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代理验资引发的风险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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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涉税鉴证业务法律风险的防范与控制 备课讲稿

注册会计师涉税鉴证业务法律风险的防范与控制 备课讲稿

中国税务咨询机构的现状
一、税务咨询市场迅速发展; 二、提供纳税咨询服务的中介机构:
1.税务代理机构; 2.会计师事务所; 3.管理咨询公司; 4.律师事务所; 三、某律师事务所诉国家工商局案对税务代理市场准入 的启示
他人之石,可以攻玉
在国外,对税务代理人的资格认可主要采取两种方式: 一是不单独设立税务代理人,将税务代理业务作为律师或 注册会计师日常业务的一部分,如美国、加拿大、英国、 法国、意大利、奥地利、香港等;二是建立专门的税务代 理人制度,如德国、韩国、日本、澳大利亚,但律师、注 册会计师还是当然地可以从事税务代理业务。
美欧国家对待避税服务的态度
2004年3月17日发布的2004财年预算方案中,戈登·布 朗引入了类似于美国“报告制度”的新措施来管理会计师 事务所的税收咨询业务,规定新开发的避税方案必须先向 财政部报告,在未得到财政部的许可前,会计师事务所不 得向客户推销此方案。对于未履行报告义务的避税方案开 发者,将罚款5000英镑;如果此后还不报告,则从法律规 定应作出报告的日期算起,每天另外罚款600英镑。
第九十八条 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 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 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 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类似案例
桐乡市某会计师事务所万鸿提供虚假证 明文件案
三、研究税法学理论,规避法律风险
为什么纳税可以筹划?
1.交易的创新与税法的安定性(确定性); 2.税法有漏洞
今年年初,四大再一次因为税收问题遭到美国国内收 入局的调查。
美欧国家对待避税服务的态度
2003年11月,美国国内收入局公布了一份对毕马威避 税方案的调查报告。毕马威开发的 “债券相关发行溢价 结构”简称“Blips”的避税方案,通过编织一张错综复 杂的债务网,想办法增加纳税人的损失和其他列支费用, 以降低纳税人的应纳税额,从而达到减少纳税的目的。

业务风险点

业务风险点

操作风险提示过渡性科目管理一、过渡性科目使用风险点1、利用过渡性科目乱垫乱付,存在资金风险隐患;2、1391科目历年垫付款长期没有清收,导致资金损失;3、2621科目中长期无资金去向的应付款没有定期清理二、过渡性科目使用风险防范1、严格控制基层网点违规使用过渡性资产科目和相关账户,列账时必须网点负责人签字。

2、县级联社对网点营业费用统一实行计划控制,不再直接划拨费用周转金。

网点每月费用发票报账后,业务周转金科目必须结平。

3、严禁过渡性资金账户发生现金支付业务。

4、加大1391科目中长期垫付款的收回力度,减少资金损失。

5、定期清理2621应付款科目,对长期无资金去向的应付款按规定上报县联社审批纳入营业外收入科目核算。

账户管理(一)账户管理业务风险点1、账户开立(1)为无证件的客户开立账(卡)户,利用虚假证件开立账(卡)户;(2)为无《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有关部门批文的客户开立注册验资临时存款户;(3)同一营业机构为同一存款人开立多个基本账户和一般账户;同一证明文件为存款人开立多个专用存款账户。

2、账户使用(1)恶意查询客户账户信息,擅自修改客户账户支控信息,伪造或变造支款凭证,盗用客户资金;(2)伪造记账凭证对已转入损益的长期不动户存款进行操作,盗取客户存款;(3)利用内部过渡账户、超过有效期的临时存款账户或利用他人账户办理资金收支进行诈骗、洗钱或盗用资金;(4)新开对公账户未执行“自正式开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的规定,注册验资账户在验资期间办理支付业务;(5)不按规定办理冻结、解冻、扣划业务,造成单位或个人账户资金被转移。

