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董事勤勉义务的判断规则
独立董事勤勉义务界定标准

实务机构承认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的不同,
将其作为“特殊”董事来看待,但究竟特殊在
什么地方,并未给出明确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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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对独立董事勤勉义务的规定
目前我国对独立董事勤勉义务的规定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第5条 : 独立 董事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 勉义务,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本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 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 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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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勤勉义务认定标准的完善
独立董事勤勉义务认定标准的完善
在客观标准下,所有董事的行为都
在主客观结合的标准下,董事行
在主观标准下,董事履行职责时发挥 出与其所拥有的知识、经验和技能相匹 配的行为标准即可,拥有较多知识和经 验的的董事无疑要承担更高的勤勉义务, 导致能力越大,勤勉义务履行标准越高,
独立董事勤勉义务与董事勤勉义务的区别
从实务中来看,监管机构和法院都是将与 董事勤勉义务有关的条文直接运用到对独 立董事勤勉义务内容的界定中 , 但 是 对独 立董事是否勤勉尽责进行认定时, 一 方 面 监管机构和法院往往将董事与独立董事等 同,而在最终责任承担数额方面,又会考 虑到独立董事的特殊性通过不同的处罚幅 度与不同的责任份额体现独立董事与其他 董事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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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对独立董事勤勉义务的判定标准
案例一:杨雄胜案
法院认为综合在案证据来看,尚不足以证明再审申请人对案涉信息披露行为已尽 勤勉义务:
其一,判定独立董事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应当分析在公司违法行 为实施的整个过程中,其本人是否勤勉地履行了自己应当履行的职责。
其二,昆明机床在成本核算方面的漏洞是一般具有会计常识的人员也能够发 现的问题,且原告自 2013 年任职独立董事开始即明知。而至 2016 年时,并没有 证据证明其采取了积极措施监督公司完善成本核算以及内控制度,特别是在审计机 构就公司财务提出重大质疑时还予以消极处理,在相关决议上签字,原告作为审计 委员会主任委员,虽然履行了一般职责,但并未做到勤勉尽责。
论董事勤勉义务标准与商业判断规则

理论与实践经济与社会发展研究论董事勤勉义务标准与商业判断规则上海师范大学哲学与法政学院 彭丹月摘要:公司董事勤勉义务的规定能够起到阻遏董事损害公司利益的作用,但是如果规定得过于严格又会约束董事正常的商业活动。
大陆法系大多采取的是严格标准,而英美法系的标准则相对较为宽松。
是否应当适当放宽我国的标准?怎样放宽我国的勤勉标准?应当考虑到主观恶性这一因素,并且引入商业判断规则。
让董事在履行职责的时候敢于放手一搏,争取商业机会,提高董事的经营热情。
关键词:委任;信托;善良家父;轻微过失;商业判断规则一、引言随着现代公司制度的不断发展变化,董事会中心主义理念也随之兴起。
董事会在公司发展过程中成为了公司权力的最高执行机关。
相应地,董事在公司中的职权也不断扩张。
这样就会造成激励与限制不均衡的状况,极大损害了公司与股东的利益。
勤勉义务的作用就在于规制该项职权。
因此,适用勤勉义务条款对董事行为进行约束与规制显得尤为重要。
主要包含两方面的内容,即董事行为本身和做出决策的过程是否尽职和是否到位。
关于勤勉义务的具体适用以及法律后果,不同学者也有不同意见,本文认为商业判断规则是相对而言较为合理的标准。
二、判断标准对于勤勉义务,我国《公司法》147条有原则性的规定。
我国实行的是严格的勤勉标准,只要董事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章程的规定,不考虑董事主管上过失是否存在、过失的严重程度,都判定为违反勤勉义务。
另外,在《公司法》第122条和“第149条”1,《证券法》第68条,《破产法》第125条也有相关规定。
《公司法》第122条第二款规定的是董事的免责情形这一条款规定的免责情形仅仅是针对公司决议来说的。
我国并没有对勤勉义务界定一个明确的范围和标准,并且规定得过于严格。
当前,我国的董事群体囿于专业知识和经营能力的限制,目前并未形成一个职业化程度较高的管理者阶层。
而我国目前实行的严格勤勉标准对于董事来说过于严苛,将不利于公司的发展和股东的利益。
董事的勤勉与忠实义务的规定是什么?

