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网公司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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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网公司往来款项管理办法

国家电网公司往来款项管理办法

国家电网公司往来款项管理办法------------------------------------------作者------------------------------------------日期规章制度编号:国网(财 ✆国家电网公司往来款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往来款项管理,切实防范经营风险,根据财政部《关于建立健全企业应收款项管理制度的通知》、《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采购业务》、《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销售业务》以及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有关管理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分)部,各单位及所属各级全资、控股子公司,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往来款项包括应收款项及应付款项。

第四条 应收款项管理应遵循依法合规、权责明确、清理及时,防范风险的原则。

应收款项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等。

(一)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应收取的款项。

(二)应收票据是指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收到的商业汇票。

(三)预付账款是指企业按照合同约定预付的款项。

(四)其他应收款是指企业除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付账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长期应收款等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暂付款项。

第五条 应付款项包括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长期应付款、专项应付款等款项。

(一)应付账款是指企业因购买材料、商品和接受劳务等经营活动应支付的款项。

(二)应付票据是企业因购买材料、商品和接受劳务等而开出的商业汇票。

(三)预收账款是企业按照合同约定预收的款项。

(四)其他应付款是除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预收账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利息、应付股利、应交税费、其他应交款、长期应付款、专项应付款等以外的其他各项应付、暂收的款项。

(五)长期应付款是指企业除长期借款、应付债券、专项应付款以及上级拨入资金以外的其他各种长期应付款项。

(六)专项应付款是指企业取得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具有专项或特定用途的款项。

南方电网财务管理制度

南方电网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南方电网财务管理工作,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公司财务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等法律法规,结合南方电网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南方电网及其各级子公司、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各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三条南方电网财务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财务行为合法合规。

(二)权责明确:明确各级单位财务职责,确保财务工作有序开展。

(三)科学合理:合理制定财务管理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内部控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防范财务风险。

(五)公开透明:加强财务信息公开,接受监督。

第二章财务组织架构与职责第四条南方电网财务组织架构包括财务部、各业务部门财务室及财务核算中心。

第五条财务部是公司财务管理的最高机构,负责制定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组织协调全公司财务工作。

第六条各业务部门财务室负责本部门财务管理,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确保部门财务收支合法合规。

第七条财务核算中心负责公司财务核算、报表编制、税务申报等工作。

第三章资金管理第八条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管理:实行资金集中管理,确保资金安全。

(二)计划管理:编制年度资金计划,合理分配资金。

(三)预算管理:严格执行预算制度,加强预算执行监督。

(四)效率优先: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融资成本。

第九条各单位应加强资金收支管理,确保资金收支合法合规,严禁挪用、侵占、截留资金。

第四章财务核算与报告第十条财务核算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准确: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二)完整全面: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全面性。

(三)及时可靠:确保会计信息及时、可靠。

第十一条各单位应建立健全财务核算制度,规范会计核算流程,加强会计基础工作。

第十二条财务报告应真实、全面、及时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第五章内部控制第十三条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内部控制职责,防范财务风险。

电力公司收支管理制度

电力公司收支管理制度

电力公司收支管理制度一、总则1. 本制度依据国家有关财务管理法律、法规和电力行业特点制定,旨在规范电力公司的财务收支行为,确保资金的合理流动和使用效率。

2. 电力公司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体系,明确财务责任,实行财务收支两条线管理,确保收入和支出的合规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二、收入管理1. 收入来源包括电费收入、服务收入、政府补贴等,所有收入必须依法开具发票,确保收入合法合规。

2. 收入的确认应当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按照合同约定或者国家规定的时间点确认。