3、账户变更与撤销(1)无变更申请书和单位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为存款人办理变更账户名称、法定代表人;(2)利用开户单位注销账户时应收回作废的支票,加盖伪造印鉴,对外出具假支票;(3)存款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时,未按规定收回出售未用的重要空白凭证,且无存款人出具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责任的保证书;(4)单位定期存款提前支取或销户后,资金未转入基本存款账户或将资金转入他人账户,盗取客户资金;(5)注册验资账户撤销后,未将资金退回原存款人账户,而将其资金转入他人账户;(6)未将“睡眠户”资金转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7)频繁开、销户,通过虚假交易进行洗钱活动。

内地审计失败案例分析10例

内地审计失败案例分析10例

[案例01] 银广夏审计失败案--案例主题:道德风险\专业判断\职业谨慎一、案情简介银广夏股份公司以“倒推”的方法,根据“成本”计算出“销售量”和“销售价格”,并据此安排每个月的进料和出货单以及每月、每季度财务数据,同时采取虚开增值税发票(实际交纳税金)、伪造销售合同、采购合同、银行票据、出口报关单手法:(1) 1999年虚增利润1.7亿元;(2)2000年虚增利润5.2 亿元。

其注册会计师没有发现并出具无保留意见,被移交司法机关侦察,2003年9月16日银川中级法院作出判决:以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分别判处注册会计师刘某某、徐某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2年3个月,并各处罚金3万元。

二、法院审理(一)公诉人起诉1.明知YGX及天津GX的财务报告可能虚假,却未实施有效询证、认证及核查程序;1)指派的审计人员在对天津GX进行审计时,严重违反审计规定,委托天津GX董博等人代替审计人员向银行、海关等单位进行询证,致使董博得以伪造询证结果;2)两位会计师在不辨真伪、不履行三级复核有关要求的情况下,仍先后为银广夏出具了1999年度、2000年度“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致使银广夏虚假审计报告向社会公众发布,造成投资者利益的重大损失。

2.具备了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构成要件1)主体要件:中介机构人员2)主观要件:属于主观故意3)客体要件:中介管理制度4)客观要件: 提供虚假证明(二)会计师答辩1.起诉书认定的注册会计师明知财务报表“可能虚假”就存在主观推定;2.检察机关随意不能以“可能“为理由办案,否则严重当事人合法民权益;3 .现有审计技术手段难以发现公司系统化造假;4.会计师行为不具备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主观故意要件1)没有明知行为2)没有串通舞弊3)没有证据证明“明知”(三)法院的判决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三、失败原因(一)审计理念与方法缺陷1.审计模式选择错误:帐目审计—制度审计—风险审计2.审计理念偏颇倾向1)偏袒熟人与客户的心理失去应有职业谨慎2)喜新厌旧的思维对高科技产品深信不疑3)权利崇拜的媚骨对政治高官的钦定盲从认可3.审计程序不当简化1)期末审计未能实施存货盘点程序;2)外销收入的政府佐证—退税凭证3) 外销收入的现金来源---境外收入4)审计疑点的后续审计—海关报关单5)分析性测试程序不当–计划阶段与报告阶段6)没有利用专家工作—高科技产能(二)客观审计障碍(1)现代化舞弊对独立审计提出挑战;(2)与国外客户交易给函证带来困难;(3)向海关等政府部门函证尚有法律障碍;(4)高科技产品带有诱惑欺骗性;(5)执业环境与社会诚信---尤其是政府诚信缺失(6)有现金流量配合有一定蒙蔽性.四、借鉴启示1.技术创新:审计理念与方法–-观念重于方法2.组织创新:事务所模式选择—制度重于技术3.监管创新: 政府行为的理性4.协会定位: 权益维护与诉求5.合并教训:责任配置与防范[案例02]麦科特审计失败案---案例主题:政府认定与审计确认之责任一、案情介绍某公司在1996年—1999年上市重组期间:(一)虚增资产9074万1. 签订虚假融资租赁合同;2.提高进口设备报关价格9000多万;3.制作虚假进口设备发票;4. 海关出证明提前解除设备监管.(二)虚构利润9320万1.虚开进出口发票,虚增利润2.伪造承包合同,增加中方利润3.签订虚假合同,虚构销售收入4.改变来料加工企业为进料加工(三)虚构股东1. 倒签时间虚构股权转让,将3家股东变为5家2. 将虚构利润9000多万转为实收资本达到上市规模2000年7月21日交易所上市,11月证监会立案调查,01年5月17日移交公安部,某省公安厅01年7月15日立案侦察。

