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案例评析(第八辑)
行政处罚案例分析

行政处罚案例分析第一篇:行政处罚案例分析行政处罚案例分析:一、马某开了一家饺子店,王某声称自己吃了从马某处够买的饺子后,事物中毒得了急性肠胃炎,要求马某赔偿损失未果,遂向某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举报,办案人员叶某接到举报后,独自一人来到马某饺子店,二话不说即对马某开出了由某区卫生行政部门制发的罚款100元的收款收据.马某辩解说:“本店销售的是百年老字号水饺,你凭什么罚款?”叶某教训说:“你卖的饺子造成其他人中毒,你还敢抵赖?”于是立即将罚款增加到200元.马某拒绝罚款,叶某威胁到:“等着瞧,不想开店了?”马某怕事,只好缴纳罚款200元.叶某将罚款往口袋一装就走人了." 请问:本案中叶某对马某施行了行政处罚存在哪些违法情形?请指出并说明理由。
第二篇:行政处罚案例分析一、行政处罚法单选题试题1、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A、不予B、减轻C、应予2、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A、责令停产停业B、行政拘留C、没收10000元以上财物3、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可以由()设定。
A、法律B、司法解释C、部委规章D、地方性法规4、()属于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
A、收容教育B、强制戒毒C、拘役D、行政拘留5、()不属于行政处罚的种类之一。
A、没收违法所得B、责令停产停业C、罚金D、罚款6、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该行政处罚行为的后果的法律责任应该由()承担。
A、委托行政机关B、受委托的组织C、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的组织共同D、委托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7、下列选项中,效力最高的为()A、法律B、行政性法规C、部委规章D、地方性法规8、违法行为在()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A、六个月B、一年C、二年D、三年9、()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A、不满十四周岁B、不满十六周岁C、不满十八周岁D、不满二十周岁10、()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发表时间:2006-12-4 22:12:00 阅读次数:2925行政法案例分析题案例1 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某市原有甲、乙、丙、丁四家定点屠宰场,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屠宰许可证等证照齐全。
1997年国务院发布《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该市政府根据其中确认并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的规定发出通告,确定只给甲发放定点标志牌。
据此,市工商局将乙、丙丁三家屠宰场营业执照吊销,卫生局也将卫生许可证吊销。
乙、丙、丁三家屠宰场对此不服,找到市政府,市政府称通告属于抽象行政行为,需遵守执行。
三家屠宰场遂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1)市政府的通告属于何种类型的行政行为?理由是什么?(2)谁是此案的被告?理由何在?(3)此案乙、丙、丁是否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理由是什么?(4)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属于何种性质的行为,工商局、卫生局能否据此吊销乙、丙的执照许可证?[正确答案](1)市政府的通告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本案中市政府发布的通告,明确确定只给甲发放定点标志牌,而该市原仅有甲、乙、丙、丁四家定点屠宰场,这就意味着剥夺了乙、丙、丁三家屠宰场的屠宰资格。
可见,该通告是针对定点屠宰这一特定的事和甲、乙、丙、丁这一特定的人作出的,侵害了乙、丙、丁三家屠宰场的公平竞争权,属于典型的具体行政行为。
(2)市政府、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均可成为本案的被告。
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第(一)项可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对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诉讼,由于市政府的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且直接侵犯了乙、丙、丁的利益,故乙、丙、丁均可依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以市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依《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款第(一)项规定,乙、丙、丁可以市工商局、市卫生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3)乙、丙、丁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理由如上题所述。
(4)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是行政许可行为,具体而言是属于资格许可行为,即赋予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的资格的许可。
行政法律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某化工企业(以下简称“化工企业”)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化工产品的生产与销售。
近年来,该企业为追求经济效益,忽视环保要求,多次违法排放污染物,对周边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
当地居民对此反映强烈,要求政府部门予以查处。
