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大气污染预警与应急处置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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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2年修正)

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2年修正)

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2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01.30•【字号】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施行日期】2005.06.05•【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04年11月24日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制定2005年3月31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根据2011年12月28日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12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12年1月30日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生活和生态环境,防治大气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保障人体健康,促进本地区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

第三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必须将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合理规划城市建设和产业布局,优化产业结构,制定有利于大气污染防治和综合利用的经济、技术政策,鼓励和促进清洁生产、改进能源结构,控制和削减本辖区内主要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总量,使环境空气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功能区标准。

第四条南京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环保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环保部门)对本辖区内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有权对污染大气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六条鼓励开展大气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普及环境保护科学知识,提高全民环境保护意识。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贯彻落实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计划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贯彻落实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计划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贯彻落实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4.21•【字号】宁政发〔2015〕80号•【施行日期】2015.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贯彻落实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计划的通知宁政发〔2015〕8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贯彻落实〈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2015年4月21日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计划为认真贯彻落实《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进一步加强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有效改善空气环境质量,全面建立“政府监管、公众参与、共同治理、联防联治”的大气污染综合防治机制,确保顺利实现2015年、2016年、2017年全市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较2013年分别下降7%、13%和20%的目标,现制定如下实施计划:一、明确监管职责,建立健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机制1.切实履行政府及部门监管职责。

各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对本辖区大气环境质量负总责,统筹规划和组织开展辖区内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市各职能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认真履行监管责任。

环保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发改、经信、质监、工商等部门对能源消耗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发改、经信、商务等部门对工业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住建、城管、国土、交通、公安、水利、农业、园林等部门对扬尘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公安、交通、住建、农业等部门对机动车船以及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交通部门负责制定并实施靠港船舶岸电系统建设方案,推进船舶油气动力改造,对内河航运船舶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海事部门对长江南京段航运船舶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城管部门对露天烧烤食品行为实施监督管理,景区内由景区管理机构负责;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相关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江苏突发环境应急预案

江苏突发环境应急预案

江苏突发环境应急预案一、背景介绍江苏省位于我国东部沿海地区,是人口密集、工业发达的省份之一。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等突发事件的发生概率也在增加,为此,江苏省制定了突发环境应急预案,以应对各类突发环境事件。

二、目的和原则1. 目的江苏突发环境应急预案的目的是为了及时、有效地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环境和公众的生命安全。

2. 原则(1)科学性原则:依据科学技术、法律法规进行应急处置。

(2)协同性原则:各相关部门、单位之间要加强协调、合作,形成合力。

(3)公开透明原则:及时向公众公布事件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

(4)保护优先原则:优先保护环境和公众生命安全。

三、责任及组织机构1. 责任(1)省级责任:江苏省环境保护厅负责总体协调和指导。

(2)市级责任:各市环保局负责本辖区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

(3)企事业单位责任:责任单位要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2. 组织机构(1)指挥部:承担指挥、协调、决策等职责。

(2)应急处置组:根据事件的性质和规模,负责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

(3)信息组:负责收集、传递、发布应急信息。

(4)保障组:负责提供应急物资和人员保障。

四、预案内容1. 突发环境事件分类(1)大气环境事件:包括大气污染、气象灾害等。

(2)水环境事件:包括水污染、水灾等。

(3)土壤环境事件:包括土壤污染、土壤侵蚀等。

(4)生态环境事件:包括生物灾害、生态破坏等。

2. 事件的预警与监测(1)建立健全的环境监测预警系统,及时获取事件信息。

(2)加强监测能力建设,提高监测指标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 应急响应与处置(1)建立应急响应等级,根据事件的性质和规模进行分类。