风险管理试题题库(121题)

风险管理试题题库(121题)
题型 试题 试题内容 名称 难度 334 3 1 本行董事会负责建立和保持有效的风险管理体系,对风险管理承担最终 334 334 334 334 334 1 1 3 3 1 1 334 334 334 334 334 334 334 334 334 3 2 3 3 2 1 2 2 2 334 334 334 3 3 1 1 由于计算机系统或通信系统故障,造成营业时间内柜面交易中断30分钟 以上,或当天连续中断交易两次以上的事件属系统类突发事件 计算机病毒或其他因素造成大范围计算机瘫痪事件,涉及核心系统主机 或单机15台以上的事件属系统类突发事件 风险管理部负责对相关部门、支行制定的各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进行审 核,督促相关部门做好对应急预案的学习、培训、演练工作,同时做好 相关预案的考核、督查工作。 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基本原则 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原则( )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现代银行风险过程中,都是由代表资本的( )推动并承担最终责任。 ( )是一种特殊的操作风险。
"不要将所有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这一投资格言说明的风险管理策略是 风险转移。 通常情况下,商业银行可以采用提取损失准备金来应对金融风险中的非 预期损失。 商业银行最高风险管理决策机构是( )
中国人民银行采取货币紧缩政策后,( ) 人员因素是当前我国金融机构各类风险的主要来源之一。 对客户进行统一授信的操作程序可分为( )四个环节。 信贷管理部根据支行提交的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并复核信用评级和授信 额度建议。 总行风险管理部是监控中心的归口管理部门,安全保卫部是协助管理部 监控中心主要功能及特点( ) 下列物权中只能是动产物权的是( )。 本行应急处置突发事件的工作原则( 我行突发事件类别主要有( ) 群体性突发事件主要有( ) )

上海金融法院金融行政典型案例

上海金融法院金融行政典型案例

上海金融法院金融行政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公布日期】2021.09.27•【分类】其他正文上海金融法院金融行政典型案例01 证券从业人员违法从事股票交易应承担行政责任——杨某诉上海证监局证券行政处罚案裁判要旨证券从业人员违法参与股票交易的,证券监管机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因违法参与交易行为时间跨度长、电子证据多、证据隐蔽分散等特点。

在没有直接证据的情况下,若行政机关已经最大限度地合理收集了相关间接证据,该些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且足以证明违法事实成立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可以认定证券从业人员违法行为成立。

基本案情2013年1月18日至2016年9月12日期间,杨某在某证券公司营业部任总经理,为证券从业人员,尹某系杨某母亲。

上海证监局在有关案件调查中发现杨某涉嫌违法买卖股票,经对涉案事实进行调查、举行听证程序听取相对人陈述申辩后,对杨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认定,杨某在前述任职期间实际控制并使用其母尹某账户进行证券交易,期间累计买入股票成交金额3.01亿余元,累计卖出股票成交金额3.17亿余元,期末扔持有“同方股份”股票151,000股,已卖出股票累计盈利1,433.96万余元。

杨某作为证券从业人员,控制并使用尹某账户买卖股票的行为,违反了2014年《证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构成了2014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的违法行为。

根据杨某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上海证监局依据2014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责令杨某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剩余股票,没收违法所得1,433.96万余元,并处以4,301.88万元罚款。

杨某对处罚决定不服,向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裁判一审法院认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判决驳回杨某诉讼请求。

