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对保险业及保险行业协会自律协议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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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保险行业协会自律监管法律问题研究

我国保险行业协会自律监管法律问题研究

2011年12月(总第297期)法制与经济FAZHIYUJINGJINO.12,2011(Cumulatively,NO.297)[摘要]保险业是现代金融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以特定风险为经营对象,在社会经济的发展中发挥着分散风险的“社会稳定器”的作用。

文章着重分析了保险行业协会自律监管与政府监管之间的关系,并由此厘定自律监管的权限范围,以促进自律监管法律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关键词]保险行业协会;自律监管;完善一、保险行业协会自律监管法律制度概述保险行业协会是由保险行业中的保险经营者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组成,并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依法成立的保险行业自律性民间组织。

保险行业协会的对内自律监管指的是,保险行业协会制定本地区保险行业的自律性规范和行业准则,并对该规范、准则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惩罚违规经营的相关会员,从而防止个别保险经营者的机会主义行为对本地区保险行业整体的利益造成危害。

对于保险行业协会的职能和作用,在我国保险法立法上一直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

1995年的《保险法》甚至没有保险行业协会的规定。

2009年新修订的《保险法》在第八章附则中首次对保险行业协会作出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加入保险行业协会……保险行业协会是保险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

”但是,对于保险行业协会自律监管的法律地位及具体范围仍然没有予以规定。

二、保险行业协会自律监管在保险业监管体系中的地位(一)保险行业协会是独立的社会团体法人根据新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保险行业协会不是政府机关,而是由保险经营者组成的行业自律组织。

保险行业协会在法律上属于独立的社会团体法人。

首先,保险行业协会有自己独立的法人财产,其财产来源是会员缴纳的会费,而非政府拨款。

其次,保险行业协会有自己独立的组织机构,不隶属于任何政府机关,其组成人员也不是政府机关工作人员。

最后,保险行业协会对于本行业内部经营活动中的问题,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独立制定相关自律规范和政策,不受行政机关的制约。

反垄断法与行业自律

反垄断法与行业自律

反垄断法与行业自律作者:张晓云来源:《大经贸》2016年第05期【摘要】本文立足于多起价格垄断案件,从反垄断法对保险行业协会规范车险费率是否豁免,分两种情况阐述了我国车险市场面临的挑战,得出在不惩处的条件下由保险行业协会自律公约中规范合理的车险费率从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途径相对于惩处的条件下由市场决定价格从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途径更加适合我国车险市场的情况并能为稳步开展费率市场化奠定基础。

【关键词】反垄断法保险行业协会费率标准我国社会和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保险也一样。

然而就车险方面而言,其经营状况不佳已经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客户服务、社会形象也与“新常态”相差甚远。

如何引领机动车辆保险进入新常态?答案是费率市场化。

反观历史,车险费率条款市场化改革经历了来回反复的改革过程:2003 年车险费率市场首次全国放开和 2010 年下半年的再次尝试,都导致了价格战的全面拉开,改革都以失败告终。

很明显,费率市场化不可能一蹴而就,而是需要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就涉及到是否应该给与行业自律一定的反垄断豁免权的问题。

2008 年,重庆市保险行业协会因其制定“各财产保险机构必须严格执行重行业市场指导费率”受到反垄断法处罚,保险业首例垄断案诞生。

2012年至今,包括娄底市保险行业协会等多地保险行业协会因自律公约构成垄断协议而受到反垄断处罚。

在一个费率市场化步伐不断加快的大格局下,一方面价格战可能会愈演愈烈,另一方面反垄断法对保险行业的监管也在不断地被重视,现如今面对保险行业协会接二连三地遭到反垄断处罚,我们应该反思反垄断法的适用和保险行业协会的自律“度”的问题,即法律监管和保险行业协会应如何找到平衡点,在平息不理性的价格战的同时又能使消费者权益最大?目前,对是否涉及垄断争议较大的领域有:规范费率、分割消费者、成员资格等。

