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总体工作方案(2013——2017年度)
兰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兰州市城乡建设局2013-2014年度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兰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兰州市城乡建设局2013-2014年度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13.09.21•【字号】•【施行日期】2013.09.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兰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兰州市城乡建设局2013-2014年度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县区建设局、经济区建设局、高新区建设局,局属各有关单位、局机关各处室,各项目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现将《兰州市城乡建设局2013-2014年度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兰州市城乡建设局2013年9月21日兰州市城乡建设局2013-2014年度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市党委、政府的部署和要求,切实做好我市2013-2014年度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一步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打好城区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整体战攻坚战的实施意见》、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大气污染治理总体工作方案(2013-2015年度)>的通知》和《关于印发<兰州市2013-2014年度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局工作职能,制定如下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党委、政府关于大气污染防治的工作要求,明确职责任务,加强联动配合,进一步健全燃煤锅炉治理改造和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机制,集中开展冬季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全力推进我市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二、工作目标针对我市冬季大气污染特点,加强燃煤锅炉治理改造和建设工程扬尘治理,确保2013年度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同比增加22天以上(2012年度空气优良天气为270天),退出全国十大污染城市行列,努力为建设天蓝水碧的美丽兰州贡献力量。
三、工作步骤2013年10月1日至2014年3月31日(为期6个月),对城范围内的燃煤锅炉改造、房屋市政工程和市政道路开挖实施冬季大气污染重点防治。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兰州市城关区大气污染防治综合督导闭环运行工作方案》的通知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兰州市城关区大气污染防治综合督导闭环运行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6.16•【字号】城政办发〔2017〕45号•【施行日期】2017.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兰州市城关区大气污染防治综合督导闭环运行工作方案》的通知城政办发〔2017〕45号各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区属有关单位:《城关区大气污染防治综合督导闭环运行工作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 年 6 月16 日城关区大气污染防治综合督导闭环运行工作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大气污染防治专题会议精神,切实解决我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存在的督查问效不严格、监管执法不到位、工作信息不畅通、指令落实不及时、网络监管有空白、高压态势未形成等突出问题,扭转当前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被动局面,区政府决定对全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开展督导巡查,具体方案如下:一、工作原则和目的大气污染防治综合督导工作坚持督政与督企相结合、督人与督事相结合的原则,以督促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核心,以有效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为重点,着力破解治污工作中的短板和瓶颈,形成较为完备的常态化治污长效机制,确保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年度空气质量指标任务,顺利通过国家“大气十条”终期考核评估,城区环境空气质量不断得到改善。
二、组织协调(一)组织机构。
由区环保局牵头,区执法局、区环卫局、区工信局、区建设局、雁南街道办事处、雁北街道办事处、盐场路街道办事处、草场街街道办事处、青白石街道办事处、东岗街道办事处、拱星墩街道办事处各抽调1人,组成城关区大气污染防治巡查组。
巡查组组长由区政府副区长曹宏亮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区委区政府督查室、区环保局、区执法局、区环卫局、区建设局、雁滩环卫市政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政府环境审计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兰政发〔2015〕73号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政府环境审计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政府环境审计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兰政发〔2015〕7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兰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政府环境审计试点