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的精神》读书笔记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通用5篇)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通用5篇)《论法的精神》读后感(通用5篇)当品读完一部作品后,大家心中一定是萌生了不少心得,不妨坐下来好好写写读后感吧。
想必许多人都在为如何写好读后感而烦恼吧,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论法的精神》读后感(通用5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1最早认识孟德斯鸠是从那本《忏悔录》,尽管从初中开始就知道《论法的精神》这本巨著,然而这是我第一次完整的拜读。
孟德斯鸠认为法律应该和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地理状况有关,和不同人种的生活方式有关,和某个特定的政治制度所能容忍的自由程度有关系,与人的宗教、性格、财富、人口、贸易、风俗、习惯相适应。
法律和法律之间也有传承或借鉴的关系,法的渊源,法的目的,法调整的社会关系都是考察法的精神所应考虑的因素,这些,就是孟德斯鸠在本书中详加论述的法的各个方面。
孟德斯鸠之所以如此被后世赞誉,除了其三权分立学说以外,更主要的是其所处的时代造就了其伟大。
孟的理论基础为神本与人本作出了更为明确的分界,即较之文艺复兴时期的人文主义更加理性、更加科学的现代人文主义,这也是其理论被广为接受的社会背景基础,这种精神内核实现了一种由人性到理性的跨越,一次由社会文化向政治制度的进发。
孟是最早思考有关(近现代意义的)阶级与政治制度的人之一——如果一定要加上之一的话。
他对阶级这个概念的提出要比马克思早上100年。
另外,本书多次谈及当时的“中华”法,我们应该感激孟的这些提及,因为它们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欧洲大陆对东方法律制度的某些偏见,这也是孟对启蒙运动的精神内核“科学”与“理性”的一种体现,是孟德斯鸠所一直坚持的科学的地理观、史学观给人类带来的益处了吧。
孟德斯鸠正是他所称的自由主义法学中的一位杰出代表。
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他通过对法律与地理、气候、人种、风俗、习惯、宗教信仰、人口、商业等关系的分析,揭示出法的精神的内在本质。
他站在一种理性主义的立场上,假设存在一种以人性为基础的普遍的人类理性,而法律即由这种一般理性产生,是普遍的永恒法律的统一体。
关于论法的精神的念书笔记

关于《论法的精神》的念书笔记孟德斯鸠,法国闻名的启蒙思想家、社会学家、法学家,是与伏尔泰、卢梭齐名的法国资产阶级革命的思想前驱之一。
孟德斯鸠诞生在一个贵族世家,历代效劳于纳瓦尔朝廷。
1716年孟德斯鸠继承了其伯父波尔多议会会长的职务,并依遗言承袭了伯父“孟德斯鸠男爵”的尊号,那个称号也就同时标记着他的贵族世家的身份。
他既勤学,又有雄厚的经济力量和丰裕的时刻去周游各国,阅读资料,吸收体会和知识,从事著述,终于完成了《论法的精神》这部重要的高作。
他作为资产阶级法的理论的奠基人之一,以为法的基础是人的理性。
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是理想的政治制度。
此书出自孟德斯鸠时期,也确实是法国十七世纪末和十八世纪前半期,现在政治法国的封建主义和君主制进展到最顶峰正急剧转向没落的时期,也确实是1789年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风暴席卷法国的前几年。
那时的法国统治阶级是封建地主阶级,它包括贵族和高级僧侣两大社会集团,专职的国王政府确实是那个阶级的专政机关。
其余那么是“第三品级”,包括各阶级的居民,其中除了资产阶级和农人之外,还有手工业者僧人未形成为独立阶级的手工工厂工人。
这是法国的封建地主阶级和专制政府对广大人民的压迫是无所不用其极。
加上长期的战争、饥饿,疫病,真是民不聊生。
农人的起义,此起彼伏,说明政治、经济危机已超级尖锐。
《论法的精神》这本书,分为上、下两册,四个部份,共三十一章内容,包括大体理论、政治理论、法律理论和经济理论四个部份。
在这本书里,孟德斯鸠企图以丰硕的历史事实为依据,成立起国家与法的一样性的规律与原那么,寻觅出历史演进的规律。
