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管理规定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管理规定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管理规定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50号)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管理

规定

【打印本稿】【进入论坛】【推荐朋友】【关闭窗口】 2006年08月25日 17:01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

第150 号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管理规定》(CCAR-137CA-R2)已经2005年7月18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9月14日起施行。

局长杨元元

二○○五年八月十四日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管理,确保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适用性,保障飞行安全和民用机场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以下简称专用设备)的使用许可和持续监督检查管理。

本规定所称“专用设备”,是指为保障航空器飞行和地面运行安全,在民用机场内用于航空器地面保障、航空运输服务等作业的各种专用设备(其范围见本规定附录《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目录》)。

第三条专用设备实行使用许可证管理制度。

本规定所称使用许可证,是指经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审定并颁发的准许特定产品在民用机场内使用的许可文件。

专用设备使用许可证有效期为8年。

第四条未取得使用许可证的专用设备不得用于航空器地面保障、航空运输服务等作业活动。

第五条民航总局负责专用设备的使用许可和持续监督管理。

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对辖区内在用的专用设备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专用设备制造商、专用设备使用人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专用设备使用许可证的申请环节或对专用设备使用中发现的安全隐患不得隐瞒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第二章专用设备的使用许可管理

第一节使用许可证的申请与办理

第七条专用设备使用许可证的申请人为专用设备制造商。

申请专用设备许可证应向民航总局提出申请并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专用设备制造商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专用设备制造商具备必要的生产条件和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以及计量检验设备、人员;

(三)所申请产品在技术运用方面无侵权行为;

(四)专用设备通过具有相应资格的检测机构的质量检测,并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五)民航总局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申请人应按照本规定向民航总局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专用设备制造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产品技术及执行相关标准情况说明;

(三)关于对所申请产品在技术运用方面无侵权行为的声明;

(四)产品生产质量保证体系及相关的计量检验设备、人员情况;

(五)产品检测报告;

(六)产品使用及维护说明书;

(七)民航总局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专用设备的检测机构应具有相应的检测资格,具体名单由民航总局另行公布。

检测机构应事先将专用设备检测内容及实施方案报经民航总局审核同意。

第十条用于试验检测的专用设备样品由专用设备制造商按检测机构的要求选送。

专用设备的检测费用由申请人承担,收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民航总局收到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后进行审查,对申请人所申请设备不需要取得使用许可证的,应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对申请人所申请设备属于使用许可证发放范围的,应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并于2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结果告知申请人。

对申请人所申请设备不符合本规定第七条所述条件的,对申请事项做出不予办理使用许可证的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对申请人所申请设备符合本规定第七条所述条件的,民航总局为其颁发使用许可证。

第十二条对于技术特别复杂的申请项目,民航总局可以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专项评审。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20个工作日之内。

评审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第十三条对经审查已满足安全运行要求,但其个别性能指标需要通过实际作业做进一步检验的专用设备,民航总局予以颁发临时使用许可证。

持有临时使用许可证的专用设备制造商与使用单位应当:

(一)专用设备在交付用户使用前,制造商应与使用单位签署安全保障协议,并报民航总局备案;

(二)专用设备制造商应密切跟踪产品的运行,及时做好服务工作。运行期间如专用设备发生重大技术调整,应报民航总局认可后方可重新投入运行;

(三)专用设备的使用单位应采取措施,保障专用设备运行安全,并做好运行记录,如实反映专用设备的运行情况。

民航总局对持有临时使用许可证的专用设备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考察,考察期为半年以上,考察结束后对各项性能指标均达到设计要求的专用设备换发有效期为8年的使用许可证。

第十四条在国(境)外生产的专用设备,如已取得我国认可的国(境)外认证机构认证,可由其制造商或其授权的代理人按本规定要求向民航总局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规定要求的,民航总局为其颁发使用许可证。否则,应按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到期后自然终止,但有效期内投入使用的专用设备可以继续使用。

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专用设备制造商可按本规定要求重新向民航总局申请办理使用许可证。

第十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伪造使用许可证。

第二节使用许可证的管理

第十七条取得使用许可证的专用设备应在明显位置设置使用许可证标志。

第十八条民航总局对使用许可证实施持续监督管理,对专用设备进行不定期的质量抽查,对其生产场所进行不定期的检查。

第十九条专用设备制造商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如发生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变更等情况,应在变更后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使用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专用设备制造商自行决定停止已获得使用许可证产品的生产,应及时交回使用许可证。

民航总局对已停止生产的专用设备使用许可证予以注销。

第二十一条获得使用许可证的专用设备,因设计缺陷或技术标准或法规要求发生改变需进行改进的,专用设备制造商应对产品进行改进,并将改进情况报民航总局审查。

获得使用许可证的专用设备,发生重大技术改动的,必须重新申办使用许可证。

第三章专用设备的使用管理

第二十二条从事各类航空业务活动的单位不得在民用机场内使用未取

得使用许可证的专用设备。

第二十三条专用设备实行定期检验制度,检验不合格的专用设备不得继续投入使用。

专用设备定期检验办法由民航总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专用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对专用设备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和维护,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处于安全适用状态。

专用设备因故障和老化等原因导致性能下降,不能保障运行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应立即停止使用。

第二十五条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专用设备的制造商和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向民航总局报告:

(一)发现专用设备存在安全隐患的;

(二)专用设备在运行过程中发生运行事故、事故征候及严重故障的。

第二十六条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将专用设备的使用安全纳入民用机场运行安全检查范围,并将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报告民航总局。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任何组织或个人伪造使用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专用设备制造商有下列行为的,民航总局对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在递交申请、送样检测、接受审查和申请换发许可证等环节弄虚作假、欺骗审查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专用设备制造商未在其获得使用许可证的专用设备明显位置设置使用许可证标志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专用设备制造商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生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变更等情况,逾期未办理使用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第二十九条专用设备使用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专用设备未取得使用许可证即投入使用,或者专用设备检验不合格仍继续使用的,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其停止使用,情节严重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

