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的精神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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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书评

《论法的精神》书评

《论法的精神》书评第一篇:《论法的精神》书评《论法的精神》读后感我的著作没有意思非难任何国家已经建立了的东西,每个国家将在这本书里找到自己的准则所以建立的理由。

————孟德斯鸠在大一的时候曾经读过《论法的精神》,虽是匆匆读完一遍,但是当时就为孟德斯鸠的才华,做为一名学法学的学生,我从未想到,法律不仅跟政体和领导者有关,也和地理、气候、人种、风俗、习惯、宗教信仰、人口、商业等都有关系,而这些关系也就是法的精神。

这学期,老师给我们推荐的一些名著,当发现里面有论法的精神时我就决定再将它读一遍,因为我知道,虽然自己曾经读过它,但对于其中的真正含义,自己可能连皮毛都没摸到,经过再一次的阅读,虽自己可能依然有很多不懂的地方,但愿意去谈一下自己的感受。

一、作者出身孟德斯鸠与1689年1月18日生于法国波尔多附近的柏烈德庄园。

他起初的名字叫做查理·德·色贡达,出身贵族,历代服务于纳瓦尔朝廷.1713年父亲去世,1716年他继承伯父任波尔多会议长的职务,并依遗嘱继承了伯父“孟德斯鸠男爵”的尊号,所以他的名字成为“查理·路易·德·色贡达,拉柏烈德和孟德斯鸠男爵”,这个称号就标记着他贵族世家的出身。

之后,他与加尔文教派的一位有钱的女子结婚并得到十万嫁资。

后来他卖掉议长职务,约得六十万英镑左右。

他每年从买金中得到的利息收入达到两万九千镑之多,家庭经济生活十分富裕。

他年轻时代专攻法律,也当过律师,又有过从政经验,但也喜欢历史、哲学、自然科学等多种学问。

这些方面的爱好也奠定了他在其著作中能将法律与那么多社会的自然的因素联系起来,他既好学,又有经济力量和充裕的时间去周游列国,吸收经验和知识,从事著述,终于完成了《论法的精神》。

他于1755年2月2日去世。

二、所处背景在高中时期的历史课本学习中,我们知道,孟德斯鸠所处的启蒙运动时期是一个思想著作百花齐放的时期。

但实际上孟德斯鸠所生活的十七世纪末和十八世纪前半期,是法国腐朽的封建主义和君主专制发展到最高峰正要急剧转向没落的时代,当时法国的通知阶级是封建主阶级,包括贵族和高级僧侣两大社会集团,其余的则是第三等级。

论法的精神读书笔记

论法的精神读书笔记

论法的精神读书笔记最近读了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这本书可真是让我大开了眼界,也让我的脑袋里像是塞进了一团乱麻,得好好地理一理。

孟德斯鸠在书中提出了很多独特的观点和见解,让我对法律的本质、目的以及其在社会中的作用有了更深层次的思考。

书中提到,法律应该与一个国家的政体、气候、土壤、面积大小等因素相适应。

这让我想起了咱中国的法律体系。

中国地域辽阔,各地的风俗习惯、经济发展水平都大不相同。

比如说,在一些偏远的山区,可能还保留着一些传统的解决纠纷的方式,而在繁华的大都市,人们更多地依赖于健全的法律条文和严格的司法程序。

这就像是不同的土壤长出了不同的庄稼,法律也得因地制宜,才能真正发挥作用。

还有一个让我印象特别深刻的观点,孟德斯鸠说“自由不是无限制的自由,自由是一种能做法律许可的任何事的权力。

”这让我想到了日常生活中的一些小事。

就拿交通规则来说吧,红灯停绿灯行,这看起来是限制了我们过马路的自由,但实际上,正是因为有了这样的规则,我们才能在马路上安全地行走,不至于乱成一团麻。

如果每个人都随心所欲地过马路,那估计马路上天天都会像战场一样,事故不断。

再说说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孟德斯鸠认为,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