本文仅针对商业车险领域的规范费率进行探讨。

首先我们先从一个简单推导关系理清反垄断法与行业协会自律之间的摩擦:一种情况是反垄断法在车险领域对保险行业协会的自律协议进行反垄断处罚,会导致两种不同的结果:第一种结果是反垄断处罚使行业协会不再规范费率标准,费率直接进入市场化,合理的价格竞争使市场平均费率水平接近实际损失率,从而保护了消费者权益;第二种结果是反垄断处罚使行业协会不再规范费率标准,费率市场化后引发保险公司之间的价格战以及高额手续费,一方面造成保险公司对中介机构的依赖性加强,使得中介佣金不断攀升且直接失去客户增值业务。

中国的反垄断法案对企业的影响

中国的反垄断法案对企业的影响

中国的反垄断法案对企业的影响随着中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和市场化进程的加快,反垄断法案逐渐成为中国经济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

中国的反垄断法案旨在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公正性,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分析中国的反垄断法案对企业的影响。

一、促进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公正性中国的反垄断法案旨在打破垄断和限制竞争的行为,促进市场的竞争性并确保公平竞争的环境。

这项法案对企业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首先,企业在市场上面临更多公平竞争的机会,无论大小企业,都可以依靠自身的优势在市场上获得更多的发展机遇。

此外,反垄断法案的实施也减少了企业可能面临的垄断威胁,降低了企业的市场风险。

二、保护消费者权益反垄断法案的另一个目标是保护消费者权益。

通过打击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法案确保了消费者能够享受到更高质量的产品和服务,同时也获得了更多的选择权。

这对企业来说是一个双重挑战和机遇。

一方面,企业需要提高产品和服务的质量,以赢得消费者的青睐。

另一方面,企业还需要不断创新,提供具有竞争力的价格和产品,以满足消费者的需求。

三、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反垄断法案的实施对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具有积极的影响。

首先,打破垄断行为和限制竞争的行为,为企业创造了更加开放和自由的市场环境。

这鼓励了企业间的互联互通和合作,促进了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的联动发展。

其次,反垄断法案通过规范和规定企业的市场行为,为企业提供了一个公正的竞争平台。

企业在这个平台上,能够更好地根据自身的实力和竞争优势进行发展,并获得更多的机会。

然而,反垄断法案也对企业带来了一定的挑战。

首先,一些企业可能需要重新评估自身的市场地位和竞争策略,以适应新的法规要求。

其次,企业需要加强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风险评估和管理,以避免法律风险和商誉损失。

此外,相关企业可能需要拓宽市场渠道,提高产品和服务的质量,以更好地满足消费者的需求和法规的要求。

总结而言,中国的反垄断法案对企业的影响是积极的。

保险业反垄断报告

保险业反垄断报告

保险业反垄断报告在当今的经济社会中,保险行业作为重要的金融领域,对于保障个人和企业的风险防范、稳定社会经济运行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然而,如同其他行业一样,保险业也面临着反垄断的挑战与监管需求。

反垄断的概念对于保险行业来说并非陌生。

简单来说,反垄断旨在防止企业通过不正当的手段获取或维持市场支配地位,从而损害竞争、消费者利益和市场的健康发展。

在保险领域,垄断行为可能表现为多种形式。

一种常见的垄断行为是保险企业之间的价格垄断协议。

这可能发生在保险公司之间私下达成共识,共同设定保险产品的价格,或者通过某种默契来限制价格竞争。

例如,几家大型保险公司可能会商议统一提高某类保险产品的费率,使得消费者在选择时面临相似的高价,从而限制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和获得更优惠价格的机会。

另一种可能的垄断行为是市场划分。

保险公司可能会暗中协商,划分各自的市场区域,避免在某些地区相互竞争。

这样一来,特定地区的消费者只能选择有限的几家保险公司,竞争的缺乏可能导致服务质量下降和价格不合理上涨。

此外,保险公司在与供应商或合作伙伴的交易中也可能存在垄断行为。

比如,一家大型保险公司凭借其市场影响力,要求维修厂、医疗机构等提供低于市场合理水平的服务价格,从而降低自身的成本,但却可能影响到相关服务提供者的正常经营和服务质量。

这些垄断行为带来的危害是显而易见的。

对于消费者而言,他们可能面临更高的保险费用、更少的选择和更低质量的服务。

在缺乏竞争的环境下,保险公司可能缺乏创新和改进服务的动力,因为他们无需通过提供更好的产品和服务来吸引客户。

从整个行业的角度看,垄断行为会阻碍新的保险公司进入市场,限制了行业的创新和发展活力。

长期下去,可能导致保险行业无法适应市场变化和满足消费者不断变化的需求,影响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为了应对保险行业的反垄断问题,监管部门发挥着关键作用。

