;动物有自己的法;人也有自己的法。

由此,世界万物皆有各自运行的规律,各寻其职。

书中某一节提到的自然法是在所有这些规律之前存在着。

之所以叫自然法,乃是因为它们于我们生命的本质。

霍布斯问:“假设人类不是天然就处在____的话,他们为什么总是携带武器呢?他们为何需要关门的钥匙?”但是霍布斯并没有发觉,他把社会建立之后可能发生的事情安在社会建立之前的人类身上。

他在书中还讲到:政体有三种形式即:共和政体,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

共和政体是全体民众或者仅仅一局部民众握有最高权利之政体;君主这个题是由单独个体执政,不过按照了固定和确立了法律;专制政体那么是既无法律又无制度,全凭一个体按照一己的反复无常的意志和性情领导一切。

在孟德斯鸠看来,应当看何种法律直接产生自政体的性质,那么这种法律就是最根本的法律。

而三种政体也有其原那么,教育法律、立法及民、刑法之繁简、判决之方式、判刑等之关系和政体原那么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络。

除此之外,他还讲到了法律和防御力量,攻击力量、政制、公民、土壤性质等方面的关系,解释了法律在各方面所显示的作用可见一斑。

在该书中的某一章节中提及:中国的法律规定,任何人不尊敬皇帝便要处以死刑。

因为法律并未明确规定何为不敬,因此任何事均可拿来作为借口去剥夺一切的生命,去灭绝所有的家族。

这种罪名称之为大逆之罪,而假设大逆罪的含义不明,就足以让一个政府堕落到专制中去。

因此在我们个君主国中,人民认为政府是宽和的,这便是一切幸福的寄托所在。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
最后,从作者意图的角度来看,我认为蒙田的目的是希望通过他对法律、道德、人性的探讨,引发读者对于这些问题的思考。至少对我而言,他成功了。阅读这部作品的过程中,我不断地思考着法律的精神究竟是什么,以及我们应该如何去维护它。我认为,这就是蒙田的魅力所在,他能够用他的文字激发读者的思考,使我们对问题有更深入的理解。
第四篇范文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深度分析与评论
在阅读《论法的精神》这部作品时,我不仅被其深刻的主题所吸引,也被蒙田独特的写作风格和人物塑造所打动。以下,我将从写作风格、人物塑造和主题深度等角度,对这部作品进行深度分析和评论。
首先,从写作风格的角度来看,我认为蒙田的写作风格独特而鲜明。他运用了大量的实例和比喻,使得抽象的法律问题变得具体而生动。这种写作风格不仅使得作品更具说服力,也使得阅读变得更加有趣。此外,蒙田在作品中的语言简洁而清晰,使得读者能够轻松地理解他的观点。我认为,蒙田的写作风格值得我学习和借鉴。
其次,从情节的角度来看,我认为《论法的精神》最为精彩的部分,是蒙田对各种法律案例的剖析。这些案例不仅丰富了他对法律精神的阐述,也使得整部作品更具说服力。通过这些案例,我能够更直观地感受到法律的精神是如何在实际操作中得到体现的,这也让我对法律有了更为深刻的理解。
再次,从角色的角度来看,蒙田本人无疑是这部作品中最引人注目的角色。他以其独特的视角和敏锐的洞察力,对法律、道德、人性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我深感敬佩蒙田的智慧和勇气,因为他敢于挑战当时的传统观念,提出自己独到的见解。我认为,这种勇于思考、敢于挑战的精神,正是我们这个时代所需要的。
再次,比较法文化视角下的《论法的精神》突出了人性在法律制度中的核心地位。蒙田认为,人性既有善良的一面,也有邪恶的一面。这一观点表明,法律制度的建立和改革应当以人性为出发点,充分考虑人性的特点和需求。在不同文化背景下,人性在法律制度中的体现各有差异。例如,在西方文化中,法律制度更注重保护个人权利;而在东方文化中,法律制度更注重维护社会秩序。这种文化差异使得法律制度在不同的文化背景下具有不同的特点和优势。因此,在完善我国法律制度时,我们应当充分关注人性的复杂性,努力实现法律制度的公正与效率。

