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的民法保护方法(五).doc
国际私法第七章 物权

( 一 ) 物权的概念 “ 物权 ” 主要是大陆法系国家民法上的概念 , 在英美法中 与之相对应的概念是 “ 财产权 ” 。 ( 二 ) 物权的主体 在大多数国家 , 自 然人 、 法人 、 国家均可 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取得物权并享有同等的法律保 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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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物权的客体 物权的客体是物 , 但各国民法对 “ 物 ” 的 理解和规定并不一致 。 大陆法系的大多数国家认 为物仅为有体物 。 我国 《 物权法 》 规定 :“ 本法所称物 , 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 法律规定权利 作为物权客体的 , 依照其规定 。” 这说明我国物 权的客体并不仅限于有体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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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 物权的取得 、 变更和消灭 对物权的取得 、 变更或消 灭 , 各国 规定也 不尽相同 。 以所有权的取得 ( 转移 ) 为例 , 根据 《 法国民法典 》 第 1583 条的规定 。 ( 六 ) 物权的保护方法 在民法上 , 物权的保护方法 , 主要有物权人 请求停止侵害 、 排除妨碍 、 恢复原状 、 返还原 物 、 消除危险 、 损 害赔偿等 , 但不同 国 家在 具体规定的 方法上亦有所不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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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几种特殊物权的法律适用
物权依物之所在地法这一冲突原则虽然被各国 广泛采用 , 但并不意味着任何一种国际物权都必 须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 有些国际物权关系 , 如运 输途中 的货物的物权 、 交通运输工具的物权 、 信托物权 、 国 家财产的 物权 、 位于无主土地上 的财产的物权等 , 因其自身的特殊性 , 往往需要 用特殊的冲突原则进行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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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物权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
解决物权的法律冲突 , 各国普遍采用 “ 物权 法则 ”, 即物之所在地法 。 一 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历史发展 物权依物之所在地法这一原则的产生可追溯到 13 世纪的意大利法则区别说时期 。 巴托鲁斯提 出 : 人法应适用住所地法 , 物法应适用 物之所 在地法 。
中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 《经济基础知识》 张宁 基础精讲 第32章 物权法律制度

第三十二章物权法律制度物权概述一、物权的概念和特征1、物权: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物权的支配性和排他性均来自于物的归属,即法律将某物归属于某人支配,从而使其对物的利益享有独占的支配并排他的权利。
2、物权和债权构成了市场经济社会的最基本的财产权利。
主体享有物权是交换的前提;不同主体之间交换过程则表现为债权;交换的结果往往导致物权的让渡和转移。
二、物权特征1、物权是绝对权:(1)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是权利人之外的不特定的一切人,任何人都负有不得非法干涉和侵害权利人所享有的物权的义务;(2)债权则不同,它只是发生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关系,债权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
物权是绝对权力是“对世权”,债权是相对权,又称“对人权”。
2、物权属于支配权:(1)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自由地根据自己的意志行使自己的权利,无需他人给予协助;(2)债权人一般不直接支配一定的物,而是请求债务人依照债的规定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
所以债权必须有相对的义务人给予协助方可顺利实现。
3、物权是法定的,物权的设定采用法定主义:(1)动产所有权以动产的占有为权利象征;(2)不动产则以登记为权利象征。
4、物权的客体一般为物:物权的标的是物而不是行为、人身利益、智力成果。
5、物权具有追及效力和优先效力(1)物权的追及效力:物权的标的物无论辗转流向何处,权利人均得追及于物之所在地行使其权利,依法请求不法占有人返还原物。
而债权原则上不具有追及的效力。
债权的标的物在没有移转所有权之前,债务人非法转让并由第三人占有时,债权人不得请求物的占有人返还财产,只能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和承担违约责任。
(2)物权的优先效力:①当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权;②同一标的物上存在着两个或两个以上内容或性质相同的物权时,成立在先的物权优先于成立在后的物权。
三、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一)物权法定原则1、物权种类法定化;2、物权内容法定化;3、物权效力法定化;4、物权的变更规则法定化;5、物权保护方法法定化。
法学专业课程《物权法》课后练习与考试习题答案最新最全合集(2020年6月版本)

