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著作人身权的可转让性(一)
浅谈著作权中署名权的行使

浅谈著作权中署名权的行使一、引言著作权中的署名权,是指作者在其创作的作品及其复制件上如何标记作品来源的权利,也称姓名表示权。
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同时,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和第四款分别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除外;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从现行立法规定可以看出,著作权中的署名权是一项连接作者、作品、著作权三者的关键要素,可以说是著作权中最为基础的一项权利,如何行使这项权利以及如何有效合理的行使这项权利就显得尤为重要。
二、署名权的价值作者享有作品的著作权,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作者,这一看似简单的逻辑蕴含着署名权丰富的内在价值。
(一)对作者而言表彰其为作品来源署名权的设置就是对作者创作作品这一行为和结果的尊重,也是对作者创造知识产品的肯定性评价。
署名权在表达一种创作事实的同时也赋予了作者一种特殊的荣誉。
署名权这一著作人身权是一项作者享有的自然权利,创造作品即产生,即使没有相应的立法也是存在的。
几百上千年前,人们在创作的作品中会很自然地落款表明自己身份,这并非是在理解现代知识产权制度基础上作出的法律行为,而是一种很自然的事实行为。
所以,诗仙李白在他那个年代就开始火了,一直火到了现在,留下了无数脍炙人口的作品,还是得益于对作品的署名,否则多少作品将成为默默无闻的作品。
我们推崇李白,正是因为无数优秀且署名为李白的作品。
(二)对作品而言表明与作者的关系作品与作者的关系简言之就是被创作与创作的关系,随着作品的产生就会产生一系列的衍生物,其中最主要的就是著作权以及相关的知识产品,作品自己是无法支配著作权以及相关的知识产品的,署名权对作品的意义就在于确定谁是著作权以及相关知识产品的支配者。
(三)对公众而言成立一种公示作用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也就是说在作品上署名的人不一定是作者,只是法律推定署名者就是作者,说明了署名这一行为法律赋予其一种公示作用。
著作人身权的特点有哪些

一、著作人身权的特点有哪些1、着作人身权整体的不可转让性。
主张二元说的学者认为,着作财产权是可以转让的,而着作人身权则不可转让。
如法国《着作权法》第6条规定:“作者有权使其姓名、资格和作品得到尊重。
上述权利是人身权利。
人身权利是终生的、不可转让的、不可剥夺的权利。
”这是二元说的代表。
采用一元说的国家也认为着作人身权具有不可让与性。
德国1965年《着作权法》第29条规定:“着作权除因处分之履行而转移,或遗产分割而转移于共同继承人;除此之外着作权不得转移。
”我国《着作权法》虽对此无明文规定,但从《着作权法实施细则》中可以看出,其只规定了着作财产权可以转移,事实上也说明着作人身权是不能转移的。
著作人身权的特点有哪些2、不可剥夺性。
3、个别权能的可继承性(如发表权)。
4、着作人身权的永久性。
着作权的保护期间分永久保护的无限主义和限定保护期间的有限主义两种。
着作人身权的保护,有采取无限主义的,如前述法国《着作权法》第6条;也有采取有限主义的,如德国《着作权法》规定,着作人身权仅及于着作人死亡的一定期间,该期间与着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间相同。
我国《着作权法》第20条规定:“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因此,我国采取的是无限主义原则。
二、什么是著作人身权著作人身权,又称著作精神权利,指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各种与人身相联系或者密不可分而又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是作者通过创作表现个人风格的作品而依法享有获得名誉、声望和维护作品完整性的权利。
该权利由作者终身享有,不可转让、剥夺和限制。
作者死后,一般由其继承人或者法定机构予以保护。
三、著作权实质条件实质条件是指法律对作品的要求,大体有两种标准。
一种标准是只要特定的思想或情感被赋予一定的文学艺术形式,这种形式无论是作品的全部还是其中的局部,也不问该作品是否已经采取了一定物质形式被固定下来,都可以依法被认为是受保护的作品。
另一种标准是,除了具备作为作品的一般条件,即表现为某种文学艺术形式外,还要求这种形式通过物质载体被固定下来,才可以获得著作权法保护。
人身权和财产权概述

人身权和财产权概述人身权和财产权概述一、著作人身权二、著作财产权一、著作人身权著作人身权,在英美法系国家也被称为“moral rights”,也就是“精神权利”。
它保护的是作者基于作品创作而依法享有的人身利益。
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著作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以及保护作品完整权四项权利。
著作人身权的特征:1、著作人身权的保护期限不受限制2、著作人身权不可放弃、不可转让或继承。
在作者死后,著作人身权可以交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进行保护或者行使《著作权法》第二十条: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第二十一条: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二、著作财产权著作财产权,是指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享有的以特定方式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作品并获得经济利益的权利,也被称为著作权中的“经济权利”。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著作权人享有13种对应的著作财产权,对应着将作品直接变现产生财产利益的13种控制行为,分别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其他权利。