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兰州市人民政府2015年6月3日兰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政府环境审计试点工作方案贯彻落实2015年2月15日环保部印发《关于开展政府环境审计试点的通知》(环办函〔2015〕240号)精神,全面部署和开展兰州市政府环境审计试点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对《兰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2013-2017年度)》及《兰州市2013-2014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落实情况开展政府环境审计,发现兰州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的薄弱环节,提升兰州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效率和环境管理水平,探索建立政府环境审计制度的可行路径,为全国建立和完善政府环境审计制度框架提供支持。
二、范围界定主要对《兰州市2013-2014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涉及的行政辖区和责任主体有关责任落实情况实施政府环境审计。
三、审计内容对《兰州市2013-2014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进行全面的合规性审计和绩效审计;针对重点工业企业污染深度治理、工业及生活燃煤锅炉改造、空气清新工程、扬尘管控、黄标车淘汰等五个方面的重点项目进行绩效和财务审计。
相关内容界定如下:合规性审计:按照《行动方案》对各类主体大气污染防治责任的界定和考核要求,对大气污染防治责任按照环境立法、工业减排、燃煤减量、机动车尾气达标、扬尘管控、林业生态增容减污、空气清新工程、环境监管能力提升八大工程进行细化分解和审计鉴证(见附件1)。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全域无垃圾三年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全域无垃圾三年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9.01•【字号】兰政办发〔2017〕233号•【施行日期】2017.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全域无垃圾三年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兰政办发〔2017〕23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中央、省属在兰有关单位:《全市全域无垃圾三年专项治理行动方案》已经2017年8月31日市政府2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9月1日全市全域无垃圾三年专项治理行动方案为全面落实省十三次党代会提出的“建设经济发展、山川秀美、民族团结、社会和谐的幸福美好新甘肃”和市十三次党代会提出的“努力把兰州建设成为经济繁荣、功能齐全、环境优美、文明和谐、富有活力、辐射带动力强的现代化中心城市”的工作目标,按照省政府的安排部署,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全市全域无垃圾三年专项治理行动。
现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按照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着力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努力提高生态文明水平的工作要求,用三年的时间开展全市全域无垃圾专项治理行动。
坚持以全市全域无垃圾专项治理为改善城乡人居环境的突破口,不断完善垃圾处理设施设备和垃圾收集运输处理、污水收集处理体系,建立健全垃圾治理的长效管理机制,提高垃圾处理的能力和水平,切实增强全民环保意识,提升城乡社会文明程度,努力建设山川秀美、环境整洁、生态宜居的新兰州。
具体要实现以下治理目标:(一)陈年垃圾得到全面清理,新增垃圾得到规范处理,城乡无非正规垃圾堆放点,视野之内(村镇周边、交通沿线、景区周围)无垃圾。
(二)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排水管网统筹建设、协调运行,村庄建立起集中或分散的污水处理系统。
兰州市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2013年修订)

兰州市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2013年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3.11.29•【字号】•【施行日期】2013.11.29•【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兰州市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1989年11月18日兰州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1990年4月28日甘肃省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2006年6月29日兰州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2006年9月28日甘肃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2013年10月29日兰州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2013年11月29日甘肃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应当采取措施,控制并削减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总量,使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大气污染防治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工业和煤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燃煤消费总量控制、产业结构调整、落后产能和工艺的淘汰,对煤炭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机动车(船)尾气污染实施监督管理。
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土地开发整理和建筑工地扬尘污染实施监督管理。