论法的精神 读后感

论法的精神 读后感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论法的精神》是清代思想家钱穆先生创作的一本哲学类著作,该书是一部系统阐述法律思想和法治理论的作品,以此来探讨法律的本质和作用。

在阅读《论法的精神》这本书后,我深感受益匪浅,以下是我对这本书的读后感。

首先,作者通过对法律与人性关系的思考,提出法律的存在是为了调和人性之间的矛盾并保障社会秩序。

法律不仅仅是为了维护公平和正义,更是为了解决人与人之间的冲突。

人性的复杂性决定了社会中各种矛盾的不可避免性,而法律正是通过规定和约束来调和这些矛盾,在一定程度上实现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通过理解法律的精神,我们能够更好地认识法律的意义和价值,并且正确地应用法律原则。

其次,在《论法的精神》这本书中,钱穆先生强调了法律的超越性和长远性。

法律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它应该随着社会的变化而调整和适应。

这里不仅仅限于法律的制定和修改,更重要的是法律思想的更新和发展。

法律应该站在社会的角度思考问题,了解人民的需求和期望,为人民谋求福祉。

只有在这样的基础上,法律才能真正成为人们公认并接受的规则,使人们真正接受并尊重法律,从而起到法治的作用。

然后,钱穆先生提到了“人创于法,法特有于人”的观点。

法律是由人所制定和执行的,它是人类智慧和文明的产物。

法律规定了人类社会的行为准则,限制了人们的行为范围,使社会能够有序运行。

然而,法律却不是权力的代名词,也不是单纯地为掌握权力而存在的,它是为了实现公平正义、保护人民权益而存在的。

通过这一观点,作者告诉我们,法律与人的关系是相辅相成的,只有人与法相互尊重、相互合作,才能建立起公正和谐的社会秩序。

最后,在读完《论法的精神》后,我深刻地认识到法律精神对于一个国家和社会的重要性。

法律不仅仅是一堆文字的堆砌,更是一种道德和文化的传承。

法律应该是公正的、有序的、平等的,并且法律应该将人民的尊严和权益放在首位。

而追求这种法律精神,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和认同。

只有通过全面推进法治建设,才能建立起一个真正公平正义、法治有序的社会。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1000字论法的精神读后感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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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读后感1000字论法的精神读后感范文在生产力极端落后的封建社会中,他们所起到的作用是整合有限的社会资源,促进社会发展的作用。

下面是由读后感栏目小编整理的论法的精神读后感1000字,欢迎查看。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1000字】贵族是什么?想来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一番理解。

在一些人眼中,贵族阶层是一群社会的寄生虫,食利者:生活奢华无比,愚蠢无知,依靠家族的实力和吃祖宗饭的人。

但是,这种思想就有些片面。

在历史的进程中每种阶层的出现都有其必然性和不可替代的历史作用,贵族阶层也同样如此。

历史上的贵族阶层同样也为历史的进步与发展做出了不可泯灭的功绩,在读过《论法的精神》之后,我认为贵族的作用主要有三点:一、在生产力极其低下的社会历史条件下,贵族起到了整合有限的社会资源,促进社会发展的作用;二、在封建社会的不断的集权的过程中,贵族起到的抵制封建皇权和宗教势力的扩张;三、在战乱时代,贵族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护佑劳动者,保存社会生产力的作用。

在生产力极端落后的封建社会中,他们所起到的作用是整合有限的社会资源,促进社会发展的作用。

www.我们可以明确的是,在当时人们对自然的改造能力相当有限的时候,在社会资源并不是很充足的情况之下,国家是无法通过向现在一样通过大范围教育来实现国民素质的提高。

就像建国初期我们无法同时实现共同富裕一样,只能通过一部分特殊地方或阶层的优先发展,提高自身的素质与能力,然后在已扩散的形式逐步提高。

而当时的贵族阶层就扮演了这样一种角色。

他们占有大量的社会生产资料,有能力接受系统的教育。

从而注定他们能够在历史的进程中担任一个具有巨大社会推动力的阶层。

久而久之,随着时间的检验,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传承的重担就落在了贵族阶层的肩上。