这让我想起了小区里的一件事儿。

有个邻居总是把垃圾随意扔在楼道里,弄得楼道里臭气熏天。

大家都对他很有意见,可他就是不改。

后来小区出台了规定,乱扔垃圾要罚款,这一下,那个邻居终于不敢再乱扔了。

这其实就是法律在发挥作用,当道德约束不了的时候,就得靠法律来规范人们的行为。

另外,孟德斯鸠还强调了权力制衡的重要性。

他认为,如果权力不受制约,就必然会导致腐败和滥用。

这让我想到了一些贪污腐败的案例。

那些落马的官员,不就是因为手中的权力太大,又没有有效的监督和制衡,才走上了犯罪的道路吗?读这本书的过程中,我就像是在一个充满智慧的迷宫里探索,每走一步都能发现新的宝藏。

但有时候也会被一些复杂的概念和论述搞得晕头转向。

比如说,孟德斯鸠对于不同政体下法律特点的分析,什么君主政体、共和政体,一开始真的让我有点摸不着头脑。

论法的精神读书笔记

论法的精神读书笔记

论法的精神读书笔记最近读了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这本书可真是让我大开眼界,也让我对法律这个看似严肃刻板的东西有了全新的认识。

孟德斯鸠在书中提到了很多关于法律与各种因素相互关系的深刻见解。

比如说,他谈到法律与政体的关系,不同的政体需要有与之相适应的法律,这让我想到了咱们现实生活中的例子。

就拿民主政体来说吧,在这种体制下,法律就得保障公民的平等权利和自由,让每个人都有机会参与到公共事务中去。

要是法律不能做到这点,那所谓的民主不就成了一句空话?还有法律与气候、土壤等自然环境的关系,这一点也特别有意思。

他说在寒冷的地方,人们往往比较勇敢和坚强,所以法律可能就不需要那么严格;而在炎热的地方,人们可能更容易冲动和懒惰,这时候法律就得更严厉些,才能约束人们的行为。

这让我想起了自己的一次旅行经历。

有一年夏天,我去了一个特别炎热的地方度假。

那地方热得让人喘不过气来,走在路上都感觉自己像被放在蒸笼里一样。

我发现当地的人们生活节奏确实比较慢,而且有时候脾气也比较急躁。

有一次,我在一个小商店买东西,就因为一点小事,店主和顾客居然吵了起来,声音大得吓人。

后来我仔细一想,也许这和当地炎热的气候有关系,人们在这样的环境下容易变得烦躁,所以需要更严格的法律和规则来规范大家的行为,不然社会秩序可能就会变得混乱不堪。

再说说法律与经济的关系。

孟德斯鸠认为,不同的经济状况会影响法律的制定和实施。

在一个以农业为主的社会,法律可能会更注重土地的分配和使用;而在一个商业发达的社会,法律就得保障贸易的公平和自由。

这让我联想到了咱们国家这些年的发展。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咱们的法律也在不断地完善和更新,比如关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法律,就是为了适应越来越多的创新和发明,保障创造者的权益,从而促进经济的持续发展。

另外,书中还提到了法律与宗教、道德等方面的关系。

孟德斯鸠认为宗教和道德可以对法律起到补充和辅助的作用,它们共同维护着社会的秩序和稳定。

这让我想起了我们社区里的一些事儿。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这本书可真是让我大开眼界!在阅读的过程中,我仿佛置身于一个充满智慧和思考的世界。

孟德斯鸠对于法律的见解深刻而独到,让我对法的理解不再停留在表面。

书中提到的很多观点都让我深受启发。

比如说,他强调法律应该与一个国家的气候、土壤、风俗习惯等因素相适应。

这让我想到了咱们生活中的实际情况。

就拿交通法规来说吧,在大城市里,人口密集,车辆众多,所以交通法规就会制定得非常严格和细致,比如严格规定各种车辆的行驶路线、速度限制等等。

但是在一些偏远的小乡村,道路狭窄,车辆稀少,交通法规可能就不会那么复杂,更多的是依靠大家的自觉和相互的默契。

这就是法律根据不同的环境和情况做出的调整,就像孟德斯鸠说的那样,法律得适应它所适用的地方。

还有他说的关于权力制衡的观点,也让我感触颇深。

他认为,如果权力过于集中在一个人或者一个机构手中,就很容易导致腐败和滥用权力。

这让我想起了一些新闻报道里的事情。

有的地方官员因为手中的权力没有受到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就为所欲为,贪污受贿,给老百姓带来了很大的损失。

