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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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作物种子管理办法

农作物种子管理办法
(三)仓贮及营业设施:库房面积不小于500平方米,晒场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经营场所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
(四)种子加工设施设备:具有种子加工成套设备,即主机和配套系统固定安装在加工厂房内,主机及配套系统相互匹配,实现种子精选、包衣、计量和包装流水作业功能的种子加工系统。主机主要包括风筛清选机(风选部分应具有前后吸风道,双沉降室;筛选部分应具有三层以上筛片)、重力式清选机、包衣机(有药液雾化装置)和电脑计量包装喷码设备(有计量器具许可证);配套系统主要包括输送系统、储存系统、除尘系统、除杂系统和电控系统。经营杂交水稻种子须配备窝眼筒清选机能够完成长度清选作业。成套种子加工设备生产能力不低于10吨/小时,种子加工厂房500平方米以上。
(三)仓贮及营业设施:库房不小于300平方米,晒场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经营场所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四)种子加工设施设备:具有种子加工成套设备,即主机和配套系统固定安装在加工厂房内,主机及配套系统相互匹配,实现种子精选、包衣、计量和包装流水作业功能的种子加工系统。主机主要包括风筛清选机(风选部分应具有前后吸风道,双沉降室;筛选部分应具有三层以上筛片)、重力式清选机、包衣机(有药液雾化装置)和电脑计量包装喷码设备(有计量器具许可证);配套系统主要包括输送系统、储存系统、除尘系统、除杂系统和电控系统。经营棉花种子加工设备须配备棉籽化学脱绒设备完成脱绒烘干作业。成套种子加工设备生产能力不低于3吨/小时,经营杂交棉花种子、杂交油菜种子的,成套种子加工设备生产能力不低于1吨/小时,。
(三)审批机关应在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0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由审批机关对外公告,并发给种子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审核机关并说明原因。审核机关应将不予批准的原因书面通知申请人。审批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进行实地审查。

水稻种子经营管理办法

水稻种子经营管理办法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规范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审核、核发和监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受理、审核、核发和监管工作。

第四条负责审核、核发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办理条件、程序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第五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利于保障农业生产安全、提升农作物品种选育和生产水平、促进公平竞争的原则,依法发放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二章生产许可第六条生产主要农作物商品种子的,应当依法取得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种子生产许可证)。

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原种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第七条申请领取种子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二)生产的品种通过品种审定;生产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还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三)具有完好的净度分析台、电子秤、置床设备、电泳仪、电泳槽、样品粉碎机、烘箱、生物显微镜、电冰箱各1台(套)以上,电子天平(感量百分之一、千分之一和万分之一)1套以上,扦样器、分样器、发芽箱各2台(套)以上;(四)检验室100平方米以上;(五)有仓库500平方米以上,晒场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相应的种子干燥设施设备;(六)有专职的种子生产技术人员、贮藏技术人员和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涵盖田间检验、扦样和室内检验,下同)各3名以上;(七)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八)符合种子生产规程要求的隔离和生产条件;(九)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申请种子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二)验资报告或者申请之日前1年内的年度会计报表及中介机构审计报告等注册资本证明材料复印件;种子检验等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在生产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种子检验室、仓库的产权证明复印件;在生产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晒场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复印件,或者种子干燥设施设备的产权证明复印件;计量检定机构出具的涉及计量的检验设备检定证书复印件;相关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及实景照片;(三)种子生产、贮藏、检验技术人员资质证明和劳动合同复印件;(四)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五)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六)生产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提交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七)种子生产安全隔离和生产条件说明;(八)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广东省农业厅关于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管理的实施办法