(2)制定相应的处置措施,包括救援抢险、人员疏散、紧急处理等。

4. 组织与协调(1)建立健全的组织架构,明确各部门、单位的职责和任务。

(2)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合力应对突发事件。

五、演练与评估1. 组织定期演练,提高应急响应和处置能力。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突发环境事件等24个应急预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20〕22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突发环境事件等24个应急预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20〕22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突发环境事件等24个应急预案的通知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突发环境事件等24个应急预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20〕2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京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南京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南京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南京市地震应急预案》《南京市防汛应急预案》《南京市防台风应急预案》《南京市抗旱预案》《南京市防御洪水方案》《南京市主城区防汛应急预案》《南京市公路(长江桥隧)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南京市内河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南京市港口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南京市城市公共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南京市粮食应急预案》《南京市价格异动应急预案》《南京市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南京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南京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南京市水上搜救应急预案》《长江南京水域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南京市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南京市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和《南京市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6月10日附件:1.南京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南京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3.南京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4.南京市地震应急预案5.南京市防汛应急预案6.南京市防台风应急预案7.南京市抗旱预案8.南京市防御洪水方案9.南京市主城区防汛应急预案10.南京市公路(长江桥隧)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11.南京市内河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12.南京市港口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13.南京市城市公共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14.南京市粮食应急预案15.南京市价格异动应急预案16.南京市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17.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突发事故应急预案18.南京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19.南京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20.南京市水上搜救应急预案21.长江南京水域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22.南京市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23.南京市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24.南京市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结束——。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2.19•【字号】苏政办发[2014]15号•【施行日期】2014.0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4〕15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江苏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3年3月25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江苏省大气重污染预警与应急工作方案(暂行)》同时废止。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2月19日江苏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1 总则1.1 编制目的为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机制,做好全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最大限度减缓大气重污染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保护公众身体健康。

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和《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编制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重污染天气的预警、控制和应急处置工作。

1.4 预案体系江苏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江苏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省直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方案)、各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企业事业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方案、重大活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

1.5 工作原则(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

加强空气质量监测和大气污染源监控,建立重污染天气风险防范体系,积极预警、及时控制、消除隐患,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尽可能减轻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影响和损失,最大程度地保障公众健康。

(2)区域统筹,属地为主。

建立统一的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系统,按照区域污染程度,统筹实施区域预警和响应。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大气重污染预警与应急工作方案(暂行)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大气重污染预警与应急工作方案(暂行)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大气重污染预警与应急工作方案(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3.25•【字号】苏政办发[2013]41号•【施行日期】2013.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大气重污染预警与应急工作方案(暂行)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41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大气重污染预警与应急工作方案(暂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3月25日江苏省大气重污染预警与应急工作方案(暂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等有关规定,为有效应对大气重污染造成的不利影响,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和条件本省范围内,已经出现或将于未来2天内出现不利气象条件、大气污染物聚集、秸秆焚烧、外来沙尘入境等,导致或可能导致空气质量持续恶化的大气重污染情况。

二、工作原则(一)以人为本,减少危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着力强化大气污染防治与应急处置力度,最大限度保障公众身体健康。

(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在省委、省政府统一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为主,实行分级响应,充分发挥市、县人民政府作用。

(三)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切实加强大气污染预警与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建立健全联动协调机制,广泛动员和充分发挥全社会力量,及时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三、预警与响应机制(一)预警等级。

依据大气重污染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分为以下3个等级:1﹒三级预警:为重度污染,即区域内空气质量指数(AQI)在201-300之间,且气象预报未来2天仍将维持不利气象条件。

2﹒二级预警:为严重污染,即区域内空气质量指数(AQI)在301-500之间,且气象预报未来2天仍将维持不利气象条件。

南京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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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二零一三年十二月目录1总则 (1)1.1编制目的 (1)1.2编制依据 (1)1.3工作原则 (1)1.4适用范围 (1)1.5事件分级 (1)2组织机构与职责 (2)2.1组织体系 (3)2.2领导机构及职责 (3)2.3办事机构及职责 (3)2.4成员单位职责 (4)2.5现场指挥及处置机构 (6)2.6专家组及其职能 (8)3预防与预警 (8)3.1信息采集监测与报告 (8)3.2预警 (8)4应急处置 (9)4.1启动条件 (9)4.2信息报告与处理 (10)4.3先期处置 (11)4.4分级响应 (11)4.5响应程序 (11)4.6指挥与协调 (12)4.7应急监测 (12)4.8应急监察 (13)4.9安全防护 (13)4.10信息发布 (13)4.11应急终止 (14)4.12恢复与重建 (14)5应急保障 (14)5.1资金保障 (14)5.2装备物资保障 (15)5.3通信保障 (15)5.4人力资源与应急队伍保障 (15)5.5生活及安全保障 (15)6培训演练 (15)6.1宣传教育 (15)6.2培训 (15)6.3演练 (15)7监督管理 (16)8附则 (16)8.1名词解释 (16)8.2预案的解释 (17)8.3预案修订 (17)1总则1.1编制目的为提高全市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防控和应急反应能力,最大程度降低突发环境事件所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损失,保障环境安全和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编制本预案。