与此同时,他从历史、生活、风俗适应各类方面去研究法律的“精神“,还从社会的演进去探求这种力量在政治、法律方面所起的作用和一样的规律。
孟德斯鸠的思想被资产阶级用作反封建、反暴政的武器,孟德斯鸠关于分权和法制的理论被一些资产阶级国家所采纳。
孟德斯鸠最大的阻碍在于他的思想成为资产阶级世界大体社会理论——“宪政论”的要紧组成部份,也对中国民国时期的的宪法和法制产生了极为深远的阻碍。
《论法的精神》读书笔记

论法的精神读书笔记引言《论法的精神》是法学家柯善弘的一部重要著作,旨在探讨法律的本质和意义。
本文将对这本书进行梳理和总结,以便更好地理解法律的精神所在。
第一章法律的定义与特征在第一章中,柯善弘对法律进行了定义和概括。
他指出,法律是一种以国家为背景的、通过立法机关制定并得到强制执行的规范。
与其他社会规范相比,法律具有以下几个特征:普遍性、强制性、公正性和反映社会共识。
第二章法律的本质与价值在第二章中,作者探讨了法律的本质和价值。
他认为,法律的本质在于规范人类社会的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法律的价值在于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人权和权益,为社会发展提供保障。
第三章法律的演变与发展第三章中,柯善弘讨论了法律的演变与发展。
他指出,法律是社会发展的产物,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变革,法律也需要不断演变和发展。
他从历史和现实两个角度,分析了法律的演变过程和原因。
第四章法律的权威与适用本章主要讨论了法律的权威和适用问题。
柯善弘认为,法律的权威来自于国家的授权和承认,只有通过法律制定的规范才具有强制力。
他还就法律的适用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包括法律解释和司法实践等方面。
第五章法律的价值与限度最后一章探讨了法律的价值和限度。
作者认为,法律的价值在于维护公平正义和社会秩序,但法律也有其局限性。
他讨论了法律与道德、公平与效率之间的冲突,以及法律的灵活性和刚性之间的平衡。
结论通过对《论法的精神》的阅读和梳理,我们深入了解了法律的定义、特征、本质和价值。
我们了解到,法律不仅是一种社会规范,更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的重要工具。
然而,我们也注意到法律的局限性,需要不断完善和提升。
阅读《论法的精神》让我对法律有了更深入的认识和理解,也使我对法学研究产生了浓厚的兴趣。
我相信,通过不断学习和探索,我们能够更好地发现法律的精神所在,并为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作出贡献。
注:本文为读书笔记,对《论法的精神》进行了简要梳理和总结。
如需深入了解该著作内容,请阅读原书。
《论法的精神》经典读后感5篇.doc

《论法的精神》是孟德斯鸠的著作。
《论法的精神》凝结了孟德斯鸠毕生心血,被称为是“亚里斯多德以后第一本综合性的政治学著作、是到他的时代为止的最进步的政治理论书”。
【篇一】《论法的精神》经典读后感在书中,作者指出法律同政体、自然地理环境、宗教、风俗习惯等各种因素有关系,法律之间也有关系。
这些关系构成“法的精神”。
然而,马克思认为:“对于孟德斯鸠的幻想‘法的精神’,林格用一句话‘法的精神即是所有权’,就把它全部*了。
”那么,法的精神究竟是什么呢?是公平吗?书中认为,法律是首先为了维持立法者所代表之团体利益而制定;其次更是为了维持自身的发展而制定的。
就此论断而言,法律显然无法超越个体(包括个人和团体)自身利益的羁绊。
但公平要求做到不偏不倚,所有的参与者(人或者团体)的各项属性(包括投入、获得等)平均平等。
个体之间利益不可调和的矛盾,决定了法律自制定起,就不带有公平属性。
孟德斯鸠也认为:“所谓的平等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第一,结果平等(不可能的);第二,起点平等(也不可能);第三,机会平等(不完全可能);第四,规则平等(比较可取)。
”那么,法的精神是正义吗?“正义”一词,在我国最早见于《荀子》,“不学问,无正义,以富利为隆,是俗人者也”,流淌着满满的道德味道。
在西方,柏拉图认为,人们按自己的等级做应当做的事就是正义。
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把既存的主导西方社会的正义理论分为功利主义的正义观和直觉主义的正义观。
柏拉图无异属于前者,而荀子则属于后者。
