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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93号令)总则第三条规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2.《安全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

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2)工程监理单位在实话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3)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划等号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3.《安全条例》第七章法律责任的第五十七条,重申了监理单位的四种违规责任。限期整改,逾期未改

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八条规定: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行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审查电工、焊工、架子工、起重机械工、塔吊司机及指挥人员、爆破工等特种作业人员资格,督促施

工企业雇佣安全生产基础知识的一线操作人员。

5.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范畴包含:(一)控制施工现场人员的不安全行为(2)控制物的不安全状

态(三)作业环境的保护(四)管理工作的失误。

6.安全监理的法律责任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

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7.监理工程师审查专项施工方案的重点内容(1)施工承包企业和方案编制企业对于施工组织设计、施工

专项方案的自审手续是否完备,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是否签字认可,须专家论证审查或会审的方案审批手续是否完备。(2)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法规、规定,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方案附具的安全验算是否有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3)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是否有针对性,是否符合施工环境、施工工艺、机械设施以及技术、管理条件等具体情况,是否有可行性。

(4)方案和技术措施是否符合市容环保,消防和文明施工要求,包括施工噪声、废渣浆清理、卫生排污、建筑垃圾处理等(5)危险性大的施工方案中是否考虑了切实可行的事故应急抢险救援方案。

8.操作平台的设计方案应符合行业标准《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11)的有关规定。

9.塔式超生机、施工升降机验收的监理核查工作要点:(1)核查该机是否有检测合格的证明文件、检测

机构的专业、资质是否符合上海市建委认定的规定、检测期限是否有效,核查该机验收记录。(3)核查操作、指挥人员资格是否经过审核。

10.电梯口必须设防护栏杆或固定栅门,电梯井应每隔两层并最多隔10米设一道安全网。

11.《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30-2001中接线员钢管上严禁打孔。脚手架必须设

置纵、横向扫地杆。对高度24M以上的双排脚手架,必须采用刚性连墙件与建筑特可靠连接。作业层上的施工荷载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得超载。不得将模板支架、缆风绳、泵送混凝土和砂浆的输送管等固定在脚手架上;严禁悬挂起重设备。

12.安全监理巡视监控要点:(1)基坑施工(2)模板支撑系统(3)施工用电(4)“三宝”、“四口”(5)

脚手架搭设(6)施工机具(7)操作平台(8)个人防护(9)特殊工种。

13.建筑工程装修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万平方米以下至少1人,1万---5万平方米以上的工程至少

3人,应当设置安全主管,按土建、机电设备等专业设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4.高大模板工程中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高度超过8M,或跨度超过18米,施工总荷载大于10KN/

平方,或集中线荷载大于15KN/米的模板支撑系统。

15.在施工阶段,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巡视检查。(1)对发现的各类安全事故隐患,

应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并督促其整改;(2)情节严重的,监理单位应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并同时报告建设单位(3)安全事故隐患消除后,监理单位应检查整改结果,签署复查或复工意见。(4)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工整改的,监理单位应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或

工程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报告,以电话形式报告的,应当有通话记录,并及时补充书面报告。(5)检查、整改、复查、报告等情况应记载在监理日志、监理月报中。

16.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是专业化、社会化的建设单位项目管理,所依据的基本理论和方法来自建设项目

管理学。建设项目管理学研究的对象是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总目标的有效控制,包括投资控制、时间控制、质量目标控制。

17.所谓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依据建设主管部门批

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如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许可证等),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如建筑法、合同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建设部等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等)。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标准规范)。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和有关的建设工程合同,承担其项目管理工作,并代表建设单位对承包单位的建设行为进行监控的专业化服务活动。

18.建设工程监理制度主要包括建设工程监理管理体制和建设工程监理政策法规本系。建设工程监理制为

建设领域的一项改革措施,旨在改变陈旧的工程管理模式,建立专业化、社会伦的建设监理机械,协助建设单位做好项目管理工作。以提高建设水平和投资效益。从组织体系上改变了建设单位、承包单位的二元管理模式,形成了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承包单位以经济合同为纽带,以提高建设水平为目的,互相协调、制约的新体制。

19.建设工程监理的实施需要建设单位的委托和授权,工程监理的行为主体是工程监理单位。

20.工程监理的范围(1)国家重点建设划等号(2)3000万元以上的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3)5万平方

米成片开发的建设住宅小区工程(4)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5)国家规定必须实施监理的其他工程。

21.工程监理的性质(1)服务性(2)科学性主要表现在:1工程监理单位应当由组织管理能力强、工程

建设经验在一定历史条件下的人员担任领导,2应当有足够数量的、有在一定历史条件下的管理经验和应变能力的监理工程师组成的骨干队伍,3要有一套健全的管理制度,4要有现代化的管理手段,要掌握先进和管理理论、方法和手段,5要积累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数据、6要有科学的工作态度和严谨的工作作风,要实事求是、创造性地开展荼。(3)独立性依照独立性的要求,工程监理应当严格地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工程建设文件、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建设工程合同等的规定实施监理、在委托监理的工程中,与承包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和其他利害关系(4)公正性。

22.工程监理的作用(1)提高建设工程投资决策科学化水平(2)实现建设工程投资效益最大化(3)规范

建设工程参与各方的建设行为(4)促使承包单位保证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5)促进创新投资体制、保进工程建设领域管理体制的改革。

23.工程监理的特点:(1)只为建设单位服务(2)强制推行(3)监督功能(4)强调质量目标(5)协调

是重要工作(6)优质优价和合理化提奖(7)双重控制市场准入。

24.工程监理发展趋向(1)加强监理市场规则和机制的法制建设(2)扩展监理服务内容,适应监理市场

细分的需求(3)优化工程监理单位结构,各得其所(4)加强继续教育工作,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5)接轨国际惯例,走向世界。

25.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僵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取得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从

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专业人员,初始注册有效期为两年,监理工程师注册后,若注册内容发生变更,应当向原注册机构办理变理注册,但一年内不能再次进行变更注册,对其素质要求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经济、法律和组织管理等方面的理论知识,对工程建设监督管理能力。总监理工程师

26.监理工程师的法律地位是国家法律、法规确定的,并建立在委托监理合同的基础上。《建筑法》明确提

出国家推行工程监理制度,《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赋予监理工程师多项签字权,并明确规定了监理工程师的多项职责,监理工程师的主要业务是受建设单位委托从事监理工作,其权利和义务在合同中有具体约定,其法律责任表现行为有两方面,一是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二是违反合同的行为

27.工程监理单位是现在监理工程师的执业机构。

28.上海市工程监理工作的一些做法(1)最早建立工程监理交易的有形市场(2)率先推出建设工程监理

责任保险(3)先期开展工程项目管理业务(4)壅实行安全监理(5)执行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准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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