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的精神》读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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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读后感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读后感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读后感篇一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读后感哎呀妈呀,读完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我这脑子简直像被炸开了花一样!这本书可真不简单呐,孟德斯鸠那家伙的想法,有时候让我觉得太牛了,有时候又让我觉得:“嗯?这能行?”也许这就是大师的魅力吧,能让你在一个脑袋里装下两种完全相反的想法。

我觉得吧,他说的权力分立这个事儿,简直太有道理了!就像我们平时玩游戏,要是一个人啥权力都有,那这游戏还能玩得下去?不得被他一个人玩坏了呀!可是呢,有时候我又在想,这权力分来分去,会不会效率低下?可能会吧,也许不会,谁知道呢?书里讲的那些法律和社会的关系,让我想到了咱们身边的事儿。

比如说,为啥有些地方治安好,有些地方乱糟糟的?难道只是人的问题?我觉得不是,说不定就是法律的“精神”没到位呢!这就好比一个班级,没有好的规矩,那还不得乱套了?读这本书的时候,我一会儿兴奋得不行,觉得自己好像发现了新大陆;一会儿又迷茫得很,这到底该咋理解呀?不过,这也正是读书的乐趣所在,不是吗?反正,读完这本书,我觉得自己好像长大了一点,对这个世界的认识也深了那么一点点。

我不禁想问自己:“以后我能为这法律的事儿做点啥贡献不?”谁知道呢,走着瞧呗!篇二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读后感嘿,朋友们!今天我要和你们唠唠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这书可真是让我又爱又恨呐!刚开始读的时候,我心里直犯嘀咕:“这能有意思吗?”结果一读进去,哎呀,还真有点东西!孟德斯鸠讲的那些关于法律的道理,就像是一道道闪电,劈在我混沌的脑袋里。

你说权力要分立,这我能理解,可为啥要分得那么细呢?也许是为了防止权力滥用,就像给权力套上缰绳,不让它撒野。

但我又想,这会不会太麻烦了?万一遇到紧急情况,决策还得层层审批,黄花菜都凉了!还有啊,他说法律要适应不同的环境和民族精神,这一点我觉得特别对。

就好比不同的土壤种不同的庄稼,法律也得因地制宜。

可问题是,怎么判断哪种法律适合哪种环境呢?这可太难了,我觉得我脑袋都要想破了。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通用5篇)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通用5篇)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通用5篇)《论法的精神》读后感(通用5篇)当品读完一部作品后,大家心中一定是萌生了不少心得,不妨坐下来好好写写读后感吧。

想必许多人都在为如何写好读后感而烦恼吧,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论法的精神》读后感(通用5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1最早认识孟德斯鸠是从那本《忏悔录》,尽管从初中开始就知道《论法的精神》这本巨著,然而这是我第一次完整的拜读。

孟德斯鸠认为法律应该和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地理状况有关,和不同人种的生活方式有关,和某个特定的政治制度所能容忍的自由程度有关系,与人的宗教、性格、财富、人口、贸易、风俗、习惯相适应。

法律和法律之间也有传承或借鉴的关系,法的渊源,法的目的,法调整的社会关系都是考察法的精神所应考虑的因素,这些,就是孟德斯鸠在本书中详加论述的法的各个方面。

孟德斯鸠之所以如此被后世赞誉,除了其三权分立学说以外,更主要的是其所处的时代造就了其伟大。

孟的理论基础为神本与人本作出了更为明确的分界,即较之文艺复兴时期的人文主义更加理性、更加科学的现代人文主义,这也是其理论被广为接受的社会背景基础,这种精神内核实现了一种由人性到理性的跨越,一次由社会文化向政治制度的进发。

