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结算工作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结算管理办法

一、建设工程结算管理办法财建〔2004〕369号。
为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订本办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全文共六章二十九条。
二、建设工程结算管理办法的协商依据第十一条工程价款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应依照下列规定与文件协商处理:(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办法等有关规定;(三)建设项目的合同、补充协议、变更签证和现场签证,以及经发、承包人认可的其他有效文件;(四)其他可依据的材料。
三、建设工程结算管理办法的结算规定是什么第十二条工程预付款结算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对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
计价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的工程,实体性消耗和非实体性消耗部分应在合同中分别约定预付款比例。
(二)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的7天内预付工程款,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应在预付时间到期后10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14天后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并承担违约责任。
(三)预付的工程款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抵扣方式,并在工程进度款中进行抵扣。
(四)凡是没有签订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发包人不得预付工程款,不得以预付款为名转移资金。
工程结算管理办法

工程结算管理办法1.目的加强结算管理,确保结算各环节有序、可控,进而加快资金回笼速度,提高资金利用率,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重庆广仁铁塔制造有限公司的结算管理工作。
3.术语和缩略语(略)4.引用标准5.制度内容5.1结算管理办法5.1.1结算的分类工程结算以铁塔、铁附件和其它构件进行分类结算,招标工程包括铁塔、铁附件工程需根据结算程序办理;自购工程在签定合同时明确合同重量,结算时根据合同重量,发运完成后开票结算。
5.1.2结算原则以图纸为原始依据,找差异,在结算数据有据可查的情况,最大程度实现结算最大化。
5.1.3招标工程的结算5.1.3.1建立工程结算档案,收集生产计划、设计变更资料,并对生产计划进行核对。
5.1.3.2在技术放样部资料准备完成的同时,就塔型呼高的图纸理论重量、塔材增重重量、防松罩、防盗螺栓、螺栓余量、增重明细、增重原因,进行一对应统计,形成结算基础数据。
5.1.3.3编制基础数据过程中,如出现与图纸重量、规格有较大偏差,及时以口头或书面形式报相关领导和相关专职,以便及时与设计院进行沟通。
5.1.3.4根据结算基础数据,过滤有效信息、编制结算书,并确定初步结算重量,结算专职及时就增重事宜与设计院联系,确定解决方式,对明确增加的重量编制工程联系单交设计单位、监理、业主签字。
5.1.3.5落实结算重量后,根据各片区结算要求编制结算书。
5.1.3.6履行结算手续5.1.3.6.1营销部发运调度组开据《发运完成通知单》后,根据各省网公司的签字流程,将结算书交营销部客户经理组办理结算签字手续。
5.1.3.6.2签字手续齐全,具备初步结算条件。
5.1.4零星自购工程的结算:接到发运调度组开据的《发运完成通知单》后,根据已签订的合同,在取得业主单位口头或书面同意后,办理开票结算。
5.2开票管理办法5.2.1材料成品部将完成发运的工程开具销售出库单,将第二联交资产财务部、第三联交营销部。
2023年工程进度款结算管理办法

2023年工程进度款结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规,为规范工程进度款结算管理,保障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促进工程质量和效益的提高,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工程建设项目的进度款结算管理。
第三条进度款是指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根据工程进展情况按约定的比例或阶段,支付给施工单位的款项。
第四条工程进度款结算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各方权益得到合理保障。
第二章进度款支付管理第五条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和合同约定,按照工程量的实际完成情况,及时支付进度款给施工单位。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在工程进展的关键节点、阶段性完成工程量后,向建设单位提交进度款支付申请。
第七条建设单位收到进度款支付申请后,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支付决定。