而随着这个责任的重担不断增加,社会的资源也不断向贵族集团靠拢。

至于在后期贵族阶层不断地腐化、堕落。

成为社会单纯的寄生阶层,我认为则是历史发展过程中,制度出现的一种惯性,一种异变。

论法的精神

论法的精神

论法的精神第一篇:论法的精神商贸学院管理系2012级市场营销梁园园最早认识孟德斯鸠是在高中历史课本上了解到的,然而一直没有机会拜读《论法的精神》这部巨著。

这部影响人类文明进程的文学巨著,值得我们永远珍藏。

孟德斯鸠认为法律应该和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地理状况有关,和不同人种的生活方式有关,和某个特定的政治制度所能容忍的自由程度有关系,与人的宗教、性格、财富、人口、贸易、风俗、习惯相适应。

法律和法律之间也有传承或借鉴的关系,法的渊源,法的目的,法调整的社会关系都是考察法的精神所应考虑的因素。

孟德斯鸠之所以如此被后世赞誉,除了其三权分立学说以外,更主要的是其所处的时代造就了其伟大。

他的理论基础为神本与人本作出了更为明确的分界。

即较之文艺复兴时期的人文主义更加理性、更加科学的现代人文主义,这也是其理论被广为接受的社会背景基础,这种精神内核实现了一种由人性到理性的跨越,一次由社会文化向政治制度的进发。

他对阶级这个概念的提出要比马克思早上100年。

孟德斯鸠正是他所称的自由主义法学中的一位杰出代表。

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他通过对法律与地理、气候、人种、风俗、习惯、宗教信仰、人口、商业等关系的分析,揭示出法的精神的内在本质。

他站在一种理性主义的立场上,假设存在一种以人性为基础的普遍的人类理性,而法律即由这种一般理性产生,是普遍的永恒法律的统一体。

客观存在的法的规律性可对国家的行为设置种种限制。

因此,这种自然法有助于他建构一个解决国家与国家、国家与公民、公民与公民关系的全新的政治体系,从而解决上帝从人类世俗生活中逐步退出以后人类社会面临的基本理论问题。

这种社会,无论是采用贵族政体、共和政体,还是君主政体,都有可能达到上述目标。

因此,他通过对一般人性的分析,通过其权力分立理论,阶级分权理论以及联邦主义思想表达了他对自由之秩序建立的强烈渴望。

从而也为我们思考人类社会结构提供了全新的思考角度。

其中除了广为人知的三权分立理论,更让我印象深刻的是阶级分权——权力制约、自由与秩序保障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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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与政治通论论文题目:感悟《论法的精神》学院:法学院专业:法学班级:2010级3班学号:1013012319学生姓名:林昊感悟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查理﹒路易﹒孟德斯鸠(1689—1755)是法国18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古典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是“三权分立”学说的奠基人。

他曾经周游列国,考察各国的政治和社会,经过长期的研究,花了20多年的时间,完成了《论法的精神》这一巨著。

它可以说是一部独具风格的集政治历史地理等方面知识为一体百科全书。

孟德斯基生活的时代,是法国封建主义统治开始走向没落,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迅速发展,资产阶级革命酝酿和成熟的时期。

他的政治法律理论正是适应这一时代的要求,反映了当时法国资产阶级的需要,成为他们反封建斗争锐利的思想武器。

其理论来源有:笛卡尔的理性主义哲学思想、洛克的自由主义法律思想和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后所形成的宪政理论。

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不仅是西方自亚里士多德以来的一部最重要的政治哲学著作,而且也是资产阶级法学最早的古典名著,对近代资产阶级政治学的发展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他认为法的基础是人的理性;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是理想的政治制度一、在这部著作中,它所阐释的理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政治理论1.关于政体分类的学说纵观近现代西方国家政治实践,归纳起来主要有:分权制衡型模式、议会集权民主型模式和行政集权型民主模式。

①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把政体分为共和政体、君主政体、专制政体三种,共和政体又分为民主政体与贵族整体,孟德斯鸠在君主政体下,主权属于君主,君主依照法律进行统治实际上他指的是君主立宪制。

他认为共和政体是良好的整体,他对这一良好的政体极力褒扬,对专制政体和教会则作了无情的抨击。

法国的暴政和教会的联盟是他攻击的对象。

他认为当时所存在的烂不堪的封建主义和苛政暴政必须消灭,而民主和自由则是他的理论所追求的现实目标。

他认为每个政体都有自己的政体性质,他还提出了整体原则的概念,政体的性质是构成政体的东西,政体的原则是使政体运动的东西孟德斯鸠又提出各种政体的原则或动力,他说共和政体的原则是品德,君主政体的原则是荣誉,专制政体的原则是恐惧。

