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汉到明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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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

案例分析:

汉武帝少年断案

汉景帝年间,百姓防年为报杀父之仇,杀死杀害自己父亲的继母。汉律规定:杀母以大逆论罪,廷尉据此判处防年大逆之罪,并上奏景帝。景帝颇感疑难,问及当时12岁的太子刘彻。刘彻认为所谓继母毕竟不同于亲生母亲,只是因为父亲的缘故,才比之于母。如今继母亲手杀死防年之父,其下手之时,母恩已绝。所以防年杀其罪与杀旁人同,不应判处大逆罪。景帝采纳了刘彻的意见。(《通典·刑法四》)

案例分析:

乙与丙争吵打架,丙用刀刺乙,乙的儿子甲用棍子打丙,误伤其父。

《春秋》大义:许止的父亲病了,许止给父亲喂药,父亲却死了。法官原心定罪,赦免许止死罪。(太平御览卷640)

思考:本案如何论罪?

案例分析:

甲生了儿子乙,送给丙收养,乙由丙抚养长大成人。有一天甲因为喝醉了,对乙说:“你是我的儿子”。乙很生气,用棍子打了甲二十下。甲因为乙是他亲生,咽不下这口气,就去县官告乙殴父。(通典卷69)

思考:本案如何论罪?

课堂练习

●16.汉武帝时,有甲、乙二人争言相斗,乙以佩刀刺甲,甲之子

丙慌忙以杖击乙,却误伤甲。有人认为丙“殴父也,当枭首。”董仲舒引用《春秋》事例,主张“论心定罪”,认为丙“非律所谓殴父,不当坐”。关于此案的下列哪种评论是错误的?

A.“论心定罪”是儒家思想在刑事司法领域的运用。

B.以《春秋》经义决狱的主张是旨在建立一种司法原则。

C.“论心定罪”仅为一家之言,历史上不曾被采用。

D.“论心定罪”有可能导致官吏审判案件的随意性。(2006年司考真题)

●15.西汉末年,某地一男子偷盗他人一头牛并贩卖到外乡,回家

后将此事告诉了妻子。其妻隐瞒未向官府举报。案发后,该男子受到惩处。依照汉代法律,其妻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A.完全不负刑事责任

B.按包庇罪论处

C.与其丈夫同罪

D.按其丈夫之罪减一等处罚

(2005年司考真题)

●17.汉代曾发生这样一件事情:齐太仓令获罪当处墨刑,其女缇

萦上书请求将自己没为官奴,替父赎罪。这一事件导致了下列哪一项法律制度改革?

A.汉高祖规定“上请”制度

B.汉文帝废除肉刑

C.汉文帝确立“官当”制度

D.汉景帝规定“八议”制度

(2005年司考真题)

案例讨论:

约在东汉顺帝年间(公元131年),陈留郡黄县侯氏女子侯玉为报仇,杀死夫家族人,被捕至县衙。县令梁配打算依法判处侯玉死刑。当时年仅15岁的儒生申屠蟠进谏说:“侯玉的事迹足以感动那些不肖子孙,激励子女为父报仇。在如今清明之时,不但不应处罚她,还应该表彰她。”梁配听从了申屠蟠的意见,免除了侯玉死刑。一时传为乡里美谈。(《后汉书·申屠蟠传》)

思考:为什么杀人者不仅没有受到处罚,反而传为乡里美谈?说明了什么?

魏晋南北朝

课堂练习

57.中国古代社会的死刑复奏制度是指奏请皇帝批准执行死刑判决的制度。关于这一制度,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北魏太武帝时正式确立了死刑复奏制度。

B.唐朝的死刑案件在地方实行“三复奏”,在京师实行“五复奏”。C.明清时期的朝审制度取代了死刑复奏制度。

D.死刑复奏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既加强了皇帝对司法、审判的控制,又体现了皇帝对民众的体恤。

(2008年司考真题,多选)

58.关于历史上法学家法律解释、法学著作的效力,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中国西晋及唐朝,律学家、官员对法律的解释经皇帝批准颁行以后,具有法律效力

B.古代罗马帝国时代,经皇帝授权的法学家的解释具有法律效力

C.美国有许多著名的法学家同时为杰出法官,他们的法学作品具有立法的意义

D.在现代德国,法学教授的著述是法官适用民事法律时的重要参考材料

(2007年司考真题,多选)

64.下列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哪些是直接受儒家思想的影响而形成的?

A.汉代的《春秋》决狱

B.明代的“九卿会审”

C.《魏律》规定的“八议”制度

D.《晋律》和《北齐律》确立的“准五服制罪”制度

(2005年司考真题,多选)

60.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发生了许多发展变化,对后世法律具有重要影响。下列哪些表述正确揭示了这些发展变化?

A《北齐律》共12篇,首先将刑名与法例律合为名例律一篇

B《魏律》以《周礼》“八辟”为依据,正式规定了“八议”制度

C《北周律》首次规定了“重罪十条”

D《北魏律》与《陈律》正式确立了“官当”制度。(2004年司考真题,多选)

案例分析

渊之,大明中为尚书比部郎。时安陆应城县民张江陵与妻吴共骂母黄令死,

黄忿恨自经死,值赦。律文,子贼杀伤殴父母,枭首;骂詈,弃市;谋杀夫之父母,亦弃市。值赦,免刑补冶。江陵骂母,母以之自裁,重于伤殴。若同杀科,则疑重;用殴伤及骂科,则疑轻。

制唯有打母,遇赦犹枭首,无骂母致死值赦之科。

渊之议曰:“夫题里逆心,而仁者不入,名且恶之,况乃人事。故殴伤咒诅,法所不原,詈之致尽,则理无可宥。罚有从轻,盖疑失善,求之文旨,非此之谓。江陵虽值赦恩,故合枭首,。妇本以义,爱非天属,黄之所恨,情不在吴,原死补冶,有允正法。”诏如渊之议,吴免弃市。

—选自《宋书·孔季恭传》

思考:

1、上述案例依据的律文涉及什么罪名?

2、这一罪名的设置说明了什么?

3、判决结果所依据的法理根据是什么?

案例分析

●长孙虑,代人也。母因饮酒,其父真呵叱之,误以杖击,便

即致死。真为县囚执,处以重坐。虑列辞尚书云“父母忿争,本无余恶。直以谬误,一朝横祸。今母丧未殡,父命旦夕。虑兄弟五人,并各幼稚。虑身居长,今年十五,有一女弟,始向四岁,更相鞠养,不能保全。父若就刑,交坠沟壑,乞以身代老父命,使婴弱众孤得蒙存立。”尚书奏云:“虑于父为孝子,于弟为仁兄。

寻究情状,特可矜感。”高祖诏特恕其父死罪,以从远流。

——选自《魏书·孝感·长孙虑》

●讨论:

1、长孙虑申述理由的依据是什么?

2、高祖改判依据什么原则,说明了什么?

隋唐

案例分析

房强兄弟谋反连坐案

又旧条疏,兄弟分后,廕不相及,连坐俱死,祖孙配没。会有同州人房强,弟任统军于岷州,以谋反伏诛,强当从坐。太宗尝录囚徒,悯其将死,为之动容。顾谓侍臣曰:“刑典仍用,盖风化未洽之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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