Fish will be easily boiled to death in warm water, and drizzle will easily wet clothes, because these seemingly ineffective things are the easiest to lose vigilance.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董事的勤勉与忠实义务的规定是什么?董事的勤勉与忠实义务的规定是公司法明确的规定对于董事做出了一定的要求,也就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要公司的利益只有自己的利益至上,如果利用自己的职权来进行谋私利的话,是违法的。
一、董事的勤勉与忠实义务的规定是什么?董事的勤勉与忠实义务的规定是公司法明确的规定对于董事做出了一定的要求,《公司法》第149条规定了董事、高管人员违反忠实义务的具体表现形式,即董事、高管人员将自己的利益置于股东和公司利益之上,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忠实义务,是指董事、高管必须以公司的利益为目的为其最高目标和全部期望,不得在履行职责时掺杂自己的个人私利或为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使个人的利益和公司的利益发生冲突的操守标准或要求,忠实义务是对董事、高管品德上的要求,他们必须尽力避免利益冲突,不得夺取公司机会。
忠实义务是一种信赖义务,公司基于对董事、高管品德的信赖,才委任其为公司管理事务。
我国《公司法》仅规定董事、高管在任职期间,应当遵守忠实义务,这种义务是法定的义务。
对于董事、高管人员离任后是否应当继续承担忠实义务,《公司法》未作规定。
董事、高管任职期间而产生的权利和影响,不会在其离任后马上自动消失,如果其离任后不当使用,可能会损害公司的利益。
尽管《公司法》对离任董事、高管是否应当承当忠实义务未作规定,但是董事、高管同时也是与公司存在雇佣关系的劳动者,公司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约定竞业限制,以此来要求董事、高管在离任后的一定期间内仍然要对公司承担忠实义务。
独立董事勤勉义务的边界与追责标准 基于15件独立董事未尽勤勉义务行政处罚案的分析

目录
01 一、独立董事勤勉义 务的背景与重要性
二、15件独立董事未
02 尽勤勉义务行政处罚 案回顾
03
三、独立董事勤勉义 务的边界
04
四、独立董事追责的 标准
05 五、结论与建议
06 参考内容
独立董事勤勉义务的边界与追责标准:基于15件独立董事未尽勤勉义务行政 处罚案的分析
二、15件独立董事未尽勤勉义务 行政处罚案回顾
近年来,证监会等监管机构加大了对独立董事未尽勤勉义务行为的打击力度, 15件独立董事未尽勤勉义务的行政处罚案成为本次演示研究的重点。这些案件中, 独立董事被指控未尽职履行自己的义务,给上市公司和投资者带来严重损失。
三、独立董事勤勉义务的边界
1、法律法规与规章
2、监管与制度约束
为了确保独立董事切实履行勤勉义务,监管机构和制度需要对其进行有效的 约束。首先,监管机构应加大对独立董事未尽勤勉义务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违 规成本。其次,上市公司应完善独立董事选聘机制,注重其专业素养和道德水平 的考察。此外,独立董事自身也需加强学习和自我约束,提高履职能力和责任意 识。
随着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的不断发展,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中的角色越来越重 要。然而,近年来独立董事未尽勤勉义务的案件屡见不鲜。本次演示以15件独立 董事未尽勤勉义务的行政处罚案为研究对象,探讨独立董事勤勉义务的边界与追 责标准。
一、独立董事勤勉义务的背景与 重要性
独立董事制度起源于美国,旨在制衡公司内部权力,保护中小股东利益。勤 勉义务是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基本要求,是指独立董事在履行其职务时,必须付 出必要的努力和,以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勤勉义务 公司法修订 三审 客观标准

勤勉义务公司法修订三审客观标准勤勉义务是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认真谨慎地管理本公司事务的义务。
在我国,2006年新修订的《公司法》第148条规定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
然而,对于勤勉义务的认定标准、违反勤勉义务的责任要件等问题,我国公司法并未作出详细规定。