广东省农业厅关于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管理的实施办法

广东省农业厅关于农作物种子经营。

许可管理的实施办法
佚名
【期刊名称】《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3(000)035
【摘要】(广东省农业厅2013年11月29日以粤农[2013]3294号发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管理,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种子法》、农业部《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总页数】5页(P33-37)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426.82
【相关文献】
1.广东省农业厅关于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审查的实施办法 [J], ;
2.广东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农业厅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广东省农业厅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的通知粤农[2016]148号 [J], ;
3.广东省农业厅关于规范“公司+农户”养殖企业内部调拨兽药行为的公告(广东省农业厅2012年3月27日以广东省农业厅公告2012年第4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J],
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关于广东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J],
5.广东省农业厅农作物农药药害鉴定管理办法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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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管理暂行办法(1996年4月16日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农作物种子生产管理第三章农作物种子经营管理第四章农作物种子合同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加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积压自的职责,依法负责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林事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规定。

第二章农作物种子生产管理第四条从事商品农作物种子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持证进行生产。

实用文档第五条从事商品农作物种子生产的单位和个人领取《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具备繁、制原种或良种的隔离、栽培条件,无检疫性病虫害的农作物种子生产基地;(二)有熟悉农作物种子生产技术的专业人员;(三)生产农作物种子的品种(组合)应是审定(认定)通过的品种(组合);为外省繁殖本省未审定、外省已审定通过的品种(组合)的农作物种子,须有外省预约生产合同和外省证明该品种(组合)已审定通过的有关证件;生产国外品种(组合)的农作物种子,须有预约生产合同、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允许该品种(组合)在本省繁殖的批准文件、检疫合格证书;(四)对所生产的农作物种子能提供可靠的田间检验结果;(五)申请生产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须纳入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生产计划。

第六条《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制度。

生产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杂交亲本种子、常规作物原种种子,《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生产其他农作物种子的《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实用文档第七条从事农作物种子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播种前一个月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文件:(一)单位负责人签署的《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见附件1);(二)农作物种子生产基地情况介绍;(三)主要技术人员技术资格证明。

河南省农业厅关于办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关问题的公告

河南省农业厅关于办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关问题的公告

河南省农业厅关于办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
关问题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农业厅
•【公布日期】2011.08.29
•【字号】
•【施行日期】2011.08.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业管理
正文
河南省农业厅关于办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关问题
的公告
各省辖市、县(区)农业局,各种子企业:
农业部新修订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1年第3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1年8月25日发布,2011年9月25日开始实施。

按照《办法》的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厅决定于2011年9月5日停止受理按原办法规定的农作物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9月25日以后开始按照新的《办法》要求,受理、审核、审批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 九 条 审 核 机 关 应 当 自受 理 申请 之 日起 2 0个 工 作 日内完 成 审核 工 作 。 审 核 时 应 当对 生 产 地 点 、 场 或 者 干 燥 设 施 晒
设 备 、 藏 设 施 、 验 设 施 设 备 等 进 行 实 地 考 察 并 查 验 有 关 证 明 材 料 原 件 ( 具 有 相 应 作 物 种 子 经 营 许 可 证 的 只 考 察 生 产 贮 检 对 地点) 。具 备 本 办 法 规 定 条 件 的 , 签署 审核 意见 , 报 核 发 机 关 ; 核 不 予 通 过 的 , 面 通 知 申请 人 并 说 明理 由 。 上 审 书 核 发 机关 应 当 自收 到 审 核 意 见 和 申请 材 料 之 日起 2 0个 工 作 日内完 成 核 发 工 作 。核 发 机 关 认 为 有 必 要 的 , 以进 行 实 可 地 考 察 。 符 合 条 件 的 , 给 种 子 生 产 许 可 证 并 予 公 告 ; 符 合 条件 的 , 面 通 知 申请 人 并 说 明 理 由 。 发 不 书
主要 农 作 物 杂 交 种 子及 其 亲本 种 子 、 规 种 原 种 种 子 经 营 许 可 证 , 常 由种 子 经 营者 所 在 地 县 级 人 民政 府农 业行 政 主 管部
门 审 核 , 级 人 民政 府 农 业 行 政 主 管 部 门核 发 。 省 下列种子经营许可证 , 由种 子 经 营 者 所 在 地 省 级 人 民政 府 农 业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审 核 , 业 部 核 发 : 农 ( ) 事 种 子 进 出 口业 务 的 公 司 的 种 子 经 营许 可证 ; 一 从 ( ) 二 实行 选 育 、 产 、 营相 结 合 , 册 资 本 达 到 1亿 元 以 上 的 公 司 的 种 子 经 营许 可证 。 生 经 注

