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师范大学毕业、学位获得条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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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是指导高等教育机构在学位授予过程中遵循的一系列规定和程序。

该细则旨在确保学位授予的公正性、规范性和科学性,保证学位的质量和信誉。

二、学位授予的基本要求1. 学位授予的对象:拥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学生。

2. 学位授予的条件:学生必须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业要求,并通过相应的学位评审。

3. 学位授予的学科范围:根据学校设立的学科门类和专业设置,学位授予应涵盖各个学科领域。

4. 学位授予的等级:根据学生的学业成绩和研究水平,学位可以分为优秀、良好、合格等等级。

三、学位授予的程序1. 学位申请: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学校提交学位申请,申请材料包括个人简历、学术成果清单等。

2. 学位评审:学校设立学位评审委员会,由专家学者组成,负责对学生的学术成果进行评审和审核。

3. 学位答辩:学生需要参加学位答辩,向评审委员会展示自己的研究成果,并回答委员会提出的问题。

4. 学位授予:经过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和学位答辩的通过,学校将授予学生相应的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四、学位授予的质量保障1. 学位评审的公正性:学校应确保学位评审委员会成员的专业素质和学术声誉,避免利益冲突。

2. 学位评审的透明性:学校应公开学位评审的程序和标准,确保评审过程的透明和公开。

3. 学位答辩的科学性:学校应确保学位答辩的环节科学、公正,评审委员会应根据学生的研究成果和答辩表现做出客观评价。

4. 学位授予的信誉保障:学校应建立健全的学位授予管理制度,保证学位的质量和信誉。

五、学位授予的后续管理1. 学位证书的管理:学校应妥善保存学位证书的原件和副本,并及时更新学位证书的信息。

2. 学位信息的公示:学校应定期公示学位授予的名单和相关信息,确保学位信息的真实性和可查询性。

3. 学位授予的监督检查:教育主管部门可以对学位授予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学位授予的合规性和规范性。

六、学位授予的追溯和撤销1. 学位授予的追溯:学校可以对已经授予的学位进行追溯,如果发现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学位评审存在严重失误,可以对学位进行追溯并做出相应处理。

海南师范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海南师范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海南师范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会计学专业本科培养方案(2016级)一、培养目标会计学是应用型学科,我们把培养综合素质高,实践创新能力强,具有良好职业道德、过硬专业本领和较强职业能力,具有创新意识和国际视野的复合型高级应用人才作为我们的培养目标。

把形成和提升专业学识的一般能力、专业能力和丰富的社会实践能力作为教育教学的重要目标,使本专业学生有良好的公民素养、会计学学科基础知识和会计基本技能、培养适应现代化市场经济需要,具备人文精神、科学素养和诚信品质,具备会计、经济、管理和法律等方面的知识和能力,能够在会计师事务所、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机构从事会计实务以及教学、科研方面工作的应用型、复合型高级专业人才。

二、基本要求本专业学生主要学习会计、财务管理、审计、经济学和管理学等方面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接受会计方法与技能方面的基本训练,具有分析和解决会计问题的基本能力。

1.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素养、良好的会计职业道德、团结与协作精神;2.掌握经济学、管理学和会计学的基本理论基础、基本方法和基本技能;3.掌握会计学的定性和定量分析方法;4.具有良好的书面和口头表达、人际沟通、信息获取能力,能熟练动用一门外语进行交流和沟通;有较强的口头和书面表达能力及分析和解决会计问题的基本能力;5.熟悉我国财务会计准则、财经法规和国际会计惯例;6.了解本学科的理论前沿和发展动态;7.掌握文献检索、资料查询的基本方法,具有一定的科学研究和实际工作能力,同时还要有一个健康的体魄胜任会计工作。