监管部门需要加强对保险市场的监测和调查,及时发现并制止可能存在的垄断行为。

这包括建立健全的反垄断法律法规,明确保险行业中的垄断行为界定和处罚标准。

我国保险行业协会在反垄断法通过后面临的挑战

我国保险行业协会在反垄断法通过后面临的挑战

我国保险行业协会在反垄断法通过后面临的挑战——重庆市保险协会案启示黄晋(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中心,北京 100720)[摘要]《反垄断法》的实施对保险行业的影响是巨大的。

美国和欧盟等国家和地区都针对保险行业的特殊性,制定了特别规范,豁免了保险企业和保险协会的某些行为。

鉴于现阶段我国反垄断法没有就保险行业某些类型的协议、决定和协同行为适用反垄断豁免作出明确规定以及相关配套措施出台还需要一段时间的现实情况,我国保险行业协会现阶段为避免受到反垄断诉讼的干扰,应当集中考虑固定价格、分割市场和消费者、成员资格、统一标准化和认证以及行业自律等5个重要的反垄断问题领域。

此外,在根据个案具体情况申请单独豁免的同时,保险行业协会还应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和交流,推动实现对保险行业某些类型的协议、决定和协同行为适用一揽子豁免。

[关键词]反垄断法;保险行业协会;重庆市保险协会案[中图分类号]F840.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3306(2008)12-0093-09一、前言2008年8月1日,素有“经济宪法”之称的《反垄断法》终于在历经13年曲折后在我国正式实施。

尽管一些学者认为这部法律还存在着不尽如人意之处,然而它的实施无疑将为我国国民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发挥重要作用。

诚如《反垄断法》第1条所指出的,“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反垄断法》出台不久,保险业遭遇了反垄断第一案。

案件起因是重庆市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辆保险专业委员会在2006年第八次全体(扩大)会议上制定了《重庆市机动车辆保险行业自律公约(二次修订)》(以下简称“公约”)和《机动车辆保险行业自律公约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规定“各财产保险机构必须严格执行重庆市机动车辆保险行业市场指导费率”,并详细规定了实施办法及严厉的违约处罚措施等,收取了保证金并严格执行。

保险业反垄断报告

保险业反垄断报告

保险业反垄断报告在当今的经济社会中,保险行业作为重要的金融领域之一,对于保障个人和企业的风险、促进经济的稳定发展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然而,如同其他行业一样,保险业也面临着反垄断的挑战和问题。

反垄断法的核心目标在于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有效性,防止企业通过垄断行为获取不正当的竞争优势,从而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和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在保险行业中,垄断行为可能以多种形式出现。

一种常见的垄断行为是市场垄断。

某些大型保险企业可能凭借其庞大的规模、雄厚的资金实力以及广泛的销售网络,在特定的保险市场中占据主导地位。

这可能导致其他小型或新兴的保险公司难以进入市场,限制了市场的竞争活力。

例如,在某些地区的车险市场,少数几家大型保险公司可能控制了绝大部分的市场份额,使得消费者在选择保险产品时缺乏多样性。

另一种可能的垄断行为是价格垄断。

保险公司之间可能通过暗中协商或达成默契,统一提高或降低保险产品的价格,从而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比如,在某些商业保险领域,几家主要的保险公司可能联合制定过高的保费标准,使得企业的保险成本大幅增加。