为此,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对董事的勤勉义务进行了进一步明确,引入了客观标准,以提高公司治理水平。
过去,我国公司法对董事勤勉义务的内涵与标准并未作出细致的立法设计与安排,导致董事勤勉义务的实际履行与判断缺乏清晰的标准。
这样的模糊边界直接影响了我国董事制度的发挥及公司治理水平的提升。
在本次公司法修订过程中,一审、二审稿均对董事的勤勉义务内涵进行了规定,这是一大进步。
然而,对于具体的标准,仍需进一步明确。
公司法修订三审稿在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对董事勤勉义务的客观标准进行了规定。
具体而言,三审稿明确了董事在行使职权时,应当遵循诚信、公正、公平的原则,切实维护公司利益和股东权益。
此外,董事还需具备合理的管理技能和专业知识,以保证公司事务的有效管理。
这些客观标准既保证了董事创新动力与热情,又避免了勤勉义务标准过高或过低所导致的弊端。
引入客观标准有助于解决董事勤勉义务认定过程中的主观性和模糊性问题。
在判断董事是否违反勤勉义务时,需结合客观标准进行评估。
这有助于提高公司治理水平,确保董事认真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
然而,客观标准并非万能。
在实际操作中,仍需注意以下问题:1. 客观标准应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以适应不同公司、不同行业的特点。
过度的刚性可能导致董事行为受限,影响公司运营效率。
2. 判断董事是否违反勤勉义务时,应充分考虑董事所处的历史背景、行业环境等因素,避免简单地以结果论英雄。
3. 强化对公司董事勤勉义务的监督与问责机制,确保董事切实履行职权。
这包括完善公司内部监督机制,如设立独立董事、加强审计委员会等;同时,加强市场监管,加大对董事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上市公司董事勤勉义务的司法裁判标准

上市公司董事勤勉义务的司法裁判标准作为上市公司的董事,其勤勉义务是指其在履行董事职责时应当具备的尽职行为和义务。
董事作为公司的重要决策者和管理者,其勤勉义务的履行对于公司的运营和股东利益具有重要的影响。
因此,对于董事的勤勉义务应当有明确的司法裁判标准,以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一、勤勉义务的法律依据和要求根据《公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董事具有勤勉义务。
《公司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董事的勤勉义务为:“董事应当忠实、勤勉、谨慎履行职责,维护股东利益,维护公司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具体而言,董事应当全面了解公司的情况,积极参与公司决策,尽全力履行董事职责,以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为前提。
二、勤勉义务的司法裁判标准在司法裁判中,对于董事的勤勉义务会考虑以下几个方面作为判断标准:1. 对公司和股东利益的维护程度董事的首要义务是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司法裁判会考察董事是否充分了解公司的情况,积极参与公司决策,以及是否尽力避免与公司和股东利益发生冲突。
如果董事明知某项决策对公司利益不利,却故意作出该决策,将会被认定为违反了勤勉义务。
2. 履行职责的谨慎程度董事在履行职责时应当谨慎行事。
司法裁判会关注董事是否注意到了可能对公司造成损害的事项,并采取适当的措施进行防范和调查。
如果董事在明知可能有风险的情况下选择不作为或轻率行事,将会被认定为未尽到勤勉义务。
3. 决策过程的合法合规程度董事在决策过程中应当遵循法律法规,保证决策的合法合规。
司法裁判会审查董事的决策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及相关法规,是否依法履行程序,是否考虑了各方利益,以及是否存在利益输送等行为。
如果董事在决策时违反了法律法规,或者存在利益输送等违法行为,将可能面临司法追责。
4. 对经营风险的评估和防范措施董事在履行勤勉义务时应当评估和防范可能对公司经营造成的风险。
司法裁判会考虑董事对公司经营风险的评估和采取的防范措施是否符合合理标准。
如果董事未正确评估风险或疏于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导致公司遭受重大损失,将会被认定为未尽到勤勉义务。
论我国董事勤勉义务的界定标准