孟是最早思考有关(近现代意义的)阶级与政治制度的人之一——如果一定要加上之一的话。

他对阶级这个概念的提出要比马克思早上100年。

另外,本书多次谈及当时的“中华”法,我们应该感激孟的这些提及,因为它们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欧洲大陆对东方法律制度的某些偏见,这也是孟对启蒙运动的精神内核“科学”与“理性”的一种体现,是孟德斯鸠所一直坚持的科学的地理观、史学观给人类带来的益处了吧。

孟德斯鸠正是他所称的自由主义法学中的一位杰出代表。

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他通过对法律与地理、气候、人种、风俗、习惯、宗教信仰、人口、商业等关系的分析,揭示出法的精神的内在本质。

他站在一种理性主义的立场上,假设存在一种以人性为基础的普遍的人类理性,而法律即由这种一般理性产生,是普遍的永恒法律的统一体。

论法的精神读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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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读书笔记最近读了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这本书可真是让我大开了眼界,也让我的脑袋里像是塞进了一团乱麻,得好好地理一理。

孟德斯鸠在书中提出了很多独特的观点和见解,让我对法律的本质、目的以及其在社会中的作用有了更深层次的思考。

书中提到,法律应该与一个国家的政体、气候、土壤、面积大小等因素相适应。

这让我想起了咱中国的法律体系。

中国地域辽阔,各地的风俗习惯、经济发展水平都大不相同。

比如说,在一些偏远的山区,可能还保留着一些传统的解决纠纷的方式,而在繁华的大都市,人们更多地依赖于健全的法律条文和严格的司法程序。

这就像是不同的土壤长出了不同的庄稼,法律也得因地制宜,才能真正发挥作用。

还有一个让我印象特别深刻的观点,孟德斯鸠说“自由不是无限制的自由,自由是一种能做法律许可的任何事的权力。

”这让我想到了日常生活中的一些小事。

就拿交通规则来说吧,红灯停绿灯行,这看起来是限制了我们过马路的自由,但实际上,正是因为有了这样的规则,我们才能在马路上安全地行走,不至于乱成一团麻。

如果每个人都随心所欲地过马路,那估计马路上天天都会像战场一样,事故不断。

再说说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孟德斯鸠认为,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

这让我想起了小区里的一件事儿。

有个邻居总是把垃圾随意扔在楼道里,弄得楼道里臭气熏天。

大家都对他很有意见,可他就是不改。

后来小区出台了规定,乱扔垃圾要罚款,这一下,那个邻居终于不敢再乱扔了。

这其实就是法律在发挥作用,当道德约束不了的时候,就得靠法律来规范人们的行为。

另外,孟德斯鸠还强调了权力制衡的重要性。

他认为,如果权力不受制约,就必然会导致腐败和滥用。

这让我想到了一些贪污腐败的案例。

那些落马的官员,不就是因为手中的权力太大,又没有有效的监督和制衡,才走上了犯罪的道路吗?读这本书的过程中,我就像是在一个充满智慧的迷宫里探索,每走一步都能发现新的宝藏。

但有时候也会被一些复杂的概念和论述搞得晕头转向。

比如说,孟德斯鸠对于不同政体下法律特点的分析,什么君主政体、共和政体,一开始真的让我有点摸不着头脑。

论法的精神读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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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读书笔记最近读了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这本书可真是让我大开眼界,也让我对法律这个看似严肃刻板的东西有了全新的认识。