城管执法行政主管部门对市政施工扬尘、道路扬尘、堆场扬尘和焚烧垃圾、露天烧烤实施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规划、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商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创建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创建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主要污染物减量化工作方案(2015—2017年度)的通知【法规类别】污染防治节能管理【发文字号】兰政办发[2015]237号【发布部门】兰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08.24【实施日期】2015.08.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创建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主要污染物减量化工作方案(2015-2017年度)的通知(兰政办发〔2015〕23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兰州市创建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主要污染物减量化工作方案(2015-2017年度)》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8月24日兰州市创建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主要污染物减量化工作方案(2015-2017年度)为进一步改善兰州市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全市转型跨越发展,根据国家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全面深入宣贯新《环保法》为重点,以改善区域环境质量为核心,坚持污染源治理和管理两轮驱动,将管控、治理和污染结构调整贯穿治污全过程,坚持法治化、精细化、项目化三协同,将依法治污、精细管理和项目减污作为铁腕治污的主要手段,加快推进污染减量化工作,确保完成国家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中规定的大气、水和固废减排目标任务。
二、工作目标化学需氧量:2015年比2014年下降4%,2016年比2015年下降3.94%,2017年比2016年下降3.94%。
氨氮:2015年比2014年下降4.25%,2016年比2015年下降4.18%,2017年比2016年下降4.18%。
二氧化硫:2015年比2014年下降4.88%,2016年比2015年下降4.5%,2017年比2016年下降4.5%。
氮氧化物:2015年比2014年下降5.25%,2016年比2015年下降5.16%,2017年比2016年下降5.16%。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2013年主要污染物减排计划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2013年主要污染物减
排计划的通知
【法规类别】污染防治
【发文字号】兰政办发[2013]151号
【发布部门】兰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05.30
【实施日期】2013.05.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2013年主要污染物减排计划的通知
(兰政办发【2013】15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兰州市2013年主要污染物减排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5月30日
兰州市2013年主要污染物减排计划
为确保2013年兰州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的顺利完成,加快推进“十二五”总量减排重点项目建设进度,依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规划〉的通知》(兰政办发〔2012〕9号),结合全市2013年污染治理任务,制定如下计划。
一、年度计划
2013年,全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79604吨、104348吨、46259吨、8479吨,比2012年分别下降1%、2.5%、6.8%、1.1%。
二、职责分工
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县区政府要切实强化职能,在积极推进兰州市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污染减排相。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监督管理责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监督管理责任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污染防治【发文字号】兰政办发[2015]213号【发布部门】兰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07.27【实施日期】2015.07.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监督管理责任规定的通知(兰政办发〔2015〕213号2015年7月27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兰州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监督管理责任规定》已经2015年5月25日市政府第100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兰州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监督管理责任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管责任,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甘肃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责任规定》、《兰州市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责任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责任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按照法律法规履行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政府职责第四条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兰州新区、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的职责:1.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规划,采取措施,有计划地控制或者逐步削减重点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总量,使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并逐步改善。
