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民四庭的设置看法院去行政化 王铁成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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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独立审判与法官独立审判

法院独立审判与法官独立审判

法院独立审判与法官独立审判高洪宾江泽民总书记在十五大报告中指出“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建立冤假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加强执法和司法队伍建设”。

这一论述精辟地阐明了司法独立与司法公正的关系,公正司法与司法改革的关系,阐明了司法改革所反映的历史必然性和现实的迫切性,实践证明,司法制度不进行改革,就难以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

人民法院作为司法的最后一道防线,其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就更显突出。

本文试图就法院独立审判与法官独立审判的有关问题谈点初浅的认识,以抛砖引玉。

一、法院独立审判的特征法院独立审判由来已久,早在1939年4月4日公布的《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组织条例》第3条就规定“边区高等法院独立行使其司法职权”。

1954年,我国第一部宪法用根本大法的形式确定“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1982年宪法第126条再次明确“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组织法第4条也作了同样的规定。

可见,法院独立审判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权力,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它具有以下特征:1、权力性。

它是相对于立法权、行政权、检察权而言,是国家政治体制上的分权,即国家机构中的权力分配和界定。

我们国家虽然不搞西方的“三权分立”,但在共产党统一领导下仍然有一个也必须有一个权力制衡的机制,法院独立审判的基本价值在于维护审判权对行政权、检察权的权力制衡,维系权力的平衡。

2、整体性。

它针对在国家机构里权力制衡的机制中,法院作为一个整体独立行使审判权以抗衡行政权和检察权,是对宏观而言,而并非针对微观的个案。

从立法形式上看与国外有一些国家的立法例相似,如美国宪法第3条规定“合众国的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及国会随时制定和设定的低级法院”。

“法院只行使对‘案件’和‘争讼’的审判权”。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推进行政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的工作指引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推进行政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的工作指引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推进行政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的工作指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6.01•【字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纪要〔2022〕3号•【施行日期】2022.06.01•【效力等级】•【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诉讼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推进行政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的工作指引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纪要〔2022〕3号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行政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的意见》,进一步优化全省法院行政审判资源配置、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结合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等相关规定,从本省实际出发,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总体要求1.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严格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繁简分流改革的相关意见,健全行政案件繁简分流机制,完善行政诉讼简易程序适用规则,推进立案环节行政诉讼案件甄别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严格规范审理繁案,依法快速审理简案,全面提升行政审判质效和司法公信力。

2.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推进行政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应当遵循司法规律,坚持以下原则:(1)行政诉讼程序有效分流与繁简得当相结合;(2)实质化解行政争议与提升审判质效相结合;(3)加大改革力度与尊重当事人的意愿相结合;(4)关注整体改革进度与鼓励探索创新相结合。

3.第一审人民法院立案庭负责对行政诉讼案件进行繁简甄别分流,确定专门人员负责程序分流,依据分类标准识别案件。

对于繁简程度难以准确判断的案件,可以征求行政庭等审判业务部门意见。

4.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可以探索专业化审判组织建设,在行政庭等审判业务部门内设立快审、速裁等形式的简案审判团队,专门审理适用简易程序或者相对简单的行政案件;暂不具备条件的法院,可以确定相对固定的人员负责该类案件审理。

全面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路径与方向——2019~2020年度司法改革专项调研课题观点综述

全面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路径与方向——2019~2020年度司法改革专项调研课题观点综述

全面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路径与方向——2019~2020年度司法改革专项调研课题观点综述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3.08•【分类】司法调研正文全面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路径与方向——2019~2020年度司法改革专项调研课题观点综述作者:刘峥段明郭秉贵刘峥系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副主任。

段明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后、最高人民法院研修学者。

郭秉贵系西南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最高人民法院法律实习生。

目次一、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二、完善人民法院组织机构和职能体系三、完善人民法院纠纷解决制度和诉讼程序机制四、健全人民法院服务保障新发展格局制度机制为加强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前沿问题研究,推动司法改革理论与实践相互促进,2019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启动2019~2020年度司法改革专项调研课题工作,针对司法改革中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围绕完善民事案件诉调对接与繁简分流机制、法官逐级遴选、法官绩效考核体系、在线诉讼规则等主题确定14个司法改革专项调研课题。