此外,保险行业还可能存在垄断协议的情况。

这包括保险公司之间限制产量、划分市场、限制购买新技术或新服务等行为。

例如,一些保险公司可能约定在某个特定区域内不开展某些类型的保险业务,从而排除竞争。

保险行业的垄断行为带来了诸多负面影响。

首先,对于消费者而言,垄断导致保险产品选择的局限性和价格的不合理性。

消费者可能无法获得性价比高的保险产品,而且在理赔等服务方面也可能受到不公正的对待。

其次,对于行业的发展来说,垄断抑制了创新和进步。

小型和新兴的保险公司由于缺乏公平的竞争环境,难以投入资源进行产品创新和服务优化,这不利于整个保险行业的技术进步和服务质量提升。

为了有效应对保险行业的反垄断问题,需要多方面的努力。

监管部门应加强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的反垄断法律法规体系,并严格执法。

加强对保险市场的监测和分析,及时发现和查处垄断行为。

浅析行业协会的反垄断法规制

浅析行业协会的反垄断法规制

能限制竞争 , 扰乱经济秩序。 我国《 反垄断法》 也将行业协会纳入规制范 围, 但 待 、 内部歧视等。另外 , 我国《 反垄断法》 对行业协会 的行政垄 断行为 其在规制内容及法律责任承担等方面还有诸 多不足 , 仍需进 一步完善。
关键 词 : 业 协 会 行 反垄断法 规制 限制 竞 争
浅 析行 业协 会 的反 垄 断 法 规 制
张少华 ( 北经贸 河 大学
摘 要 : 协 会 一 方 面 可 以 规 范 行 业竞 争 , 进 经 济 发 展 , 行业 促 另一 方面 也 可 普 遍 和 经 常 的 ,但 现 实 中 还 存在 着 其 他 限制 竞 争 的行 为 ,如 差 别 对
也没有做明确规定。 笔者认 为, 应在《 反垄断法》 实施细则中对行业协
会 的各 种 限 制竞 争 行 为 作 出具 体 规 定 , 了经 济 垄 断行 为 , 应 对 其 除 还 行 政 垄 断行 为进 行 规 制 。 行 业协 会 是 由 同一 行 业 的经 营者 所 组 成 的 , 以保 护 和 增进 全体 43 完 善 行 业 协 会 适用 豁 免 的规 定 . 会 员 的 共 同利 益为 目的 , 据 章 程开 展 活动 的非 营 利性 的社 会 团 体 。 根 根据我 国《 反垄 断法》 1 第 5条规定 , 营者 若能证 明所达成 的 经 行 业 协 会 具 有 自治 性 、 营利 、 益 关 联 性 、 非 I 利 t " 中介 性 、 争 性 等 特 竞 协 议 是 有正 当理 由 的 , 如 , 果是 为 了改 进技 术 , 究开 发 新 产 品 , 例 如 研 征 。 业 协 会 具 有 的 功 能价 值 有 几 方 面 。 先 行业 协 会 利 用 其信 息 交 行 首 提 高 中 小 经 营者 经 营 效 率 , 强 中小 经 营者 竞 争 力 等 目的 , 不适 用 增 则 换、 以及 协 调 、 务 、 询 等 优 势 条 件 , 企 业 的竞 争 提 供 服 务 并协 调 服 咨 为 禁止规定。这说 明我 国《 反垄断法》 对于垄断协议是适用“ 合理原则 ” 利益关系, 维护企业权益 , 提高企业竞争力。其 次行业协会利用其作 的, 即适 用豁 免的。而《 反垄 断法 》 法第 1 6条针对行业协 会的规定 为 企 业 与 政府 之 间 的 中介 组织 , 于 政府 与企 业 之 间 的相 互 了解 , 便 有 是 :行 业协 会不 得 组 织 本 行业 的经 营 者 从 事 本章 禁止 的 垄 断行 为 ” “ , 利于转变政府职能。再次 , 行业协会有利 于规范行业竞争, 加强行业 这 表 明 对 行 业协 会 形 成 的 垄 断协 议 是 一 律 禁 止 的 , 乎适 用 的 是 “ 似 自 自律 , 维护竞争秩序 。 身违法” 则。 原 2 行 业 协 会 限 制竞 争 行 为 行 业协 公共 性 因素 比一般 企业 要 强 ,对 其 行 为要 更 多地 考 虑 各 限 制 竞争 行 为是 指 企 业 滥用 优 势 地 位 或 通 过订 立 协 议 、 团体 决 种 合 理 因素 。对 于 某 些 没 有 限 制竞 争 后 果 ,虽 然具 有 限 制 竞争 的后 定 和 其 他 方式 , 斥 或 限制 市 场 竞 争 的行 为。 排 果, 但从 整体 上 有利 于 技 术 进 步 、 济 发 展 和 社 会 公共 利 益 的 , 规 经 可 由 于 行业 协 会 代 表 的 是成 员集 体 的公 共 利 益 ,这 种 特 殊 利 益性 定 针 对 行 业协 会 的特 殊 情 况 予 以豁 免 的制 度 。 导 致 行 业 协 会 的行 为可 能 与 社 会 公共 利 益 相 抵触 ,造 成 协 会成 员和 44 法律 责 任 的 完 善 . 非 协 会成 员 问 的不 公 平 的竞 争 ,也 可 能 使 得 少 数成 员操 控 协 会做 出 441 承 担 法律 责 任 的 主体 需扩 充 .. 不 利 于 多 数成 员利 益 的决 策 , 成 员 之 间 限制 竞 争 。 在 我 国《 垄 断 法》 规 定 了行 业 协 会 的 行 政 责 任 , 对 协 会 内部 反 仅 而 以 行 业协 会 的名 义 实 施 限 制 竞争 行 为 , 不仅 可 以打 着 规范 市 场 、 的会 员 企 业 的 责任 没 有 做 任何 规定 。如 果 不 对 那 些操 纵 协 会 的会 员 行业 自律等貌似公益 的口号 ,而且 由于行业协 会在本行业具有较高 企业实施相应的处罚 , 很难起到反垄断的效果。 