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洋山深水港区及其附近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交通部关于上海水上安全监督规则

交通部关于上海水上安全监督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5.01.09•【文号】交安监发[1995]27号•【施行日期】1995.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交通部关于上海水上安全监督规则规定(1995年1月9日交安监发(1995)27号文批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宗旨为加强上海水上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港口、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的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维护国家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适用水域除另有规定外,本规则适用以下水域:(详见本规则第十七章第一百二十条)一、黄浦江(简称里港)二、长江口(简称外港)三、杭州湾北岸水域(简称新港)本条第一、二项的水域为狭水道。
第三条适用对象本规则适用于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一切船舶、设施及其所有人、经营人、代理人、船员、引航员和其它有关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一般原则一、凡本规则未规定事项,依照我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和我国政府认可的有关国际公约和规则办理。
二、关于避碰和信号部分,凡本规则和我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未有规定事项,依据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和国际信号规则办理。
第五条主管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港务监督是实施本规则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船舶、设施和人员第六条进港一、船舶进入本规则第二条规定水域,应按船舶进出港口签证管理规定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定办理进口手续,并应接受主管机关的检查。
二、核能(动力)船舶还应向主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接受特别检查和管理。
第七条离港一、离港的船舶开航前应按船舶进出港口签证管理规定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定办理离港手续,并应接受主管机关的检查。
二、除气象原因外,已办理签证或取得出口许可证的船舶,若在24小时内不能离港,应重新办理签证或申请出口许可,由此发生的交通等有关费用由船方承担。
上海市港口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洋山深水港区港政航政管理办法》的公告

上海市港口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洋山深水港区港政航政管理办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港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5.11.25•【字号】沪港法[2005]307号•【施行日期】2005.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上海市港口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洋山深水港区港政航政管理办法》的公告(沪港法[2005]307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上海洋山深水港区港政航政管理办法》,现予发布。
特此公告。
二00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附:上海洋山深水港区港政航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上海洋山深水港区的管理,规范港口、航运经营行为,维护港口、航运经营秩序,保障上海洋山深水港区的安全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上海洋山深水港区以及进出洋山深水港区的航道、锚地等水上区域(以下统称洋山深水港区)的港政、航政管理。
本办法所称港政管理是指对洋山深水港区的水域、陆域、岸线和与之配套的待泊、联检、避风锚地以及进出洋山深水港区的规划实施管理;研究制定发展政策;建立港政管理制度;负责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负责安全生产、工程建设质量、经营市场、环境保护等监督与管理;负责船舶引航管理、规费征收和管理、统计、信息、对外宣传。
本办法所称航政管理是指班轮管理;航运企业、船舶及各类航运辅助业企业的市场准入管理;航运市场管理及运政执法检查;运输价格的监管和规费征收;航运统计和信息管理;水陆运输政策指导与行业协调;港航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置;政府安排的水陆运输任务的组织实施。