宣判后,杨某不服一审判决,又以上海证监局对该案无管辖权、违法事实认定不清、被诉处罚决定作出程序不当且超过追诉时效,以及该处罚决定缺乏合理性为由,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及被诉处罚决定。

财务造假事件分析报告(3篇)

财务造假事件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财务造假事件屡见不鲜,严重影响了市场秩序和投资者利益。

财务造假不仅损害了企业的声誉,还可能导致企业面临法律诉讼、市场禁入等严重后果。

本报告针对一起典型的财务造假事件进行分析,旨在揭示财务造假的原因、手段和危害,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

二、事件背景2019年,某知名上市公司被爆出财务造假,涉及金额高达数十亿元。

该事件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相关部门迅速介入调查。

经查,该公司在2016年至2018年期间,通过虚构交易、隐瞒费用、虚增收入等手段,虚增利润数十亿元。

三、事件分析1. 财务造假原因(1)业绩压力:在市场竞争激烈、业绩增长放缓的背景下,部分企业为了满足投资者和市场预期,不惜采取财务造假手段虚增业绩。

(2)监管缺失:我国资本市场监管体系尚不完善,部分企业利用监管漏洞进行财务造假。

(3)内部控制不力:企业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为财务造假提供了可乘之机。

(4)道德风险:部分企业负责人和财务人员道德素质低下,为追求个人利益而铤而走险。

2. 财务造假手段(1)虚构交易:通过虚构销售合同、采购订单等,虚增收入和利润。

(2)隐瞒费用:将实际发生的费用归入其他科目,减少当期利润。

(3)虚增资产:通过购买低价值资产、虚增存货等手段,虚增资产规模。

(4)操纵利润:通过调整收入、费用等科目,操纵利润。

3. 财务造假危害(1)损害投资者利益:财务造假误导投资者,导致其投资决策失误,造成经济损失。

(2)扰乱市场秩序:财务造假行为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环境,损害了市场信誉。

(3)加剧金融风险:财务造假企业可能引发金融风险,甚至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

四、防范措施1. 完善监管体系:加强资本市场监管,严厉打击财务造假行为。

2. 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内部监督和审计。

3. 提高企业道德素质:加强企业文化建设,提高企业负责人和财务人员的道德素质。

近三年审计违法案例

近三年审计违法案例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公司的规模和数量也在不断增加。

同时,为了保证市场的规范和公平,审计也变得越来越重要。

然而,并不是所有的公司都能够通过审计,有些公司利用漏洞或者不道德的手段避免了审计,以追求短期利益。

下面就是近三年中中国一些典型的审计违法案例。

1.天津市蓝皮书投资有限公司这家公司曾因为保证金违规一事被天津市区法院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罚款50万元。

根据调查,该公司收取了投资人的保证金,但无有效证据证明该公司对保证金进行过专门储存。

同时,该公司还从未完成任何一个项目,并且未能按照承诺返还投资人的保证金。

2.北京盛达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这家公司因审计违法被行政处罚,罚款30万元。

该公司存在巨额贷款、信托资金运用不当等问题,同时业务实际控制人流动性也存在严重的问题。

3.江苏中科德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这家公司因为未经批准的证券投资而被行政处罚,罚款为5万元。

该公司违反了证券投资的相关规定,未经相关部门批准即进行证券投资,导致该公司所持证券价格大幅下跌,从而导致了巨大的亏损。

4.深圳市光启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这家公司因未公示基金募集情况而被行政处罚,罚款20万元。

该公司未公示基金募集情况,存在严重违规行为,违反了基金会计核算要求。

5.上海思凯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这家公司因未经批准的增资扩股而被行政处罚,罚款30万元。

