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典型案例评析
海事行政执法典型案例评析

海事行政执法典型案例评析新闻报道:海事行政执法典型案例评析近年来,海事行政执法工作在我国海洋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了进一步提高海事行政执法的效能和准确性,我们对一些典型案例进行了评析,以期从中总结经验并优化执法流程。
案例一:非法捕捞事件某渔船在禁渔期间非法捕捞海产品,违反了相关海洋渔业法规。
海事行政执法部门接到举报后立即开展调查并成功查获该渔船。
经过调查取证并依法进行处罚,该渔船被罚款并暂扣。
通过这一案例,我们看到了执法部门依法严肃执法的决心和行动,对非法捕捞行为起到了有力震慑作用。
案例二:海区污染事件一艘船只在海上散发大量废弃物,严重污染了周边海域。
海事行政执法部门接到报警后立即派遣执法人员前往现场进行调查,并依法采取了措施进行清理和处理。
通过对这一案例的评析,我们看到了执法人员的高效率和专业能力,他们的行动保护了海洋生态环境,维护了海洋生物的生存环境。
案例三:船舶碰撞事故两艘船只在海上发生碰撞事故,导致船舶受损甚至人员伤亡。
海事行政执法部门迅速组织力量开展救援和调查工作,并依法追究责任。
通过这一案例,我们看到了执法人员的救援能力和专业素养,他们的行动保障了船舶安全和人员生命安全。
案例四:港口管理问题某港口存在安全管理漏洞,导致多起货物丢失和人员伤亡的事件发生。
海事行政执法部门迅速介入,并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和整改工作。
通过这一案例,我们看到了执法部门对于港口管理的重视,他们的行动为港口安全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综上所述,通过对海事行政执法典型案例的评析,我们看到了海事行政执法部门在维护海洋安全、保护生态环境、维护船舶安全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同时,我们也看到了执法部门在法律运用、调查取证、救援处置等方面的专业能力和高效率。
希望通过这些典型案例的评析,我们可以不断完善海事行政执法工作,提高执法效能,保障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行政执法典型案例评析

行政执法典型案例评析行政执法是政府行使行政权力,对违法行为进行制裁和规范的过程。
典型案例评析是指对一系列具有代表性的案例进行分析和评价,从中总结经验、查找问题,为提高行政执法质量和效果提供借鉴和指导。
以下是一些典型的行政执法案例,对其进行评析,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和意见。
案例一:企业违法排污问题企业长期以来违法排污,导致周边环境受到很大损害。
相关环保部门多次约谈企业,但企业仍然没有采取有效措施改善排污情况。
环保部门决定对企业进行强制取缔,企业提起行政诉讼。
评析:该案例体现了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的特点和问题。
首先,在企业违法排污长期存在的情况下,环保部门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制止和处罚,导致环境损害加剧。
其次,对于强制取缔企业的决定,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进一步审查。
最后,企业提起行政诉讼,也反映了其对行政执法程序和结果的不满。
针对该案例,建议环保部门应加强对排污企业的日常监督和检查,及时采取措施制止违法行为。
在作出强制取缔决定前,应充分听取企业申辩意见,并确保决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同时,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注重行政法定程序的严格执行,避免程序违法问题。
案例二:城市管理部门处罚无证经营小摊贩问题城市的城市管理部门对无证经营的小摊贩进行处罚,没收了一些小摊贩的货物,并强制罚款。
小摊贩认为处罚不公平,上访要求申诉。
评析:该案例体现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特点和问题。
首先,城市管理部门对无证经营的小摊贩进行处罚是合理的,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但在处罚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申辩和解释,确保处罚决定公正合法。
其次,强制罚款前应提醒和告知小摊贩缴纳罚款的方式和期限,避免给小摊贩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最后,小摊贩上访要求申诉,反映了他们对处罚决定的不满和对行政执法过程的质疑。
针对该案例,建议城市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无证经营的小摊贩的监管和管理,及时采取行政处罚措施。
在处罚过程中,应注重听取当事人的申辩和解释,确保处罚决定公正合法。
行政案件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某市环保局在例行环境监测中发现,某化工企业排放的废气中二氧化硫含量严重超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某市环保局对某化工企业进行了调查,并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
二、案情分析1. 违法事实某化工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对废气进行处理,导致二氧化硫排放量超过标准,对周边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
经环保局调查,某化工企业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未按照国家规定对废气进行处理,导致二氧化硫排放量超过标准;(2)未按照国家规定安装和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3)未按照国家规定建立环境管理制度,对污染物的排放进行监测和记录。
2. 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某化工企业的行为构成了环境污染违法行为。
某市环保局依法对某化工企业作出了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某化工企业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对某化工企业处以罚款人民币20万元;(3)要求某化工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废气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4)对某化工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并要求其作出深刻反省。
