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暂行办法
山阴县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专项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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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9 2 0 . 4 0 0 2 0 4 . 4 2 5 . 9 5 2 7 4 9 2 8 _ 2 6 O 2 O 5 6 5 2 0 1
4土地权 属调 整及后期管护
4 . 1 成 立权 属 调 整 领 导 小 组
组 建土地 权属 调整 工作 领导 小组 。领 导小 组组长 由分 管副县长担任 ,山阴县国土资源局 主要领导担任 副组长 ,成
员为县 国土 、 水利 、 农业、 林业等部 门及乡政府的主要领导 。
( 2)覆 土层 内不 含障碍 层 ,0 . 5 米 土体 内砾 石含量 不
组织 田间劳作 ,提高劳动生产率。根据 田间道路服务 的面积 和功能不同 ,可 以将其划分为 田间道 、生产路两级。
名 称
一
3 . 1 . 4道路设 计标 准
表 1 工 程 量 汇 总 表
单位 数值 土地平整工程 1砌体拆除 房屋拆除 地 基拆除 垫层拆除 清理石渣 石渣运输 2底土平整 3 客土覆盖 4 . 田埂 修 筑 5 . 土地翻耕
大于 5 %:
( 3 )耕作层土壤有机质含量 在 0 . 6 % 以上 ;
【 二 ( 4)产量在一般 年份下 ,当年作 物产量恢复 到周边耕 主要负责权属调整经费落实 ,工作方 案的审查 ,权属调整 _ 作验收和权属问题的协调解决。 地产量 的 5 0 %,三年 内达 到周边耕地作物产量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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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 北 国 土 资 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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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后的梯 田安全稳定 ,具备 相应 的蓄水能力 ,工程量合理 。
的物理或化学措施 、改善土壤 状态 ,提 高土壤肥力 ,增加土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8.01.19•【字号】皖国土资规〔2018〕1号•【施行日期】2018.0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工作的通知各市及广德、宿松县国土资源局:开展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是落实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战略举措,是盘活工矿废弃地资源优化调整建设用地布局的重要手段。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规〔2015〕1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序推进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范围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应当是无土地复垦义务人、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时已经明确为建设用地但尚无法利用的建设用地,包括各类工矿企业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毁损的土地,因交通、水利设施和建筑物废弃等遗弃荒芜的土地,废弃的农村砖瓦窑等用地及特殊用地等废弃的建设用地。
纳入复垦利用试点范围的土地应当权属清晰,因政策原因被政府关停和整合的工矿企业损毁土地,可以定为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
具体认定程序,按照《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执行。
二、科学编制专项规划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专项规划由市、省直管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省国土资源厅组织专家论证,出具审查意见后,由市、省直管县人民政府批准发布,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对于复垦潜力仅集中于个别县域内的,可由县单独编制专项规划,报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论证,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发布实施,并报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专项规划实施过程中涉及项目区布局、规模、用途等原则性内容变更的,应当编制规划修改方案,按原报批程序批准。
没有编制专项规划或者专项规划到期后未及时重新组织编制的,不得开展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工作。
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专项规划工作方案

1 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专项规划编制工作方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和《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规定,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规〔2015〕1号)要求,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1.1工作目的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专项规划编制工作是按照土地复垦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落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土地整治规划的专项规划。
通过规划的编制及复垦项目的实施,能够改善矿区生态环境和群众生产生活条件、促进保护耕地和节约集约用地、优化建设用地布局、积极推动环境综合治理和生态恢复,促进区域可持续发展,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1.2工作目标及任务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从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与建设、城乡统筹发展和保护生态环境等角度出发,以2014年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成果为基础,结合实地调查,分析工矿废弃地现状,评价工矿废弃地复垦适宜性和潜力,确定工矿废弃地复垦的目标和任务,统筹安排工矿废弃地复垦年度计划,进行复垦投资估算与效益评价,并制定切实可行的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具体任务如下:1、收集省厅备案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2014年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数据、二调数据;2、收集项目拟复垦地块的土地使用证或有效证明文件;3、采集复垦地块现状照片;4、依据收集资料初步确定地块。
遥感监测图斑核实调查上图;5、按照国土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的有关政策要求,结合具体情况,对工矿废弃地复垦资源进行实地调查,形成台账。
查明工矿废弃地的类型、分布、数量、权属以及用地合法性、复垦义务人等基础情况;6、确定复垦的目标任务、拟定复垦计划安排,制定建新用地计划安排,做好效益评价,制定保障措施项目布局和时序安排;7、编制工矿废弃地现状分布图;工矿废弃地复垦潜力分布图;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规划图等上报评审所需的各种图件资料;8、各种报件权属资料的整理、编制,影像资料整理;9、协助国土资源局上报规划,组织专家评审、修改、验收;10、复垦地块等基础信息按要求在线备案。
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

