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机场建设项目民航专业工程文件及档案管理规范
民航专业工程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78 号《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CCAR-165)已经2007 年1 月25 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 年3 月15 日起施行。
局长杨元元二〇〇七年二月十四日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民航专业工程建设质量的监督管理,规范质量监督行为,保证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维护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改扩建民用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及其他建设项目中民航专业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民航专业工程包括:(一)飞行区场道工程(1.1)(含土方(1.1.1)、基础(1.1.2)、道面、排水(1.5)、桥梁)及巡场路(1.4)、围界工程(1.2)等;(二)机场目视助航工程(1.6);(三)民航通信(6)、导航(5)、航管(4)、气象工程等(7);(四)航站楼工艺流程(4.2)、民航专业弱电系统、机务维修设施、货运系统等项目的专业和非标准设备;(五)航空卸油站(14)、储油库(14.1)、输油管线、机坪加油管线系统等供油工艺和设备。
第四条国家实行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第五条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为民航总局)负责全国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的统一监督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为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辖区内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民航总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统称为民航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条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为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民航专业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并接受民航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第七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以下统称为质量责任主体)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管理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保证民航专业工程质量,并接受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民航专业工程的质量缺陷、质量事故和质量责任主体及其人员的违法行为向民航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和举报。
机场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场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安全性,提高档案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机场所有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销毁等工作。
第三条机场档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集中统一管理原则:机场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档案室或档案柜。
2. 规范化原则: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档案管理,确保档案的规范化、标准化。
3. 安全保密原则:加强档案的安全保密工作,防止档案的丢失、损毁和泄露。
4. 利用服务原则:充分发挥档案的利用价值,为机场各项工作提供有效服务。
第二章档案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机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机场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销毁等工作。
第五条档案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1. 制定机场档案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2. 组织档案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档案管理水平。
3. 监督、检查各部门档案管理工作的执行情况。
4. 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销毁等工作。
5. 负责档案的鉴定、整理、归档和数字化等工作。
6. 参与机场重要活动的档案工作,提供档案保障。
第三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六条机场档案的收集范围包括:1. 机场建设、运营、管理等方面的文件、资料、图表、照片等。
2. 机场与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之间的往来文件、协议、合同等。
3. 机场各部门形成的文件、资料、图表、照片等。
4. 机场各类设备、设施的技术资料、操作规程、维修记录等。
第七条档案收集要求:1. 应及时、全面、准确地收集档案资料,确保档案的完整性。
2. 收集的档案资料应分类清晰、排列有序。
3. 对收集的档案资料进行鉴定,剔除无保存价值的资料。
第八条档案整理要求:1. 按照档案分类标准,对收集的档案资料进行分类、编号、编制目录。
2. 档案整理应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连续性原则。
3. 档案整理应定期进行,确保档案的更新和完整。