三、学制与修业年限1.基本学制为 4 年。

2.修业年限可根据学生具体情况适当缩短或延长,学习年限最短为3年,最长不超过7年。

四、专业核心课程宏观经济学、中级财务会计、管理成本会计、高级财务会计、审计学、会计学原理、中级财务管理、电算化会计、经济法、高级财务管理、管理信息系统、税法。

五、各类课程学分分配1. 课程学分结构2.开课规划六、毕业学分要求及学士学位授予条件修完本专业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获得146学分,其中通识教育课程48学分,学科基础课程19学分,专业核心课程47学分,专业拓展课程14学分,实践课程18学分,即可毕业,发给会计学专业毕业证书。

师范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师范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师范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学位条例》,提高我校的教学质量和学术水平,进一步搞好我校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我校授予的学士学位按学科门类划分,包括: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管理学和艺术学。

第二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日常事务由教务处具体承办。

第三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品行端正,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制度;2.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学分要求,所有课程的学习成绩合格,且四年平均学分绩点达到相应的分数,文科为2.1分、理科为2.0分;3.无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记录;4.毕业论文(设计)通过答辩且符合查重要求。

第四条学士学位授予程序1.各学院审查本科毕业生全部课程的成绩、毕业鉴定和综合考评材料,并根据本细则第三条之规定,分别提出授予和不授予学位的建议名单和理由,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2.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查各学院提出的名单和材料,形成授予或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决议,决议必须在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半数以上委员通过的情况下方能有效。

3.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将决议情况通知各学院和教务处,由教务处承办颁发学士学位证书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本科毕业时,仅因第三条第3款而无法取得学位者,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且符合本细则第三条其他款项之规定可授予学士学位,但本人档案须如实记载:1.受处分后,毕业之前,在各类学科竞赛中获得校级一等奖以上奖励;2.毕业最终学习成绩排名在本专业年级前20%;3.应届考取硕士研究生。

第六条为保证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严肃性,做到有据可查,各学院须建立学士学位档案,完整保存有关材料。

第七条无学士学位授予权的兄弟院校的本科毕业生向我校申请授予学士学位,按本细则规定执行。

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授予学士学位,需参加XX省各类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生申请学士学位外语统一考试和XX师范大学各类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生申请学士学位专业课考试,两次考试成绩均合格者,授予XX师范大学成人本科学士学位。

师范学院(大学)学士学位授予暂行规定

师范学院(大学)学士学位授予暂行规定

师范学院(大学)学士学位授予暂行规定为了切实做好学校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严格授予条件,保证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办法暂行实施办法》和《XX省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学士学位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学士学位授予范围授予普通高等教育的本校在籍应届本科毕业生。

二、学士学位授予条件(一)符合下列条件者,才能授予学士学位:1.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成绩优良,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

2.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完成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学习任务,取得毕业资格。

3.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和担负专业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完成专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合格。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1.结业(肄业)学生。

2.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含记过)者(后被取消处分者除外)。

3.大学外语考试成绩未达到学校规定者。

4.计算机考试成绩未达到学校规定者。

5.文科学生补考门数超过4门者,理科学生补考门数超过5门者。

6.其他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三)学生在校期间补考门数超过学校规定,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可授予学士学位:1.参加本学科专业竞赛获得省级三等奖及以上者。

2.获得实用型发明授权专利或在我校科研处核定认可的核心期刊上独撰发表1篇(含1篇)以上专业学术论文者。

3.毕业时考取硕士研究生者。

三、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程序1.毕业生本人提出申请。

2.院系学位评审小组对申请者进行资格审查,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院系签署初审意见。

3.学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复审,并予以公示。

4.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5.报XX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并上网。

6.学校授予学士学位证书。

四、撤消学士学位办法对已授予学士学位者,如发现有舞弊和弄虚作假等严重违反本规定的,经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后予以撤消,并报XX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一、引言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是为了规范学位授予的程序和要求,确保学位授予的公平性和权威性而制定的。

本文将详细介绍学位授予的相关要求和流程。

二、学位授予的条件1. 学术要求:学位授予的基本条件是学术成果符合学位授予的要求,包括学术论文的质量和学术水平等。

2. 学习要求:学位授予的学习要求包括修满规定的学分和通过必要的考试等。

3. 课程要求:学位授予的课程要求包括修满规定的课程和完成必要的实习等。

三、学位授予的程序1. 申请阶段:(1)学位申请:学生在完成学业后,需向学校提交学位申请,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学术成果和学习情况等。