2019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16页

2019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16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9年第3号《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农业部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9月25日起施行。

部长韩长赋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规范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审核、核发和监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受理、审核、核发和监管工作。

第四条负责审核、核发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办理条件、程序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第五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利于保障农业生产安全、提升农作物品种选育和生产水平、促进公平竞争的原则,依法发放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二章生产许可第六条生产主要农作物商品种子的,应当依法取得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种子生产许可证)。

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其他主要农作物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生产所在地为非主要农作物,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为主要农作物,生产者申请办理种子生产许可证的,生产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依法核发。

第七条申请领取种子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申请杂交稻、杂交玉米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生产许可证的,注册资本不少于3000万元;申请其他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的,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二)生产的品种通过品种审定;生产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还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三)具有完好的净度分析台、电子秤、置床设备、电泳仪、电泳槽、样品粉碎机、烘箱、生物显微镜、电冰箱各1台(套)以上,电子天平(感量百分之一、千分之一和万分之一)1套以上,扦样器、分样器、发芽箱各2台(套)以上;申请杂交稻、杂交玉米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还应当配备pcr扩增仪、酸度计、高压灭菌锅、磁力搅拌器、恒温水浴锅、高速冷冻离心机、成套移液器各1台(套)以上;(四)检验室100平方米以上;申请杂交稻、杂交玉米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室150平方米以上;(五)有仓库500平方米以上,晒场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相应的种子干燥设施设备;(六)有专职的种子生产技术人员、贮藏技术人员和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涵盖田间检验、扦样和室内检验,下同)各3名以上;其中,生产杂交稻、杂交玉米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的,种子生产技术人员和种子检验人员各5名以上;(七)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八)符合种子生产规程要求的隔离和生产条件;(九)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依据-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依据-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依据-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农民或种子企业经过一系列的申请和审批程序,获得生产和经营种子的许可证书。

这项许可证书是保障种子生产和经营质量的重要证明,也是种子市场有序发展的保障。

农作物种子作为农业生产的首要要素之一,对农业生产的效益和品质有着重要的影响。

因此,为了保证种子的品质和它们在农作物生产中的合法流通,各国普遍采取了相应的法规和政策来管理和监管种子的生产和经营。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制度的建立,旨在确保种子的质量和安全性,并提供可靠的种源供应。

在许多国家,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等。

这些法律规定了种子生产企业的资质要求、生产标准、种子质量检测方法以及许可申请和审批的流程等。

通过制定这些法律法规,政府能够对种子市场进行有效管理,保障农民的权益,提高农作物生产的效益。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的申请和审批流程通常包括资质审核、设备设施审查、生产环境评估、种子质量检测、许可证书发放等环节。

这些步骤旨在确保种子生产企业具备生产农作物种子的能力和条件,并能够提供高质量的种子产品。

通过这些程序,政府可以对种子市场进行监管和管理,促进种子行业的发展和壮大。

综上所述,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是一项重要的政府管理制度,旨在保证种子的质量和安全性,促进农作物生产的发展。

通过合法、规范的许可程序,政府能够有效监管种子市场,保障种子供应的稳定和优质,推动农业现代化进程。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的重要性不容忽视,其影响和效果对农业生产和农民利益具有深远的意义。

随着科技和市场的不断进步,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制度也将不断发展,以适应新形势下农作物生产的需求和挑战。

1.2 文章结构文章结构部分的内容可以包括以下内容:文章的结构是指整篇文章的组织结构和各个部分之间的关系,它直接关系到读者对文章内容的理解和逻辑性。

本文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分:1. 引言部分(Introduction):介绍撰写该文章的目的、背景和意义,概述文章的主要内容和结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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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1年第3号《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农业部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9月25日起施行。

