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属热处理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编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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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热处理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编制说明

目的、意义和必要性
热处理是机械工业重要的生产工序,是保证机器零件力学、化学、物理性能和服役寿命的主要措施,在生产过程中存在着毒性、燃烧、爆炸、腐蚀、烧伤、电磁辐射、噪音等诸多不安全因素。本标准列举了热处理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危险因素和有害因素,涉及热处理生产的厂房和作业环境、生产装置、生产物料、作业工艺和管理措施等方面的要求,它是全国金属热处理行业中两项强制性的国家标准之一。通过贯彻实施本标准,对保证金属热处理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卫生、减少环境污染、保障员工身体健康,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和构建和谐社会均有重大意义。但随着热处理行业的发展,技术的更新,现有的标准部分内容已经不适应目前的发展,因此急需进行修订和完善。
工作简况
为了提高我国金属热处理生产过程中安全卫生的要求,将热处理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提高到一个新的高度,不断促进我国热处理行业的发展。由全国热处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江苏丰东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机电研究所、南京科润工业介质有限公司、天津市热处理研究所有限公司为主要起草单位,广东世创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宣化恒科热处理有限公司、长春一汽嘉信热处理科技有限公司、西安福莱特热处理有限公司、北京华立精细化工公司参与起草,共同讨论研究了《金属热处理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的修订原则、修订的范围内容及指标、以及评估了实际可操作性和预期社会效益,在修改草案广泛征求专家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了二次专家会议评审,形成报审稿上报。
编制原则
(1). 结构方面严格按照GB/T1.1-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编写。
(2). 内容方面主要规定了热处理生产过程中安全、卫生的通用技术要求。
(3). 编制工作力求“务求实效,细化要求,提高质量,增强可操作性”的原则。
主要内容和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热处理生产过程中安全、卫生的通用技术要求。首先列出了热处理过程中常见的危险因素和有害因素,明确了热处理过程中影响安全卫生的主体;其次对热处理生产过程中可能影响安全卫生的因素作了详细的要求,这些要求明确规定了如何应对和防止热处理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卫生问题。热处理生产过程中可能影响安全卫生的主要因素有:
热处理厂房建设和作业环境;
生产物料和剩余物料;
生产装置;
热处理工艺作业;
安全、卫生防护技术措施以及管理措施等。
本标准适用于热处理生产和为热处理生产提供生产

装置以及与热处理生产有关的新技术和新产品开发、技术引进、长远规划、工厂设计和技术改造。
5.考核指标
针对热处理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和有害程度进行分析和评价并确定了相关的安全卫生考核指标,并从技术和管理方面提出一系列对策和控制措施,以达到生产系统安全卫生的要求。
6.与原标准的主要差异
与原标准的主要差异按标准中的各个章节进行逐一阐述,主要差异如下:
6.1 规范性引用文件
⑴ 增加引用了如下标准GB 2893、GB5959.3、GB/T10067.3、GB7231和GB/T 15236;删除了GB/T4064(已作废)、GB 8978 、GB 9078、GB/T 6067、JB/T 5073和JB/T 9052(国标不能引用行标)。
⑵ 对引用标准进行了重新排序:标准号由小到大排列.