这13种著作财产权根据对作品的利用方式以及向公众提供渠道的不同可以归为三大类权利,分别是复制权类、演绎权类以及传播权类。
著作权法的基本权利有哪些

一、著作权法的基本权利有哪些(一)人身权。
1、著作权法中的人身权不同于民法概念上的人身权。
这种权利是与作者人身密不可分的。
(1)法人能否享有人身权。
中国的著作权法规定,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可以成为著作权的主体,这自然也就承认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可以享有人身权。
但这个问题在世界各国的版权法中存有很大的不同。
大多数保护作者人身权的国家,在版权法中规定只有自然人才能成为作者,也就是只有自然人才能享有人身权。
因为人身权是作者人格的一种反映,而承认法人有意志则是近些年的事情。
(2)人身权能否转让和继承。
一般来讲,人身权是人格权。
由这里可以否定人身权的转让和继承。
大多数国家版权法都规定人身权不可剥夺,不可强制许可,不可转让等。
但在理论和实践中,一部分人身权的转让和继承似乎又有其不可否认的理由和事实。
人身权和作者的人身是不可分割的,但人身权中的某些权利与财产权也是密不可分的。
(3)著作权中的人身权与民法中人身权的区别。
民法中的人身权主要是指生命权、健康权、自由权、人格权、肖像权等。
由此可见,民法中的人身权是人的本身所固有的权利,它与著作权中人身权的区别在于:第一,从权利产生的基础来看,民法的人身权的产生是基于人的出生,人一旦出生便具有了生命,也就具有了人身权。
而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则是基于作品的创作而产生,亦即以作品的诞生为条件。
第二,民法上的人身权是人生而有之,人人具有,著作权所称的人身权只限于作者,即创作作品的人才有资格享有。
第三,民法上的人身权只限于自然人,而著作权法上所称的人身权利根据著作权法规定,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第四,民法上的人身权就大部分权利而言是伴随着人的生命的死亡而消亡(有的人身权其权利人死后也不可侵犯,如肖像权)。
著作权法上的人身权即使主体死亡,也可单独存在,如署名权。
第五,民法上的人身权不能继承和转让,著作权法上的人身权中的部分权利可以转让和继承。
第六,民法上侵犯人身权大多是直接侵犯主体本身,而侵犯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则表现为对作品的非法使用上。
简述著作人身权利的概念和特征

简述著作人身权利的概念和特征著作人身权利的概念和特征概念•著作人身权利是指作者对其创作作品享有的权利和保护。
•著作人身权利包括捍卫作品的完整性、公开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密权等。
•著作人身权利是作者在创作过程中获得的合法权益,确保其作品受到妥善保护和尊重。
特征著作人身权利具有以下特征:1.独占性:著作人在法定期限内独占对作品的使用和利用权。
2.继承性:著作人身权利可以依法继承,并传给著作人的继承人。
3.不可侵犯性:他人未经著作人授权,不得侵犯其著作人身权利。
4.不可分割性:著作人身权利是与著作品密切相关的,不可分离的。
5.可转让性:著作人身权利是可以在一定条件下转让给他人的。
6.期限性:著作人身权利享有的期限根据法律规定而有所不同。
具体内容著作人身权利包括以下几个核心内容:1. 保护作品完整性著作人有权拒绝他人对其作品进行任何未经授权的删减、修改、篡改等行为。
2. 公开发表权著作人有权决定是否将其作品公之于众,并拥有选择发布方式和途径的自主权。
3. 署名权著作人有权决定是否在作品中署名,并要求他人在转载或展览作品时必须保留其署名。
4. 修改权著作人有权对其作品进行修改、改编等行为,并可以在法定范围内保留对作品的修改权。
5. 保密权著作人有权决定是否保密其作品,确保他人未经授权不得披露或使用其作品。
总结著作人身权利是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和保护,包括保护作品完整性、公开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密权等。
著作人身权利具有独占性、继承性、不可侵犯性、不可分割性、可转让性和期限性等特征。
了解和尊重著作人身权利,对于创作者的创作积极性和创作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补充说明著作人身权利的保护是为了鼓励创作和创新,确保著作人能够享受到对其作品的经济和精神上的回报。
同时,著作人身权利的保护也有利于保护和推动文化产业的发展,促进社会文化的繁荣。
在数字化时代,著作人身权利的保护面临着新的挑战和问题。
数字化技术的快速发展使得作品的复制、传播和修改变得更加容易,同时也给著作人身权利的保护带来了新的难题。
著作权转让的法律制度

著作权的转让,是指著作权人将其作品财产权部分或全部转移给他人所有的法律行为。
关于著作权转让法律制度,世界各国的著作权法所作出的规定有所不同。
英、美等国视著作权为著作财产权,主张著作权可以全部转让。
如美国《著作权法》第201条规定:“版权所有权可以全部或部分通过任何转让方式或法律的实施来转移。
”英国《著作权法》第36条第3款规定,著作权的转让(不论全部或部分)必须以书面为主,并须经著作权让与人签名盖章。
所以,在英、美等国看来,著作权无异于个人动产所有权,可以通过贸易的方式来转移。
法国、日本等国也主张著作权可以全部或部分转让。
如法国《著作权法》第35条规定:“作者可全部或部分地转让对其作品所拥有的权利。
”但是,法国、日本等国理论上采取的是二元论学说,它们将著作权分为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能够转让的是财产权,而著作人身权由于其不可剥夺性永远保留在著作权人手中。
