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金融创新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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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1.29•【字号】宁政发〔2016〕264号•【施行日期】2016.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16〕26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2016年11月2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架构及职责第三章投资范围与运作方式第四章风险控制、监督和绩效考核第五章附则南京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创新财政支持经济和社会发展方式,市财政出资设立南京市政府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为规范基金运作管理、提高基金配置效率,根据财政部《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和《江苏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等有关基金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南京市政府投资基金,是指由市级财政注资为主、基金运营产生收益等为资金来源成立的,以市场化方式为主运作的政策性基金,下设“产业发展基金”和“城市建设发展基金”两个基金。

第三条基金运作管理原则为“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

第二章管理架构及职责第四条基金设立管理委员会,作为基金的管理决策机构,对市政府负责。

基金管理委员会应坚持依法行政,严格落实市委“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市人大依法审议重大事项程序和市政府议事决策规则等规范要求,建立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的基金管理方式。

第五条基金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和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成员包括发改委、经信委、建委、科委、财政局、审计局、金融办、商务局、农委、国资委、文资办等部门主要负责人。

基金管理委员会的职责包括:(一)审定基金使用的原则、方向和投资计划;(二)审议批准基金管理制度和政策;(三)审议批准基金设立、退出、收益处置等相关方案,符合“三重一大”的事项按规定程序报批;(四)对基金的运营管理进行监督和绩效考核;(五)审议批准基金续期、解散等重大事项;(六)其他应当由基金管理委员会决策的事项。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金融办南京市资本市场融资目标分解和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金融办南京市资本市场融资目标分解和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金融办南京市资本市场融资目标分解和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1.05•【字号】宁政办发[2012]1号•【施行日期】2012.0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金融办南京市资本市场融资目标分解和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12]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金融办拟定的《南京市资本市场融资目标分解和考核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二年一月五日南京市资本市场融资目标分解和考核奖励办法(市金融办 2011年12月)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人才引领、科技创业,制度先试、园区先行”八项重点计划,加快实现南京市资本市场“十二五”发展目标,突出年度重点工作导向,实施全面综合考评,激励先进,确保年度各项目标任务顺利完成,特制定南京市资本市场融资目标分解和考核奖励办法。

一、资本市场融资目标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人才引领、科技创业,制度先试、园区先行”八项重点计划的通知》(宁委发〔2011〕35号)要求,“十二五”期间在境内外、多层次资本市场实现企业辅导上市100家。

二、组织实施资本市场融资目标分解和综合考核、奖励结果,由市推进企业上市联席会议研究确定。

市金融办负责拟定考核目标、收集数据、初步审查、综合评定考核结果等具体工作。

每年初下达本年度考核目标,分年度进行考核。

为确保年度考核目标的顺利完成,各区县、国家级开发区要重视拟上市企业的培育,原则上以同年度报会企业数2倍左右确定各自的重点拟上市企业数,认真实施市金融办制定的重点拟上市企业培育计划。

三、考核范围(一)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南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南京化学工业园区、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二)市发改委、金融办、住建委、国土局、环保局、国资委、国税局、地税局、规划局等有关部门。

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南京市科技人才创新创业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南京市科技人才创新创业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南京市科技人才创新创业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04.10.21•【字号】宁科[2004]205号、宁财教[2004]790号•【施行日期】2004.10.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南京市科技人才创新创业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宁科[2004]205号、宁财教[2004]790号)各区县科技局、财政局,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科技创新创业环境建设,引导和鼓励科技人才在本市实施科技创新创业活动,推动科技人才优势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特在市本级科技三项费中设立“南京市科技人才创新创业资金”。

根据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研究制定了《南京市科技人才创新创业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南京市科技人才创新创业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二OO四年十月二十一日南京市科技人才创新创业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科技创新创业环境建设,引导和鼓励科技人才在本市实施科技创新创业活动,推动科技人才优势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设立“南京市科技人才创新创业资金”。

为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科技人才创新创业资金,以创业项目的创新性、科技人才或团队的创业能力和企业良好的成长性为重点,通过对创业项目给予资金扶持的方式,促进创业企业的快速成长。