6.2 热处理生产中的危险、有害因素
⑴ 表1 的修改:
在“毒性物质”中增加了“甲苯、二甲苯、甲酰胺、三乙醇胺”;
将“高压电”中的“高频设备和中频设备”改为“感应设备”;
将“炽热物体及腐蚀性物质”中“1高温炉”改为“1加热炉”,将“4 激光束”改为“4激光束、电子束、等离子束、电弧、火焰;
⑵ 表2的修改:将类别中“噪音”项中“有害程度”的“90dB”改为“80dB”;将类别中“粉尘”项中的“有害程度”中的“矽肺”改为“尘肺”。
6.3 热处理厂房和作业环境
增加了“一般要求:热处理厂房和作业环境应符合相关法律和法规的有关规定。”(修改理由:使得第5章内容更加全面、完整。)
——厂房建设
将“5.1.1……,但要用隔墙隔开。” 改为:“5.1.1……,但要采取隔离措施。”(修改理由: 更有利于企业的执行,同时也起到了相当的效果。)
⑵ 删除5.1.2的内容改为“生产装置地基应满足相应承载、震动等要求,地基内不得渗出地下水,并设有集水坑,水灾易发地区应增加自动排水装置。”(修改理由:原标准5.1.2对实际生产意义不大,而新增条款对设备和人的安全有重要意义。)
⑶ 将5.1.3的内容改为:“5.1.3 地面强度应满足生产组织、物料储运等的承载要求,地面材料应满足耐热、耐蚀、耐冲击等要求。”(修改理由:原标准中所述地面强度参数在实际中检测困难,实用性差。)
⑷ 将原标准中“5.1.4 厂房要有足够的高度,并合理设置天窗。”改为“5.1.4 厂房要有足够的高度,
并合理设置天窗和通风系统,满足通风和采光要求。”(修改理由:原标准中无“通风”项,而“通风”对热处理车间是很重要的。)
将原标准中“5.1.6氰盐浴、高频设备、中频机组、激光、喷丸和喷砂等设备应隔成独立的房间,并应能满足危险工作区域的特殊要求。”其中5.1.6中的“氰盐浴”

删除,“高频设备、中频机组”改为“感应设备”,“房间”改为“区域”,增加了“电子束、等离子束”。(修改理由:表述更准确。)
⑹ 原标准“5.1.7 气体分配站、液氨、液化石油气储罐应放在车间外部的专用房间内,此房间应根据其储存量来规定存放地与车间的距离(容积越大,与车间距离越远)。”改为:”5.1.7 液氨、液化石油气、丙烷、丁烷等危险化学生产物料的存储和放置区域应符合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修改理由: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使得相关危险品管理正规化、更安全、有据可依。)
⑺ 作为热处理行业的强制性标准,原标准5.1.8的要求对安全卫生没有太大的影响,原标准中5.1.9的要求对于很多热处理企业都很难实现;故删除。)
⑻ 原标准“5.1.10 地坑内不得渗出地下水,井式炉和油槽的地坑应彼此隔开。”改为“5.1.8加热装置和淬火油槽的地坑应彼此隔开,地坑的壁面和坑底应采取有效地防水渗漏措施,在坑底设置排水坑,必要时,应设置自动排水装置,同时,坑槽面应铺设安全盖板。”(修改理由:表述更全面。)
⑼ 将原标准中“5.1.11”改为“5.1.9 厂房内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氨气、丙丁烷等危险性生产原料气的输送管道应沿墙架空,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稳固铺设。”同时删除了表3(修改理由:管道架空,更有利于安全;表3没有太大的实际意义。)
⑽ 删除原标准中5.1.14,增加“5.1.12厂房内部应设置集中的有效的接地装置,以确保用电设备的安全使用。”(修改理由:原标准中5.1.14对安全的影响不大,同时增加5.1.12对人的安全有重要意义。)
——5.2 作业环境
(1) 将原标准中5.2.1内容改为“工作场所应具备足够的通风。”,将原标准中5.2.2内容改为“热处理车间中有害因素应符合相关法律和法规的有关规定。”
⑵ 将原标准中5.2.3和5.2.4合并成“5.2.3各操作工位的光照度要求分为一般照明、局部照明和混合照明,同时厂房应备有应急照明灯。”(修改理由:都是关于“照明”。)
⑶ 将原标准中5.2.5和5.2.6合并成“5.2.4 车间内生产设备、物料存放地点的布置应方便人员操作,并设有足够宽度的人行通道和车行通道。设备至墙壁间的距离,设备与设备之间的距离应有足够的间距。”(修改理由:删除具体的距离要求,这样更有利于实施。)
⑷ 热处理工作环境主要应规定通风、噪音、照明、排气、现场布置等方面,有标准的要依据相关标准。所以,增加“5.2.5 对有烟气排放的设备,应设置专门的排烟管道或油烟处理装置,烟气要达标排放。”