无论是哪种主义的正义观,都显然不可能是法律所能捍卫的。
国人似乎对正义有天生的狂热追求,格外推崇“路见不平一声吼”,然“扶不扶”的问题,在法律范畴里怎么处理都显得那么尬。
那么,法的精神是自由吗?人类似乎一生下来,就有追逐自由的本能与冲动。
从装翅膀飞翔到换脑移植,人类不停地从广、深、宽、厚、长多个纬度探索扩张着自由度。
孟德斯鸠认为,人类的普世自由便是凌驾众生,上帝因此为上帝。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精选7篇)

《论法的精神》〔精选7篇〕《论法的精神》〔精选7篇〕《论法的精神》篇1从接触法学这一学科的时候,总觉得法离我们是那么遥远,而在学习了近一年的法之后,又觉得法是那么神圣,尤其在读了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之后,对法又有了更深的理解。
按照孟德斯鸠所讲,从最广泛的意义上讲,法是从事物的性质中产生出来的必然的关系。
在此意义上,所有存在之物均有自己的法。
上帝有自己的法;物质世界有自己的法;位于人类之上的“慧神”有自己的法;动物有自己的法;人也有自己的法。
由此,世界万物皆有各自运行的规律,各寻其职。
书中某一节提到的自然法是在所有这些规律之前存在着。
之所以叫自然法,乃是因为它们于我们生命的本质。
霍布斯问:“假设人类不是天然就处在____的话,他们为什么总是携带武器呢?他们为何需要关门的钥匙?”但是霍布斯并没有发觉,他把社会建立之后可能发生的事情安在社会建立之前的人类身上。
他在书中还讲到:政体有三种形式即:共和政体,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
共和政体是全体民众或者仅仅一局部民众握有最高权利之政体;君主这个题是由单独个体执政,不过按照了固定和确立了法律;专制政体那么是既无法律又无制度,全凭一个体按照一己的反复无常的意志和性情领导一切。
在孟德斯鸠看来,应当看何种法律直接产生自政体的性质,那么这种法律就是最根本的法律。
而三种政体也有其原那么,教育法律、立法及民、刑法之繁简、判决之方式、判刑等之关系和政体原那么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络。
除此之外,他还讲到了法律和防御力量,攻击力量、政制、公民、土壤性质等方面的关系,解释了法律在各方面所显示的作用可见一斑。
在该书中的某一章节中提及:中国的法律规定,任何人不尊敬皇帝便要处以死刑。
因为法律并未明确规定何为不敬,因此任何事均可拿来作为借口去剥夺一切的生命,去灭绝所有的家族。
这种罪名称之为大逆之罪,而假设大逆罪的含义不明,就足以让一个政府堕落到专制中去。
因此在我们个君主国中,人民认为政府是宽和的,这便是一切幸福的寄托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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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整理的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读书笔记,欢迎大家阅读与学习 !【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读书笔记一】司法的最高境界是什么?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回答了这一问题。
与一般的法律学者主要满足于对法律条文的解释不一样,他力图从法律以外,从历史、生活、风俗习惯等方面去研究法的精神,从社会的进步去探求这种精神在政治、法律等方面所起的重要作用和一般规律,并从法律与其他事物的普遍联系中探求法律的精神实质,即探求法律的最高境界。
他的这种思想,实际上超越了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本身的区别,站在另一个高度审视法律的价值。
因为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公平、正义作为法律的价值是普世的,虽然人们对公正有不同的理解,但是作为价值,公正应在法律之上,而不是相反。
一.“法的精神”——一个综合性概念,而非法律本身对法律表面的、肤浅的理解,并在司法实践中机械套用,这是司法工作者的初级境界。