论我国董事勤勉义务的界定标准我国《公司法》对董事勤勉义务的规定过于原则化,导致了司法实践中判断董事勤勉义务的履行时没有依据可循,亟需制定一套具体的判断标准。
如何在符合我国经济发展和企业转型的环境中界定具体的判断标准,适度借鉴国外丰富经验时应注重哪些方面、应如何取舍,是否需要区别对待不同类型董事的勤勉义务判断标准,都是研究该论题的关键。
关键词:勤勉义务标准公司治理法律制度引言在世界范围内,现代各国公司立法已趋向采取从股东会中心主义向董事会中心主义立法模式转变的趋势,我国也不例外。
但董事会中心主义的立法模式是一把双刃剑,虽在一定程度上适应了现代社会市场竞争环境,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股东会万能权限的弊病,但无法解决因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产生的公司代理问题,如果这个代理问题解决不了,可能导致管理者对公司的利益造成损害或威胁。
公司运营的成败与公司经营层的德能状况密切相关,严格董事和高管人员的资格显得尤为重要,权利的行使必须辅以义务,否则必然导致权力的滥用,规制该问题的方法之一就包括董事义务制度的设置。
我国《公司法》修改之后,宣示性的规定了董事义务的概括性一般条款,包括忠实和勤勉两种义务,但对勤勉义务没有规定具体的判断标准,让司法实践陷于困境,也直接关系着我国公司治理水平的提高,影响着我国《公司法》的进一步完善。
目前,我国法律上对董事必须履行的义务缺乏具体的限定范围和操作程序规定,而且实践中监事没有任免董事的权力,无法对董事形成有效的制约,董事“内部人控制”现象普遍存在,这就需要在充分考虑国情和法律制度特色的情况下具体分析,辩证的吸取大陆和英美法系关于董事勤勉义务标准的规定。
即引入董事勤勉义务时,不仅要解决法律移植上的一般困难,同时还要实现从英美判例法向我国成文法的成功转型。
确立勤勉义务标准,有助于防范董事因为公司代理而产生的道德风险,约束其不当行为,避免公司的不正常风险。
然而,结合我国当下企业发展转型的路径以及资本发展的程度,我们必须考虑:如何确立适当的、符合我国企业发展国情的董事勤勉义务标准?以怎样的形式确立该标准的含义和内容?该制度的发展趋势如何?勤勉义务,从字面上看,具有课以董事和其他高管人员努力不懈、谨慎小心、克服懒惰、无责任心的意思,是防止其懈怠渎职的一种义务。
董事的忠实义务与勤勉义务的规定是什么?

You will get what you reward.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董事的忠实义务与勤勉义务的规定是什么?董事的忠实义务与勤勉义务的规定是公司法149条明确的规定,对于董事来说的话,必须要对于公司保持忠诚义务和勤勉义务。
前者是在处理公司的事务的时候必须要保持谨慎,并且对公司的财务管理也需要保持此种态度。
一、董事的忠实义务与勤勉义务的规定是什么?董事的忠实义务与勤勉义务的规定是公司法149条明确的规定,对于董事来说的话,必须要对于公司保持忠诚义务和勤勉义务。
勤勉义务就是要求董事处理公司事务时能像处理个人事务时那么认真和尽力,或者说董事必须以一个谨慎的人在管理自己的财产时所具有的勤勉程度去管理公司的财产。
董事忠实义务是指董事在执行公司业务时所承担的以公司利益作为自已行为和行动的最高准则,不得追求自己和他人利益的义务。
《公司法》第149条规定了具体的表现形式:1、不得因自己的特殊身份而获取不当利益。
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享有公司事务管理权和公司业务执行权,他们的职务决定其拥有的权力如被滥用,就会损害公司的利益,因此应予禁止。
我国公司法第116条规定:“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间接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提供借款”。
第117条规定:“公司应当定期向股东披露董事、监事、高级高管人员从公司获得报酬的情况。
”上述规定主要是为了防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其职务获取不当利益。
2、不得利用职权收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如违反这一义务,不管该利益的表现形式如何,均应将其所得返还公司,公司享有归入权。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我国公司法第148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149条:禁止董事和高管人员“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己有”。
3、不得侵占和擅自处理公司的财产。