1.2编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4)《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5)《江苏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6)《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号)(7)《江苏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苏政办发〔2012〕153号)(8)《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9)《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7号,2011)(10)《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程序规定》(环发〔2013〕85号)1.3工作原则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先期处置,属地管理;平战结合,专兼协作。

南京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南京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南京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一、工作目标南京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工作目标是:确保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能够迅速、高效、有序地开展应急处理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事件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危害,保障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二、工作原则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1)强化预防措施,提高公共卫生风险防范能力,降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可能性。

(2)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完善应急预案,确保应急资源充足,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

(3)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各级应急队伍的应急处置能力和协同作战水平。

2、依法管理、统一领导(1)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和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确保应急管理工作合法合规。

(2)成立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工作。

(3)明确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职责,建立上下联动、部门协同的应急管理工作机制。

3、快速反应、运转高效(1)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体系,及时发现和报告疫情,为应急响应提供准确信息。

(2)优化应急响应流程,简化决策程序,确保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能够迅速启动应急预案,高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和调度,确保应急物资在关键时刻能够快速投入使用。

三、组织管理1、成立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

2、设立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公室,负责日常协调、信息收集、报告和传达等工作。

3、建立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组,为应急指挥部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和决策建议。

4、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应急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工作。

5、明确各级应急队伍的职责,加强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6、建立健全应急联动机制,加强与上级部门、相邻地区以及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协作,形成合力,共同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四、预防措施1、加强卫生管理(1)完善公共卫生法律法规体系,制定具体的卫生管理规章和操作规程,确保卫生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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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大气污染预警与应急处置工作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关于印发〈南京市蓝天行动计划(2010―2015)〉的通知》(宁政发〔2010〕161号)的有关精神,为有效控制大气污染,保障人民群众生活环境质量,特制定大气污染预警与应急处置工作方案。

一、实施范围南京市全市域。

二、工作原则(一)以人为本,减少危害。

在应急工作中,要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高度重视人的健康权,把保障公众的财产安全和人体健康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危害。

(二)居安思危,预防为主。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增强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坚持预防为主、常抓不懈,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认真做好应对的各项准备工作。

(三)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在各级党委领导下,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充分发挥应急指挥机构和各级政府的作用。

三、预警机制(一)等级依据空气污染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社会影响和发展态势等将预信号划分为三级:黄色(一般)、橙色(较重)、红色(严重)。

预警信号需满足相应条件,经会商及审核后进行发布。

1、黄色(一般)预警(1)环保部门监测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出现PM10或PM2.5分指数超过150,达到中度污染;且预测未来48小时PM10或PM2.5分指数可能超过100,持续轻度以上污染。

(2)气象部门预计24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3000米的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3000米的霾且可能持续。

2、橙色(较重)预警(1)环保部门监测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出现PM10或PM2.5分指数超过200,达到重度污染,且预测未来24小时PM10或PM2.5分指数可能超过150,持续中度以上污染。

(2)气象部门观测24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2000米的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2000米的霾且可能持续。

3、红色(严重)预警(1)环保部门监测12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出现PM10或PM2.5分指数超过300,达到严重污染,或者预测未来24小时PM10或PM2.5分指数可能超过200,持续重度以上污染。

(2)气象部门观测12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1000米的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1000米的霾且可能持续。

(二)会商1、南京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监测和预测空气质量,并发布空气质量实时报、日报。