(5) 删除原标准“5.2.7”,原因

是地坑的要求应有更完善的表述,如表1中的“限制区域”和9.6。
⑹ 将原标准中5.2.8的内容改为“5.2.6 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设备或区域应符合GB 2893、GB 2894及相关法律和法规的有关规定。”
6.4 生产物料和剩余物料
——6.1生产物料
(1)因氰盐、钡盐、氟利昂有剧毒,不宜采用,所以在6.1.1条中删除。
(2)将6.1.2修改成“应优先采用无危害的生产物料,严格限制使用有剧毒的氰盐、钡盐作为热处理生产物料”。
(3)删除6.1.4。(修改理由:不宜实施。)
——6.2剩余物料
删除6.2.1中的氰盐、钡盐。(修改理由:有剧毒,不宜采用。)
因新标准5.2.2的内容包括了工作场地空气中的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所以删除6.2.2和表6的内容。
⑶ 因国标不允许采用行标,可具体规定,所以将原标准中6.2.3改为“6.2.2 危险和有害的剩余物料应进行无害化处理,没有处理条件的企业,应定期送往当地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机构进行处理”。
6.5 生产装置
——7.1电阻炉
(1) 删除原标准中7.1.1的内容,将原标准“7.1.2”改为“7.1.1电阻炉应符合GB 5959.1和GB 5959.4的有关规定。”
(2)将7.1.2重新补充一条要求“电阻炉加热区内应至少有一支热电偶用于超温保护。”
(3)对安全防爆还可以采取其它方式,所以将原标准“7.1.5”内容改为“可控气氛多用炉淬火室应设安全防爆装置,炉门应设防护装置”。
(4)增加:“7.1.7~7.1.10。(修改理由:增加了防爆和故障报警,更有利于安全)。
——7.2 燃料炉
(1)将原标准中“7.2煤气炉和重油炉”,改为“7.2 燃料炉”。
(2)将“7.2.1”内容改为:“ 燃料管道应设总阀门,每台设备上应设分阀门” 。
(3)原标准7.2.3中的内容是关于噪音、气体排放和气体混合均匀性的要求,与“第7章生产装置”要求的关联度不大,所以将其删除。
——7.3盐浴炉
(1)将原标准中7.3.1分成两条,7.3.1和7.3.2,同时在7.3.2中加入:“同时至少应有二支热电偶,一支偶控温,一支偶监控。”
(2) 将原标准中的7.3.4内容改为“炉膛底部应设放盐孔,并设应急用的干燥的熔盐收集器。”
——7.4感应加热炉
增加“7.4.1感应加热装置应符合GB5959.3和GB/T10067.3的要求。”
——7.5等离子热处理设备
(1)将原标准中7.5的标题“离子渗氮设备”改为“等离子热处理设备”,
(2)将原标准7.5.1中的“阴极直流高压…..。”改为”等离子直流高压……。”
(3)将原标准7.5.2改为“应有可靠的密封系统,排除的废气应处理达标排放。”
——7.8 热处理冷却装置
(1)将原标准中7.8、7.9合并为“7.8 热处理冷却装置”。
(2)将原标准7.8.1内

容改为:“7.8.1.1 等温分级淬火和回火油槽应配备加热、冷却、搅拌和循环装置。”
(3)增加7.8.1.2
(4)将原标准中的 “7.8.2 …….的闪点低50℃以上。”改为:“7.8.1.3…….的开口闪点低80℃以上。”
(5)将原标准中的 “7.9.1”改为:“7.8.2.1”,“7.9.2”改为:“7.8.2.2”。
——7.9 热处理辅助装置
(1)将原标准中7.10~7.14改为“7.9热处理辅助装置”,并调整了相关条目。
(2)将原标准7.11.1改为“7.9.2.1应采用无危害的清洗剂。”
(3)增加7.9.5.3~7.9.5.6。
6.6 热处理工艺作业
——8.1一般要求
(1)删除原标准中8.1.1和8.1.5。(修改理由:8.1.1是对操作人员的要求,与“10.2 人员”中相关要求重复。8.1.5是对起重机械、吊具吊绳的要求,应属于“7.9 热处理辅助设备”,因此在7.9中作相应的规定)。
(2)将原标准中“8.1.2 操作人员应穿戴必须的劳动保护用品。”改为“8.1.1 操作人员应穿戴适宜的个体防护用品)。
(3)为表述更准确,将“8.1.2”改为“各种加热炉的使用温度不得超过额定最高使用温度,最大装炉量(包括工装、夹具)不得超过规定的最大装炉量。
(4)将“8.1.3”内容改为“操作前必须认真检查设备的电气、测量仪表、机械保护装置,严禁设备带故障工作”。
(5)将“8.1.6”内容改为“8.1.4 工作场地应保持清洁、整齐和有序” 。
——8.2整体热处理
