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评价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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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评价细则

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评价细则

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评价细则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评价细则一、引言: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是指依据国家或行业相关的标准和规范,对水利工程项目的设计、建设、运营和维护等各个环节进行规范化管理,以提高工程质量、安全性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本评价细则旨在对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进行全面评价,以帮助相关方面发现问题、改进管理,并提高工程质量和水利工程的综合效益。

二、评价内容:1.法律法规的依从性评价项目:水利工程项目是否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评价指标:- 项目是否取得了相应的水利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项目是否遵循了相关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项目是否遵循了相关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 项目是否符合相关的建设用地规划和土地使用规划等。

2.标准和规范的应用性评价项目:水利工程项目是否应用了国家和行业相关的标准和规范。

评价指标:- 项目设计是否参考了相关的设计规范和技术标准;- 项目施工是否按照相关的施工规范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 项目运营和维护是否遵循了相关的运营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 项目验收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和规范。

3.质量管理系统的建立与应用评价项目:水利工程项目是否建立了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并进行了有效的应用。

评价指标:- 项目是否建立了相应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等;- 项目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是否得到了有效的推行和落实;- 项目是否进行了质量管理的持续改进和优化。

4.安全管理措施的完善与执行评价项目:水利工程项目是否在施工、运营和维护中采取了有效的安全管理措施,并进行了执行。

评价指标:- 项目是否编制了安全生产计划和应急预案等;- 项目是否遵循了相关的安全生产规范和技术标准;- 项目是否进行了安全培训和教育,确保工作人员具备相应的安全意识和操作能力;- 项目是否建立了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制度,确保安全隐患得到及时排查和处理。

5.经济实用性的评估评价项目:水利工程项目是否在设计和施工过程中考虑了经济实用性,并进行了评估。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办法(3篇)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办法(3篇)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促进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是指对水利单位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进行评审,以检查、评估和提升水利单位安全生产水平。

第三条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实行专家组评审和自评互评相结合的方式。

专家组评审是由具有相关水利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专家组成的评审团队对水利单位进行评审;自评互评是指水利单位通过自测、自评和互评的方式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

第四条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由水利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工作由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机构负责。

第五条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应当坚持科学性、规范性和公正性原则,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进行评审。

第二章评审机构和专家组评第六条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机构是水利主管部门下设的专门机构,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和管理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

第七条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机构的职责包括:(一)制定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工作规范、业务流程和评审细则。

(二)组织开展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培训和宣传工作。

(三)指导和监督水利单位的自评互评工作。

(四)组织对水利单位的专家组评审。

(五)对水利单位的评审结果进行审核、确认、公示和发布。

(六)组织开展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质量监督和考核工作。

第八条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需要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专家由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机构确定,具体包括以下方式接纳专家:(一)专家投票:通过专家系统评审进行评选。

(二)专家推荐:通过专家推荐或审查程序。

(三)公开招标: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聘请具备相关领域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专家。

第九条专家的评审资格和要求由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机构制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具备相关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知识和经验。

(二)无违法违纪行为。

(三)工作认真负责、态度端正。

第十条专家组评审由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陕西省大中型水库、水闸工程、3级以上堤防工程标准化管理评价标准

陕西省大中型水库、水闸工程、3级以上堤防工程标准化管理评价标准
陕西省大中型水库、水闸工程、3级以上 堤防工程标准化管理评价标准
陕西省大中型水库工程标准化管理评价标准
说明:
1.本标准中“标准化基本要求”为省级制定标准化评价标准的基本要求,“陕西省评价标准”为申报陕西省标准化评 价的标准。
.评价中若出现合理缺项,合理缺项评价得分计算方法为“合理缺项得分=[项目所在类别评价得分/(项目所在类 别标准分-合理缺项标准分)]X合理缺项标准分”。
S 24 洞穴 收不及时,扣10 混乱,扣10 扣2 yjo ②发现鼠、«狐等洞穴未及时 φ
说明: .本标准分5类38项;单项得分最低分为。分;单项扣分没有最多扣分限制的,扣至该项标准分为。分止。 .评价中若出现合理缺项,合理缺项评价得分计算方法为“合理缺项得分=[项目所在类别评价得分/(项目所在类 别标准分-合理缺项标准分)]X合理缺项标准分”。 .表中扣分值为评分要点的最高扣分值,评分时可依据具体情况在该分值范围内酌情扣分。
.表中得分值为评分要点的最高分值,评分时可依据具体情况在该分值范围内酌情打分。
陕西省大中型水闸工程标准化管理评价标准
说明:
.本标准中“标准化基本要求”为省级制定标准化评价标准的基本要求,“水利部评价标准”为申水利部标准化评价 的标准。
.评价中若出现合理缺项,合理缺项评价得分计算方法为“合理缺项得分二[项目所在类别评价得分/(项目所在 类别标准分-合理缺项标准分)]X合理缺项标准分”。
.表中扣分值为评分要点的最高扣分值,评分时可依据具体情况在该分值范围内酌情扣分。
陕西省3级以上堤防工程标准化管理评价标准
物现象,扣3分。
④无简单洗浴
扣1 Tro⑤卫生间非水冲式, 扣1 3分。 8. 标志标牌 按照规范要求设置各类工程管理标志标牌,工程简介牌、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及水 ①标志标牌类别不齐全或数量不 扣5 TTo ②标志 标牌存在明显 字迹不清,每处扣1分,最高扣2 φ