则 因此, 在制定《 反垄 的威 望 因而 执 行 起来 更具 隐蔽 性 和 效 率 性 , 害性 也 更 严 重 。 危 断法 》 实施 细 则 时 应确 定 责 任 主 体 的 双 罚 制 , 但 要对 行 业 协会 进 的 不 根 据 行 业协 会 限制 竞 争 的 对 象 ,可 将 行 业协 会 限制 竞 争 行 为 分 行 处罚 , 还要追究起主要作用 的会员企业的法律责任。 这不仅可以规 为 横 向的 和纵 向 的 。行 业 协 会横 向 限制 竞 争 行 为是 行 业 协 会 限 制其 制 行 业 协 会 的 垄 断行 为 ,对 其 会 员企 业 来 说 也 起 到 了较 好 的威 慑 和 他 经 营 同 类产 品或 服 务 的非 协 会成 员竞 争 者 的 行 为 ,具 体 表 现 为 固 惩 戒作 用 。 定价格、 分市场、 划 联合抵制、 标准化、 信息交换等行 为。行业协会纵 442 承 担 法律 责 任 的 方式 需增 加 .. 向限制竞争行为是指行业协会对同一产业 中与其处于不 同阶段而有 我 国《 反垄 断 法》 规 定 了行 业 协 会 的 行 政 责 任 , 五十 万 以 下 只 即 买 卖 关 系 的 上 下游 交易 对 象 实 施 的 限 制竞 争 行 为 , 限制 转售 价 格 、 的罚 款 和 撤 销 登 记 。 罚 款数 额 过 低 , 如 该 不足 以威 慑 行 业协 会 的 限制 竞 独 家交 易 、 许 协 议 等 。 特 争行 为, 起不 到 足 够 的 警 戒作 用。 法 上还 应 设 置 相 关 的 民事 和 刑 事 立 3 反 垄 断 法对 行 业协 会 的规 制 责任 来 进 行 规 范 。 民事 责任 方面 , 以 应 因 限制 竞 争行 为 受到 损 害 在 可 20 0 8年 实 施 的 《 垄 断 法 》 我 国 目前 规 制 限制 竞 争 行 为 的 一 的 受害 人 要 求 , 令 责 任 主体 对给 受害 方造成 的经 济 损 失 进行 赔 偿 。 反 是 责 部基本法律。 另 外还 需要 设 置 停 止 限制 竞 争 行 为 、消 除影 响 、 赔 礼道 歉 等 责任 形 《 反垄断法》 1 第 1条规定 , 行业协会应 当加强行业 自律 , 1 弓 本行 式。在刑事责任方面 , 我国可借鉴 美国的《 尔曼法》 在立法 中针对 谢 , 业 的经 营 者 依 法 竞 争 , 护市 场 竞 争 秩 序 。 条 强调 了行 协 会 应 在 维 维 该 行 业协 会 限制 竞 争 行 为统 一设 置 一 个 罪 名 ,然 后 对 不 同 的 限制 竞 争 护市场竞争秩序中发挥积极 的作用。可见我 国《 反垄断法》 鼓励行业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为设 置相 应 的 量 刑 幅度 。 当然 , 事 责任 只适 用 于 限 制 竞争 行 为 中 刑 协 会 引 导 行 业 竞争 。 部 分性 质 恶 劣 , 节 严 重 , 成 犯 罪 的 行 为 。刑 事 责 任 的具 体 处 罚 措 情 构 《 垄 断法》 1 反 第 规 定 : 业 协 会 不 得 组 织 本 行 业 的经 营 者 6条 行 施 主 要包 括 罚 金 和 监 禁。 从 事本 章 禁 止 的 垄 断行 为。 该 规 定 所 禁 止 的主 要 是 行 业协 会 的横 向 443 宽 大 制 度 的 宽 大 方法 需 细 化 .. 垄 断协 议 行 为 。 《 垄 断法》 4 反 第 6条 规 定 , 营 者 能 够 主 动 向 反 垄 断 执 法 机 构 经 《 反垄 断法》 4 条规定 : 第 6 行业协会违 反本法规定 , 组织 本行 报 告 垄 断协 议 的有 关 情 况 并提 供 重 要 证 据 的 ,反 垄 断 执 法机 构 可 以 业 的经 营者 达 成 垄 断协 议 的 ,反 垄 断 执 法机 构 可 以处 五 十万 元 以下 酌 情减 轻 或者 免 除对 该 经 营者 的处 罚 。 这一 制 度 称 为 宽大 制度 , 它有 的罚款 ; 情节严重 的, 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社 利于分化瓦解违法者联盟 , 提高反垄断执法 的效率。 但对于宽大的具 4 反垄 断法 相 关 规 制 的 不足 及 完 善 体办法和具体程序仍需要进一步细化 ,使其真正能够起到瓦解联合 41 行 业 协 会 的范 围需 要 明 确 . 同盟 的 作用 , 现 制度 应 有 的价 值 。 体 可 以借 鉴 外 国立 法 经验 。比 体 具 明确 行 业 协 会 的 范 围 ,是 界 定 行 业 协 会 限 制竞 争 行 为和 对其 进 如韩国 2 0 0 4年 1 2月引入了奖励举报 人制度 , 向那些报告 不正 当共 行规制 的前提。 根据 实际情况 , 目前我 国对于行业协会 的定义并不能 谋、商业联合行 为的人提供 奖金,还详细规定了标准和奖金支付程 涵 盖所 有 的企 业 协 会 的 类 型 。反 垄 断 法 律 中 的行 业 协 会 应 该 覆盖 最 序。但是 , 如果所揭发的案件 已经在诉 讼中, 或者所提供的证据不充 广泛的范 围, 包括政府组织的 自上而下 的行业协会以及商会 , 还包括 分, 举报者都不能获得 奖金。如果对于相同案例有多个举报者 , 只有 职 业协 会 、 农业 行 业 协 会 以及 自然 垄 断行 业 的行 业 协 会 。 虽然 其 中有 第 一 个 举 报 者有 权 获 得 奖 金 。 些行业协会从 目前来看并不完全符合反垄断法律 中规制的行业协会 参 考 文献 : 的 性质 �

保险业反垄断报告

保险业反垄断报告

保险业反垄断报告在当今的经济社会中,保险行业作为金融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个人和企业的风险防范、稳定社会经济秩序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然而,随着保险市场的不断发展和竞争的加剧,反垄断问题也逐渐浮出水面,成为了监管部门和社会公众关注的焦点。

一、保险业反垄断的背景与意义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对于经济的稳定和社会的福祉至关重要。

反垄断的实施旨在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确保消费者能够获得优质、合理价格的保险产品和服务。

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保险市场中出现了一些可能影响竞争公平性的现象。

例如,某些大型保险公司通过市场支配地位,控制保险产品的定价、销售渠道,从而限制了中小保险公司的发展空间。

这种情况不仅损害了市场竞争的活力,也可能导致消费者面临选择受限、价格不合理等问题。

反垄断对于保险行业的意义在于促进创新。

在公平竞争的环境下,保险公司将更有动力投入研发,推出更符合消费者需求的创新性产品和服务。

同时,反垄断有助于提高保险行业的整体效率,促使保险公司优化内部管理、降低成本,从而为消费者提供更具性价比的保险方案。

二、保险业反垄断的主要表现形式1、价格垄断部分保险公司可能通过协同定价、价格操纵等手段,人为地抬高或压低保险产品的价格。

例如,在某些地区的车险市场上,几家大型保险公司可能暗中达成协议,统一提高车险价格,使得消费者不得不支付更高的保费。

2、市场划分一些保险公司可能通过协议或默契,划分市场份额,限制竞争。

比如,将市场按照地域、客户类型等进行划分,各自在划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避免相互竞争。