(1)将原标准“8.2.1 ”第一段内容删除。
(2)将原标准8.2.2的内容改为“人工操作进出料的简易箱式电炉、井式电炉装炉、出炉过程中应切断加热电源。”
(3)将原标准中的“8.2.3”内容修改为“可控气氛、保护气氛加热炉在通入可燃生产物料前应用中性气体充分置换掉炉内空气,或在高温条件下以燃烧法燃尽炉内的空气”;同时因表8在实际操作中实用性不强,所以将表8删除。
(4)删除原标准中8.2.4和8.2.5,原因是7.1.7~7.1.10已作规定。中重复,设备具有此功能,所以不需再规定。)
(5)将原标准中“8.2.6”内容分别改为:“8.2.4往炉内通入可燃生产原料时,排气管或各炉门口的引火嘴应正常燃烧。”和“8.2.5设备使用中不得人为打开或检修设备安全保护装置。若需检修,应停止向炉内通入可燃生产原料,并确认炉内可燃气氛已燃尽或已充分置换完成后,方可操作。”
(6)将原标准中“8.2.7 中a)工艺要求在炉温低于760℃向炉内送入可燃气体。改为“8.2.6 中 a)工艺要求在炉温低于750℃向炉内送入可燃气体前。(统一温度标准)
(7)将原标准中“8.2.8”内容改为:“8.2.7 停炉期间,为防止可燃气向炉内慢慢地渗漏,应在每一管路上设置两处以上关闭阀或开关

。”
(8)将原标准中“8.2.9淬火吊车应有备用电源。”归入到“7.9热处理的辅助设施”中。
——8.3 表面热处理
首先因“表面热处理是指通过对钢件表面的加热、冷却而改变表层力学性能的金属热处理工艺,分为表面 HYPERLINK "/view/63818.htm" \t "_blank" 淬火 和 HYPERLINK "/view/71526.htm" \t "_blank" 化学热处理 两大类。”------分类清晰。其次因结构紧凑明了,不拖沓。所以,将原标准中的“8.3 表面处理”和“8.4化学热处理”合并成“8.3表面热处理”,同时设置“8.3.1表面淬火”和“8.3.2化学热处理”。
——8.3.1表面淬火
(1)因 HYPERLINK "/view/706082.htm" \t "_blank" 感应加热 包括高频、中频和工频,所以将8.3.1~8.3.4中的“高、中频”改为“感应”。
(2)将原标准“8.3.7”改为“8.3.1.6火焰淬火用来输送氧气、乙炔气的软管应采用耐压胶管,胶管的颜色应符合GB 7231的有关规定……”。
(3)将原标准“8.3.8”改为“8.3.1.7火焰淬火的每一淬火工位的乙炔管路中都应设管路回火逆止器,并应定期清理。”
(4)将原标准“8.3.9”改为“8.3.1.8激光热处理时工件表面一般应预先涂刷吸光涂层,……。”
——8.3.2化学热处理
(1)将原标准“8.4.2”改为:“8.3.2.2……停炉时应先在高温阶段停气,然后打开双炉门,使炉内可燃气体烧尽。在以上两种情况下开启炉门的瞬间,操作人员均不得站在炉门前。”
(2)将原标准“8.4.3 气体渗碳、气体碳氮共渗和氮碳共渗时,炉内排出的废气必须点燃。”改为:将“8.3.2.3 气体渗碳、气体碳氮共渗和氮碳共渗时,炉内排出的废气应燃烧处理后达标排放。”
(3)为表述更准确,所以将原标准“8.4.4”改为:“8.4.2.4 渗氮炉应先切断原料气源并用中性气体充分置换炉内可燃气体,在无明火条件下方可打开炉门(罩)”。
——8.4 盐浴热处理
(1)将“8.5盐浴热处理”改为“8.4盐浴热处理”,将“8.5.1~8.5.3改为8.4.1~8.4.3”。
(2)删除原标准8.5.2中“添加的新盐”。
(3)增加“8.4.4~8.4.7”。(增加理由:增加了关于防爆、防火和防毒的相关要求,使得相关内容更完善,对安全的指导意义更强)。
——8.5 真空热处理
(1)将原标准“8.6.1”改为:“8.5.1 通电前应测量电热元件对地(炉壳)的绝缘电阻值,在炉体的通水情况下,应不低于1kΩ时方可送电。”(修改理由:与GB/T 22561-2008真空热处理要求一致”。
(2)将原标准“8.6.3……,不得有漏气现象。”改为“8.5.3……,不得有泄漏现象。”
(3)为表述更准确,将原标准“8.6.4”改为“8.5.4……,而停泵时扩散泵油应完

全冷却后方可停止排气”。
(4)增加“8.5.7真空油淬炉冷却室内油气排空之前,严禁充入空气或打开炉门。”(修改理由:对真空炉要求的完善)。
——原标准的“8.7 校直”
因为第8章是对热处理工艺作业的要求,而“校直”应不属于工艺要求,所以,删除原标准中“8.7校直”。
6.7 安全、卫生防护技术要求
(1)将原标准中9.3防火防爆中,增加“------必要时应设置危险气体泄漏报警仪。”
(2)增加“9.6密闭空间”和“9.7设备维修”。同时将原标准中9.6改为9.8。