现将上述课题研究观点综述如下:一、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在司法责任制与党建工作深度融合方面,河南高院课题组通过对河南三级法院开展调研,总结了河南法院推进党建与司法责任制改革融合的实践经验。

一是贯彻落实党建与审判“四个同步”,将法院党建工作与审判执行业务工作同步谋划、同步部署、同步检查、同步考核。

二是推进审判团队与党支部融合建设。

规范党支部建设,以新型审判团队为基础,将党组织全覆盖拓展到办案的基本单元。

三是创新完善党建考评机制。

坚持审判业务庭室工作绩效考评与党支部工作绩效考评统筹结合,相互关联,结果互动。

四是强化党对审判权运行的监督。

主要围绕“四类案件”,完善党内监督管理机制,做到放权不放任、监督不缺位。

课题组认为,目前推进司法责任制与党建工作责任制深度融合过程中还存在一定不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11.05•【分类】工作报告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2024年11月5日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次会议安排,我代表最高人民法院报告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情况,请审议。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全局和战略高度定位法治、布局法治、厉行法治,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发生历史性变革、取得历史性成就。

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下,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忠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坚持严格公正司法,不断提升审判质效和司法公信力,做深做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切实以审判工作现代化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法治政府建设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点任务和主体工程”,“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行政审判一头连着行政机关,一头连着人民群众,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对社会主义法治的信心。

新时代行政审判工作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一系列重要论述为指引,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支持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为一体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作出积极贡献。

一、2016年以来行政审判工作情况及成效现行行政诉讼法制定于1989年,后经2014年、2017年两次修改。

法院司法改革工作报告

法院司法改革工作报告

法院司法改革工作报告人民法院司法改革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下面是店铺给大家带来的法院司法改革工作报告,欢迎阅读!法院司法改革工作报告篇1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我代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报告上海法院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有关情况,请予审议。

2014年6月6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了《上海市司法改革试点工作方案》,上海高院被确定为全国首批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单位之一。

上海法院的司改工作于2014年7月在市二中院、徐汇、闵行、宝山区法院等四家法院先行试点,2015年4月在全市法院全面推开。

一年多来,我们在市委的领导下,在最高法院的指导下,在市人大及其会的监督下,在市政府、市政协及社会各界、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按照试点先行、先易后难、于法有据、稳步推进的工作思路,有重点、有步骤、有秩序地推动改革,并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2015年7月全国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推进会在上海召开,会议对上海及上海法院改革的成效给予了高度评价和充分肯定。

一、上海法院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主要做法(一)抓好思想发动,形成改革共识,凝聚改革力量。

这次司法体制改革涉及到司法领域的体制性、机制性、保障性等深层次、关键性问题,特别是中央确定的上海司法体制改革试点五项任务,更是破冰之举,困难多、风险大、关注度高。

鉴于上海法院是首批试点单位,无经验可循,同时还担负着为全国司改先行探路的重任,责任重大、使命光荣、任务艰巨,因此,我们把统一思想认识放在试点工作的首要位置。

改革试点开展以来,全市三级法院先后召开有关司改的动员会、答疑会、培训会70余次,教育引导全市法院干警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重大战略部署上来,以形成改革共识,凝聚改革力量,保证改革顺利推进;深刻理解司法体制改革的重大意义和上海试点工作的重大责任,从而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

(二)抓好顶层设计,遵循“三个坚持”,明确目标任务。

司法体制改革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顶层设计十分重要,我们遵循“三个坚持”,着力在方案设计上狠下功夫。

我国司法实务中的庭外重组及其法律表达

我国司法实务中的庭外重组及其法律表达

我国司法实务中的庭外重组及其法律表达目录一、庭外重组概述 (2)1.1 庭外重组的定义 (3)1.2 庭外重组的特点 (3)1.3 庭外重组的类型 (4)二、庭外重组的动因与目的 (5)2.1 动因分析 (6)2.2 目的探讨 (7)三、庭外重组的法律表达 (8)3.1 当事人协议 (9)3.2 仲裁裁决 (10)3.3 法院裁定 (11)3.4 其他法律表达方式 (12)四、庭外重组的效力分析 (13)4.1 立法上的效力 (14)4.2 司法上的效力 (15)4.3 行政上的效力 (16)五、庭外重组的纠纷解决机制 (17)5.1 调解机制 (19)5.2 诉讼机制 (19)5.3 仲裁机制 (21)六、结论与展望 (22)6.1 结论总结 (23)6.2 展望未来发展趋势 (24)一、庭外重组概述又称为庭外和解或诉讼外解决争议机制,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法院审理前或者审理过程中,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达成一致意见,以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