3. 争议焦点本案中,某化工企业对环保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主要争议焦点在于:(1)某化工企业认为,其已按照国家规定安装了废气处理设施,但由于设备故障导致排放超标,不应承担全部责任;(2)某化工企业认为,环保局对其作出的罚款数额过高,请求降低罚款金额。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第二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污染物排放,对污染物进行治理,并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2)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典型案例评析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典型案例评析案例一:违法停车行为的执法分析背景信息•执法部门:交通管理部门•时间地点:2018年,某市中心商业区•案例描述:在某市中心商业区,一辆私家车长时间停放在禁停区,阻碍了道路交通,引发了一系列问题。
案例分析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该车长时间停放在禁停区。
•阻碍了车辆和行人通行,影响了交通秩序和市容形象。
•提高了道路交通事故的风险。
执法部门的处罚依据•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禁止在禁停区停放车辆。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违反禁停区停车规定的,交通管理部门有权对其进行处罚。
处罚决定的进一步分析•罚款金额: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该违法行为需要处以罚款500元的处罚。
•扣分情况: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该违法行为需要扣除3分。
执法效果和社会影响评价•效果评价:通过对该违法停车行为的及时处理,有效恢复了道路交通秩序,减少了交通拥堵问题。
•社会影响评价:适时执法,严格处罚违法行为,提高了市民的道路安全意识和规则遵守程度。
案例二:超载车辆的处罚与整改背景信息•执法部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时间地点:2020年,某高速公路•案例描述:在某高速公路上,一辆货车超载30%,违反了相关规定。
案例分析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超载行为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超限运输行为的处罚规定》。
•超载车辆可能导致车辆损坏、道路损坏、交通事故等问题,严重影响交通安全。
执法部门的处罚依据•根据《道路运输车辆超限运输行为的处罚规定》,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有权对超载车辆进行执法处罚。
处罚决定的进一步分析•罚款金额: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超载车辆需要处以罚款10000元的处罚。
•暂扣车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超载车辆需要暂扣车辆,并要求整改后才能解除暂扣。
整改情况和效果评估•整改要求:执法部门要求车主整改超载问题,并提供整改凭证。
•效果评估:通过整改要求,提高了车主的规范意识,并减少了超载车辆的数量。
行政执法典型案例评析

行政执法典型案例评析行政执法典型案例评析1. 前言本文旨在通过对行政执法典型案例的评析,总结出一些经验教训,为行政执法工作提供参考。
本文将从案件背景、法律规定、执法过程、争议焦点、执法结果等方面展开分析。
2. 案例1:违规建造拆除案例分析2.1 案件背景:描述违规建造存在的问题,拆除的原因以及相关的背景信息。
2.2 法律规定:相关建造法律法规,并对关键条款进行解释。
2.3 执法过程:详细介绍执法部门的行动过程,包括查处、执法依据、问询、勘查等环节。
2.4 争议焦点:分析案件中引起的争议焦点,如拆除程序是否合法、赔偿标准是否公正等。
2.5 执法结果:说明拆除行动的结果,并评估对相关当事人的影响。
3. 案例2:食品安全违法处理案例分析3.1 案件背景:描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情况,包括违法行为的性质、规模和后果等。
3.2 法律规定:介绍相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并对关键条款进行解析。
3.3 执法过程:详细描述执法部门的执法行为,包括检查、取证、处罚等环节。
3.4 争议焦点:分析案件中产生的争议焦点,如处罚力度是否过轻、违法行为是否属实等。
3.5 执法结果:总结处罚结果,并对执法结果的合理性进行评价。
4. 案例3:环境污染管理案例分析4.1 案件背景:阐述环境污染问题的具体情况,涉及的污染源、污染物及其对环境和人体的影响。
4.2 法律规定:介绍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并解读关键条款。
4.3 执法过程:详细描述执法部门的行动过程,包括检测、取证、勘察等环节。
4.4 争议焦点:分析案件中的争议焦点,比如责任划分、处理方式是否恰当等。
4.5 执法结果:总结管理效果并评估对环境的影响。
5. 案例4:劳动纠纷处理案例分析5.1 案件背景:描述劳动纠纷的起因、纠纷双方的主张以及纠纷的性质。
5.2 法律规定:罗列相关劳动法律法规,并对关键条款进行解释。
5.3 执法过程:具体描述劳动争议处理的程序,包括调解、仲裁、诉讼等环节。
行政执法典型案例评析

行政执法典型案例评析ppt课件

复议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九条规定,城乡规 划主管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本案中, 对当事人的举报,某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仅履行了受理并组织核查职 责,未尽行政处罚法定处理职责,构成了行政不作为。申请人举报事项 属于某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法定职责和管理权限范围,该局接到举报 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某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拖延履行法 定处理职责已构成行政不作为,复议机关遂责令某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局在30日内对建材店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搭建楼梯的行为履 行行政处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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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是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 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 本案中,被申请 人认为申请人未取得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经营液化气的行为,违反了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但该条系对企业从事燃气经营 活动作出的规定,并非对个人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作出规定。