第八条进度款支付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量实际完成情况的证明材料;(二)进度款支付计算表;(三)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建设单位对进度款支付申请的审核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施工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进展情况和合同约定的比例或阶段,及时支付进度款给施工单位,不得拖欠或擅自停止支付。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进度款支付管理制度,明确支付程序和时限,确保支付及时准确。
第三章进度款结算管理第十二条工程进度款结算应当根据施工合同约定的结算周期进行,并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结算周期,及时向建设单位提交进度款结算申请。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收到进度款结算申请后,按照约定的结算程序进行审核,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结算决定。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审核进度款结算申请时,应确保工程量的实际完成情况和支付申请的一致性,并对施工单位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核实。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及时发放进度款结算款项,并出具进度款结算凭证。
建筑工程结算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结算管理办法一、前言建筑工程结算是指在工程施工结束后,对合同价格进行核算、审核和支付的过程。
为了规范建筑工程结算管理,确保工程款的合理支付,维护工程施工主体和相关方的利益,制定了本建筑工程结算管理办法。
二、结算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建筑工程的结算管理,包括施工单位与业主之间的工程款核算、审核和支付。
三、结算程序1. 工程进度确认在结算前,需确认工程项目的实际完成进度,并与相关方一致。
确认工程进度可以通过现场勘查、图纸核对和工程量计算等方式进行。
2. 工程量计算根据工程项目的完成情况,进行工程量的计算。
工程量计算应准确无误,包括主体工程、安装工程和装饰工程等各项工程量的细化计算。
3. 单价确定在结算前,需确定各项工程量的单价。
单价的确定应符合市场价格和合同约定,合理合法。
4. 结算编制根据工程量计算和单价确定,编制结算书。
结算书应包括工程项目名称、工程量计算、单价确定、支付条件和结算金额等内容。
5. 结算审核结算书经施工单位和业主审核,确保结算书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审核过程中应特别注意核对工程量计算和单价的正确性。
6. 结算支付结算书审核通过后,按照约定的支付条件进行支付。
结算支付应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确保工程款的及时支付。
四、结算管理要求1. 建立结算管理制度各施工单位和业主应建立完善的结算管理制度,明确结算的责任和程序。
制度应包括结算编制、审核和支付等方面的规定。
2. 严格执行合同条款结算管理应依据合同约定进行,严格执行合同条款。
同时,要加强对合同约定的解释和理解,防止合同漏洞带来的风险。
3. 完善资料管理结算所需的资料应完整保存,并定期备份。
资料管理应规范、有序,以便结算的查阅和审查。
4. 加强沟通与协调施工单位和业主之间要加强沟通与协调,及时解决结算中的问题和争议。
遇到问题应通过协商解决,确保结算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结算风险及应对措施1. 工程量错误若工程量计算存在错误,会导致结算金额的不准确。
工程价款结算管理办法

工程价款结算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基本建设资金管理,规范工程价款结算工作程序,加强合同价款结算与支付纪律,明确各部门在合同价款结算支付中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及有关服务委托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第二章工程价款结算支付的依据与方式第三条合同价款结算支付管理的依据有:(1)国家、濮阳市有关工程价款结算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等政策性文件。
(2)合同的约定,包括:结算形式、结算价格的认定、已完工程量的认定、预付款的支付与抵扣、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及支付、违约责任、其他有关工程价款结算的条款等。
第四条除承包合同外,工程价款结算的其他资料为:(一)招投标过程中形成的往来函件、承诺书、澄清函、谈判记录等;(二)经批准实施的施工图设计;(三)设计变更通知、签证、会议记录、会议备忘等有效文件;(四)其他与工程量及合同价款相关的文件和资料。
第五条工程价款支付的方式:(一)工程进度款按合同约定支付,竣工后清算。
(二)工程支付一律采用银行支票转账或汇兑支付,不支付现金。
(三)工程价款支付到合同约定的户名及账号,如收款单位要求改变收款户名、账号,必须出具盖有其法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的书面证明。