2.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实施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
3.将大气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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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总体工作方案(2013——2017年度)(征求意见稿)为持续改善兰州市大气环境质量,保障群众身体健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全市开发开放、转型跨越提供强有力的环境支撑,根据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十条措施”和《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2013—2017年度大气污染防治总体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十条措施”为指针,全面落实省委王三运书记关于“以更大的气魄和更有效的措施,继续打好兰州大气污染整治的整体战攻坚战,让人民满意”的指示精神,以保护群众身体健康为根本出发点,以创建、巩固和提升空气质量达标城市为目标,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以及环保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印发〈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环发〔2012〕130号)要求,在消化新增量的基础上,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和工艺,调整产业和能源结构,控制污染物和煤炭消费总量,提高城市管理能力和水平,降低污染物排放强度和空气污染物浓度。
通过多污染物协同均衡减排,点线面源综合控制,市县区和部门联动治污,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新机制,重点突破,全面推进,集中力量解决复合型大气污染问题,力争在最短的时间内明显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二、总体目标到2017年,兰州市优良天数逐年增加,各项污染物排放浓度达到国家控制目标,确保退出全国十大重污染城市行列,并力争退出全国后二十位重污染城市行列。
可吸入颗粒物、二氧化硫、二氧化氮、细颗粒物年均浓度较2012年分别下降15%、14%、8%、5%,臭氧污染得到初步控制;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工业烟粉尘排放量按“十三五”规划进一步削减,城市降尘强度以及钢铁、水泥、化工、石化、有色金属冶炼等行业的排污强度在2012年基础上分别下降30%以上,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工作全面展开,煤炭消费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降低到65%。
力争再用五年或更短时间,逐步消除重污染天气,全市空气质量明显改善。
三、近期主要工作任务和职责分工在近郊四区重点控制可吸入颗粒物、二氧化硫、二氧化氮、细颗粒物及挥发性有机物污染,并逐步扩展至主城区周边10Km范围内。
远郊县区以工业烟粉尘、二氧化氮污染控制和城区周边生态环境改善为主。
近期(2013——2015年度)重点实施八大工程。
(一)实施环境立法工程。
对标全国一流,建立健全完善的地方性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体系,加快依法治污进程。
1.修订《兰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
结合国家最新标准要求及兰州大气污染实际情况,适度前瞻,进行修订完善。
重点健全总量控制、排污许可、应急预警、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制度,研究增加对恶意排污、造成重大污染危害的企业及其相关负责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内容,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2.制定《兰州市煤炭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实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规范煤炭市场,管控煤炭质量,建立“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3.修订《兰州市机动车污染防治暂行办法》。
实行低标号燃油退市,淘汰“黄标车”等老旧车辆,完善禁行、限行措施,新车入户、车辆转入等一律执行国Ⅳ标准。
4.制定《兰州市城市扬尘污染管理办法》。
规范管理施工、土壤、道路和堆场扬尘,特别是控制细颗粒物污染。
(二)实施工业减排工程。
按照控、搬、改、关、停、清的思路,分类实施工业企业治理,大幅减少工业污染物排放。
5.严控“两高”行业新增产能。
制定地方性的、符合兰州功能定位、严于国家要求的产业准入目录,严格控制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等高耗能、高排放行业的新增产能,新、改、扩建项目要实行产能等量或减量替代;四城区禁止新、改、扩建火电、钢铁、建材、焦化、有色、石化、化工、冶炼等行业中的高污染项目。
6.强化节能环保指标约束。
提高行业环保准入“门槛”,全面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并实施区域性季节性排放总量控制;新建项目污染物排放实行现役源两倍削减量替代,严格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是否符合总量控制要求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以总量定项目;实施重点行业环保核查制度,落实火电企业脱硫电价政策,分步推进脱硝加价。
探索实施环保设施运营资质许可制度,完善市场准入和社会化运营机制。
按时限要求执行国家有关火电、钢铁、石化、水泥、有色、化工等六大行业以及燃煤锅炉项目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并根据环境质量改善的需要,扩大特别排放限值实施的范围。
7.严格建设项目准入制度。
对未取得污染物总量指标、未通过环评和能评审批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备案,不得提供土地,不得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有关单位不得供电、供水。
违规建设的,依法进行处罚。
8.热电联产企业实行“三限”措施。