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专用设备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的,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对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在接受安全检查过程中未能如实汇报情况,或拒绝出具使用报告以及出具虚假内容使用报告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专用设备在运行过程中被发现存在安全隐患或发生运行事故,未向民航总局报告情况的,或在民航总局进行的技术调查及事故调查期间不能做到积极配合,甚至隐瞒情况,提供虚假信息的。

第三十一条民航总局、民航地区管理局工作人员在受理申请人申请以及对在用专用设备的持续监督管理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民航总局1991年3月9日发布、1997年1月6日修订的《民航特种车辆、地面专用设备生产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电器设备隔离挂牌管理规定

电器设备隔离挂牌管理规定 1目的 为规公司及所属单位电器设备隔离挂牌管理,防止触电等事故发生,特制订本规定。 2适用围 规定了电器设备隔离挂牌的管理程序和隔离挂牌的要求。 适用于XXXX所属的作业场所围所使用的电器设备。 如果作业现场已存在的电器设备隔离挂牌措施因设备的原因无法达 到本标准的要求,在安全分析的基础上,证实作业实践中能够确保安全,可以不适用于本规定。 3编制依据 3.1《总公司电器设备隔离挂牌要求》 4定义 4.1电气设备 指以电力为主要动力或载体的各种设备和元件,作业场所中常见的电气设备包括发电机、 变压器、配电板、各种电动机、各种类型电器等。 4.2电器设备 接通和断开电路及调节、控制、保护电路和设备的电工器具、装置的总

称。作业场所中常用于接通和断开电路的电器设备有空气开关、闸刀、漏电开关等。 4.3场所 指公司所管辖的作业场所,包括所属单位负责作业的临时作业场所 4.4场所负责人 场所安全第一责任人或其指定的临时代理人。 4.5标签 是指指明状态并表达警告信息的工具。 4.6锁定装置 是指能够将能源隔离装置稳定地固定在一定的位置上而不发生移位的工具。 4.7电气人员 是指持有法定电工证或类似法定证件进行作业场所电气设备操作专业人员。 4.8作业人员 对电气设备进行检查或维修作业的人员。

4.9被授权人 指被授权对作业的设备需要进行隔离挂签的人员。 4 . 10受影响人 在隔离挂签条件下进行作业的人员。 5职责 5.1公司 5.1.1健康安全环保部负责本规定的建立与保持。 5.1.2负责监督检查所属单位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 5.2所属单位 5.2.1负责按本规定的要求建立与保持本单位作业管理规定,并负责实施。 5.2.2生产主管部门是本单位作业的归口管理部门。 5.2.3 HSE主管部门是作业的监督管理部门。 5.3相关人员职责 5.3.1作业申请人 a)应了解作业容,组织制定和落实安全措施,并向作业负责人或作业人员交代作业安全注意事项。 b)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作业。 c)作业完成后,应组织检查隔离挂签情况。

中国民用机场试飞管理规定-中国民用航空局知识讲解

中国民用机场试飞管理规定 1、目的 为了规范机场试飞工作,确保机场试飞的安全和质量,检验飞行程序的实用性和机场的运行保障能力,特制定本通告。 2、适用范围 本通告适用于新、改扩建民用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启用前需进行的试飞,已运行的民用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新增的飞行程序、进行重大调整或优化的飞行程序启用前需进行的试飞。 参与以上活动的单位和人员应遵守本规定。 3、相关规章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民航局第129 号令)第五十三条“对于规定要求需进行试飞的新建运输机场工程或飞行程序有重大变更的改建、扩建运输机场工程,在竣工验收和飞行校验合格后,项目法人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试飞手续,并取得试飞总结报告。” 《民用航空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管理规定(送审稿)》第三十条“对于新建、改建、扩建机场,以及飞行程序的重大改变和航行新技术应用,地区管理局应当组织机

场试飞。该试飞除包括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验证外,一般还应当包括机场综合运行保障能力的各项测试。试飞应按照民航局的有关规范进行。” 4、机场试飞的分类 机场试飞一般分为两类。第一类是由于新建、改扩建机场需进行的基于传统导航的试飞;第二类是新、改扩建机场需进行的基于性能的导航(PBN)的试飞及现有机场增加PBN程序需进行的试飞。 5、职责分工 5.1 机场管理机构(或项目法人)是机场试飞的责任主体,负责委托航空公司承担试飞任务,向局方提出试飞申请,提供试飞保障,试飞结束后落实试飞整改项目(如有)。 5.2 航空公司是机场试飞的实施单位,受机场管理机构(或项目法人)的委托,具体实施试飞任务。航空公司负责向局方提出试飞计划申请,研究制定试飞方案,实地试飞、试飞结束后提交试飞情况报告。 5.3 地区管理局负责受理、审查、批准试飞申请及试飞计划申请,具体组织实施试飞工作,试飞结束后向民航局提交试飞总结报告,并督促试飞整改项目的落实(如有)。 6、机场试飞的内容 根据试飞的性质和需求,机场试飞一般包括以下一项或多项内容: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系统规定2017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和加强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保证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适用,保障航空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国领域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检验、使用和安全管理。 本规定所称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以下简称机场设备),是指在民用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使用,保障机场运行、航空器飞行和地面作业安全的航空器地面服务设备、目视助航及其相关设备和其他地面服务设备等。机场设备目录见本规定附录。 第三条机场设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的要求,符合安全、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 其他未列入机场设备目录,在民用机场使用,保障机场运行、航空器飞行和地面作业安全的设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要求。 第四条经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认定的机场设备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机场设备,由民航局以通告的形式公布。 未经民航局认定的机场设备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机场设备,不得在民用机场使用。 本规定所称机场设备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是指经民航局认定,