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水利部评价

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水利部评价

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水利部评价
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是水利部评价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标准化管理是指依据
相关规范,对水利工程的设计、建设、运行等各个环节进行规范化、标准化管理,以确保水利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的评价是指对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的执行情况进行综合评
估和监督,以进一步提高水利工程的标准化管理水平。

水利部作为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的监管与评价具有重要意义。

评价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可以从多个方面进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
1. 标准体系建设评价:评估水利工程标准体系的完备性与合理性,包括标准的
覆盖范围、标准的规范性、标准与法规的一致性等。

2. 标准制定与修订评价:评估水利工程标准的制定与修订流程是否科学合理,
是否经过专业论证,是否充分参与利益相关方的意见等。

3. 标准执行与监督评价:评估水利工程标准的执行情况,包括标准的宣传与推广、标准的执行情况、标准的监督与检查等。

4. 标准效果评价:评估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对提高水利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效果,包括标准引导的效果、标准执行的效果等。

水利部在评价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时,需要充分借鉴国内外相关经验和成果,
采取科学的方法和指标体系,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评价。

评价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公开,对标准化管理不足的地方进行指导和整改,以促进水利工程的可持续发展。

江西省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验收评价办法(试行)

江西省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验收评价办法(试行)
创建阶段验收承担单位:大型水利工程、影响县城安全 或坝高 50m 以上的中型水库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水 管单位管理的水利工程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验收;国 家基本水文站由省水文局负责验收;中型水利工程、小(1) 型水库及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直管工程由设区市或省直 管试点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验收;其他小型水利工 程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验收。
巩固提升阶段评价承担单位:国家基本水文站由省水文 局负责评价,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直管工程由管理单位自行 评价,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直管工程由设区市水行政主管 部门负责评价,其它工程全部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评 价。根据年度工作安排,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水行政 主管部门评价结果进行抽查。
第二章 验收评价内容与标准
第十条 抽查复核。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按每个 县(市、区)每类工程抽取至少 1 个工程进行复核,形成复 核报告(格式见附件 2)。市级抽查复核工作应于次年 1 月 10 日前组织完成,并于 1 月 15 日前将复核报告汇总后报送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 采取交叉检查方式,以县为单位进行抽查复核,原则上各县 (市、区)每三年至少被抽查复核一次。被抽查复核县(市、 区)所属工程不少于 15 个,其中达到标准化管理一级标准 的应全部复核;达到二级及以下标准的大中型水库、大中型 水闸、大中型灌区、农村水电站、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国有 堤防工程、泵站工程、小型水库、乡村管理堤防等每类工程 抽取至少 1 个工程进行复核;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已复核 的工程原则上应抽查复核,并形成复核报告。通过复核的达
第三条 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验收评价对象为水利工程, 验收评价内容为水利工程年度安全管理、运行管理、养 护管理、管理保障等工作开展及成效情况。

XX区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评价细则

XX区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评价细则

XX区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评价细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科学评价水利工程运行管理水平,保障工程运行安全和效益充分发挥,依据水利部《关于推进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的指导意见》、《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评价办法》和《XX省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评价细则》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评价(以下简称标准化评价)是按照评价标准对工程标准化管理建设成效的全面评价,主要包括工程状况、安全管理、运行管护、管理保障和信息化建设等方面。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已建成运行的中小型水库及5级以上堤防等工程的标准化管理评价工作。

第四条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全区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和评价,组织开展区级标准化评价和水利部、省、市级标准化评价的初评与申报工作。

第五条标准化评价按水库、堤防等工程类别,分别执行水库、堤防标准化评价表中评价标准。

第六条申报标准化评价的工程,需具备以下条件:(一)工程(包括新建、除险加固、更新改造等)通过蓄水验收,工程运行正常;(二)水库工程按照《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的要求进行注册登记;(三)水库工程按照《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的要求进行安全鉴定,申报区农业农村局评价的,鉴定结果达到一类、二类标准或完成除险加固,堤防工程达到设计标准;(四)水库工程的调度规程和大坝安全管理应急预案经相关单位批准;(五)已通过蓄水(投入使用)验收但未竣工验收的新建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暂时参照移民征地线范围进行管理,并获得县政府确认;(六)水管单位自评、区农业农村局评审,达到区级以上评价标准。