3. 设立专门的收入核算账户,对所有收入进行集中管理和监督,防止收入流失。

三、支出管理1. 支出项目包括但不限于生产成本、员工薪酬、日常运营费用、设备采购和维护费用等。

2. 严格执行预算管理制度,所有支出必须有相应的预算依据,超出预算的支出需经过审批程序。

3. 支出审批流程应明确,每一笔支出都需经过相关部门审核和财务部门复核,大额支出还需报请公司高层批准。

四、资金管理1. 确保充足的现金流量,以支持公司的日常运营和长期发展。

2. 建立资金调度机制,优化资金使用效率,减少资金占用成本。

3. 加强银行账户管理,定期对账,确保账目清晰,资金安全。

五、内部控制与审计1.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对财务活动实施有效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2. 定期进行内部审计或聘请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审计,确保财务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

六、信息披露1.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准确地向股东、投资者和监管机构披露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信息。

2. 建立信息披露的内部审核机制,确保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2. 如有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及时修订本制度。

国家电网的财务管理制度

国家电网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电网公司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财务管理水平,保障公司财务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财务通则》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及其各级子、分公司、全资及控股企业。

第三条公司财务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确保财务活动合法合规。

(二)统一管理:实行统一财务管理体制,加强财务管理权限集中,确保财务管理的一致性。

(三)风险控制:强化风险意识,建立健全风险防控体系,防范财务风险。

(四)开源节流: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成本,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

(五)创新发展:积极适应市场经济和公司发展需要,推动财务管理创新。

二、财务管理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公司设立财务部,负责公司财务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

第五条财务部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务法律法规和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二)编制公司年度财务预算、财务收支计划,组织预算执行和监督。

(三)负责公司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合规、高效使用。

(四)负责公司成本费用管理,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五)负责公司财务报表编制和披露,确保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六)负责公司税务筹划和税收管理,依法合规缴纳税收。

(七)负责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防范财务风险。

(八)负责公司财务信息化建设,提高财务管理效率。

(九)完成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财务管理内容第六条公司财务管理包括以下内容:(一)预算管理:编制、执行、监督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和财务收支计划。

(二)资金管理:制定资金管理制度,确保资金安全、合规、高效使用。

(三)成本费用管理:制定成本费用管理制度,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四)税务管理:制定税务管理制度,依法合规缴纳税收。

(五)财务报表管理:编制、审核、披露公司财务报表。

(六)内部控制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防范财务风险。

(七)财务信息化管理:推进财务信息化建设,提高财务管理效率。

电网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电网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网公司财务管理工作,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财务管理水平,保障公司财务安全,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各单位及全体员工。

第三条公司财务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财务制度。

(二)真实准确: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三)规范运作:按照财务管理程序和流程进行财务活动。

(四)效益优先:注重提高财务管理效益,为公司创造价值。

第二章财务管理职责第四条公司财务部门是公司财务管理的主体,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本制度。

第五条公司各部门、各单位负责人对本部门、本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负总责。

第六条公司全体员工应自觉遵守财务管理制度,履行财务职责。

第三章财务核算第七条公司财务核算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及时、准确地进行会计核算。

第八条公司会计核算采用借贷记账法,设立总账、明细账、日记账等,确保账簿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九条公司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按月、季、年编制,真实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第四章资金管理第十条公司资金管理遵循安全、合规、高效的原则。

第十一条公司设立资金管理岗位,负责资金收支、调度、结算等工作。

第十二条公司资金收支实行预算管理,严格按照预算执行。

第十三条公司资金调度应确保生产经营、投资建设、职工福利等资金需求。

第五章财务监督第十四条公司设立财务监督岗位,负责对公司财务活动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财务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财务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

(二)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三)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

(四)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六条财务监督人员应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公司利益。

第六章财务分析第十七条公司财务部门定期对财务状况进行分析,提出改进措施。

第十八条财务分析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财务状况分析。

(二)经营成果分析。

公司电网资金安全管理制度

公司电网资金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电网资金安全管理,保障公司资产安全,防止资金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各级单位、各业务部门、各岗位涉及电网资金管理的相关人员。