第三条市科技人才创新创业资金的性质为政府性资金,是市科技三项费用的组成部分,年度总额在编制年度科技三项费预算时确定。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主管部门为各区县科技局,各高新技术园区、化工园、软件园、大学科技园管委会等。

第五条南京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负责本资金项目的组织、实施与管理。

第六条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参与本资金项目的评审、论证工作,负责本资金的拨付、监督、检查,协调市、区县财政确保项目经费的及时到位。

中共南京市委员会、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新发展阶段全面建设创新名城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中共南京市委员会、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新发展阶段全面建设创新名城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中共南京市委员会、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新发展阶段全面建设创新名城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南京市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1.01•【字号】宁委发〔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新发展阶段全面建设创新名城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宁委发〔2021〕1号各区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关于新发展阶段全面建设创新名城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2021年1月1日关于新发展阶段全面建设创新名城的若干政策措施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央和省委、市委决策部署,全面构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区域创新体系,全面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创新名城,全面塑造创新驱动发展新优势,优化集成近三年创新名城政策,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关于原始创新1.强化高水平科技创新平台建设。

深入推进网络通信与安全紫金山实验室、扬子江生态文明创新中心等开放平台建设。

根据创新名城建设需要,建立重大平台项目储备库,对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等重大平台在宁布局落地的,由政府牵头落实最高50亿元支持。

加强优势领域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研究中心等多学科交叉研究平台建设,实行“一事一议”。

(市科技局、市发改委)2.强化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

设立市级重大科技专项,对事关产业核心竞争力的战略性共性基础研究项目给予支持;对承担国家、省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项目的科研院所、企业,按规定给予支持。

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建立企业、金融机构、社会资本等多渠道投入机制,逐年提高政府对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投入的比重。

(市委创新办、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金融监管局)二、关于企业创新3.促进高新技术企业规模发展壮大。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科技创业创新载体绩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宁政发〔2016〕80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科技创业创新载体绩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宁政发〔2016〕80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科技创业创新载体绩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科技创业创新载体绩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宁政发〔2016〕8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科技创业创新载体绩效评价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南京市人民政府2016年4月18日南京市科技创业创新载体绩效评价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业创新的实施方案》(宁政发〔2015〕114号)精神,巩固创业载体建设成果,使创业孵化环境建设从注重载体数量规模向服务环境优化和载体整合提升转变,根据国家、省和市有关载体认定和管理工作要求以及《南京市紫金科技人才创业特别社区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评价的科技创业创新载体(简称科创载体)是指在我市范围内由独立机构运营,支持科技创新研发、科技成果转化和采用高科技创业的各类科技创业孵化载体,包括经各级主管部门认定或备案的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经市政府批复设立的紫金科技人才创业特别社区。

第三条众创空间,是指在各级科技部门备案,通过市场化机制、专业化服务和资本化途径构建的各类新型创业服务载体,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

科技企业孵化器,是指经各级科技主管部门按照相应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认定的,以科技型初创企业为服务对象,具备自有孵化场地和资金,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总部企业认定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总部企业认定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总部企业认定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7.10•【字号】宁政规字[2012]18号•【施行日期】2012.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总部企业认定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12)1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总部企业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二○一二年七月十日南京市总部企业认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市总部经济健康快速发展,鼓励境内外企业在我市设立总部和地区总部,规范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工作,根据南京市《关于加快发展总部经济的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总部企业,是指在我市投资注册的,对一定区域内的控股(相对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行使经营、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企业法人机构。

金融机构法人总部,指由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注册地在南京的金融机构。

总部企业的投资主体、经济性质不限。

第三条在我市范围内申请认定为总部企业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发改委牵头负责内资总部企业认定受理,并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相关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市投促委牵头负责外资总部企业(外资金融总部企业除外)认定受理,并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相关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市金融办牵头负责金融总部企业认定受理,并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相关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市财政、国税、地税、工商、统计、人社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对总部企业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五条总部企业认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统一审核、统一公布”的原则,实行企业自愿申请、社会公示、政府审核、动态管理。

第二章认定标准第六条申请总部企业认定,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一)符合南京市产业发展政策;(二)在南京市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内资企业注册资本金和净资产2000万元及以上,外资企业注册资本金和净资产300万美元及以上;(三)在南京市域外投资或授权管理的企业不少于3家。