第七条水利工程运行管理标准化评价采用千分制评分。

通过区级评价的,评价结果总分应达到700分(含)以上,且各类别评价得分均不低于该类别总分的70%。

第八条区级标准化评价分为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以下简称水管单位)自评、区农业农村局评审。

第九条申报标准化评价应提交以下材料:水管单位申报文件,水管单位自评报告及评价表,佐证材料清单。

第十条区农业农村局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复核,满足第六条申报条件的,组织专家组开展评价,专家组成员不少于3人。

大中型水库工程标准化管理评价标准

大中型水库工程标准化管理评价标准

附件3
大中型水库工程标准化管理评价标准
2.部级标准化评价,根据标准化评价内容及要求采用千分制考核,总分达到920分(含)以上,且工程状况、安全管理、运行管护、管理保障四个类别评价得分均不低于该类别总分85%的为合格。

评价中若出现合理缺项,合理缺项评价得分计算方法为“合理缺项得分=[项目所在类别评价得分/(项目所在类别标准分-合理缺项标准分)]×合理缺项标准分”。

3.表中扣分值为评分要点的最高扣分值,评分时可依据具体情况在该分值范围内酌情扣分。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办法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办法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提高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水平,确保水利工程安全生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是指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对水利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进行评审的活动。

第三条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适用于各类水利工程,包括:水库、大中型渡槽、闸站、堤防等。

第四条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由国家水利部责任,国家水利厅、市级水利主管部门配合完成。

第五条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应遵循公开、公正、公正的原则,保护申请单位的合法权益,保证评审结果的可信度和权威性。

第二章评审机构和人员第六条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由具备水利安全生产管理能力的专业机构承担,机构需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相应的法人资格;(二)具备与其业务范围相符的人员队伍;(三)具备一定的工作经验和专业知识。

第七条在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过程中,评审机构应配备合格的评审人员。

评审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二)熟悉水利工程安全管理体系;(三)具备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四)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素养。

第八条评审机构和评审人员应定期进行培训,提高综合能力和技术水平。

第三章评审程序第九条申请单位须向国家水利厅或市级水利主管部门提交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申请,申请材料应包含下列内容:(一)申请表;(二)水利工程的相关资料;(三)水利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文件;(四)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条国家水利厅或市级水利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组织评审机构进行初步评审,评审结论为同意评审或不同意评审。

第十一条如果初步评审结果为不同意评审,申请单位可申请复议。

复议期限为10个工作日,国家水利厅或市级水利主管部门应在复议期限内完成复议工作。

第十二条同意评审的申请单位,应向评审机构缴纳评审费用,并按要求提交水利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文件。

第十三条评审机构应组织评审人员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评审,对水利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进行全面检查和评估,并出具评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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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评价细则
(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现代化,推动标准化管理迭代升级,科学评价水利工程运行管理水平,保障工程运行安全和效益充分发挥,依据**等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评价(以下简称标准化管理评价)是按照评价标准对工程标准化管理建设成效的全面评价,主要包括工程状况、安全管理、运行管护、管理保障和数字化改革等方面。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在水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的水库(大坝),4级及以上堤防、海塘,大中型水闸,大中型泵站,大中型闸站,大中型调水工程,大型、重点中型及入围2023-2025年中灌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储备项目库的一般中型灌区,容积5万立方米以上山塘,日供水规模200吨或千人以上农村供水工程,总装机容量1000-50000千瓦的农村水电站,1万亩以上且通过整治的珏区工程,基本水文测站。

其他小微型水利工程可以参照执行。

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评价对象为水利工程。

水库及附属工程、闸站工程、堤防海塘及其交叉建筑物等一体化综合性工程标准化管理应整体创建、整体评价,由规模等级最高的主体工程对应的管理单位(产权人)承担创建工作,相关工程评价标准中的共性内
容应统筹考虑。

多个工程同属一个管理单位的,原则上宜同步创建,统一评价。

第四条标准化管理评价按照分级管理原则,由管理单位(产权人)自评与水行政主管部门评价相结合。

省水利厅负责指导全省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和评价,组织开展省水利厅评价工作。

其中水库、堤防、海塘、水闸、泵站、闸站、调水工程标准化管理督导及评价工作由省水利厅运管处牵头,水库中心、钱塘江中心、水文中心具体支撑;灌区、山塘、农村供水工程、农村水电站和珏区标准化管理督导及评价工作由农水水电水保处牵头,农水中心、水资源水电中心具体支撑;水文测站标准化管理督导及评价工作由水文中心负责。