突尼斯等国则主张著作权可以转让。
德国是主张著作权一元说理论的国家,认为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是不可分割的有机组成体,由于著作人身权不可转让,则著作财产权亦不能转让,该国著作权的利用采取使用许可方式。
我国《著作权法》把著作权的内容分为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两大部分。
既然著作权中存在财产权的内容,应该允许其转让,特别是我国已加入了《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以及《录音制品公约》等,因此法律上允许著作权转让就成为顺理成章的事情。
2001年修正后的《著作权法》第10条和第25条明确规定了著作权转让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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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人身权的特点有哪些
一、著作人身权的特点有哪些著作人身权的特点有哪些著作人身权:著作人身权是作者对作品依法享有的精神权利,它与民法中的人身权利有所区别,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包括作者的身份权。
作者享有的著作人身权只有在创作出作品后才产生,由作者终身享有,一般是不可转让和剥夺的。
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可以转让,人身权一般不可转让。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著作人身权主要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著作权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构成著作权的内容。
它指的是著作权人对作品依法享有权利和其他人所承担的义务。
二、著作权的主体是什么著作权人是著作权法保护的主体:即享有著作权权利和承担著作权义务的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9条规定:“著作权人包括:1、作者;2、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
”作者: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直接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是著作权的原始主体。
所谓直接创作的作品:指作者通过自己的独立构思,运用自己的技巧和方法,直接(包括书面的、口头的和立体的形式表现)反应自己的思想与感情、个性与特点的作品。
帮助作者修改稿件、编辑、校对、审稿等不能成为作者,因为他们是在作者创作基础上进行修改的。
被视为作者法人和非法人单位也是著作权原始主体:比如:北京师范大学生物系;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和非法人单位;如果没有相反的证明,就是作者。
(但不能说没有署名的人就不是作者)2、其他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和非法人单位;通过继承、遗赠、转让、委托关系可以成为著作权的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3条(六)规定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作为遗产可以继承。
第16条还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著作权法第19条规定:“公民在死亡后,其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
”3、未被视为作者的法人和非法人单位(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15条、第16条)4、国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国家作为著作权主体也有几种情况:(1)作者身前将作品原件及著作权中的财产权无偿转让给国家,或者将已发表的作品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无偿转让给国家;(2)作者通过遗嘱方式将其全部或部分作品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在他死后赠送给国家;(3)作者死亡后,其作品著作权中的财产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赠,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由国家享有;(4)著作权属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变更、终止后,没有承受其权利与义务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著作权由国家享有。
著作人身权包括哪些内容
一、著作人身权包括哪些内容(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二、著作人身权的期限为多长时间著作权保护期限相关法律规定:关于著作权的保护期限,各国一般根据其本国经济和文化发展的情况确定。
从著作权立法的历史来看,通常早期的著作权立法保护期较短,20世纪后的保护期较长;发展中国家保护期较短,发达国家保护期较长;一般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保护期较长,摄影、实用美术作品、录音录像作品和电影作品的保护期较短。
关于著作权人的人身权利主要包括有哪些?