孟德斯鸠在书中提到了很多关于法律与各种因素相互关系的深刻见解。

比如说,他谈到法律与政体的关系,不同的政体需要有与之相适应的法律,这让我想到了咱们现实生活中的例子。

就拿民主政体来说吧,在这种体制下,法律就得保障公民的平等权利和自由,让每个人都有机会参与到公共事务中去。

要是法律不能做到这点,那所谓的民主不就成了一句空话?还有法律与气候、土壤等自然环境的关系,这一点也特别有意思。

他说在寒冷的地方,人们往往比较勇敢和坚强,所以法律可能就不需要那么严格;而在炎热的地方,人们可能更容易冲动和懒惰,这时候法律就得更严厉些,才能约束人们的行为。

这让我想起了自己的一次旅行经历。

有一年夏天,我去了一个特别炎热的地方度假。

那地方热得让人喘不过气来,走在路上都感觉自己像被放在蒸笼里一样。

我发现当地的人们生活节奏确实比较慢,而且有时候脾气也比较急躁。

有一次,我在一个小商店买东西,就因为一点小事,店主和顾客居然吵了起来,声音大得吓人。

后来我仔细一想,也许这和当地炎热的气候有关系,人们在这样的环境下容易变得烦躁,所以需要更严格的法律和规则来规范大家的行为,不然社会秩序可能就会变得混乱不堪。

再说说法律与经济的关系。

孟德斯鸠认为,不同的经济状况会影响法律的制定和实施。

在一个以农业为主的社会,法律可能会更注重土地的分配和使用;而在一个商业发达的社会,法律就得保障贸易的公平和自由。

这让我联想到了咱们国家这些年的发展。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咱们的法律也在不断地完善和更新,比如关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法律,就是为了适应越来越多的创新和发明,保障创造者的权益,从而促进经济的持续发展。

另外,书中还提到了法律与宗教、道德等方面的关系。

孟德斯鸠认为宗教和道德可以对法律起到补充和辅助的作用,它们共同维护着社会的秩序和稳定。

这让我想起了我们社区里的一些事儿。

《论法的精神》读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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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读书笔记引言《论法的精神》是法学家柯善弘的一部重要著作,旨在探讨法律的本质和意义。

本文将对这本书进行梳理和总结,以便更好地理解法律的精神所在。

第一章法律的定义与特征在第一章中,柯善弘对法律进行了定义和概括。

他指出,法律是一种以国家为背景的、通过立法机关制定并得到强制执行的规范。

与其他社会规范相比,法律具有以下几个特征:普遍性、强制性、公正性和反映社会共识。

第二章法律的本质与价值在第二章中,作者探讨了法律的本质和价值。

他认为,法律的本质在于规范人类社会的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法律的价值在于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人权和权益,为社会发展提供保障。

第三章法律的演变与发展第三章中,柯善弘讨论了法律的演变与发展。

他指出,法律是社会发展的产物,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变革,法律也需要不断演变和发展。

他从历史和现实两个角度,分析了法律的演变过程和原因。

第四章法律的权威与适用本章主要讨论了法律的权威和适用问题。

柯善弘认为,法律的权威来自于国家的授权和承认,只有通过法律制定的规范才具有强制力。

他还就法律的适用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包括法律解释和司法实践等方面。

第五章法律的价值与限度最后一章探讨了法律的价值和限度。

作者认为,法律的价值在于维护公平正义和社会秩序,但法律也有其局限性。

他讨论了法律与道德、公平与效率之间的冲突,以及法律的灵活性和刚性之间的平衡。

结论通过对《论法的精神》的阅读和梳理,我们深入了解了法律的定义、特征、本质和价值。

我们了解到,法律不仅是一种社会规范,更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的重要工具。

然而,我们也注意到法律的局限性,需要不断完善和提升。

阅读《论法的精神》让我对法律有了更深入的认识和理解,也使我对法学研究产生了浓厚的兴趣。

我相信,通过不断学习和探索,我们能够更好地发现法律的精神所在,并为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作出贡献。

注:本文为读书笔记,对《论法的精神》进行了简要梳理和总结。

如需深入了解该著作内容,请阅读原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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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读书笔记在开始读《论法的精神》这本书之前,我对法律的理解还停留在一些表面的概念上,觉得法律就是一堆条文和规定,用来约束人们的行为。

然而,当我真正深入到这本书中,我才发现自己之前的想法是多么的浅薄。

孟德斯鸠在书中提出了许多深刻的观点,让我对法律的本质、目的以及其在社会中的作用有了全新的认识。

他强调了法律与地理环境、气候、风俗习惯等因素的关系,让我明白了法律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与社会的方方面面相互影响、相互作用。