2018年5月,某市环保局接到群众举报,经调查核实,发现化工企业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 未按环评要求进行“三同时”验收,擅自投入生产;2. 违反排污许可证规定,超标排放废气;3. 违反环保法律法规,未按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
二、案件处理过程1. 调查取证某市环保局接到举报后,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对化工企业进行调查。
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查看了企业环评文件、排污许可证、生产记录等相关资料,并现场检查了企业的生产设施和排污情况。
2. 责令改正根据调查结果,某市环保局认为化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于是,环保局依法责令化工企业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改正。
3. 行政处罚化工企业接到责令改正通知后,虽表示愿意改正,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于是,某市环保局依法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
具体如下:(1)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某市环保局对化工企业罚款人民币30万元。
(2)停产整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某市环保局要求化工企业停产整治,停产整治期限为6个月。
4. 复查验收停产整治期满后,某市环保局对化工企业进行了复查验收。
经检查,化工企业已按要求完成了整改,各项污染物排放指标均达到国家标准。
于是,某市环保局决定解除对其的停产整治措施。
三、案例分析1. 案件性质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行政违法行为案件,化工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
2. 案件特点(1)违法行为严重:化工企业多次违法排放污染物,对周边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损害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处罚案件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在我国,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行政处罚作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日益受到重视。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行政处罚案件为例,对其法律依据、程序及实体处理进行分析。
二、案件概述某市某区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某食品店销售的食品存在过期问题。
经调查核实,该食品店确实存在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市场监管局对该食品店作出了罚款5000元、责令停业整顿15天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法律依据分析1.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公开、公正、公平,并依法送达当事人。
四、程序分析1. 调查取证监管局接到举报后,立即对案件进行了调查。
通过现场检查、询问当事人、查阅相关资料等方式,收集了充足的证据。
2. 告知程序监管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告知了违法事实、证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3. 听证程序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听证。
本案中,当事人未提出听证申请。
4. 行政处罚决定监管局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作出了罚款5000元、责令停业整顿15天的行政处罚决定。
五、实体处理分析1. 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依法受到罚款处罚。
行政案件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某市环保局在例行环境监测中发现,某化工企业排放的废气中二氧化硫含量严重超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某市环保局对某化工企业进行了调查,并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
二、案情分析1. 违法事实某化工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对废气进行处理,导致二氧化硫排放量超过标准,对周边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
经环保局调查,某化工企业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未按照国家规定对废气进行处理,导致二氧化硫排放量超过标准;(2)未按照国家规定安装和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3)未按照国家规定建立环境管理制度,对污染物的排放进行监测和记录。
2. 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某化工企业的行为构成了环境污染违法行为。
某市环保局依法对某化工企业作出了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某化工企业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对某化工企业处以罚款人民币20万元;(3)要求某化工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废气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4)对某化工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并要求其作出深刻反省。