第四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九条档案保管要求:1. 严格按照档案保管要求,配备必要的档案保管设施和设备。
建章立制大力推进民用机场建设工程档案规范化网络化管理

专 业 、跨 项 目大 型 档 案 培 训班 ,
也 有 专 项 工 程 培 训l , 既 有 机 场 班 建 设 指 挥 部 档 案 部 门针 对性 的培
若 干 个 全 国 性 或 区 域 性 航 空 枢
纽 。 随 着 一 批 批 国 家 重 点 民 用 机
程 档 案 管 理 网 络 》 等 整 套 工 程 档
用的 档 案 管 理 规 章 制 度 。 整 套 制 度 的 制 定 , 经 历 了 调研 、 起草 、 报 批 、试 行 、修 订 到正 式 推 行 等
措 。 对 内, 举 办 年 度 及 项 目 归档
工 作 会 议 , 对 各 处 室 兼 职 档 案 员 进 行 归档 培 训 。对 外 , 不 定 期 举 办竣工档案编制及管理培训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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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 章 立 制 大 力 推 进 民 用 机 场 建 设 工 程 档 案 规 范 化 网 络 化 管 理
口 袁 恩 泉 [ 提 要 】 文 章 详 细 地 论 述 了 从 建 章 立 制 入 手 , 如 何 做 好 民 用 机 场 建 设 工 程 档 案 的 规 范 化 网 络 化 管 理 ,提 出要 建 立 一 整 套 系统 化 的 机 场 建设 工程 档 案管 理 体 系 。 [ 键 词 ] 规 范 化 网 络 化 关 数 据 化
机 场 建 设 工 程 是 个 规 模 超 大 型 、跨 专 业 多 、 涉 及 面 广 泛 的 综 合 性 建 设 项 目 , 工 程 档 案 工 作
飞行 区工程用表规 范,进 一步促进
一
要 全方 位 、 系统 有序 地 开 展 , 必 须 强 化 档 案 网络 化 管 理 , 为 此 , 各 机 场 建 设 指 挥 部 建 立 了一 个 系 统 、规 范 、有 序 、全 方 位 的 “ 三
民航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细则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废止部分民用航空规章和规章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5年6月28日实施日期:2005年7月28日)废止(原因:民航体改后基建档案已经由地方管理,此文件应当废止。
)民航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细则(一九八八年十一月十二日)第一章总则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务院颁布的《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及国家档案局第一条和国家计委联合印发的《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民航基本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民航基本建设项目档案是指建设项目从酝酿、决策到建成投产(使用)的全过程中形成的、应当归第二条档保存的文件材料,包括基本建设项目的提出、调研、可行性研究、评估、决策、计划、勘测、设计、施工、调试、生产准备、竣工、试生产(使用)等工作活动中形成的文字材料、图纸、图表、计算数据、声象材料等形式与载体的文件材料。
基本建设项目档案是工程建设实际反映和记录,做得好坏,不仅对建设项目的建设,而且对项目建第三条成后的使用、维修、改建、扩建都有重要的影响。
基本建设项目档案又是一项重要的信息资源,充分利用这部分资源,对于促进技术和生产经营发展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因此,搞好这项工作不仅是档案部门的任务,也是项目主管机关、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义不容辞的责任。
各有关单位要按照统一领导,统一管理档案的原则,管理好基本建设项目的档案,确保档案的完整、第四条准确、定全和有效利用。
第二章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的基本要求各级计划部门、修建部门、档案部门要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本单位、本机场、本地区基本建设项第五条目的档案工作。
档案部门应参加重点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的检查验收。
基本建设项目的档案工作要与项目建设进程同步。
项目申请立项时,即从开始进行文件材料的积累、第六条整理、审查工作;项目竣工验收时,完成文件材料的归档和验收工作。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含工程建设现场指挥部)、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含工程承包第七条单位)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搞好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
(档案管理)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

(档案管理)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建设项目(工程)(以下简称项目)文件归档与档案整理的要求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大、中型及限额以上的基本建设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等项目的竣工文件编制、档案整理及竣工档案验收。
一般建设项目可参照本标准。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0609.3 技术用图复制图的折叠方法档发字〔1997〕20号国家档案局《城市建设档案归属与流向暂行办法》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建设项目construction project指建筑、安装等形成固定资产的活动中,按照一个总体设计进行施工,独立组成的,在经济上统一核算、行政上有独立组织形式、实行统一管理的单位。
3.2单项工程unit of project指建设项目中具有独立设计文件、可独立组织施工,建成后可以独立发挥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的工程。
3.3单位工程subunit of project指具有独立设计文件、可独立组织施工,但建成后不能独立发挥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的工程。