比如说,他谈到在寒冷的地区,人们的性格往往比较坚毅和冷静,所以法律可能会相对严格和简洁;而在炎热的地区,人们的情绪可能更容易冲动和浮躁,法律就需要更加细致和周全地去规范人们的行为。

这种将法律与地理环境联系起来的思考方式,真的是让我大开眼界,以前我可从来没有想过这些。

书中还有一个让我印象特别深刻的观点,就是关于权力的制衡。

孟德斯鸠认为,如果权力不受到制约和平衡,就必然会导致腐败和滥用。

这让我想起了我们生活中的一些现象,比如某些官员因为手中的权力过大,又缺乏有效的监督,结果就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

我还记得有一次,我在新闻里看到一个小小的村官,居然能贪污受贿数百万。

当时我就特别气愤,心想这人怎么能这么坏呢!但读了《论法的精神》之后,我开始从更深层次去思考这个问题。

也许不仅仅是这个人本身的品德有问题,更重要的是我们的制度可能存在一些漏洞,没有对他的权力进行有效的制衡和监督。

如果有一套完善的法律制度,能够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受到各方的制约和监督,也许这样的事情就能少发生一些。

另外,孟德斯鸠对于不同政体下法律特点的分析也让我受益匪浅。

他指出,君主制下的法律需要维护君主的权威,但同时也要保障公民的一定权利;共和制下的法律则更强调公民的平等和参与。

这让我联想到了不同国家的政治制度和法律体系,明白了为什么有些国家会选择这样的制度和法律,而另一些国家则会选择不同的模式。

在阅读的过程中,我也不断地反思我们自己国家的法律。

《论法的精神》经典读后感5篇.doc

《论法的精神》经典读后感5篇.doc

《论法的精神》是孟德斯鸠的著作。

《论法的精神》凝结了孟德斯鸠毕生心血,被称为是“亚里斯多德以后第一本综合性的政治学著作、是到他的时代为止的最进步的政治理论书”。

【篇一】《论法的精神》经典读后感在书中,作者指出法律同政体、自然地理环境、宗教、风俗习惯等各种因素有关系,法律之间也有关系。

这些关系构成“法的精神”。

然而,马克思认为:“对于孟德斯鸠的幻想‘法的精神’,林格用一句话‘法的精神即是所有权’,就把它全部*了。

”那么,法的精神究竟是什么呢?是公平吗?书中认为,法律是首先为了维持立法者所代表之团体利益而制定;其次更是为了维持自身的发展而制定的。

就此论断而言,法律显然无法超越个体(包括个人和团体)自身利益的羁绊。

但公平要求做到不偏不倚,所有的参与者(人或者团体)的各项属性(包括投入、获得等)平均平等。

个体之间利益不可调和的矛盾,决定了法律自制定起,就不带有公平属性。

孟德斯鸠也认为:“所谓的平等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第一,结果平等(不可能的);第二,起点平等(也不可能);第三,机会平等(不完全可能);第四,规则平等(比较可取)。

”那么,法的精神是正义吗?“正义”一词,在我国最早见于《荀子》,“不学问,无正义,以富利为隆,是俗人者也”,流淌着满满的道德味道。

在西方,柏拉图认为,人们按自己的等级做应当做的事就是正义。

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把既存的主导西方社会的正义理论分为功利主义的正义观和直觉主义的正义观。