3. 争议焦点本案中,某化工企业对环保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主要争议焦点在于:(1)某化工企业认为,其已按照国家规定安装了废气处理设施,但由于设备故障导致排放超标,不应承担全部责任;(2)某化工企业认为,环保局对其作出的罚款数额过高,请求降低罚款金额。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第二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污染物排放,对污染物进行治理,并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2)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行政执法典型案例评析

行政执法典型案例评析行政执法典型案例评析1. 前言本文旨在通过对行政执法典型案例的评析,总结出一些经验教训,为行政执法工作提供参考。
本文将从案件背景、法律规定、执法过程、争议焦点、执法结果等方面展开分析。
2. 案例1:违规建筑拆除案例分析2.1 案件背景:描述违规建筑存在的问题,拆除的原因以及相关的背景信息。
2.2 法律规定:相关建筑法律法规,并对关键条款进行解释。
2.3 执法过程:详细介绍执法部门的行动过程,包括查处、执法依据、询问、勘查等环节。
2.4 争议焦点:分析案件中引发的争议焦点,如拆除程序是否合法、赔偿标准是否公正等。
2.5 执法结果:说明拆除行动的结果,并评估对相关当事人的影响。
3. 案例2:食品安全违法处理案例分析3.1 案件背景:描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情况,包括违法行为的性质、规模和后果等。
3.2 法律规定:介绍相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并对关键条款进行解析。
3.3 执法过程:详细描述执法部门的执法行为,包括检查、取证、处罚等环节。
3.4 争议焦点:分析案件中产生的争议焦点,如处罚力度是否过轻、违法行为是否属实等。
3.5 执法结果:总结处罚结果,并对执法结果的合理性进行评价。
4. 案例3:环境污染治理案例分析4.1 案件背景:阐述环境污染问题的具体情况,涉及的污染源、污染物及其对环境和人体的影响。
4.2 法律规定:介绍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并解读关键条款。
4.3 执法过程:详细描述执法部门的行动过程,包括检测、取证、勘察等环节。
4.4 争议焦点:分析案件中的争议焦点,比如责任划分、处理方式是否恰当等。
4.5 执法结果:总结治理效果并评估对环境的影响。
5. 案例4:劳动纠纷处理案例分析5.1 案件背景:描述劳动纠纷的起因、纠纷双方的主张以及纠纷的性质。
5.2 法律规定:罗列相关劳动法律法规,并对关键条款进行解释。
5.3 执法过程:具体描述劳动争议处理的程序,包括调解、仲裁、诉讼等环节。
行政法案例分析

Word文档可进行编辑行政法案例分析案情:某区工商局干部任某下班路经集贸市场,从个体摊贩汪某处买了1箱苹果,回到家中发觉有几个苹果是烂得.则返回市场寻到汪某要求换,汪某以苹果是落价出售为由不给换,两个人吵了起来.这时,任某向汪某表明自己是工商局干部,假如不给换,以后就不想再在此卖东西,汪某对任某得话未加理睬,仍然大吵.任某恼怒,上前与汪某撕打起来.汪某用拳猛击任某得头部、脸部,致使任某腮颊明显青肿,嘴角流血.此事件被闻讯赶来得公安人员制止.事后经医院诊断,任某属轻微脑震荡.对此事件,区公安局认为,汪某属于阻碍执行公务得违法行为,依照《治安治理处罚条例》第19条得规定,作出拘留10天得处罚决定,并责令汪某赔偿任某得全部医药费200元.汪某不服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市公安局经查认为,汪某得行为性质属于侵犯他人人身权利,依照《治案治理处罚条例》第22条得规定,仍然处以汪某10天得拘留,赔偿任某200元得医药费.汪某仍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一个典型得行政法案例,案情涉及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差不多行政诉讼法等多部法律内容,现结合有关法律条文以及有关法理,进行如下分析:一,关于区公安局得行政处罚行为是否适当咨询题得分析.1,关于该纠纷性质得认定,区公安局认为,汪某属于阻碍执行公务得违法行为,由此对汪某进行了处罚,笔者认为对汪某得行为认定为阻碍执行公务得行为这种定性是错误得,推断一个行为是不是执行公务得行为有以下标准:(1)该行为实施者必须是公务员或者是法律、法规授权得组织得正式工作人员,或者是行政机关依法托付得执行公务得人员;(2)该行为实施者必须出于执行公务得动机和目得;(3)该行为必须在行政职权范围内进行,不得超越职权.wCOm单纯以公务人员得行为是否在工作岗位和工作时刻内进行推断是不恰当、不全面得.行政机关执行公务应当遵循法定得方式和程序,应当表明身份,能够通过着装、出示证件或佩带有关值勤标志等方式表明自己得公务身份.在本案中,任某是工商局干部系国家公务人员,但他得买苹果得行为并不属于执行公务得行为,因此汪某对其不满进行殴打并不是对公务行为得阻碍.该纠纷是个典型得民事纠纷,即平等主体任某与汪某因买卖关系发生得民事纠纷,因此区公安局对汪某行为定性为阻碍公务得行为并依据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是错误得.2从案情得知,关于任某和王某得民事纠纷,区公安局直截了当依照《治安治理处罚条例》第19条得规定,作出拘留10天得处罚决定,并责令汪某赔偿任某得全部医药费200元.笔者认为这种行为虽不失合法性,因为调解怎么说不是处罚得必经程序,但从常理上来讲,该纠纷属于民事纠纷,依照民法中得自愿协商原则,先关于他们俩得纠纷进行调解处理更为恰当.依照《治安治理处罚条例》第9条规定,公安机关能够调节处理因民间纠纷引起得打架斗殴或者毁损他人财物等情节较轻得违反治安治理案件.本案中,任某与汪某之间因商品买卖发生民事纠纷,他们之间发生了打架斗殴行为,可先由区公安局进行调节,经区公安局得调节,汪某与任某之间若达成了协议,比如达成了汪某对任某支付医疗费,赔偿道歉得协议,区公安局能够不对汪某进行处罚;经区公安局调节,汪某与任某之间未达成协议,或者他们达成了协议,然而当事人双方不履行调节协议得,去公安局应当依法对汪某进行处罚,并告知任某能够就民事争议提起民事诉讼.二.关于汪某不服区公安局得处罚得救济咨询题.本案中,区公安局认为,汪某属于阻碍执行公务得违法行为,依照《治安治理处罚条例》第19条得规定,作出拘留10天得处罚决定,并责令汪某赔偿任某得全部医药费200元.汪某对那个处罚不服.由于行政处罚是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且该案件是复议选择案件,即当事人能够先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得,再向法院提起诉讼,也能够直截了当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这是对汪某来讲,有两种救济措施,一.依法提起行政复议.二直截了当提起行政诉讼.1.依法提起行政复议.⑴行政复议当事人.