而《城 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个人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 的,应当遵守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对此,《浙江省燃气 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瓶装燃气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取 得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同 时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作了相应法律责任的规定。因此被申请人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对申请人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属适用法律错误,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执法典型案例解析 行政执法 沈阳市财政局

行政执法典型案例解析行政执法沈阳市财政局范本一:行政执法典型案例解析一.案例背景本章节详细介绍案例的背景信息,包括时间、地点、当事人等。
二.案件事实本章节对案件事实进行详细描述,包括违法行为的具体内容、行为人的身份等。
三.执法机关介绍本章节介绍执法机关的名称、职责、权力等信息,以及该机关与本案的关系。
四.执法过程本章节详细描述了执法的过程,包括接到举报、调查取证、行政处罚等环节。
五.法律依据本章节了本案中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并对其进行解读和注释。
六.行政处罚决定本章节记录了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以及相关法律依据和理由。
七.案例启示本章节总结了该案例的启示和借鉴意义,为加强行政执法工作提供指导。
八.附件本章节附上与案件相关的附件,如举报材料、证据等。
法律名词及注释:1. 行政执法: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主体进行强制性措施的行为。
2. 违法行为:指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3. 执法机关:指负责行政执法工作的政府部门或单位。
范本二:行政执法沈阳市财政局一.执法机构介绍本章节介绍沈阳市财政局的基本情况,包括机构设置、职责等。
二.执法职能本章节详细描述沈阳市财政局的执法职能,包括行政执法的范围、权限等。
三.执法流程本章节对沈阳市财政局实施行政执法的流程进行细化,包括案件接收、立案、调查取证、行政处罚等环节。
四.典型案例解析本章节分析沈阳市财政局执法工作中的典型案例,对案件事实、执法依据、执法过程等方面进行详细解析。
五.法律依据本章节沈阳市财政局执法工作中常用的法律法规,并对其进行解读和注释。
六.案例启示本章节总结典型案例的启示和借鉴意义,为提升沈阳市财政局行政执法水平提供参考。
七.附件本章节附上与案例解析相关的附件,如案件材料、证据等。
法律名词及注释:1. 行政执法: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主体进行强制性措施的行为。
2. 沈阳市财政局:是沈阳市政府下属的行政机构,负责财政相关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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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申请人当时正驾驶电动三轮车在机动车道行驶,并 无设摊经营的行为。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使用电瓶三轮车作为设摊工具开 展废品回收,属于流动性设摊,属实施违法设摊活动,显然超出《浙江省城 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关于违法设摊的文义范围,于法无据。且 被申请人并无证据证实其已按照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方可作出行政处罚的 法定程序进行处罚,故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当场处罚决定。
评析
一、个体工商户的行政主体资格应认定为个人 首先,个体工商户是法律拟制的自然人商事主体人格。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个体工商户条例》的规定,作为特殊民 事主体的个体工商户在民事法律上之所以不同于自然人,其中一个特 征就是个体工商户既可以是公民个人投资经营,也可以由家庭成员投 资经营,因此,不能将个体工商户视为单位。 其次,个体工商户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中规范 的个人独资企业有所不同,《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个 体工商户申请转变为企业组织形式,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机关和有关 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便利”,由此可见个体工商户不属于企业。 最后,依照现行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能称其为单位的,都必须是 依法成立的具有一定经费和财产,有相对独立性的社会组织,个体工商 户却不具备单位的组织性特点。 因此,针对个体工商户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经营液化气的行为 实施行政处罚时,个体工商户应确定为个人,而不是企业或者单位。
评析
二、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一)《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行政机 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当场处罚)时应当履行的法定程序和保障当事 人的合法权利。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在作出当场处罚决定时未履行 法定程序,这与事实不符。因为《当场处罚决定书》上有申请人签名 确认,且也当场缴纳了罚款,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依法享有的权利,现场 处罚程序合法。 (二)《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五款 规定:“对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五十 元以下的罚款。”对于违法设摊经营行为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后 方可作出行政处罚,被申请人并没有证据证实已对申请人作出过责令 改正的行政行为,仅凭曾向从事回收废品从业人员下发过《再生资源 回收利用规范整治告知书》作为责令改正的执法依据,显然证据不足。