柏拉图无异属于前者,而荀子则属于后者。

无论是哪种主义的正义观,都显然不可能是法律所能捍卫的。

国人似乎对正义有天生的狂热追求,格外推崇“路见不平一声吼”,然“扶不扶”的问题,在法律范畴里怎么处理都显得那么尬。

那么,法的精神是自由吗?人类似乎一生下来,就有追逐自由的本能与冲动。

从装翅膀飞翔到换脑移植,人类不停地从广、深、宽、厚、长多个纬度探索扩张着自由度。

孟德斯鸠认为,人类的普世自由便是凌驾众生,上帝因此为上帝。

《论法的精神》读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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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读书笔记《论法的精神》读后感通观这本书,其部分政治、法律和经济方面的理论,让我留下深刻的印象。

(一)政治方面的理论主要有政体分类理论,自由理论和三权分立学说。

其一,关于政体的划分,不同思想家都有各自的划分,划分的标准不完全相同,却有一个共同点:它们都根据统治者的人数以及统治的正当性进行划分。

孟德斯鸠将政体划分三种,即为共和政体,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

共和政体是全体人民或一部分人民掌握最高权力的政体,分为民主政体和贵族政体。

民主政体是最高权力掌握在全体人民手中的政体,而贵族政体是最高权力掌握在一部分贵族手中的政体。

君主政体是指最高权力掌握在一个人手中,但是,君主是按照固定的法律进行统治的政体。

而君主根据自己反复无常的意志来统治的政体则是专制政体。

其二,在自由理论方面,孟德斯鸠认为,自由并不意味着人们想干什么就干什么,自由仅仅意味着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做一切事情的权利。

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的话,那么他就不再自由了。

法律是公民自由的界限,一旦公民的行为越过法律,那么他的自由便不复存在。

在他看来,一切有权力的人都会无休止的滥用权力,所以必须对权力进行限制来捍卫自由。

因此,他提出了三权分立理论。

即立法,行政和司法的分开。

这三种权力必须分开行使,在分立的同时实现制衡。

如果两种或三种权力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构手中,自由便不复存在了。

其三,在三权分立学说方面,孟德斯鸠则从与政治自由相对立的层面上来论述其三权分立理论。

在他看来,权力具有这种特性,即“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

”因此,他便设法给权力某种界限。

他设置限制的方法乃是“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

”他因此合乎逻辑地提出了权力分立理论,即他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有关国际法事项的行政权力和有关民政法规事项的行政权力。

在其后又详尽地论述了三权之间的制约对于保障公民自由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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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读书笔记
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在初中历史课本里就在一起了,我被他们在各种场合成双出现的画面深深洗脑,以为孟德斯鸠一辈子除了折腾出立法权、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制衡关系再无其他吸睛之点。

读此书前也是做好了纯粹探究三权分立之神秘的准备,但,果然是我太年轻,书中涉及内容之广是我始料未及的,“三权分立”仅是充当限制权力滥用的一个理论工具,孟老并没有为其置留很大篇幅,亦无强调其地位有多重要的刻意。

在我看来“三权分立”就像某首歌曲中一句广为流传的歌词,其经典地位并非作者有意为之,而是在于观众的评价罢了。

其实《论法的精神》是一部百科全书式的著作,它涉及政治、法律、文化、宗教、道德、哲学、历史、地理、经济、军事等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展示了一幅广阔的思想画卷。

因由孟德斯鸠在此书中第一次提出的分权与制衡理论对近代以来资产阶级政治实践和政治思想产生了直接而深远的影响,又经过法、美资产阶级革命的实践,已经成为资产阶级国家构建民主制度和政权体制的组织原则,此书也被称为“是亚里士多德以后第一部综合性的政治学著作、是到他的时代为止的最进步的政治理论书”。