汪某能够依法提起行政复议,在那个行政复议法律关系中,复议申请人是汪某,若汪某死亡,则他得近亲素能够取得申请资格;因为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是做出被申请复议得具体行政行为得行政机关,做出处罚得行政机关是区公安局,因此复议被申请人是区公安局;复议机关假如没有例外情况是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得上一级机关,因此本案中复议机关是区公安局得上一级机关即市公安局.本案中存在行政复议第三人,因为汪某与该行政处罚存在利害关系,因此应列汪某为行政复议第三人.⑵行政复议得申请与受理.汪某应该在明白具体处罚之日起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常理由耽搁得时刻,不计入复议期间.区公安局应当在受到汪某得行政复议申请后5日内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受理,对不符合受理条件得,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关于不属于本机关受理得,告知汪某向有关得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若不数往常两种情形得,自市公安局得负责处理行政复议得办事机构收到汪某得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复议申请材料不全或者表述不清晰得,办事机构应该书面通知汪某补正,汪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得,视为汪某放弃行政复议申请;汪某按照补正通知得要求补正得,复议申请仍自办事机构收到之日起受理.⑶行政复议得审理.行政复议原则上采纳书面审理方式,即市公安局依照书面材料查清案件事实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当事人以书面像是提出自己得申请意见和答辩意见,以书面形式提交和运用证据;汪某提出或者市公安局得负责处理行政复议得机构认为有必要得时候,能够采取书面审理以外得方式,即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甚至能够实地得调查核实证据,能够听取汪某、区公安局以及任某得意见,甚至能够采取听证得方式审理.在市公安局得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汪某讲明理由,同时经市公安局内负责行政复议得办事机构得同意,汪某能够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撤回后汪某禁止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该在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若情况复杂,不能在60内做行政复议决定,经市公安局得负责人批准,并告知汪某和区公安局,能够延长至90日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⑷行政复议得结案,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得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得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得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晰,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得,决定维持;(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得,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得,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得,能够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要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得;2.适用依据错误得;3.违反法定程序得;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得;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得.该案中市公安局经查认为,汪某得行为性质属于侵犯他人人身权利,依照《治案治理处罚条例》第22条得规定,仍然处以汪某10天得拘留,赔偿任某200元得医药费.⑸复议期间原则上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得执行,因此汪某假如向市公安局提起行政复议,在复议期间,区公安局仍然能够对汪某执行行政拘留和罚款得决定. 2直截了当提起行政诉讼.汪某也可不经复议直截了当提起行政诉讼.⑴该案行政诉讼得管辖.在地域管辖方面,该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为区公安局对汪某得行政拘留决定,直截了当限制原告人身自由,属于限制人身自由得案件,不仅能够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也能够由原告所在地得人民法院管辖.在级不管辖方面,该案不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得第一审案件,因此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因此该案若汪某直截了当提出行政诉讼,则由汪某所在地或者区公安局所在地得基层人民法院管辖.⑵行政诉讼当事人.行政诉讼原告必须是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得人,汪某认为他得合法权益受到了区公安局得行政处罚行为得侵害,因此在该案中原告为汪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截了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得行政机关是被告,在该案中,行政诉讼被告是区公安局.“同提起诉讼得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得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任某是治安违法行为得被害人,公安机关能否公正地处理汪某得违法行为,直截了当涉及到其合法权益能否得到爱护,人民法院对案件得判决结果也就直截了当妨碍其权利义务.