评析
二、对个体工商户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经营液化气实施行政处罚 时的法律适用 被申请人适用《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企业从事瓶装燃气经 营活动之规定对申请人进行处罚,系适用法律错误。申请人系个体工商 户,在实施针对违反燃气经营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时应适用个人的相关 规定。《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瓶装燃气经营实 行许可制度。未取得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瓶装 燃气经营活动”以及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作了相应的法律责任的规定。因 此,对申请人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经营液化气实施行政处罚,应适用 《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以及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评析
在本案行政复议期间,某区行政执法局向XX服饰绣品厂作出了书面 的违建调查情况说明,答复其举报的涉嫌违法建设行为已开展调查,并 将进行下一步的处理。同时,某区行政执法局向行政复议机关答复称, 其已履行了调查职责并书面答复了举报人,至于后续的处置措施,应属 于乡镇职责。 复议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九条规定,城乡 规划主管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本案 中,对当事人的举报,某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仅履行了受理并组织核 查职责,未尽行政处罚法定处理职责,构成了行政不作为。申请人举报 事项属于某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法定职责和管理权限范围,该局接到 举报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某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拖延履 行法定处理职责已构成行政不作为,复议机关遂责令某区城市管理行政 执法局在30日内对建材店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搭建楼梯的行 为履行行政处罚职责。
行政执法典型案例评析
2018.4
案例一 宁波市某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申请人:XX服饰绣品厂 被申请人:宁波市某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13年5月9日,申请人XX服饰绣品厂以快递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 书面材料,举报与其毗邻的建材店存在违法搭建行为并影响其日常通行, 要求依法处置。接到举报后,某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予以立案调查,查 明被举报的建材店用于消防疏散通道使用的西边室外楼梯涉嫌违法。该局 发函规划部门要求对搭建楼梯行为是否合法作出认定意见。规划部门作出 回函,认定建材店搭建该楼梯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属于“无法 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此后,某区城市管理行政执 法局未进一步对该违法建筑作出处理。同年9月13日,XX服饰绣品厂以某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未对其举报的建材店违法建设行为作出行政处罚为 由,向某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责令某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履 行查处违法建筑的法定职责。
案例二 某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案
申请人:陈某 被申请人:某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申请人在未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在某村菜市场对面小巷内设置销售 鸡、鸭活禽的摊点。其现场经营的物品有鸡1筐共8只,鸭2筐共15只;经营 工具有电动三轮车1辆,电子秤1台等物品。被申请人查获申请人的无照经营 行为,并现场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活禽,申请人未按要求改正。后申请人及 其丈夫、婆婆在被申请人实施现场扣押时与执法人员发生争执并阻碍扣押。 执法人员报警后,公安机关出警处置。被申请人于同日对申请人立案调查。 经过法定程序,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1.警告;2.罚款 3.5万元整。另查明,被申请人及其丈夫、婆婆被某市公安局分别处以行政 拘留五日、行政拘留七日、罚款200元的处罚。申请人认为,自产自销无需 营业执照,其不存在无照经营情况,且罚款过重。被申请人则认为,申请人 无证经营违法事实清楚,涉及禽流感防控的违法行为应从重政处罚案
申请人:张某 被申请人: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6年8月4日10时,申请人在县城区收废品,驾驶电瓶三轮车路 经某路口时,被被申请人拦下并以违法设摊为由当场处以五十元罚款 的行政处罚。 申请人认为其未实施路边违法设摊的行为,被申请人认定事实错 误,适用法律错误,且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时未听取申请人的申辩, 未告知违法事实和处罚理由,也属程序违法。 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以电瓶三轮车作为设摊工具,开展废品回 收,虽未固定在一个地点,但申请人的行为属于流动性设摊,也应定 性为实施违法设摊活动。被申请人按照《行政处罚法》和《浙江省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对申请人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
