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专项督查工作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全省开发区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5〕7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全省开发区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全省开发区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54号),加快我省各类开发区转型升级步伐,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把握发展方向,加强分类指导1.明确发展定位。
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注重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努力实现开发区由政府主导向市场主导转变、由速度数量向质量特色转变,将开发区建设成为先进制造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集聚区、创新驱动和绿色集约发展的示范区、产城一体和带动区域发展的新城区、开放型经济和体制机制创新的先行区。
2.提升发展目标。
到2020年,全省开发区平均经营(销售)收入比2014年翻一番,进出口总额占全省比重达到60%,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占全省比重达到70%,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开发区工业总产值比重达到50%,形成一批千亿元级园区。
3.加强分类指导。
国家级开发区要着力提升核心竞争力,在更高层次参与合作和竞争,发挥示范引导作用;实力较强的省级开发区要做大做强主导产业,提升带动区域经济发展能力,成为转型升级的重要力量;发展初期的开发区要注重发挥比较优势,积极承接产业转移,打造特色产业集群。
二、加强管理整合,提升质量效益4.严格扩区管理。
提高省级开发区扩区标准,申请扩区的工业用地投资强度须不低于200万元/亩、亩均税收不少于15万元/年,符合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要求。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芜湖市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芜政〔2017〕72号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芜湖市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正文:----------------------------------------------------------------------------------------------------------------------------------------------------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芜湖市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芜政〔2017〕7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7〕72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安徽省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皖政〔2017〕49号)精神,进一步加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力度,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切实转变政府投资管理职能,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激发市场主体扩大合理有效投资和创新创业的活力,现发布《芜湖市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项目核准机关包括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政府行业管理部门。
本目录所称的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发展和改革部门。
企业投资本目录外的项目,原则上按照属地原则实行备案管理。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原油、天然气(含煤气层)开发项目由具有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并按规定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具有开采权的相关企业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开发利用资源,避免资源无序开采。
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省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以及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是项目核准机关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行业管理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的依据。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市属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意见-芜政办〔2017〕15号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市属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意见正文:----------------------------------------------------------------------------------------------------------------------------------------------------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市属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意见芜政办〔2017〕1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推进国资国企改革相关工作精神,规范国有企业出资人、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职责权限,建立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经营管理者之间权责清晰、管理科学、运转协调、有效制衡、失职问责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相关规定,经2017年4月9日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健全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必然要求。
要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以完善公司法人制度为基础,以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为基本要求,坚持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理顺出资人、决策人和经营管理人的关系,形成出资人、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各负其责、运转协调、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坚持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的改革方向,按照权利、义务和责任统一,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的要求,持续推进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
探索现代企业制度与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职工民主管理有效融合的途径。
二、主要内容出资人是国有企业重大战略事项决策和董事会、监事会的委托机构;董事会是企业重大事项的决策机构,授权并监督考核经理层的工作;监事会受出资人委托,负责监督公司董事会与经理层的工作;经理层在董事会的授权和领导下,具体负责经营管理事务,同时接受监事会的监督。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工程量清单及最高投标限价编制管理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工程量清单及最高投标限价编制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1.09•【字号】芜政办秘〔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工程量清单及最高投标限价编制管理的通知芜政办秘〔2024〕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工程量清单及最高投标限价编制管理工作,明确管理责任,规范编制行为,提升编制质量,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施范围我市达到依法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各级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或纳入人民城市建设市县级建设项目库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建设的房屋、市政、公路和水利等重点工程建设项目。
二、编制模式实施范围内项目的工程量清单及最高投标限价编制采用“两编一审一备案”模式。
建设单位同时委托两家造价咨询编制单位(以下简称编制单位)各自独立进行工程量清单及最高投标限价的编制,并组织两家编制单位进行初稿比对;建设单位择优确定其中一家编制单位进行汇总形成工程量清单及最高投标限价成果文件(以下简称成果文件);项目的成果文件在备案前,建设单位需另行组织第三家造价咨询单位(以下简称审核机构)或专家组对成果文件进行实质性审核,编制单位根据审核意见对成果文件进行调整;建设单位将调整后的成果文件按照行业和属地管理原则,报住建、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以下简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为简化编审流程,提升工作效率,概算金额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不组织审核机构或专家组审核;概算金额5000万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项目由专家组审核;概算金额5亿元以上的项目由审核机构审核。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通知-芜政办秘〔2017〕173号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通知正文:----------------------------------------------------------------------------------------------------------------------------------------------------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通知芜政办秘〔2017〕17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通知》(皖政办秘〔2016〕240号),现就大力发展我市装配式建筑通知如下:一、明确发展目标我市处于长三角城市群,是安徽省建筑产业现代化综合试点城市和全省装配式建筑重点推进地区。
我市要大力发展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和钢结构建筑,推动形成一批设计、施工、部品部件规模化生产企业,创新建造方式,提高工程质量,促进建筑产业转型升级。
2017年为试点项目推进期,以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和房地产开发住宅建设项目为试点,引导骨干企业先行先试,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试点项目建设。
试点项目建筑单体装配率不低于30%,并实行全装修交付。
到2020年,全市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15%。
到2025年,全市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30%。
二、落实重点工作任务1.开展装配式建筑项目试点工作。