而在一些权力制衡做得比较好的地方,政府的决策更加透明、公正,老百姓也能更好地参与到社会的管理和监督中来。

这让我明白了,一个好的法律体系,不仅要规定人们的行为准则,还要保证权力的合理分配和监督,这样才能实现真正的公平和正义。

另外,孟德斯鸠对于法律与自由的关系的论述也让我思考了很久。

他说自由并不是无限制的,而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的自由。

这让我想到了我们平时的生活。

比如说,我们有言论自由的权利,但是这个自由并不是说我们可以随便造谣、诽谤他人,而是要在尊重他人权利和遵守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表达自己的观点。

就像在网络上,我们可以自由地交流和分享信息,但是如果有人利用网络传播不良信息或者进行违法活动,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所以说,法律并不是限制自由,而是保障自由的实现,让我们在一个有序的环境中享受真正的自由。

读完这本书,我深深地感受到,法律并不是冷冰冰的条文,而是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影响着我们的方方面面。

论法的精神 读后感

论法的精神 读后感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读完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我仿佛经历了一场思想的盛宴,脑海中不断翻腾着书中的观点和思考。

这本书可真是不简单呐!孟德斯鸠在书中对法律的探讨深入而全面,让我这个普通读者也能沉浸其中,有所感悟。

在书中,孟德斯鸠强调了法律与各种因素的关系,像是地理环境、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等等。

这让我想到了我们生活中的种种法律现象。

比如说,在不同的地区,对于某些行为的法律规定和处罚力度可能就不太一样。

这可不是法律不公平,而是因为各地的情况不同,需要因地制宜。

就像在一些山区,交通不便,对于交通违规的处罚可能会更注重教育和引导,而在繁华的都市,交通法规就会更加严格和细致。

还有啊,孟德斯鸠提到了权力的制衡。

这让我想起了我们单位里的一些事儿。

我们单位不大,但也有各个部门和领导。

有时候,某个部门的权力过大,就容易出现一些不太公平的决策。

这就好像一个天平,如果一边太重,整个天平就失衡了。

所以呢,在单位里也需要有一定的制衡机制,让各个部门相互监督、相互制约,这样才能保证决策的公正和合理。

说到法律与风俗习惯的关系,我就想起了老家的一些传统习俗。

在我们老家,逢年过节都有一些特别的规矩和仪式。

这些习俗虽然没有写进法律条文,但大家都会自觉遵守。

比如过年的时候,晚辈要给长辈拜年,这看似是一种民间的传统,但其实也蕴含着一种尊重和秩序。

而法律呢,在某种程度上也是对这种社会秩序的规范和保障。

孟德斯鸠还谈到了法律对于自由的保障。

这让我联想到了我们日常生活中的点点滴滴。

我们都渴望自由,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去生活、工作和娱乐。

但这种自由可不是无限制的,法律就像是一条边界线,告诉我们在追求自由的过程中不能越界。

比如说,我们有言论自由,但不能恶意诽谤他人;我们有行动自由,但不能违法犯罪。

法律给了我们一个框架,让我们在这个框架内能够安心地享受自由。

回想起来,以前我对法律的理解比较简单,觉得法律就是一些条文和规定,用来约束人们的行为。

但读完《论法的精神》,我才深刻地认识到,法律是一门极其复杂而又充满智慧的学问。

《论法的精神》点评

《论法的精神》点评

《论法的精神》点评
《论法的精神》是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的杰作,该书深
入剖析了法律与政体、权力、自由、气候、土壤、民族习惯、人口、贸易、货币、民事制度以及国家重大事件等多个方面的复杂关系。

作为一部跨越多个领域的鸿篇巨制,其深度和广度都令人叹服。

首先,孟德斯鸠在书中提出的“三权分立”理论,是政治哲学
中的一项重大创新。

他主张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应该分别由不同的机关行使,以防止权力过度集中和滥用。

这一理论不仅为后来的许多国家的政治制度提供了理论基础,也对现代民主政治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其次,孟德斯鸠对法律的理解十分深刻。

他认为,法律不仅
是社会秩序和公正的基础,更是人类文明和进步的重要标志。

他强调,法律应该反映事物的本质和规律,而不是简单地服从于某个人的意志或利益。

这种对法律的理性和客观的理解,对于现代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此外,孟德斯鸠在书中还深入探讨了地理环境对法律和政治
制度的影响。