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的要求,依法从事机场设备检验的法人或者法人授权组织。 第五条民航局对机场设备的检验、使用实施安全监督管理,制定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认定检验机构,发布机场设备目录和合格的机场设备通告,建立机场设备信息系统。 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对辖区机场设备的使用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条检验机构对机场设备进行检验,并对检验结论负责。 第七条机场设备制造商、使用单位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加强机场设备安全和节能管理,建立、健全机场设备安全和节能责任制度。 本规定所称机场设备制造商(以下简称制造商),是指在中华人民国境注册,生产机场设备并以其名义颁发产品合格证的企业,以及将生产的机场设备出口销售到中华人民国境的企业。 本规定所称机场设备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是指不以转售为目的,依法享有机场设备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八条民航管理部门(包括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局)、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生产、经营、推荐或者监制、监销机场设备,对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义务。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向民航管理部门举报涉及机场设备管理的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第二章制造商 第十条制造商应当保证机场设备生产符合相关标准和技术规的要求,对生

电气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精品整理 巴彦淖尔市城通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 电气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1 总则 1.1 本制度规定了安全用电的基本要求,对电气安全管理、临时用 电、防止人身触电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 1.2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也适用于在公司外来施工单位。 2 具体要求 2.1 对电气装置、设备和线路进行设计、施工或改造时必须严格执 行国家有关电气的现行国家标准和安全规定。 2.2 电气作业人员是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培训,考试 合格,取得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后,才能独立上岗操作。 2.3 必须严格执行电气“三票”(操作票、工作票、命令票)制度和临 时用电申请许可证制度。 2.4 手持式电动工具要严格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和有关规程的管理、 使用、检查、维修等安全规定。 2.5 生产厂房等重要位置的防雷设备装置,应定期检查测试,保证 符合安全标准。 2.6 电气设备应严防水、蒸汽及酸碱等腐蚀,以免造成绝缘损坏甚

至断电事故。 2.7 各部门应认真维护电扇、空调、照明日光灯、电源插座、出口 安全灯等电器设备的安全使用,如损坏应及时联系修复。 2.8 除工作需要外,公司内禁止使用电炉、电饭锅等大功率用电器 具。 2.9 凡在公司内需临时用电,应由使用部门(包括外施工单位)在使用前办理临时用电申请许可证,按照“谁使用,谁办票”的原则办理工作 票。 2.10 在易燃易爆危险区域一般不准使用临时用电。若确实需要,应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由安全员审核同意才能许 可。 2.11 临时用电线路必须符合电气安全规程,其使用期限一般不得超 过一个月。 2.12 临时用电线路一般为架空、敷设装置内不低于2.5米,跨越道 路不低于6米,不准用金属管材作电线支撑。 2.13 临时线路的绝缘必须良好无破损,接头牢固可靠,有漏电保护 器作保险装置,室外开关有防雨设施,开关距地面不低于1.3米。

电气设备及运行管理规定

电气设备及运行管理规定 文件编号:JBKG -ZCGLZD-2014-002 编制单位: 编制部门: 修订时间:

电气设备及运行管理规定 [JBKG-ZCGLZD-2014-00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加强对公司电气设备及运行管理(以下简称电气管理工作),提高管理水平,保障电力系统安全、可靠、稳定、经济运行,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电力系统和电气设备的设计、安装、检修、运行、更新、报废管理。 第三条“三三二五”制 本规定所称“三图、三票、三定、五规程、五记录”(以下简称“三三二五”制),具体包括: 1.三图是指一次系统图、二次回路图、电缆走向图。 2.三票是指工作票、操作票、临时用电票。 3.三定是指定期检修、定期试验、定期清扫。 4.五规程是指检修规程、试验规程、运行规程、安全规程、事故处理规程。 5.五记录是指检修记录、试验记录、运行记录、事故记录、设备缺陷记录。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 第四条支持保障部是公司电气主管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起草公司电气管理的规程、规章制度和细则,检查考核执行情况。 2.审核公司35KV及以上电压等级电气设备更新计划、电气设备的选型,审核电气设备、设施的封 存、停用、启用、转移及报废。 3.审核公司主要电气设备、设施大修和改造计划,审核关键设备检修及技术改造方案。 4.组织开展电气设备检查和评比,组织关键电气设备的技术分析及技术鉴定工作。 5.定期组织公司电气专业管理工作会议,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并监督实施。 6.负责汇总、上报电气专业报表,汇总各单位上报的电气设备故障统计和分析。 7.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开展电气专业技术攻关。 8.按公司《事故管理规定》组织对公司级电气设备事故的原因调查、分析及处理。 第五条公司安全管理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审定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检查、监督执行情况。 2.负责对施工现场用电作业和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和监督。

MH5006-2002 民用机场飞行区水泥混凝土道面面层施工技术规范

UDC MH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P MH5006-2002 民用机场飞行区水泥混凝土 道面面层施工技术规范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Construction of Cement Concrete Pavement for Airfield Area of Civil Airports 2002—发布2003—实施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民用机场飞行区水泥混凝土 道面面层施工技术规范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Construction of Cement Concrete Pavement for Airfield Area of Civil Airports MH5006-2002 主编部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机场司批准部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施行日期:2003年03月01日

关于发布《民用机场飞行区水泥混凝土 道面面层施工技术规范》等三项 行业标准的通知 民航机发[2002]253号 各管理局、省(区、市)局,机场(公司)、航空公司,各设计、施工、监理、咨询单位:为了适应民用机场建设发展需要,保证工程建设质量,由总局机场司组织编定《民用机场飞行区水泥混凝土道面面层施工技术规范》、《民用机场飞行区土(石)方与道面基础施工技术规范》、《民用机场飞行区排水工程施工技术规范》已经民航总局审定。现批准《民用机场飞行区水泥混凝土道面面层施工技术规范》(编号MH5006-2002)、《民用机场飞行区土(石)方与道面基础施工技术规范》(编号MH5014-2002)、《民用机场飞行区排水工程施工技术规范》(编号MH5005-2002)等三项规范为强制性民用航空行业标准,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上述三项标准由民航总局机场司负责管理和解释。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