关于著作权人的人身权利主要包括有哪些?我们知道,我们国家的法律对于著作权具体是分为了著作人身权与著作财产权的,而著作权的财产是可以转让的,但是著作权的人身权是有专属性的,在一般情况下,是不能转让给他人的。
接下来就由我为您整理的关于著作权人的人身权利主要包括有哪些的相关问题,希望对您有帮助。
一、关于著作权人的人身权利主要包括有哪些?根据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著作人身权包括:1、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布于众的权利;2、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3、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4、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二、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和财产权有什么区别吗?1、归属不同。
著作人身权只能由作者或者著作权原始主体所有; 而著作财产权不仅可以由作者或者著作权原始主体所有,也可以归著作权继受主体所有。
2、保护期不同。
除发表权外,作者终身享有著作人身权,没有时间的限制。
作者死后,作者的著作人身权可依法由其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国家的著作权保护机关予以保护。
一般认为,它不能转让、剥夺或继承。
而著作财产权具有严格的保护期限。
在著作权的有效期限内,作者的著作财产权可以依法继承、转让和许可他人使用。
应当注意:此处所说的“著作人身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主要是指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
3、内容不同。
著作人身权不具有直接的财产的内容,具体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而著作财产权则是使著作权人获得财产利益为主要内容的权利,内容具体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4、限制不同。
著作人身权基本不受合理使用、法定许可、强制许可的限制,而著作财产权则依法受到合理使用、法定许可使用和强制许可使用的限制。
著作权可以分为两大类,包括著作人身权与著作财产权。
其中,对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有限制。
著作权保护的六大要素是什么
著作权保护的六⼤要素是什么著作权的保护对象是⽂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这些作品要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式复制。
⼀般来说,所保护的主要是:⽂学作品、绘画作品、符号作品、影像作品、⼯艺美术品等⽴体作品、表演作品、⾳像作品等以及激光唱盘、多媒体等新的作品形式。
那么,著作权保护的六⼤要素是什么呢?今天,店铺⼩编为您提供相关介绍,供您参考。
著作权保护的六⼤要素是什么⼀、基本原则1.“国民待遇”原则。
即⼀个缔约国把其他缔约国的⽂学、科学和艺术作品当作本国国民的作品加以保护。
这是双边和多边协定中⼏乎普遍采⽤的原则。
2.⼀个缔约国给予其他缔约国的作品以“起源国待遇”,即给予这些作品以相当于作者所属的国家或作品⾸次出版的国家给予的版权保护。
⼀些泛美公约曾实⾏过这⼀原则。
3.⼀个缔约国给予其他缔约国的作品以“第三国待遇”,即甲国给予⼄国的作品以丙国作品享有的版权。
根据这⼀原则,所有缔约国国民的作品都享有同等的版权保护。
⼆、主体著作权保护分⼀般主体与特殊主体:著作权主体⼀般为作者,即直接创作作品的⼈。
1,公民。
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作者可依法成为著作权的主体;2,法⼈。
由法⼈主持,代表法⼈意志进⾏创作,并由法⼈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法⼈视为作者;3,⾮法⼈单位由⾮法⼈单位主持,代表⾮法⼈单位意志进⾏创作并由⾮法⼈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法⼈单位视为作者;4,外国⼈。
外国⼈的作品⾸先在中国境内发表的,依法享有著作权;5,国家。
(1)国家接受已故作家遗赠作品著作权;(2)古籍作品⽆作者或作者不明确;(3)国家将某些作品收归国有;(4)法⼈或⾮法⼈单位变更或终⽌后,其作品的使⽤权和获得报酬权在保护期内,⽆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或⾮法⼈单位的。
特殊情况下,合作作品、编辑作品、职务作品、委托作品、演绎作品、电影作品和类似摄制电影的⽅法创作的作品则需依法确定著作权⼈。
三、客体1、⽂字作品。
⽂字作品是指以语⾔⽂字的形式,或其他相当于语⾔⽂字的符号来表达作者感情、思想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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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著作人身权的可转让性(一)