第三条电网资金安全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进行资金管理。

(二)安全可靠原则:确保电网资金安全,防止资金风险。

(三)责任明确原则:明确各级单位、各部门、各岗位在电网资金安全管理中的职责。

(四)监督考核原则:建立健全监督考核机制,确保制度落实。

第二章资金管理职责第四条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电网资金安全管理的总体决策,监督、指导各部门、各单位落实资金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条公司总经理负责组织实施电网资金安全管理制度,确保资金安全、合规使用。

第六条财务部门负责电网资金管理的日常工作,包括资金预算、资金结算、资金监督等。

第七条各级单位、各部门负责人对本单位、本部门电网资金安全负直接责任。

第八条各岗位工作人员按照职责分工,严格执行电网资金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章资金预算管理第九条公司电网资金预算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公司实际需求编制。

第十条资金预算应明确资金来源、使用范围、使用期限、预期收益等。

第十一条资金预算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由财务部门组织实施。

第四章资金结算管理第十二条公司电网资金结算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及时结算:确保资金结算及时、准确。

(二)合规结算: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进行资金结算。

(三)安全结算:确保资金结算过程中的信息安全。

第十三条资金结算应使用合法、安全的支付工具,如银行转账、支票等。

第十四条资金结算过程中,应做好资金流向记录,确保资金使用透明。

第五章资金监督与考核第十五条公司应建立健全电网资金监督机制,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评估。

第十六条财务部门应定期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电网资金使用情况,包括资金来源、使用范围、使用效果等。

电力公司系统所属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电力公司系统所属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电力公司系统所属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方法第一条为加强省电力公司系统所属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确保资产安全、完整及不断增值,提高资产的营运效率,增加资本积累,根据《企业财务通那么》及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电力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固定资产是企业进行生产和经营活动的主要生产资料,各单位必须定期或不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清查,掌握各项固定资产的质量和使用情况,健全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维修、清查盘点等。

第三条本方法适用于省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分公司、分支机构和控股公司。

参股公司和其他单位可参照执行。

各单位可结合各自具体情况,建立固定资产管理实施细那么。

第四条固定资产的购建、更改、检修和出售、无偿调拨、盘盈、盘亏、报废、租赁、投资等事项,均需按财务管理权限及国家和上级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五条固定资产管理实行分级与归口相结合的原那么,省公司下属各单位应按分工权责管理固定资产。

第六条财务部门是固定资产的价值管理职能部门,从价值管理角度确保帐卡相符,以保证资产的完整。

(一)、负责固定资产核算,正确计价,按规定提取折旧,及时反映其增减变动情况;(二)、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定期核查,参与盘查清点;(三)、会同和参与有关部门制定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四)、按照需要和可能相结合的原那么,根据资金情况,提出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购建和更新改造规模的意见;(五)、参与固定资产检修计划的制订,并监督检修费用计划的执行;(六)、会同并催促有关部门办理固定资产的增减、转移、租赁、资产保险和残值回收工作。

(七)、省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分公司、分支机构和控股公司的资产保险由省公司负责办理,委托省公司经营管理的参股公司其他单位原那么上也由省公司统一办理。

第七条生产技术部门是生产性固定资产实物管理和技术管理的职能部门,确保和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

(一)、负责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保证卡物相符,协助组织清查盘点并检查其使用效益,对闲置多余资产提出处理意见;(二)、制订和贯彻各项设备的运行、维护、检修等各种技术管理制度;(三)、审核和统筹安排各项固定资产的检修、改造、更新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四)、组织或参与基建、更改及检修工程的竣工验收,检查其投资效益;(五)、审核各项固定资产的出售、调拨、报废、停用、撤除、租赁及内部转移等工作;(六)、负责各项固定资产的技术档案管理,制订管理方法并组织实施。

电网企业资金管理制度范本

电网企业资金管理制度范本

电网企业资金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网企业资金管理,规范资金运作,确保企业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根据《企业财务通则》、《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总部、分部、子公司及所属单位(以下简称“各级单位”)的资金管理工作。

第三条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安全高效、统筹兼顾、动态调整的原则,确保资金的安全、流动性和收益性。