3、联合抵制保险公司之间可能联合起来抵制新进入者或创新型企业,通过拒绝合作、共享信息等方式,对竞争对手进行排挤。

4、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保险公司可能利用其优势,强制要求消费者购买附加产品、限制销售渠道,或者对供应商和合作伙伴施加不合理的条件。

三、保险业反垄断的影响1、对保险公司的影响对于那些遵守竞争规则的保险公司来说,反垄断的加强为它们提供了更公平的竞争环境,有机会凭借自身的优势和创新能力获得更大的市场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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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对保险业及保险行业协会自律协议的影响
□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反垄断法》自2008年8月1日实施以来,已走过了五个年头。

近年来,反垄断法在现实生活中的运用越来越多,对垄断企业及垄断行业的处罚甚至诉讼也屡见不鲜。

特别是今年以来,《反垄断法》发威的次数骤然增长。

从年初对韩国三星、LG,中国台湾地区奇美、友达等6家大型面板生产商开出的巨额反垄断罚单,到对茅台和五粮液两大酒业巨头所作出的反垄断处罚;从对合生元、多美滋、美赞臣、惠氏、雀巢、雅培等多家知名外资奶粉企业的反垄断调查,到对包装业巨头利乐和上海黄金饰品行业的反垄断调查……《反垄断法》四面出击,风头正劲。

那反垄断法对我们保险业及保险行业协会自律协议的影响究竟有多大?
一、反垄断法对保险业的影响
从80年代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保险市场主体在改革开放的进程中不断增加,保险市场竞争机制初步确立。

然而,保险行业经营的特点和行业发展的历史沿革,决定了保险业的产业集中度相对其他行业更高,保险业也一直与电力、铁路、邮政、银行等行业一同被视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业。

而《反垄断法》的颁布,进一步明确了市场支配地位、垄断协议及不当的经营者集中等概念,对保险经营主体、保险消费者以及保险监管者产生着重大的影响。

(一)对保险经营主体的影响:
——有利于规范险企的市场行为及优化市场结构
反垄断针对的是垄断行为,而非垄断状态,将之延引为对保险行业产业集中度较高的负面影响显然是一种误读。

但也不能否认目前保险市场上存在的一些排除或限制竞争的经营行为,其中最为人们诟病的行为包括:与其他金融企业联合强制卖保险;与政府部门如一些教育部门和公共企业(如铁路、公路、民航等公共企业)联合强制卖保险,如拿教育部门的“红头文件”,向学生强行推销意外伤害险;指定合作商家,限制市场竞争,如在汽车保险中,各保险公司纷纷指定固定的车辆修理公司,甚至有些保险公司为某种汽车指定特定品牌的配件等。

反垄断法对上述行为的进一步明确,将有助于保险企业规范其竞争行为。

反垄断法的主要任务还在于培育和完善市场机制,使其充分发挥应有作用。

特定的市场经济发展阶段决定了中国的反垄断法肩负的责任不仅仅是维护竞争,还必须“创造”竞争——反垄断法本身必须成为限制公共权力侵蚀市场机制、扩展竞争机制作用发挥的利器。

反垄断法的出台,理应给中小保险企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推动保险市场竞争日益深入,促进保险市场集中度逐步下降。

(二)对消费者的影响
——提高保险服务质量、降低保险产品价格,使消费者最终获利
反垄断法虽然不排除对消费者的直接和具体的保护,但其更侧重于通过维护市场竞争机制,提高经济效率,从整体上提高保险服务质量和降低保险产品价格,使消费者获得福利。

反垄断法的颁布,使消费者不仅可以针对单个、具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导致的权益损失申请保护,而且可以针对整个市场存在的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向反垄断有关部门提请审查。