要深刻理解司法的最高境界,就要领悟“法的精神”到底是什么?孟德斯鸠把自己的代表著作称之为《论法的精神》,其含义就是:“法律应该和国家的自然状态有关系;和寒、热、温的气候有关系;和土地的质量、形势和面积有关系;和农、猎、牧各种人民的生活方式有关系。
法律应该和政制所能容忍的自由程度有关系;和居民的宗教、性癖、财富、人口、贸易、风俗、习惯相适应。
最后,法律和法律之间也有关系,法律和它们的渊源,和立法者的目的,以及和作为法律建立的基础的事物的秩序也有关系。
应该从所有这些观点去考察法律。
这些关系综合起来就构成所谓‘法的精神’。
”追求司法的公正就要研究法的精神,而非法律本身,怎样做到把法的因素与社会因素有效结合、公正司法,是每个高水平的法官所要追求的境界。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
《论法的精神》读书笔记(一)概论《论法的精神》是孟德斯鸠最重要的、影响最大的著作。
该书中提出的追求自由、主张法治、实行分权的理论,对世界范围的资产阶级革命产生了很大影响,被载入法国的《人权宣言》和美国的《独立宣言》。
作者指出法律同政体、自然地理环境、宗教、风俗习惯等各种因素有关系,法律之间也有关系。
这些关系构成“法的精神”。
作者阐述了自然法理论、法和法律定义,法律与政体关系,以及政体分类、各种政体的性质和原则等问题。
阐述政治自由和三权分立学说,并以英国为例提出了君主立宪制的政治主张。
论述了自然条件同政治法律的关系,认为自然地理环境对社会政治法律制度具有重大的制约性。
论述了法律和工业、商业、货币、贸易、人口及宗教等关系,主张兴办工商业,发展贸易,反对横征暴敛,促进国际交往和世界和平。
并论述罗马继承法和法国民法的起源和变革。
强调严格区分各种法律规定的范围和制定法律应遵循的原则及其应注意的问题。
这部著作的分权理论被美国宪法、法国《人权与公民权宣言》所吸收。
19世纪各国的资产阶级革命都在不同程度上受到这部著作的影响。
《论法的精神》是一部综合性的政治学著作。
全书分为三卷。
第一卷主要是关于法的概述以及法与政体之间的关系;第二卷讨论的是法与政治权力的关系;第三卷论述了法律与地理环境的关系。
(二)自然环境与法律孟德斯鸠在人类思想史上,率先从自然条件的角度看待法律问题。
人称“法律地理说”开山鼻祖。
孟德斯鸠认为,法律在最初产生的时候,受人们的精神气质、内心感情的影响相当大;而人们的这种精神气质与感情因素又受到气候条件的影响和作用。
因此,处于不同气候条件下的不同民族,因感情、气质因素的不同而创造出不同的法律。
同时,一国的地理条件也对政体、法律有着重大的影响。
以及,不同民族的谋生方式不同,对法律也有着不同的影响。
再者,远在欧洲法国的孟德斯鸠对于当时中国(大约清朝顺治时期)的情况也是有所了解的。
他认为中国的政体是十分特殊的,融宗教、法律、道德、礼仪于一体。
论法的精神读书笔记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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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读书笔记1司法的最高境界是什么?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回答了这一问题。
与一般的法律学者主要满足于对法律条文的解释不一样,他力图从法律以外,从历史、生活、风俗习惯等方面去研究法的精神,从社会的进步去探求这种精神在政治、法律等方面所起的重要作用和一般规律,并从法律与其他事物的普遍联系中探求法律的精神实质,即探求法律的最高境界。
他的这种思想,实际上超越了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本身的区别,站在另一个高度审视法律的价值。
因为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公平、正义作为法律的价值是普世的,虽然人们对公正有不同的理解,但是作为价值,公正应在法律之上,而不是相反。
一、“法的精神”——一个综合性概念,而非法律本身对法律表面的、肤浅的理解,并在司法实践中机械套用,这是司法工作者的初级境界。
要深刻理解司法的最高境界,就要领悟“法的精神”到底是什么?孟德斯鸠把自己的代表著作称之为《论法的精神》,其含义就是:“法律应该和国家的自然状态有关系;和寒、热、温的气候有关系;和土地的质量、形势和面积有关系;和农、猎、牧各种人民的生活方式有关系。
法律应该和政制所能容忍的自由程度有关系;和居民的宗教、性癖、财富、人口、贸易、风俗、习惯相适应。
最后,法律和法律之间也有关系,法律和它们的渊源,和立法者的目的,以及和作为法律建立的基础的事物的秩序也有关系。