他认为,一个国家的法律和政治制度应该与其地理环境相适应,这是地理环境决定论的核心思想。

虽然这一观点在今天看来可能有些过于简单和片面,但在当时却是一种全新的视角和思考方式。

总的来说,《论法的精神》是一部具有深远影响的政治哲学著作。

它不仅为我们提供了许多宝贵的思想和观点,更重要的是,它启发了我们对于法律、政治和社会制度的深入思考和探索。

在今天这个复杂多变的世界里,我们仍然可以从这本书中汲取智慧和启示,为未来的发展和进步提供有力的思想支撑。

论法的精神评价

论法的精神评价

论法的精神评价论法的精神》全书共六卷31章,其中上册是三卷19章,下册是三卷12章。

第一卷主要谈法和法的精神的一般概念以及法律和政体性质与原则的关系。

第二卷讲的是法律和国家安全、法律和战争、宪法与政治自由、刑法和国家税收与公民自由的关系问题;第三卷专论法律与气候、土壤、民族的一般精神、风俗和习惯的关系。

第四卷谈法律和贸易;第五卷谈法律和宗教的关系,各种部门法的使用范围等问题;第六卷主要追溯法国法律的起源和变革。

第一章是全书内容的高度浓缩,孟德斯鸠通过对法和法的精神的界定,指出了他在后面将要研讨的所有问题。

孟德斯鸠开宗明义,给法下了定义。

他说,从最广泛的意义来说,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

因此,一切存在物——上帝、物质世界、高于人类的“智灵们”、兽类和人类,都有他们的法。

法的本质是理性,不同国家的政治法和民事法只是人类理性的不同适用。

“法的精神”是各种关系的综合。

这些关系:法律和政体的性质及原则的关系,和一国的自然状态的关系,和气候、土壤以及生活方式的关系,和政制所能容忍的自由程度的关系,和居民的宗教、性癖、财富、人口、贸易、风俗、习惯的关系,法律和法律之间的关系。

孟德斯鸠指出,《论法的精神》研讨的正是存在与法律和各种事物之间的种种关系。

第二章探讨法律和政体性质的关系。

孟德斯鸠将政体分为三种,即共和政体、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

其中共和政体又分为民主政治和贵族政治两种。

民主政治的性质是:全体人民握有最高权力;贵族政治的性质是:一部分人民握有最高权力;君主政体的性质是:君主单独一个人执政,不过遵照固定的和确定了的法律执政;专制政体的性质是:既无法律,又无规章,由单独一个人按照一己的意志和反复无常的性情领导一切。

与各自的性质相对应,民主政治的基本法律是建立投票权的法律。

比如,划分有选举权者、规定用抽签的方式选举、选举公开、人民可以制定法律等等。

贵族政治的基本法律是用选择的方式选举,由参议会去处理贵族团体所不能决定的事务并筹备贵族团体将决定的事务。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介绍如下:
孟德斯鸠(Montesquieu)是18世纪法国的一位思想家,他的著作《论法的精神》(The Spirit of the Laws)被认为是法学领域的经典之作。

该书中提出的“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1.法律的本质是客观的、普遍的、不变的。

孟德斯鸠认为,法律应该反映人类普遍的
道德和自然法则,而不应该仅仅取决于当时的政治、经济和文化背景。

因此,法律应该超越特定的国家、民族和阶级的利益,成为全人类的共同财富。

2.法律应该符合不同国家和民族的习俗和传统。

孟德斯鸠认为,法律应该符合当地的
社会和文化习俗,否则法律就会失去人们的信仰和认可。

他主张应该在不同的国家和民族之间寻求相似性和普遍性的法律原则。

3.法律的权威应该得到尊重和保护。

孟德斯鸠认为,法律的权威来自于它代表了人民
的利益和普遍的道德原则。

因此,政府和司法机构应该尊重法律的权威,遵循法律的程序和原则来处理案件,防止政治和个人的干扰。

综上所述,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强调法律的客观性、普遍性和不变性,要求法律符合当地的文化和传统,同时要保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这些原则至今仍然是现代法学和法律体系发展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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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全书共六卷31章,其中上册是三卷19章,下册是三卷12章。