(2)申请审核:学校将对学位申请进行审核,包括学术成果的评估和学习情况的核实等。

(3)申请结果:学校将根据审核结果通知学生申请是否通过,并告知学位授予的时间和方式等。

2. 学位授予阶段:(1)学位答辩:学生申请通过后,需要进行学位答辩,包括学术论文的口头答辩和学术问题的回答等。

(2)评审委员会:学位答辩后,学校将组织评审委员会对学位申请进行终审,评审委员会由相关专家和教授组成。

(3)学位授予:评审委员会通过后,学校将正式授予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四、学位授予的管理1. 学位授予的管理机构:学位授予的管理机构是学校的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学位授予的组织和管理等。

2. 学位授予的监督:学位授予的监督由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术界共同参与,确保学位授予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3. 学位授予的记录:学校将对学位授予的相关信息进行记录和存档,确保学位授予的真实性和可追溯性。

五、学位授予的其他要求1. 学位授予的公告:学校将对学位授予的结果进行公告,包括学位授予的名单和授予的学位等。

2. 学位授予的权威性:学位授予的权威性由学校的声誉和学术水平等决定,确保学位的价值和认可度。

3. 学位授予的追溯性:学位授予的结果将被记录并可供查询,确保学位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六、结论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障学位授予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具有重要意义。

三、海南师范大学学分制管理方案

三、海南师范大学学分制管理方案

海南师范大学学分制管理方案海师办〔2014〕52号为了进一步深化我校教学管理制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发挥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及创造性,贯彻因材施教的原则,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我校决定实行学分制教学管理制度,特制定本方案。

一、学习年限第一条本科教学实行弹性学制,以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学习年限为基本修读年限,本科生弹性学习年限为3—7年,专科起点本科生弹性学习年限为2—5年,学习年限从录取当年开始计算。

二、学分结构与课程类别第二条学分构成及学分计算学分是课程内容难易、多少的一种量化表示,也是学生修读课程所需时间的反映。

(一)理论课程教学学分:一般课程16—18学时计1学分,需较多课外时间训练的声乐、钢琴等课参照同类院校标准核算学分。

(二)实践课程教学学分:集中进行的实践教学环节,如专业见习、教学见习、专业实习、教育实习、毕业实习、野外考察、艺术实践一般每周计1学分。

第三条课程类别修读课程分为通识教育课程、学科(专业)基础课程、专业核心课程与拓展课程、教师教育课程、实践课程五大模块,各模块课程又分必修课和选修课两大系列。

必修课,是指培养计划规定的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

选修课,是指为加深、拓宽学生专业基础、技能和完善知识结构的课程。

第四条学分要求本科专业学生一般应修满155学分左右,不同专业(如理工类、艺术类)可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学科专业特点,在学分总数上上浮10%,用以加强学科专业教学。

各类课程学分由各专业培养方案具体确定。

理论与实践、必修与选修、各模块课程的学分不能互相替代。

三、选课原则与方法第五条选课原则(一)学生一般应按培养方案的进程修读课程。

(二)允许跨学院、跨专业选修外专业的必修课和选修课。

(三)应从本人实际情况出发,在保证学好主修专业必修课的前提下,合理地组织知识结构。

对有严格先后顺序关系的课程,应按顺序选修。

(四)学生每学期修读的课内学分数以22—26学分为宜,最少不应低于18学分,原则上最高不能超过32学分。

学士学位证申请条件

学士学位证申请条件

学士学位证申请条件
一、学士学位证申请条件概述
学士学位证是大学生毕业后获得的重要证书之一,也是进入社会就业
的必备证明。

因此,对于大学生来说,获得学士学位证是十分重要的。

但是,在申请学士学位证之前,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下面将从三个
方面详细介绍。