法学专业课程《物权法》课后练习与考试习题答案最新最全合集(2020年6月版本)一、多项选择1、关于占有推定的效力,以下说法正确的是(B;C;D )。
B. 占有人不得利用此种占有推定,请求为所有权登记的证明。
C. 占有权利的推定,不仅适用于现时的占有人,也适用于过去的占有人。
D. 受推定权利的占有人就其对标的物的权利,免举证责任。
2、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区别,正确的有:(A;B;C )A. 成立的原因不同B. 分割的限制不同C. 享有的权利不同3、担保物权消灭的原因包括(A;B;C )。
A. 主债权的消灭B. 担保物权的实现C. 债权人放弃4、下列关于抛弃的说法,正确的是:(A;B;C;D )A. 抛弃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一般不需要权利人向特定人为意思表示,只需要抛弃占有,表示其抛弃的意思即生抛弃的效力B. 不动产物权的抛弃,需办理注销登记才发生效力C. 如果物权的抛弃会妨害他人的权利,则物权人不得任意抛弃其权利D. 抛弃须按照适当的方式进行,否则不生抛弃的效力5、关于动产质押的正确表述有(A;B )。
A. 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因此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B. 动产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的从物6、甲因生产需要而向乙借款,乙要求甲提供担保,则甲的下列哪些财产可以质押给乙?(A;B;C)A. 甲向买家收取的保证金B. 甲对丁的债权C. 甲拥有的某桥梁的收费权7、所有权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享受所有权利益(A;B;C;D )。
A. 占有B. 使用C. 处分D. 收益8、所有权的取得方式有(A;B;C;D )。
A. 建造房屋B. 接受赠与C. 买卖合同D. 生产9、下列不需全体共有人同意即可为之行为有:(A;B;D )A. 财产的保存行为B. 财产的改良行为D. 履行财产所负担义务的行为10、甲有一只白兔,爱不释手,邻居乙甚为羡慕,趁甲不在,盗得白兔。
不料乙家所养的狗将白兔咬死。
2023年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民法试题2

2023年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民法试题2023年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民法试题一、判断题〔判断以下各论断的正误,正确的将答题卡上的字母A涂黑,错误的将字母B涂黑。
每题1分,共10分〕1.职务创造的专利权,属于创造人或设计人的所属单位所有。
2.具有民事权利才能的人,当然同时享有一切民事权利。
3.财产租赁合同没有期限限制。
4.直接表示商品功能的文字或图形可以作为商标。
5.我国合同法将违约金视为违约损害赔偿的预定额。
6.有偿的民事法律行为都是双务民事法律行为。
7.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那么是不特定的。
8.委托合同中的委托人和受托人均可随时解除委托合同。
9.相邻____在不动产所有人之间。
10.留置权的产生基于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特别约定。
二、单项选择题〔以下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正确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正确选项的字母涂黑。
每题1分,共15分〕11.有完全民事行为才能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施行的民事法律行为〔〕A.有效 B.无效C.部分有效 D.在撤销死亡宣告有效12.公民参与合伙关系,〔〕出资。
A.可以用劳务 B.必须用资金C.必须用实物 D.必须用资金或实物13.法人、个体工商户也享有人身权,包括〔〕A.姓名权和声誉权 B.声誉权和经营权C.经营权和隐私权 D.名称权和声誉权14.甲出差前将家中的一台彩电交由邻居乙保管。
在甲出差期间,乙将彩电卖给丙,丙以为彩电为乙所有,便以合理价款购得。
对此,〔〕。
A.甲不得向丙恳求返还彩电 B.甲可要求丙返还彩电C.甲可要求乙与丙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D.甲可要求丙赔偿损失15.就要约所作的以下表述中,〔〕的表述是正确的。
A.要约在发出时生效B.要约在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C.要约生效后不得撤销D.只要受要约人未发出承诺通知,要约均可撤销16.以土地所有权为抵押物设立的抵押,其抵押合同〔〕。
A.自合同订立时生效 B.自办理抵押登记时生效C.自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后生效 D.无效17.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质权自〔〕起成立。
物权的民法保护方法--是侵权责任?还是物权请求权?(魏振瀛)

