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期限合同与附条件合同的认定(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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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案例集锦(精)

合同法案例集锦(精)

合同法案例集锦(精)合同法案例集锦一、债法总论:1.甲与乙于3月1日签定一份书面买卖合同,签订合同以3000元的价格将甲家的一棵可以用做盆景的樟树受让给乙。

乙于3月5日将3000元取走甲提供更多的银行账户,并通告甲3月10日乙将雇车去运树,使其在此之前将樟树从土里掘出并搞好栽植保护措施。

甲于3月8日依乙的建议搞好了樟树转交准备工作。

正逢丙从甲家门前经过,对该樟树爱不释手,请为4000元出售,甲不同意。

丙次日又去则表示请为5000元出售,并当场写出欠条5000元,表示“我先把欠条回购在你这里,两天之内往你的账户里存款”,甲半推半就着照办,并任丙驾车将樟树带走了。

3月10日乙雇车去运树,被知会一棵已被丙买走,遂向甲建议归还3000元樟树价款并索赔雇车运费。

甲表示应等丙交货5000元之后再向乙付款,但运费予以索赔。

丙回家后真的樟树价格太高,打电话向甲明确提出仍以4000元成交量。

甲不同意,但丙秉持只向甲的银行账户取走了4000元。

试问:甲乙的买卖合同于何时生效?甲丙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甲应向谁履行?请问:甲乙的买卖合同于3月1日生效。

甲丙的买卖合同有效率,因为债权具备平等性。

甲可选择乙丙中的任一人履行合同。

试问:甲就丙交付的5000元欠条是否成立质权?为什么?请问:5000元欠条无法设立质权。

质权就是债权的物化,而欠条不是自身具备价值的物。

试问:樟树的所有权能否依交付转移?若不能,为什么?若能,谁自何时取得了该所有权?答:樟树的所有权应依交付转移,丙自3月8日取得了该物的所有权。

何况:乙向甲建议付款和索赔与否存有据?甲称等丙退款后就可以向乙付款与否存有据?答:甲乙之间签订买卖合同,甲违约,故乙向甲要求退款和赔偿有依据;甲承担违约责任的行为与并无关系,故甲称等丙付款后才能向乙退款无依据。

何况:丙只退款4000元,甲仍可以建议丙至于1000元,对该1000元,甲所依据的就是债权还是物权?请问:甲的依据就是债权。

附条件合同的法律案例(3篇)

附条件合同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附条件合同是合同法中的一种特殊合同形式,其核心在于合同效力受特定条件的约束。

在法律实践中,附条件合同因条件成就或不成就而产生合同效力变化的情况较为常见。

本文将通过一个具体案例,对附条件合同的法律问题进行解析。

二、案例背景甲公司是一家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乙公司是一家从事建材销售的企业。

2010年5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建筑材料,总价款为500万元。

合同中约定,乙公司必须在2010年6月30日前将建筑材料送达甲公司指定地点,否则合同自动解除。

三、案例经过1. 合同签订与履行初期:甲乙双方按照合同约定,于2010年5月签订了买卖合同。

乙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开始准备建筑材料,并于2010年6月10日将第一批建筑材料送达甲公司指定地点。

2. 条件成就:然而,由于甲公司施工现场的临时变更,导致建筑材料无法按照原计划进行安装。

甲公司及时与乙公司沟通,请求乙公司延迟交货时间。

乙公司同意延迟交货,但要求甲公司支付一定的违约金。

3. 条件不成就:在延迟交货期间,甲公司发现乙公司提供的建筑材料存在质量问题。

甲公司要求乙公司进行质量检验,但乙公司拒绝。

甲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四、法院判决法院审理认为,甲乙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为附条件合同,合同中约定的条件为“乙公司必须在2010年6月30日前将建筑材料送达甲公司指定地点”。

该条件为合同效力所附条件,而非合同履行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附条件合同在条件成就时生效,在条件不成就时失效。

在本案中,乙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将建筑材料送达甲公司指定地点,构成违约。

但甲乙双方在延迟交货期间达成一致,同意乙公司延迟交货,且甲公司同意支付违约金。

因此,甲乙双方的行为构成对原合同条件的变更,原合同条件已成就。

关于建筑材料质量问题,甲公司要求乙公司进行质量检验,但乙公司拒绝。

中的附条件和附义务

中的附条件和附义务

中的附条件和附义务合同的附条件和附义务附条件和附义务是指在合同中新增的一些特定条件和责任,其存在对于合同的有效性和履行有着重要影响。

本文将讨论中的附条件和附义务的定义、作用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等内容。

一、附条件和附义务的定义附条件是指在合同的成立或履行过程中,为了保护一方的合法权益或实现特定目的而设定的一些附加要求。

这些要求可能与履行时间、履行方式、履行地点、违约责任等相关,有时也可以涉及一些特定的约束性条款。

附义务是指在合同中增加的一些特定责任,这些责任通常是为了强化一方的权益或实现特定目标而设定。

这些责任可能包括提供特定的服务、支付额外的费用或赔偿等。

二、附条件和附义务的作用1. 保护当事人的权益:附条件和附义务的设定可以帮助当事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确保合同的履行能够符合其期望和要求。