孟德斯鸠并没有建立所谓理想国的念头,对于柏拉图口中的理想国亦无肯定评价。

他不像孔子执着追求那单凭主观想象而构建的大同社会,而是客观分析在不同气候区、不同地理环境下、拥有不同大小幅员的国家适合哪种政体。

因此在他心中最好的、可供所有国家仿效的政体是不存在的。

建立能避免权力滥用的分权制约体系以及良好的法治才是他心之所往。

依照掌握国家权力主体的不同可将政体分类为共和政体、君主政体、专制政体。

共和政体是全体人民或一部分人民掌握最高权力的政体,又分为民主政体(全体人民掌握最高权力)和君主政体(最高权力掌握在部分人民——贵族手中);君主政体是指最高权力掌握在君主一人手中,君主依照固定和稳定的法律来进行统治的政体;专制政体是最高权力掌握在君主一人手中,君主根据反复无常的意志来进行统治的政体。

政体原则是维系政体运转的动力,各政体的原则是由政体的特点决定的。

民主政体的特点是平等、自由、宽容、和平等,从表面看真真我们现在口口声声要追求的民主,但柏拉图对其的批判却让我看到了民主的另一面。

柏拉图首先批判了民主制度下的过度自由。

“在这种国家里,如果你有资格掌权,那你也完全可以不掌权;如果你不愿意服从命令,你也完全可以不服从,没有什么可以勉强你的……”而不顾一切追求自由的结果,破坏了民主的基础,导致了极权政治的需要,极端的自由其结果只能变成极端的奴役。

接着批判了民主制度下的宽容:这种制度是宽容的,对我们建立的理想国时所宣誓的庄严原则是蔑视的。

民主制度以轻薄浮躁的态度践踏所有这些理想,完全不问一个人原来是干什么的,品行如何,只要他转而从政时声称自己对人民一片好心,也就能得到荣誉和尊敬。

而对于过度的自由,柏拉图挖苦的描述了这样一幅画面:父亲尽量让自己像孩子,甚至怕自己的儿子,而儿子也跟父亲平起平坐。

教师怕学生,迎合学生,学生反而漠视教师和保育员。

年轻人普遍的充老资格,与老一辈分庭抗礼,而老一辈则顺着年轻人,说说笑笑、态度谦和,像年轻人一样行事,担心被他们认为可怕可恨。

在这种民主制度下,若不对自由进行限制,必然会产生灾难性后果以及民主制度的毁灭。

法律是一个重要的限制手段,除此,人民的品德也是十分重要的。

一个人的品德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一个人的行为,如果人们品德败坏,自由就会沦为他们堕落和干坏事的工具。

所以,为确保民主政体下人民的自由得到恰当运用,人民须具有一定美德。

因而品德是民主政体的原则。

当人们的品德普遍衰落时,其野心膨胀、私欲泛滥,把规则视为束缚,把谨慎视为胆怯,人们为所欲为,这时民主政体离毁灭已为时不远了。

因此要想建立民主政体,首先要考虑人民的品德。

在贵族政体中,人民不是政治活动的主体,因而不像民主政体那样强烈需要品德,贵族政体的原则是节制。

节制乃是一种权力分配,贵族政体下的节制指的是最高权力至少应由贵族全体掌握,而不应该掌握在某个或某些贵族手中。

因贵族能较容易控制人民,但不容易抑制自己,如果把大权交给少数贵族,他们就会利用权力为所欲为,只有让贵族们共同掌握大权,相互制衡,才能避免贵族政治的堕落。

共和国不适合广阔的领土,在一个庞大的共和国里,众多的财富会勾起人们贪婪的欲望,在共和国中,私人经营庞大金银宝库,国家利益被私有化了。

人们开始相信,没有国家他们也是能幸福的,也许会更加幸福。

伺候,他们甚至会认为,通过把子经济的国家引向灾难能够给自己带来财富和显赫。

在君主政体中,人民的地位较贵族更低,故品德并非其原则,权力集中在君主一人手中,亦不需节制,据其特点,荣誉是原则。

专制政体中,君主只能依靠恐怖。

专制政体与其他三种政体性质不同,不像别的政体因为某些偶发的原因使其原则腐化,而是一直在腐化、必然走向灭亡。

所以我认为孟德斯鸠所说的三权分立和依法制约权力的方法并不指向该政体。

孟德斯鸠认为权力掌握在谁的手中并不像某些人宣称的那么重要,最重要的是权力的限度以及权力的行使。

一切权力拥有者,不管他是谁,不管看起来多么伟大,都不是神圣的。

权力极易被滥用,必须对其加以限制,而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对抗权力,也就是国家不同性质的几种权力相互制衡。

