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用食品经营行政处罚常用依据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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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食品安全法常见违法的处罚依据与处罚种类及其罚款幅度[1]

新食品安全法常见违法的处罚依据与处罚种类及其罚款幅度[1]

序号案由执法依据处罚种类及其罚款幅度是否适用三步式违反条款处罚条款1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至十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至二十倍的罚款。

否2明知其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仍为其提供生产场所经营和其他条件的《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至十万元以下罚款。

否3用非食品原料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否新食品安全法常见违法的处罚依据与处罚种类及其罚款幅度质,或者用回收的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款第一项 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至十五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至三十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4 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否5 经营病死、毒死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经营其制品《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七项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否6 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同上否违反条款 处罚条款7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二项《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同上否8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同上否9明知其从事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场所经营和其他条件的《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至十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管理)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由及处罚依据汇总

(行政管理)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由及处罚依据汇总

(行政管理)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由及处罚依据汇总 (行政管理)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由及处罚依据汇总引言食品安全问题是一个长期以来备受关注的社会问题。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行政管理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行政管理部门通过行政处罚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惩处,以维护食品安全的稳定。

本文将对为行政管理的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由及处罚依据进行汇总和分析。

一、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由汇总1. 销售过期食品销售过期食品是一种严重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行政管理部门对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销售过期食品的案由包括但不限于:销售过期食品藏匿过期食品销售2. 生产伪劣食品生产伪劣食品是指利用低劣原材料或不合格生产工艺,制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行政管理部门对生产伪劣食品的案由包括但不限于:生产伪劣食品虚标食品成分或保质期3. 添加违禁物质添加违禁物质是指在食品生产、加工或贮运过程中,以及餐饮业中违反食品安全相关规定,向食品中添加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物质。

行政管理部门对添加违禁物质的案由包括但不限于:向食品中添加不符合安全标准物质非法使用食品添加剂4. 虚假宣传虚假宣传是指在食品生产、销售、广告宣传中,故意夸大食品功效、效果等,误导消费者。

行政管理部门对虚假宣传的案由包括但不限于:虚假宣传食品功效虚假标注食品产地5. 违反食品安全相关规定违反食品安全相关规定是指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或餐饮业等环节中,违反了国家规定的食品安全要求。

行政管理部门对违反食品安全相关规定的案由包括但不限于:违规添加食品添加剂违规销售农兽药残留超标食品二、食品安全行政处罚依据汇总食品安全行政处罚的依据主要包括: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了行政处罚的一般原则、程序和方式,为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提供了依据。

2. 《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是我国食品安全领域的基本法律,对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

处罚案件法律分析(3篇)

处罚案件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在我国,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行政处罚作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日益受到重视。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行政处罚案件为例,对其法律依据、程序及实体处理进行分析。

二、案件概述某市某区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某食品店销售的食品存在过期问题。

经调查核实,该食品店确实存在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市场监管局对该食品店作出了罚款5000元、责令停业整顿15天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法律依据分析1.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公开、公正、公平,并依法送达当事人。

四、程序分析1. 调查取证监管局接到举报后,立即对案件进行了调查。

通过现场检查、询问当事人、查阅相关资料等方式,收集了充足的证据。

2. 告知程序监管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告知了违法事实、证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3. 听证程序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听证。

本案中,当事人未提出听证申请。

4. 行政处罚决定监管局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作出了罚款5000元、责令停业整顿15天的行政处罚决定。

五、实体处理分析1. 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依法受到罚款处罚。

常用食品经营行政处罚常用依据分析

常用食品经营行政处罚常用依据分析

常用食品经营行政处罚依据1.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定性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2.食品经营者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经营许可证定性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应当妥善保管食品经营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

处罚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者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定性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食品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处罚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

(简易程序就行)4.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定性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

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由及处罚依据汇总

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由及处罚依据汇总

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由及处罚依据汇总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由及处罚依据汇总一、案由及处罚依据1.制售假冒伪劣食品案案由: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2.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案案由: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3.添加非食用物质案案由:添加非食用物质,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添加非食用物质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4.使用过期食品添加剂案案由:使用过期食品添加剂,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规定,使用过期食品添加剂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5.虚假宣传案案由:虚假宣传,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虚假宣传的,责令改正,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6.不按照规定进行食品安全检验案案由:不按照规定进行食品安全检验,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不按照规定进行食品安全检验的,责令改正,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二、附件本文档涉及附件,请查阅相关附件以了解案件详细情况。