2. 约束合同的履行:附条件和附义务可以约束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行为,确保合同的有效履行和对方的责任承担。

3. 实现特定目标:附条件和附义务有时可以用于实现特定目标或达到特定结果,对合同的履行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

三、法律对附条件和附义务的规定法律对附条件和附义务的规定因国家和地区而异,下面是一些普遍适用的原则和规定:1. 符合法律规定:附条件和附义务在设定时必须符合当地的法律规定,否则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或不合法。

2. 协商一致:附条件和附义务的设定应在双方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不得强制加入或变更。

3. 公平合理:附条件和附义务的内容应当公平合理,不得违反法律、道德或公共秩序。

4. 登记备案:有些国家或地区要求将附条件和附义务的内容进行登记备案,以确保其有效性和公示性。

五、结语通过附条件和附义务的设定,可以进一步明确合同的内容、约束履行行为和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然而,合同当事人在设定和执行附条件和附义务时需遵守相关法律规定,确保其合法性和有效性。

只有这样,合同才能够得到充分的保障,双方才能够在公平公正的基础上履行合同并维护各自的权益。

附条件期限合同范本3篇

附条件期限合同范本3篇

附条件期限合同范本3篇篇一附条件期限合同范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一、合同主体1. 甲方为合同的权利主体,享有本合同项下的权利。

2. 乙方为合同的义务主体,承担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二、合同标的(具体描述标的,如:产品、服务、技术等)2. 乙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接收并使用标的。

三、合同条件(1)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方式向乙方提供标的;(2)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方式支付标的款项;(3)双方签署相关补充协议(如有)。

2. 本合同的有效期限为____年,自条件全部成就之日起计算。

四、合同义务1. 甲方义务:(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提供标的;(2)保证标的的质量、数量符合本合同的约定;(3)协助乙方解决使用标的中遇到的问题。

2. 乙方义务:(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标的款项;(2)合理使用标的,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约定;(3)在合同有效期内,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标的转让、出租、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

五、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1. 本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解除或终止。

(1)甲乙双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2)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2)一方发生重大违约行为,对方有权要求提前终止合同。

六、违约责任1.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本合同标的总额的____%。

2.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七、争议解决1. 本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其他约定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名词解释:1. 标的:指本合同中甲方同意向乙方提供的具体产品、服务、技术等。

附条件的合同名词解释

附条件的合同名词解释

附条件的合同名词解释
附条件的合同指的是在合同中规定了一定的条件或者要求,以使合同的履行或效力取决于这些条件的实现或满足。

通常,附条件的合同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1. 挂钩合同(Conditional Contract):该合同的有效性取决于特定的事件或条件的发生。

例如,一份买卖合同可能会规定,只有买方获得特定的许可证或批准,才能完成交易。

2. 可选合同(Option Contract):该合同允许一方在特定的时间内选择是否履行合同。

例如,一份租赁合同中可以包含租户的购买选项,即租户可以选择在合同期满时是否购买该房产。

3. 不确定条件的合同(Uncertain Condition Contract):该合同附带一些不确定的条件。

例如,一份雇佣合同可能包括一个附条件,即员工在过去成功完成某个项目后才能获得晋升。

4. 性能条件的合同(Condition Precedent):该合同中规定了一些必须满足的条件,以便合同生效或者继续有效。

例如,一份投资合同可能规定,只有当投资方达到特定的业绩目标时,双方才会继续履行合同。

5. 终止条件的合同(Condition Subsequent):该合同中规定了一些特定的条件,一旦这些条件发生,合同将自动终止。

例如,一个雇佣合同可能规定,员工只能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才能继续工作,否则合同将自动终止。

附条件的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要求各方遵守特定的条件或满足特定的要求,以确保合同的有效性或履行。

