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
致萧山区国税局临浦分局:
兹有程曙岚等3人于2013.01.01-2013.03.10期间在我单位从事技术服务,劳务费合计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12000.00元),请给予开具发票。
此致
敬礼!
杭州萧山临江工贸有限公司
二零一三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