7. 涉及知识产权的问题
本标准是按照国家强制标准 GB15735-2004进行充实和完善的,所代表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在标准的编制上不涉及版权问题,在技术内容上不涉及到专利问题。
8. 预期达到的社会效益、推广应用前景和标准实施风险分析
作为国内金属热处理行业中一项强制性国家标准,相关的热处理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对减少金属热处理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事故、减少环境污染、保障员工身体健康、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和构建和谐社会均有重大意义。本标准修订实施后,通过行业组织和各级安全监督、环境保护机构的宣传推广,将进一步提高全体热处理组织员工的安全卫生意识,更好地保障员工的安全,全面提高热处理组织的管理水平,保证企业生产过程的长期安全。
本标准实施后,热处理组织应根据新修订标准的要求进行相应的企业标准、生产工艺设备、管理要求等实施整改,使其满足国标要求,整改将增加企业的费用和运行成本,同时对新进入热处理行业的企业及组织将增加初期的投入成本,对扼制热处理行业无序竞争、规范生产经营行为、改善生产环境、保障生产安全、提高准入门槛将产生积极的作用,各级安全卫生监督部门将依据该强制性国标,实施对热处理行业的监督管理、对相关热处理生产安全卫士事故进行分析、对新建热处理企业和新上热处理设备实施评价,使得过去大量存在的小规模、“脏、乱、差”企业难以生存,从而全面提升行业生产经营水平。
9. 国内外情况对比分析
在金属热处理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方面,国内外都有不少的相关标准和规范,欧美日等工业发达国家对热处理生产过程安全卫生均有明确的规定,执行的标准较高,且政府对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执行力度也非常的高。国内对生产过程安全卫生十分重视,制定颁布了一系列国家标准和政策法规,如GB 5959.1-2005 《电热装置的安全》第一部分:通用要求、GB 5959.4-2008《电热装置的安全》第4部分:对电阻加热装置的特殊要求、GB 12348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等,这些标准都对热处

理生产过程中的某一方面或某几个方面做了相应的规定,缺乏对热处理整个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的规定,急需制定相关标准,因此于1995年制定了GB 15735,后又于2004进行的修订,随着热处理行业的发展,技术的更新,现有的标准部分内容已经不适应目前的发展,因此急需进行修订和完善。本标准与这一系列国家标准相配套,它是全国金属热处理行业中两项强制性国家标准之一。
10. 标准性质的建议
国家标准:《金属热处理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建议仍使用为:“GB国家强制性标准。”
11. 贯彻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
建议由全国热处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来推行该标准的贯彻实施,按三个阶段来完成对新标准的贯彻执行:第一阶段,从新标准发布后,组织1~2次对新标准学习培训和经验交流;深入各地典型企业,组织专家协助企业进行相关企业安全卫士管理规定的整改,并在生产过程中严格执行和在运用中不断总结提升。第二阶段,在试点的基础上,配合各级政府安全卫生管理部门对热处理生产组织进行检查,督促企业按国标要求改善和提高生产过程,以减少安全卫生事故的发生,为企业创造价值。第三阶段,标准主管部门和起草单位收集标准实施工程中存在各类问题以及最新技术发展的动态,对该标准进行适时修订,以增强其指导性,发挥更大的社会效益。
12. 废止现行相关标准的建议
建议废除现行的国家标准GB 15735-2004《金属热处理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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