因此,任某与被诉得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能够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⑶行政诉讼得起诉和受理.该案中,汪某应该在明白作出行政处罚之日3个月内,向法院起诉,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别情况耽搁法定期间得,在障碍消除后得10日内,能够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由于不属于汪某自身得缘故超过起诉期限得,被耽搁得时刻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若汪某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起诉讼,被限制人身自由得时刻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人民法院受到起诉状后,应当进行审查,审查处理得期限为7日,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或者做出裁定不予受理.⑷行政诉讼审理中得特别制度.法院对该案件得审理期限为3个月,从立案之日起计算,其中鉴定、处理管辖争议或者意义以及中止诉讼得时刻不计算在审限内.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点性法规魏依据.地点性法规使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得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审理民族自治地点得行政案件,并以该民族自治地点得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在该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汪某申请撤诉,或者区公安局改变其所作得行政处罚决定,汪某同意并申请撤诉得,是否同意,由人民法院裁定.⑸行政诉讼裁判.人民法院通过审理,依照不同情况,分不作出以下判决:(一)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得,判决维持.(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得,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能够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要紧证据不足得;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得;3、违反法定程序得;4、超越职权得;5、槛用职权得.(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得,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四)行政处罚显失公正得,能够判决变更.⑹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得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得,停止具体行政朽为得执行:(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得;(二)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得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得损失,同时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得;(三)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得.因此本案中,诉讼期间原则上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得执行,即区公安局能够对汪某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决定,如有例外除外.三、关于汪某不服市公安局复议决定得诉讼救济在该案中,汪某不服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市公安局经查认为,汪某得行为性质属于侵犯他人人身权利,依照《治案治理处罚条例》第22条得规定,仍然处以汪某10天得拘留,赔偿任某200元得医药费.汪某仍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如今是经复议得案件,而不是直截了当起诉得案件,因此在非常多方面与直截了当起诉不同.⑴在管辖法院方面.经复议得案件,复议机关部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得,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香味得行政机关所在地得人民法院管辖;复议机关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得,能够由复议机关所在地得人民法院管辖,也能够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得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政行为所认定得要紧事实和证据得,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得规范依据,又对定性产生妨碍,复议决定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得,都能够认定为复议改变原行为,在该案中,市公安局得复议决定尽管在处罚结果上同区公安局一样,但对汪某违法行为得性质认定上作了改变,同时在适用《治安治理处罚条例》得条款上不同,因此市公安局得复议决定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且这一案件依照《行政诉讼法》第13条得规定,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区公安局和市公安局所在地得基层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⑵在行政诉讼被告人得认定方面.