公司享有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不得以任何名义侵占公司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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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勤勉义务的判断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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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公司董事勤勉义务直接关系到公司董事责任承担的问题,影响董事的行为选
择,进而影响公司的管理。
但我国的《公司法》只是对董事的勤勉义务做出了概括性规
定,并没有具体解释,这就造成了实践中对公司董事勤勉义务的司法审查缺乏判断规则,
必将不利于公司的管理与发展。
本文将从美英德日四国对于董事勤勉义务的判断规则分
析,以期望能够给我国完善公司董事勤勉义务的制度提供一些借鉴。
关键词:董事勤勉义务判断规则
一、董事勤勉义务之概述
董事勤勉义务,又称注意义务或者谨慎义务,是指董事处理公司事务必须出于善意,并尽到普通谨慎之人在相似的地位和情况下所应有的合理的谨慎、勤勉和注意。
勤勉义务要求董事在履行职责时,必须有“诚意”,并且必须像在相似处境下,“谨慎的普通人”一样审慎地尽职,必须以自己认为对“公司最有益”的方式忠实地履行职责,否则要对公司由此所受到的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董事勤勉义务这一产生于英美法系普通法判决的法律制度,与忠实义务一起构成了董事信托义务的重要内容,对于规范董事行为,保护股东权益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1]
二、各国对董事勤勉义务之判断规则
(一)美国——宽松的一般勤勉标准
在美国,董事只需要对公司事务尽到一般勤勉义务即可,只要董事不存在重大过失行为,就无须对公司的损失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在美国,商业判断规则可保护董事免于承担一般过
*
[1]甘培忠:《企业与公司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失行为的赔偿责任。
并且,按照美国示范商业公司法与各州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有权在章程中以约定的形式免除董事违反勤勉义务、构成重大过失、但未违反忠实义务行为的部分甚至全部赔偿责任。
美国2002年的《 标准公司法》所确立的董事勤勉义务判断的一般标准:
(a)董事会的所有成员在履行职责时应:(1)善意行事;(2)以其合理地认为符合公司最大利益的方式行事。
(b)董事会或者董事会委员会成员在行使其决策职能或者监察职能时,应当以一名处于类似职位的人在类似情形下合理地认为适当的谨慎来履行其职责。
(c)高级主管或董事在做出一项商业判断时符合下属条件的,即履行了勤勉义务:(1)与该商业判断的有关事项没有利益关系;(2)所知悉的有关商业判断的事项的范围是高级主管事董事在当时情况下合理相信的恰当的;(3)理性地相信该商业判断是为公司最佳利益做出的。
(二)英国——一般的勤勉标准
在英国,董事须尽到普通谨慎主人的合理注意,具体地根据董事的类型而有所不同,如对于不具有专业资格和经验的非执行董事来说,只要其尽到了自己最大的努力即可;对于执行董事和具有专业资格或经验的非执行董事,则需要尽到同类专业人员应该履行的技能和注意。
英国大量判例表明,法官在判断董事的勤勉义务时有三种标准:
(1)对于不具有某种专业资格和经验的非执行董事来说,适用主观性标准,即只有在董事尽了自己最大努力时,才被视为合理履行了技能和注意。
(2)对于具有所涉及事务专业资格或经验的非执行董事来说,适用客观标准,即只有该董事履行了具有同类专业水平或经验的专业人员应该履行的技能和注意程度时,才能被视为尽到了勤勉义务。
(3)由于执行董事通常是具有专业才能并依照劳务合同受聘的人员,因此对于执行董事来说,应该适用更严格的推定知悉原则。
也就是说,在执行董事受聘的劳务合同中应推定存在某种默示条款,受聘董事必然具有受聘职位所应该具有的技能和知识。
因此,不论他实际上是否具有此种技能和知识,均适用前述客观性标准,即只有在履行了专业人员应该履行的技能和注意程度时,才被视为合理履行了技能和勤勉义务。
(三)德国——严格的勤勉标准
严格勤勉又可称为高度勤勉,是相对于一般勤勉而言的。
在此种勤勉标准下,任何过失,不论如何轻微,董事都应当避免,否则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德国《 股份法》规定:“ 董事会的成员在其履行义务时,尽通常及认真的业务执行人之注意。