物权的民法保护方法――是侵权责任?还是物权请求权?魏振瀛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一)上传时间:2005-11-20目录一、引言二、从法律责任的概念与原理到民事责任的概念与原理(一)法律责任的概念与原理1、关于法律责任的三种学说2、对三种学说的分析(二)民事责任的概念与原理1、担保说(义务说)2、后果说3、民事责任与民事救济的异同三、从物权请求权与损害赔偿到多种侵权责任形式(一)《民法通则》不规定物权请求权的根据(二)《民法通则》规定多种侵权责任形式的理由1、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2、返还财产、回复原状、赔偿损失3、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三)《民法通则》规定多种民事责任形式的特点与优点(四)多种侵权责任形式在民法典中如何安排四、从物权请求权体系到侵权责任体系(一)关于物权请求权的诸学说及分析(二)建立侵权责任体系的根据与理由1、现代社会的发展需要多种侵权责任形式2、从相邻关系侵害与环境侵害产生的妨害除去请求权与妨害防止请求权看,物权法与侵权行为法的界限需要进一步明晰3、从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与其从请求权的关系看,物权法与侵权行为法的界限需要进一步明晰(三)变革了的侵权责任的概念与内涵(四)侵权责任与债及物权的关系1、以民事权利、义务、责任为主线的民法体系2、侵权责任与债的关系3、侵权责任与物权的关系(五)从物权请求权体系向侵权责任体系转变1、从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向侵权责任转变2、从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的从请求权向侵权责任转变(六)物权请求权与人格权请求权及知识产权请求权的异同(七)关于未来我国民法典中侵权责任形式体系安排的设想(八)侵权责任与法律规范结构及法律思维规律五、结论一、引言2005年7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以下称物权法草案),其中专章(第3章)规定物权的保护,这一章是民法学者讨论和争论的热点之一。
各国民法规定的物权的民法保护方法不同,根据《德国民法典》规定,学者将物权的保护方法分为物权保护方法和债权保护方法。
011第三章物权的保护(民法典第二编物权——第一分编通则)

第三章物权的保护物权纠纷的解决途径:233条: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物权的保护方法有:一、请求确认物权234条: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在财产的归属问题发生争议而处于不确定状态的时候,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产权。
确认产权只能由当事人向法院提出,并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
在这一点上与物权人享有的其他请求权不同。
确认产权是一种独立的保护方法,不能以其他方法代替之;同时,确认产权又是采取其他保护方法的最初步骤。
在财产归属问题未得到确定时,其他的保护方法也就无从适用。
例如,甲将一部分财产寄存于乙处,乙死亡后其继承人将这部分财产作为遗产继承,在甲向乙的继承人请求返还其寄存的财产时,乙的继承人认为这部分财产应属于乙所有,在乙死亡后由他们继承取得了所有权,因而拒绝返还。
这里首先应当确定所有权的归属问题,然后才能确定是否应当返还:如果确定财产屑于甲所有,则乙的继承人应当将这部分财产返还给甲;如果不能确认甲的所有权,则甲就无权请求返还。
司法实践中一般都是首先确定所有权的归属问题,然后再根据所有权的确认;按所有权被侵犯的情况,采取其他的保护方法。
二、请求返还原物235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物权人在其所有物被他人非法占有时,可以向非法占有人请求返还原物,或请求法院责令非法占有人返还原物。
只要能够返还原物的,就必须返还原物,不能用其他的方法如金钱赔偿来代替。
物权人只能向没有法律依据而侵占其物的人即非法占有人请求返还。
这里的非法占有是指占有人占有财产没有法律上的依据,并不一定是指占有人取得手段上的违法或主观上的过错。
如,从小偷那里购得赃物的公民,虽然他不知是赃物,但他仍然是非法占有人。
物权人对于合法占有人在合法占有期间不能请求返还原物。
如房屋所有人与他人签订租赁合同将房屋出租,在承租期限届满以前,他不能请求承租人返还原物。
房产的物权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房产作为现代社会的重要资产,其物权法律规定在保障房地产交易安全、维护房地产权利人合法权益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物权法作为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房产物权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规定。
本文将从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房产物权的内容、房产物权变动、房产物权保护等方面对房产的物权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1. 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这一原则体现了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确保了物权关系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
2. 物权平等保护原则物权平等保护原则是指法律对各种物权给予平等的尊重和保护,不得歧视或者偏袒。
这一原则保障了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房地产市场的公平竞争。
3. 物权公示原则物权公示原则是指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法进行登记或者公告。
这一原则有助于保障交易安全,防止权利纠纷。
三、房产物权的内容1. 所有权所有权是指权利人对房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所有权是房产物权中最核心的权利。
2. 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他人所有的房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主要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
3. 处分权处分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房产进行转让、抵押、赠与等处分行为的权利。
四、房产物权变动1. 所有权变动所有权变动主要包括房产的买卖、赠与、继承、赠与撤销、赠与追认等情形。
在所有权变动过程中,应当依法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2. 用益物权变动用益物权变动主要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在用益物权变动过程中,应当依法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手续。
3. 处分权变动处分权变动主要包括房产的转让、抵押、赠与等情形。
在处分权变动过程中,应当依法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五、房产物权保护1. 请求权保护请求权保护是指权利人依法向侵害其物权的人提出请求,要求其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等。
2. 自力救济保护自力救济保护是指权利人依法采取必要的手段,保护自己的物权不受侵害。
《民法典》第二编《物权》应知应会知识点梳理(Word最新版)