第三条上海市港口管理局负责洋山深水港区港政和航政的行政管理工作;并在洋山深水港区设立上海市港口管理局洋山深水港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洋山办),对洋山深水港区进行日常管理。
第四条洋山深水港区运行和建设管理遵循统一高效、依法规范,科学布局、全面规划的原则。
上海海事局能见度不良条件下通航安全管理办法

上海海事局能见度不良条件下通航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避免或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加强能见度不良条件下的水上交通管理,维护通航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能见度不良时,在上海海事局辖区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设施和上海海事局所属各单位和相关部门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上海海事局指挥中心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和指挥辖区内能见度不良条件下的通航安全管理工作。
各分支局和东海海巡执法总队负责本辖区内能见度不良条件下的通航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上海海事局能见度不良条件下的通航管理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区域联防、果断处置为原则。
第五条能见度不良期间的交通管制工作实行区域化管理,实施或解除交通管制措施由各区域负责单位决定并发布。
吴淞VTS覆盖区及附近水域由吴淞海事局负责。
洋山VTS 覆盖区海域由洋山港海事局负责。
黄浦江水域(107灯浮上游)由黄浦海事局负责(或杨浦、黄浦、闵行实行轮值制度)。
实施或解除交通管制措施时,区域负责单位应向上海海事局指挥中心报备,并通报各相关分支局。
跨区域联防由上海海事局指挥中心负责,统一协调指挥。
第二章通航标准第六条黄浦江水域能见距离小于1 000 米时,船舶应当缓速航行;能见距离小于500米时,禁止大型船舶航行;能见距离小于100 米时,禁止一切船舶航行。
第七条长江上海段水域能见距离小于1 海里时,船舶应当缓速航行;能见距离小于1000 米时,大型船舶应当停止航行;能见距离小于500 米时,禁止船舶航行。
当北槽航道水域能见距离小于1000米时,未进入北槽航道的船舶禁止驶入北槽航道,已进入北槽航道的船舶应当谨慎航行,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并与吴淞VTS保持联系。
除挖泥船以外,正在施工的船舶应停止作业让出航道。
当北槽航道能见距离大于500米小于1000米时,挖泥船应谨慎作业;能见距离小于500米时,停止作业。
第八条洋山深水港区及其附近水域能见距离小于500米时,禁止船舶航行。
上海海事局关于印发《上海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上海海事局关于印发《上海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海事局•【公布日期】2006.06.29•【字号】沪海通航[2006]368号•【施行日期】2006.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上海海事局关于印发《上海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沪海通航〔2006〕368号)各有关单位:现将《上海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二OO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上海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舶交通管理,保障船舶交通安全,提高船舶交通效率,保护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上海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系统是指为保障船舶交通安全,提高交通效率,保护水域环境,由主管机关设置的对船舶实施交通管制并提供咨询服务的系统。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上海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区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的下列船舶、设施(以下简称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代理人:(一)吴淞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区域(以下简称吴淞交管区域):1、国际航行船舶;2、10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和拖带1000载重吨及以上的拖轮船队;3、客船;4、500载重吨及以上的液货船(油轮、散装液体化学品船、液化气体船)。
(二)洋山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区域(以下简称洋山交管区域):1、国际航行船舶;2、150总吨及以上拟在小衢山与西马鞍山岛之间穿越洋山港主航道的船舶;3、500总吨及以上油轮、散装液体化学品船、液化气体船;4、客船;5、主机额定功率750千瓦及以上拖轮;6、10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和拖带1000载重吨及以上的拖轮船队。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吴淞船舶交通管理中心和洋山船舶交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交管部门”),依据本规定负责在各自管辖区域具体实施船舶交通管理。
