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案例分析赵明

合集下载

《安全生产法》经典案例评析(上)[5篇]

《安全生产法》经典案例评析(上)[5篇]

《安全生产法》经典案例评析(上)[5篇]第一篇:《安全生产法》经典案例评析(上)杭州精英在线系列课件马聪浙江财经大学讲师、法学博士今天第一节课先讲四个案例,第一个案例是兰新二线某隧道坍塌事故,第二个案例是昆明新机场支架垮塌事故,第三个案例是炎汝高速八面山隧道爆炸事故,第四个案例是董家山隧道特重大瓦斯爆炸事故。

为什么选举这四个?原因在于这四个据我们现在的发生年代也不是特别久远,大概是2010、2011年、2012年这三年的事故,通过这三个事故可以看到其中有大有小,也分配于不同的领域,从而体现出安全生产的事故的多发性以及领域的广泛性。

一、兰新二线某隧道坍塌事故我们先看第一个是兰新二线某隧道坍塌事故,我们先看事故的经过,是2011年的4月20日清晨,约凌晨4点,兰新铁路第二双线山丹军马场境内隧道发生坍塌事故,正在进行喷射混凝土施工的中铁某局有限公司10名现场作业人员失踪,最终是确认死亡,2人当场死亡。

这是现场坍塌的图片。

下面我们看分析的有关事故的原因。

一般情况下,在我们探讨案例的过程当中,案例分析,首先是讨论事故的梗概、经过,之后再分析事故和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通过这个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确认再确认事故的处理结果。

处理结果一般来讲也是分两方面。

第一方面,对于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甚至刑法处罚的问题。

第二方面,对于责任公司、责任主体、责任企业的处罚问题,一般是从这几个大的方面进行分析和讨论。

那我们先看直接原因,它的直接原因大概是有三个涉及到比较专业的术语,也涉及到比较专业的名词。

先看第一个,隧道岩层倾角较多,节理发育及其岩体破碎,岩层的层间结合力较差,以及隧道洞顶地表冻土冬春后开始融化,导致了表面的松软。

冰雪融水下渗透的结构使沟围的岩层剪强度降低,这是事故发生的潜在的客观原因,但这种客观原因相对来讲在事故处理当中是一个次要的原因,因为这种客观的客观条件是我们不可抗拒,不可改变的,甚至是无法抗拒的,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更要做的是考察其主观原因和人为原因,所以在这个事故当中我们可以看到,讨论案例的时候,在客观原因之后更重要的是要分析其主观原因。

安全生产执法实务与案例

安全生产执法实务与案例
安全生产执法实务与案例
读书笔记模板
01 思维导图
03 目录分析 05 精彩摘录
目录
02 内容摘要 04 读书笔记 06 作者介绍
思维导图
本书关键字分析思维导图
执法

从业人员
实用性
基础
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 国
生产
执法
生产 生产
安全事故
实务
主体
信用
调查
规制
应急
单位
内容摘要
内容摘要
本书以202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为基础,结合安全生产执法领域的其他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以执法实务、执法难点为切入点,从条文释义与适用、执法制度解析、实践 中相关案例以及需要注意的问题等方面,对《安全生产法》进行了全方位解读,兼具权威性、准确性、实用性, 以期提高广大安全生产执法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读者对《安全生产法》的精准把握和适用能力。
目录分析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 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章从业人员的安 全生产权利义务
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 督管理
第五章生产安 全事故的应急 救援与调查处

附录
第一章总则
第一节安全生产领域的法律适用 第二节安全生产中的各方主体 第三节安全生产的监管体制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一节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 第二节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 第三节安全设施、设备、标志 第四节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
读书笔记
读书笔记
这是《安全生产执法实务与案例》的读书笔记模板,可以替换为自己的心得。
精彩摘录
精彩摘录
这是《安全生产执法实务与案例》的读书笔记模板,可以替换为自己的精彩内容摘源自。作者介绍同名作者介绍

新安法实施后处罚案例分析(22个)

新安法实施后处罚案例分析(22个)