第一卷主要谈法和法的精神的一般概念以及法律和政体性质与原则的关系。

第二卷讲的是法律和国家安全、法律和战争、宪法与政治自由、刑法和国家税收与公民自由的关系问题;第三卷专论法律与气候、土壤、民族的一般精神、风俗和习惯的关系。

第四卷谈法律和贸易;第五卷谈法律和宗教的关系,各种部门法的使用范围等问题;第六卷主要追溯法国法律的起源和变革。

第一章是全书内容的高度浓缩,孟德斯鸠通过对法和法的精神的界定,指出了他在后面将要研讨的所有问题。

孟德斯鸠开宗明义,给法下了定义。

他说,从最广泛的意义来说,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

因此,一切存在物——上帝、物质世界、高于人类的“智灵们”、兽类和人类,都有他们的法。

法的本质是理性,不同国家的政治法和民事法只是人类理性的不同适用。

“法的精神”是各种关系的综合。

这些关系:法律和政体的性质及原则的关系,和一国的自然状态的关系,和气候、土壤以及生活方式的关系,和政制所能容忍的自由程度的关系,和居民的宗教、性癖、财富、人口、贸易、风俗、习惯的关系,法律和法律之间的关系。

孟德斯鸠指出,《论法的精神》研讨的正是存在与法律和各种事物之间的种种关系。

第二章探讨法律和政体性质的关系。

孟德斯鸠将政体分为三种,即共和政体、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

其中共和政体又分为民主政治和贵族政治两种。

民主政治的性质是:全体人民握有最高权力;贵族政治的性质是:一部分人民握有最高权力;君主政体的性质是:君主单独一个人执政,不过遵照固定的和确定了的法律执政;专制政体的性质是:既无法律,又无规章,由单独一个人按照一己的意志和反复无常的性情领导一切。

与各自的性质相对应,民主政治的基本法律是建立投票权的法律。

比如,划分有选举权者、规定用抽签的方式选举、选举公开、人民可以制定法律等等。

贵族政治的基本法律是用选择的方式选举,由参议会去处理贵族团体所不能决定的事务并筹备贵族团体将决定的事务。

君主政体的基本法律是以贵族作为中间的、附属的权力,并设有法律保卫机构。

专制政体的基本法律是设置一个宰相。

第三章探讨法律和政体原则的关系。

孟德斯鸠首先区分了政体的性质和原则。

他说,政体的性质是构成政体的东西,而政体的原则是使政体行动的东西。

民主政体的原则是品德,贵族政体的原则是以品德为基础的节制,君主政体的品德是荣誉,专制政体的原则是恐怖。

第四章分析了适应各类政体原则的教育的法律。

孟德斯鸠认为,政体的原则不同,教育的法律也不同。

君主国教育的法律是荣誉,荣誉在社会当中处处在引导着人们;在共和国里,教育的法律是品德,也就是注意激发人们对法律和国家的热爱;在专制国里,教育只把恐怖置于人们的心里,把一些极简单的宗教原则置于人们的精神里而已。