如果合同中规定的条件没有得到满足,一方可能会要求解除合同、要求赔偿或采取其他法律行动。

因此,在签署附条件的合同之前,各方应该仔细考虑合同中规定的条件,并确保能够履行这些条件。

中的附条件和附属协议

中的附条件和附属协议

中的附条件和附属协议附条件和附属协议附条件和附属协议是合同中的常见补充条款,它们在特定情况下对主合同的条款进行了具体化或者条件化的约定。

本文将介绍附条件和附属协议的含义、作用以及书写要求。

一、附条件附条件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发生特定情况时才会生效的约定。

附条件通常用于合同中包含有不确定因素或可能会发生变化的情况,以保证合同能够按照各方的意愿进行履行。

附条件的具体约定应该明确而具体,避免产生歧义。

它可以涉及到合同履行的时间、地点、质量标准等内容。

在书写附条件时,应将其置于主要条款之后,并使用字体加粗或者加下划线等方式进行标注,以便于查找和辨别。

例如:1.乙方应在甲方支付全部款项后的5个工作日内交付土地使用证书,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2.本合同所述的交付日期将根据政府部门批准的时间进行调整。

二、附属协议附属协议是指在主合同基础上增加的具体细则或补充内容。

附属协议通常涉及到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具体事项,以确保各方在合同履行中的权利和义务得到更加详细的明确。

附属协议应与主合同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具备一定的独立性,方便查阅和理解。

在书写附属协议时,应将其置于合同的附件部分,并明确注明其名称和编号。

例如:附属协议一:关于产品交付1.甲方应根据乙方的要求,于每月20日前将产品交付至乙方指定的仓库。

2.乙方应验收产品的数量和质量,并在签收后的3个工作日内提出合理的质量异议。

三、书写要求为了确保附条件和附属协议的规范和明确,以下是书写要求的建议:1.使用适当的标题和编号,便于查找和归档。

2.在编写附条件和附属协议时,应使用清晰、简洁而具体的措辞,避免模糊和歧义。

3.在书写时,可使用合适的字体加粗或加下划线等方式进行标注,以凸显附条件和附属协议的重要性。

4.规范格式,排版整齐、美观,应避免出现错别字和语法错误,以确保全文流畅。

总结:附条件和附属协议在合同中起到了补充和细化主要条款的作用,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

在书写附条件和附属协议时,我们应该注重细节的准确性和明确性,确保其符合合同法的要求,并且遵循书写规范和要求。

附条件的合同与附期限的合同区别有哪些

附条件的合同与附期限的合同区别有哪些

附条件的合同与附期限的合同区别有哪些合同是双⽅当事⼈关于民事权利义务的约定,如果合同发⽣法律效⼒的,双⽅当事⼈的民事活动就会受到合同的约束。

合同是可以附条件或者附期限的。

那么,附条件的合同与附期限的合同区别有哪些呢?下⾯,店铺⼩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附条件的合同与附期限的合同区别有哪些附条件和附期限都属于法律⾏为的附款,是指当事⼈对于法律⾏为效果的发⽣或消灭所加的限制。

《民法通则》第62条规定:“民事法律⾏为可以附条件”。

最⾼⼈民法院《关于贯彻若⼲问题的意见(试⾏)》第75条规定:“附条件的民事⾏为,如果所附的条件是违背法律规定或者不可能发⽣的,应当认为该民事⾏为⽆效”。

《合同法》第45条规定:“当事⼈对合同的效⼒可以约定附条件。

附⽣效条件的合同,⾃条件成就时⽣效。

附解除条件的合同,⾃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为⾃⼰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合同法》第46条规定:“当事⼈对合同的效⼒可以约定附期限,附⽣效期限的合同,⾃期限届⾄时⽣效。

附终⽌期限的合同,⾃期限届满时失效”。

所谓条件,是指当事⼈以将来客观上不确定的事实,作为决定法律⾏为效⼒的附款。

条件是法律⾏为的附款,条件是决定法律⾏为效⼒的附款,条件是以将来客观上不确定事实为内容的附款。

这⾥的所谓附条件法律⾏为不同于附条件买卖,即买卖标的物所有权转移附条件。

条件,根据其决定法律⾏为为效⼒的发⽣或消灭的作⽤可分为停⽌条件和解除条件。

以条件事实的发⽣或不发⽣为标准可分为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

条件的成就,是指作为条件内容的事实已经实现。

条件的成就是决定法律⾏为是否⽣效是否失效的问题,因此事关当事⼈的利益。

条件成就的效⼒,在于决定法律⾏为效⼒的发⽣或消灭。

期限,是指当事⼈以将来客观确定到来的事实,作为决定法律⾏为效⼒的附款,期限是法律⾏为的附款,是限制法律⾏为效⼒的附款,是以将来确定事实的到来为内容的附款。

简述附条件的合同中的条件及要件

简述附条件的合同中的条件及要件

简述附条件的合同中的条件及要件
1. 合同的当事人信息:合同中应明确参与合同的各方的名称(可用字母代替),并注明他们的合法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2. 合同目的及条款:合同应清楚地表明它的目的和目标,以及各方应遵守的具体条款。

3. 条件附件:合同可能附带附件,这些附件通常定义了特定的条件或附加条款,以准确记录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4. 条款的解释与适用法律:合同中应确切描述条款的解释,以避免不必要的歧义。

