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署重点科研课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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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重点科研课题管理规定

审计署重点科研课题管理规定

附件2审计署重点科研课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审计理论研究工作,提高审计理论研究的质量和水平,规范审计署重点科研课题的管理,保证重点科研课题经费的合理、有效使用,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化学术环境的指导意见》等要求,结合审计科研工作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审计署重点科研课题的研究和管理是审计署年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遵循社会科学发展和审计理论研究的规律,鼓励创新,为审计事业发展服务。

第三条审计署重点科研课题分为公开招标课题和定向委托课题两类。

其中,公开招标课题面向全国,公平竞争,择优立项;定向委托课题由审计署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由具备条件的单位承担。

第四条审计署重点科研课题的成果形式为研究报告、论文、专著、指南草案等,研究报告、论文的完成时限一般为1年,从立项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专著和指南草案一般为2至3年。

第五条审计署重点科研课题由中国审计学会和审计署审计科研所共同负责组织与管理。

第二章选题与立项第六条每年第四季度,中国审计学会根据审计工作的重点和审计署有关审计理论研究的规划,在充分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次年审计署重点科研课题的选题计划。

第七条审计署重点科研课题的选题,须经审计署审计长办公会议审定。

面向全国公开招标的课题选题应于2月底前向全国发布。

第八条申请审计署重点科研课题者应符合下列条件:(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二)一般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能够从事实质性研究工作,拥有组织、领导课题研究的能力;(三)一项课题只能有一个课题负责人;(四)一个课题负责人每年只能申请一项课题,且过去负责的审计署重点科研课题已结项,在以往任何课题申报和研究中无违背学术道德和学术不端行为;(五)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为审计机关的,该审计机关每年只能提出一项课题申请,并且承担的重点课题已经结项;(六)经所在单位批准。

甘肃省审计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审计厅重点科研课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审计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审计厅重点科研课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审计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审计厅重点科研课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审计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甘审发[2012]96号【发布部门】甘肃省审计厅【发布日期】2012.06.27【实施日期】2012.06.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甘肃省审计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审计厅重点科研课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甘审发〔2012〕96号)各市州审计局、甘肃矿区审计局,厅机关各单位:《甘肃省审计厅重点科研课题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厅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甘肃省审计厅重点科研课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审计理论科研管理,进一步提高审计理论研究的质量和水平,按照《甘肃省审计厅“十二五”审计工作发展规划》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科研课题的研究和管理是甘肃省审计厅年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循社会科学发展和审计理论研究的规律,鼓励创新,为审计事业科学发展服务。

第三条重点科研课题由甘肃省审计科研培训中心和甘肃省审计厅办公室共同组织管理。

在重点科研课题立项、结项评审中,可以协调甘肃省审计学会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重点科研课题分为公开招标课题和定向委托课题两类。

其中公开招标课题面向全省发布招标。

第五条重点科研课题的立项和结项均实行专家匿名评审。

每个课题立项申请和课题报告至少有5名专家进行评审。

负责评审的专家应该是全省审计理论研究领域的知名学者或者实践专家,具有足够的权威性。

第六条重点科研课题的成果形式为研究报告、论文、专著、指南草案等。

研究报告、论文的完成时限一般为1年,专著和指南草案一般为2至3年。

除重要的基础研究外,鼓励以研究报告、论文为课题的最终成果形式。

第二章选题与立项第七条甘肃省审计科研培训中心在每年第一季度,根据全省审计工作重点和有关审计理论研究规划,在充分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每年列出10个重点科研课题,经甘肃省审计厅厅务会议审定后,于3月底向全省发布公开招标的公告。

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审计署令第6号

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审计署令第6号

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第6号)《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已经审计长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4月1日起在审计署机关及派出、派驻机构试行,地方审计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试行范围。

审计长李金华二00四年二月十日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审计行为,提高审计质量,明确审计责任,根据审计法及其他有关审计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审计机关依法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法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审计监督时,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审计机关实施审计项目时,对编制审计方案、收集审计证据、编写审计日记和审计工作底稿、出具审计报告、归集审计档案等全过程实行质量控制。