尽管他的说法有显著的缺点,但是我们不能否认,他的论说中确实具有许多精辟的、富有启发性的论断,同时他还对专制政体和封建性罪恶进行了猛烈的攻击,这对埋葬当时的封建主义和专制暴政,都是极有进步意义的他认为任何统治都不是为了统治而统治,都是为了追求特定的目的。

他认为政体的好坏都是相对的,政体的改变以政体原则的改变为转移他还提到了各种政体的腐化。

民主因为过度自由和不恰当的平等而腐化;贵族政体因为贵族骄横腐化;君主政体因为藐视法律腐化。

2. 自由和分权学说①汪进元:《良宪论》,山东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209—215页孟德斯鸠首先论述了自由学说,他认为公民的自由有哲学和政治学上的意义。

哲学上的自由是能够行使自己的意志,或至少相信在行使自己的意志。

政治自由是要有安全或至少相信有安全。

他认为政治自由是个人的安全,对此单个公民是无能为力的,必须靠一种政治制度来保证。

所以必须建立一种政府,在它的统治下,一个公民不惧怕另一个公民。

要保证人们的自由就必须限制权力对于自由的侵犯。

由此他提到了分权学说,他说世界上有一个国家,它的政制的直接目的就是政治自由。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里,颂扬英国的君主立宪制,认为行政、立法和司法的分权,互相制衡,是公民自由的保障,分权理论渊源是洛克的分权论。

他赞扬英国的君主立宪制,是借分权理论对资产阶级革命成功政制进行了赞扬,而这实际上就是对法国封建君主专制政体的批评,君主立宪制的主张在当时是具有进步的意义的。

他认为每一个国家都有三种权力:立法权力、有关国际法事项的行政权力和有关法规事项的行政权力,第二种权力为国家行政权力第三种权力为司法权力。

他还涉及了权力的分立与制衡机制,三种权力应分别由不同的国家机关行使。

立法权由两院制的议会行使,行政权由国王或政府行使,司法权由法院行使,三种权力原来应该是形成静止或无为状态。

他认为司法权力不应给予永久性元老院,其它两种权力则可以赋予一些官吏或永久性的团体。

孟德斯鸠的分权说学是一种资产阶级的政治理论,是适应时代发展潮流提出的政治纲领。

它在实质上是阶级分权,是新兴资产阶级要参与国家政权的现实要求,要求法国像英国那样在贵族阶级和资产阶级之间取得妥协,即由法国的资产阶级取得立法权和财政控制权,而把行政权留给贵族阶级,权力的分立与制衡是保证人们当时是具有革命性和进步性的,有利于保存资产阶级的实力,推动资产阶级运动的发展。

(二)地理环境决定论这也是《论法的精神》里著名的理论之一。

它认为地理环境,尤其是不同的气候的特殊性对各民族的生理、心理、气质、宗教信仰、政治制度的决定性作用,他认为气候王国才是一切王国的第一位,热带地方通常为专制主义笼罩,温带形成强盛与自由之民族,法律应考虑气候因素。

地理环境并不是社会和政制的决定因素,他夸大了地理环境对社会生活和社会发展的作用,地理环境是社会存在和发展经常的、必要的外部条件。

孟德斯鸠也谙知这一点,他认为法的“精神”除地理因素而外,还有教育、风俗习惯……等许多因素。

他所谓的地理因素并不是绝对化的。

(三)、法律理论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提出了许多关于法律的理论,他说“从最广泛的意义来说,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

在这个意义上,一切存在事物都有他们的法”。

①法律有自然法和人定法,自然法是人定法之前天然存在的法律,它源于我们的本性。

人定法是建立社会后,人们自己制定的法律,包括政治法、刑法、民法和①[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页国际法。

孟德斯鸠认为法律是可以通过立法者积极创设加以制定的,同时立法又必须符合事物的秩序和社会的本性。

一方面,虽然人为法决定于自然法和社会的本性,而不是单纯出于一个公民或一群公民的意志,另一方面,但是立法者依然可以能动地推进法律的制定和改良孟德斯鸠并不认为法律可以被任意武断地塑造出来。