评析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是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 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 本案中,被申 请人认为申请人未取得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经营液化气的行为,违反 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但该条系对企业从事燃气经 营活动作出的规定,并非对个人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作出规定。而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个人从事瓶装燃气经营 活动的,应当遵守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对此,《浙江省 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瓶装燃气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未取得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 动”同时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作了相应法律责任的规定。因此被申请人 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对申请人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属适用法律错误,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该行政处罚决 定。
案例五 杭州市某区人民政府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案
申请人:宋某 被申请人:杭州市某区人民政府 2014年7月31日,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位于某区XX北路XX号内擅自 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行为,作出 《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公告》,并在当地进行了张贴。该公告主要内容 为“宋某:你户在位于XX区XX北路XX号内擅自进行新建、改建、扩建 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新建、改 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属于违法建筑。现责令你户于 2014年8月6日前,对该违法建筑进行自行拆除。对逾期不予拆除的, 区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及杭州市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拆除违法建筑遏制违法建设决定》第五条 规定,对此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实施强制拆除。由此产生的 费用及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你户自行承担。”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 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违反法定程序。
案例三 某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案
申请人:陈某,个体工商户 被申请人:某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16年7月28日,申请人陈某驾驶货车将12瓶50型瓶装液化气销售给某 酒店,被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查获并立案调查。2016年9月21日,被申请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为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 五条规定,并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责令申请人立即 停止经营瓶装液化气行为,并处罚款10万元。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分清个人经营与液化气公司经营的不同主体, 将申请人按照企业的规定认定申请人存在未取得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经营 液化气行为,责令申请人停止经营瓶装液化气的行为并罚款10万元于法无 据。 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行为违反 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根据该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对申 请人作出罚款10万元处罚恰当。
评析
本案违法事实清楚,关键问题在于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 明显不当,是否符合行政合理性原则。《无照经营取缔办法》第十四条规 定,对于无照经营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 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浙江省取缔无照经营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无照经 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 没收无照经营的物品,处以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或者五万元以下的 罚款。 综合本案情节,被申请人无证据证明申请人从事的自产自销活禽交易 系批量规模生产。申请人的销售数量、金额均较小,且被申请人未对诸如 申请人可能存在的占道经营、污染环境等行为进行调查核实,仅凭现有事 实,机械套用上述规定中“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情节,明显不当。 本案在作出处罚决定时机械适用裁量基准,随意提高处罚幅度,但在调查 取证时未全面深入,未兼顾行政处罚的合理性。综合同类案件的量罚基准, 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某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中第1项警告,将 第2项罚款数额变更为1万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