新安法实施后处罚案例分析9月1日,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正式施行。

“史上最严安全生产法律”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时代来临。

新《安全生产法》进一步强调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对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力度。

“利剑”之下,强调了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了对企业的惩处力度。

盘点新安全生产法施行的第22天,开具的22张罚单:案例1地点:江苏无锡江阴市处罚单位:江阴市应急管理局被处罚单位:江阴某工程塑料有限公司处罚原因:未对210台可燃气体报警器定期检测处罚金额: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拟处人民币罚5万元的行政处罚9月1日,江阴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江阴某工程塑料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单位210台可燃气体报警器于2021年8月27日检定到期,该单位未重新检测。

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新《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

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根据新《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拟处人民币罚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地点:江苏无锡市处罚单位:无锡市应急管理局被处罚单位:无锡市生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处罚原因: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拟处罚金额:13.4万元左右9月1日,无锡市应急管理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无锡市生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三位一体”执法模式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以及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

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以下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第三十六条“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以及第五十七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规定。

安全生产管理知识与案例分析

安全生产管理知识与案例分析

安全生产管理知识与案例分析某工厂的一起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在清洁工在机器设备旁清洁时被机器设备夹伤的事件。

经调查发现,该事故是由于工人未按照相关安全生产规定进行操作,以及机器设备未安装完善的安全防护设施所导致的。

这起事故给工厂带来了巨大的损失,不仅导致了员工的伤害,还影响了生产进度和产品质量。

从这起事故可以看出,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性无可忽视。

企业需要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包括制定详细的安全操作规程,对员工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对机器设备进行定期的安全检查和维护等。

同时,企业需要购买完善的安全防护设备,确保员工在工作中得以有效保护。

除了企业自身的努力,政府也应该加大对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管和执法力度。

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企业,政府应该采取严格的处罚措施,促使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切实保障员工的安全。

总之,安全生产管理不仅仅是企业的责任,也是社会的责任。

各方应共同努力,确保安全生产管理得到有效的执行,从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的安全。

安全生产管理知识的普及和落实是非常重要的,只有这样才能建设一个更加安全的生产环境。

很多工厂和企业可能会忽视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性,认为偶发的事故并不会对企业产生严重的影响。

然而,事故所带来的损失不仅仅是直接的医疗费用和赔偿金,还包括了公司声誉、员工士气、以及生产进度等各方面的损失。

因此,建立和执行严谨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是每个企业的必然选择。

首先,企业应该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这包括制定详细的安全操作规程和流程,确保员工知晓并且遵守规定。

适时更新和完善操作规程,也是必不可少的。

安全操作规程涵盖了工作场所的各种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理方法,员工应该经过系统的培训,并熟知这些规程。

其次是安全生产管理的培训。

员工在设备操作和日常工作中应具备相应的安全意识,了解可能发生的各种危险及应对措施。

安全培训应该全面、系统,涵盖员工在日常工作中可能面临的各种安全隐患,以及如何预防或者应对这些隐患。

安全生产法案例分析

安全生产法案例分析

安全生产法案例分析安全生产法是我国的一项重要法律法规,旨在保护员工和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的发展。

下面以一起安全生产事故为例,分析安全生产法的适用情况和可能存在的问题。

案例描述:某公司是一家生产化工产品的企业,该公司在生产车间使用了一种高毒性的化工原料。

由于管理不善,员工未按照规定的操作程序进行操作,导致一次事故发生。

事故造成数名员工中毒,其中一名员工不幸身亡。

公司被政府部门处以巨额罚款,并被责令对生产车间进行整改。

案例分析:根据《安全生产法》,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然而,在这个案例中,公司的安全管理措施明显不足。

首先,公司未能确保员工对高毒性化工原料的操作有足够的了解和培训,导致员工在操作中出现失误。

其次,公司没有建立严格的操作程序和规范,员工没有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

此外,公司的安全监测设备和应急预案也没有做好相应的准备,无法及时发现和应对事故。

针对这个案例,将公司违法违规的安全生产行为与《安全生产法》进行对比,可以发现存在以下问题:公司未能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未设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符合《安全生产法》的规定。