3.4项目文件records of project指建设项目在立项、审批、招投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竣工验收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形式的全部文件。
包括项目前期文件、项目竣工文件和项目竣工验收文件等。
3.5项目前期文件prophase records of project指工程开工以前在立项、审批、招投标、勘察、设计以及工程准备过程中形成的文件。
3.6项目竣工文件records on completion of project指项目竣工时形成的反映施工(指建筑、安装)过程和项目真实面貌的文件,主要由项目施工文件、项目竣工图和监理文件组成。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
根据中国民用航空局制定的《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民用机场的建设和管理需要遵守以下规定:
1. 项目规划与批准:民用机场建设前需要进行项目规划,并提交给相关部门进行审批。
审批通过后方可开始建设。
2. 土地使用与征收:民用机场建设需要合法使用土地,并根据项目需求进行相应的土地征收工作。
3. 设计与施工:民用机场的设计和施工必须符合相关的国家规范和标准,确保机场的安全性和功能完备性。
4. 设备与工程验收:完成建设后,民用机场需要进行设备和工程的验收,确保其符合相关的技术标准和安全要求。
5. 运行与经营:民用机场建设完成后,需要进行运行和经营管理,包括航空器进出管理、旅客服务、货物运输等。
6. 安全管理:民用机场在运营过程中需要加强安全管理,包括飞行安全、设备安全和人员安全等方面。
7. 监督与检查:相关部门会对民用机场的建设和运营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其合法合规运营。
以上是中国民用航空局制定的《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具体规定可能还会根据需要进行更新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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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2)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2)第五章运输机场工程施工图设计第三十六条运输机场工程施工图设计应当由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
第三十七条运输机场工程施工图设计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一)符合经民航管理部门批准的初步设计;(二)符合《民用机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内容及深度要求》等国家和行业现行的有关技术标准及规范。
第三十八条下列运输机场工程应由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图审查,并将审查报告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一)飞行区土石方、地基处理、基础、道面、排水、桥梁、涵隧、消防管网、管沟(廊)等工程;(二)航管楼、塔台、雷达塔的土建部分,以及机场通信、导航、气象工程中层数为2层及以上的其他建(构)筑物的土建部分;(三)飞行区内地面设备加油站、机坪输油管线、机场油库、中转油库工程(不含土建工程)。
上述运输机场工程未经施工图审查合格的,不得实施。
第三十九条运输机场工程施工图设计的审查内容主要包括:(一)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稳定性、安全性审查,包括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体系是否安全、可靠;(二)是否满足飞行安全与正常运行的要求;(三)是否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及规范;(四)是否符合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五)是否达到规定的施工图设计深度要求。
第四十条施工图设计审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审查工作概况;(二)审查依据和采用的标准及规范;(三)审查意见;(四)与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设计单位协商的情况;(五)有关问题及建议;(六)审查结论意见。
第四十一条其他运输机场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运输机场建设实施第四十二条运输机场工程的建设实施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市场准入、招标投标、监理、质量监督等制度。
第四十三条运输机场工程的招标活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四条承担运输机场工程建设的施工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
第四十五条运输机场工程的监理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
民航机场工程项目施工相关法规与标准

民航机场工程项目施工相关法规与标准本章共6节、26条,包括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与《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的相关内容以及民用机场场道工程、空管工程、航站楼弱电系统工程、民用机场目视助航工程施工等方面技术规定的主要内容,此外还包括民航机场工程一级建造师注册执业管理规定及相关要求。
本章的主要内容应是重点要求的。
本章所介绍内容也是案例的基础知识,应能灵活运用。
1d431000国家关于民航机场建设和净空管理的相关规定1d431001民航机场建设的相关规定一、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所称民用机场,是指专供民用航空器起飞、降落、滑行、停放以及进行其他活动使用的划定区域,包括附属的建筑物、装置和设施。
民用机场是公共基础设施,分为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
运输机场是指为从事旅客、货物运输等公共航空运输活动的民用航空器提供起飞、降落等服务的机场。
通用航空机场是指为从事工业、农业、林业、渔业和建筑业的作业飞行,以及医疗卫生、抢险救灾、气象探测、海洋监测、科学实验、教育训练、文化体育等飞行活动的民用航空器提供起飞、降落等服务的机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所称民用机场不包括临时机场。