第三章工程价款支付的程序第六条工程价款支付的一般程序:(一)承包人申报:由施工单位按合同约定,将支付申请并附本次结算工程量证明材料报项目监理工程师审核;(二)监理人审核:按照监理规划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依据合同约定,对本期完成的合格工程量及其价款进行审核;(三)工程部复核;(四)财务融资部复核;(五)濮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相关部门审核。
第七条施工单位结算申请必须包括已完工程的工程量请单和相关的证明材料。
工程结算管理制度及办法(2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结算管理,确保工程结算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合法性,维护国家利益和建设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及办法。
第二条本制度及办法适用于我单位所有在建工程项目和竣工工程项目的结算工作。
第三条工程结算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结算依据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真实性原则:结算内容必须真实反映工程实际情况。
(三)完整性原则:结算内容应包含工程量清单、设计变更、合同约定、市场价格等所有费用。
(四)及时性原则:结算工作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完成。
(五)公正性原则:结算过程应公正、公平、公开。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成立工程结算领导小组,负责工程结算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工程结算领导小组职责:(一)制定工程结算管理制度及办法。
(二)审批工程结算报告。
(三)监督结算工作进度和质量。
(四)处理结算过程中的争议和纠纷。
第六条工程结算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结算工作,其主要职责:(一)编制工程结算方案。
(二)收集、整理结算所需资料。
(三)编制工程结算报告。
(四)审核、核对结算数据。
(五)提交结算报告。
第三章结算程序第七条工程结算程序分为以下阶段:(一)准备阶段:收集整理工程结算所需资料,包括工程量清单、设计变更、合同约定、市场价格等。
(二)编制阶段:根据收集的资料,编制工程结算方案。
(三)审核阶段:结算办公室对结算方案进行内部审核,确保结算内容的准确性。
(四)核对阶段:结算办公室与施工方、监理方、设计方等进行核对,确保结算数据的真实性。
(五)提交阶段:结算办公室将审核、核对后的结算报告提交给工程结算领导小组审批。
第四章结算依据第八条工程结算依据包括:(一)工程合同:包括施工合同、设计合同、监理合同等。
(二)工程量清单:包括工程量清单编制依据、工程量清单内容等。
(三)设计变更:包括设计变更通知单、设计变更内容等。
公司燃气工程结算管理办法
燃气工程结算管理办法为加强工程结算管理、规范结算流程,进而达到优化工程设计及建设并降低工程施工成本目的,保证工程建设的有序进行,特制定本办法并下发各公司执行,一、本办法适用范围:1、中压管网施工结算;2、庭院管网施工结算;3、户内安装结算;4、门站及加气站建设等涉及的相关结算;5、零星工程签证结算;6、其它结算。
二、工程结算原则上一般适用四川定额(如公司建立了内部定额,须经集团公司审批后再行执行。
)三、工程结算涉及的相关流程1、项目论证审批/设计;2、工程预算上报;原则上:工程须一合同一预算一决算,每一预算须经甲乙双方确认并签订单项合同。
紧急情况下先开工建设的小型工程,也必须在开工后三日内补充进行预算,并补签合同。
个别特殊情况下的零星工程(含抢险),可以进行临时应急安排,但事后也需要补充预算(资金计划获批的必要要求)。
3、单项工程施工;4、工程竣工验收;5、工程量结算及审批;6、结算发票的开具及挂账;7、资金计划的上报及结算支付流程的审批;8、工程进度款支付。
四、结算单上报审批1、工程结算单编制完毕并签字确认后,按流程进行上报审批,具体的流程为:子公司工程部--子公司财务科--子公司生产技术副总经理—子公司总经理—集团公司财务部--集团公司企管部预算员--集团公司企管部经理---集团公司财务部经理--集团公司总经理。
2、结算审批所需提供的附件1)已建某工程平面布置图,其中中压主管网必须在城区总规划平面图中标示,在附图中详细标注管材长度及管件位置,焊接单线图。
2)《工程预决算清单报表》、《户内安装结算汇总表》、《外线工程量结算汇总表》、《竣工资料移交单》、《现场签证单》、《管网土建施工现场验收原始记录》、《管道户内安装验收记录》、《吹扫记录表》、《试压记录表》、《钢管焊接记录》。
3)工程竣工结算报表4)重要工程部位附照片5)其它要求竣工图纸必须与现场实际情况吻合,与结算数量相符、能与预算图纸及预算报表进行对比分析;《管网土建施工现场验收原始记录表》和《管道户内安装验收记录》作为现场的原始数据,应如实进行填写;因各子公司所在地档案管理要求不一样,故《吹扫记录表》、《试压记录表》、《钢管焊接记录》按当地档案管理要求编制表格,不另规定表格样式。
工程项目结算管理办法
工程项目结算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工程项目的结算工作,明确发包方和承包方在结算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和资金安全而制定的管理办法。
以下是一般工程项目结算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1. 明确结算主体:发包方和承包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明确各自的结算主体资格。
发包方负责与承包方进行工程款项的结算,承包方应提供与工程款项相关的有效凭证和资料。
