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临时管理公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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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苑】业主临时公约

第一章总则

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由本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共同遵守。

第二章本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座落位置:

总建筑面积:

物业类型:

本物业四至:

东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第三章本物业业主在前期物业管理中享有的权利

1、依法享有所拥有物业的各项法定权利;

2、参与筹备、召开本物业第一次业主大会会议;

3、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4、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有权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向物业管理企业提出咨询,并得到答复;有权对本物业的管理服务工作发表意见,提出批评和建议;

5、对本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6、监督本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管理和使用;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章本物业业主在前期物业管理中须履行的义务

1、本物业业主须自觉遵守本临时公约,遵守本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并配合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业主在与他人建立合法使用、维护、改造所拥有物业的法律关系时,应告知并要求对方遵守本物业管理的有关制度和本临时公约,并承担连带责任,在转让所拥有物业时,应告知受让人有关本物业管理的制度,在制定正式的业主公约之前,应将本公约作为转让合同的附件;

2、维护本物业公共场所(地)的整洁、美观、畅通及共用设施设备的良好;遵守市容市貌、环境卫生、绿化、环境保护等相关管理规定;

3、依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标准交纳物业各项服务费用,根据有关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交纳

专项维修资金;

4、进行室内装饰装修时,遵守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工程开工前,应当事先向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申请,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装饰装修管理协议》并交纳相关管理费用;遵守装饰装修各项管理规定,主动配合物业管理企业依据有关规定对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不得因房屋装修影响毗邻房屋的使用安全;因搬迁、装饰装修等原因确需合理使用本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事先征得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对因使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而造成的损失,应进行赔偿;

业主应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

5、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对自用部位的有关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的,应自行支付相应费用(不包含在物业管理费以内);

当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设备已经或可能妨碍、危害毗连房屋的他人利益、安全,或有碍外观统一、市容观瞻的,按规定或约定应由业主单独或联合维修、养护的,业主应及时进行维修养护;拒不进行维修养护的,由物业管理企业依据有关规定进行维修养护,其费用由当事业主按规定或约定分担;

6、当物业管理企业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时,相关业主应予以配合;

7、有造成本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其他业主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损坏的,由造成损坏的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8、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

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予以配合;

9、为防止水、气泄漏或火灾及对上述灾害进行及时有效的处理,业主、使用人须主动向物业管理企业预留家庭主要成员的紧急联系方式;业主、使用人也应配合物业管理企业对上述灾害发生时采取的紧急避险措施。

第五章本小区禁止行为

1、擅自改变房屋建筑及其设施设备的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设施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2、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

3、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

4、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走廊、屋面、平台、道路、绿地、停车场、自行车房(棚)等共用部位、设施及公共场所(地);

5、损坏或擅自拆除、截断、改变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排水、排污、消防等共用设施;

6、不按规定堆放物品、丢弃垃圾、高空抛物;

7、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及饲养家禽、宠物等;

8、践踏、占用绿化地、损坏、涂划园林建筑小品;

9、影响市容观瞻或本物业外观的乱搭、乱贴、乱挂、设立广告牌等;

10、随意停放车辆,鸣喇叭或以其他方式制造超过规定标

准的噪音;

11、擅自在房屋建筑的外墙上安装遮阳光帘、雨蓬、花架等其他结构,不按指定位置安装空调外机且不进行滴水处理;

12、使用电梯时超载、运载粗重物品,在轿厢内吸烟、张贴、涂画或损伤内壁;

13、危害公共利益、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为;

14、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物业的维修养护

1、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2、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管理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的配合。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的进行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3、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必须及时进入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但无法通知相关业主的,物业管理企业可向相邻业主说明情况,在第三方(如所在地居委会或派出所等)的监督下,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事后应及时通知相关业主并做好善后工作;

4、因维修养护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建设单位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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