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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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州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单位定名为莱州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英文译名是LaizhouCityCommunityHealthServiceCente(缩写为LZCCHSC )。

第二条本单位是:经莱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由莱州市卫生局举办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莱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业务主管单位是莱州市卫生局。

第四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五条本单位的宗旨:“中心”成立后将进一步推进我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事业的发展,更好地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真正地实现“双向转诊制度”,认真落实“小病进社区、大病到医院、康复回社区”,让社区居民切实感受社区卫生服务的优越性,有效地缓解老百姓“看病难、看病贵问题”。

第六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全科医疗。

(二)中医科。

(三)妇女、儿童保健科。

(四)康复、理疗。

(五)计划免疫。

(六)慢性病、传染病管理。

(七)计划生育。

(八)健康教育等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七条本单位:是莱州市政府研究同意后,经莱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下发批复文件而成立。其主要职责是(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制定业务活动计划。

(三)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四)制定内部绩效考核办法。

(五)制定本单位对外公开承诺事项。

(六)提出终止动议。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八条莱州市卫生局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监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监督本单位执业范围。

(三)有权调度本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突发卫生事件防控工作。

(四)监督本单位医德医风建设情况。

(五)查阅本单位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九条莱州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经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方取得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其主要职责是(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莱州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四)制定内部绩效考核办法。

(五)制定本单位对外公开承诺事项。

(六)代表本单位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特殊情况下,莱州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副主任受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委托或经莱州市卫生局批准代行上述(职责)职权。

第十条莱州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副主任由莱州市卫生局任命。

第四章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第十一条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财政拨款。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捐赠。

(四)利息。

(五)有关部门及组织委托开展的专项科研课题等专项资金。

(六)附属单位上缴收入。

(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经费。

(八)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二条本单位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单位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用途时,本单位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十三条本单位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四条本单位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十五条本单位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并接受举办单位和财政(税务)、审计部门的监督。接受捐赠及使用接受举办单位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本单位用人和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对事业单位(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单位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十八条本单位章程的修改,须经莱州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

心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莱州市卫生局审查同意,自莱州市卫生局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六章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第十九条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由莱州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出终止动议,并报莱州市卫生局、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自然灾害或其它无法抗拒的事情。

(四)上级有明确文件规定要求终止执业活动的。

因其它情形需终止的,经莱州市卫生局、莱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二十条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举办单位和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

(四)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依法被吊销;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本单位申请注销登记前,须在举办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完成清算工

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有关清算以外的活动。

清算组织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至少发布三次拟申请注销登记的公告。

第二十二条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本单位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经2011年6月22日莱州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职代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制定,由莱州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事业单位公章

2011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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