应该从所有这些观点去考察法律。
这些关系综合起来就构成所谓‘法的精神’。
”追求司法的公正就要研究法的精神,而非法律本身,怎样做到把法的因素与社会因素有效结合、公正司法,是每个高水平的法官所要追求的境界。
二、“法的精神”与公平正义但怎样理解其内涵,并能熟练运用法律于办案中,在当事人之间真正实现公正,在实践中是很难把握的。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精选11篇)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论法的精神》读后感(精选11篇)认真品味一部名著后,你有什么总结呢?此时需要认真思考读后感如何写了哦。
那么读后感到底应该怎么写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论法的精神》读后感,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篇1《论法的精神》是法国著名思想家孟德斯鸠的集大成作品。
也是世界法学史具有重大影响的著名法学著作。
作为一个法学专业的学生,我读了这部著作觉得受益匪浅。
本著作共分为六卷三十一章,在第一卷中主要是在阐述法律与政体的关系。
著者在第一卷中着重论述了法律的定义、法律和政体的关系、政体的种类以及它们各自的原则。
在他看来主要存在三种政体:共和政体、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
紧接着他又在书中阐释了各个政体与法律的关系,例如他将民主政体分为民主政治和贵族政治,然后又分别将他们与法律的关系进行详细地阐释。
在这当中他无情的鞭挞着封建专制并赞扬了民主的制度,可见这位著名启蒙思想家是多么的向往民主。
他在这一章节中说民主政治的国家一种强悍的原动力——品德。
并且称民主国家中的执法的人要遵从法律并且承担责任。
这些都在证明着这位启蒙思想家的伟大之处,他能够准确的总结民主政治与法律之间的相互作用关系并且也引入了法所不能调节的范围比如品德。
在这一卷之后的几章孟德斯鸠又阐述了教育法律与政体的适应,立法与政体的适应,各种政体原则所产生的结果与民法、刑法的繁简,判决的形式,处罚的方式等之间的关系,政体原则与限制奢侈的法律、奢华以及妇女身份的关系最后概括总结了三种政体的腐化。
其中给我留下最深刻印象的是政体原则与限制奢侈的法律、奢华以及妇女身份的关系。
在这一章中作者阐释了奢侈和奢华的由来,即财富分配不均贫富差距的存在,这一观点的提出让我不禁感叹这位思想家竟具有如此的前瞻性和令人惊叹的智慧!而且在这之后这位大思想家还就中国限制奢华以及奢华之后的后果进行了阐释,他认为中国人口规模十分之大,所以奢华在中国十分可怕,中国的君王要求臣民们男耕女织去做一些生存之必要之事而非去做一些供人享乐的工艺。
《论法的精神》优秀读后感(通用5篇)
《论法的精神》优秀读后感(通用5篇)《论法的精神》优秀读后感(通用5篇)看完一本名著后,大家一定对生活有了新的感悟和看法,是时候静下心来好好写写读后感了。
那么读后感到底应该怎么写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论法的精神》优秀读后感(通用5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论法的精神》优秀读后感1从学哲学开始,就知道物质决定意识,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一个时代所产生的意识性的东西肯定有这个时代的深深的烙印,现在21世纪如此,同样把目光转到18世纪上半叶也是如此。
法律,其本质是什么,不同的时代有着不同的解释,马克思主义把法律总结为两个方面: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的内容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马克思主义的解释是经过多少代人总结、补充、完善所得到的,是站在前人的肩膀上作总结的。
那么在没有前人明确的概括与总结的条件下,我们该如何一步一步的去摸索法律的本质,为后来者指明方向呢,让我们跟着孟德斯鸠的思路来一点理清。
18世纪上半叶,正值启蒙运动发展的时期,在这之前已经有了“文艺复兴”运动,而在文艺复兴之前是被称为“黑暗的中世纪”,封建主义与宗教相结合的势力统治者这片大陆,人们的思想比较僵化,欲望与人性被压制。