论文关键词:著作人身权发表权署名权
论文摘要:在现实生活中,著作人身权转让的现象大量存在,并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传统的著作人身权不可转让的理论或法律规范已经跟不上社会发展的步伐。
客观的事实存在与其作用说明了著作人身权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让有其必要性和合理性。
一、著作人身权的简介
(一)著作人身权的起源
著作人身权这一概念最早只能出现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律之中。
与英美法系不同的是,大陆法系著作权理念和法律规范的制定是以“人格价值观”为基础。
受法国资产阶级革命的影响,法国著作权法把作者的权利放到核心的位置,并出现了“作者权”这个概念。
受法国大革命的影响和法国民法典的影响,在德国,以康德为代表的一些哲学家还提出了一种理论,认为作品不仅能为作者带来经济利益,而且还放映了作者的人格(personality),是作者人格或精神的外延。
这种观点与“作者权”的观念相结合,就导致了作者精神权利的产生和发展。
(二)传统上著作人身权的法律特征
第一,完全支配性。
著作人身权是作者依法享有的一种支配性权利,即作者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行使自己的处分权,不受他人的干涉。
第二,保护永久性。
除了发表权,法律对于著作人身权都给予永久性的保护,没有期限的限制。
我国《著作权法》第20条规定:“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限不受限制。
”第21条规定了发表权的保护期限为50年。
这就意味著作者的著作人身权无论何时都受到法律的保护,发表权除外。
第三,专署性。
作品是作者人格权的放映,是人格或精神的延伸。
著作人身权与作者密不可分,无法分割。
因此,作者的著作人身权是一项专有的权利,只能由作者享有,其他人不能以转让、继承或遗赠等方式取得。
第四,非财产性。
著作人身权是以作者的人格或精神为内容的权利,不具有财产内容。
它不具有经济学上所指的经济价值或使用价值,人们无法用货币来衡量其价值的大小,只能以抽象的方式去感觉或判断。
它不具财产性。
随着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和科学技术的日益提高,新的学科、新的技术、网络日益发达,这些所谓的传统的著作人身权的法律特征不断受着现实生活的冲击。
二、质疑著作人身权不可转让的理由
(一)网络知识经济时代要求其具有转让性
多媒体作品,是指存在于一种媒体中或借助于一种媒体而传播的,由多种不同信息符号共同构成的作品。
任何一个人要想完成一件作品或取得某项研究成果,都必须参见、借鉴他人的劳动果实。
在利用他人作品时,作者必然对其进行必要的修改。
而修改权是著作人身权之一。
此时,著作人身权的不可转让性保障了作者的精神权利,但是却与市场经济的发展、网络技术的充分利用和提高工作效率相背离了。
这完全不符合新世纪新时代的发展精神。
为了配合经济的发展,法律必须与其互相推动,尊重事实。
(二)发表权可以转让
发表权是一种著作人身权,因为一部作品是否达到发表水平、作者是否愿意发表,以何种方式发表,均与作者的人格名誉密切相关。
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发表权是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依照传统著作人身权法律特征,发表权不可转让、继承,只能由作者享有。
但是《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7条规定:“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品未明确表示不发表,作者死之后50年之内,其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行使;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的,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
”许多学者认为法律规定的是“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由原件所有人行使。
”而不是“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其发
表权仍为作者享有。
《实施条例》所规定的“行使”与“享有”在实践操作中没有本质上的区别。
此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由原件所有人所享有的权利为:1、将作品发表的权利。
2、不发表作品的权利。
即其作品是否公之于众完全取决于他们而不是作者。
这本质上就是一种转让,一种法定的转让。
之所以法律条文使用“行使”二字而不使用“享有”,是因为中国的《著作权法》一直都没有明文规定著作人身权可以转让。
如果在《实施条例》中规定了著作人身权可以转让势必引起法律界的震惊,接踵迩来的是反对者的各种谴责、批评,当然也会得到一小部分人的支持。
不过在当今法学界中,大家仍然普遍认为著作人身权不可转让。
为了谨慎,避免法学界强烈反应与矛盾,立法机关使用保守的文字——“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