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 (报审稿) 第一章总则3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賃軔朧。 第二章机场安全管理3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祸測樅。 第一节机场安全管理体系3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婭骒東。 第二节机场运行安全日常管理3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顧荭钯。 第三节人员资质及培训4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诒尔肤。 第三章民用机场使用手册管理5謀荞抟箧飆鐸怼类蒋薔點鉍杂。 第一节民用机场使用手册的编制、审批5厦礴恳蹒骈時盡继價骚卺癩龔。第二节民用机场使用手册的发放和使用管理5茕桢广鳓鯡选块网羈泪镀齐鈞。第三节手册的修改6鹅娅尽損鹌惨歷茏鴛賴縈诘聾。 第四章飞行区管理6籟丛妈羥为贍偾蛏练淨槠挞曉。 第一节飞行区设施设备维护要求6預頌圣鉉儐歲龈讶骅籴買闥龅。 第二节巡视检查7渗釤呛俨匀谔鱉调硯錦鋇絨钞。 第三节检查程序及规则9铙誅卧泻噦圣骋贶頂廡缝勵罴。 第四节跑道摩擦系数测试及维护10擁締凤袜备訊顎轮烂蔷報赢无。 第五章目视助航设施管理10贓熱俣阃歲匱阊邺镓騷鯛汉鼉。 第一节目视助航设施的运行要求10坛摶乡囂忏蒌鍥铃氈淚跻馱釣。 第二节助航灯光系统的维护11蜡變黲癟報伥铉锚鈰赘籜葦繯。 第六章机坪运行管理12買鲷鴯譖昙膚遙闫撷凄届嬌擻。 第一节机坪检查及机位管理12綾镝鯛駕櫬鹕踪韦辚糴飙钪麦。 第二节航空器机坪运行管理13驅踬髏彦浃绥譎饴憂锦諑琼针。 第三节机坪车辆及设施设备管理14猫虿驢绘燈鮒诛髅貺庑献鵬缩。 第四节机坪作业人员管理16锹籁饗迳琐筆襖鸥娅薔嗚訝摈。 第五节机坪环境卫生管理16構氽頑黉碩饨荠龈话骛門戲鷯。 第六节机坪消防管理16輒峄陽檉簖疖網儂號泶蛴镧釃。 第七章净空保护区的管理16尧侧閆繭絳闕绚勵蜆贅瀝纰縭。 第一节基本要求16识饒鎂錕缢灩筧嚌俨淒侬减攙。 第二节障碍物的限制17凍鈹鋨劳臘锴痫婦胫籴铍賄鹗。 第三节障碍物日常管理18恥諤銪灭萦欢煬鞏鹜錦聰櫻郐。 第八章鸟害及动物侵入防范18鯊腎鑰诎褳鉀沩懼統庫摇饬缗。 第一节基本要求18硕癘鄴颃诌攆檸攜驤蔹鸶胶据。 第二节生态环境调研和环境治理19阌擻輳嬪諫迁择楨秘騖輛埙鵜。 第三节巡视驱鸟要求及驱鸟设备管理19氬嚕躑竄贸恳彈瀘颔澩纷釓鄧。第四节鸟情信息的收集、分析与利用19釷鹆資贏車贖孙滅獅赘慶獷緞。第五节鸟情和鸟击报告制度20怂阐譜鯪迳導嘯畫長凉馴鸨撟。 第九章除冰雪管理20谚辞調担鈧谄动禪泻類谨觋鸾。 第十章不停航施工管理22嘰觐詿缧铴嗫偽純铪锩癱恳迹。 第一节基本要求22熒绐譏钲鏌觶鷹緇機库圆鍰缄。 第二节不停航施工的审批程序23鶼渍螻偉阅劍鲰腎邏蘞阕簣择。 第三节一般规定24纣忧蔣氳頑莶驅藥悯骛覲僨鴛。 第十一章航空油料供应安全管理25颖刍莖蛺饽亿顿裊赔泷涨负這。 第一节基本要求25濫驂膽閉驟羥闈詔寢賻減栖綜。 第二节运行安全管理25銚銻縵哜鳗鸿锓謎諏涼鏗穎報。

对贯彻落实《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的几点思考和认识(李家祥)

对贯彻落实《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的几点思考和认识 《中国民航报》李家xx 今年7月1日,《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简称“《条例》”)正式开始实施。《条例》从启动到颁布历时8 年,国务院法制办在审查过程中,反复征求了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区、市)以及机场、航空公司等相关单位的意见。今年4月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条例》。4月13日,温家宝总理签发第553 号国务院令,正式颁布《条例》。 《条例》是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其中明确规定了民航各级管理部门、各级地方政府、机场管理机构以及相关单位的职责。《条例》实施后,我们都要认真贯彻落实,切实按照《条例》的规定和要求,履行好各自职责,承担好相应义务,落实好相关责任,开展好相关工作。同时,《条例》明确了机场的公共基础设施定位,这对机场的建设、运营、管理、改革、发展等方面至关重要。结合学习贯彻落实《条例》,围绕机场定位的相关问题,本人从五个方面谈几点思考和认识。 一、进一步加大机场建设发展投资力度,要统筹处理好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的关系 过去,我们常常讲,要致富先修路。现在,应该再加一句话,要开放上民航。 事实上,修建两三公里的高速公路,解决不了什么大问题,而修建两三公里的跑道,却为一个地区和世界连接在一起搭建了平台。因此,机场作为民用航空运输和城市的重要基础设施,国家及区域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广泛的社会和经济效应。这主要表现在: 机场能为区域带来快速、便捷的航空运输,促进人员、物资的快速流动,有利于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促进产业结构升级。从民航对区域经济的拉动作用看,按照国际权威机构测算,民航投入和产出比率是 18。"从机场业来看,国际机场协会(ACI)研究认为,机场每百万航空旅客吞吐量,可以产生经济效益总和 1."3 亿美元,相关就业岗位2500 个。据国内研究分析,我国机场每百万航空旅客吞吐量,可以产生经济效益总和