不可否认,在生产力较为落后的条件下,这是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但是社会是发展的,在生产力发展的条件下,人们的就要求更多的享受,包括物质与精神的,这时原来的社会制度与思想就不在适合。
“文艺复兴”只是提出了一些最基本的要求:反对禁欲,要求自由,对宗教腐败现象的不满,这是最基本的。
就像我国在与封建主义斗争时,也是先从最基本的开始,要求官吏清廉,赋税减轻等等,而后才发展到制度的,思想层面的批判,这也符合生产力的发展规律与社会历史的发展规律,这里不再赘言。
那么到了启蒙运动就面临着“推翻一个世界”与“重建一个世界”的任务。
孟德斯鸠选择了法律的这条路,因为他从古希腊、罗马法中得到启示,这如他自己说的“只有法律才能保障人民的自由权利”,他认为的法律不应是统治者一个人或一群人随便制定出来,法律应该同政体、自然地理环境、宗教、风俗习惯等各种因素有关系,法律之间也有关系,总而言之就是即法律符合人类理性的必然性和规律性,就是“法的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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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读书笔记
张燃
在《论法的精神》这一鸿篇巨制中,孟德斯鸠先生对法律和政体、风俗、气候、地理、民族精神、宗教信仰等等之间的关系进行了阐述。
孟先生认为,法律的制定应当把上述因素看作是重要的影响因素。
他认为,制定法律,必须首先理解法的精神。
基于法律的精神,才能让制定出适合一定的时间、地域和民族的优良法律。
同时,孟先生主张积极地创立法律,主动去适应客观条件、风俗、宗教和地理环境等等。
本书从各个方面,以法为中心,阐述各种事物之间的关系,透过这些关系来看法的精神。
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
孟先生把政体分为三种,即共和政体、专制政体和君主政体。
三种政体中执掌最高权力的人是不同的,而得以鲜明地区分开来。
共和政体的原则是美德,专制政体的原则是畏惧,君主政体的原则是荣宠;这种归纳是从整体上入手的,并不代表其中的每个人都有美德或者充满畏惧或者都有荣宠。
不同政体的国家公民享有不同程度的政治自由。
所以,如何建立自己的国家是人们慎重考虑的一点。
孟先生认为,每个国家有三种权力---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
这三种权力必须独立,正如孟先生所说“立法权和行政权如果集中在一个人或者一个机构的手中,自由便不复存在了。
因为人们担心君主或者议会可能制定一些暴掠的法律并暴掠地执行。
司法权如果不与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置,自由也就不复存在。
”这就是著名的三权分立理论。
所以,必须以权制权来防止权力的滥用,必须通过统筹协调,将自由变成每个人的权力。
但是,自由不是为所欲为,而是做法律允许的任何事。
对一件往事的感悟
在中国,前不久在网络上有一个热火朝天的讨论,即关于是否应当将拐卖妇女儿童的罪行定为死刑。
网络上的意见几乎是一片倒,大多数人都认为,对于拐卖妇女儿童这种令人深
恶痛绝的犯罪行为,其行为人罪孽深重,即使千刀万剐也不为过。
我们也常常在网上看到,某某因拐卖妇女儿童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然而,民众的声音是,太轻了,应当把人贩子立即执行死刑。
那么,人贩子都应当被判处死刑,合理吗?显然是不合理的,虽然,人民大众的感情出发点是要惩治人贩,让人贩子再也不敢作案。
孟先生指出罪与罚要有正确的比例,即“各种刑罚的轻重要搭配适当”,在这里,我引用孟先生的两端论述:“在我们这里,对拦路抢劫和杀人劫财的人,都判以同样的刑罚。
很显然,为了保障公共安全,这两种罪行应该量刑有别”;“在中国,对残忍的抢劫犯处以凌迟,对其他抢劫犯则不处以凌迟。
量刑上的区别使得中国的强盗抢劫而不杀人。
”通过这两段论述,我们可以认识到对拐卖妇女儿童的人贩子都判处死刑是不利于保障公共安全的,试想人贩都要被判处死刑,那么人贩手里的妇女儿童们,很难幸存下来,因为在被判处死刑的恐惧下,人贩可能会变得及其暴虐,他们会想反正是个死,不如拉个垫背的,或者说“人死了,什么也不会说了。
”同时,立法者应当给予罪犯一定的减轻刑罚或者赦免的希望,以此来阻止犯罪人无节制的犯罪。
对“常回家看看”的思考
公平是法律应有的性质之一,法律在我们心目中是一杆称,为世间万物确立平等。