公司未能对员工进行充分的安全培训和教育,没有设定明确的操作程序和规范,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的要求。

此外,公司对安全监测设备和应急预案的建设也存在明显的不足,这是《安全生产法》中所强调的重要措施。

结论:这个案例中的事故是由于公司的管理不善和违法违规行为而导致的。

公司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员工培训和操作规范、安全监测设备和应急预案等方面都存在问题。

因此,在企业管理中要始终把安全生产放在首位,制定和完善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管理机制,加强员工的培训和教育,确保操作规范的执行,做好安全监测和应急预案的准备,以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同时,政府部门也应当加强对企业的监管和执法力度,确保企业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要求履行安全生产责任。

安全生产法律责任案例(3篇)

安全生产法律责任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钢铁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钢铁产品的生产和销售。

该公司地处我国某钢铁重镇,占地面积约2000亩,员工总数约3000人。

近年来,钢铁行业竞争激烈,钢铁公司为了追求经济效益,忽视安全生产,导致多起安全事故发生。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为例,分析安全生产法律责任。

二、事故经过2019年5月,钢铁公司炼钢厂进行设备检修,检修过程中,一名维修工在更换炼钢炉冷却水管时,不慎触电身亡。

事故发生后,当地安监部门介入调查,发现该事故原因如下:1. 炼钢炉冷却水管更换作业属于特种作业,但钢铁公司未按照规定对维修工进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维修工不具备相应的操作技能。

2. 炼钢厂检修现场存在安全隐患,如电气设备裸露、警示标志不明显等,导致维修工在作业过程中触电身亡。

3. 钢铁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对维修工安全教育不足,导致其忽视安全操作规程。

三、事故处理及法律责任1. 事故处理事故发生后,钢铁公司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对事故现场进行处置,同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在当地政府、安监部门、公安机关等多方共同努力下,事故得到妥善处理。

2. 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钢铁公司及事故责任人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钢铁公司1)承担事故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三条规定,钢铁公司未按照规定对维修工进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

2)赔偿受害者家属经济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钢铁公司因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承担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规定,钢铁公司未按照规定对维修工进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将被处以罚款。

(2)事故责任人1)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事故责任人因重大责任事故罪,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承担民事责任。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案由18类违法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案由18类违法

一、案由案由是对案件性质的初步定性,可以按照违法行为分类填写。

具体如下:(1)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类违法;(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类违法;(3)安全生产建设工程项目类违法;(4)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类违法;(5)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类违法;(6)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类违法;(7)安全生产隐患管理类违法;(8)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类违法;(9)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类违法;(10)安全生产承包租赁类违法;(11)安全生产警示标志类违法;(12)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类违法;(13)安全设备使用维护类违法;(14)重大危险源管理类违法;(15)生产经营单位作业现场管理类违法;(16)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类违法;(17)生产安全事故责任类违法;(18)其他类违法,由违法行为提炼填写。

在安全生产监察执法过程中,生产经营单位的违法行为是经常发现的,一些违法行为依法应当责令限期整改,而另一些违法行为可能直接面临着行政处罚的问题,这就要求监察执法人员依法对案由作出恰当的选择,保证案件的顺利办结,有力彰显监察执法的教育和惩戒效果。

一、违法案例介绍某地安全监察执法人员在日常安全监察时发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A公司存在4项违法行为:(1)危险化学品储罐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2)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容器的检查记录不够2年;(3)公司未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对公司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4)危险化学品储罐防雷设施超期未进行检测。

鉴于A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管理缺陷明显,需进一步查实公司产生违法行为的原因,为此,监察执法小组严格对照法律责任要求,仔细查实4项违法行为对应的法律规定,本着有利于违法行为的进一步锁定,有利于相对人在情感上接受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以及维护法律法规威严的基础上,经过细致讨论、甄别后,决定选择违法行为(3)作为先行调查取证的突破口。