电路电器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电路电器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姓名:XXX 部门:XXX 日期:XXX

电路电器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一、学校购置和使用的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和线路、管道的设计、敷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定。电源线路、自来水管道、煤气设备在设计时,必须充分考虑发展的需要,施工时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对陈旧老化、超负荷的电源线路,必须有计划地逐步更换。一时难于更换的,必须在确保安全的条件下,采取特别防护措施,否则,必须暂停使用。 二、学校建立安全用电制度,在现有额定的电容量范围内计划用电,严禁超负荷用电。电源线路必须安装可靠的保险装置,并正确使用保险丝,确保用电安全。禁止使用铜线和其它非专用金属线当保险丝使用。新建项目必须安装漏电保护装置。 三、变电房、配电房、配电箱和各类机房要关闭上锁,要防水,防潮,防小动物侵入,周边保持干燥通风。 四、电气设备应当由持有上岗证的专业人员定期维护保养,防止因电路短路、电路超负荷运行、线路接触不良、电线老化、电气故障等原因引发火灾。所有电路安装、电器操作的人员,都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后,才能上岗。接触电源必须有可靠的绝缘措施,并按规定严格进行检查,防止触电事故的发生。 五、对于超出使用年限,丧失安全性能的电器产品和燃气用具,应当予以报废,或者经维修和部分更新,确保其安全性能后方能使用。长期不使用的电器、燃具,应确认其安全性能有效后方可使用。 六、日夜不间断连续运行的电器设备,应当有专人管理,并定期维 第 2 页共 4 页

修保养。空调机、脱排油烟机等设备和各类机房设施应当定期清洁、保养。电器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打火、异味、高热、怪声等异常情况时,必须立即停止操作,关闭电源,并及时找电工检查、修理,确认能安全运行时,才能继续使用。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用电规则,不得任意拉接临时电源线。拉接临时电源线须经单位有关部门审批,由专业人员负责拉接。临时线要使用合格的电线与器材,定时检查,期满后立即拆除。严禁违章违规使用电器,严禁电源线路超负荷使用。 八、安全用电用水用气必须坚持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制度,总务处组织自查并会同各部门进行抽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九、凡有高电压的场所、电线裸露的地方,水电管理中心或用电单位应设立醒目的危险警示标志,并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防止电击事故发生。室外的电源设置,必须定期清理周围的杂草树林,防止引发事故。 十、所有用电场所必须执行人走电关的规定,人员离开用电场所或电器设备不使用时,应当切断工作场所的电源。 第 3 页共 4 页

公司电气设备使用管理规定规章制度.doc

公司电气设备使用管理规定规章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大庆石化公司电气设备管理,确保电气设备安全、稳定、长周期运行,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电气行业技术规程、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管辖的电气设备及电气设施。 第三条本规定是公司电气设备管理的基本要求,各二级单位在电气设备的选型、设计、购置、安装、验收、使用、修理、改造和更新等全过程管理中,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电气设备由公司电气管理处负责归口管理。各二级单位主管部门应设相应岗位和专职技术管理人员;并在主管领导的领导下,负责本单位电气设备的管理。 第五条公司电气管理处负责对公司各二级单位电气设备的选型、设计、购置、安装、验收、使用、修理、改造和更新等全过程的管理、考核工作。组织审核电气设备的年度大修、技措、更新改造项目,审定电气设备检修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或参与电气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 第六条二级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电气设备的特点,依据本规定制定适合本单位的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二级单位的管理职责至少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严格执行电气设备的日常检查制度,做好电气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工作,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2.负责根据本单位电气设备的运行状态及周期组织做好电气设备检修工作。 3.建立健全电气设备台帐,做好电气设备技术状况分析和电气设备管理工作总结,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4.负责编制电气设备的年度大修、更新、零购项目计划,编制月度检维修计划并组织实施。 5.组织参与电气设备的设计方案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6.负责电气设备备品配件的计划管理。 7.组织参与电气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 第三章电气管辖职责分工原则 第八条变配电所管辖界线的划分,原则上以其上一级变配电所馈线开关下侧电缆耳线为界,以下归用户管理。 第九条电缆及电缆桥架管辖界线的划分:自公司热电厂至乙烯总降压变电所、橡胶总降压变电所及4#路4#管架处的电缆主桥架由热电厂管理,其他电缆桥架(包括主桥架和支路桥架)共用部分由主要用户负责管理,独立用户部分由使用单位负责。电缆原则上由使用单位负责管理并作标志。 第十条架空线管辖界线的划分:35KV及以上架空线路,原则上对