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在保护耕地和占补平衡制度背景下,新增建设用地,除了可以向耕地后备资源和农村低效建设用地复垦要补充耕地之外,还可以向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要补充耕地。
今天我们就来详细解析一下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
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的由来矿产资源开发在为国民经济发展作出贡献的同时,也对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了破坏。
据统计,2009年我国有1亿多亩因生产建设活动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未复垦,而且每年新增损毁土地435万亩,其中60%以上是耕地或其他农用地,严重威胁着我国的粮食安全和生态安全。
2012年,原国土资源部出台《关于开展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45号),开始在河北、山西、内蒙古等十个省(自治区)开展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并将工矿废弃地的复垦与新增建设用地相挂钩。
2015年,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原国土资源部出台了《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管理办法》(国土资规〔2015〕1号),对工矿废弃地复垦试点工作进行了较为系统、详细的规定,并在全国实施。
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制度根据《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是指将历史遗留的工矿废弃地包括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废弃地等加以复垦,在治理改善生态环境基础上,与新增建设用地相挂钩,合理调整建设用地布局,确保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利用更集约,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的土地整治措施。
”工矿废弃地复垦所针对的是国有或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并与建新占地规模(新增建设用地)相挂钩。
这一点,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制度有相似之处。
即工矿废弃地(原“旧”建设用地)通过复垦增加了耕地,从而换取同等规模的建新占地(即新增建设用地)。
在增减挂钩制度之下,城市新增建设占用的耕地通过复垦工矿废弃地而增加的耕地来进行平衡,工矿废弃地复垦实际上也是占补平衡制度下补充耕地的途径之一。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复垦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4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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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复垦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复垦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4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为加强和规范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复垦项目的管理,国土资源部制定了《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复垦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部耕地保护司。
国土资源部二000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复垦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复垦项目管理,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复垦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用中央财政资金扶持,由国土资源部组织实施,对因各项生产建设造成挖损、塌陷、压占等破坏的土地进行复垦的项目。
第三条项目管理遵循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确定的以下基本原则:(一)统筹规划,突出重点,规模建设,注重效益;(二)按项目管理、按立项条件择优选择;(三)实行“国家引导、配套投入、民办公助、滚动开支”的投入机制;(四)按项目确定资金,集中投入,不留缺口,奖优罚劣。
第四条项目建设遵循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有关方针、政策;坚持复垦利用被破坏土地,增加耕地和农用地,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
7、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管理办法详解

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推进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6号)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是指将历史遗留的工矿废弃地以及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废弃地等加以复垦,在治理改善生态环境基础上,与新增建设用地相挂钩,合理调整建设用地布局,确保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利用更集约,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的土地整治措施。
第三条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生态优先、合理利用。
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应当以改善生态环境为出发点,坚持因地制宜、综合治理和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相统一,提高土地资源的综合承载能力。
(二)科学规划、规范运作。
在调查摸清工矿废弃地资源现状、利用潜力和做好确权工作的基础上,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科学编制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专项规划,强化整体管控。
按照“限定范围、控制规模、项目管理、定期考核”的要求,封闭运行,严格监管。
(三)保护耕地、节约用地。
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采取综合措施确保复垦耕地质量,严格控制建设占用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坚持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守住总量、控制增量、综合利用、提高效率,防止片面增加城镇建设用地规模。
(四)统筹推进、形成合力。
建立政府组织、部门合作、群众参与、利益共享的工作机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社会组织投资土地复垦。
有条件的地方,可将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与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建设、土地整治等工作统筹推进,发挥政策组合效应。
第四条申请开展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的市、县,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潜力较大,且待复垦土地相对集中连片;(二)工矿业活动对当地群众生产生活和生态环境造成的影响较大,群众对改善生态环境和生产生活条件的要求迫切;(三)推进新型城镇化和区域协调发展用地供需矛盾突出,需要对建设用地结构和布局进行调整优化;(四)当地政府重视,土地管理严格规范,近两年内没有因违法违规用地被市级以上人民政府问责或约谈。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石市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办法(试行)》的通知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石市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黄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3.05•【字号】•【施行日期】2013.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石市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办法(试行)》的通知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黄石市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3年3月5日黄石市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资源节约优先战略,促进耕地保护和矿山生态环境治理恢复,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保障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 592 号令)、《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45 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构建保障跨越式发展用地新机制的意见》(鄂政发〔2012〕37 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是将历史遗留的工矿废弃地以及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废弃地加以复垦,在治理改善工矿区生态环境基础上,与新增建设用地相挂钩,盘活存量和合理调整建设用地布局,确保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
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以下简称试点)应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土地资源有效利用相协调为根本目的,通过废弃地复垦,促进土地资源节约、合理和高效利用,提升土地资源的综合承载能力。
第三条试点工作应遵循“统一规划、统筹部署;封闭运行、严格考核;明晰产权、维护权益;规范运作、严格管理”的原则积极推进。
试点项目复垦与建新用地实行整体审批,建新项目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征地、供地、用地,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必须严格执行招拍挂出让制度。
复垦面积必须大于建新面积,复垦耕地的数量和质量必须高于或等于建新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复垦耕地的质量等级达不到建新占用耕地质量的,按照折算后的面积确定建新占用耕地的数量。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工矿废弃地和废弃居民点复垦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工矿废弃地和废弃居民点复垦利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土地复垦与耕地保护【发文字号】包府办发[2013]185号【发布部门】包头市政府【发布日期】2013.10.22【实施日期】2013.10.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工矿废弃地和废弃居民点复垦利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包府办发〔2013〕185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包头市工矿废弃地和废弃居民点复垦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10月22日包头市工矿废弃地和废弃居民点复垦利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工矿废弃地和废弃居民点复垦利用工作,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进一步提高国土资源保障和服务能力,根据《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国土资源部关于支持内蒙古经济社会发展有关措施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69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4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矿废弃地和废弃居民点复垦利用,是指将历史遗留的工矿废弃地、废弃居民点以及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废弃地(即复垦区)加以复垦,并与新增建设用地(即建新区)相挂钩,在严格控制建设用地总量、确保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的前提下,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镇)规划等,依法对复垦区进行因地制宜综合改造,使废弃地得到充分有效利用。
通过复垦新增的建设用地指标可用于农村居民点还建、工矿发展、基础设施、民生工程、城镇建设等。
复垦区与建新区共同组成项目区。
第三条工矿废弃地和废弃居民点复垦利用工作应遵循的原则:(一)科学规划,统筹安排。
工矿废弃地和废弃居民点复垦利用应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整体考虑土地开发利用、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布局、生态环境保护,实现耕地资源有效保护、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城乡建设统筹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