这个选择的正确性在后续的办案中也得到了有力的验证,给案件的办理带来了便利,提高了案件办理的效能。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例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例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例安全生产范本1: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例一、案件概述本案涉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结果如下:1. 违法企业名称:XXXX公司2. 违法行为:未按照规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导致工人伤亡事故发生。

3. 行政处罚决定:罚款XXXX元,并责令停产整顿。

4.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XX条第X款。

二、案情细节1. 违法事实根据调查,XXXX公司在生产过程中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未对员工进行安全操作培训,缺乏安全教育措施;(2)未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如防护装置和灭火设备;(3)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管理层对违法行为漠视态度。

以上违法行为导致了一起工人伤亡事故发生,严重影响了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2. 监督执法行动为保障安全生产,相关监管部门采取了以下执法措施:(1)对现场进行调查勘查,收集相关证据;(2)约谈企业管理层,要求整改违法行为;(3)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予以公示。

三、行政处罚决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罚款XXXX元;(2)责令停产整顿,直至消除安全隐患。

四、法律名词及注释1. 安全生产责任:指企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应承担的法定义务和安全管理职责。

2. 罚款:指行政处罚机关依法对违法单位或个人强制收取的一定金额的款项。

3. 停产整顿:指行政处罚机关责令违法单位暂停生产经营活动,整顿并消除安全隐患。

附件:1. 行政处罚决定书正本复印件;2. 公示材料。

---范本2:安全生产检查报告一、检查概要本次安全生产检查主要针对以下内容进行了检查:1. 检查对象:XXXX公司2. 检查时间:XXXX年XX月XX日3. 检查地点:XXXX工厂4. 检查人员:检查组成员姓名二、检查事项及结果1.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检查了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管理制度不完善,缺乏明确的责任分工和工作流程;- 管理制度未及时更新,未能跟上国家新出台的安全生产要求;(2)要求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修订和落实,切实做到全员参与、全面贯彻。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案例分析 赵明 案例一 某市环科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危险化学品违法案

案件基本情况:

2010年1月25日,区安监局监察大队对环科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

司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危险化学品[液碱(氢氧化钠)10吨和15吨柴油]。其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

处理结果: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对该企业实施停产停业整顿

并处罚款人民币三千元的行政处罚,该企业已将储罐拆除,并在规定时间内缴纳罚款。

该案件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1、实施处罚的主体错误。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与法律、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区别:

(1)所行使的行政权力来源不同。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的权力来源于行政机关的

委托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权力来源于法律、法规的明文授权规定。

(2)行使行政权的方式不同。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基于委托取得的行政权不能独

立行使,必须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行使;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可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权。 (3)法律地位和行为的后果不同。由于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只能以委托机关名义

行使行政权,因此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不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不是行政主体;行政诉讼和行

政复议中,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不具有被告或复议被申请人资格,其行为后果由

委托的行政机关承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可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权,属于行政主体;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中,可直接当被告或复议被申请人。 2、擅自由5万减到了3000元,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超出法定幅度范围。

3、柴油不属于危险化学品。

4、文书使用不当。

5、送达回执中无收件人签名,送达无效。

6、文书填写不规范。

7、取证不充分。

8、缺少执法文书。

9、现场检查记录中检查场所填写不规范。

10、认定违法事实和作出行政处罚所引用的法律依据未准确到条、款、项。

11、卷内目录缺少文件编号。

12、未正确编写页码。

13、罚款收据复制件未经确认。

案例二 某市中宏工贸有限公司逾期未按要求整改案

案件基本情况:

2010年5月20日某区安监局执法人员对中宏工贸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

该公司:

1、两名电工未按国家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

书,在岗作业。

2、配电室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等5项问题。

执法人员依法下达了《责令改正指令书》,要求在6月11日前整改完毕。6月13

日复查,5项问题整改了3项,有2项逾期未整改。

区安监局于6月23日立案,并在同一天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

依据《安全生产法》八十二条第(四)项,拟对该企业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

处罚2万元的行政处罚。八十三条第(五)项,拟对该企业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2万元的行政处罚,两项合并,拟对企业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4万元的行政处罚。 该企业于6月28日提出减轻行政处罚申请(6月26、27日是星期六和星期日),