第四条审计机关实行审计项目质量责任评估和追究制度,依据有关审计法规、国家审计准则和本办法评估审计项目质量,追究有关人员对审计项目质量应承担的责任。

第五条审计机关制定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时,应当考虑审计项目的时间、经费和人员要求,为审计项目质量控制提供保障。

第二章审计方案的质量控制第六条审计机关和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前,应当编制审计工作方案和审计实施方案。

审计机关统一组织由不同级次审计机关或多个审计组参加的行业审计、专项资金审计或者其他统一审计项目时,应当编制审计工作方案。

审计组具体承办审计项目或者实施单个审计项目时,应当编制审计实施方案。

第七条审计机关和审计组在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前,应当根据审计项目的规模和性质,安排适当的人员和时间,对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情况进行审前调查。

人事部、审计署关于印发《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人事部、审计署关于印发《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人事部、审计署关于印发《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事部(已撤销),审计署•【公布日期】2002.06.06•【文号】人发[2002]58号•【施行日期】2002.07.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人事部、审计署关于印发《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人发[2002]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厅(局)、审计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现将《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在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工作中试行。

试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映给我们,以便修订完善。

人事部审计署二00二年六月六日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审计专业队伍建设,提高审计人员的整体素质,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审计专业人员的学识水平和业务能力,健全和完善审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审计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高级审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办法。

考试和评审是评价工作的两个环节,凡要求参加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的人员,须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考试并在同一次考试中取得双科合格成绩后,方可申请参加评审。

第四条按照本办法取得高级审计师资格的人员,表明其已具备担任高级审计师专业技术职务的水平和能力。

第五条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工作在人事部、审计署的统一领导下进行。

审计署、人事部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下简称“全国审计考办”)负责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的考务管理和评审工作由各地人事、审计部门共同负责实施。

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第二章考试第六条考试采取闭卷笔答方式。

河南省审计厅关于2011年全省重点审计科研课题研究方向的通知-豫审[2011]16号

河南省审计厅关于2011年全省重点审计科研课题研究方向的通知-豫审[2011]16号

河南省审计厅关于2011年全省重点审计科研课题研究方向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审计厅关于2011年全省重点审计科研课题研究方向的通知(豫审〔2011〕16号)各省辖市、扩权县(市)审计局,厅属各单位,各有关单位:根据《审计署2008至2012年审计科研工作规划》(审科发〔2008〕74号)、《中国审计学会2010至2014年审计理论研究规划》、《审计署关于发布2011至2012年度重点科研课题的通知》(审会发〔2010〕166号)、《河南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河南省2011至2015年审计理论研究规划的通知》(豫审〔2010〕157号)精神和全国、全省审计工作会议的部署和要求,现提出2011年度全省重点审计科研课题研究方向。

一、国家审计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研究重点研究国家审计在深化经济结构调整、促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中的作用及途径,着重从体制机制制度及政策措施层面分析问题、提出建议。

二、财政审计研究重点研究如何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控制债务风险,着重分析财政、金融、国有资产运营等方面的薄弱环节和潜在风险,提出防范和化解风险的建议;进一步探索构建财政审计大格局的必要性和经验做法以及完善财政审计大格局的对策;研究如何加强财政预算执行审计,促进法治政府、责任政府和效能政府建设;如何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三、经济责任审计研究主要研究如何贯彻落实《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全面推进经济责任审计,促进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建立健全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和重大政策制定的评估机制,建立健全决策失误纠错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结合预算执行、财政决算、政府投资、专项资金等审计,结合任中和离任审计,深入研究如何开展市县党政领导干部同步审计。