附件1:制售假冒伪劣食品案件调查报告附件2: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案件调查报告附件3:添加非食用物质案件调查报告附件4:使用过期食品添加剂案件调查报告附件5:虚假宣传案件调查报告附件6:不按照规定进行食品安全检验案件调查报告三、法律名词及注释1.食品安全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食品安全法》中行政处罚案由及处罚依据

《食品安全法》中行政处罚案由及处罚依据

《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案由及处罚依据第一种违法情形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

1 案由1.1 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1.2 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1.3 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

2 违反条款2.1《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3 处罚依据3.1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第二种违法情形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1 案由1.1 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1.2 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1.3 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1.4 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1.5 经营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食品;1.6 经营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2 违反条款2.1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3 处罚依据3.1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新食品安全法56种行政处罚案由及处罚依据汇总

新食品安全法56种行政处罚案由及处罚依据汇总

新食品安全法56种行政处罚案由及处罚依据汇总第一种违法情形: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

1.案由: 1.1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1.2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1.3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

2.违反条款 2.1《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3.处罚依据 3.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第二种违法情形: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1.案由: 1.1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 1.2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1.3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1.4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 1.5经营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食品; 1.6经营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2.违反条款 2.1《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3.处罚依据 3.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食品超范围经营处罚依据-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食品超范围经营处罚依据-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食品超范围经营处罚依据-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引言1.1 概述食品超范围经营是指食品经营者经营的食品超出其经营许可范围,违规销售非法食品或未经安全检验合格的食品等行为。

这种非法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严重威胁了公众的生命健康安全。

近年来,食品超范围经营问题频发,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本文将从食品超范围经营的定义和背景、食品超范围经营的危害和影响以及食品超范围经营的法律依据和处罚措施等方面进行深入探讨。

通过对这些内容的分析,可以更好地理解和认识食品超范围经营问题的严重性,从而采取有效的措施来加强监管,保障公众的饮食安全。

在接下来的正文部分,我们将首先介绍食品超范围经营的定义和背景,明确其涵义和产生的原因。

然后,我们将探讨食品超范围经营所带来的危害和影响,包括对消费者健康的威胁和社会的负面影响。

最后,我们将详细阐述食品超范围经营的法律依据和处罚措施,以及相关的监管措施和举措。

通过这篇文章的阐述,我们希望能够引起更多人对食品超范围经营问题的关注,并提高公众对食品安全重要性的认识。

只有通过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并采取有效的监管措施,才能有效地遏制食品超范围经营的发生,保障公众的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

1.2文章结构1.2 文章结构本文将分为以下几个部分进行阐述:引言、正文和结论。

每个部分将涵盖不同内容,以全面分析和探讨食品超范围经营处罚依据。

在引言部分,将对整篇文章进行一个概述,简要介绍食品超范围经营的问题,并明确文章的目的。

引言将概括文章所要阐述的主要内容和观点。

正文部分将包括食品超范围经营的定义和背景以及其带来的危害和影响。

首先,将详细阐述食品超范围经营的定义和范围,以便读者了解该概念的具体含义。

接着,将探讨食品超范围经营的背景,包括其发展和流行的原因。

然后,将分析食品超范围经营给社会和消费者带来的危害和影响,如食品安全隐患、市场秩序混乱等。

通过对这些问题的深入分析,可以清晰地认识到食品超范围经营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和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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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食品经营行政处罚依据1.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定性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2.食品经营者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经营许可证定性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应当妥善保管食品经营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

处罚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者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定性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食品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处罚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

(简易程序就行)4.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定性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

处罚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5.食品经营者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报告定性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处罚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或者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者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报告的,或者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6.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定性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处罚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或者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者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报告的,或者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二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三)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定性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定性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六)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定性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

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

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定性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定性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定性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定性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定性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定性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第六十七条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

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八条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七十条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

标签、说明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事项,以及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并在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

第七十一条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一)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定性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第五十二条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

(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定性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加强食品检验工作,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落实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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