上海市港口管理局关于同意洋山深水港区过渡期客运码头工程使用岸线的批复

上海市港口管理局关于同意洋山深水港区过渡期客运码头工程使用岸线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港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5.11.11•【字号】沪港规[2005]284号•【施行日期】2005.1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上海市港口管理局关于同意洋山深水港区过渡期客运码头工程使用岸线的批复(沪港规[2005]284号)洋山同盛港口建设有限公司:你单位填报的《港口岸线使用申请书》及有关资料收悉。
经研究,现就岸线使用批复如下:一、建设项目名称:洋山深水港区过渡期客运码头工程。
二、岸线使用单位:洋山同盛港口建设有限公司。
三、岸线使用位置:洋山深水岸区二期工程码头西侧。
四、岸线使用长度:根据洋山深水港区过渡期客运码头工程的规模和布置方案,批准使用岸线长度为180米,使用岸线范围为洋山深水港区二期工程码头西侧角点(54座标X=3390679.473,Y=503967.325)起向西180米止。
五、码头前沿设计水深为6米。
六、岸线使用功能:客运旅游。
七、岸线使用期限:为临时使用岸线,待洋山深水港区后续工程实施时,到我局办理岸线注销手续。
八、管理要求:1、你单位应在获得岸线使用证一年内投入建设;逾期不投入建设,应办理展期手续,展期为六个月;逾期不办理手续或展期已满仍不投入建设,我局将注销该段岸线的使用许可。
2、岸线使用范围内水域工程的布置须符合港口规划控制要求,施工前,请报送施工图等设计资料,经我局核准后实施。
3、岸线使用涉及环保、消防、卫生、通航安全等问题,请分别征询有关管理部门意见,并予落实。
特此批复。
二00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外来文件清单

2016.1.1
海事局网站
指定人员/安监室
77
关于印发《海船船员健康检查要求》 海船员2012 (678)号
中国海事局
2012.10.1
海事局网站
指定人员/安监室
78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 第625号
国务院
2013.1.1
海事局网站
指定人员/安监室
79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实施《73/78防污公约》附则V2011年修正案的通知 海船舶(2012)798号
68
国内航行船舶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自动识别系统设备管理规定
中国海事局
2010.4.12
海事局
指定人员/安监室
69
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2年修改通报)
海事局
2012
海事局网站
指定人员/安监室
70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健康证书管理办法 海船员(2016)521号
中国海事局
2016.9.21
海事局网站
指定人员/安监室
71
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航路调整方案,长江口深水航道(12.5米)延伸段试通航暂行规定
上海海事局
2011.1.8
海事局网站
指定人员/安监室
72
老铁山水道船舶安全航行特别管理规定(试行)
辽宁海事局
2010.7.2
海事局网站
指定人员/安监室
73
关于实施长山水道船舶定线制和长山水道船舶报告制的公告
中国海事局
2013.1.1
海事局网站
指定人员/安监室
80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决定(交通部2013年第16号令)
请注意!上海吴淞、洋山VTS管理服务区域及VHF频道调整

请注意!上海吴淞、洋山VTS管理服务区域及VHF频道调整吴淞VTS管理服务区域及VHF频道调整上海VTS升级改造已进入试运行阶段。
为配合VTS新系统的功能发挥,进一步提升海事监管服务效率,高效使用辖区甚高频无线电话(以下简称VHF),对航道、锚地、警戒区等重点水域进行统一监管,上海海事局对辖区VHF频道使用范围进行了调整,同时发布《上海海事局吴淞VTS用户指南》(以下简称《指南》),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原《指南》同时废止。
最新上海海事局VTS管理服务区示意图示意图直观易懂,此外小编还为航经吴淞海事局辖区广大船员朋友们总结出新老《指南》的不同之处,那就是:四变化,一重点。
变化一:管理服务区新版《指南》中规定吴淞VTS管理服务范围是以下三个连线围成的水域:1. 31°07′49″N/122°18′54.7″E、31°07′49″N/122°20′00″E、31°16′00″N/122°20′00″E、31°16′00″N /122°45′20″E、30°50′24″N/122°45′20″E、花鸟山北端、30°47′57″N/122°28′00″E、30°52′00″N/122°28′00″E、30°52′00″N/122°18′00″E、31°00′00″N/122°18′00″E 和大治河口连线;2. 浏河口浏黑屋与崇明施翘河口施信杆的连线;3. 黄浦江草临线对江轮渡码头连线变化二:L1报告线下列 7 点连线组成新的L1报告线:1. 31°07′49″N /122°18′54.7″E2. 31°07′49″N /122°20′00″E3. 31°16′00″N /122°20′00″E4. 31°16′00″N /122°45′20″E5. 30°50′24″N /122°45′20″E6. 花鸟山北端7. 30°47′57″N/122°28′00″E变化三:VHF通讯频道原来用户指南中所有的双工频道全部转换的单工频道,具体见下表:原长江口VHF08、北槽VHF09和外高桥VHF71保持不变。