冬季采暖期对主城区三大电厂实行限煤质、限煤量、限排放的“三限”和限电保热措施,每年削减工业用煤100万吨。
9.全面推行清洁生产。
对全市钢铁、水泥、化工、石化、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于2015年底前完成一轮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针对节能减排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采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和装备,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
10.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
鼓励产业集聚发展,实施园区循环化改造,构建循环型工业体系。
推动水泥、钢铁等工业窑炉、锅炉实施废物协同处置。
大力发展机电产品再制造,推进资源再生利用产业发展。
到2017年,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比2012年降低20%左右,主要有色金属品种以及钢铁的循环再生比重达到40%左右。
11.大力培育节能环保产业。
支持兰州锅炉制造有限公司培育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效煤粉锅炉产业,着力打造千亿元产业链。
同时,全力支持地源热泵、水源热泵、气源热泵等新型环保供热技术,在农村全面推广使用太阳能和沼气技术,扶持相关环保产业做大做强。
12.实施工业企业出城入园。
按照全市产业布局与园区发展规划,并结合淘汰过剩产能、节能减排和企业兼并重组,主城区全面“退二进三”,有序实施城市主城区的钢铁、石化、化工、有色金属冶炼、水泥、平板玻璃等重污染企业的搬迁改造,分期分批向兰州新区集聚发展,调整全市产业结构。
2013年和2014年度分别对69户和31户工业企业实施“出城入园”,同时对城区230家热加工、铸造和砖瓦生产企业实行向县区产业园区搬迁和提升改造。
推进中石油兰州石化公司搬迁扩能。
13.实施重点行业脱硫、脱硝、除尘设施改造工程建设。
市域内所有燃煤电厂、钢铁企业的烧结机和球团生产设备,焦化、石油炼制企业的催化裂化装置和有色金属冶炼企业均要安装脱硫设施,20蒸吨/小时及以上的燃煤锅炉要实施脱硫;除循环流化床锅炉以外的燃煤机组全部配套建成脱硝设施,新型干法水泥窑均实施低氮燃烧技术改造并安装脱硝设施;全面实施钢铁、火电、水泥等行业工业窑炉和燃煤锅炉除尘设施的提标升级改造,全市火电企业烟气脱硫设施全部取消烟气旁路。
对陶瓷、玻璃和砖瓦等建材行业全面实施二氧化硫控制。
至2015年,全市燃煤电厂综合脱硫效率达到90%以上,综合脱硝效率达到70%以上,烟尘排放浓度低于 20 毫克/立方米标准(市区三家火电企业于2014年7月1日前达到);钢铁行业综合脱硫效率达到70%以上,焦炉煤气硫化氢脱除效率达到95%以上;新、改、扩建水泥生产线综合脱硝效率高于70%。
14.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
开展石化、有机化工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启动实施兰州石化公司“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改造。
15.淘汰落后产能、工艺和设备。
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综合采取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措施,加快重污染行业及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类行业的落后产能淘汰步伐,倒逼产业转型升级。
2013年对13户企业的落后产能实施限期淘汰。
2014年底前完成煤炭、电力、钢铁、焦炭、水泥、平板玻璃等21个重点行业的“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
落后产能淘汰要做到收回证照、断水断电、废毁主体生产设备和厂房、清除原料、无复产能力。
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县区,实行“一票否决”,暂停对该县区中央和省市环保专项资金的安排,并暂停该县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的核准、审批和备案。
16.重污染天气对“两高”企业实施限产、停产。
每年冬季采暖期对城区及周边部分高污染工业企业采取限产停产措施,对未经审批擅自生产的企业严管重罚。
17.清理违规建设项目。
开展钢铁、水泥、电石、铁合金、电解铝、碳化硅、砖瓦等行业现有建设项目的全面清查,公布违规企业名单,责令限期整改。
对经过整改仍不符合大气污染排放标准、土地、能耗等相关规定的企业,由县区政府予以关停。
18.分类治理小型工业企业。
对布局分散、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制定综合整治方案,实施分类限期治理,对经限期治理后仍不达标的予以关闭取缔。
(三)实施燃煤减量工程。
优化能源结构,逐步减少城区燃煤消耗量,降低燃煤污染负荷。
2013年主城区基本实现供热无煤化,2015年主城区削减生活燃煤150万吨。
19.控制煤炭消费总量。
制定兰州市煤炭消费总量中长期控制目标,实行目标责任管理。
全市新、改、扩建耗煤项目全部实行煤炭减量替代。
20.实施城区燃煤锅炉“双清零”行动。
按照市委市政府“三步并作两步走、三年任务两年完”的要求,投入资金16亿元,对四城区现存的233家475台3852蒸吨2吨(不含)以上燃煤锅炉全部实施治理改造,四城区政府对42家44台71蒸吨2吨(含茶浴炉)以下的燃煤锅炉实施拆并改,对小型燃煤器具予以强制拆除,2013年基本实现主城区燃煤锅炉及其污染“双清零”,削减燃煤用量140万吨。
21.延伸实施燃煤控制政策。
利用国家财税扶持与示范补贴政策,2015年前对主城区外延周边10Km范围内全部燃煤锅炉推广使用地热能等清洁和准清洁能源,2015年该区域全面禁止使用有烟煤。
四城区及主城区外延10Km范围、远郊县区政府所在地、兰州新区禁止新建分散原煤燃煤锅炉。
22.积极推广新型供热方式。
在供热供气管网覆盖不到的区域,改用电、新能源或洁净煤。
大力发展地热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开发利用,积极推广使用轻烃、地源热泵、风冷热泵、光伏建筑一体化。
同时,优化天然气使用方式,新增天然气优先保障居民生活或用于替代燃煤;鼓励发展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等高效利用项目,限制发展天然气化工项目;有序发展天然气调峰电站,原则上不再新建天然气发电项目。
启动核低温供热项目前期工作。
23.扩大热电联产供热范围。
实施热电联产集中供热优先策略,在现有热电联产集中供热面积2450万m2的基础上,再扩大集中供热面积2070 万m2。
其中范坪电厂和西固电厂通过供热管网建设,实际增加集中连片供热面积410万m2;2013年3月实施国电兰州热电公司“上大压小”工程,新建2台330 MW机组,淘汰2台110 MW机组,2014年10月建成投运,实际增加集中供热面积660万m2;启动实施电厂余热利用项目,实际增加1000万m2的供热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