第四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资金管理责任制度,明确各级管理层及相关部门的职责,确保资金管理的有效实施。

第二章资金筹集与管理第五条企业筹集资金应当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经营计划,合理制定融资计划,优化融资结构,降低融资成本。

第六条企业应当加强对外投资项目的资金管理,确保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符合项目计划和预算,防止资金浪费和损失。

第七条企业应当加强应收账款管理,制定合理的信用政策,确保应收账款的及时回收,降低坏账风险。

第八条企业应当加强存货管理,合理控制存货规模,降低存货占用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九条企业应当加强应付账款管理,合理制定付款计划,确保应付账款的及时支付,维护企业信用。

第十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加强资金的日常管理,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流动。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建立资金风险预警机制,对资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控制,确保资金安全。

第三章资金监督与检查第十二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资金监督制度,对资金运作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加强内部审计,对资金管理情况进行定期审计,确保资金管理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加强外部监管,配合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检查,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责任追究第十五条企业各级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严格遵守本制度,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资金管理中的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电网企业资金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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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网公司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集团化运作、集约化发展、精益化管理、标准化建设”要求,加强资金集中管理,提高公司资金集团化运作和集约化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电网公司财务管理通则》,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分)部、各单位及所属各级单位(含全资、控股单位)资金管理工作。

(以下统称“各级单位”)公司代管或实际控制的其他单位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金是指公司各级单位在境内外生产经营以及投融资活动中形成的各类货币形态的资金。

第四条公司资金管理的原则是:(一)加强资金安全管理,切实防范资金风险;(二)全面整合资金资源,提高资金规模效益;(三)创新资金管理模式,提升集约管理水平;(四)强化融资统一管理,保障公司发展需要;(五)促进产融协同发展,实现集团效益最大化。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公司总部是公司资金管理决策中心、资金资源配置中心、资金运作调控中心和资金信息集成中心。

国网财务部是公司资金管理职能部门,在资金管理中履行下列主要职责:(一)制定公司资金管理政策以及相关规章制度;(二)利用内外部金融机构资金结算和归集平台,建立全面集中、统一管控的集团账户管控体系;(三)统一制定公司融资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办理债券发行等直接融资业务;(四)统一管理、组织和指导各级单位开展境内外银行账户、资金归集、收支结算、安全备付、资金配置运作、现金流量预算、融资及资金安全管理等工作;(五)统筹、监督和指导公司内部金融机构资金业务,协调外部金融机构业务合作;(六)对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以下简称“省公司”)及直属单位资金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六条中国电财是公司统一结算、资金归集、资金备付、资金监控、资金运作的平台,在资金管理中履行下列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公司资金管理政策及规章制度;(二)完善企财银直联统一接口建设,优化网络系统和资金结算平台,为各级单位提供安全高效的资金结算、归集、监控及结售汇等服务;(三)执行公司总部下达的资金优化配置方案,配合各级单位协调商业银行业务关系,保障电费回收等业务需求;(四)执行公司总部下达的融资方案,为各级单位提供优质便捷的融资服务;(五)提高资金备付能力,做好资金池头寸调度,保障资金安全性和流动性,有效控制风险;(六)建立健全内部考核和管理机制,提高金融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

第七条各级单位财务部门是本单位资金管理归口部门,在资金管理中履行下列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公司统一的资金管理政策及规章制度;(二)负责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境内外银行账户、资金归集、收支结算、安全备付、资金调配、现金流量预算、融资及资金安全管理;(三)负责协调与当地金融机构代收电费、融资等业务关系;(四)负责对所属单位资金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