军民合用机场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二、民航机场建设规划(1)全国民用机场的布局和建设规划,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国民用机场的布局和建设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民用机场建设规划,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后,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3)民航机场建设规划应当与城市建设规划相协调。
三、民航机场建设的批准新建、改建和扩建民用机场,应当符合依法制定的民用机场布局和建设规划,符合民用机场标准,并按照国家规定报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并实施。
运输机场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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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机场建设项目民航专业工程 文件及档案管理规范民航局综合司广东民航机场建设有限公司二○一四年九月目 次前言引言1 范围2 规范性引用文件3 术语和定义4 总则5 专业工程档案工作组织管理5.1 组织体系5.2 建设单位档案工作职责5.3 参建单位档案工作职责6 专业工程文件管理6.1专业工程文件收集6.2 专业工程文件编制6.3专业工程文件整理6.4专业工程文件归档7 专业工程档案管理8 专业工程档案验收9 专业工程档案移交附录A 民航专业工程文件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一览表 附录B 民航专业工程监理文件归档目录附录C 民航专业工程施工文件归档目录C.1 民航飞行区土建工程施工文件归档目录C.2 民航专用设备安装工程施工文件归档目录附录D 民航专业工程竣工文件归档目录本规范编制依据GB/T1.1进行起草。
符合本标准是符合《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215号)、《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档发字【2006】2号)的方法之一。
本规范由 提出。
本规范由 归口。
本规范主编单位:广东民航机场建设有限公司。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本规范针对民用机场建设项目民航专业工程的特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住建部、民航局、国家档案局颁布的现行标准、规范,参考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相关专业工程资料管理规程及文件归档整理规范,并通过在全国各地民用机场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多年来全国各地民用机场在开展建设项目档案工作中积累的经验,提出了民用机场建设项目民航专业工程文件及档案管理要求,为民用机场建设项目民航专业工程文件及档案的管理提供统一的可操作的标准。
民用机场建设项目民航专业工程文件及档案管理规范1 范围本规范确定了民用机场建设项目民航专业工程档案工作的组织体系、工作职责,规定了民航专业工程文件的形成、归档要求与档案管理的原则与方法。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民用机场民航专业工程(民航空管工程、航空供油工程除外),民用机场中的通用机场、军民合用机场中的民用部分建设项目,参照本规范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对于本规范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规范。
GB/T 10609.3 技术制图复制图的折叠方法GB/T 11822 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GB/T 50328 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AP-158-CA 民航建设工程行业验收暂行办法DA/T 28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DA/T 42 企业档案工作规范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民航专业工程用于保障民用航空器运行的、与飞行安全直接相关的运输机场建设工程以及相关空管工程(其范围见《民航建设工程行业验收暂行办法》)。
3.2行业验收民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交付使用前,民航管理部门对工程质量、建设规模、设施功能、投资完成及运行准备等进行的全面检查和综合评价。
3.3参与某一工程项目建设并对该工程项目承担特定法律责任的所有单位,主要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制造等单位。
3.4民航专业工程文件民航专业工程在立项、审批、招投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竣工及行业验收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形式的全部文件,包括工程准备阶段文件、项目管理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图和竣工文件等,也可简称为专业工程文件。
3.5民航专业工程档案经过鉴定、整理并归档的民航专业工程文件。
3.6工程准备阶段文件民航专业工程开工以前在立项、审批、征地、拆迁、勘察、设计、招投标等工程准备阶段形成的文件。
包括立项文件、建设用地文件、勘察、测绘及设计文件、招投标及合同文件、开工审批文件、财务文件等。
3.7项目管理文件建设单位在专业工程项目管理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计划、投资、进度、质量、安全控制文件。
3.8监理文件监理单位在履行监理合同中形成或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
包括监理管理文件、进度控制文件、质量控制文件、造价控制文件等。
3.9施工文件民航专业工程施工过程中形成的反映建筑、安装情况的文件。
包括施工组织管理记录、产品质量证明文件、试验与检验报告、施工记录、检测报告、质量验收记录/质量评定记录等。
3.10竣工图民航专业工程竣工后按照工程实际情况所绘制的图纸。
3.11民航专业工程试运行、竣工验收及行业验收阶段形成的文件。
包括竣工验收文件、校飞试飞文件、试运转文件、专项验收文件、行业验收文件、竣工决算文件等。