市气象台负责监测和预测霾。

市环境监测中心站与市气象台会商联合发布空气质量预报,并在达到预警等级时共同编制预警信息,及时向市大气污染预警与应急指挥中心(以下简称“市指挥中心”)办公室报告。

2、市指挥中心办公室根据报告,组织环境监测、气象、大气环境等有关专家共同会商讨论,决定是否需要发布预警并采取相应应急措施。

(三)发布与解除1、发布内容内容主要包括空气污染现状、主要污染成因、霾天气状况、大气扩散条件、未来变化趋势、敏感人群影响及防护措施等信息。

2、发布程序市指挥中心办公室将预警报告及专家会商结果报指挥中心领导批准后,市内主要媒体根据指挥中心办公室要求发布预警。

黄色预警由市指挥中心办公室决定并通知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采取应急措施,公布预警信息,根据实际情况宣布预警升降级或解除预警。

橙色预警、红色预警由市指挥中心决定并通知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采取应急措施,在主要媒体上公布预警信息;根据实际情况宣布预警升降级或解除预警。

当霾的严重程度已经达到气象部门规定的霾天气预警信号发布要求,气象部门同时发布相应的霾天气预警信号。

(四)特殊污染情况预警由于秸秆焚烧、烟花爆竹大量燃放和沙尘暴造成的大气污染,达到预警发布条件的,同样按照上述程序进行发布和解除。

四、应急响应机制(一)黄色(一般)响应1、市环境监测中心每12小时向市指挥中心办公室通报1次大气环境质量现状监测数据。

2.市气象局每12小时向市指挥中心办公室通报1次是否具备人工增雨作业条件,在具备人工增雨作业条件下及时组织实施人工增雨作业,并在作业后4小时内通报作业情况和对未来3天的天气预测。

3、各级城管部门对响应区域内的主干道,在现有频次上增加1―2次机扫和洒水,在夜间实施道路冲洗作业;并会同交管部门加强对抛撒滴漏车辆的查处。

4、各类工地需加强扬尘控制,各级住建、交通、国土、城管、水利、园林部门负责对各自监管的工地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其控尘措施落实情况,处于基础阶段、土方作业、园林绿化阶段等易产生扬尘污染且控尘措施不到位的施工工地应停止施工和渣土转运。

5、响应区域内产生扬尘、粉尘、烟尘的重点企业应对易扬散的煤、焦、渣等堆场采取喷淋覆盖措施,确保大气污染治理措施正常运行,对生产经营现场和周边道路每日进行1次冲洗。

各级环保部门对重点企业现场检查落实情况。

(二)橙色(较重)响应1、市内主要媒体(电视、报纸、广播、手机)按照市指挥中心要求公布预警信息,倡导单位和个人自觉停驶、少驶车辆,注意交通安全,并提醒易感人群注意防范。

2、市环境监测中心每8小时向市指挥中心通报1次大气环境质量现状监测数据。

3、市气象局每8小时向市指挥中心通报1次是否具备人工增雨作业条件,在具备人工增雨作业条件下及时组织实施人工增雨作业,并在作业后4小时内通报作业情况和对未来3天的天气预测。

4、各级城管部门对响应区域内的城市道路在现有频次上增加2―3次机扫和洒水,在夜间实施道路冲洗作业;并会同交管部门加强对抛撒滴漏车辆的查处。

5、各类工地应进一步强化控尘措施;处于基础阶段、土方作业、园林绿化阶段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工地应停止施工和渣土转运(应急抢险及其它必须实施的重大工程工地除外)。

各级住建、交通、国土、城管、水利、园林部门负责对各自监管的工地监督检查。

6、响应区域内产生扬尘、粉尘、烟尘的重点企业应对各类煤、焦、渣、沙石等堆场进行覆盖或者不间断喷淋,确保大气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情况,对生产经营现场和周边道路每日进行1次以上冲洗,并停止各类煤炭沙石的装卸和筛选作业。

各级环保部门负责重点企业的监督检查。

7、各重点企业应积极响应,立即启动“工业企业大气污染防联控应急预案”,按预警等级实施限排、限产、停产、暂停部分污染大的工序等措施。

各级环保部门、经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8、公安交管部门加强路检,加大对黄标车和无标车闯禁区行为的处罚力度。

在加大闯禁区处罚力度的同时,环保部门会同交管部门设立遥测点,对过往车辆进行现场监测,对有绿标,但现场检测超标的车辆实施限期治理。

(三)红色(严重)响应1、市内主要媒体(电视、报纸、广播、手机)及市内各大屏幕按照指挥中心要求发布预警信息,提醒市民尽量避免户外活动,关闭门窗,倡导尽量不驾驶车辆出行,易感人群加大防护措施。