第五章谈论的是立法应与政体的原则相适应。

孟德斯鸠认为,在民主政治中,爱民主政治就是爱平等、爱俭朴,所以应该把爱平等和俭朴作为立法准则,写入法律,由法律来建立平等,培养俭朴。

在贵族政体下,人们的财富很不平等,因此法律应该鼓励宽和的精神,并努力恢复国家在体制上所必然会失去的平等。

在君主政体下,法律的原则也应该是荣誉。

在专制政体下,恐怖、愚昧、沮丧的人民是不需要许多法律的。

所谓法律,仅仅是君主一时的则已。

第六章是各种政体下面、刑法繁简、判决的形式、处罚等的关系。

孟德斯鸠分析道,在君主国,民事法律条文繁复,特殊案例浩繁,司法事务和判决的矛盾也多;在专制国,立法者无法可立,法官无案可判,一切都按君主同一的、绝对的意志办事。

刑法也是一样。

共和国和君主国同属政治宽和国家,它们越是重视公民的荣誉、财富、生命与自由,所以,他们的诉讼程序就越多。

相反,当一个专权的进修,他首先便是想简化法律。

孟德斯鸠还详细考察了各种政体下的控诉、刑罚的轻重、古代法国的法律、日本的法律、罗马法关于刑罚的规定以及一系列具体的刑罚问题。

第七章是政体原则和节减法律、奢侈以及妇女身份问题。

孟德斯鸠认为,一个共和国,奢侈越少,就越完善。

一旦奢侈之风四起,便无品德可言了。

体制不完善的贵族政体以法律规定必需节减,摒弃违背节制精神的奢侈。

在君主国,奢侈是必要的,因为在这里奢侈是人们享受他们从自由所得到的东西,但是它应该把奢侈扩大到一切人。

专制国的奢侈是人们滥用他们从奴役中得到的好处。

孟德斯鸠在此还专门分析了中国的奢侈及其后果。

第八章说的是三种政体原则的腐化。

孟德斯鸠分析道,巨大的成功将使人民骄傲自满起来。

当人民夺去了国家各种权力的时候,民主政治就归于灭亡,“多数人的专制主义”将出现。

当君主政体逐渐剥夺了团体的或城市的特权的时候,君主政体也就腐败了,“一人的专制主义”将出现。

专制主体的原则在性质上就是腐化的东西,所以它是在不断腐化的。

这种内在的地腐化将导致其灭亡。

孟德斯鸠最后还指出了保持三种政体的“极有效的方法”,即:如果从自然特质上说,小国适于共和政体,中等国适宜君主统治,大帝国宜于专制君主治理的话,要维持原有的政体原则,就应该维持原有的疆域。

第九章谈的是法律和防御力量的关系。

孟德斯鸠认为,小的共和国容易亡于外力,大的共和国容易亡于内部的邪恶。

惟有联邦共和国既能抵御外力,也能防止内部腐败。

专制国家可用荒废边境的办法来阻隔外界。

君主国则要设立要塞、驻守军队以保卫国境。

第十章谈的是法律和攻击力量的关系。

孟德斯鸠在此界定了国际法,他指出,攻击力量由国际法加以界定,国际法是国与国相互关系的政治性法律。

他阐述了何谓战争的权利、征服的权利,列举了不同政体的国家进行征服的场合和一些征服的实例。

第十一章名为“规定政治自由的法律和政制的关系”。

它是《论法的精神》中内容最丰富也最重要的一章。

孟德斯鸠正是在此构思了三权分立与制衡的共和政体,从而对西方、对人类的政治理论和政治实践产生了巨大而深远的影响。

孟德斯鸠首先辩析了什么是政治自由,政治自由在什么样的情况下才能存在。

他合乎逻辑地得出了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必需分立,三权之间又必需相互制衡结论。

他详细地阐述了三种权力具体应该如何划分,各自的权限如何,对其他权力如何制约。

孟德斯鸠还以史为据,追溯了古希腊罗马时代君主国的权力划分状况。

他以砋罗马共和国在极盛时期突然丧失自由、蜕变为暴政为例,详细分析了它在三种权力划分模式中的失误。

第十二章名为“建立政治自由的法律和公民的关系”,孟德斯鸠在此讨论了自由和公民的关系。

他认为,政治自由是要有安全,或者至少自己相信有安全。

而公民的安全或者说公民自由要靠良好的刑法来保护,所以,孟德斯鸠在此主要阐发了他极有价值姝刑法思想。

主要有:提出了罪刑法定主义和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坚决反对以思想定罪和以不谨慎的言词定罪;主张宗教和刑法相分离,废除宗教法庭,刑罚人道主义;提出了预防犯罪的思想;指出了刑事诉讼法对于公民安全与自由的重要性等等。