3.12行业验收文件民航专业工程行业验收活动中形成的文件。
3.13民航专业工程文件归档专业工程建设单位有关部门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制造、总承包等单位将项目形成并经过系统整理的文件交建设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的过程。
3.14民航专业工程档案移交专业工程行业验收通过后,建设单位根据合同、协议和规定将有关专业工程档案交项目法人、生产运行单位、项目主管部门或有关档案管理机构的过程。
4 总则4.1专业工程档案工作应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
项目法人或受其委托的建设单位、管理单位(以下统称建设单位)全面负责专业工程的档案工作,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制度、统一标准。
业务上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及民航局、民航局各地区管理局档案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4.2 专业工程档案工作应纳入合同管理。
建设单位在签订专业工程合同时应明确参建各方的档案工作目标、要求与责任。
4.3 专业工程档案工作应纳入专业工程建设和管理各项程序,与专业工程建设同步进行,实行全员管理、全过程管理、全方位管理。
4.4 专业工程档案应完整、准确、系统、有效、安全,满足专业工程管理和建设在证据、责任和信息等方面的需要。
5 专业工程档案工作组织管理5.1 组织体系建设单位及各参建单位应将专业工程文件及档案的管理纳入工程建设管理的各个环节和有关人员的职责范围,明确专业工程档案工作的分管领导,成立与专业工程建设管理相适应的档案管理机构,配备满足专业工程档案工作需要的档案人员。
5.2 建设单位档案工作职责5.2.1建设单位应将专业工程档案工作经费纳入工程预算管理,为专业工程档案工作的开展提供满足需要的经费和工作条件。
5.2.2 建设单位与参建单位签订合同、协议时,应设立专门条款,明确规定相关单位的档案管理职责及专业工程文件形成、归档职责、归档范围、质量要求、整理标准、提交档案套数、提交时间及违约责任。
5.2.3建设单位在对各参建单位进行合同履约评价时,应对档案条款的履行情况做出评价。
合同款支付审批时应审查专业工程文件的归档情况。
5.3 参建单位档案工作职责5.3.1 参建单位按合同或协议约定负责所承担专业工程或任务文件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5.3.2参建单位应按规定将本单位形成的专业工程文件收集、整理立卷后向建设单位归档移交。
监理单位应负责监督、检查专业工程施工文件及竣工图的的收集、积累及完整、准确、系统情况,审核、签署相关文件。
5.3.3总承包单位负责项目总承包范围内项目文件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的统筹协调。
各分包单位负责其分包部分文件的收集、整理,并提交总承包单位汇总,或在总包单位协调下直接向建设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归档。
6 专业工程文件管理6.1 专业工程文件的收集6.1.1 收集范围反映与专业工程有关的重要职能活动、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载体的文件,应收集齐全,整理组卷后归档。
专业工程文件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详见附录A。
6.1.2 质量要求6.1.2.1专业工程文件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与工程建设实际相符合,其内容及深度应符合国家有关项目管理、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验、检测、鉴定等方面的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6.1.2.2归档的项目文件一般应为原件。
因故无原件的可将具有凭证作用的复制件归档。
6.1.2.3 专业工程文件应采用耐久性强的印制、书写材料,图纸一般采用蓝晒图,格式规范、内容清晰整洁、签字盖章手续完备。
6.1.2.4 专业工程声像材料、电子文件及电子档案应按现行国家及行业标准、规范进行管理。
6.1.2.5图像电子文件、视频电子文件应主题突出、曝光准确、影像清晰。
拍摄内容要覆盖工程全过程(各阶段、重要部位、工艺、工序、隐蔽工程、重大事件、重要活动、质量安全事故等),能形象反映工程建设实际。
图像电子文件宜采用800万以上像素拍摄,视频电子文件宜采用200万以上像素拍摄。
同一主题的图像电子文件应选择有代表性的图像输出数码照片。
6.2专业工程文件编制6.2.1工程准备阶段文件编制要求6.2.1.1 立项文件、建设用地文件、招投标及合同文件、开工审批文件、财务文件由各文件形成单位按现行国家、行业有关规定、标准形成。
6.2.1.2 勘察、测绘文件由勘察、测绘单位按现行国家、行业标准进行编制,要求审批手续齐全,签字、盖章手续完备。
6.2.1.3 设计文件由设计单位根据现行国家、行业标准进行编制,要求审批手续齐全,签字、盖章手续完备。
6.2.2项目管理文件编制要求项目管理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现行国家、行业有关规定、标准形成。
6.2.3监理文件编制要求监理文件由监理单位在现行国家、行业标准的基础上,根据《民用机场建设项目民航专业工程施工技术用表》有关要求进行编制,具体目录清单详见附录B。
6.2.4施工文件编制要求施工文件由施工单位在现行国家、行业标准的基础上,根据《民用机场建设项目民航专业工程施工技术用表》有关要求进行编制,民航飞行区土建工程、民航专用设备安装工程施工文件具体目录清单分别详见附录C.1、附录C.2。
6.2.5 竣工图编制要求6.2.5.1专业工程竣工时应编制竣工图。
竣工图由施工单位负责编制。
6.2.5.2竣工图应完整、准确、清晰、规范,修改到位,真实反映专业工程竣工验收时的实际情况。
6.2.5.3竣工图应在原施工图基础上,根据有关图纸会审、设计变更、洽商、材料变更等绘制。
6.2.5.4竣工图按绘制方法不同可分为以下几种形式:利用施工蓝图改绘的竣工图、利用电子版施工图改绘的竣工图、重新绘制的竣工图。
编制单位应根据各地区、各工程的具体情况,采用相应的绘制方法。
a)利用施工图蓝图改绘的竣工图应符合下列规定:——应采用杠(划) 改或叉改法进行绘制;——应使用新晒制的蓝图,不得使用复印图纸。
b)利用电子版施工图改绘的竣工图应符合下列规定:—— 将图纸变更结果直接改绘到电子版施工图中, 用云线圈出修改部位, 按表1的形式做修改内容备注表;设计变更、洽商编号 简要变更内容表1 修改内容备注表——竣工图的比例应与原施工图一致;——设计图签中应有原设计单位人员签字;——委托本工程设计单位编制竣工图时, 应直接在设计图签中注明“ 竣工阶段” , 并应有绘图人、审核人的签字;——竣工图章可直接绘制成电子版竣工图签,出图后应有相关责任人的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