国家科技计划工程项目(课题)结题审计实务

国家科技计划工程项目(课题)结题审计实务
单位范围
承担单位、参与 单位
资金范围
中央财政经费、其他 来源资金
时间范围
项目课题执行周期
1.6 审计流程
1
业务承接
4
2
审计前期准备
5
3
现场审计
6
沟通与交换审计意见 出具审计报告 审计披露问题
7
档案归档
1.6.1 业务承接
(1)积极接受委托,做好服务 按照国家科技计划资金审计有关规定,按照执业准则有关规定,综 合考虑项目组专业胜任能力及必要的时间和资源,积极接受委托, 确保质量控制。 专业胜任能力特殊要求。了解科技经费管理相关政策,了解科技项 目课题和科研活动规律。 在评价专业胜任能力时,是否接受过科技经费审计相关培训是一项 必要指标。 (2)接受业务不能挑肥拣瘦、变相要价 (3)按规签订业务约定书 会计师事务所应与委托方签订结题审计业务约定书。防止阴阳合同。
(一) 审计工作
总结
(二)
整理工作 底稿
(三)
撰写审计 报告
(四)
内部审核, 三级审核
(五) 征求意见
(六)
出具审计 报告并上

1.6.6 审计整改问题的落实
整改环节
• 过程中整改 • 审计后整改
1.6.7 档案归档
整改方式
• 账务调整 • 补充完善证据 • 其他
1.7 审计时点
• 1.审计基准日:以课题任务书载明的课题截止日期为准;如课题 提前结题,在课题截止日前申请提前验收的,以申请日为审计基 准日;如课题申请延期验收的,以批准确定的延期时点作为审计 基准日。
1
2 • 用好实质性测试,揭示风险 • 避免事无巨细和粗枝大叶
3
• 避免一些不恰当手段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验收管理办法

附件: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验收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简称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验收管理,保证验收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规范性,根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管理暂行规定》、《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知识产权管理暂行规定》,以及国家科技管理相关规定和国家有关财政财务管理制度等,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验收是重大专项组织管理的重要环节,旨在客观评价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目标任务的执行和产出情况、资金使用的总体情况,促进创新成果的推广应用及产业化,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更好地推进重大专项顺利实施。

第三条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验收以项目(课题)任务合同书、财政部批复的项目(课题)预算、重大专项有关管理规定和国家相关财政财务制度等为主要依据。

第四条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验收包括任务验收和财务验收.任务验收和财务验收要统一部署、同期实施。

财务验收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第五条重大专项验收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确保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1—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确定的民口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验收工作。

第二章验收的组织第七条科技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简称三部门)负责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验收的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第八条在重大专项领导小组领导下,重大专项牵头组织单位负责项目(课题)的验收工作,重大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具体抓好验收的组织实施。

项目(课题)验收可通过组织验收专家组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具体实施。

第九条项目(课题)任务验收专家组应由技术专家、管理专家和知识产权专家等共同组成,原则上不少于9人,确定1名组长;财务验收专家组应由财务专家、技术专家等组成,原则上不少于7人,确定1名组长.对于具有产业化目标的项目(课题),要有用户代表参加.第十条实行回避制度。

国家审计科研工作现状和创新

国家审计科研工作现状和创新作者:章峰来源:《现代审计与经济》2020年第06期1983年全国各级审计机关成立以来,审计署和各省级审计机关相继建立了审计科研机构,配备了相应的审计科研人员,制定了相关科研工作规章管理制度,组织人员开展有针对性的审计课题研究,取得了不少科研成果。

但是,近年来,审计科研工作有弱化的迹象,面临不少问题和困难,应引起重视,谋求进一步发展。

国家审计科研工作现状(一)“重审计实务,轻审计科研”的传统观念亟待转变。

1.审计科研应付论。

有些审计人员认为,审计科研是上级审计机关下达的工作任务,因为审计工作任务重,上级领导对审计工作的要求和注意力大都集中在审计实务工作上,所以,不太重视审计科研工作,导致部分地区审计科研工作水平难以实现较快提高。