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评价由管理单位(产权人)自评,县级或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初评,符合精品工程条件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为精品工程。

精品工程达到省水利厅评价标准要求的,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申报省水利厅评价;通过省水利厅评价的工程,认定为省级标准化管理工程,并由省水利厅通报。

省级标准化管理工程达到水利部评价标准要求的,由省水利厅推荐申报水利部评价;通过水利部评价的工程,认定为水利部标准化管理工程,并由水利部通报。

第五条标准化管理评价按水库、堤防、海塘、水闸、泵站、调水工程、灌区、山塘、农村供水工程、农村水电站、珏区工程、水文测站等工程类型,分别执行相应的评价标准。

大中型水库、小
型水库、大中型水闸、大中型泵站、堤防、海塘评价标准见附件,调水工程按照水利部印发的《调水工程标准化管理评价标准》(办调管(2023)294号)执行,其他类别的工程评价标准另行制定。

第六条申报省水利厅评价需已认定为精品工程。

申报精品工程和省水利厅评价的工程,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工程(包括新建、除险加固、更新改造等)已认定为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工程。

(二)工程(包括新建、除险加固、更新改造等)通过竣工验收或完工验收投入运行,工程运行正常。

(S)水库、水闸、山塘工程按照《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和《水闸注册登记管理办法》《XX省山塘安全管理办法》要求进行了注册登记。

(四)水库、水闸、泵站、堤防、海塘工程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安全鉴定,鉴定结果达到一类标准或完成除险加固,其他工程无安全隐患。

(五)水库调度规程和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应急预案经相关单位批准。

(六)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已划定。

第七条标准化管理评价实行千分制评分。

已完成标准化管理创建的工程由管理单位(产权人)进行自评,自评总分达到800分(含)以上,且各类别评价得分率不低于该类别总分的75%,通过原组织创建验收水行政主管部门复核
的,作为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创建合格工程;新创建标准化管理工程由管理单位(产权人)自评后申请相应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价,评价总分达到800分(含)以上,且各类别评价得分率不低于该类别总分的75%,认定为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工程。

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工程,通过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评价,评价总分达到850分(含)以上、各类别评价得分率不低于该类别总分的80%,且符合精品工程条件的,可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精品工程;精品工程达到省水利厅评价标准要求的,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申报省水利厅评价,评价总分达到900分(含)以上,且各类别评价得分率不低于该类别总分的85%,通过省水利厅评价,认定为省级标准化管理工程;省级标准化管理工程达到水利部评价标准要求的,由省水利厅推荐申报水利部评价。

通过评价的标准化管理工程由管理单位(产权人)每年进行自评,并于每年H月20日前完成年度自评并将自检结果报其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于12月20日前将评价结果报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次年
1月10前完成复核汇总,并将评价结果报省水利厅。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八条省直管工程由管理单位制定申报省水利厅、水利部评价年度计划。

标准化管理评价由管理单位初评,初评总分达到850分(含)以上,各类别评价得分率不低于该类别总分的80%,且符
合精品工程认定条件的可直接认定为精品工程;初评总分到达900分(含)以上,各类别评价得分率不低于该类别总分的85%,且达到省水利厅评价标准要求的,可直接申报省水利厅评价。

第九条申报省水利厅评价的工程,由省水利厅或其委托的单位组织评价。

评价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评价材料来源“浙里九龙联动治水”应用平台。

省水利厅组织建立标准化管理评价专家库,评价专家组从专家库抽取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评价专家组成员的三分之二;被评价工程所在的市、县或所属管理单位的评价专家不得担任评价专家组成员。

第十条通过省水利厅评价的工程,认定为省级标准化管理工程,由省水利厅进行通报。

标准化管理评价结果作为“大禹杯”评比、河湖长制考核、水利综合考核、省级水利工程运行管护(标准化)资金安排等的重要依据。

也作为单位和个人绩效考核、推荐先进、职称评定等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省级标准化管理工程,由省水利厅或其委托的单位每五年组织一次复评并不定期抽查,复评和抽查结果由省水利厅通报。

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直管工程管理单位应在工程复评上一年度向省水利厅提出复评申请。

第十二条通过省水利厅评价的工程,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
予以取消。

(一)未按期开展复评;
(二)未通过复评或抽查;
(S)工程安全鉴定为三类及以下(不可抗力造成的险情除外),且未完成除险加固;
(四)发生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
(五)监督检查发现运行管理存在严重问题;
(六)发生其他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重大事件。

第十三条本细则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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