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

6目视助航设施 6.1信号设施和标志 6.1.1信号灯 1机场管制塔台上,如未配备有能向飞行区地面上的吃机、车辆或人员发出目视信号的装备,应设置信号灯。 2信号灯应能发出红、绿、自三种颜色的灯光信号,并能: l)按照需要由人工操纵对准任何目标 2)发出任何一种颜色光的信号,随之发出另外两种颜色光中的任何一种信号 3)用三种颜色光中的任何一种传递莫尔斯电码信息,速度至少每分钟4个字 4)颜色灯光信号应在CIE色度坐标系统的以下界限之内:绿色信号黄色界限y=0.726-0.726x 白色界限x二0.650y 蓝色界限y二。390一。171x 红色信号紫色界限y=0.950-x 黄色界限;二0.335 白色信号黄色界限y二。500 蓝色界限x二。285 绿色界限y二。440和 y二0.150+0.640x 紫色界限y二。050*750x和 y=0.382 3光束的扩散角应不小于I°不大于3°,当信号灯准备在自天使用时颜色光的光强应不小于6000cd 6.1.2标志的一般要求 1各种跑道标志应为白色,各种滑行道标志、跑道掉头坪标志和飞机机位标志应为黄色。机坪标志应颜色鲜明、并与飞机机位标志的颜色反差良好。在夜间运行的机场,标志宜使用反光涂料。标志的亮度系数和标志的颜色在CIE色度坐标系统内的界限应如F: 白色紫色界限y=0.010+x 蓝色界限,,二。610一、 绿色界限y二。030十、 黄色界限x二0.710一、 亮度系数p二。75(最小) 黄色橙色界限y=0.108+0.707x 白色界限y二0.910~、 绿色界限r二1.35,一。093 亮度系数p二0.45(最小) 2在两条跑道相交处,应显示较重要的那条跑道的标志,另一跑道的所有标志应予中断,但较重要的那条跑道的边线标志在相交处可以连续也可以中断。跑道重要性的顺序为精密进近跑道,精密进近跑道,非仪表跑道。 在与滑行道相交处,应显示跑道的各种标志,只有边线标志可以中断,而滑

民用机场总体规则管理规定

民用机场总体规则管理规定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 第96号 《民用机场总体规划管理规定》(CCAR166-Ⅲ)已经2000年12月18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刘剑锋 二〇〇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机场发展规划的管理,保障机场安全运行和可持续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民用机场及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以下简称“机场”)的机场总体规划(简称总体规划)管理。机场总体规划包括机场总平面规划。 第三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本规定的要求编制和报批本机场总体规划。 新建机场的总体规划必须经审批后方可进行初步设计工作;运行中的机场总体规划必须经审批后方可进行改、扩建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 经审定批准的机场总体规划是机场建设及发展必须遵循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机场总体规划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第二章机场总体规划的编制要求和内容。 第五条机场总体规划应统一规划,分期建设,满足近期和远期发展的要求;机场总体规划目标年,近期为10年,远期为30年。 第六条机场总体规划在满足机场安全正常运行,提高服务水平的前提下,遵循以功能分区为主,行政区划为辅的原则;功能分区及设施系统应当布局合理,容量平衡,满足航空业务量的发展需要。 第七条机场总体规划应符合国家及民航行业的有关标准及规范的要求。 第八条机场总体规划应符合国家国防要求。 第九条编制机场总体规划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飞行区设施和净空应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二)航站区位置适中,并具备分期实施建设的方案;站坪机位与航站楼相协调,航空器地面运行顺畅;陆侧交通便捷、有序; (三)空域规划可行,飞行程序设计合理,目视助航、通信、导航、航管、雷达和气象设施配置适当; (四)航空器维修、货运、供油等辅助生产设施及消防、救援、安全保卫设施布局合理,直接为航空器运行、客货服务的设施靠近飞行区或站坪; (五)供水、供电、供气、供暖、制冷、排水、通信等公用设施与城市公用设施相衔接,各系统规模及路由能够满足机场发展需求; (六)机场与城市间的交通连接顺畅、便捷;机场内供旅客、货运、航空器维修、供油等不同使用要求的道路设置合理,避免相互干扰; (七)根据机场噪声影响预测,做好机场内及邻近地区的土地使用规划,保持机场与周边地区协调发展; (八)在满足机场运行和发展需要的前提下节约用地,尽可能少占耕地,减少拆迁; (九)结合场地条件进行规划布局,竖向设计结合地形,公用设施管线布置合理;注意建筑群的相对集中和群体效果。 第十条机场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编制依据,包括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采用的主要标准和规范; (二)机场场址的基本情况,包括机场地理位置、空域、净空条件、地形地貌、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气象、电磁环境、矿藏、地震、地面交通、 与周围城市及邻近机场的关系; (三)机场航空业务量预测及相关数据分析; (四)跑道位置、方位及飞行区各部分的平面尺寸,各功能分区的位置范围、相互关系及平面规划布局,机场分期发展规划及分期建设用地范围, 空管设施规模及导航台站的位置,机场建设和生产运行对周围环境影 响的评价,场内外交通及公用设施系统,公用设施干管走向及机场控 制点高程;

民航局解读《民用机场管理条例》

民航局解读《民用机场管理条例》 7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民用机场管理条例》是近年来国务院颁布的有关民航方面的唯一一部法规。在6月30日召开的全国机场工作会上,民航局副局长杨国庆作了题为《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贯彻<民用机场管理条例>为契机,促进我国民用机场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报告,该报告实际上就是对此《条例》的一次解读。该《条例》首次在总则中明确了机场的公共基础设施定位,对机场今后的建设、运营、管理、改革、发展等方面至关重要。杨国庆在报告中从民航各级政府管理部门、机场以及其他相关单位,也包括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的职责的角度,和大家共同学习理解了《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安全:多家单位共同承担责任 安全工作是民航的重中之重。《条例》对机场安全管理的责任、驻场单位在场内安全运营责任、政府部门安全监管责任都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条例》不仅明确了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保证运输机场持续符合安全运营要求,还特别强调要保持“持续安全”并在罚则中明确:机场不符合安全运营要求又拒不改正或者经改正仍不符合安全运营要求的,将限制机场的使用;情节严重的,吊销机场使用许可证。《条例》第二十八条明确了机场管理机构在机场安全管理方面的具体职责。《条例》还赋予了机场对安全运营的统一协调管理职责,因此,机场不但要抓好自身的安全工作,还要对包括航空公司在内的各驻场单位在机场内的安全运营实施统一协调管理。如果驻场单位在机场出现安全问