法律渊源于社会生活、历史传统和事物的本性,服从于产生它的原因社会因素和自然因素都会影响一国的立法,社会因素包括立法立法权和立法者、政体、军事力量、民族一般精神、风俗习惯、婚姻人口、宗教信仰等,自然因素有气候土壤及谋生方式等因素。

他还提出了立法理论,认为立法应与政体原则相适应。

在民主政体下,立法应该鼓励平等和节俭;在君主政体下,立法应该鼓励荣誉;在专制政体下,立法应该倾向恐怖。

(四)、经济理论《论法的精神》里有不少经济理论。

就经济自由主义主张的坚定性和彻底性而言,孟德斯鸠则超越了重农学派。

在重农学派那里,虽然系统阐述了自由放任的经济主张,但其自由主义是不彻底的。

这集中表现在其经济主张的自由主义和政治主张的专制主义的冲突上。

孟德斯鸠是法国经济自由主义重要的启蒙者、热情的宣传者和坚定的实践者,他经济主张上的自由主义和政治主张上的自由主义是统一的。

孟德斯鸠憎恨权威主义政体,反对一切形式的政府干预,认为政府干预必然窒息社会的天然动力;他认为自由贸易不仅是促进社会福利实现的有效途径,而且是协调人与人、国与国关系重要手段,是促进国与国之间发展文明、教育人民和促进合作的力量。

孟德斯鸠有着丰富的经济思想,涉及财富、产权、消费、贸易、赋税、货币、政府经济职能等方面。

其货币思想已经达到非常系统、完善的程度,成为后世货币理论发展的重要基石。

1、其中最重要的一个是主张私有财产是人类的自然权利。

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是平等的。

反对教会和封建统治阶级对私人财产的侵夺。

2、他主张兴办工业和商业,反对横征暴敛和苛捐杂税;大力发展可以致富、发展文化、促进国际谅解和世界和平3、他认为劳动是财富的源泉,财富是从劳动中取得的。

这是代表新兴资产阶级的进取精神,反对封建寄生主义的进步理论。

4、他竭力反对奴隶制。

他用公民权利、自然权利、经济理由等等作为反对它的根据。

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是一部百科全书式的著作,他涉及了政治、法律、文化、宗教、道德、哲学、历史、地理、经济、军事等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

他抨击了教会、封建、暴政;宣扬了资本主义思想。

从他的时代来说,他的这些主张为人类社会的发展指出了进步的道路。

它的法治理论和民主政体的腐化对中国的民主政治建设具有指导意义。

三权分立原则作为一种学说,最先由英国资产阶级思想家洛克提出,孟德斯鸠在理论上更为系统、深入、细致,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了洛克的分权学说,主张必须建立三权分立的政体,按照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原则组成国家。

现代资本主义国家的三权分立仍然是资产阶级为维护其整体利益,为保证国家权力有效、正常运行而采取的一系列方法模式。

现代大多数国家在实践上都有立法、行政、司法三种国家机关的设置(包括社会主义国家),使得国家职能得到合理的区分和实现。

中国没有三权分立,但可以吸收其合理的因素。

在中国,行政、司法、立法也是分开的,但是并不是真正地三权分立,司法人员的任免由立法机关决定,同时司法机关的财政权受行政机关控制,同时还要受到政党因素制约,而现实中,行政机关处于强势地位,所以我国国家职权的划分与西方三权分立有很大区别。

同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符合我国国情的根本制度,它直接反映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体现了我国政治生活的全貌,是人民实现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的基本形式和途径。

但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还有许多地方不够完善,有待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同样必须对权力进行有效的制约。

三权分立不应是资本主义独有的东西,我们要在观念上对其重新认识,摒弃偏见,吸收其合理成分,借鉴其经验,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使国家权力运行走上法治的轨道,建立起真正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论法的精神》是孟德斯鸠最重要的、影响最大的著作。

该书中提出的追求自由、主张法治、实行分权的理论,对世界范围的资产阶级革命产生了很大影响。

此书被称为是“亚里斯多德以后第一本综合性的一政治学著作;是到他的时代为止的最进步的政治理论书”,凝结了孟德斯鸠一生的心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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