海上安全法规

主席令第7号(198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主席令第22号(1989)《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国务院令第38号(1989)《中国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02号(1983)《中国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人大常务委员会(1999)《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国务院令第10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
国务院令第475号(2006)《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
条例》
国务院令第494号(2009)《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国务院令第561号(2010)《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交通部(1988)《关于严格遵守无线电话通信规定的通知》
交通部第14号令(1990)《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
交通部(1993)《海上航行警告与航行通告管理规定》
交通部(1995) 《上海水上安全监督规则》
交通部(2000)《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交通部(200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交通部(2010)《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
交通部5号令(2011)《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交通部海事局(2005)《上海洋山深水港区及其附近水域通航安全管理
规定》
上海人民政府(2001)《上海市沿海边防治安管理办法》
上海人民政府(2010)《上海港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管理办法》
上海海事局(2005)《上海洋山深水港及其附近水域船舶报告制规定》。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杭州湾跨海大桥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杭州湾跨海大桥(以下简称“大桥”)水域交通秩序,保障大桥和过往船舶、设施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大桥相关水域内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和设施及其所有人、经营人、船长、船员以及大桥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其下设的当地海事机构依据本规定具体负责大桥水域的通航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航行
第四条大桥自北向南依次设置四个通航孔及其对应的桥区航道,分别为:
1号通航孔(北航道北侧副通航孔),其对应的桥区航道为30°34'09"N/121°02'59"E、30°34'01"N/121°02'42"E和30°33'54"N/121°02'26"E三点连线为中心线,两侧各宽40米,航道走向062°-242°。
2号通航孔(北航道主通航孔),其对应的桥区航道为30°34'34"N/121°04'20"E、30°33'53"N/121°02'47"E和30°33'11"N/121°01'15"E三点连线为中心线,两侧各宽100米,航道走向062°-242°,相应的水上助航标志见附录。
3号通航孔(北航道南侧副通航孔),其对应的桥区航道为30°
33'59"N/121°03'25"E、30°33'44"N/121°02'53"E和30°33'06"N/121°01'30"E三点连线为中心线,两侧各宽40米,航道走向为062°-242°。
4号通航孔(南航道主通航孔),其对应的桥区航道为30°29'22"N/121°08'00"E、30°28'24"N/121°06'40"E和30°27'26"N/121°05'20"E三点线为中心线,两侧各宽100米,航道走向为049°-229°,相应的水上助航标志见附录。
第五条除第四条所列桥区航道外,其余桥孔禁止船舶通行。
大桥禁航水域禁止无关船舶进入。
第六条2号航孔桥梁通航净空高度47米(设计最高通航水位为平均大潮高潮面,下同),桥梁通航净空宽度325米,代表船型为35000载重吨及以下散货船;其两侧1号和3号通航孔桥梁通航净空高度28米,桥梁通航净空宽度110米,代表船型为1000载重吨及以下杂货船;4号通航孔桥梁通航净空高度31米,桥梁通航净空宽度250米,代表船型为3000载重吨及以下杂货船。
第七条通过大桥的船舶应当遵守下列航行规则:
(一)1号通航孔及其对应的桥区航道为由东向西(上行)1000载重吨以下船舶单向通航,通航船舶应在其桥涵标引导下,在航道中间航行。
(二)2号通航孔及其对应的桥区航道为5000载重吨以下船舶双向通行,通航船舶应在其桥涵标引导下,靠右航行。
或5000—35000载重吨船舶单向通行,通航船舶应在其桥涵标的引导下,在航道中间航行。