权力由法律来保障,而法律以强有力的国家权力为后盾。

所以只有国家的几种不同性质的权力之间才有相互对抗的能力。

国家权力可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必须将三者分开行使以使其相互制衡,不至于出现因无限制而导致的权力无限滥用。

立法权应通过一定方式由人民共同行使以保障每个人的自由,权利。

行政权应该掌握在国王手中以保障处理行政事务的效率。

司法权应由人民的代表依照法律的规定来行使以避免其被某些阶层或群体垄断。

三权分立为权力的良性行使提供了可能,而法律则是保障权力良性行使的具体途径。

对权力的限制实为对个人自由的管控,从纯粹个人看,似乎拥有自由越多越好;但从整个社会来看,人们的自由必须加以限制。

因为过度的个人自由会损害整个社会的自由。

在国家产生以前,人们生活在自然状态中享有无限的自由。

但由于人们在身心两方面的能力十分相等,对于物有相等的权利,亦无法律管束,在自私本性的驱使下,人们像狼对狼一样残忍而狡诈地采取各种手段去占有一切东西,使群体陷入暴力死亡的恐惧和危险中,人的生活孤独、贫困、卑微、残忍而短寿,社会经济文化生活也无法正常进行。

可以想象这种没有法律限制人性的自然状态是多么可怕,人的内在理性告诉自己:要摆脱自然状态,就要订立契约,确立大家共同遵守的游戏规则,只有这样才能避免战争,才能实现自我保存的目的。

契约这一看似限制自由的形式实际上却保障了人们所需要的、更有意义的自由。

在我看来,契约应该是区别于自然法的人定法的前身,至少在功能上它们是相同的,即均弥补了自然法无权力保障而难以发挥作用的缺陷。

在民主政体中,柏拉图所批判的种种混乱无政府现象亦是因过度自由导致的。

民主制下,人民掌握权力,但人民掌握权力并不能保证这个国家就是自由的国家。

人民很可能滥用权力。

当人民以违背法律的形式滥用权力时,政治自由便不复存在了。

故只有当权力是有限的和依法运作时,自由才最有保障,对于公民的自由而言,法治比民主更重要。

一方面法律要限制权力的滥用,另一方面也要有明确的保障权力的属性。

限制与保障在本质上是无差别的,只是在形式上指向的对象不同,前者指向权力的拥有者,而后者温和的指向被统治的人民。

法律若要实现其保障自由的目的,在制定及实施过程中过程中必须全面考虑各种因素:不同政体下人民品德质量对刑罚轻重设定的影响,不同气候所形成的有不同习惯,性格的民族适合的法律,罪名的设立是否侵害人民的权益,定罪程序的公正性的实现等。

孟德斯鸠主张人民品德高尚的政体中,人民其自身的良好品德已是一道阻挡犯罪的屏障,刑罚自然应该轻一些。

对于习惯风俗不同的民族法律的精神原则也应做相应调整。

孟德斯鸠真不愧于法律工作人员这一身份,法律在此书中贯穿始终,几乎分析了法律与一切事物之间的关系,另外其相当多立法理念都存在于三百多年后的今天,读到他对于死刑废除、酷刑拷问等所持的观点除了对他思想前沿的由衷叹服就再无其他感情了。

《论法的精神》的首次阅读让我对孟德斯鸠前沿思想有了更多的了解,对各政体的性质有了更深的认识,对自由民主有了不同以往的理性思考,但是仍有大量精髓尚不能为我消化,还是希望能在下次阅读中有不一样的收获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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