6月28日报《案件处理呈批表》,将行政处罚改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5000元,6月28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5000元的行政处罚.6月28日企业交罚款,6月29日结案。

存在的主要问题:

1、处罚程序不对。

2、告知处罚数额超出上限。

3、违法事实叙述不准。

4、从轻处罚的理由不正确。

5、证据不足。

6、案由不正确。

7、程序违法。

8、时间不一致。

9、文书书写不规范。

10、缺少捺印。

11、现场检查记录中未记载对发现问题的处理情况,空白处未作“以下空白”技术

处理。

12、整改复查意见书中未写明是否同意企业复工生产意见。

1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注明“经核对与原件无异”的字样和原始凭证存放的单位。

14、责令改正指令中未明确对无证上岗的特种作业人员应立即离开特种作业岗位,

未取证前不得再上岗作业。

15、《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中罚款数额应为大写。

16、《案卷首页》不符合规范。

17、字迹潦草,不严谨,某些描述无法辨认清楚。

18、《立案审批表》中案件来源应为“执法检查”,不应写“依法监察”,承办人姓名

应手写。

19、案件保存期限应为“永久”,“长期”不符合规范要求。

20、卷内目录缺少文件名称编号。 21、罚款收据复制件未经确认。 22、《处罚决定书》中未注明罚款缴纳银行账号。  23、《案件处理呈批表》中引用法律条款与《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及《处罚决定书》中不一致。《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及《处罚决定书》中依据的是《安全生产法》,《案件处理呈批表》中则变成了《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24、卷宗内有金属物。应线订。

25、未正确编写页码(正页在右上角、反页在左上角)。

26、结案审批表中未写明对停产停业整顿处罚处理结果的处理意见。

案件三 某市三林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未对储存装置(四氯化钛罐区)进行定期安全评价案

案件基本情况:

2010年5月20日10时至12时,某市高新区安监局对三林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进

行安全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对储存装置(四氯化钛罐区)进行定期安全评价的违法行为。下达了《责令改正指令书》,并于当天立案。 于5月22日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拟对该企业作出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减免处罚申请,高新区安监局于5月26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5月22、23日是星期六和星期日),对该企业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该企业于7月6日上交罚款,当日结案。

存在的主要问题:

1、主要证据不足。

2、时间不符。

3、《案件处理呈批表》使用错误。

4、使用法律条款错误。

5、办案时间超过30日。

6、程序违法。

7、缺少案件首页。

8、文书书写不规范。

9、复查时间提前。

10、当事人逾期交罚款。

11《结案审批表》中未记载对违法行为整改完毕的情况。 12、《现场检查记录》中未记载对发现问题的处理情况,空白处未作“以下空白”技

术处理。

13、《立案审批表》中案件基本情况栏未填写该行为违反的法律条款,描述不规范。

14《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缺少证据记载。

15、证据材料不足。缺少企业法人身份证明、企业营业执照、被询问人身份证等

证据复制件。

16、案卷未编写页码(正页在右上角、反页在左上角)。

17、《处罚告知书》、《处罚决定书中》罚款数额应为大写。

18、《处罚决定书》中未指明罚款缴纳银行和账号。

19、罚款收据复制件未经确认。

20、卷宗内有金属物。

案件四 某市船厂医用氧气分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案

案件基本情况:

2010年3月11日9时45分至11时15分某市安监局到船厂医用氧气分厂执

法检查。

发现该厂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于2010年1月14日到期,未办理延期手

续,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仍然对外从事医用氧气经营活动,执法人员要求该厂立即停止对外从事医用氧气经营活动。市安监局下达《强制措施决定书》,并于当天立案。 于3月12日分别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告知该企业违反了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七条,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七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总局15号令)第五十五条,拟对该企业作出责令停止经营并处罚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3月12日,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希望减轻处罚。3月18日市安监局下达《行

政处罚决定书》,对该企业作出了单处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企业当天上交罚款。市安监局3月22日复查,该企业已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允许从事经营活动。3月24日结案。

存在的主要问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