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截了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得,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得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得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得,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得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得,复议机关是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个体行政行为得,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得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由法律、法规授权得组织所作得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行政机关托付得组织所作得具体行政行为,托付得行政机关是被告.本案复议机关市公安局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因此被告应是市公安局.⑶在起诉得时刻条件方面.若直截了当起诉,则起诉期限为3个月,自明白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在此案中,由于市公安局复议过,起诉期限为15日,法律另有规定得除外.。
行政处罚典型案例解析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11)
江海公司无证安装起重机、伪造质量 证明文件案
• 2012年8月28日,某市质监局稽查支队接到特设处案件交办单,称 江海公司在中石化河西分公司安装的QZ5-28.5A7型桥式起重机涉 嫌未经监督检验,相关的验收检验报告、监督检验证书系伪造。 • 9月3日,执法人员对中石化河西分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在该 公司2#延迟焦化车间内装有一台QZ5-28.5A7型桥式起重机,在起 重机操作室内粘贴有设备铭牌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标志上 有“注册代码、使用编号、 维保单位、维保电话、检验单位和检 验人员及下次检验日期”。执法人员现场查阅了该台起重机的 《安全技术档案》资料,其中的《桥(门)式起重机验收检验报 告》、《特种设备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特种设备登 记卡》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上分别加盖有“市特种设备安全 监督检验研究院监督检验专用章”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 备安全监察行政许可专用章”,执法人员依法提取了上述证据资 料。9月5日,执法人员对江海公司进行检查,并对总经理王强进 行调查询问。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11)
雪地靴以假充真案
• 2010年4月,某市质监局根据群众举报,在某鞋业公司 查获标有“UGG Australia”的雪地靴7种规格8738双, 货值约31万余元。执法人员依法对涉嫌假冒的产品予 以查封,并抽样取证。经查,“UGG Australia”属于美 国一公司所有,未在中国注册;“UGG”已在中国注册。 在办案过程中,无法联系到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报告。 经检测,6种规格的雪地靴材质为牛皮剖层绒面革,一 种为羊毛毛革一体。而其标识和英文说明书都表明: 澳大利亚UGG品牌,羊皮毛一体。2010年8月,质监局 曾经将案件移送公安部门,后被退回。对案件处理, 有四种意见:1、涉嫌商标侵权,移交工商;2、无法 作出鉴定,关键证据不足,不能处罚。3、定性以次充 好。4、定性以假充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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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陈某某(张店某酒店)生产经营过程中不符合卫生要求案【承办人】淄博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局
【点评人】淄博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局杨金妹
【案情简介】2006年11月17日上午,淄博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员在对陈某某经营的张店某酒店日常卫生监督检查中发现,餐具消毒间内餐具消毒设施不健全,餐具供顾客使用前未消毒,餐具保洁柜不密封。
检查人员对上述情况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和询问笔录,并让该酒店负责人陈某某确认后签字,遂予以立案。
案件调查终结后,案件承办人认为陈某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一条,对陈某某予以警告、罚款人民币1000元,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经合议、听证维持了承办人员的建议。
2007年1月22日,淄博市卫生局于2007年1月22日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2月5日当事人自觉履行了处罚决定。
【点评】一、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
该案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五)项。
其违法事实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的《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明,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而对该案进行的受理、立案、调查取证、合议、听证告知、听证到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程序较为规范。
二、本案存在的不足之处
(一)、文书制作不完整。
1、本案卷内无书面听证申请;
2、存档的公开听证公告未加盖公章;
3、听证意见书上听证人员签名不全。
(二)、文书书写的内容不准确
1、通过其营业执照可知,被检查人是个体工商户,因此“张店某酒店”是个体工商户陈某某的字号。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规定,个体工商户在民事诉讼中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参加诉讼活动。