二、符合毕业要求
首先,申请者需要符合毕业要求。

通常情况下,大学生需要在规定时
间内完成所有课程,并且通过所有考试。

同时,还需要完成毕业论文
或实习报告等相关任务,并且获得导师认可。

只有满足以上条件,才
能够申请领取学士学位证。

三、达到成绩标准
其次,申请者需要达到成绩标准。

具体而言,就是要求申请者在各门
课程中取得及格或以上的成绩,并且平均分数达到一定水平。

这个标
准可能会因不同院校、不同专业而有所不同,但是总体来说都比较高。

四、缴清所有费用
最后,申请者需要缴清所有费用。

这包括了各种费用,如:学费、住
宿费、实验费等。

如果申请者还有未缴清的费用,那么就不能领取学
士学位证。

因此,在申请之前,需要先确认自己是否有未缴清的费用,并及时缴纳。

五、结语
总之,要想申请领取学士学位证,需要符合毕业要求、达到成绩标准,并且缴清所有费用。

只有满足以上三个条件,才能够顺利地领取到自
己的学士学位证。

希望大家能够认真对待这个过程,并且在大学期间
努力学习,为自己的未来打下坚实的基础。

海南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

海南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

海南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国家教委(87)学位字016号《关于改进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审核工作的通知》的有关精神,结合我校情况,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经批准已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本科专业的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德、智、体等方面达到毕业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所修读课程、生产实习和毕业论文(设计)的成绩及其他方面的表现达到学校规定要求。

第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不能授予学士学位1、在校期间,因违反校规校纪而受留校察看处分者。

2、参加全国大学英语等级统一考试或学校组织的本科专业英语水平考试(非课程考试)成绩未达到学校规定要求。

第三条授予学士学位的程序1、各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小组由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的教师组成,小组成员5人,组长由具有教授职称的学院领导(教师)担任。

2、各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小组对本学院已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专业的毕业生,按照学校规定的条件逐一审查其学业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提出拟授予学位的学生名单,由教务处汇总后报-1-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3、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学期末各召开1次全体委员会会议,审议各学院上报的拟授予学士学位学生的有关情况,决定是否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条毕业生因有本规定第二条某款的情况而未获得学士学位,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推荐,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可授予学士学位1、因有本规定第二条第1款的情况而未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若在校期间因对学校、社会有突出贡献并受到省部级以上表彰(指省或国家有关部委厅级直属机关颁发的各种奖励或荣誉证书)者。

2、因有本规定第二条第2款的情况而未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若在毕业后2年内考取研究生;或在离校后3年内,经学校批准,回校参加学校组织的英语水平考试(非课程考试),成绩达到学校的要求,且其他方面均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可向原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可补授学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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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帮助大家清楚毕业所应具备的条件,现将获得毕业和学位资格的条件总结如下,10级 、11级学生请互相传阅,明确毕业条件,做好毕业准备。
毕业条件
修完所有专业选修和专业必修课程、公共必修、公选课,且成绩合格没有不及 格记录。 电子和自动化专业公选课要求最少6学分(其中人文或艺术类不少于4学分)
物理学公选课最少8学分(其中人文或艺术类不少于4学分、教师教育类课程不 少于2学分)
在符合毕业条件的基础上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专业课绩点不少以1.8 2、学位外语选英语的同学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不低于355分 学位条件 3、学位外语选日语的学生通过全国日语四级考试、或者在毕业前通过学校组 织的校级日语考试(百分制、六十分及格) 4、没有作弊记录 5、没有试读
电子和自动化专业的绩点计算科目包括:专业选修和专业必修 绩点计算方 物理学绩点计算科目包括:专业选修、专业必修和教师教育类课程(不包括公 法 选课) 绩点计算公 总绩点=单个成绩的平均绩点数之和÷学分之和 单个成绩平均绩点=单个科目的学分×单个绩点 式
的条件总结如下,10级
课,且成绩合格没有不及
或艺术类不少于4学分)
学分、教师教育类课程不
低于355分 或者在毕业前通过学校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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