该公司未经相关部门批准就增加了注册资本和扩展股东,存在严重的违规行为。

从上面的案例可以看出,审计违法行为具有十分严重的后果。

无论是公司还是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和规定,切勿对审计进行任何违法行为。

只有规范市场秩序,才能让中国经济保持良性的发展。

资深公司法律师解读公司法修改对企业的影响与风险防范

新修改的《公司法》对企业的影响与风险防范•公司法‣2014年3月1日起开始施行,媒体非常关注,多方报道,都谈到设立公司的门槛降低了,对于投资者而言,设立一元钱公司也已经是现实可行的。

可是此次修改,对投资者真的有利吗?商事领域里,注册资本登记制度的变化究竟会对企业产生怎样的风险,又该如何预防呢?一、公司法修改对企业的影响1、我国目前仍然奉行法定资本制。

我国•公司法‣在2013年修改前,公司资本制度实行的是法定资本制,法定资本制是指公司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对公司资本总额作出明确规定,并须由股东全部认足,否则公司不能成立。

法定资本制强调对公司资本的严格法律规制来达到对债权人的信用担保作用,是债权人主导的公司资本模式。

2、此次•公司法‣修改只是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放宽了注册资本登记条件,简化了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

1993年制定的•公司法‣规定股东出资须一次性缴纳,2005年•公司法‣放宽了公司资本的缴付条件,允许股东分期缴付所认购的股份。

而本次•公司法‣修改,则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除保险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对注册资本有最低限额的公司类型以外,股东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内容,只需记载于公司章程即可,在公司的营业执照上不再显示认缴和实缴的注册资本数额,不再要求股东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或五年内(投资公司)缴足出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也无需一次性足额缴纳出资。

设立公司去工商局登记时,也不再需要提交会计师的验资报告。

2014年新版商事营业执照版式,顺应法律调整也相应变化,融入新科技,执照上方加入二维码,微信扫一扫,即可立刻在线查询该公司的全部登记信息;注册资本、实收资本不显示在执照上;原来的年检框框也不见了,企业只需要在每年3-6月向工商局上报年报即可不用去加盖年检章了。

3、•公司法‣修改对设立公司的实质性影响。

•公司法‣虽然取消了最低资本制度,不再要求投资者按照最低3万元注册资本设立公司,媒体对此评价说,设立1元钱公司成为可能。

招标代理公司领导被判刑

正文:近日,我国某知名招标代理公司领导因涉嫌违规操作招标业务,被当地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

这一事件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关注,不仅暴露了招标代理行业存在的问题,也引发了人们对行业监管和职业道德的深思。

据了解,这家招标代理公司领导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为相关企业谋取不正当利益,严重扰乱了招标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查明,该公司领导在短短几年时间内,先后为数十家企业提供“关照”,涉及金额高达数百万元。

此案一经曝光,立即引发了社会各界对招标代理行业的质疑。

一方面,招标代理作为招标投标活动的重要环节,本应起到公平、公正、公开的作用,然而,现实中却出现了不少违规操作现象。

另一方面,招标代理公司领导被判刑,也暴露出我国招标代理行业监管存在漏洞,行业自律意识薄弱。

一、招标代理行业存在的问题1. 贿赂现象严重。

部分招标代理公司领导为谋取私利,收受贿赂,为相关企业提供不正当竞争环境。

2. 操纵招标结果。

个别招标代理公司领导与投标企业勾结,操纵招标结果,使中标企业并非真正具备优势。

3. 监管不到位。

部分监管部门对招标代理行业监管不力,对违规操作行为查处不力,导致行业乱象频发。

4. 行业自律意识薄弱。

部分招标代理公司缺乏职业道德,对行业规范和法律法规视若无睹。

二、招标代理行业监管与自律1. 完善法律法规。

加强招标代理行业立法,明确招标代理公司及其领导的职责、义务,加大对违规操作行为的处罚力度。

2. 加强监管力度。

监管部门要加大对招标代理行业的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及时发现、严肃查处。

3. 提高行业自律。

招标代理行业要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加强行业自律。

4. 强化培训教育。

对招标代理公司及其领导进行职业道德、法律法规等方面的培训,提高其业务素质和法治意识。

三、招标代理行业领导被判刑引发的思考1. 行业规范亟待加强。

招标代理行业领导被判刑,再次提醒我们,行业规范亟待加强,要以案为鉴,严防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证券行业洗钱案例