法律如何确立平等呢?可以通过分配土地,规定继承办法,限制财富积累等等手段来保障平等,卡尔西东的费勒亚丝为财富不均而提出的穷人与富人之间通婚时的陪嫁办法,看起来可以很有效地让财富分布趋于平等,但是却难以真正实行起来。
正如孟先生精辟地指出“对于想要达到的目的,法律有时候以不采取用过于直接的办法为宜。
”2013年7月1日,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护法》正式实施,一度热议的“常回家看看”被正式列入法律。
不久之后,国内也出现了老年人诉子女不回家探望的案例。
在中国古代,“父母在,不远游”是每一个人自觉遵行的孝道,这本是传统的道德要求,如今却需要用法律来加以规制,我不得不担心这样做会不会给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带来麻烦,特别是对为了生活而在城市努力奋斗的年轻人,
让他们做到常回家看看,有时很艰难。
毕竟,强扭的瓜不甜。
所以,我国在进行法治建设与改革的同时,不应该丢失我们自己的本土资源。
正如苏力所说“一个民族的生活创造他的法制,而法学家创造的仅仅是关于法制的理论”。
法律在这里做出的涉及美德的规定,恰恰表明我们曾今的美德丢失了。
气候对法律的影响
孟先生认为,在气候不同的国家,立法者应当考虑到气候对人产生的影响,从而制定合适得当的法律。
气候的不同,会造就居民性格、体质、感情的不同。
例如,北方人因严寒的气候而生长的比较结实,性格耿直,自信心足而勇气更大;相反,南方人显得优柔寡断、慵懒无力但却思想活跃、感情丰富。
气候对人的影响具有两面性,立法者应当研究这些特点,制定出可以抑制消极的一面,对积极的一面又能够加以褒扬的法律。
对于生活在热带地区的居民,立法者应当让他们克服因炎热而产生的精神萎靡不振,抑制僧侣和寺庙的数量,同时,在人的意识形态建设方面,反对为抗拒炎热而提出来的静坐这种消极的行为方式,应当鼓励勤劳。
孟先生还提出,在气候炎热的地区,法律应当禁止过量饮酒,以此来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
鼓励劳动和生产,也是一项很好的举措中国古代有皇帝亲自参与的籍田仪式,这对广大的农民是一种莫大的激励。
从这里也可以看出,孟先生对于自然条件的限制,是通过立法主动去调节和适应的。
我对宗教的刮目相看(源于我对它的浅薄认识)
我个人对于宗教,在此之前,近乎无感,一直到见识了孟先生关于宗教的论述。
先前,宗教信仰在我看来实在是一种无效率且愚蠢的行为,我认为,与其相信它,还不如增加自信心,实实在在地拿出行动朝着既定的目标去努力呢!所以对发生在身边的朝拜、祭祀等等活动,我是发自内心的嘲讽。
然而,那些符合社会福祉的宗教信仰,却能够经久不衰地传承下去。
善良的宗教总是劝导人们向着至诚至善的方向前进,人内心的善,在通过宗教的途径
或者名义进行传承或者向外释放时,其产生的效果好过于世俗的法律要求人们那样去做。
对于发自内心的宗教信仰,这一种源于内心良知的驱动力,无论如何,也能够比外界的条条框框获得更多的情愿,人们在做出真善美的行为时,不会产生厌烦。
信奉一个宗教,必须接受它的规则和它的指导。
这个规则越能够与社会规则产生共鸣,这个指导越能够指向人向善的本质,它就越能被万人信仰、经久不衰。
人们从宗教那里获得心中期盼的希望,不管是对缥缈的来世,还是渴望改善现实生活,它都能够起到规制人们的行为模式的作用。
这一点,也是法律所要做的。
正如孟先生所说;“宗教和世俗法律的主要目标都应该是使人成为好公民。
如果其中一个偏离了这个目标,另一个就更应该坚持这个方向。
凡是宗教较少加以约束的地方,世俗法律就应严加约束。
”但是,宗教和所有事物一样,在被推向极端到时候就会产生灾祸。
比如对宗教的过度崇拜而产生的迷信活动,这些迷信活动对自己或者对他人或者对整个国家都会产生危害,所以对宗教可能会误入歧途的防范是不可避免的,这就需要法律和道德来加以矫正。
用道德来衡量宗教信仰是否触及人性的底线,用法律来规制危害人的宗教活动。
宗教超越法律表现在,当法律无能为力时,人们却愿意接受宗教的召唤,比如宗教对休战的规定。
回到我最初的偏见,其实相信自己与宗教对人心灵的指引都在于一个坚定的信念,但是后者不是一个人,而且有更多的保障。
在我国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现代化建设中,宗教信仰不失为解决道德滑坡的一剂良药,比如基督教要求人们相亲相爱,勃固人信奉的宗教要求人们竭尽全力做一切好事。
宗教,不论是宣扬什么教义,只要它是指导人们达于至善,就能够造福于一个人、一群人乃至这个世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