部长韩长赋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规范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审核、核发和监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受理、审核、核发和监管工作。

第四条负责审核、核发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办理条件、程序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第五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利于保障农业生产安全、提升农作物品种选育和生产水平、促进公平竞争的原则,依法发放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二章生产许可第六条生产主要农作物商品种子的,应当依法取得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种子生产许可证)。

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其他主要农作物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生产所在地为非主要农作物,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为主要农作物,生产者申请办理种子生产许可证的,生产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依法核发。

第七条申请领取种子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申请杂交稻、杂交玉米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生产许可证的,注册资本不少于3000万元;申请其他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的,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二)生产的品种通过品种审定;生产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还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三)具有完好的净度分析台、电子秤、置床设备、电泳仪、电泳槽、样品粉碎机、烘箱、生物显微镜、电冰箱各1台(套)以上,电子天平(感量百分之一、千分之一和万分之一)1套以上,扦样器、分样器、发芽箱各2台(套)以上;申请杂交稻、杂交玉米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还应当配备pcr扩增仪、酸度计、高压灭菌锅、磁力搅拌器、恒温水浴锅、高速冷冻离心机、成套移液器各1台(套)以上;(四)检验室100平方米以上;申请杂交稻、杂交玉米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室150平方米以上;(五)有仓库500平方米以上,晒场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相应的种子干燥设施设备;(六)有专职的种子生产技术人员、贮藏技术人员和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涵盖田间检验、扦样和室内检验,下同)各3名以上;其中,生产杂交稻、杂交玉米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的,种子生产技术人员和种子检验人员各5名以上;(七)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八)符合种子生产规程要求的隔离和生产条件;(九)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申请种子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二)验资报告或者申请之日前1年内的年度会计报表及中介机构审计报告等注册资本证明材料复印件;种子检验等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在生产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种子检验室、仓库的产权证明复印件;在生产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晒场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复印件,或者种子干燥设施设备的产权证明复印件;计量检定机构出具的涉及计量的检验设备检定证书复印件;相关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及实景照片;(三)种子生产、贮藏、检验技术人员资质证明和劳动合同复印件;(四)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五)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六)生产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提交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七)种子生产安全隔离和生产条件说明;(八)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者已取得相应作物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免于提交前款第二项规定的材料和种子贮藏、检验技术人员资质证明及劳动合同复印件,但应当提交种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第九条审核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审核时应当对生产地点、晒场或者干燥设施设备、贮藏设施、检验设施设备等进行实地考察并查验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对具有相应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只考察生产地点)。

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上报核发机关;审核不予通过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核发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发工作。

核发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进行实地考察。

符合条件的,发给种子生产许可证并予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种子生产许可证应当注明许可证编号、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发证机关、公告文号、发证时间,以及生产种子的作物种类、品种名称、审定编号、植物新品种权号、生产地点、有效期限等项目。

许可证编号为“__(x)农种生许字(x)第x号”。

其中,第一个括号内为发证机关简称,第二个括号内为首次发证年号,第三个号码为四位顺序号;“__”上标注生产种子的类型:b为杂交稻和杂交玉米种子及其亲本种子,c为其他主要农作物种子。

第十一条种子生产许可证有效期3年。

同一企业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向同一核发机关申请增加生产同类作物品种的,由核发机关在原证上加注相应品种,不再另行发放生产许可证。

种子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种子生产者需在同一核发机关申领新证的,应当在许可证期满70日前重新提出申请。

第三章经营许可第十二条经营农作物种子的,应当依法取得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种子经营许可证)。

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下列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农业部核发:(一)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的种子经营许可证;(二)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注册资本达到1亿元以上的公司的种子经营许可证。