2、市环境监测中心每4小时向市指挥中心通报1次大气环境质量现状监测数据。

3、市气象局每隔4小时向市指挥中心通报是否具备人工增雨作业条件,在具备人工增雨作业条件下及时组织实施人工增雨作业,并在作业后4小时内通报作业情况和对未来3天的天气预测。

4、各级城管部门对实施范围内的城市道路在现有频次上增加3―4次机扫和洒水,在夜间实施道路冲洗作业;并会同交管部门加强对抛撒滴漏车辆的查处。

5、各类工地应进一步强化控尘措施;处于基础阶段、土方作业、园林绿化阶段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工地应停止施工和渣土转运(应急抢险及其它必须实施的重大工程工地除外)。

各施工单位用不再产生二次扬尘的方法(洒水、覆盖、湿法清扫、吸尘等)对施工现场进行降尘。

各级住建、交通、国土、城管、水利、园林部门负责对各自监管的工地监督检查。

6、响应区域内产生扬尘、粉尘、烟尘的重点企业应对各煤、焦、渣、沙石等堆场进行覆盖或者不间断喷淋,确保大气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对生产经营现场和周边道路每日进行2次以上冲洗,并停止各类煤炭沙石的装卸和筛选作业。

各级环保部门负责重点企业的监督检查。

7、各重点企业应积极响应,立即启动“工业企业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应急预案”,按预警等级实施限排、限产、停产、暂停部分污染大的工序等措施,各级环保部门、经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8、公安交管部门加强路检,并加大对黄标车和无标车闯禁区行为的执法检查力度。

在加大闯禁区处罚力度的同时,环保部门会同交管部门设立遥测点,对过往车辆进行现场监测,对有绿标,但现场检测超标的车辆实施限期治理。

(四)特殊污染情况应急处置1、春节期间由于烟花爆竹大面积燃放造成的大气污染,应急处置由市禁放办按照《全市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禁放及有限开禁工作方案》实施。

2、夏、秋两季由于焚烧秸秆造成的大气污染,应急处置由市秸秆禁烧办按照《南京市秸秆禁烧工作方案》具体实施。

3、重大赛事期间,按照与滁州等7市签订的《“绿色青奥”区域大气环境保障合作协议》内容,开展赛事期间区域大气环境应急联动工作,重点保障赛事期间的空气质量。

五、舆论引导市委宣传部负责预警信息在市内主要媒体的宣传提示,对应急措施的正面宣传、引导工作。

(一)发布预警后的新闻宣传1、黄色预警信息的发布和宣传:由市指挥中心办公室适时在环保官方微博或网站上予以发布,并做好宣传工作。

2、橙色、红色预警的发布和宣传:市委宣传部负责对外宣传统一扎口和新闻通稿审核,市指挥部办公室配合,在主要媒体(电视、报纸、广播、手机)上公布预警信息;市委宣传部适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对应急措施的开展予以正面宣传引导;市指挥中心办公室组织专家组成员对发布预警信息的背景、原因等进行解读,对实施应急措施后,未来空气质量情况进行预测;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对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详细说明。

(二)解除预警后的新闻宣传在主要媒体公布解除橙色、红色预警信息后,由市指挥部办公室召集成员单位和专家组成员会商,对应急措施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并形成新闻通稿,经市委宣传部审核后,在各主要媒体上进行发布。

六、保障措施(一)强化组织保障。

市成立大气污染预警与应急指挥中心,由分管副市长任主任,分管副秘书长、市环保局局长、市气象局局长任副主任,相关部门、区县为成员单位,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环保局;各区县政府也要依据本方案成立相应的指挥中心,统一组织、指挥、协调和推进辖区内大气污染应急工作。

要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职责,建立健全运行机制和工作规范,做到责任落实,准备充分,应急迅速,监管有力,效果明显。

(二)强化制度保障。

各区县级政府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培训工作,通过各种形式,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工作的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

要建立健全应急方案演练制度,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

对人民群众正常生产和生活可能造成影响的,应在演练7个工作日前公示告知。

演练结束后,应对应急方案演练结果进行评估,撰写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问题,提出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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