2.审计科研与己无关论。

不少审计干部(特别是审计一线的干部)一心只想把审计业务工作做好,认为审计科研工作与自己没有多大关联。

3.审计科研高深论。

审计科研工作需要参与人员通晓审计理论知识,具有扎实的文字功底,并掌握调查研究方法。

导致有些审计人员认为开展审计科研工作,高深玄虚,存在一定的畏难情绪。

(二)国家审计科研主体基础有待夯实。

1.由于全国审计机关所设立的专业科研机构都属于事业单位,主要有两个来源:一是从外单位调入或从学校毕业分配到审计机关专业科研机构的人员,其国家审计实务工作经验相对不足,缺乏开展审计科研工作的基础;二是曾经在国家审计机关审计实务部门工作、目前尚在审计机关专业科研机构工作的人员,这部分人员非常有限。

总体来看,目前国家审计专业科研机构的人员配置,存在科研专职人员总量少、个人综合素质有待提升等情况。

2.在国家审计科研工作实践中,许多地方吸收了社会审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以及高校从事审计理论研究的专家学者,参与国家审计科研课题研究,该部分人员大都没有参加过国家审计实务工作,国家审计实务工作经验相对不足,他们对国家审计的了解和认识大都有赖于各种媒体、网络,存在一定偏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关于深化审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关于深化审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公布日期】2020.11.04•【文号】人社部发〔2020〕84号•【施行日期】2020.11.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关于深化审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审计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人事部门,中央军委审计署,各中管金融企业、中央企业人事部门:审计专业人员是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重要力量。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现就深化审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完善审计管理体制和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总体要求,遵循审计专业人员成长规律,健全科学化、规范化的审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完善评价机制,为客观科学公正评价审计专业人员,建设信念坚定、业务精通、作风务实、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审计人才队伍提供制度保障。

(二)基本原则1. 坚持服务发展。

紧紧围绕服务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围绕审计事业发展和审计人才队伍建设需求,发挥人才评价“指挥棒”和“风向标”作用,营造有利于人才成长和职业发展的评价制度环境,积极引进优秀人才,最大限度激发和释放审计人才活力,让在一线踏踏实实做出贡献的审计专业人员有成就感和获得感。

2. 坚持科学评价。

结合国家审计、内部审计、社会审计等不同领域审计工作实际开展分类评价,完善自然资源资产审计、大数据审计、风险管理审计等新兴审计领域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丰富评价方式。

关于加强和改进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课题)结题审计相关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和改进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课题)结题审计相关工作的通知国科资函〔2021〕13号为进一步深化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切实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结合《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工作规范(试行)》(国科办资〔2018〕107号)和《科技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优化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的通知》(国科发资〔2019〕45号)等要求,提高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课题)结题审计(以下简称结题审计)服务质量,现就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结题审计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会计师事务所承接结题审计服务备案基本流程和工作要求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有意愿承接结题审计服务业务且近三年无行业惩戒记录和严重失信行为、有固定营业场所、有较为固定的拟从事结题审计的人员队伍的会计师事务所(含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可自愿履行备案程序后开展相关工作。

1. 备案基本流程。

事务所自行登录“结题审计服务系统”注册账号并上传相关文档(见附件1)进行备案,事务所应对备案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相关信息发生变化后,应及时自行维护、更新。

对于备案材料不完备或者明显存在问题的,监管中心自事务所提交备案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反馈事务所,未反馈的,视同无意见。

2. 承接审计业务的基本程序。

事务所受托开展结题审计业务时,应与委托方签订书面服务合同(协议),并于合同(协议)签订三个工作日内登录结题审计服务系统上传委托合同(协议),绑定相关项目(课题)审计业务,此后双方不能无故终止审计合作。