2. 确定结算依据:工程项目的结算应根据合同约定的工程量、工程造价、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等因素进行。
承包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量清单、图纸、规范等资料,提交完整的工程结算资料。
3. 明确结算程序:工程项目的结算应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
一般程序包括:承包方提交工程结算资料、发包方审核工程结算资料、双方协商确定工程款项、签订工程结算书等。
4. 规定结算周期:工程项目的结算周期应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和合同约定进行确定。
一般而言,工程项目的结算周期可分为按阶段结算、按月结算、按季度结算等。
5. 保障结算款项:发包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和周期,及时支付工程款项。
承包方应确保提交的工程结算资料真实、完整、有效,以保障工程款项的顺利支付。
6. 处理结算争议:在工程项目的结算过程中,如双方对工程款项存在争议,应通过协商、调解、仲裁等方式妥善解决。
总之,工程项目结算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工程项目的结算工作,确保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和资金安全。
发包方和承包方在工程项目的结算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合同
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工程项目结算管理办法规定
工程项目结算管理办法规定工程项目结算管理是工程项目管理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它关乎到项目的最终成果和财务结算。
为了规范工程项目结算管理工作,保障各方利益,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显得尤为重要。
一、总则1.工程项目结算应遵循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2.工程项目结算应依据工程项目合同约定,并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结算程序1.工程项目结算程序包括工程量清单编制、工程量审核、工程造价测算、结算资料备案等环节。
2.工程量清单编制应根据实际施工情况严格执行,确保工程量准确无误。
3.工程量审核由专业人员进行,审查工程量清单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4.工程造价测算应综合考虑各项工程量清单、变更费用、支付进度等因素,进行结算金额的计算。
5.结算资料备案应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整理归档,存档完整准确。
三、结算依据1.工程项目结算依据包括工程量清单、变更订单、支付证明、审计报告等相关资料。
2.工程量清单应由施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编制,并经过审核确认。
3.变更订单应经过业主单位和施工单位双方确认后方可执行,影响结算价格的变更应及时调整。
四、结算标准1.工程项目结算标准应按照合同约定执行,不得随意修改。
2.工程项目结算标准应保证工程质量及安全,确保项目顺利完工。
五、结算支付1.工程项目结算支付应按照合同约定和规定程序执行,确保支付款项及时到账。
2.工程结算支付应根据工程进度和实际完成情况逐步支付,不得拖欠支付款项。
六、结算争议及处理1.如在结算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果可寻求第三方机构或专家的意见。
2.如通过协商仍无法解决争议,可依法申请仲裁或诉讼解决。
七、附则1.工程项目结算管理办法规定自实施之日起生效,若遇法律法规变动,以最新规定为准。
2.工程项目结算管理办法规定如有未尽事宜,由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补充规定并公布施行。
工程项目结算管理办法规定对于促进工程项目管理规范化、合理合法进行结算管理具有重要意义,希望各方能够严格按照规定执行,确保工程项目顺利进行并取得良好效果。
工程预结算管理办法
工程预结算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工程项目的预结算管理,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类工程项目的预结算管理工作,包括新建、改建、扩建、修缮等工程项目。
二、工程预结算管理的职责分工(一)预算部门1、负责工程项目预算的编制和审核工作。
2、参与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方案设计,提供造价方面的建议和意见。
3、收集、整理和分析工程造价信息,建立和完善工程造价数据库。
(二)工程部门1、提供工程项目的设计图纸、施工方案和技术要求等相关资料。
2、配合预算部门进行工程项目预算的编制和审核工作。
3、负责工程项目的施工组织和管理,控制工程进度和质量,确保工程项目按照预算执行。
(三)财务部门1、负责工程项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管理,确保资金的合理安排和使用。
2、参与工程项目预算的审核工作,对工程项目的成本费用进行核算和控制。