(五)负责对中国电财分支机构的资金结算、归集等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

第三章银行账户管理第八条公司实行“一行一户”账户开立模式,依托工、农、中、建等主要合作商业银行现金管理系统,构建以集团账户为核心的账户管理体系。

第九条公司总部统一制定银行账户管控标准,对各级单位实施银行账户管控。

各级单位应全面落实银行账户管控标准,严格控制银行账户开户范围和开户数量。

第十条公司实行银行账户分级审批备案管理。

省公司及直属单位本部银行账户开立须报公司总部审批,变更及撤销报公司总部备案;省公司及直属单位本部负责所属单位银行账户开立审批以及账户变更、撤销的备案管理;中国电财分支机构银行账户开立须报公司总部批准,其中营业账户的开立还须征得所在地省公司及直属单位同意。

第十一条各级单位银行账户必须纳入财务部门统一管理,未设置财务机构的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在金融机构开立银行账户。

具备监控条件的所有银行账户均应纳入公司统一监控体系。

社团账户、党团、工会等特殊资金管理制度由国网财务部牵头组织相关责任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各级单位应加强银行账户日常管理,加大账户整合力度,精简账户数量,持续优化账户结构,提高账户使用效率。

第四章资金归集管理第十三条公司以各级单位为资金主体,中国电财为归集平台,依托商业银行现金管理产品,构建全面集中、统一管控的集团账户管控体系。

第十四条公司采取横向集中、纵向归集、自下而上、逐级递次归集的方式归集各级单位资金。

第十五条省公司及直属单位应采用资金自动划转等方式及时、足额归集所属单位电费收入等资金,采用集团账户等形式实时归集所属单位经费资金。

第十六条除政策上有明确存放要求的专项资金外,各级单位应严格控制非集团账户资金余额,资金应及时横向集中到本单位集团账户,逐级递次归集至集团一级账户。

第十七条各级单位应加强资金归集管理,除政策上有明确存放要求的专项资金及保函保证金等资金外,其他资金原则上均应纳入归集范围。

第十八条省公司及直属单位归集资金应在保障生产经营和电网建设前提下,通过提前还贷、内部调剂等方式,压控带息负债规模,提高资金效益。

第十九条中国电财应加强与商业银行协作,持续完善集团账户产品功能,不断提高资金归集效率。

第五章资金结算管理第二十条公司依托中国电财建立公司统一资金结算平台,各级单位应主要通过资金结算平台办理对外结算及内部清算。

第二十一条各级单位要强化收支两条线管理,充分利用银行自动划转、集团账户等方式,确保电费等各项收入及时归集,加强支出预算管理,规范资金支付流程,压缩资金支付环节,提高资金周转效率。

第二十二条公司推行大额资金集中支付管理,下列支出实行集中支付:(一)统调机组的购电费支出;(二)集中采购的设备及大宗物资支出;(三)限额以上工程款支出(限额由省公司及子公司性质直属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四)集中办理的财产保险费支出;(五)其他需要集中支付的款项。

第二十三条公司鼓励具备条件的省公司及直属单位撤销分支机构银行账户,通过本部银行账户集中办理所有对外支付业务。

对于地域范围广、支付业务量大的单位,可通过强化现金流量预算审批和控制,实行“统一预算、分级支付”的方式。

第二十四条各级单位应加强支付业务流程控制,建立严密有效的内部牵制机制,完善支付审批程序,及时核对往来款项及现金、银行存款明细,保证支付业务的安全、准确,有效防范支付风险。

第二十五条中国电财应加强银企直联通道及资金结算平台建设,为各级单位提供安全、高效、优质的统一结算服务。

各级单位支付业务原则上应依托资金结算平台,以电子支付方式办理。

在中国电财开立账户的单位原则上应通过资金结算平台办理内部资金往来业务。

第二十六条中国电财应与省公司及直属单位建立资金信息共享机制,加强预算、结算、存款配置等信息共享。

单笔支出超过1亿元的,应提前1个工作日向中国电财预约。

第二十七条中国电财应建立资金高效调度机制,保障各级单位日常支付需求,提高支付结算效率,不得压票、拖延支付,不得在正常营业时间内关闭结算系统。

第六章资金安全备付管理第二十八条公司实行资金安全备付管理制度。

公司总部按年统一组织核定各分部、省公司及直属单位安全备付额度,按月归集并统筹运作超备付资金。

省公司及直属单位根据公司总部下达的安全备付额度,核定所属单位的安全备付额度。

第二十九条资金安全备付额度是指为满足基本建设和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需要而保有的合理资金存量。