审计业务执行完毕,事务所应将审计报告及相关附件上传到结题审计服务系统存档,并经由系统打印带条形码审计报告提供委托方。

3. 承接审计业务的基本要求。

承接结题审计服务的应满足承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结题审计业务备案管理要求(见附件2)中所列示的正面要求、负面清单和监管要求等基本要求,熟练掌握“应知应会”政策(见附件3)和中央财政科技计划结题审计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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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文件
审会发…2009‟3号
审计署关于印发重点科研课题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审计厅(局),署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为加强审计理论研究工作,提高审计理论研究的质量和水平,规范审计署重点科研课题的管理,保证重点科研课题经费的合理、有效使用,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国家科研计划实施课题制管理规定的通知》要求,结合审计科研工作的特点,制定了《审计署重点科研课题管理办法》,已经审计长办公会议讨论并经审计署领导审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一月七日
审计署重点科研课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审计理论研究工作,提高审计理论研究的质量和水平,规范审计署重点科研课题的管理,保证重点科研课题经费的合理、有效使用,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国家科研计划实施课题制管理规定的通知》要求,结合审计科研工作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审计署重点科研课题分为公开招标课题和定向委托课题两类。

其中公开招标课题面向全国,公平竞争,择优立项。

第三条审计署重点科研课题的立项和结项均实行专家匿名评审。

每个课题立项申请和课题报告至少有3名专家进行评审。

负责评审的专家应该是当前课题研究领域的知名学者或者实践专家,具有足够的权威性。

第四条审计署重点科研课题的成果形式为研究报告、论文、专著、指南草案等,研究报告、论文的完成时限一般为1年,专著和指南草案一般为2至3年。

除重要的基础研究外,鼓励以研究报告、论文为课题的最终成果形式。

第五条审计署重点科研课题的研究和管理是审计署年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
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循社会科学发展和审计理论研究的规律,鼓励创新,为审计事业发展服务。

第六条审计署重点科研课题由审计署审计科研所和中国审计学会共同负责组织与管理。

第二章选题与立项
第七条每年第四季度,中国审计学会根据审计工作的重点和审计署有关审计理论研究的规划,在充分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次年审计署重点科研课题的选题计划。

第八条每年审计署重点科研课题的选题,须经审计署审计长办公会议审定。

面向全国公开招标的课题选题应于2月底前向全国发布。

第九条申请审计署重点科研课题者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权,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一般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能够从事实质性研究工作,拥有组织、领导课题研究的能力;
(三)一项课题只能有一个课题负责人;
(四)一个课题负责人每年只能申请一项课题,且过去负责的审计署重点科研课题已结项,在以往任何课题申报和研究中无违背学术道德和学术不端行为;
(五)经所在单位批准。

第十条申请审计署重点科研课题者可以向中国审计学会索取或者通过中国审计学会网站下载《审计署重点科研课题立项申请表》,认真填写,按照要求,在规定的截止日前上报中国审计学会。

第十一条中国审计学会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组织专家对课题进行评审。

评审程序如下:
(一)初审。

由中国审计学会按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各项内容进行复查,合格者,进入评审。

(二)评审。

将初审合格的《审计署重点科研课题立项申请表》分送若干名专家评审,专家就课题研究内容、课题研究方案设计、研究人员素质等出具评审意见。

(三)立项。

中国审计学会根据专家评审意见进行复核,形成评审意见,经审计署批准后,印发立项通知到各有关单位,同时以立项通知书形式通知获得立项的申请者。

第三章课题中期管理
第十二条为保证课题研究顺利进行,高质量完成课题研究任务,课题负责人和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要各负其责,共同做好课题中期管理。

课题负责人要做好具体的课题管理工作,组织课题组成员按
计划进度和质量要求完成课题研究任务;
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要将审计署重点科研课题纳入本单位的科研工作计划,加强课题研究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三条课题研究过程中,一般不得中途变更和调整经过批准的课题立项申请书中的内容。

确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向中国审计学会提出书面课题变更申请,详细说明变更要求和理由,经过批准后,方可变更。