3、办理工程项目的结算和付款手续,审核工程结算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四)审计部门1、负责工程项目预结算的审计监督工作,确保预结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
2、对工程项目的成本控制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评价,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
三、工程预算的编制(一)编制依据1、工程项目的设计图纸、施工方案和技术要求等相关资料。
2、国家和地方有关工程造价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计价标准。
3、工程造价信息和市场价格行情。
(二)编制内容1、工程项目的分部分项工程预算,包括工程量计算、单价分析和总价计算等。
2、工程项目的措施项目预算,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夜间施工增加费、二次搬运费等。
3、工程项目的其他项目预算,包括暂列金额、暂估价、计日工等。
4、工程项目的规费和税金预算。
(三)编制程序1、预算部门收集和整理工程项目的相关资料,进行现场勘查和调研。
2、根据编制依据和编制内容,采用合适的计价方法和计算规则,编制工程项目预算。
3、预算部门对编制完成的工程项目预算进行内部审核,确保预算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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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结算工作管理办法
1. 目的
为加强XXX公司项目工程结算程序的规范化管理,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责任,及时审定工程结算造价,提高工程结算工作的效率,制定本管理办法。
2. 适用范围
所有工程施工类合同、材料设备类采购合同的结算工作。
3.职责
3.1成本管理部
成本管理部是工程结算工作的主要职能部门,对工程结算的编制审核工作负主要责任,确保其准确性。
3.2工程部
负责审核是否符合申请结算条件,督促施工单位上报工程结算书,并收集完整的结算资料,负责审核确认结算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负责填写《工程结算通知单》
将工程结算资料移交成本管理部复核。
3.3咨询公司
建立完整的设计资料、施工联系单、定价、签证等资料归档,整理及统计有关工程罚款、工程索赔等资料。
编制工程结算初稿,与施工单位对数,根据成本管理部审核情况调整编制工程结算。
4、结算程序:
4.1结算流程:
4.2工程验收分为初步验收、备案验收、移交验收及维保验收四个阶段,各阶段验收条件详见附件一。
4.3结算工作起始点:
4.3.1主体总包和专业分包、精装修、园林绿化工程需满足以下条件方可进入结算流程:①初步验收合格,取得《工程初步验收表》(详见附件一);②初验合格后3个月内(大型公建精装修为5个月内)承包方必须提交结算资料至工程部或项目部审核;③经工程部或项目部审核结算资料完整有效。
4.3.2桩基础工程:桩基础移交总包单位,开挖完成无问题后2个月内施工方提交资料工程部或项目部审核;3个月内工程部或项目部审核完毕送达成本管理部,开始结算审核。
5、工程款支付:
参照具体合同的付款比例约定
6、结算资料
6.1、须按附件所附表格(附件三)清晰指导承包单位提交规范结算资料。
在承包方进场时进行交底。
6.2、关于设计变更、签证资料:
6.2.1责任单位为甲方的签证仅限为用图纸无法表达的内容;
6.2.2签证事件发生后一个月内须及时完善签证资料,不得在结算时补充;
6.2.3涉及到工程费用的工作联系单、设计变更应及时抄送城市公司成本管理部并附上依据及预算,不得在结算时补充。
6.2.4特殊情况须在初验完成后一个月内补充完善,过期不予受理。
6.3、关于竣工图:
6.3.1住宅主体总包、专业分包及精装总包、园林工程如变化不大,无需重新绘制竣工图,可在原施工图的基础上进行调整完善,即按施工图(有设计院出图章)+设计变更+签证+工程联系单的模式进行结算;
6.3.2针对橱柜、浴柜、镜柜、木门淋浴屏等涉及深化设计的项目,按施工前经项目经理及相关人员签字确认的生产(深化)图 +施工平面布置图+设计变更+签证+工程联系单的模式;
6.3.3大型商业、销售中心等精装修工程,因装修变化较大须重新绘制竣工图;
6.3.4绿化工程原则上按施工图(有设计院出图章)+设计变更+签证+工程联系单的模式;当变化较大时可重新绘制竣工图。
以上竣工图模式均须加盖竣工图章,同时工程部或项目部相关人员签字盖章。
7、结算时效性:
7.1、初验合格后工程部或项目部通知承包方提交结算资料(结算通知单详
见附件二),并同时以此(结算通知单上标注的下发日期)为起点记录在案。
承包方提交资料时间、工程部(或项目部)和成本管理部审核资料时间节点、承包方资料补充时间节点、成本管理部审核时间节点均须记录在案。
7.2、主体总包和专业分包、精装修、园林绿化工程初验合格后,工程部或项目部须通知承包方在3个月内(大型公建精装修为5个月内)提交结算资料;
7.3、终验与移交同时进行,如无重大系统性缺陷,移交验收后物业公司或其他使用单位必须完成接收手续,移交手续由工程部(或项目部)和客服中心负责,不得由承包方办理;
7.4、在结算审核过程中若有重大分歧无法与承包方达成共识时,须报告股份公司协同处理;
7.5、我司收到结算资料后须在下表规定的时间内双方确定结算价款,原则上不应超过该表时间:
8、其它: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在建项目未进入移交验收阶段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已进入移交验收尚未完成结算工作的按历史遗留结算工作管理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