《民法典》第二编《物权》应知应会知识点梳理通过整理的《民法典》第二编《物权》应知应会知识点梳理相关文档,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谢谢观看!《民法典》第二编应知应会梳理(第二篇物权,共259条)一、物权编七大亮点 1.新设添附制度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从而形成不可分离的物或者具有新物性质的物。
《民法典》规定了加工、附合、混合三种添附形式,如物件加工、材料生产、房屋增建、房屋装修等。
(第三百二十二条)2.三权分置——土地经营权来了以适应“三权分置”后土地经营权入市的需要,《民法典》物权编增加土地经营权的规定,并删除耕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的规定。
(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百六十一条、第三百六十三条) 3.完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适当降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特别是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表决门槛,增加规定紧急情况下使用维修资金的特别程序。
(第278条、第281条)4.细化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自动续期规则《民法典》规定了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届满自动续期,有利于保护房屋产权人的合法权益。
《物权法》规定使用期限最长七十年,如继续使用需再签订合同,缴纳费用。
是否缴纳费用、缴纳多少费用等等问题,《民法典》授权单行法律和行政法规以后规定。
(第三百五十九条)5.居住权入法实现物尽其用为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住房制度的要求,增加规定“居住权”这一新型用益物权,明确居住权原则上无偿设立,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或者遗嘱,经登记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满足其稳定的生活居住需要。
(第二编第十四章)6.走向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登记制度的统一删除了《物权法》中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具体登记机构的内容,为今后建立统一的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登记制度留下空间。
(第四百零二条、第四百二十七条)7.扩大担保合同的范围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法治保障,《民法典》在现行物权法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担保物权制度,明确融资租赁、保理、所有权保留等非典型担保合同的担保功能,增加规定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一款)二、主要知识点梳理1.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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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的民法保护方法(五)()
(五)从物权请求权体系向侵权责任体系转变本文从法律责任的学说讲起,至此已经阐明了未来我国民法典不规定物权请求权的理由和可行性,现在讲从物权请求权体系向侵权责任
(五)从物权请求权体系向侵权责任体系转变
本文从法律责任的学说讲起,至此已经阐明了未来我国民法典不规定物权请求权的理由和可行性,现在讲从物权请求权体系向侵权责任体系转变。
所谓从物权请求权体系向侵权责任体系转变是个形象的说法,意思是指将德国民法上的物权请求权的内容按侵权责任处理,即按照变革了的侵权责任处理。
以下体阐述物权请求权的内容如何纳入侵权责任法中。
1、从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向侵权责任转变
所有物返还请求权转变为侵权责任,首先要的问题是明确其适用范围。
在诸多法律关系中都会遇到所有物返还问题,是否都适用物权法规定的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以下引用几位著名学者对此问题的阐述。
德国学者鲍尔/施蒂尔纳指出物上请求权的适用
范围限于无权占有,既不适用于有权之自主占有人与有权之他主占有人,也不适用于占有期限届满之后的他主占有人。
即使契约关系已结束,其返还清算仍应受契约法调整――比如行使契约解除权或依民法典第325条、第326条所规定之解除权时,则应受民法典第346条以下之特别规定调整。
[146]学者史尚宽指出:占有人与占有物返还请求人(即回复请求人)之间,有寄托、租赁、地上权等关系或有其他正当的法律关系时,占有人就占有物所负之责任及所支出费用之偿还权之有无及其范围等,均各依其法律关系解决之。
然无此正当的法律关系或外形上有之而为无效或被撤销时,则此关系究应依何标准以决定,不免发生问题。
于一定情形,虽可适用关于侵权行为或不当得利之规定,然仅此尚不足以充分解决问题,故民法第953(似为952调之误)条至959条,就无本权之占有人分别善意与恶意,而设有详细规定。
[147]学者郑玉波更具体地指出:基于典权、地上权、质权、留置权等物权关系,或者基于租赁、委任、借贷等债之关系,或基于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契约解除等法律规定,而需将占有物返还于受领权人等情形可依其基本法律关系或法律之规定定之,无待另行规定。
不基于任何既存的法律关系而需返还者,此即无权占有人遇有回复请求权人请求时,需将占有物返还之情形因其既无基本法律关系可资依据,则法律上即不能不另设规定,用作准绳此我民法第952条至第958条(似为第959条之误)规定之所有设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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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对不基于任何既存的法律关系的无权占有,才适用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的规定,基于既存的法律关系和法律规定而
需要返还的,不适用物的返还请求权的规定。
既然如此,基于既存的法律关系和法律规定而需要返还的,就不构成侵权责任。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我设想的民事责任体系,是将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及违反其他债的责任分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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