(一)变更课题负责人;
(二)改变课题名称;
(三)改变最终成果形式;
(四)研究内容有重大调整;
(五)延期三个月以上;
(六)中止或撤销课题;
(七)变更或增补课题组成员;
(八)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第十四条课题研究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中止或撤销课题:
(一)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或学术质量低劣;
(二)剽窃他人成果;
(三)未经批准擅自进行课题变更;
(四)第一次结项评审未通过,经修改后仍未通过。

中止或撤销的课题,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应当对已做的课题
研究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的设备等情况作出书面报告,提出处理意见,经中国审计学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为确保实现课题研究目标,中国审计学会组织对课题进行中期检查,聘请有关专家对课题研究进展情况、课题研究的质量、主要思路等进行检查和指导,并将中期检查意见及时反馈给课题负责人。

课题负责人应认真研究中期检查意见,确保课题研究目标实现。

必要时,中国审计学会还要对课题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六条为提高课题研究成果的质量和水平,在课题研究结项评审前,中国审计学会可根据情况组织召开课题研究成果汇报会,对进一步提升课题研究成果提供指导。

第四章结项评审和成果宣传、推广
第十七条课题研究完成后,课题负责人应按照要求填写《审计署重点科研课题结项审批表》,连同课题研究成果(电子版和7份纸质),报送中国审计学会。

第十八条审计署重点科研课题是否结项,由审计署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研究决定。

中国审计学会负责组织专家对课题研究成果进行匿名结项评审,并对结项评审意见进行汇总,报审计署。

第十九条中国审计学会应以书面通知的形式,及时将经过
审计署批准的课题结项评审结果告知课题组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

必要时,还将公开课题结项评审结果和专家的具体意见。

同意结项的,由中国审计学会负责向课题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发出课题结项通知书,拨付预留经费,同时办理其他有关验收结项手续。

未同意结项的,中国审计学会负责通知课题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对课题研究成果进行修改完善,并重新申请结项评审。

第二十条审计署拥有课题研究成果的处置权。

课题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在审计署发布研究成果后方可公开出版或向有关部门报送,并应在醒目位置标明“××年审计署重点科研课题”字样。

第二十一条中国审计学会负责课题研究成果的宣传和推广工作。

每年将经过验收结项的审计署重点科研课题研究成果,汇集编辑成册,公开出版。

第五章经费拨付和使用
第二十二条审计署重点科研课题经费的拨付、使用纳入预算管理。

第二十三条课题负责人接到立项通知后,填写回执,按批准的资助金额编制开支计划,在一个月内寄回中国审计学会。


特殊情况,逾期视为自动放弃,不再办理拨款手续。

中国审计学会接到列有开支计划的回执后,将课题资助经费拨到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的银行账户,由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负责统一管理,监督课题资助经费的合规有效使用。

课题资助经费不拨给项目研究成员个人。

第二十四条课题资助经费一次核定,分期拨付,包干使用,超支不补。

课题资助经费一般拨款二次,立项时拨付资助经费的70%,其余30%为预留经费。

预留经费在课题验收结项后拨付,未通过验收结项的,不予拨付。

第二十五条课题资助经费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资料费:指开展课题研究所需的资料收集、复印、翻拍、翻译等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购置费等。

(二)调研差旅费:指为完成课题研究工作而进行的国内调研活动开支的差旅费,其标准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会议费:指围绕课题研究举行的研讨会的经费开支。

(四)计算机使用费:指上机费、录入费以及用于项目研究的资料查询、信息交流等上网费和软件费用等。

(五)咨询费:指为开展课题研究而进行的问卷、专家咨询等支出的费用,提取额一般不得超过课题资助经费的8%。

(六)印刷费:指课题研究成果的印刷费、打印费和誊写费等。

(七)其他费用:指与课题研究有关的,不能包含在上述项
目中的费用,原则上不能超过课题资助经费总额的10%。

第二十六条课题负责人应严格按照课题管理办法和批复的预算使用经费,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对课题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审计署负责解释。

主题词:审计科研通知
署内分送:署领导(7),办公厅、审计学会(4),存(4)。

审计署办公厅2009年1月8日印发
(只发电子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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