证券行业洗钱案例一、基本情况某证券公司是一家大型综合性券商,业务范围涵盖了证券经纪、投资银行、资产管理等多个领域。

然而,这家公司在实际经营中,存在严重的不规范操作问题,导致了公司内部腐败问题的不断涌现,洗钱风险也不断增大。

二、案例分析1. 不合规业务操作:证券公司的经纪业务是其主要的收入来源之一,但部分员工为了追求业绩,采取了违规操作的方式,为客户提供不实的投资建议,甚至诱导客户进行高风险投资,导致客户资金损失,进而引发洗钱风险。

2. 内部监管不力:证券公司内部监管制度不完善,对员工的合规培训和监督力度不够,导致部分员工违规操作行为难以被及时发现和纠正。

3. 客户身份识别不到位:在客户开户和交易过程中,证券公司未能按照相关法规要求对客户身份进行识别和核实,导致洗钱分子可以利用虚假身份或虚假资料进行非法交易,增加了洗钱风险。

三、案例反思1. 加强内部监管:证券公司应该加强内部监管制度的建设和完善,建立严格的合规管理机制,加强对员工的合规培训和监督,确保员工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2. 完善客户身份识别制度:证券公司应该进一步完善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加强对客户身份的核实和验证工作,确保客户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同时,加强对异常交易的监测和排查,及时发现和报告可疑交易。

3. 提高技术手段: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提高风险监测的精准性和实时性,对洗钱行为进行有效预警和识别。

四、总结和建议本案例表明证券公司在经纪业务方面存在较多的问题,如违规操作、内部监管不力、客户身份识别不到位等,这些因素都导致了洗钱风险的不断增大。

为了降低洗钱风险,证券公司应该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内部监管和客户身份识别工作,同时提高技术手段,建立完善的风险监测体系。

建议证券公司加强员工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合规意识和风险意识;加强与监管部门的沟通与合作,共同打击洗钱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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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代理验资引发的风险事件
一、案例介绍
网点展现2笔准风险事件:一笔为对公业务,“***土特产有限公司”当日验资成功后转给“沈某某”***万元,触及了“新开立往来户在禁止支付期内异常支付”和“往来户新开立不久大额资金支付”风险模型;一笔为个人业务,“沈某某”转给“南某某”***万元,触及了“个人结算账户当日累计异常支付”和“个人新开户当日通过柜面异常支付”风险模型。

经分析“***土特产有限公司”验资款项来源时监测人员发现,“南某某”连续取款4笔合计***万元,以“沈某某”投资款存入该验资户;验资成功后通过“沈某某”账户过渡,又返回“南某某”账户。

通过对“南某某”客户上、下游关系分析,该账户开户后,通过网银汇入资金,涉及“***土特产有限公司”验资。

监测人员下发查询,要求核查“南某某”上述代理验资情况。

二、案例分析
这是一则因客户因素形成的外部风险事件。

(一)客户“南某某”在开户后,通过网银渠道获取资金,一个多月内代理验资成功,涉嫌虚假验资,易产生监管风险隐患和不良客户洗钱等违法犯罪行为发生。

(二)柜员办理验资业务,风险防范意识淡薄。

短时间内同一客户在同一柜员办理验资,验资账户的实际出资人与汇缴人不一致未引起重视。

三、案例启示
(一)办理验资账户验资时,严格执行银行《验资账户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注册验资资金的汇缴人应与出资人的名称一致,切实防范外部监管风险。

(二)强化柜员制度学习,树立风险防范长效机制。

在客户身份识别上,做到“识别——关注——重新识别”;在办理业务上,做到“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客户业务”。

特别是频繁办理验资的同一代理人,更要仔细甄别,了解资金来源的合规性,避免代理验资给银行带来风险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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