这就规定了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仅作为业主对外的一种称谓,字号不是当事人。
在行政处罚中,对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
主为行政管理相对人,有字号的在法律文书上附注登记字号。
因此本案中案发单位(人)、被检查人、当事人都用的是其字号,是不恰当的,应为陈某某(张店某酒店的业主)
2、案件受理记录、立案报告、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结案报告、现场检查笔录中的案发单位(当事人、被检查人、)一栏中除应写为“陈某某(张店某酒店)外,未写明地址、经营者、性别、年龄、民族、职务、联系电话。
有的写了,但不够完整。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的承办机构本案为“淄博市卫生局”,应写具体的机构(某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局某科)。
3、案卷中“检查地点,询问地点、送达地点、案发地点、听证地点”为“张店某酒店一楼食品制作间(餐厅)、某市卫生局二楼会议室”应写被检查现场所在地的地址,还包括被检查现场的具体位置,本案中的现场检查笔录只写了检查现场的具体位置,应写为“张店区×路×号张店某酒店一楼食品制作间内(餐厅)、某区×路×号、”某市卫生局二楼会议室”。
4、被检查人的营业执照的复印件上被检查人应签上“与原件相同”并签上签字人姓名。
5、现场检查笔录中的记录要准确、具体,不能笼统、抽象。
本笔录中记录,“餐具使用前,未经消毒,洗消间内消毒设施不健全,餐具保洁柜不密封”。
我认为以上描述笼统、抽象,应实事求是地描述具体位置,有多少餐具,怎样的状态下供顾客使用,这个过程说明未消毒。
清洗消毒间内应具体描述现状,其内有什么设施,有无消毒设备及消毒剂等。
餐具保洁柜不密封是怎样不密封,是没有门,还是有门不能关闭,还是保洁柜有缝隙。
6、案件受理记录、立案报告的案情摘要应包括法案时间、发案地点、重要证据及造成的危害及影响。
本案卷中未写明案发时间。
7、询问笔录:被询问人主要包括被询问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身份证编号、工作单位、职务、住址、以及与被调查对象的关系。
本案卷只写了姓名、性别、职务、身份证编号、住址。
告知内容前应写“告知”二字,本案未写。
【案由】山东省淄博某中学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不符合卫生要求案
【承办人】淄博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局
【点评人】淄博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局胡晓霞
【案情简介】2007年5月30日上午,淄博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局在对山东省淄博某中学南校区学生食堂进行日常卫生监督检查中发现:该校食堂烹调间配料操作台上的切菜墩下面有大约50个活蛆,主食仓库与外界相通的门无挡鼠板,东北角货架下有大量鼠粪。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录像、现场照片为证。
淄博市卫生局立即进行立案调查处理。
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当事人拟作出: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予以警告;3、处以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合议维持了承办人员的建议。
于2007年7月5日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未提出异议,放弃陈述和申辩。
淄博市卫生局于2007年7月19日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于2007年7月19日自觉履行了淄博市卫生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2007年8月8日结案。
【点评】本案来源于经常性卫生监督检查,属于当事人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不符合卫生要求,案情相对简单明了。
总体来看,本案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引用法律条文准确,程序合法。
但本案也
略有不足之处,主要体现在文书制作方面,行政处罚裁量是否得当方面,现进行探讨,仅供参考:
一、文书制作方面:
1、现场检查笔录制作方面存在的问题:(1)被检查人一栏填写不当,根据法人证书和卫生许可证看出,此处应填写淄博市某中学而不应是淄博市某中学南校区。
(2)检查地点填写不当:此处应填写淄川区般阳路66号淄博市某中学学校食堂而不是只简单地写般阳路66号学校食堂。
(3)现场检查笔录开始部分应写明监督员执法证件号及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等事项而此处未标注。
(4)笔录第二条中写有主食仓库无挡鼠板而未明确标注那个位置,应写明主食仓库与外界相通的门无挡鼠板。
2、送达回执制作方面存在的问题:送达文书名称及文号一栏应当既填写文书名称又填写文号,而本文书只填写了文号“淄卫食罚字[2007]2017号”而未填写文书名称即“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缺项。
二、行政处罚裁量是否得当方面存在的问题:淄博市卫生局2007年5月出台的《淄博市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对食品卫生法的具体条款做出了具体细化标准。
其中有关条款是这样规定的: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其细化的具体处罚标准为: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不符合卫生要求,并且是初次违反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不符合卫生要求,经责令
改正后而未改正的,每违反本法第八条之一项,处以二千元的罚款,但最高罚款不超过五千元;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本案当事人若为初次违反,则应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若经责令改正后而未改正的,再按照每违反本法第八条之一项,处以二千元的罚款,但最高罚款不超过五千元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