江苏省金融创新奖评选办法

江苏省金融创新奖评选办法

江苏省金融创新奖评选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为导向,促进我省金融业创新发展,增强金融机构综合竞争力,充分发挥金融在服务我省经济社会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推动我省高质量发展中的积极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金融创新奖主要奖励补助以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扩大金融市场规模、完善金融服务功能、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服务创新驱动、推动转型升级为主要特征的产品创新、服务创新、技术创新等并取得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在全国处于领先位次的优秀金融创新项目。

省金融创新奖每年评选一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经有权部门批准设立从事金融业务的银行业、证券业、期货业、保险业等金融机构以及各类新型金融组织,既包括注册地设在我省的独立法人机构,也包括在我省设立的分支机构。

第四条省财政厅会同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保监局、江苏证监局(以下简称“省级相关金融管理机构”)负责省金融创新奖评选工作,并组织专业骨干和特邀专家成立“江苏省金融创新奖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每年度省金融创新奖项目评审。

第五条省金融创新奖的申报、评审、授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奖补范围第六条省金融创新奖重点奖补范围包括直接融资、普惠金融、小微企业金融、涉农金融、科技金融、文化金融、绿色金融、民生金融等重点金融服务领域。

第七条省金融创新奖项目一般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创新性突出: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金融机构为满足市场需求,研发实施能为企业融资提供性能更优、质量更好、效率更高的新型金融产品、金融服务和金融技术。

(二)应用性较强:创新项目原则上应于近两年内(含评比当年)完成研发并已投放市场实施和运用,且能有效提升资源配置效率、扩大金融市场规模、完善金融服务功能、满足客户金融需求。

(三)经济或社会效益突出:通过创新项目的实施能够产生明显的经济或社会效益,重点在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促进区域金融协调发展、提高普惠金融服务能力、推动科技自主创新、促进绿色发展、丰富拓宽融资渠道、提高直接融资比重等方面取得重大突破。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新兴产业发展基金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新兴产业发展基金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新兴产业发展基金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7.17•【字号】宁政办发〔2017〕136号•【施行日期】2017.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新兴产业发展基金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13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京市新兴产业发展基金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7月17日南京市新兴产业发展基金实施方案(试行)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新兴产业发展的一系列政策文件精神,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助推新兴产业项目引进和企业成长,按照《南京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市政府分年安排财政出资100亿元设立南京市新兴产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并以此吸收社会资本组建子基金,将规模放大至500亿元。

为规范基金管理运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政府主导方向:发挥政府在产业发展中的引导功能,创新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方式,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投向我市重点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探索构建投贷联动机制,实现政策导向和目标。

专业团队管理:遴选专业团队管理,实施“募、投、管、退”全过程专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

基金管理机构原则上不干预子基金具体管理与运作。

市场发现价值:根据新兴产业发展需求,母基金主要通过参股或合伙方式,与社会资本发起设立或增资各类投资基金,放大基金杠杆作用,以市场方式发现和引进项目,实现可持续运作。

市区联动运作:聚焦产业布局优化,发挥园区项目载体功能,建立市区联动机制,引资引智引技引才并举,促进新兴产业集群建设。

做好风险管理:从母基金决策、托管机构治理、资金监管等方面进行规范,建立绩效考核制度,防范资金运作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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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金融创新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银监会监管的其他金融机构
【发文字号】宁政规字[2015]2号
【发布部门】南京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1.19
【实施日期】2015.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金融创新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政规字〔2015〕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金融创新奖励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15年1月19日
南京市金融创新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调动在宁金融机构开展金融创新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进一步提升金融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推动泛长三角区域金融中心建设,根据《市政府关于全面深化金融改革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宁政发〔2014〕17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金融创新奖励主要奖励以提高金融配置效率、扩大金融市场规模、完善金融服务功能、保障金融运行安全、服务创新驱动、推动转型发展等为主要特征的金融组织创新、产品创新、技术创新、工具创新和服务创新等优秀金融创新项目。

第三条市金融办、市财政局负责金融创新奖励的组织实施工作。

建立金融创新奖励评审专家库,由市相关部门、在宁金融监管部门、金融行业协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等推荐专家和学者组成。

第四条金融创新奖励的申报、评审和授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奖励范围
第五条以下机构可按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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