对于其因为董事会内的活动所知悉的机密事项和秘密,特别是营业和业务的秘密,其应保持缄默。
”根据德国学者的解释,谨慎义务是一个一般性的条款。
在实践中,它可以包括无数的并且没有完全包括的行为准则。
履行职责过程中的所有马虎行为或者肤浅行为都违反这一义务。
同时,这一标准对董事的勤勉义务要求较高,它是以 专家 的谨慎为标准的,即 一个正直有责任心的领导人那样的谨慎义务 ,董事个人的特殊情况并不予以考虑。
这可以说是一种纯粹的客观标准,法庭不会接受任何不胜任或无经验的辩解理由。
(四)日本——折衷的严格勤勉标准
在日本,董事对公司负有善良管理人的勤勉义务,该义务来源于罗马法上的善良家父义务,是一种严格勤勉要求。
该法同时又规定公司有权以章程等形式免除虽然违反勤勉义务、但出于善意并无重大过失的董事在法定数额之内的赔偿责任,又具有一般勤勉标准的特点。
根据《日本民法典》受托人负有按照委托的本意,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处理委托事务。
因此,在日本法上,董事勤勉义务的判断标准应为 善良管理人的注意 标准。
根据日本学者的解释,善良管理者的注意具体的是指:
(1)在执行委托事务时,必须要尽到注意,就董事来说,必须有足够的注意参与管理有关事务。
(2)作为受托人的董事与善良管理者同样承担注意义务,这个注意不只是通常人的注意,而是董事要有高度的注意处理事务。
(3)善管注意义务是受托人处理事务时,应该尽的义务。
委托人是为了自己的利益或第三者的利益,委托自己的财产或事务的行为者。
从保护委托人的角度,也必须赋予受托人注意义务。
[2]
三、我国董事勤勉义务判断标准之建议
我国关于董事勤勉标准的规定属于典型的严格勤勉标准,《公司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该规定,董事只要违反一般勤勉义务、给公司造成了损失,就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这种规定与德国的做法是基本一致的。
不过现行《公司法》对董事勤勉义务仅作了概括性的规定,而对于其判断标准却未提及,这必将给董事执行职务行为、公司追究董事责任以及法官处理相关纠纷带来困难,所以在将来制订司法解释或者再次修改公司法时,应对这一漏洞加以弥补。
在此,对于我国董事勤勉义务判断标准立法之完善,笔者试提出相关建议:
(一)明确董事勤勉义务的判断标准
《公司法》注意义务的判定标准需采用以客观为主的综合性标准。
单纯的客观标准对知识、经验、水平高于一般人的董事而言,标准过低,若他们有过错,法律将无法对其加以追究。
对经验、知识、水平低于一般人的董事而言,该标准又显失公平。
而单纯的主观标准以董事主观上是否候尽到最大努力为评判标准,按照这一标准来确定董事的勤勉义务,将导致这样悖论:一个董事的知识和经验越少,其勤勉义务就越轻。
这样不利于公司治理水平的提高。
因此,应采取以客观为主的综合性标准,判断董事的勤勉义务的履行状态,应当以普通谨慎的董事在同类公司、同类职务、同类相关条件和环境中所应有的注意、知识和经验程度作为衡量标准。
倘若有证据表明某董事是否诚实地贡献出了他的实际能力作为衡量标准。
这样,才能克服单纯的客观标准和单纯的主观标准具有的缺陷,使事后判断符合实际。
(二)在我国《公司法》中导入商业判断规则
商业判断规则,是19世纪美国法院在处理针对董事的诉讼中发展起来的用以免除董事因经营判断失误承担责任的一项法律制度。
在商业判断规则下,如果董事的经营决策是建立在合理知悉的基础上,有一定的合理性,并且是为了公司的最佳利益,那么法院就据此推定它是正常的商业判断,法院将不会干涉其政策;反之,法院将对董事的决策做实质性的审查。
作为一项为了保护董事的经营判断权而在一定假设之上的司法审查标准,恰好可以弥补新《公司法》关于董事勤勉义务规定的不足。
而且,商业判断规则来源于市场经济社会的需要,来源于企业经营的特性,该规则对于我国公司实践以及公司法理论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因此,笔者将商业判断规则的适用条件表述为:
(1)实施了商业判断行为;
(2)与该商业判断的相关事项无利害关系;
(3)依当时的情形看,董事获取的信息在作出商业判断时被认为是充分和准确的;
(4)理性地相信该商业判断是符合公司的最大利益;
(5)董事作出经营判断不存在重大过失。
[3]
[2]赵旭东:《境外公司法专题概览》,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
[3]胡晓珂:《论我国<公司法>修改对董事注意义务规则的完善》,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5 (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