在公共建筑、工业厂房建筑继续提高装配率的基础上,在2017年市区新出让土地中安排不低于20万平方米装配式建筑试点项目建设。
通过试点项目运作,探索适合芜湖市地方特色的推进装配式建筑工作体系和技术标准体系。
2.完善技术标准体系。
组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及设计、生产、施工企业,围绕装配式建筑的先进适用技术、工法工艺和产品开展科研攻关,集中力量攻克节点连接、防火、防腐、防水、抗震等核心技术。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航空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航空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芜湖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9.21•【字号】芜政办[2014]30号•【施行日期】2014.09.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航空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芜政办〔2014〕3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关于加快航空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已经2014年9月4日市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9月21日关于加快航空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为加快我市航空产业发展,提升航空及配套设备产业发展层次,加速我市装备制造业转型升级,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规定。
第一条为激励引导我市航空产业集聚发展,市政府设立芜湖航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资金来源包括市、县区(含集中区、开发区,下同)财政共同安排的用于支持本市航空产业发展的各类资金。
第二条专项资金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优先供地、政策补助、人才奖励、贷款贴息、发债补贴、股权激励等方式,支持本市航空产业发展。
第三条加大招商引资力度。
围绕航空产业开展有针对性的招商引资活动,促进特色产业聚集。
其他载体单位引进航空产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的项目同时计入引进单位和芜湖县招商业绩,市直部门和驻芜单位引资奖励标准在原有基础上增加50%。
第四条实施园区优惠政策。
从2014年起对园区企业新增税费的市级和县级分享收入,全部奖励给园区管委会,用于园区基础设施、公用平台项目建设。
第五条鼓励企业入园投资。
对世界500强和中国500强企业、上市公司、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及其他企业,在园区投资或参股投资(比例在30%以上)设立航空产业类项目并达到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企业法人,分别一次性奖励2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和50万元;对上述入园企业经确认的固定资产投资额,按照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30%,给予一次性贴息。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推进外贸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2-2024)》的通知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推进外贸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2-2024)》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7.20•【字号】六政办〔2022〕29号•【施行日期】2022.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服务贸易正文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推进外贸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2-2024)》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六安市推进外贸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2-2024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2年7月20日六安市推进外贸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2-2024年)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跨周期调节进一步稳外贸的意见》(国办发〔2021〕57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外贸提升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22〕5号)文件精神,推进我市对外贸易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省第十一次党代会和市第五次党代会部署要求,立足新发展阶段,加快构建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持续推进更高水平对外开放,为促进全市三次产业高质量协同发展、建设新阶段现代化幸福六安提供坚实基础。
二、发展目标拉高标杆,对标先进,力争到2024年末,全市进出口额达到18.5亿美元,进出口规模在全省位次前移1-2位;进出口超亿美元企业1家以上,超6500万美元企业2家以上,外贸发展的新动能加快集聚,质量和效益进一步提升。
三、重点任务(一)持续壮大外贸主体。
持续开展外贸企业大走访工作,强化商务与海关、税务、外管等部门联动的骨干企业跟踪帮扶联系机制。
加大对生产型企业的支持力度,力争年新增外贸企业超40家。
支持外贸企业开展国际产品认证、海外商标注册、境外专利申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城市圈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综合试点试验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城市圈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综合试点试验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1.02•【字号】鄂政办函〔2016〕104号•【施行日期】2016.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体制改革正文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城市圈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综合试点试验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函〔2016〕104号武汉市、黄石市、鄂州市、孝感市、黄冈市、咸宁市、仙桃市、天门市、潜江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武汉城市圈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综合试点试验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11月2日武汉城市圈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综合试点试验实施方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13号)、《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综合试点试验的函》(商政函〔2016〕215号)精神,为扎实有效推进武汉城市圈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综合试点试验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总体要求,统筹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采取高水平“引进来”和大规模“走出去”相结合的方式,加快构建武汉城市圈全方位开放新格局。
以抢抓国家实施“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和长江中游城市群建设战略为契机,深入推进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着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探索对外经贸合作新模式、新路径、新体制为重点,建设武汉城市圈内陆对外开放新高地,为国家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内陆开放探索新途径、积累新经验,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加快湖北“建成支点、走在前列”步伐,实现“率先、进位、升级、奠基”总体目标。
二、工作目标用两年左右的时间,探索形成适应市场配置资源的管理服务新体制,不断优化经济运行模式,积极培育国际合作竞争新优势,全面推进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综合试点试验工作,初步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和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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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专项
督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芜政办秘[2017]258号
【发布部门】芜湖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9.12
【实施日期】2017.09.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专项督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芜政办秘〔2017〕25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专项督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9月12日关于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专项督查工作方案
根据《中共芜湖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2017年度重点改革项目总体督察方案》(芜改组发〔2017〕8号)要求,为全面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打造内陆开放新高地,市发改委会同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市商务局就开展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专项督查,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督查内容
坚持督任务、督进度、督成效、察认识、察责任、察作风,重点督查构建开放型经济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贯彻落实《中共芜湖市委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实施意见》(芜市发〔2016〕43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芜政办秘〔2017〕124号,以下简称《评价办法》)、《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工作信息报送规定和芜湖市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项目调度办法的通知》(芜政办秘〔2017〕87号,以下简称《信息规定和项目调度办法》)和市目标管理考核委员会《关于印发2017年度目标考核任务的通知》(芜考〔2017〕5号,以下简称《2017年度目标考核任务》)等明确的重点任务和重点工作。
1.各县区、开发区成员单位。
要全面对照文件报告围绕利用外资、境外投资、进出口贸易和开放大平台等方面采取的政策措施、取得的效果、存在的问题、下一步工作安排及工作建议,10月15日前起草完成自查报告,要建立整改问题清单、整改措施清单和整改责任清单,经县区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审定后函告市发改委;11月10日前起草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