其他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第十三条申请杂交稻、杂交玉米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注册资本不少于3000万元,固定资产不少于1000万元;(二)具有完好的净度分析台、电子秤、置床设备、电泳仪、电泳槽、样品粉碎机、烘箱、生物显微镜、电冰箱各1台(套)以上,电子天平(感量百分之一、千分之一和万分之一)1套以上,扦样器、分样器、发芽箱各2台(套)以上,pcr扩增仪、酸度计、高压灭菌锅、磁力搅拌器、恒温水浴锅、高速冷冻离心机、成套移液器各1台(套)以上;检验室150平方米以上;(三)有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五项要求的种子仓库、晒场或者相应的干燥设施设备,营业场所300平方米以上;(四)具有种子加工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杂交玉米种子不低于10吨/小时,杂交稻种子不低于5吨/小时,加工厂房500平方米以上;(五)有专职种子加工技术人员5名以上,种子贮藏技术人员3名以上,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5名以上;(六)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申请杂交稻、杂交玉米种子及其亲本种子以外的应当加工、包装的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申请主要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固定资产不少于250万元;申请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注册资本不少于200万元,固定资产不少于100万元;(二)具有完好的净度分析台、电子秤、置床设备、电泳仪、电泳槽、样品粉碎机、烘箱、生物显微镜、电冰箱各1台(套)以上,电子天平(感量百分之一、千分之一和万分之一)1套以上,扦样器、分样器、发芽箱各2台(套)以上;检验室100平方米以上;(三)经营主要农作物种子的,有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五项要求的种子仓库、晒场或者相应的干燥设施设备,营业场所200平方米以上;经营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有仓库300平方米以上,晒场500平方米以上或者相应的干燥设施设备,营业场所200平方米以上;(四)经营常规稻、小麦种子的,种子加工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10吨/小时以上;经营大豆种子的,种子加工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3吨/小时以上;经营棉花、油菜种子的,种子加工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1吨/小时以上;经营其他农作物种子的,具有相应的种子加工设备;(五)经营主要农作物种子的,种子加工厂房500平方米以上;经营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种子加工厂房200平方米以上;(六)有专职的种子加工技术人员、贮藏技术人员和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各3名以上。

申请农业部规定的可以不经加工、包装的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其注册资本和固定资产应当符合前款第一项的规定,种子检验、仓储设施设备和人员的具体要求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报农业部备案。

第十五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申请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注册资本不少于3000万元,固定资产不少于1000万元;(二)本办法规定的核发相应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注册资本达到1亿元以上的公司,申请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固定资产不少于5000万元;(二)具有完好的净度分析台、电子秤、置床设备、电泳仪、电泳槽、样品粉碎机、烘箱、生物显微镜、电冰箱各2台(套)以上,电子天平(感量百分之一、千分之一和万分之一)2套以上,扦样器、分样器、发芽箱各3台(套)以上,pcr扩增仪、酸度计、高压灭菌锅、磁力搅拌器、恒温水浴锅、高速冷冻离心机、成套移液器各2台(套)以上;检验室200平方米以上;(三)申请经营主要农作物种子的,有仓库1500平方米以上,晒场3000平方米以上或者相应的种子干燥设施设备,营业场所500平方米以上;申请经营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有仓库300平方米以上,晒场500平方米以上或者相应的种子干燥设施设备,营业场所300平方米以上;(四)申请经营杂交稻和杂交玉米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的,应当配备与其种子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种子干燥设施设备,杂交稻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加工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达到10吨/小时以上,杂交玉米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加工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达到20吨/小时以上,加工厂房800平方米以上;申请经营其他农作物种子的,加工能力和加工厂房达到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四、五项的相应要求;(五)有专职的种子生产、加工、贮藏技术人员和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各5名以上;(六)有专门的育种机构,固定的育种人员和工作经费,年科研经费投入不得低于年利润的10%;自有科研实验室300平方米以上,稳定的育种用地100亩以上,其中,在全国3个以上不同生态区各有3个以上的测试点,每个点有10亩以上试验用地以及相应的播种、收获、考种设施设备;有专职从事科研育种的中级以上职称(或者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研究人员5名以上;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种子的,每种作物还应当有从事科研育种的专职高级职称(或者相关专业硕士以上学历)研究人员1名以上;(七)有稳定的种子生产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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