庭外重组在我国司法实务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对庭外重组的适用范围、程序和效力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庭外重组,也可以不选择,法院不得强制进行。

庭外重组的方式包括协商、调解、仲裁等,具体方式由当事人自主选择。

庭外重组的主要目的是实现纠纷的有效解决,避免不必要的诉讼成本和时间消耗,减轻法院的工作负担,提高司法效率。

庭外重组有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推动经济发展。

庭外重组是我国司法实务中一种重要的纠纷解决方式,其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提高司法效率等方面具有显著优势。

当事人应当充分利用庭外重组这一机制,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争议,以实现纠纷的有效解决。

1.1 庭外重组的定义庭外重组在我国司法实务中是一个重要的概念,主要涉及到在法庭审判程序之外进行的重组活动。

法官会议的实践积弊与制度出路

法官会议的实践积弊与制度出路

法官会议的实践积弊与制度出路顾彬[摘要]法官会议历经制度生成、试点摸索、发展运行以及总结规范等阶段,其积极意义毋庸讳F,但践行者对这项制度仍存在犹豫、困惑乃至抱怨态度。

法官会议的实践积弊颇多,在宏观层面存在定位异化、功效弱化、痼疾恶化等三方面问题,成因源于制度设计、关联制度改革、配套制度、体制环境及司法理念等多个层面。

法官会议的改革进路需要树立五大理念,即专一理念、服务理念、系统理念、科研理念及创新理念,只有如)这项制度的未来发展才会有出路。

[关键词]法官会议;实践积弊;制度出路;变革理念[中图分类号]D926.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1071(2021)02-0054-07一、法官会议制度的发展历程及运行困惑2013年10月,最高院下发关于深化司法公开、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试点方案,要求在上海、江苏等省市部分法院开展上述两项改革的试点工作*1+"《关于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试点方案》第5条规定“重大疑难复杂问题可以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o 2015年2月,最高院通报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即《四五纲要》的有关情况,该意见第30条将完善主审法官会议、专业法官会议机制作为健全院、庭长审判监督机制的一种有效手段。

2015年9月,最高院印发《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该意见第8条规定“法院各条线可以分别建立专业法官会议为合议庭提供法律适用意见”"2018年11月,最高院印发《关于健全完善人民法院主审法官会议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制定了法官会议若干议事规则,并在第一条明确了法官会议的制度定位,即“为法官审理案件准确适用法律提供指导和参考,促进裁判规则及标准统一,总结审判经验,完善审判管理”o“法官会议”历经制度生成、试点摸索、发展运行以及总结规范等阶段,笔者身在审判一线工作,知悉媒体、学界对这项制度的褒扬歌颂[2_6],但也亲历了办案法官的抱怨、犹豫和彷徨。

最新-王成文因行政登记备案一案 精品

最新-王成文因行政登记备案一案 精品

王成文因行政登记备案一案王成文因行政登记备案一案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沈行终字第25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成文,男,193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略。

委托代理人杨君华,女,196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市皇姑区房产局,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昆山中路145号。

法定代表人任秉华,男,局长。

委托代理人赵兰,辽宁广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沈阳成龙花园业主委员会,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南大街25号。

负责人刘兆庆,该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赵星奇,辽宁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苏永成,男,195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东电四公司副总经济师,住略。

上诉人王成文因行政登记备案一案,不服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19皇行初字第1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上诉人王成文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君华,被上诉人沈阳市皇姑区房产局的委托代理人赵兰,原审第三人沈阳成龙花园业主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赵星奇、苏永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王成文系成龙花园小区业主,2019年6月1日北陵社区、皇姑区房产局下属的皇姑区住宅小区管理办公室、玛莉蓝房产开发公司署名发出成立成龙花园业主大会筹备小组公告,告知于6月中旬召开业主大会,2019年6月18日北陵社区发出会议通知,决定于2019年6月19日上午召开成龙花园业主代表大会。

此时该园区入住700户,有64户放弃投票权,336户选出53名代表进行选举。

经选举产生了业主委员会委员,通过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2019年6月27日业主委员会将业主大会决议、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等相关材料提交被告进行备案,被告于2019年12月12日准予备案,同日向业主委员会发出通知。