第十三章谈论的是赋税、国库收入的多寡和自由的关系。

孟德斯鸠认为,赋税的多少和赋税的性质不能有统一的标准和不变的尺度,它应该视不同政体的性质而定。

从多少来说,国民所享的自由越多,便越可征较重的赋税,国民所受的奴役越重,便越不能不宽减赋税,这是永恒的通则。

从性质来说,人头税较适合于奴役,商品税较适合于自由。

第十四章讨论了法律和气候性质的关系。

孟德斯鸠认为由于南北方气候的不同,南方人民和北方人民在肌肉、血液等生理上,在对欢乐、疼痛、爱情的感受上,在好奇、上进等心态上都有很大的不。

第十五章讨论了民事权奴隶制的法律和的性质的关系。

孟德斯鸠认为,气候是除了政治制度而外的又一个产生奴隶制的原因。

在天气炎热的国家,人们往往懒惰,缺乏勇气,易于实行奴隶制。

而有的国家,自然的理由就是排除奴隶制的。

第十六章讨论家庭奴隶制的法律和气候的性质的关系。

孟德斯鸠在此非常详细地列举了不同的气候对于不同地区人们的婚姻制度、妇女的家庭地位、男女双方性心理和生理等方面和影响。

进而分析了东西方不同的道德观、贞操观、治家方式和离婚与休婚等。

第十七章讨论了政治奴役的法律和气候的性质。

孟德斯鸠在此章指出,热带民族常因炎热而怯懦,从而使自己沦为奴役。

而寒冷的气候的民族的勇敢使他们能够维护自己的自由。

即使在同一国家的不同地区也是如此。

所以亚欧的北方民族都是从事征战的。

只是他们征战的结果有所不同。

第十八章从气候转到土壤,讨论法律和土壤性质的关系。

孟德斯鸠的观点是,土地贫瘠的地方,人们勤奋、俭朴、勤劳、勇敢和适于战争,他们的国家常常是“数人统治”。

百土地肥沃的地方人们因生活宽裕而柔弱、怠惰、贪生怕死,容易实行“单人统治的政体”。

孟德斯鸠进而分析了在不同土壤上生活的民族所拥有的各种不同的法律。

第十九章讨论了法律和构成一个民族的一般精神、风俗和习惯的关系。

孟德斯鸠在此再次强调,所谓一般精神,就是指气候、宗教、法律、施政的准则、先例、风俗、习惯。

在不违反政体原则的限度内,立法者的职责便是遵从民族的精神,遵从他们的礼仪、风俗和习惯。

孟德斯鸠尤其分析了中国人如何实现宗教、法律、风俗和礼仪的结合,其中明显地流露出他对中国人的偏见和蔑视。

第二十章从贸易的本质和特点论法律对贸易的关系。

孟德斯鸠充分肯定了商业贸易,他认为,商业能够治疗破坏性的偏见。

哪里有商业,哪里就有善良的风俗。

两个国家之间贸易的自然结果是和平。

贸易和抢劫的观念势不两立,但贸易也和某些道德的观念极不相容。

孟德斯鸠具体分析了节俭性贸易的产生和相宜的制度,不正当的专有性贸易、贸易自由等问题,表明了对贸易过程所涉及有关商品的没收、人身的拘禁等一系列法律的看法。

第二十一章从世界贸易的变革论法律与贸易的关系。

孟德斯鸠指出,古今世界情势的变更,引起了贸易变迁。

各民族的需要,相互贸易的范围和贸易的中心都有了很大的变化。

他非常详细地考察了欧洲从古至今各个主要时代的贸易状况。

第二十三章涉及法律和人口的关系。

孟德斯鸠在此讨论了婚姻法、家庭制度、妻子的合法地位、私生子、父亲在婚姻中的权威、暴政和生育、人口与土地和工艺的关系。

人口的繁殖等问题。

分析了古希腊、罗马和法国路易十四时期繁殖人口的法律,最后指出了人口减退的补救办法。

第二十四章开始考察各国国家建立的宗教和法律的关系。

孟德斯鸠首先高度评价基督教,认为基督教让人相亲相爱,是人类最高的福泽。

它和纯粹的专制主义是背道而驰的,因此比较适宜于宽和的政体。

在基督教分列为天主教和新教以后,孟德斯鸠赞赏新教,指责天主教,批判伊斯兰教。

他认为,新教比较适于共和国,天主教比较适于君主国,而伊斯兰教教比较适于专制政体。

孟德斯鸠辩析了宗教和法律的区别:法律是戒律,宗教是劝说,是内心的指导,因此宗教有必要和道德法规相协调。

宗教和法律的主要倾向是使人成为好公民。

二者作用相互弥补,宗教的约束越少,法律的约束就应该越多。

孟德斯鸠接着讨论了法律怎样纠正虚伪的宗教的谬误,宗教法规怎样消弭政治的弊害,国家的宗教如何适当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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