题,机场也要负相应的责任。与此同时,《条例》也明确规定: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驻场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保障运输机场的安全运营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机场安全监管方面,《条例》主要遵循了《安全生产法》的精神。《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运输机场安全运营工作的领导,督促机场管理机构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协调、解决运输机场安全运营中的问题。对于两级政府谁承担主要监管职责,《条例》没有明确,但是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二条规定,就机场的安全监管而言,民航管理部门承担了主要的监管责任。 应急救援:纳入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急救援体系 机场的应急救援是机场安全保障工作的重要一环。《条例》颁布以前,这项工作主要由民航管理部门负责。按照2007年全国人大颁布的《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关于“属地管理为主”的精神,《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制定运输机场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第三十二条规定:发生突发事件,运输机场所在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民用航空管理部门、空中交通管理部门、机场管理机构等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及时、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因此,《条例》正式施行后,机场的应急救援工作要纳入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急救援体系。

电器设备安全管理制度标准版本

文件编号:RHD-QB-K8193 (管理制度范本系列) 编辑:XXXXXX 查核:XXXXXX 时间:XXXXXX 电器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标准版本

电器设备安全管理制度标准版本操作指导:该管理制度文件为日常单位或公司为保证的工作、生产能够安全稳定地有效运转而制定的,并由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其中条款可根据自己现实基础上调整,请仔细浏览后进行编辑与保存。 1、所有电气设备和线路(包括低压)必须绝缘,所有带电导体不得裸露和不得有多处接头。特殊情况应安装于碰不着的处所,否则必须设置安全遮栏和明显的警告标志。低压线路或高压线路均不得带电接线和带电处理故障,否则按违章处理。 2、电气设备必须安有配套的可熔保险丝或者自动开关。电气设备和线路要符合规则和定期检修,电气开关应指定专人管理。 3、可能由于绝缘损坏而带电的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根据技术条件采取保护性接地或者接零的措施。

4、电气设备的接地线、接地网和绝缘装置每年至少检查一次,接地电阻和绝缘性能要符合有关规定,手持电动工具使用前必须采取保护性接地或接零措施,手提砂轮要有保护罩。 5、活动照明灯电压不能超过36伏,在金属容器内或潮湿处所照明电压不能超过12伏。 6、交流电焊机应有自动安全断电设备。在潮湿、高温区域或在金属容器内进行焊接时,必须使用绝缘用品,并设专人监护。 7、非电工(经过多种训练并能独立操作者除外)不得从事电气作业,学徒必须在师傅的指导下操作,电工作业时,原则上至少应有两人。 8、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停电后,对有关的设备进行检查和检修时,应有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在电气开关处挂“不许合闸”的警告标志。电气故障

重庆市民用机场管理办法

重庆市民用机场管理办法 民用机场是保障民航事业持续快速发展的重要公共基础设施,民 用机场的建设将对区域经济与社会发展产生广泛的影响。下文是重 庆市民用机场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民用机场管理,促进民用机场建设和发展,保障民用机场安全运营和正常秩序,维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国务院《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和 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民用机场(以下简称机场)的规划和建设、安全和运营、安全环境保护以及机场地区的公共秩序管理适用本办法。 机场分为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通用机场的规划和建设、安全和运营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机场的监督管理,将机场的建设和发展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民航发展领导协调机制,保 障机场的规划和建设顺利实施,支持机场的功能完善与发展,加大 资金和政策扶持力度,鼓励机场资源整合。 机场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对机场实施监督管理,积极组织协调、解决机场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负责机场的行业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财政、经济和信息、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建设、交通、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园林绿化、公安、市政、工商、物价、气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机场管理工作。 机场管理机构负责机场的安全和运营管理,机场地区的公共秩序管理。

第五条机场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优质服务、统一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机场总体规划由机场建设项目法人根据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组织编制。 编制机场总体规划应当征求驻场单位、机场所在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的意见。 机场总体规划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机场所在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机场总体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根据机场的运营和发展需要,对机场周边地区的土地利 用和建设实行规划控制,保证机场与城市的协调发展。 第八条依法获准使用机场总体规划范围内土地的,应当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确需改变土地用途或者建筑物使用性质的,应当依法 办理审批手续。 任何单位和个人申请使用机场地区外、机场总体规划范围内土地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征求机场管理机构的意见。 机场管理机构使用、经营机场地区的土地,转让土地使用权和经营权,应当符合机场总体规划和批准的土地用途以及国家有关转让 土地使用权和经营权管理规定,服从和服务于航空运输发展需要。 第九条在机场总体规划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当符合机场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机场地区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依法办理工程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前,应当征得机场管理机构书面同意。 机场地区外、机场总体规划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市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非政府投资项目的核准、备案;城乡规 划主管部门在规划许可前,应当书面征求机场管理机构的意见。

电器设备防爆管理制度(新编版)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电器设备防爆管理制度(新编 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电器设备防爆管理制度(新编版) 第一条:为加强防爆电器的管理,确保安全生产。根据《煤矿安全规程》、《防爆性环境用防爆电器设备国家标准汇编》和《煤矿机电设备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特别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防爆设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作为失爆设备处理: 1、新到货的防爆设备,没有防爆标志、生产许可证号、检验合格证和防爆设备到货验收单等。 2、防爆设备失去防爆性能,没有防爆标志,经修复而不能达到防爆性能者。 第三条:防爆设备在安装前必须进行下列检查,凡有故障或防爆性能遭到破坏的设备禁止安装: 1、电器设备铭牌规定数据是否与接线电压和使用机器设备的容量相适应; 2、设备的外形结构是否完整,防爆性能是否良好;