另查,业主委员会将备案通知贴于单元门口,原告于2019年12月13日知道了该通知。

原审认为,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及建设部《业主大会规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被告系成龙花园小区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有职权对业主委员会备案作出是否准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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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民四庭的设置看法院去行政化
王铁成文
民四庭,这个东东不是原本就有。

原本只有民事庭和经济庭,后来经济庭成为民二庭,案件办不过来,就发展了民三庭。

因此一二三庭基本上是上个世纪的概念,民四庭到了21世纪初开始出现。

民四庭是新贵,但是没有自己的案源。

民一是传统民事案件,比如婚姻家事、工伤劳动、房产纠纷;民二是经济合同,比如典型的票据、保险;民三是新式合同以及商事纠纷,比如公司纠纷,据说以前破产庭没有独立设置的话,民三庭普遍管理破产案件。

民四庭管理什么东西呢?不好说。

如果管理民一的民事案件,民四肯定不愿意,因为民一已经管理这么多年了,而且积累了不错的经验,形成了法官的贵族气质,让民四管理的话,与民一形成了分野,不好介定哪个庭的主导地位,权力不好行使。

民四庭管理经济业务的话,也不好,因为经济业务虽然便于分类,但是法理是一样的,都适用相同的债法总则和物权法总则,因此相同的总则问题在不同的庭审理的案件过程中,一定会出现不同的处理结果,也会导致损伤法律尊严。

更为严重的是,我们官本位的思想导致我们从一开始的路径选择上就是错误的,为了设置更多的官位,我们不允许大的法庭设置,法庭人员增加到一定的程度上时,就会分出去另设法庭,因为审判长只是案件的主管,并是法庭的长官。

因此民四庭是完全多余的东西,如果真的像现在珠海横琴法院那样,实行法官会议制度,那么根本就不需要庭长,也不需要院长了。

法庭的设置其实是为了庭长的,一个法庭就出现了一个庭长的审批权,一两个法庭之上还顺理成章地出现了一个院长的审批权,于是平均一个院长一年审批100至300个案子,当然整个效率完全要看院长的职位和管理范围,如果一个案子想快速的结案,其实不是法庭快不快,总体上的效率要看院长每年审批案件的数量。

如果一个法院要求每50个案件由一个院长审批的话,当然限于判决的,调解撤销的是不需要报到院长处的,那么这个法院的效率就会显著提高,因为院长一周审批一个案子是根本不费劲的,因此案件均能够在审限内结束,岂会出现经年累月的诉讼?我现在手里面2012年的案子还有(注:现在是2014年9月17日)。

民四庭的问题就出来了,首先新贵就需要争权,因为民四没有独立的权力,因上民四庭会首先与民二、民三庭争权,因为他们分了权。

经济和商事的案件,典型的比如保险。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典型的案例是:自从他们从民二庭分得了保险业务的权限后,他们就开创性的设置了自己的规则:比如无视保险法第23条规定的理赔时限的情况,一律不支持迟延支付的利息损失;比如无视侵权责任法第4条规定,限制被保险人起诉情况下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理赔权;当然他们对于无修理费发票的想法,可能与民二庭略有不同。

另外他们开创了一个不好的先例就是:他们使用的语言更为简单和粗暴,比如不妥之类的。

一个不妥就可以改变一个一审判决,就可以否定一项权利,可能另设一个规则,这样的例子已经出现。

道格拉斯法官说:不是因为我们正确我们才终审,而是因为我们终审我们才正确。

这句话被他们很好地实践了,不过那是在美国。

民事裁判方法的缺失是非常严重的问题,但是毫无疑问民四庭比哪一个庭都更倾向于强者,因为他们更新,因此他们走在了近代资本主义时期的弱式平等阶段,他们更愿意为垄断者说话,或者更习惯于所谓的表面的合同自由。

这是一个各方面经验还不完备,而且受到成熟法庭较大压力的法庭,毫无疑问,他们为了在行政体系中找到自己的位置,必须发出不同的声音,以便为自己的长官进位赢得资源,
因此这会是一个非常矛盾的法庭,他们新面孔,但是思想更为保守,他们更为愿意做出比以往法院判例更为严格和更为狭窄的判决。

面对这样一个法庭,我们会更加体会到司法去行政化之难,让我们向新任长官行注目礼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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