合同还应明确规定适用的国家法律。

5. 条件的生效期限: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合同的生效日期和持续时间,以及在特定情况下可能存在的终止条件。

6. 合同的违约责任:合同中应设定各方违约时的责任和后果,包括赔偿金额、违约方应承担的损失、解约和补救措施等。

7. 保密条款:为了保护双方的商业机密和敏感信息,合同中可能包含保密条款,规定了双方在合作过程中需保守的机密信息及相关义务。

8. 争议解决机制:合同中可能规定了争议解决的具体方式,如仲裁、调解等。

合同还应明确规定争议解决的地点和适用的程序。

这些是简述附条件的合同中常见的要件和条件。

具体情况下,要根据相关法律和双方的需求来设计和制定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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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期限合同与附条件合同的认定
【案例介绍】
某个体户(被告)因向某商场(原告)购买彩电、冰箱、空调机等,欠原告债务10万元,双方约定于1999年10月底以前全部还清。

但是在还款期到来后,被告未按期付款,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提出其朋友王某欠他15万元借款,应于2000年4月底以前向被告支付,待这笔货款支付后,被告将立即还清欠款。

双方为此达成还款协议,协议规定:被告“应于2000年4月底以前王某还款以后还清余款”。

至2000年4月底,被告仍未还款。

原告要求被告立即还款,被告提出,依据还款协议原告同意在王某还款以后被告才还款,现王某因生意亏损无力按期还款,故被告暂不能履行还款协议。

为此,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立即支付货款。

【几种观点】
1、因还款协议本身规定不明确,应确认该协议无效,被告应立即向原告还清欠款。

2、双方达成的还款协议为附条件的合同,被告应在王某还清债务以后,才向原告还款,不应于2000年4月以前还款。

3、原、被告达成的还款协议应理解为一种附期限的合同,还款协议实际上只是规定了被告应在2000年4月底以前“还款”。

【评析意见】
本案被告欠原告10万元债务,双方曾约定于1999年10月底还清。

被告未及时还款,已构成违约,但因为双方达成了还款协议,因此表明原告已放弃请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双方规定:被告“应在2000年4月底以前王某还款以后,还清欠款”。

被告根据这一还款协议的规定,认为原告已同意在王某还款给被告之后,被告才向原告还款。

因王某没有还款,因此被告不能立即还款。

从上述还款协议规定的内容来看,确实是不清楚的,据此原告、被告之间就还款问题形成了两种截然不同的认识:被告认为,他应在王某还清债务以后,才向原告还款,这实际上是将还款协议视为附条件的合同。

也就是说,双方在还款协议中,被告将王某向被告还款作为一个条件,并将该条件的成就或不成就作为还款协议是否能实际履行的根据,换言之,如果条件不成就,则被告就不应按还款协议还款,当然,这并不是说被告没有义务还款,只是说他应在王某还清债务以后,才向原告还款,不应于2000年4月以前还款。

然而,从原告的理解来看,还款协议实际上只是规定了被告应在2000年4月底以前“还款”。

这实际上是将还款协议理解为一种附期限的合同。

所以本案争议解决的关键是认定该还款协议是附期限的合同还是附条件的合同。

从理论上看,附期限的合同是指在合同中指明一定期限,并把该期限的到来作为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发生或消失的前提的合同。

附条件的合同是指
在合同中规定了一定的条件,并且把该条件的成就或者不成就作为确定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发生法律效力或者失去法律效力的根据的合同。

合同所附期限与条件,都是对效力所作的限制,但两者又存在着一定的区别。

即条件的成就与否是当事人在设定时所不能确定的,也就是说,条件有可能成就,也可能不成就。

如果条件是必然成就的,那么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只需要附期限,而无须附条件了。

因为期限是必然到来的,也是当事人能够预知的。

就本案来说,如果是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那么到2000年4月底,被告就必须履行还款协议,如果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则被告必须在条件成就,即王某还款以后,才能履行还款协议。

从当事人双方订立还款协议的目的、还款协议的整体内容等方面来理解,该还款协议应属于附期限的合同。

双方之所以规定王某还款的问题,是因为被告提出,王某可以在2000年4月底以前还款,因此原告同意达成还款协议。

还款协议中规定的被告应“在2000年4月底以前还款”,是最核心的内容,还款协议中规定“王某还款以后”是从属于“1997年4月底以前还款”这个前提的,也就是说,王某还款不过是对为什么规定这个还款时间的一种解释,不能将这个解释孤立地作为一项条件来看待。

所以,尽管还款协议的内容规定得不十分明确,但是该协议是指被告应于2000年4月底以前还款。

据此应认为还款协议仍然有效,被告应依据还款协议,于2000年4月底以前履行还款协议,付清全部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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