3、设备内部是否损坏; 4、检修记录和验收手续是否齐全完整。 第四条:防爆设备安装地点,不应有积水和滴水,特别在淋水很大的采掘工作面安装设备时,禁止乱放与防爆设备安全运行和验修无关的杂物,设备的安装要稳固可靠,合乎产品说明书上的规定安装要求,不准有倾斜或震动现象。 低压开关在安装后应平正牢固,磁力开关的最大倾角不提超过15°。设备与设备之间或与墙壁之间,要留有足够的距离,以便检修。高压防爆开关的安装位置必须平整,电缆与开关连接时,必须通过进线装置,进线装置必须灌注绝缘胶、封堵严密。 第五条:防爆设备安装后应符合防爆性能的要求。 1、各处螺丝和弹垫必须齐全完整拧紧,防爆接合面的间隙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防爆面不得锈蚀,如锈蚀应作以处理。 2、接线工艺符合“完好标准”要求。 3、闭锁装置应牢固可靠。 第六条:高压设备两台以上的开关组合使用时,其连接器必须

机场建设管理规定

机场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民用机场建设监督管理,规范建设程序,保证工程质量和机场运行安全,维护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 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 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民用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及相关空管工程的规划与建设。民用机场分为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 第三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全国民用机场及相关空管工程规划与建设的监督管理,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所辖地区民用机 场及相关空管工程规划与建设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民用机场的规划与建设应当符合全国民用机场布局规划。民用机场及相关空管工程的建设应当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建设法规和技术 标准,履行建设程序。运输机场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包括:新建机场 选址、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或项目核准)、总体规划、初步 设计、施工图设计、建设实施、验收及竣工财务决算等。空管工程 建设程序一般包括: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 图设计、建设实施、验收及竣工财务决算等。 第五条 运输机场工程按照机场飞行区指标及投资规模划分为A类和B类。A类工程是指机场飞行区指标为4E(含)以上、且批准的可行性研究 报告总投资2亿元(含)以上的工程。B类工程是指机场飞行区指标

为4E(含)以上、且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2亿元以下的工程,以及机场飞行区指标为4D(含)以下的工程。第六条运输机场专业工 程是指用于保障民用航空器运行的、与飞行安全直接相关的运输机 场建设工程以及相关空管工程,其目录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 会同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十三条运输机场总体规划应当由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或机 场管理机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未在我国境内注册的境 外设计咨询机构不得独立承担运输机场总体规划的编制,但可与符 合资质条件的境内单位组成联合体承担运输机场总体规划的编制。 第十四条运输机场总体规划应当符合《民用机场总体规划编制内容 及深度要求》。第十五条新建运输机场总体规划应当依据批准的可 行性研究报告或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编制。改建或扩建运输机场应 当在总体规划批准后方可进行项目前期工作。第十六条运输机场总 体规划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分期建设,功能分区为主、行政区划 为辅”的原则。规划设施应当布局合理,各设施系统容量平衡,满 足航空业务量发展需求。运输机场总体规划目标年近期为10年、远 期为30年。第十七条运输机场总体规划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适应机场定位,满足机场发展需要。(二)飞行区设施和净空条 件符合安全运行要求。飞行区构型、平面布局合理,航站区位置适中,具备分期建设的条件。(三)空域规划及飞行程序方案合理可行,目视助航、通信、导航、监视和气象设施布局合理、配置适当,塔 台位置合理,满足运行及通视要求。(四)航空器维修、货运、供油 等辅助生产设施及消防、救援、安全保卫设施布局合理,直接为航 空器运行、客货服务的设施靠近飞行区或站坪。(五)供水、供电、 供气、排水、通信、道路等公用设施与城市公用设施相衔接,各系 统规模及路由能够满足机场发展要求。(六)机场与城市间的交通连 接顺畅、便捷;机场内供旅客、货运、航空器维修、供油等不同使用 要求的道路设置合理,避免相互干扰。(七)对机场周边地区的噪声 影响小,并应编制机场噪声相容性规划。机场噪声相容性规划应当 包括:针对该运输机场起降航空器机型组合、跑道使用方式、起降

广东省实施《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办法

广东省实施《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办法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实施《民用机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强我省民用机场管理,保障民用机场安全和运营协调有序,维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民用机场建设和发展,根据《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内民用机场的规划、建设、管理和运营等相关事项。 民用航空的行业管理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章、规定执行。 第三条如无特别说明,本办法下列用语是指: 机场,指广东省内的民用机场和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民用机场包括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通用机场的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按照《条例》的规定执行。 机场区域,指机场红线区域范围,包括机场围场河、围场路、围墙、围栏或者其他围界设施以内的区域。红线区域,是指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民用机场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区域。 机场地区,指民用机场总体规划所涵盖的区域(含机场区域、不可建设区、规划控制区)及其延伸区域。

机场控制区,是指机场内根据安全需要划定的进出受到限制的区域。 公共开放区,是指机场内未对人员进出予以限制的区域。 不可建设区,是指位于城市建设地区与机场之间的空间隔离带,该区域的规划建设、使用必须符合机场安全、建设发展和噪音控制的需求。 规划控制区,是指因机场建设和发展需要而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具体范围,由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净空保护区,是指法律法规禁止从事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活动的区域。 机场管理机构,是依法组建的或者委托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负责运输机场的安全和运营管理。 广东省属的民用机场管理机构是广东省机场管理集团公司,统一管理广州白云国际机场、汕头机场、湛江机场、梅县机场等省属机场。深圳市的民用机场管理机构是深圳市机场集团有限公司;珠海市的民用机场管理机构是珠海机场集团公司。 驻场单位,是指工作场所设于机场内的除机场管理机构以外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它组织。 第四条广东省人民政府对广东省内机场实施统一管理。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对辖区内的机场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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