一直以来,保险条款和费率受到保险监管部门的严格审批或备案管理,保险企业没有可能就保险产品的价格,通过垄断协议的方式予以固定或者变更。

二、反垄断法对保险行业协会自律协议的影响
(一)曾经发生在保险行业协会的涉嫌垄断行为
众所周知《反垄断法》出台不久,保险业遭遇了反垄断第一案。

案件起因是重庆市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辆保险专业委员会在2006年第八次全体(扩大)会议上制定了《重庆市机动车辆保险行业自律公约(二次修订)》(以下简称“公约”)和《机动车辆保险行业自律公约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规定“各财产保险机构必须严格执行重庆市机动车辆保险行业市场指导费率”,并详细规定了实施办法及严厉的违约处罚措施等,收取了保证金并严格执行。

有鉴于此,重庆车主刘方荣以重庆保险行业协会涉嫌垄断为由在2008年反垄断法实施的第一天将其告上法庭,要求判决赔偿损失1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和证据保全费l 000元。

我国《反垄断法》明确其调整范围包括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属于垄断行为等3项重要内容。

其中,垄断协议包括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的垄断协议和经营。

在本案中,显然《公约》和《细则》属于经营者之间达成的协议,应当适用第2章垄断协议的规定。

其次,由于《反垄断法》在第3条第2款明确指出,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同时,重庆保险行业协会发布的《公约》和《细则》的相关条款明显包含了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成分。

另外,《公约》条款明显含有固定价格的因素。

例如,《公约》第5条和第ll条规定,凡符合条款费率优惠条件的,应当在保险单上予以明折明扣……严禁向投保人、被保险人给予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其他利益;不得以向被保险人赠送其他保险产品或提供、赠送“增值”服务的方式变相降低车险费率;各财产保险机构支付给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兼业代理机构、经纪公司、个人代理人的机动车辆保险代理手续费,以单笔不超过实收保费的8%为限……严禁各种形式的返还、坐扣及超标准支付手续费。

虽然最终此案以原告撤诉而结案,但综上经分析重庆市保险行业协会《公约》明显违反
《反垄断法》第13条的规定,已构成了垄断。

但保险行业协会的这一行为是否可以适用《反垄断法》第15条的规定获得反垄断豁免?现国际上对保险是否适用反垄断的豁免规定不尽相同,在这就不再赘述。

2013年7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通过其新开通的“反垄断案件公布平台”公布了12起已查结的垄断案件,其中4起案件涉及保险业:湖南省张家界市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张家界保协)、永州市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永州保协)、常德市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常德保协)和郴州市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郴州保协)因组织当地保险公司从事垄断协议,被处以40万~45万元不等的罚款。

这四个地区的新车保险中心具备几个共同特点,第一是限制投保渠道,即投保人的新车保险只能在新车保险服务中心(或叫新车保险服务超市)办理,不能通过保险公司的电销、网销或者其他渠道购买;第二是新车保险中心会给各家保险公司划分市场份额。

(二)寿险公司保险行业协会的自律协议
纵观近年来有关寿险公司的各地保险行业协会的自律公约,在规范保险寿险市场,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对保险公司的经营,尤其是在给银行的手续费支付比例上给予了过多的关注。

均要求各保险公司签订自律协议,并规定支付手续费比例的上限,若违反则需支付违约金。

就保险企业经营来讲,规定支付手续费比例的上限,从短期来讲,似乎可以降低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就消费者整体福利而言,相对较少的手续费意味着较低的经营成本,意味着保险产品的降价可能,从长远看,有利于消费者整体福利的提高;但实际来看,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保险公司的良性竞争,影响其规模的发展和扩大。

但是正如前述案件所述,此行为有涉嫌通过垄断协议行“固定价格”之嫌。

且手续费的支付比例应是企业的自主经营行为,其决定权应交给企业,其只要是在合理的费用范围里予以支付,就是正当的行为,不应加以过多干预和干涉,除非其支付的手续费已低于成本,有不正当竞争之嫌,则应予以干预甚至处罚。

关键是银行其对手续费的需求也不会仅限在自律公约规定的上限之内,与其约定不合理,不如将手续费支付的比例权限交还给企业。

在我国,保险法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加入保险行业协会,故保险行为协会的自律公约的制订上,则更应谨慎。

其应尽可能少的干预企业的自主经营行为,避免通过协议形式形成行业垄断而遭人诟病,从而损坏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要防止企业间的不正当竞争,损坏保险公司利益,以避免保险行业的不稳定,确保保险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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