第三十条各分部、省公司及直属单位应科学合理安排和使用资金,将存量资金控制在核定备付额度以内。

合并货币资金余额超过核定备付额度时,须将超备付资金存入在中国电财开设的超备付专户,未经公司总部批准不得使用。

第三十一条省公司及直属单位资金存量无法满足资金支付需要时,可向公司总部申请使用超备付资金,经公司总部审批后办理提款手续。

第三十二条各级单位根据业务需要,可与中国电财、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签署循环贷款、账户透支协议,保持合理的备付资金,提高自身资金备付能力。

第三十三条中国电财应按公司总部统一部署,拓宽外部融资渠道,提升资金保障能力。

第七章资金配置与运作管理第三十四条公司总部按照统一管理、分级实施、协同运作的原则,对存款、融资等资金资源进行统筹管理、科学配置,以实现公司整体资金效益最大化。

第三十五条公司总部按季组织各级单位对金融机构代收电费、结算服务、融资支持等综合贡献度进行评价,根据评价结果统筹安排资金资源在各金融机构的配置。

第三十六条省公司及直属单位按季向所在地中国电财分支机构提出各金融机构下季存款配置比例建议方案,并将建议方案同时报送公司总部备案,由中国电财本部汇总编制下季存款配置方案,统一报送公司总部审批后执行。

第三十七条中国电财及其分支机构应严格执行公司总部下达的资金优化配置方案,配合各级单位协调商业银行业务关系,保障电费回收等业务需求。

第三十八条公司总部按照内部金融机构的经营范围和专业分工,统筹安排资金运作。

公司所属各级单位进行资金运作应优先委托内部金融机构办理。

内部金融机构不能办理的,应优先选择公司总部确定的战略合作外部金融机构并报备公司总部。

第三十九条中国电财应合理控制信贷和投资规模,以满足正常备付需求。

日均存贷比原则上不超过70%,中长期贷款(含融资租赁)占比原则上不超过70%。

长期投资及短期证券投资余额原则上不高于资本总额的70%。

第八章融资管理第四十条公司实施融资统一管理,分级审批。

省公司及直属单位根据月度现金流量预算按月编制融资计划,提出融资规模、融资渠道、期限结构等需求,报公司总部审批。

第四十一条公司总部按照“先内后外、先低后高”原则,综合平衡,批复下达月度融资计划并组织实施。

其中,债券发行等直接融资原则上由公司总部统一办理;中国电财借款由中国电财本部统一组织落实;公司内部信托贷款原则上通过英大信托办理;银行借款等间接融资由公司总部组织实施。

第四十二条省公司及直属单位应加强对所属单位融资审批管理,合理安排所属单位融资规模与结构,统筹配置融资资源,切实防范融资风险。

第四十三条各级单位应严格执行批复的融资方案,除当月借当月还的循环贷款外,未经批准,一律不得办理融资业务。

第四十四条各级单位应加强融资台账及档案管理,及时在财务管控信息系统中维护融资台账信息,保证融资档案、数据的安全完整。

第四十五条各级单位应严格履行融资协议,按期还本付息,切实维护公司信誉。

融资逾期或与债权人发生纠纷的,应妥善处理并及时向上级单位报告。

第九章境外资金管理第四十六条各级单位应加强境外资金管理,根据境外业务特点,明确银行账户、资金归集、现金流量预算、支付结算、资金配置运作、融资及资金安全等管理要求,提高资金效益,防范资金风险。

第四十七条公司所属各级单位开立境外银行账户,须逐级审核,报公司总部审批。

开户行应选择资信良好的金融机构,并从严控制账户数量,严禁以个人名义开设单位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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