(三)3号通航孔及其对应的桥区航道为由西向东(下行)1000载重吨以下船舶单向通行,通航船舶应在其桥涵标引导下,在航道中
间航行。
(四)4号通航孔及其对应的桥区航道为3000载重吨以下船舶双向通行,通航船舶应在其桥涵标引导下,靠右航行。
第八条通过大桥的船舶,应当保持足够的富余高度,根据本船的吨位和当时水面以上的最大高度,按照桥区航道及通航孔的通航技术标准,选择适合本船安全通过的桥区航道及通航孔,并尽可能选择缓流时段通过大桥。
禁止超大桥通航尺度的船舶通过大桥。
第九条船舶进入大桥水域前,应对舵、锚、主辅机、航行设备、通信导航设备等重要设备进行再检查,确认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落实相关安全措施,确保安全通过。
第十条船舶通过大桥水域时,必须:
(一)备车航行,加强了望,船长在驾驶台指挥、轮机长在机舱值班;
(二)通过VHF11或VHF16频道提前与过往船舶取得联系,相互通报船舶动态。
第十一条船舶在单向通航的桥区航道及其通航孔内航行时,应当尽可能在航道中间行驶;船舶在双向通航的桥区航道及其通航孔内航行时,应当尽可能靠近其右舷的航道一侧行驶,并与大桥桥墩保持适当的安全距离。
第十二条船舶在桥区航道及其通航孔内航行,禁止下列行为:(一)追越;
(二)调头;
(三)横越;
(四)逆向行驶;
(五)拖带长度超过100米的拖带船组从北通航孔的两侧副通航孔通过;
(六)载运一级危险货物的船舶、拖带长度超过200米的拖带船组和10000载重吨及以上的船舶夜间通过。
(七)妨碍其他船舶安全的行为;
第十三条气象部门发布桥区海域风力达到8级及以上时,禁止船舶通过大桥北通航孔两侧的副通航孔;海面风力达到9级及以上时,禁止船舶通过大桥。
视程小于1500米时,禁止船长超过100米(含拖带长度,下同)的船舶以及载运一级危险货物的船舶驶入桥区航道;
视程小于1000米时,禁止所有船舶驶入桥区航道;
视程小于500米时,禁止船舶在大桥附近水域航行和靠离泊作业;
第十四条下列船舶通过大桥,必须申请引航:
(一)外国籍船舶;
(二)操纵能力受限制船舶;
(三)通过南通航孔的载重2000吨及以上船舶;
(四)通过北通航孔的载重10000吨及以上船舶;
(五)其他有特殊要求的船舶。
第十五条载重10000吨及以上的船舶、拖带长度超过200米的拖带船组通过桥区航道及其通航孔,应提前24小时申请当地海事机构实施现场交通管制。
第三章停泊、作业
第十六条船舶在大桥附近水域进行靠、离泊作业,应选择合适时机,并应在VHF11频道或VHF16频道及时通报船舶动态,避免妨碍他船航行。
其中,载有3000吨及以上危险品货物的船舶和10000
吨及以上其它货物的船舶靠离泊作业,应落实拖轮助泊。
第十七条在大桥附近水域码头停靠船舶,应落实各项安全措施,防止发生断缆,危及大桥安全。
第十八条在大桥附近水域锚泊船舶,应加强值班并保持通讯畅通,防止发生走锚,危及大桥安全。
非自航船舶在大桥附近水域锚地锚泊时,必须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并配备足够数量和功率的拖轮值守。
距离大桥轴线不足2海里的锚泊船舶应保持备车状态。
第十九条禁止船舶在大桥附近水域试航、校正罗经、捕捞、采掘及其他有碍大桥安全的作业。
第二十条未经主管机关许可,任何单位、个人及船舶不得在大桥附近水域进行测量、打捞等作业及从事水上大型群众性活动或者体育比赛。
第二十一条大桥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对大桥通航孔的桥梁结构、防撞设施、助航标志等进行有碍通航安全的维修、作业,应提前15天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申请,经许可后方可进行。
突击性或临时、零星施工作业,须征得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同意后进行。
第四章安全保障
第二十二条大桥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必须:
(一)建立完善大桥安全管理机制,落实大桥附近水域日常维护和安全管理责任。
(二)设置和维护大桥防撞、监控设施、助航标志等安全设施,确保其效能完好,并制订相关应急预案。
(三)对桥区航道水深、水文进行定期测量,并将相关资料及时向海事、引航机构提供。
第二十三条船舶应当配备大桥水域的最新航海图书资料。
第二十四条申请引航通过大桥的船舶,应在当地海事机构公布的引航员登(离)轮点等候引航员上(下)船。
第二十五条在大桥附近水域航行、停泊时,应保持VHF11频道和VHF16频道有效值守。
配备AIS的船舶应当正确使用,并保持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第二十六条航标等助航设施维护单位,应经常性组织巡查,一旦发现移位、损坏、灭失、异常等,应及时组织修复。
在此之前,及时申请当地海事机构发布航行通(警)告。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船舶和个人发现大桥附近水域有碍大桥安全的异常情况,应立即向当地海事机构报告。
第二十八条在大桥附近水域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或险情,应采取一切有效措施组织自救、互救,最大程度地避免或减轻可能对大桥造成的危害,并立即向当地海事机构报告。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对违反本规定者,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大桥相关水域:指大桥轴线两侧各3海里以内的水域。
大桥附近水域:系指大桥轴线两侧各3000米之内的水域。
大桥禁航水域:指除通航孔及桥区航道外,大桥轴线两侧各1200米范围内的禁航水域。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二○○八年五月一日起试行。
附录
杭州湾跨海大桥南、北航道水上助航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